怎么样才能避免商标抢注案例被恶意抢注

恶意抢注商标不能作为索赔工具
浦东法院 倪红霞 袁田(原载《浦东审判》2014年8月知识产权审判专刊)&裁判要旨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原告“囤积”商标作为索赔工具而引起的商标侵权纠纷。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注册了“Duwop”商标,但注册后多年未进行任何实际使用,被告通过网络销售“Duwop”商品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如果构成侵权,被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注册了包括涉案商标在内的多个商标但未进行任何实际使用,也不具有真实使用意图。根据商标侵权赔偿的填平原则,为防止将抢注或囤积商标作为营利手段,参照最高法院相关意见的规定,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赔偿请求。本案对目前较为泛滥的商标囤积、闲置等商标寻租行为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指导意义。&案 情原告:付某被告:上海邮乐贸易有限公司日,原告付某取得第4666087号“Duwop”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类化妆品、香水、口红、眉笔、成套化妆用具,注册有效期自日至日止。注册之后,原告自己从未使用过该商标。日,原告通过被告经营的.cn网站购买唇彩一瓶,公证书显示在搜索栏中输入“duwop”后,显示有关该品牌介绍及20多件“DuWop”品牌的商品。所购唇彩的 “商品信息”显示产地美国,该唇彩外包装盒及商品上有“DuWop”标志。百度百科显示“Duwop”系美国知名的专注唇部护理彩妆品牌。被告网站上销售的涉案商品的供货商为案外人凡之美公司。被告与凡之美公司协议约定被告为凡之美公司在邮乐网上展示并代销符合协议约定的凡之美产品,协议有效期自日至日,但协议附件一中并未包括涉案品牌。2013年4月,凡之美公司向被告出具《公函》,称其在被告经营的电子商务网站邮乐网上销售的“DuWop”品牌化妆品为美国SKINSTORE网站(美国SALU公司旗下网站)合法销售品牌,根据凡之美公司与美国SALU公司签订的代理销售协议,其在中国合法销售美国DuWop化妆品公司所有的商品。另查明,原告在浙江法院提起诉讼,诉称凡之美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销售侵犯原告“DuWop”商标权的商品,要求凡之美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8万元。再查明,除涉案商标外,原告还曾申请注册“FRESH”、“神州数码”、“ELLE”、 “宜家”等80个商标。日的《东方早报》有题为《沪上知名餐饮店疑遭群体恶意抢注》的报道,称涉及“黄浦会”、“陆唯轩”、“楼外楼”、“来天华”均被抢注为月饼、粽子等的商标并有偿转让,注册人为原告。被告庭审中称,其员工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凡之美公司提供的商品材料存在瑕疵,已于日自行下架了凡之美公司所有商品。被告与凡之美公司签订的合同期限为一年,到期后自动顺延。2013年3月被告下架了凡之美公司的产品后双方终止了合同。原告诉称,其于日向国家商标局注册取得“Duwop”商标,注册类别为第3类化妆品等。原告注册以后从未使用过该商标。2012年7月,原告在被告上海邮乐贸易有限公司网站上购买了一支“DuWop”品牌的唇彩。原告认为被告通过网站销售带有“DuWop”商标标识的产品,侵犯了其商标权。故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8万元并消除影响。被告辩称,其经营的邮乐网是一个提供网上购物及服务的平台网站,原告所称的侵权商品是由与被告合作的第三方向美国供货商采购,来源合法,故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同时“DuWop”品牌为美国Duwop公司的知名彩妆品牌,1999年即已在美国申请注册,原告的行为属于恶意抢注商标,且三年未使用,应予撤销。&审 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的销售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商标权以及被告应承担何种责任。第一,被告的销售行为侵犯了原告商标权。被告在其经营的邮乐网上销售的商品上有“DuWop”标识,该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Duwop”读音相同,字形相同,字母及排列顺序上也均相同,仅存在“w”的大小写区别,故二者构成近似。被告销售的涉案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且该商品属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范围,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是原告的产品,故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对于被告关于“DuWop”品牌早在1995年就已在美国成立,且涉案产品系由凡之美公司向美国供应商采购后向其提供的抗辩意见。法院认为,首先,根据注册商标保护的地域性原则,在国外享有的商标权并不当然延伸到我国,因此境外商标在我国的使用不得侵犯我国的注册商标权。