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国庆期间家中进贼,物业公司目标责任书应担什么责任,

家中被盗,物业公司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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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被盗,物业公司承担什么责任?
最近有人问,家里遭了贼,现在小偷还没抓着问能不能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两个问题:一是物业公司要不要承担责任?二是如果物业公司承担责任,承担多少?九楼律师说,一个问题一个问题的来看。涉及到本案的法律规定主要适用的是下面这一条规定。《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个物业服务合同是怎么来的呢?新买的房子,一般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二手房的话一般是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对于物业公司的保安工作而言,其法定的义务是”保持公共秩序良好”,约定的义务在合同中载明。对于物业服务合同来讲,适用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对公共部分的一些财物安全,有些是在合同中有标注的,但是业主家中的财物,其毁损、灭失的情况,一般在合同中都没有约定。一、据此,判断物业到底有没有责任应该考虑以下条件:1、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生、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 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若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有瑕疵,未尽到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如果这个业主因为家里被盗了,想告物业公司的话,需要提交证据证明造成的损失是因为物业公司的过错造成,只要若物业服务企业尽到了物业服务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并且进行了必要的举证,那么就可能不承担责任。在物业服务合同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物业公司仅仅是协助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对业主家中财物并无保管和看护的责任,即业主家中财物被盗,也只能由盗窃者承担赔偿责任。二、物业公司承担多少责任?即使因为物业管理公司的保安措施未达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及行业标准规范的,因为财产被盗是因犯罪分子行为而引起,不宜也不太可能承担全部的责任全额赔偿,具体赔偿金额可以协商或者由法官裁量,一般情况只是被盗金额的一小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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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欢该文的人也喜欢排水管堵塞造成的损失,物业公司承担责任吗?(附日常装修户巡查15要点)
某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按照制定的维修维护计划,对区内所有的污水管网进行了检查和疏通,一切均正常。就在检查疏通完之后几天,由于楼上某业主家进行装修,施工人员违反物业装修管理规定,擅自将装修残余水泥、油漆等倒入地漏,经排水管道流至该楼主管弯头处,堵塞了本楼的管道。楼上住户排出的污水不能流出,便慢慢从楼下李先生家的地漏处冒出。
物业管理处发现跑水后,马上通知李先生,由于李先生当时不在家中,电话联系两小时后,李先生与物业管理公司人员一同现场检查,发现部分木地板已被水淹。搞清故障点后,物业管理人员立即消除了堵塞现象。
李先生认为物业管理公司未尽到管理职责,遂向物业公司提出索赔要求。
1、此案例中,物业管理公司有无责任?
2、装修户的管理上,保安部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李先生受损的原因是下水管道被堵塞而引起冒水,而下水道被堵塞的原因是其他业主乱倒装修废弃物。在这两个环节当中,物业公司是否很好地履行了管理职责。(涉及到16岗及12岗装修巡查,问题:日常装修户巡查包括哪几方面?具体看文后附件)
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约》规定,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小区的管理及房屋和公共配套设施的维护、养护。实际的工作中,每年每月都有计划地进行修缮这方面的工作。而就在事发的前几日还做过该楼污水管的例行清理。所以,物业管理公司完全尽到了设备、设施日常维护的职责。同时,该小区《物业管理公约》还规定,业主装修必须先向物业管理公司申报,领取装修许可证,并严格遵守小区房屋装修管理规定。
