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估成本跨年账务处理,我公司是做活动策划执行的。

成本暂估入帐如何做会计分录
成本暂估入帐如何做会计分录
一般情况下,成本应以实际发生额予以确认,如果将要发生的成本能够确实可靠地估计并计量的话,也可以在当月按估计值入账,譬如月末,在发票未到,货物已到的情况下,应该暂估相关原材料或物资暂时入帐,待下月初应将此分录按暂估金额红字冲回.待发票到达后按实际发票列明金额处理.例:11月13日购进A材料一批,验收入库数量10T,至月末结账时发票仍未到,货款未付.12月10日收到A材料发票,并支付价款元.1.11月30日 借:原材料——A材料 117000元贷:应付帐款 117000元(暂估值,根据上月购进同类材料价确认)2.12月1日 借:原材料——A材料 - ××元贷:应付帐款 - ××元3.12月10日 借:原材料——A材料 120000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0400贷:银行存款 140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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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成本暂估入帐如何做会计分录》相关的作业问题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 贷:原材料/库存材料等 100借:银行存款/现金/应收账款 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借:本年利润 1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100借:主营业务收入200 贷:本年利润 200本年利润科目借贷方相抵结余贷方100,就是你的利润100 如果是年底了,就还得做一个结转分录借:本年利润 100
借:现金或应收账款 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 贷:库存商品或产成品 100 再问: 这两个帐怎样合并起来,转结 体现出我的利润是100元呢?谢谢
根椐企业会计制度,营业税应记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确认当期收入:借:应收账款 等贷:主营业务收入计算营业税: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上缴营业税: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贷:银行存款\现金会计准则中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就是: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确认收入和费用必须依照该原则.也就是说属于当
将收入、费用、成本科目余额都结为0借:主营业务收入借:其他业务收入贷:主营业务成本贷:其他业务成本贷:管理费用贷:销售费用贷:财务费用贷:营业税金及附加贷:本年利润年末把“本年利润”余额全部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借:本年利润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借:现金/应收账款 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2、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 贷:库存商品 5003、也可以在月末一起结转本年利润,也可现在结转(适用于业务量少的情况) 借:主营业务收入 1000 贷:本年利润 1000 借:本年利润 500 贷:主业业务成本500
列入管理费用-残保金.
借:应收帐款贷:营业外收入或者借:应收帐款贷:现金
1、销售收入6000(假定你是一般纳税人)借:银行存款 6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128.20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 871.802、结转成本5500借:主营业务成本 5500贷:库存商品/原材料 5500
看你单位是干嘛的了,如果出租业务是主营业务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如果营业执照上有允许出租业务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如果没有允许该项业务计入营业外收入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如果是考试题,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吧
借:银行存款.贷:长期借款或短期借款.………借款的发生是一种负债,相应地你公司的流动资产[此时是货币形式]也增加了.这样理解增资也是可以的.即资产增加了.但要把负债当作你公司的资本金是不可以的.…………另一种情况,老板以个人名义向银行借的钱,再作为实收资本投入是可以的.但以本公司名义的借款都不可以作为实收资本入帐.这个
1)3月10日,购入时因不知确切价格可不记帐,如到月底仍未收到发票可暂估入账.2)3月20日,收到发票时,借:物资采购75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2750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87750借:原材料105000贷:物资采购75000材料成本差异30000产生的材料成本差异在材料出库时再分摊.比如领用了
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 100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销售时 借:应收账款或现金或银行存款 9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 结转主营业务成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 贷:库存商品 100 因为你没写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 所以 未考虑你的进项 销项及增值税问题记得采纳啊
填制付款凭证.借:营业费用-运费 1900贷:银行存款 1900或直接进入商品成本,借:库存商品-XX 1900贷:银行存款 1900
销售(税金略):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成本结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本年利润关于成本结转借:本年利润贷:主营业务成本
不需要做分录,但是需要改库存系统.一进一出.公斤的出库米数入库,这样才不影响成本结转 再问: 这一进一出不是不要做成J库存商品 米 D库存商品 公斤? 再答: 做成J库存商品 米 j库存商品 公斤. 只需要在填一个同一级的明细科目,即同一种东西,单位不一样,比如采购的酒精,有的论桶,有的论公斤。
  是私企吧?如果是原来没有做帐,老板要求新建帐的话,建议对现有的库存商品来一次大盘点,按实际库存商品类别建帐,而且要与库管员的进出仓建立严格的商品进出仓管理制度,然后对照企业现金及银行采购的物资支出的资金进行核对核对,如果是公司的采购资金的物资做:借:库存商品;贷:银行存款/现金;如果是老板财购或有少部分对不上的商品
小规模纳税人20000以下收入免征增值税,这样你增值税就有两种可能:1、收入小于20000元,比如收入10000,则会计分录如下借:银行存款1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9708.74 (10000/(1+3%))应交税费——减免增值税291.26 (/(1+3%))借:应交税费——减免增值税291.