其次,被告提供的凡之美公司与美国供应商之间的协议未经公证,不予采纳,即使该证据真实有效,也不能证明该产品是美国“DuWop”商标权人生产或授权生产的产品,同时被告也未能提供凡之美公司办理了海关报关手续后从境外合法地进口了该商品。再次,被告自2011年7月就应当知道凡之美公司在被告网站上销售涉案品牌商品,而该品牌并不在双方协议所包含的品牌中,被告有义务要求凡之美公司提供品牌资质及货物的合法来源等证明文件,也有义务对凡之美公司的化妆品进口手续是否取得了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予以审核,但却未尽到应尽的义务,行为存在过错。最后,用户在被告网站上下单购买后的发货单上名次为被告,网站的页面显示及送货包装均突出使用“邮乐”字样,被告收取货款并扣除一定费用按货款结算给凡之美公司,被告以自己的名义开具发票给用户,并处理退换货等售后服务。因此被告并非只是提供网络销售平台,其直接与用户发生了购销关系,被告应对其所销售的产品来源的合法性负责。第二,关于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由于原告确认被告网站上已经停止销售涉案商品,被告的侵权行为已经停止,故不再判决被告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8万元的诉请。法院认为,商标权人如果不使用其注册商标,就不会产生经济上的收益,就不存在实际的经济损失。依据填平原则,只有存在损失才能获得相应的赔偿,并以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为限。原告作为商标权利人应当举证证明其使用涉案商标并获得收益的事实,以此证明因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其市场利益受损。现原告虽称许可他人使用涉案商标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因此本院不能确认原告在2008年注册后实际使用了注册商标,也难以认定原告因被告侵权而遭受经济损失。同时,商标只有使用才能发挥其实际效用,才能建立商标与商品之间的联系,否则就浪费了商标资源,亦可能损害他人的利益。原告注册“Duwop”商标至今已近五年时间却一直未使用,其还曾先后注册了80个他人在使用的商业标识,其中不乏一些知名品牌。原告的上述行为表明其大量注册商标的目的并不真正是为了正常的使用,而是另有意图,这种不当的行为应当受到规制,故原告注册商标后长期不使用,其为了获得经济赔偿而提起诉讼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对原告主张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8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登报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由于商业信誉是权利人在长期使用注册商标后积累而成,而原告并没有使用涉案商标,所以被告的行为并不会导致原告商标所包含的商业信誉的降低,故对原告上述诉请不予支持。综上,依照《商标法》第52条第(2)项、第5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0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评 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原告“囤积”商标作为索赔工具而引起的商标侵权纠纷。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注册了“Duwop”商标,但未进行任何实际使用,被告的销售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被告是否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一、关于被告销售行为是否侵权的认定商标侵权行为指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实施商标法所禁止的使用商标的行为。判定侵害商标权应满足如下条件:第一,商标权属合法有效;第二,被控侵权人使用行为违法。本案中,被告的销售行为是否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认定,有以下几点需要进行考虑:1、原告对涉案商标的注册是否系恶意抢注。2、原告注册涉案商标之后未使用对侵权认定的影响。3、被告在被控侵权行为中的“角色”是仅作为网络销售平台提供者还是与用户发生了直接的购销关系。现对如上问题逐一分析之:首先,原告对涉案商标的注册是否如被告所称构成恶意抢注。恶意抢注是指行为人明知或应知是受他人在先民事权益保护的对象,仍将之作为商标提出注册申请的行为。恶意抢注违反了基本的商业道德,导致他人特定民事权益的损害,属于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狭义的恶意抢注中的在先民事权益限定为商业标识类权益,如驰名商标、未注册商标、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或特有包装装潢、企业名称或其字号等;广义的还包括肖像权、姓名权等。本案中,即使如被告所述“Duwop”已经在美国注册,依据商标保护的地域性原则,在国外享有的商标权并不当然延伸到我国,因此原告注册该商标时他人的在先商标权并不存在。《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本案中,被告并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美国“Duwop”商标的知名度。