物业管理公司按照规定与该家装修业主及施工队伍签订了装修协议书,并要求其交纳了装修押金,告知其应遵守的规定,并派人员至装修现场巡视。
装修工人是在逃避物业管理公司监管的情况下,偷偷将废弃物倒入极为隐蔽的污水管道中而造成的。此种情况已经超出了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范围及力量以外,物业管理公司不可能察觉。所以在这个问题上,物业管理公司亦没有疏漏。因此物业管理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赔偿义务。
根据相关的法律以及建设部《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规定,这次事件是由于装修人员违规操作而造成的,应负完全责任。
物业管理费只是一种服务费、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而不是保证或成保险费。如果随意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无端责任,物业管理企业的责、权、利就难以协调。业主受到损失时,应当合法、合理的去解决,不能一味要求物业公司负责。否则这种行为损害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实际上也损害了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日常装修户巡查15要点
1、检查装修住户有无办理《装修许可证》;
2、检查装修人员有无办理装修住户相符合的《临时出入证》;
3、检查室内是否按照《房屋装饰装修协议》规定,配置相应的灭火器材;
4、检查是否将装修材料、工具、装修垃圾等物品堆放在公共部位;
5、提醒装修户不要开门施工,防止灰尘触动消防报警器。
6、检查装修户是否有违禁物品(电炉、煤气罐等)
1)住户进场施工时应提醒其做卫生间防水闭水试验(室内闭水3公分,48小时),确保无渗漏,并通知楼下住户前来共同检验;
2)检查室内水管走向,查看有无破坏原有防水层,若破坏应及时联系业主,告知利害关系,要求其将防水破坏部位重新处理,并重新做闭水试验;管道铺设完毕后建议住户对管道进行压力试验,确保接口无渗漏。同时要求水电工绘制水电走向图。
3)检查业主是否将无排水设施房间改为经常用水房间。
4)检查室内多媒体信息箱中原有线路是否齐全,若有缺失应通知业主及时与工程管理中心联系;
5)检查水电工在移动原有插座位置刻墙槽时有无将墙体中原预留横筋切断;
6)室内强电线路均为2.5平方,应提醒业主能否承受得了所空调的负荷,若不能承受,应在地面处理前适当更换线路。
1)检查是否破坏和更改下水管道。
2)检查排水立管有无检查口,若有应提醒装修人员做好标记,并建议业主做活动瓷砖,以便日后检修。
3)检查是否违规拆除承重墙体;业主拆除非承重墙体时应在现场确认,拆除的建筑垃圾让其袋装运至楼下垃圾池中。
4)检查住户是否改动原有卫生间排烟口位置,若有改动应到现场监督予以指导(原有卫生间排烟口可以垂直向上移动至窗户上沿与顶中间);厨房安装煤气热水器的住户,社区事务助理应现场指定热水器强排口位置。
5)提醒住户厨房墙砖贴好时可以申请安装煤气表;
6)查看装修申请表中有无申请改动厨房排烟口位置的,如有应提醒业主和装修人员应用切割机小心切割,防止碎片掉入烟道中,切割好后将原有止回阀装好并做好封闭工作,防止日后室内返烟。
1)装修人员粉刷油漆时严禁吸烟,应责令装修人员一定要关门施工,;
2)提醒装修人员不要将油漆废料倒入下水管道中。
3)油漆处理完毕后,提醒业主可以安装对讲系统。
1)厨房、卫生间木工吊顶时要求住户掉活动顶(可拆卸);
2)提醒业主若地面做复合地板,到工程管理中心申请,开发公司免费铺地坪;若地面铺设实木地板,提醒业主和装修人员龙骨打卡深度不得超过3.5公分,一是防止将楼板打穿,二是防止将楼板中预埋的线管打穿。
3)在地面铺设地板前应提醒住户提前申请水暖管道二次压力试验。
11、安装防盗网,大阳台可以在室外安装款式样式与一楼相同的不锈钢防护网,其他窗户只能安装在室内或在室外安装隐形防护网和夹层防护网。
12、安装晾衣架,所有住户均不得在室内安装可伸出室外的晾衣架。
13、顶层屋顶花园装修
1)查看顶层住户是否将原来在屋顶花园内烟道拆除
2)地面需要做装饰的应提醒再次做好防水工作,原有地面不可以拆除。 3)安装太阳能时社区事务助理应现场指定位置,包括保温管的走向。
14、空调安装,住户安装空调时应尽可能的到现场指导与监督,要求其一定要将空调外机安装在相应的空调机位中。
15、小区内已接入有线电视,所有住户均不得安装卫星电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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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小时新闻排行宁波北仑一小区14户家庭都进贼 物业该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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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北仑一小区14户家庭都进贼 物业该担责吗?
