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资产类科目金额发生变更哪些科目要一起变

查看: 3330|回复: 5
2014年高级会计师考试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会计处理与内部控制预计变化的内容
春季促销报名
CMA获得政府及各大企业集团一致推荐
一年内免费直播参与
历届活动视频回放
Excel知名公众号作者
随书扫码看视频学Excel
2014年高级会计师考试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会计处理与内部控制预计变化的内容
一、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方面的变化
1、按照全口径预算管理要求,将4类预算的收支科目分别归集列示
目前中央财政已经初步建立由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4类预算组成的全口径政府预算体系,根据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加强全口径预算管理监督的总体要求,结合几年来有关方面的反映,在不改变科目体系、科目编码和结构的前提下,将预算科目按4类预算各自的收支范围分别归集反映,即按照公共预算收支科目、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科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科目、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科目分别列示,同时为总括反映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全貌,在科目的附录中将全部科目汇总归集。
2、将培训支出在“教育”类单设科目统一反映。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进一步加强有关培训支出管理,从2014年起将各部门安排的培训支出,集中在205类“教育”下新增的2050803项“培训支出”科目反映,将20508款“教育进修及干部继续教育”的科目名称修改为“进修及培训”,同时对其他含有“培训”内容的科目作相应调整。
二、部门预算内容的变化
根据《财政部关于编制2014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财预〔2013〕77号)预计主要变化的内容如下:
1、规范项目支出管理,推动项目支出滚动预算编制。
健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制度,改进项目立项、审核工作,完善重大项目支出预算事前评审机制,充实项目储备,完善项目库管理,积极推进项目支出滚动预算编制。细化预算编制,压缩代编预算规模,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强化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有机结合,统筹优化年度间项目支出预算安排。
2、推进综合预算管理,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
按照综合预算原则,将部门各项收入按规定全部列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用于各项支出。加强除财政拨款以外的上年结转收入、事业收入等其他收入管理,清理规范非本级财政拨款收支。增强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之间的衔接,合理安排预算。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
3、完善资产配置预算,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国库管理相结合。
建立健全以配置流程和配置标准为核心的行政事业资产配置管理体系。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预算管理,从严控制新增资产数量和经费。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及处置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出租出借收入以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纳入预算管理。构建和完善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政国库管理之间依法合规、有机衔接和有效制衡的工作机制和业务流程。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4、纳入中央部门预算编报范围的收支包括:
行政单位:全部收支列入部门预算;
事业单位(包括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等):除开展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收支以外,其他的收支全部列入部门预算;
军队武警:全部收支列入部门预算;
社会团体:公共财政预算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等收支列入部门预算;
企业:公共财政预算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等收支列入部门预算。
5、严格按照以下要求和口径,如实编报“三公经费”和会议费预算。
2014年中央部门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原则上分别不得超过2013年相关预算规模。
2014年中央部门“三公经费”和会议费预算编报的单位范围,包括编报2014年中央部门预算的中央部门本级及所属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等。
“三公经费”和会议费具体口径:
(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4)会议费。指单位按照会议费制度规定开支的相关费用支出(含在华召开的国际会议)。
6、加大结转和结余资金统筹使用力度。
经财政部确认的截至2012年底项目支出累计结余资金,除已安排使用部分外,其余原则上全部统筹用于2014年预算支出。对2013年结转资金要充分预计,在2014年“二上”预算中全面、完整地反映。延续项目有结转资金的,要视情况适当减少2014年财政拨款预算。当年结转和结余资金比上年增加较多或长年累计结转和结余资金规模较大的中央部门,要适当压缩2014年财政拨款预算总额。
三、根据修订发布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修订大纲中有关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内容
为适应公共财政改革和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行政单位会计核算,财政部近日修订发布了《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库〔2013〕218号,以下简称《制度》),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日前,财政部国库司有关负责人就修订发布《制度》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修订《制度》的背景。