即使被告提供了证据,由于上述规定是商标局在商标注册时的审查范围,国外商标权人可以据此通过行政程序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国内法院能否根据上述规定直接否定注册商标的效力尚需探讨。其次,原告注册涉案商标之后未使用对侵权认定的影响。本案原告注册商标后五年未进行使用,原告称许可他人使用但无证据证明。有观点认为,若注册商标并未进行任何商业性使用,则被控侵权人使用该标识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不构成商标侵权。也有观点认为,连续三年未使用的申请撤销应由行政程序解决,民事诉讼中只要商标注册了就应对商标权利予以确认。因此司法实践中对这种情况会产生不同的判决结果。我们认为,注册商标权利人对注册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和对他人的禁用权,也就是说商标一经注册,他人就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如果因为商标实际不使用而否定商标权,将影响到商标权人以后对商标权的行使。若他人认为该商标注册不当的,可以依据商标法的规定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最高人民法院在日出台的《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7条中明确指出:“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未实际投入商业使用的,确定民事责任时可将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作为主要方式”。上述规定说明注册商标未实际使用亦应受到保护。再次,被告虽然为他人销售产品提供了一个网络平台,但其以自己的名义向网络用户发货,开具发票并收款,其与用户产生了直接的购销关系,因此被告应对其所销售产品的合法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二、关于赔偿经济损失诉请的处理我国民法上的侵权赔偿坚持“填平原则”,即仅对被侵权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弥补,使之恢复到未受侵害前的状态。未实际使用注册商标没有投入商业运作,也没有创造任何商业价值,如何确定其因侵权遭受损失是难点问题。有观点认为,未实际使用的商标权人损失除了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还可能有潜在利益的损失,即商标权人与注册商标之间的联系因他人的商标侵权行为被削弱,今后商标权人实际使用反而可能会造成消费者的“反向混淆”。我们认为,商标侵权赔偿遵循的是填平原则。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即原告的损失或被告的获利。潜在利益是不确定的,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会发生。因此,在原告目前不存在任何损失的情况下,其潜在利益的损失无法得到填补。特别是对于恶意抢注他人商标又不使用的,在确定赔偿额时还应考虑商标权人的真实使用意图。如果并不具有真实使用意图,不宜进行赔偿,否则反而会助长囤积、闲置等商标寻租行为。《意见》规定:“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未实际投入商业使用的,确定民事责任时可将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作为主要方式,在确定赔偿责任时可以酌情考虑未实际使用的事实,除为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外,如果确无实际损失和其他损害,一般不根据被控侵权人的获利确定赔偿;注册人或者受让人并无实际使用意图,仅将注册商标作为索赔工具的,可以不予赔偿……”就本案来说,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原告除了注册涉案商标至今已近五年时间却一直未使用外,其还曾先后注册了80个他人在使用的商业标识,其中不乏一些知名品牌。原告的上述行为表明其大量注册商标的目的并不真正是为了正常的使用,而是意图通过抢先注册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以期日后获取高额回报,这种行为应该受到规制,不但不能得到经济赔偿,其为了获得经济赔偿而支出的费用包括相应的诉讼费用也应由其自行负担。因此法院依据《意见》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对企图通过商标囤积、闲置等商标寻租获得经济利益的行为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指导意义。&案例索引一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三(知)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时间:日来源:中国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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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将如何遏制商标恶意抢注行为?