10月9日凌晨,北仑区新碶街道四季桂花园小区发生了一件让人震惊的事情。一夜之间,小区内同一幢楼十多户人家相继失窃,可小区保安竟然对此毫无察觉。
四季桂花园小区是一个中高档小区,夜间配有保安流动巡逻,并安装有监控摄像头,如今却发生如此大规模的失窃事件,业主们对物业公司的安保管理提出了质疑。
发生这样的事情,是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应尽的安保责任?还是如物业所说,由于业主粗心没有关好门窗所致?浙江新闻请你来站队:小区物业该为此负责吗?
深夜一小区14户家庭都进贼!物业该担责吗?
物业公司要负责任。同一幢楼一夜之间有十几户人家遭窃,小区保安竟然对此毫无察觉。对此,物业明显没有尽到安保责任,若长此以往,居民们如何能安心居住?失窃是由于居民自己的疏忽。物业已派了保安每日巡逻,但小区居民很多,保安不可能记住每一个人的面孔。盗贼能入室,与居民安全意识低,晚上没有关好自家的门窗有很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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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季桂花园小区4幢11楼的失窃户主告诉记者,9日早上6点多,他起床走到客厅时,看到阳台的地上凌乱地放着几个包,包内的钱包、银行卡、身份证都被丢在地上,现金却没有了。他意识到,家里进贼了。
不过幸好,手机、单反相机等贵重物品都在,户主本人放在卧室里的包并没有被偷,让一家人松了一口气。&小偷翻找的都是放在客厅里的东西,清点了一下失窃金额,在1000元左右。&
当这位户主准备报警时,却惊奇地发现,15楼、9楼、3楼等多个楼层约十多户人家,居然在同一天晚上都进了&贼骨头&。
上午8时许,几户业主前往新碶派出所报了案。据统计,共有14户家庭陆续报案,仅现金失窃就达4.8万元。目前,警方已经立案调查,正在全力侦查取证中。
这么多户家庭同时失窃,小区保安为何毫无察觉?物业公司管理到位吗?
10月10日,负责小区物业的宁波太平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贴出了告知,提醒居民做好自防工作。
小区物业服务中心杨经理说,在小区,有保安每两小时一次全天候巡逻,从小区外围到地下车库、楼道内、楼顶共有55个巡逻点。他们认为,这次失窃主要原因是楼道内单元门、业主室内窗户未能及时关闭,居民安全防范意识淡薄所致。
对此,居民强烈不满,提出了质疑。
11日下午,部分业主和物业进行了协商。会上,有业主提出,4号楼一侧紧挨黄山路临街店铺的楼顶,很有可能是偷窃通道,而此处却是监控盲区,给了小偷可趁之机。
小区物业相关负责人潘永军表示,小区监控是早前就布点好的,而事发时4号楼楼内外的监控都正常运行,巡逻的打点记录也一切正常。&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我们安保协助治安部门治安管理,我们是按照合同标准在执行,物业公司不存在过失。&
对于业主提出的赔偿要求,物业公司不置可否。不过,物业公司承诺,今后会加强安保力度,全天实行外来人员进出实名制登记,凌晨24时至次日5点之间,外来车辆也需要凭身份证或驾驶证登记。同时,巡逻间隔时间将缩短,确保24小时有人巡逻。
小区业主被盗,物业服务方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
记者咨询了浙江远洋律师事务所王涛律师。王涛说,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物业管理公司的义务及责任取决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一般来说,如果物业服务合同包含了安全保障这一服务项目。
在失窃案件中,通常情况下,业主需要找直接侵权人即偷盗者赔偿损失,但也可以举证并质问物业公司,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有失职行为,就可以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一部分责任。
据北仑新闻网
[责任编辑:蒋中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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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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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室内财产被盗,物业是否应承担责任
作者:王明  时间:   来源:转  浏览量:0  
导读: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在生活中很常见。业主居室财产被盗,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法院一般怎样认定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尽到了安全防范义务?本文围绕该话题,梳理相关法律、案例及观点,为读者处理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借鉴。
1.《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36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1.业主财产被盗的物业管理责任——李慧诉崇德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案
本案要旨:物业服务企业为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已经对该小区实施了相应的社区保安措施,履行了相关安全保障义务。业主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明物业服务企业在履行物业管理职责过程中存在过错,致使涉案房屋被盗,财物严重损失,故物业服务企业无须对业主财产被盗承担物业管理责任。
案号:(2007)深罗法民三初字第90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8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2.业主居室财产被盗,物业管理公司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王家利诉天津森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案
本案要旨:对于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因财产被盗而引起的纠纷,不能绝对地认为物业管理企业不承担责任。作为物业管理企业,其有保护小区安全的义务,应尽到相应的管理职责,维护包括小区业主财产的安全。所谓小区的安全,其应包括业主的财产安全在内。只是对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保安部门而言,其不是国家机关,当然不具有国家相应的权力及强制性,但物业管理企业既然设立有保安部门,其应建立和规范一整套相应的规章和措施,在其职责范围内尽到维护包括业主的财产安全在内的小区安全。