因为销售额是含税的,所以是20000除以1.17后再乘以17%.如果是不含税收入就直接乘以17%.主营业务收入记的是不含税收入,也就是20000除以1.17分录为:借:应收账款等 2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 17094.01应缴增值税-应缴销项税 2905.99
这两种方法都正确.(借贷余额为零就可以了)A:手工帐一般是 发生财务费用时: 借:银行存款 500 贷:财务费用—利息 500 期末结转时: 借:本年利润 -500 借:财务费用-利息 500B:财务软件一般是 发生财务费用时: 借:银行存款 500 借:财务费用-利息 -500 期末结转时: 借:本年利润 -500论文发表、论文指导
周一至周五
9:00&22:00
浅谈企业存货暂估入库的相关会计处理问题
  财政部在《企业会计制度(2001)》中规定,工业企业对于货到票未到的存货,若用计划成本核算,则用计划成本作为暂估价值入账;若用实际成本核算,则用暂估价值入账。以笔者就所在钢铁企业为例,根据这一规定,企业对于已验收入库的购进存货,但发票尚未收到的,应当在月末合理估计存货的入库成本暂估入账。钢铁企业一般存货品种较多、收发较为频繁,使用实际成本法核算一般难以满足存货核算与管理的相关要求。下面笔者就钢铁企业存货核算中,使用计划成本法的条件下暂估入库环节出现的五方面财务会计、税务相关问题与大家共同探讨。中国论文网 /3/view-3698240.htm  一、新旧会计制度的比较与合理性分析  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后,对于暂估入库的相关内容并未作大的调整。笔者对比《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和原《企业会计制度》两者的“材料采购”会计科目说明后发现,两者不同的是对“暂估入库”的会计分录的描述有区别。前者是“下期初做相反分录”予以冲回,后者则是“下月初用红字作同样记录”予以冲回。两者的差别主要是反映在材料采购科目的全年借贷发生额,前者记录反映了暂估和冲回的数额,而后者没有反映暂估的过程。  笔者较为赞同原企业会计制度的观点,暂估后次月初用红字冲回。理由是在实务中,企业电算化条件下,存货报表的生成是基于IUFO系统取数,存货收入的取数公式一般为“材料采购科目的借方+原材料科目的借方+材料成本差异科目的借方”,如果下月做相反分录,则会虚增存货收发存的借贷方发生额,不利于报表真实反映企业当期存货的收发状况。因此,笔者所在企业对材料采购科目作了账务处理的规范性要求,即:材料采购科目只使用借方,采购报销和暂估入库时使用借方正数,冲销暂估和材料入库时使用借方负数,以此保证存货收发存的真实性。  二、月末暂估入账的会计方法  企业应对材料已到达并已验收入库的物资办理暂估入库,以保证存货的真实性、完整性。实务中,暂估入库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1)签订了采购合同,材料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相关化验数据暂时还未出来,未编制结算清单;(2)已对外结算但增值税发票等结算凭证本企业暂未收到;(3)已对外结算、发票也到企业,但业务人员未到财务部门进行报销的采购业务。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于月末按照材料暂估的计划金额进行账务处理,借记“原材料”科目,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款”科目。笔者并不赞同该会计处理方法,该方法虽能简化会计核算,但最大的问题就是不能如实反映当期消耗材料的成本,若遇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的情况,暂估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偏差就更大,不能满足会计信息质量的相关要求。  笔者所在钢铁企业对大宗原燃料如矿石、焦炭、生铁、合金等重要物资特别关注,出于内控考虑,我们在供应部门设置了专职结算员负责对外结算、计划员负责材料的收发存工作、业务员负责材料的采购工作。近几年伴随着钢材市场价格的大幅波动引起大宗原燃材料价格的大幅波动,导致我们年初制定的计划价与实际采购价有较大差异,但计划价制定后原则上一年内不作调整,因此对于以上提到的第一种暂估入库的情况,我们要求结算员根据供应商历史化验数据和计量单据进行预结算,编制出结算清单,然后计划员根据预结算清单填制暂估入库单的数量、计划单价、计划金额等相关栏次,然后将暂估入库单与预结算清单一起交材料核算会计。材料核算会计根据暂估入库单的计划金额进行暂估入库的账务处理,借记“原材料”、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款”科目,同时将计划金额与预结算清单上的不含税货款金额间的差额暂估为价差,借记“材料成本差异”、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款”,特别说明的是该暂估价差还包括双方的计量误差、途损、水份差等隐性成本。如果我们不对该差异作出暂估处理,同时正好我们又领用了当月暂估入库的物资,那就会使我们当月反映的材料消耗成本不真实,从而造成产品成本的异常波动。次月月初先将暂估入库和暂估价差全部红字冲回,同时伴随着该笔业务的正式结算、采购报销工作,财务按正式结算金额入账,这样次月产生的差异就会很小,使上月已耗用物资以最接近真实采购成本的价值入账,防止上月已耗用物资成本不实对当月成本产生影响,这也符合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  对于第二、三种情况,所不同的是结算清单已正式制作,结算货款金额是确定的,按照以上方法入账,次月增值税发票收到、采购报销时也就不存在该暂估差异的调整了。  