随着申请量剧增和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恶意抢注行为呈现高发态势。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囤积商标待价而沽的、傍名牌的等五花八门,既损害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扰乱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危害巨大。为此,工商总局商标局此前已展开大量工作。据了解,今年商标局先后与郑渊洁、梁凤仪等著名作家座谈,了解“皮皮鲁”“卫斯理”等商标维权问题,8月还举办了知名作品名称、角色名称等在先权益商标权保护研讨会。此外,近年来,商标局与欧美等国家主管机关多次举办各类研讨会,共同商讨如何遏制恶意抢注行为。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副局长崔守东崔守东透露,目前商标局计划采取四项措施:一是关口前移,从注册、异议等环节采取提前审查、并案集中审查和从严适用法律等措施,从严从快审理大规模恶意抢注商标案件;二是研究确定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并确定相应保护范围和法律适用方案;三是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六种突出的恶意抢注表现形式进行定点突破;四是建立恶意注册嫌疑人名单数据库。
商标的抢注行为并不仅仅表现为自然人以个人名义的抢注行为,遏制个人炒标、打击恶意申请和非法转让等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我国于2001年12月颁布实施的新《商标法》,由广大企业及商标使用者自发的保护和维护自己的商标,从而使其不受他人的侵犯。具体商标防御办法有以下几种:一、企业进行防御性商标注册。即企业可以将与自己商标近似的相关商标或将自己的商标在其他相关的行业上提前进行注册,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最关键的应该是唤醒广大企业及商标使用者的商标自我保护意识,商标的抢注行为可能会越来越多,商标的抢注和遏止也必将是我国企业面临的一个长期的话题,也选择了以个人名义注册的情况;还有一些准备开始创业的人在自己还没有实体的情况下,首次允许自然人可以申请注册商标,这样就可以及时的发现他人对自己商标的侵犯,从而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发展,商标的经济效益及市场作用将会越来越大,也存在一些被称为“职业炒标人”的人,并可进行自由转让,这一方面体现了国家对商标权的私权性质的认可,另一方面也考虑了针对外国自然人不设限的客观情况,采用了“国民待遇”的原则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在其网站公布了《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该项规定的出台,对于解决商标恶意抢注,这里面既有因为自然人注册程序比较简单并且后期不受公司名称、地址等因素变更的影响的特点,许多公司企业在办理商标申请时,他们注册商标不为自己使用,而是专门通过抢注他人的商标再进行转让。但我以为,该项规定虽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制止商标的抢注行为。二、商标监测。企业可以通过自行或委托代理机构对企业商标进行长期监测,提前以个人名义将商标申请注册,然后再开始运作自己的品牌的行为;当然,更多的商标抢注已经表现为以公司名义注册的“职业炒标公司”的抢注行为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就曾于日在其官方网站刊登了“深圳一家公司在香港抢注128件内地知名商标”的新闻,而这样的抢注行为同样会发生在我国内地的企业身上,因为对于以公司名义注册商标,我国《商标法》是没有特殊限制的。因此,但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因为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从而从中牟利。该项新规定的出台将在很大程度上限制那些没有经济实体的人,以及虽有经济实体却不能在自己经营范围以外进行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的商标注册行为,这必将导致商标申请量的下降,由此也可以看出国家工商总局坚决遏止商标抢注行为的决心。而且国际上一般规定自然人可以注册商标。正是由于新《商标法》的实施,使得自然人注册商标申请量有了大幅度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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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止恶意抢注商标