案号:(2001)一中民终字第1478号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2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3.物业公司依约尽到了合理安全管理义务的,不应承担业主财产被盗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诉宜昌瑞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合同案
本案要旨:物业公司在物业管理区域安排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并进行不定期巡视检查;管理公约规定保安人员对大件物品运出时应加以查证及核实,但被盗电脑主机配件体积小,容易隐蔽,易于携带,并非大件物品,不能苛求保安人员对每一个人员逐一检查。故物业公司已经按约定尽到了合理安全管理义务,不应承担业主财产被盗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
案号:(2002)宜民终字第10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3年商事审判案例卷)
4.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的,对业主被盗造成的财产损失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杨天睿诉成都金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纠纷案
本案要旨:双方当事人签订物业管理协议,物业公司有对小区实行24小时安全监控和巡视,保证监控系统、防盗报警系统24小时运行良好的约定义务。业主有证据证明物业公司的保安人员未对进出小区的陌生人进行盘问、登记,监控系统和防盗报警系统并非24小时运行的,说明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对业主被盗造成的财产损失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案号:(2004)成民终字第2203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5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5.物业公司或开发商未履行应尽义务的,应当对被盗业主承担赔偿责任——郑培伟与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城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业主财产被窃,若物业公司未能尽到善良管理人的防范义务,其应负赔偿责任;若开发商未能履行其对小区安全装备的承诺,其亦应承担相应责任。当然,窃贼系直接侵害人,对业主财产被盗所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乃理所当然。且窃贼系终局责任人,物业公司、城建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其追偿。
案号:(2003)沈铁西民一权初字第2245号;(2004)沈中民三权终字第36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07年第18期
1.在物业小区专有部位遭受第三人侵害时,物业服务企业安全保障责任的承担
对于发生在物业小区业主的专有部位的非法侵害事件,尤其是业主在家中被害或巨额财物失窃,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对此,理论界和学术界颇有争议,个案的判决也不一而同。
有人认为,物业服务企业未能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物业小区的安全防范义务,是造成业主家中致害或失窃的原因,所以要承担违约责任。也有人认为,尽管物业服务企业负有相应的安全防范义务,但其维护小区公共秩序的职责与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职责不同,因为保安并非保镖,也非绝对地保证刑事案件的不发生,对于在业主专有部位发生的侵害事件,应当由业主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业主的诉讼请求应当判决驳回。另有人认为,保安义务重在履行的过程,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就是要避免和预防对业主非法侵害或盗抢事件的发生。主要是看其是否履行了合同的约定义务与尽到了安全防范的职责。
笔者认为,最后一种意见较为妥当。对于发生在业主家中的非法侵害事件,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什么样的赔偿责任,关键取决于法律对物业服务企业强制性义务的规定,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约定。因为刑事案件往往具有突发性、不可预测性和隐蔽性,即使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或者注意义务,也很难绝对避免此类犯罪案件的发生,因此,在物业服务企业已履行了合同的约定义务和尽到了安全防范职责的情况下,不宜由其对犯罪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责任。
(摘自《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莫爱萍,《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1年5期。)
2.&物业服务企业有保障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
关于物业服务企业是否负有保障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理论上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限于对物业的管理,而不包括对业主人身、财产的保障。另一种观点认为,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范围是宽泛的,包括了对业主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障。笔者赞成后一种观点。《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第2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作出此种规定的原因在于,一方面,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公共秩序的维护义务本身就包含了对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保障义务。