三、关于材料成本差异率的计算公式  采用计划成本法的企业,应当在月份终了时计算材料成本差异率,据以分配当月形成的材料成本差异。材料成本差异率的标准计算公式如下:  本月材料的成本差异率=(月初结存材料的材料成本差异+本月收入材料的材料成本差异)/(月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本月收入材料的计划成本)×100%  1.从上面第二项问题暂估入账的方法可知,标准公式中构成公式分母的“本月收入材料的计划成本”不包括暂估入账的材料的计划成本。因为公式分子中没有暂估材料对应的材料成本差异(按计划成本暂估入账),如果不剔除公式分母中暂估入账材料的计划成本,则会造成公式分子与分母口径不一致,违背了会计上的“配比原则”。  具体来说,月末暂估入账的原材料,其本身的材料成本差异在暂估当月并未体现出来,但却参与了本月材料成本差异的分摊计算。等到以后月份该批材料结算的发票账单到达,其材料成本差异才登记入账,并参加下月份耗用材料成本差异的分摊。在这种情况下,在材料暂估入账的月份及其以后月份,实际发出材料的成本反映就会失真。当该批材料的成本差异为正值时,就出现了低估该月份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而高估以后月份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的现象;反之,则会高估该月份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而低估以后月份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这样就违背了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造成了会计信息的失真。  2.有关会计实务。经笔者调查,目前许多采用计划成本法核算的企业(包括许多公司),计算材料成本差异率时公式分母并未剔除暂估入账的材料的计划成本。因为我们已将当月暂估入库的预计价差以暂估形式体现在了“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因此作为暂估入库的物资与正式入库的物资价值已相差无几,可视同为正式入库的物资处理加入材料成本差异率公式分母。   再者,笔者认为,即使核算时未将预计价差以暂估形式体现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计算材料成本差异率时公式分母也并未剔除暂估入账的材料的计划成本问题也不大(必须建立在市场价格与计划价偏差不大的前提下)。因为从长期来看或从一个会计年度来看,公式分母是否剔除暂估入账的材料的计划成本对于材料成本差异的分配金额影响并不大。笔者认为,关键是发票账单报账形成的材料成本差异的核算要正确,材料成本差异率并不是问题。只要每月材料发出金额足够大,材料成本差异很快就会分配结转出去。只要坚持材料成本差异率计算的一贯性原则,“会计信息失真”的说法则言过其实。  四、暂估入库往来账的处理  通常企业会设置“应付账款—暂估应付款”科目和供应商辅助核算,也有少数企业未单独设置“暂估应付款”供应商,而直接将暂估入账款项挂至供应商往来项下。  1.笔者认为,以上两者处理方法均有不妥之处,前者的优点是符合会计核算相关要求且便于查询核对未取得发票的入库材料的情况,缺点是账务中不能全面准确反映出应付每个供应商的款项;后者的优点是账务中较为直观,容易在账务系统中查询出每一供应商在会计期末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缺点是管理较为困难,会计人员在付款审核时很可能将暂估款项视同为报销挂账款项一起支付,实际上暂估款项是估计的金额,存在估计偏差和不确定性,在正式结算报销挂账前是不能支付的。  基于对以上问题的认识,笔者所在公司采用了会计核算使用“应付账款—暂估应付款”科目和供应商辅助核算的方法,但同时会计期末编制会计报表时,对应付账款明细表和预付账款明细表进行了分析填列。  2.为反映出企业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避免造成企业虚增资产和负债,影响企业的资产负债率等财务指标,笔者所在钢铁企业资产负债表和往来账明细表上进行了同一客商不同科目余额的抵减,以保证会计报表能反映的我公司与该客商的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否则同一客商往往出现既应收又应付的情况,这种债权债务关系的不唯一性易让报表使用人困惑,不理解或片面理解。  例如,我公司预付A公司1000万元采购商品,会计期末已到货不含税800万元,我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科目使用指南作如下账务处理:(1)支付货款时,借记“预付账款—A公司”1000万元,贷记“银行存款”1000万元;(2)到货暂估时,借记“存货”800万元,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款”800万元。从以上账务处理上看并无问题,但使用IUFO取数生成资产负债表后不难看出,预付账款项目余额为1000万元,应付账款项目余额为800万元,而我公司与A公司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应是预付账款A公司200万元。为此,我们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告出具要求,对资产负债表和往来账明细表进行了分析填列,同一客商的不同经济业务关系在财务报表中进行合并反映,以期真实列示出企业资产负债状况,保证资产负债率等财务指标的真实性。