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快递九天还没有收到 英文,给我造成了七八万的经济损失

上报纸了。。。关于快递公司丢件,结合自己的维权经历,给各位JR谈谈经验
& &前几天发了一个帖子,,关于申通丢了我一双鞋子,价值一千多。&申通公司刚开始只愿意赔我五倍运费。后来来步行街上问问各位JR。结果很多人的回复让我觉得很诧异,为什么现在这么多人开始对霸王条款选择去妥协了?明明是快递公司的错,为何我们来买单?所以我就开始了维权。& & & 首先,我给申通总部打了N个投诉电话,我发件这边的申通公司也不停给我打电话说来调解,解决。但是我的态度一直很强硬,我直接在电话里说,申通必须全赔,少我一毛钱我都不会干,要不我就跟你闹到底了。& & & 由于我一直强硬的态度,申通公司开始慢慢松口。当我觉得全赔已经没啥问题的时候,突然上周申通总部给我打电话,说跟网点公司协调过了,最多赔七百,问我接受不?我顿时怒了,直接摊牌,我不可能接受,你们既然做了这个决定,那就撕破脸皮大家闹到底吧。& & &我在JR的提醒下,去了中国邮政总局的网址进行了投诉,然后在微博上找到了湖南这边《法制周报》的一个记者微信进行求助,结果记者真回了我,表示很愿意帮助我来维权。所以后面就相对顺利了。申通公司联系了我,他们开始怕我到处投诉了,叫我先不要去投诉,等几天给他们处理。我回答就是:叫我等可以,但是我需要一个圆满的答复。申通那边表示一定给我一个圆满的答复。附前两天邮政总局给我发来了邮件:& & &还有今天《法制周报》的记者所发出来的报道:千元鞋丢失快递只愿赔75元 &消费者怒斥——&&&&&&&&&&&&&&&&&&&&“快件丢失只赔运费”太霸道&&&湖南益阳市民小张是一名兼职淘宝卖家,今年2月20日,他通过益阳申通快递公司寄了一双价值千元的鞋给福建厦门一顾客,不料,鞋子中途被他人签收。小张找快递公司讨说法, 20天了还没有结果,“快递公司说物件未保价,只愿赔5倍运费。”&&&3月9日,《法制周报》记者联系上益阳申通公司相关负责人,她表示,按照公司规定,未保价的快件丢失,将根据运费的3到6倍进行赔偿。针对小张的投诉,“错在申通,我们一定会协助解决好此事。”&&&记者在长沙调查发现,未保价的快件丢失(毁损灭失),快递公司只赔偿运费的倍数不在少数。针对这一现象,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刘明认为,这是明显的“霸王条款”,消费者可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消费者:快递公司应全额赔偿丢失物品&&&据小张提供的资料显示,他邮寄的鞋加上运费15元共计1084元,从益阳发往厦门,并没有选择保价这一服务项目。快件2月20日发出,2月22日到达申通快递厦门思明五部。当天10时左右被签收,签收人是“草签”。&&&不料,鞋子并没有被收件人签收,而是被他人签收了,“丢件的原因,完全是因为申通快递的不负责任”。小张称,在维权过程中,一开始快递公司方面只愿赔偿运费的5倍,即75元,声称系按“规定”计算出来。对此,小张认为快递公司的规定太霸道,“为什么明明是快递员的失误,客户却要买单?”他说,如果只能赔偿5倍运费,那以后快递员只要看到没有保价的贵重物品,就可以理直气壮地直接签收,客户找上门,就由公司赔5倍运费完事。&&&在小张看来,既然是快递公司的责任,对方就要全额赔偿。由于谈不拢,双方的拉锯战由此展开,20天过去了,还是没有结果。&&&小张透露,由于他态度强硬,申通已经“松口”,其同意赔偿的金额有所增加,“但快递公司没有正面承诺能否全额赔付。”&&&快递公司:赔偿数量系依 《邮政法》 确定&&&3月10日,本报记者联系了厦门申通公司的客服经理高女士。她并不清楚张先生快件丢失的原因,但据其介绍,发件方与益阳申通签订了《快递服务合同》,因此,赔付问题应与益阳申通协商解决。&&&高女士同时说,按照邮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邮件丢失快递公司赔偿运费的3~5倍,“也会根据快件价值的大小,双方协商解决”。&&&益阳申通公司相关负责人则对记者说,按照公司规定,未保价的快件丢失,按照运费的3~6赔偿。具体到小张的投诉,“本身错在申通,我们会协助解决好此事。”&&&这位负责人介绍,如果客户邮寄贵重物品,业务员一般会提醒要求其保价,“业务员知道包裹内是鞋子,就没有叫他(张先生)保价,疏忽了。”而这一点也被张先生证实。&&&双方仍在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益阳申通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考虑到快递公司有责任,会尽量满足客户的要求,但赔付有一个过程,希望客户能耐心等待。&&&经过努力,张先生获得的最终赔付应该会高于5倍运费,但“快件丢失(毁损灭失)赔5倍运费”这一现象并非个案。&&&3月9日,记者就“未保价快件丢失如何赔偿”这一问题,走访了长沙市开福区的5家快递公司。