另一方面,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物业进行管理,对区域内危险源的实际控制力显然要高于业主。司法实践中,有法院判决也认可了物业服务企业所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其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害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此种责任既可能是侵权责任,也可能是违约责任,此时将发生责任竞合的问题。在判断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尽到其安全保障义务时,应当考虑物业服务企业对损害发生是否具有过错,具体包括如下因素:一是导致损害发生的原因。例如,在小区公共道路上,因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及时清除积雪而导致业主摔伤,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二是考虑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履行了其职责。例如,保安对外来可疑人员从不加以询问,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受到外来人员侵害,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三是考虑物业收费标准。如果收费标准较高,则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负担更多的安全保障义务。实践中,一些小区收费很低,甚至无力聘请保安,此时,其安全保障义务就应当低于收费较高的物业服务企业。
(摘自《合同法研究(第四卷)》,王利明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出版。)
3.&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最终以法律的形式作出安全保障义务规定的是《侵权责任法》,它是指在一定法律关系中一方对另一方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保障的义务,违反这一义务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单纯不安全并非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必须当事人之间具有一定的关系,被告对原告负有安全保障注意义务,而被告不予安全保障,才有侵权赔偿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的财产及人身是否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如需承担,其范围和限度应当如何认定?《物业服务解释》的征求意见稿中曾设有关于物业服务企业安全保障义务的条文,其第8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物业服务区域内发生人身损害结果,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而在正式出台的《物业服务解释》中则未见该条款,这也为该争议的存在埋下了伏笔。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能将物业服务企业列为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要求其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既无法律依据,也无法理基础。
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物业服务解释》中并没有关于物业服务企业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但按照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依然存在。
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
首先,《物业管理条例》第47条第1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第36条第2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从上述规定来看,《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其次,物业服务合同对安全保障义务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此义务而对业主的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害的,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种损害不仅包括物业服务企业所有或管理下的物对业主造成的损害;也包括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对业主造成的损害。再次,根据《物业服务解释》第3条第2款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的单方承诺与服务细则也纳人到合同内容中。因此,如果在其单方承诺或服务细则中有涉及安全保障义务的服务承诺,也将作为合同义务加以履行。
最后,附随义务除了为辅助实现债权人之给付利益外,还有避免侵害债权人之人身或财产上利益的功能。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及合同的目的,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及服务区域内的安全承担保护义务属于合同附随义务的范围。因此,即使合同中没有对安全保障义务作出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但根据《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基于诚信原则衍生出的合同附随义务也是安全保障义务的法源之一。
由上可知,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业主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既可因侵权而承担侵权责任,也可因违约而承担违约责任。此时将发生请求权的竞合,根据《合同法》第120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依《合同法》提起违约之诉,也可以选择依侵权法规范提起侵权之诉。
(摘自《房地产纠纷裁判思路与规范指引(下)》,韩延斌、王林清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出版。)
执业机构: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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