以我公司为例,该部份金额虚增资产负债金额占总资产的5%左右,影响资产负债率上浮3个百分点左右,因此如果不抵减将直接对财务指标造成影响,也会对会计报表使用者带来误解,同时会给筹资管理等相关工作带来麻烦。但如果作抵减工作量又非常大,牵涉几千家单位的分析填列,为此我们专门针对集团公司IUFO往来账报表明细表表样,利用EXCEL中的VBA功能设计了往来账报表抵减程序,实现用友NC报表取数后轻松抵减并生成往来账明细报表。  五、暂估入账相关税金问题  实务中,暂估入账后经常遇到供应商不能及时、足额提供货款发票的情况,这不仅给会计核算带来麻烦,成为了往来账管理的难点,同时也面临增值税附加税费隐性成本及所得税纳税调整风险。  1.增值税附加税费隐性成本。  增值税作为一种价外税,由购货方支付,购货方认证进项税额后可抵减当期销项税额。一笔货款如果购货方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表面上看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当然也未支付该笔税款,似乎该笔业务并不购成损失,但从公司来看,公司抵扣的进项税少了,相对销项税就缴纳得多,以销项税为基数计算的附加税费也就缴纳得多了,形成了一块企业的隐性成本。  2.存货的暂估入库带来的所得税风险  对暂估入库存货成本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必须依据真实性和配比性来判断。在判断企业申报扣除支出的真实性时,企业应提供支出确属实际发生的有效凭据,通常最有效有凭据为取得的发票。对跨年度取得发票的暂估存货是否需要进行所得税调整,应根据具体情况处理。对企业已经验收入库但发票账单尚未到达的材料物资应按暂估价值或其他合理价格暂估入账,税务机关需对暂估入账存货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未通过审核的,一律调整其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通过审核的,在5月31日所得税清算前取得合法票据的,年度按规定已计入损益部分允许所得税前扣除,未计入损益作为存货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允许与其收入配比时据实扣除;在5月31日后取得合法票据的,不管年度内计入损益还是作为存货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均一律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应通过供方准入、资质审查等方式选用优质稳定供应商,避免和减少中间商供货,降低因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带来的相关税务成本和风险。  作者单位:  四川省西昌市攀钢集团西昌新钢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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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估的成本需调增纳税所得额吗?
问:我公司主营机电设备的销售, 合同付款方式一般如下:签定合同后几日内付一部分,发货前付一部分,货到工地付一部分,安装结束付一部分,质保期满付一部分,公司采用预收帐款方式确认收入,有的客户在付第一笔定金时,要求我司开同比例的发票,我司开据发票后,确认了收入,交纳了增值税,但由于暂无成本发票(厂家要求我们100%付款后才给发货,并开具发票),所以当月只能暂估成本,由于合同周期较长,年底时,有的发票厂家还未开具(因还未发货),还存在部分项目的成本是暂估成本,请问这部分暂估的成本在进行年度所得税汇算时必须调增纳税所得额吗? 对没收到成本发票,而客户要求我们先开发票的这种情况,我公司的处理是,先暂估成本,待收到厂家发票后,再将原暂估的成本冲回,将真实的成本入帐,这样行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因此,在发票未收到前,可以暂估成本。您企业在暂估入帐的成本在汇算前未取得合法凭证的情况下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部分暂估的成本在进行年度所得税汇算时必须调增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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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州市地税局
作者:广州市地税局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吴先生是一家人力资源公司的财务,公司在2014年9月购置了一些文具用品,由于出售方的原因,目前都未能提供合法的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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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先生是一家人力资源公司的财务,公司在2014年9月购置了一些文具用品,由于出售方的原因,目前都未能提供合法的有效凭证。
该企业的该笔费用能否作为企业的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呢?