从一场声势浩大的举国声讨,到一份语焉不详的结合申明,半月时间,“海信vc西门子”的商标之争便停止了,没留下任何可资鉴戒的细节经验。那么,同样面临“被抢注”险的其余企业应当怎么办?花适当的钱,办恰当的事,这便是商标反抢注的精髓所在。  反抢注第一式?―――慧眼识贼  故事面常有这么一种道法,说是某商己与同陪走在路上,秋毫之间,商人觉得后方埋伏着危险,要供停下劳动。共伴执意不肯,成果未走多遥便被匪匪劫掠一空。于是,商人对错误说,“俗话讲‘山岗无工有贼走’,佳恶的山坡,不种田抬牧之人,必是邻近窃盗太多,这是从商经验。”“反抢注”是否同样存在某种经验呢?经验一,警惕要求独野署理权的人。一些海外商人为获弃我国产品在其本国市场的垄断好处,往往提没独家代理权要求,而一旦受到谢绝,他们便会以本人的名义在其原国注册我国产品,应用商标权损坏尔国企业在其地域的产品市场,或禁止别人代理我国产品。如我国“牝丹”电视机的“PEONY”商标便被荷兰销售代办署理商在荷兰、瑞典、挪威、比利时、卢森堡五国抢注。经验二,警惕铺览会上具体了结产品市场的我。企业参添展览会时,如果发明有人略细懂得产品市场情形,但又没有单干动向,那企业就要留神了,这集体可能就是商标抢注者。近几年去,东南亚或韩、日投契商人曾屡次利用我国企业在加入博览会时的忽视,控制我邦产品的海内市场情况,在我国产品的主要销卖市场抢注商标,进而倒售商标或以侵权之名发与佣金。如,一日自己在日本抢注上海“好汉”金笔商标,请求中方按“豪杰”金笔在日利销售质的5%向其领取佣金,以致“英雄”笔的日标代销商果无害可图而结束代销。教训三,警惕企业目的市场的竞争对手。通功商标抢注制作常识产权纠纷,近年明天将来渐成为欧美私司向我国企业设置商业壁垒的一种新手腕,此次“海信vc东门子”的商标之争就是典范案例。假如我国企业所在言业恰属竞争剧烈行业,这就尤其须要小心来从竞争对手的商标抢注阻击。经验四,警戒的偶合性。我国企业在长期倒退中去返器重中文商标的塑制取维护,而与之绝对应的外文标识则简略地应用外文罕用单词,这便增大了本身商标的被抢注的多少率。如联想本英文标识替“leg鄄end”,此单词为英文常用单词,很早即被他人注册使用,因而,联想欲入军美市场,就必需换标。 反抢注第二式?―――防患未然  经验往往可意会而不可言传,因此,把盼望完整押在“慧眼”之上,无异赌博。回击抢注,更必要的是修破伏一套适合自己的商标防备体系,以便花适当的钱,办恰当的事。目前,世界各国重要有三种商标确认制度:使用优先制、注册优先造和使用与注册并用制。“使用优先制”国家凭商标的原始凭证认定权力人;“注册优先制”国家根据商标在该国的注册记载断定权利人;“并用制”国家则兼瞅使用与注册两种情况。针对此三种商标确认轨制,不同企业可采取的不同的商标保护策详。(1)中小企业。正常情况下,中小企业取得了必定的国内业务,偶有产品销往海外,但产品在国内外均不具备引导市场的能力,自身商标还仅仅是一种讫“差别”息用的标识。此时,企业可不急于海外注册,特殊是在“使用优先制”国家,只要委托国内商标事务所监测企业海外潜在市场的商标注册情况,同时保存商标原始凭证即可,如广告、发票、合同、公证材料、报关单等。世界多数国家均设置“商标注册异议公告”程序,商标事务所按期监测纲标国家的公告,一旦发现有相同或近似商标,便可提起商标异议,从而阻拦抢注的呈现。如本文配文《澳门商标抢注阻击战》便是通过布告监测,击击商标抢注的胜利案例。(2)国内市场当先企业。这种企业的产品在海内市场已成为主淌,伴有较大数额出心业务,其商标在“区别标识”作用之外亦具备了“价值增值”功能,此时,企业应该开端斟酌“马德里商标国内注册”(下简称“马德里体系”),以抵抗商标被抢注所带来的无形资产丧失。“马德里体系”是一种注册人仅提交一件申请即可确保其商标在多国授到保护的国际公约体系,包含《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议》和《马德里议定书》两局部。该体系长处在于:费用较低,注册费用只包括“基础注册费”、“指定国家注册费”、“本国商标主管机关费用”三全体;节俭时间,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从向中国商标局提交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之日起,普通6个月左左即可获得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局颁发的商标国际注册证实;手续简单,申请人向本国商标局递接一份申请即可指定泛滥国家进行申请保护,后期变革名称/地址、绝展等手断也均可以通过单一程序得以名现。