  答:原《制度》是1998年颁布实施的,对规范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公共财政体系建立健全和财政预算管理改革深入推进,原《制度》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亟需修订。修订的必要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适应公共财政管理改革与发展的需要。2000年以来,我国相继推行的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政府收支分类、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等多项公共财政管理改革,都对行政单位会计核算提出了新要求。为适应改革要求,财政部陆续发布8个补充规定对行政单位会计核算方法进行调整,但一直未对《制度》进行全面修订,有关行政单位会计核算的规定相对分散。通过修订《制度》,把公共财政管理改革对会计核算的要求写入新《制度》,可以更好地适应公共财政改革与发展需要。
  二是满足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需要。新修订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以下简称《规则》)已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新《规则》对行政单位的预决算管理、收支余管理、资产负债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新要求,也需要配套修订《制度》,通过加强日常会计核算与管理,落实《规则》对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要求。
  三是进一步提高行政单位会计信息质量的需要。原《制度》会计科目设置相对简单,核算内容不够全面,例如,缺少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行政单位直接管理的一些资产未予核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造成资产价值不实;会计报表列示的项目和内容不尽合理,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收入和支出项目;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缺乏对报表附注披露内容的统一规定,影响了行政单位会计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和有用性。通过修订《制度》可以有效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规范行政单位的会计行为,提高行政单位会计信息质量。
  问:请介绍修订《制度》的基本原则。
  答:在修订《制度》的过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
  一是符合财政改革与发展方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要求“进一步推进政府会计改革,逐步建立政府财务报告制度”,《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推进政府会计改革,进一步健全会计制度,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全面反映行政成本”。上述要求主要目的是全面核算反映政府资产负债状况和行政成本。《制度》修订工作紧扣财政改革与发展方向,通过加强和完善会计核算,为建立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全面反映行政成本奠定一定基础。
  二是与新《规则》相衔接。为与财政部出台的相关文件规定有效衔接,修订《制度》在会计要素分类和定义、财务报表体系等方面与新《规则》保持一致。
  三是有利于行政单位会计实务操作。《制度》主要用于指导和规范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制度》修订要更好地服务于行政单位的实际业务需求,有利于行政单位会计实务操作。 
  问:请介绍修订《制度》的过程。
  答:《制度》修订工作主要经过四个阶段。一是调查摸底阶段。2012年8月-9月,听取部分中央单位和地方财政部门对修订《制度》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初步确定了《制度》修订思路。二是起草初稿阶段。2012年10月-2013年4月,起草《制度》(初稿),并组织召开4次座谈会,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修改形成《制度》(讨论稿),提交全国财政国库工作会议讨论。三是模拟运行阶段。2013年5月,选择部分行政单位对《制度》(讨论稿)进行模拟运行,测试有关内容的可操作性。四是修改完善阶段。2013年6月-11月,在对各方面反馈意见进行认真梳理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对《制度》(讨论稿)作进一步修改后形成《制度》(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情况,再次进行修改完善。《制度》于2013年12月印发。
  问:与原《制度》相比较,新《制度》主要有哪些方面的变化?有什么意义?
  答:新《制度》通过完善会计科目和财务报表体系,详细规定会计科目使用和财务报表编制,较为全面地规范了行政单位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新《制度》既继承了原制度的合理内容,又体现了若干重大突破和创新。与原《制度》相比,新《制度》主要有十个方面变化:一是会计核算目标进一步明晰,不仅要反映行政单位预算执行情况,也要反映行政单位财务状况;二是会计核算方法进一步改进。在原《制度》仅对固定资产采用“双分录”核算方法的基础上,将该方法的应用范围扩大到所有非货币性资产和部分负债;三是更加完整地体现了财政改革对会计核算的要求;四是进一步充实了资产负债核算内容。将原制度中的资产负债科目进行细分,新增了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会计科目;五是新增了行政单位直接负责管理的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资产的核算规定,增设“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科目;六是增加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的会计处理;七是解决了基建会计信息未在行政单位“大账”上反映的问题,基建会计信息要定期并入行政单位会计“大账”;八是进一步完善净资产核算,增设“资产基金”和“待偿债净资产”科目;九是进一步规范单位收支会计核算;十是完善财务报表体系和结构。增加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改进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支出表的结构和项目。
  新《制度》的实施可以全面准确反映行政单位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一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对于深化公共财政管理改革、提升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水平将发挥积极作用。
  问:与原《制度》相比较,新《制度》在会计核算目标方面的具体变化是什么?
  答:原《制度》下,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主要侧重于反映单位预算收支信息,但对行政单位财务状况的信息反映相对不足。新《制度》对会计核算目标定位更清晰,明确规定行政单位会计核算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行政单位财务状况、预算执行情况等有关的会计信息。这要求行政单位会计核算要满足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的双重需求,既要反映行政单位预算执行情况,也要反映行政单位财务状况。
  问:新《制度》为什么扩大“双分录”核算方法应用范围?