带着疑问,吴先生拨打了广州市地税局纳税服务热线12366-2进行咨询。
了解吴先生的情况后,咨询员向他介绍: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其次,《》()第六条明确,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也就是说,企业发生的该笔费用,在2014年度预缴第三季度的企业所得税时,可先按实际扣除;同时企业要在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出售方提供的合法有效凭证,这笔费用才可作为这一年度的费用在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附录&&()第六条、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haihan点评&
贯彻&预缴时按会计利润核算,汇算时按税法规定核算&的原则,避免了退税的繁琐。
&汇算清缴时&不等于&汇算清缴期&,意味着允许企业在5月31号前取得凭证。】
【张伟点评&
1、该文件为文件及现行纳税申报表提供了政策依据。
文件规定,季度预缴税款时,基本按照会计利润征税,而及时没有符合税法规定的有效凭证,也是可以作为会计扣除凭证的,因此在季度申报时,并不进行纳税调整。虽然635号文件已经规定的很清楚,毕竟是一个申报表填报文件,34号公告从政策层面再次进行了阐述。
类似的还有:申报表的填报说明,早在2008年已经明确&视同销售收入可以作为三项费用扣除基数&,而文件第一条又在政策层面进行明确规定。
2、暂估成本在汇算清缴期也要补充有效凭证。
对于期间费用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必须取得有效凭证,并未有任何争议,而暂估成本是否必须要在汇算清缴期前取得,各省确有争议。34号公告明确无论成本项目,还是费用项目必须在汇算清缴时补充有效凭证,统一了政策。
但是在实际执行中仍会遇到困难,例如:2010年购入原材料价值3000万元,该公司采取加权平均法计价,购入原材料有1000万元到汇算清缴时仍未取得发票,该年度消耗该项原材料2000万元,运用约当产量法计算,其中还有300万元在&在产品&、&300万元&在&库存商品&,1400万元已经计入了&销售成本&。
那么当年调增所得额的话,到底按照多少调增呢?1000万元没有票的成本又有多少进入了&销售成本&呢?
方法1:直接纳税调增1000万元,简单化处理。
方法2:由于有发票的材料2000万元超过了计入销售成本的1400万元,认为入销售成本的,都是有发票的材料,因此不用调增。
方法3:按照加权平均的方法,调增1400万&30%调增。
究竟哪种方式,总局未做深入说明。个人以为,如果企业未取得发票的材料不是非常多的情形下,出于征管便利的考量,应该按照方法1简单化处理为宜,否则将会非常麻烦。
《刘晓伟回复张伟&
呵呵,我认为是方法2比较利于征管,并且还是简化处理。
齐洪涛回复刘晓伟&
刘老师:第二个观点存在的问题是企业永远取得不了发票,当年不调增,有可能以后年度检查时就发现不了此问题。
刘晓伟回复齐洪涛&
这个是值得表扬的实务经验。。。。。。这么多回帖的,就这个有水平。
但是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是哪一批货物没有取得发票,企业说自己扣除的是取得发票的部分,没有取得发票的原材料一直就没有使用。税务机关该怎么办?不能因为库存一批没取得发票的货物就不能让当年的取得发票的不让扣除。
我坚持自己的观点,并在我局审理不少案件中持这种观点。只要有证据证明原料没耗用,就不用调增。》 &
3、跨期取得发票的后续处理问题,仍未完全明确。
例如,2010年发生了一笔费用100万元,截止日之前,仍未取得发票,2011年企业对该笔费用做了纳税调整处理。
2011年8月该企业取得了100万发票,那么这100万元应当如何处理呢?
方案1:追溯调整至2010年,申请退税25万元。该方案的优点是完全符合&权责发生制&的基本理论,缺点是程序繁杂,退税不易。
方案2:直接扣除在2011年,在2012年1月-5月31号之前在企业所得税前做纳税调减处理。优点是简便易行,缺点是不符合&权责发生制&。
笔者倾向于方案2,虽然该方案不完全符合权责发生制,但是既然税法中很多条款出于证管便利了,变通了税法的一些原则,又为何不为纳税人提供该项便利呢?
当然企业如果有避税意图的,仍然要追溯调整,比如:减免税期间故意不去的扣税凭证的。笔者比较欣赏大连市的规定:一般应扣除在发票取得年度,如果因此而造成避税的除外。
千年龙点评&本人倾向方案1.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征管法申请退税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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