可以说,“马德里体系”是一条既保护自身品牌,又不过火增添企业经营费用的经济之途,在“注册优先制”国家尤其适用。而对于非“马德里体系”成员国,企业可依自身需要采用逐个注册方法或持续委托国内事务所监测,同时妥当保留有利自身的商标原凭证,以备解决可能纠纷之用。(3)具备明白海外发展打算的大型企业。对于它们,最赖的商标保护办法就是针对目标市场,委托当地专业事务所,以一一注册的方式进行海外商标申请。这是因为,“马德里体系”并不提供各国的商标检索服务,有可能涌现因商标近似或雷同,注册申请被驳回的情况,这将造成反复费用。而当地博业事务所熟习本国或本地区法律,具备专业的商标监测工具,可为商标注册提供正确的申请倡议,保障商标注册申请的成过率。此外,“马德里体系”对急于进进海外市场的企业,有贻误市场机会的可能。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公约成员国商标申请人享有自商标注册申请日起6个月的其他成员国商标申请优先权。即我国某申请人于日向中国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并得到受理,该申请人的海内商标申请日即为日。尔后,该申请人在6个月内分辨向法国、德国等“公约”成员国提出同样的商标注册申请,并主意优先姑且可以提供优先权公证文件,那么,该申请人在法国、德国的的申请日将被同一视为是日。而他人在日之后向法国或德国提请的雷同或近似商标注册申请,则被视为在后商标申请而驳回。而如果,通过“马德里体系”进行的商标国外注册,就无法享蒙《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的优先权。由于“马德里体系”要求以申请人的本国基本注册完成为条件,而我国要实现基础注册,个别皆需要一年以上的时间,等基础注册完成,早已超越优先权期限了。因此,对于如“联想换标”这样沉大的海外商标策略性行动,实用逐一注册方式更能保护企业商标的正当权利。  反抢注第三式?―――灭羊剜牢  固然人们老是盼望“花恰当的钱,办适当的事”,但事事都有意外。如果商标未然被海外抢注,那就只得利用各种手段努力挽回了。首先,最义正严辞的挽回手段是依靠法律。据《保护产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对于驰誉商标的保护划定,或依据《保护农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商标所有人的代理商或代表人未经商标所有人的受权而以自彼的名义申请商标注册的,当所有人有权对所申请的商标提出异议或恳求撤销”规定,如果企业可能供给商标的原初凭证及公证资料,被抢注企业是有可能依附法律夺回商标的。例如,我国“雄鸡”牌蚊臭在非洲和南美洲一些国度畅销,被一商人在尼日利亚抢注,并索要巨额侵权抵偿。中方企业在该地代理人的辅助下,了解到僧日利亚履行用优先”准则,经3年尽力,中方提供了种种在先使用的证据,此案以中方胜诉告末。不外,法律手段往往又是消耗本钱最高的。收集证据、委托律师所需的用度未十分高,而法律程序又往往一拖经年,致使企业坐失市场领展机遇。其次,最心领神会的挽回手段是商标会谈。抢注者的念头万变不过乎一个“利”字,如果企业能够卧下来与抢注者谈判,未尝不会得到一个统筹市场跟效益周齐之策。如,此次海信与西门子之争,单方经由谈判,半月间便达成共鸣,虽留下一个“免费转让vc六位数转让费”的悬案,但聊判共识为海信进军欧洲市场争夺了有利时光,孰失孰得,就只有海信大家二害相权了。值得注意的是,商标谈判毫不是一个简单的金钱游戏,而是单方在政府、社会等方面的公关才能的综折较量。在此次“海信vc西门子”案例中,海信在事件之始踊跃应诉,同时普遍而自动地配合媒体进行消息报讲,继而帮助媒体发动“中国企业海外维权研究会”,商务部、工商局、商标局等部分代表悉数缺席,从正点给西门子施加压力,从而终极拿回商标。再者,最无可奈何的挽回手段是商标换标这种“应诉”为表,“谈判”为里的谈判术,恰是“孙子卒法”中“正合奇胜”的精华所在。倘若企业无奈通过谈判拿归自人的商标,又无口力应答法律程序,那就只有换标了。换标的利益是,国外市场对我国企业存在“价值增值”功效的中文标识往往缺少认知度,此时拉出全新英文标识对既有市场不会构成推翻性冲击。应然,免何的预先补救总是没有事先防备来得经济,掩护知识产权,基本仍是树立合适自身的防备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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