  答:原《制度》仅对固定资产采用“双分录”核算方法。新《制度》进一步扩大“双分录”核算方法应用范围,除固定资产外,增加了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存货、预付账款、应付账款、长期应付款等9个科目的“双分录”核算。这种做法实际上是由行政单位会计核算目标决定的。正如前面谈到的,行政单位会计核算目标是提供的信息既要全面反映行政单位财务状况,也要准确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双分录”的核算本质就是为了解决会计核算目标的实现问题。由于我国预算编制基础是收付实现制,实际收支也只有采用收付实现制基础确认和报告,才能与预算形成有效对比,准确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如果将“双分录”的应用范围限定为非流动资产,则无法实现行政单位会计核算目标,也不利于部门决算和财政决算口径的一致,还会虚增单位结转结余资金。例如,单位发生预付账款时,记“预付账款”,不记支出,造成单位资金已经支付,但仍反映在账面的结余中,虚增了结余。
  此外,对“应付账款”和“长期应付款”这两项负债采用“双分录”核算,是为了真实反映单位负债的同时,不影响预算执行的准确反映。如果不采用“双分录”,就会面临“两难”:反映单位负债,就无法准确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准确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就无法反映单位负债。
  问:新《制度》为什么增加“政府储备物资”和“公共基础设施”科目?
  答:原《制度》对行政单位直接负责管理的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资产是否进行会计核算,如何核算等无明确规定。长期以来,由于相关规定缺失,一些行政单位未对这部分资产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一些行政单位将其列入本单位的库存材料或固定资产管理,不利于加强这部分资产的管理。新《制度》增加了对行政单位直接负责管理的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资产会计核算的相关规定,通过增设“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等科目,单独核算反映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资产情况,与行政单位自用资产相区分,弥补相关信息缺失,有利于政府摸清家底,加强此类资产的管理。
  问:与原《制度》相比较,新《制度》增加了对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的规定,意义何在?
  答:原《制度》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基础,不要求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也缺乏无形资产的核算规定。新《制度》增加了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的会计处理规定,明确要求在计提折旧和摊销时冲减相关净资产,而非计入当期支出。这种处理方法能兼顾行政单位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的双重信息需求,在不影响准确反映预算支出的同时,真实体现资产价值,有利于编制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也有利于为核算反映行政成本信息奠定基础。同时,考虑到固定资产种类较多,折旧年限暂时还没有统一规定,为便于操作,财政部还将另行发文明确行政单位是否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以及相关具体要求。
  问:新《制度》为什么在净资产中增设了“资产基金”和“待偿债净资产”科目,具体含义是什么?
  答:由于行政单位采用“双分录”核算方法,在收付实现制基础上核算收入和支出的同时,还要全面核算资产、负债。因此,新《制度》在净资产类增设了“资产基金”和“待偿债净资产”科目,分别核算行政单位的非货币性资产在净资产中占用的金额、行政单位因发生应付账款和长期应付款而相应需在净资产中冲减的金额,以便和结转结余相区分。
  问:新《制度》的实施是否会增加行政单位会计人员工作量?
  答:与原《制度》相比,新《制度》篇幅大大增加,规定更加全面、详细,应当说对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不再是过去简单的收支核算,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加会计人员工作量。但行政单位会计人员也不要担心,《制度》篇幅增加很多,主要是要对各种类型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作出全面规定,具体到某一行政单位,一般不会发生《制度》规定的所有业务。而且,在会计工作信息化水平日益提高的情况下,会计人员工作量增加程度有限。
  四、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修订相关政府采购内容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方式进行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财政部发布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办法》),自日起施行。日前,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答:财政部制定《办法》主要是顺应三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建设的需要。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并规定了各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和基本程序。2004年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对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活动进行规范,但长期以来,对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的采购活动,依据的只有政府采购法的原则性规定,缺乏全国统一的具体制度规范。
  二是规范非招标采购活动的需要。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对于非招标采购方式,一些部委和地方制定了适用于本部门、本地区的工作规范、程序、工作手册等,或者适用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的内部工作程序,存在着中央单位及各地理解不一致、操作不统一、监管缺乏依据等问题,执行中甚至出现了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现象。
  三是扩大政府采购范围的需要。随着政府采购范围的进一步扩大,特别是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后,采购标的日趋复杂多样,需要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各种采购方式实现采购目的。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周期较短,选择供应商的方式和评审程序等更为灵活。特别是难以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或者需要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更有利于满足采购项目的需要。
  问:哪些采购项目可以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
  答:对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办法》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范围和以公开招标方式为主的原则,确定了三种具体适用情形:一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二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三是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经批准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货物和服务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对于政府采购工程,《办法》规定“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适用《办法》。具体实践中可能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不属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的政府采购工程;二是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但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办法》的规定进行采购。
  问:《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共7章62条,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对三种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了全面、系统地规范,主要包括:
  一是在一般规定中明确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批准程序,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组成、职责和义务,保证金的交纳与退还,选择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的方式,成交结果公告等内容。
  二是对三种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整个流程进行了全面规范,包括: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具体程序、谈判要求、谈判文件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标准;单一来源采购的公示要求、协商程序和情况记录;询价采购方式的具体程序和要求、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标准等等。
  三是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法律责任的基础上,补充和明确了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在非招标采购方式活动中的法律责任。
  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如何经批准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
  答:政府采购法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办法》对该规定进行了细化:
  一是增加了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的环节,并在附则中参照《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的规定,明确主管预算单位是指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主要是为了加强主管预算单位对本部门政府采购工作的统筹管理。即,二级预算单位或者基层预算单位申请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经主管的一级预算单位同意;
二是明确了采购人申请批准改变采购方式时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等,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因招标未能成立等情形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时,还需提交有关发布招标公告以及招标情况、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等材料。
问:为什么要规定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方式?
  答: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条规定由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邀请参加谈判、询价,但没有规定如何选择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办法》明确了三种选择供应商的方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邀请。为避免供应商库成为变相准入门槛,《办法》还规定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其中,书面推荐供应商的方式是《办法》根据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的特点规定的,一是对有特殊需求的或者潜在供应商较少的采购项目来说,有利于有足够多的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二是适当简化采购程序,缩短采购活动所需时间,提高采购效率。同时,为了实现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和公正原则,除了政府采购法规定的 “符合采购需求且报价最低”为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原则以外,《办法》还要求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始终不得少于三家,否则即终止采购活动,并对推荐供应商方式进行了相应限制:一是由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推荐供应商,且采购人推荐的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使供应商的推荐来源尽可能多元化;二是引入了社会监督,规定在公告成交结果时同时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这些规定的综合运用进一步压缩了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在评审中的自由裁量空间。
  问:《办法》对竞争性谈判程序作了哪些规定?
  答:《办法》较为详细地规定了竞争性谈判程序的整个流程,包括:制定谈判文件、选择供应商、谈判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供应商编制提交响应文件、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谈判、提出成交候选人、编写评审报告、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结果公告、签订采购合同、终止采购活动、合同验收、采购文件的保存。
  其中,《办法》重点明确了如何进行谈判:一是要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二是要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三是明确了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这是体现竞争性谈判程序的灵活性和适应采购复杂采购标的的重要特点;四是根据谈判文件是否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是否需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区分两种不同的谈判程序。
  关于确定成交供应商,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中规定“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但实践中对如何判断“质量和服务相等”缺乏可操作性的标准,为此《办法》明确“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问:《办法》对单一来源采购程序作了哪些规定?
  答: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竞争性较低,只有在法定的特殊情况下才可以采用。为了避免采购人随意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违背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原则,《办法》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因“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而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规定了公示制度,公示内容中要说明“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并规定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有异议时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异议后,应当组织补充论证,并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同时编写协商情况记录,包括:有关公示情况说明,协商日期和地点,采购人员名单,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以及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况说明,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等。
  问:《办法》对询价采购程序作了哪些规定?
  答:询价采购程序与竞争性谈判程序相比较为简单,《办法》对询价的整个流程作了规定,除了与竞争性谈判相同的环节外,还包括:发出询价通知书、询价通知书的澄清或者修改、询价、提出成交候选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其中,《办法》还根据询价采购方式的特点规定,询价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应当完整、明确,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的规定;询价小组在询价过程中,不得改变询价通知书所确定技术和服务等要求、评审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和合同文本等事项。
该贴已经同步到
转发微博\n\n
这么快就出了
这么快就出了
我是笨鸟先飞,先根据网上的资料预计的。
紧跟楼主的步伐&&慢慢啃
紧跟楼主的步伐&&慢慢啃
这几天工作忙且辛苦,回家之后无力气看书复习了。这也是早早复习的原因,也不知道以后是否还忙。早早复习,为以后忙做好准备。
站长推荐 /1
视野特训营第九期-IPO实战,邀请上市公司、企业、事务所、投行、律所等七位资深实战人士为导师。十六大实务主题,100天在线的全方位参与互动。点击查看详情,3月初正式开始。
Powered by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担保金额占净资产比率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