其中,申通和韵达表示,赔偿数额一般为运费的3~5倍,后者称最高不超过500元;中通表示最高赔偿300元;圆通对物品类赔偿最高300元,文件类1 00元;顺丰则表示,赔偿款不超过运费的7倍。& & 律师观点&&“赔5倍运费”为“霸王条款”&&&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湖南省律协公益委委员刘明,一直关注消费者权益维护问题。针对快递业这一普遍的赔偿条款,他认为是明显的“霸王条款”。据新消法第26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根据这一规定,快递公司以格式合同的形式逃避自己依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运送物品的义务,强迫用户接受所谓邮资5倍的赔偿,如消费者有证据证实遗失快递物品的价值,可依照物品的价值要求快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快件丢失(毁损灭失)赔5倍运费”的条款应属无效。&&&刘明提出:根据新消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快递公司没有尽到提醒义务,格式条款无效。&&&相关链接&&&快递业还有哪些“霸王条款”&&&去年年底,北京市工商局和法院、律师等组成的北京首个格式条款专家评审委员会,针对快递业领域部分涉嫌构成“霸王条款”的格式条款进行了评审,认定其中八条格式条款为“霸王条款”:&&&一、本公司对于由于物品运送的延误或遗失造成的任何间接损失或其他附随损失不承担责任。&&&二、本契约所称托寄物的价值,是指依托寄物本身物理性质所具备的价值。&&&三、本契约所称损失,不包括其可能获得的收益、利润、实际用途、商业机会、商业价值等任何直接、间接损失。&&&四、有发票需求的散单客户,请在付款后1个月内持运单原件向本公司索取发票。&&&五、非承运人原因无法投递的交寄物,承运人予以返还,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寄件人承担。&&&六、无法投递和返还的交寄物,自收寄交寄物之日起60天后,承运人可自行处理。&&&七、延误赔偿,由于承运人原因延误每满一个工作日给寄件人减免本票运费10%,因延误,承运人减免总额最高不超过本票运费的40%。&&&八、因节假日造成的延误,承运人不承担责任。(本报综合)&&&&&&&&&&&&&&&&&&快递证件丢失 法院判快递公司赔6000元&&&湖南长沙市民李先生花了28.8元的邮寄费,通过某快递公司将护照、结婚证、2英寸证照等物件寄往北京,不料中途部分证件丢失。快递公司称,赔偿最高不超过所付邮费的两倍,即57.6元。协商几个月无果后,李先生将快递公司告上法庭。日前,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一审判决快递公司赔偿护照补办费、照相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6055元。&&&日,李先生通过长沙湘江世纪城的一家快递公司,将其与妻子、女儿、女婿的护照4本,以及李先生的结婚证、女儿的结婚证复印件,妻子的退休证和2英寸照片16张等物件共计581克寄往北京,邮费为28.8元。当时,李先生并未为该邮件保价。&&&2天后,该邮件到达北京,收件人发现封装袋已经破损,4本护照、李先生的结婚证、李先生妻子的退休证及16张2英寸的照片已丢失。&&&得知物件丢失后,李先生找到快递公司。该公司回应称,根据《快递须知》上的规定:非保价快件如发生丢失、损毁或短少,按实际损失赔偿,最高不超过所付邮费的两倍。&&&法院认为,首先,该案涉及的快递业务不属邮政普遍业务而属快件业务,快件损失赔偿不适用《邮政法》有关保价赔偿的规定,应按照相关民事法律的规定进行赔偿。其次,快递公司所称的《快递须知》,是快递公司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快递公司没有证据证实在订立合同时该条款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并进行告示。同时,也无证据证实消费者在快递单上对是否保价进行选择,是经过快递公司充分告示后的结果。故该条款是格式条款。&&&再次,因快递公司的违约,造成李先生的护照补办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直接经济损失。据此,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所以这次维权之路差不多是落下帷幕吧,经历过这么多,申通的全额赔偿基本上也没问题了。在这发个贴只是因为想帮到JR们,向这些霸王条款说不!最后谈一点经验,我觉得发生这种事情,自己做到的一定是要态度强硬。因为毕竟是他们理亏,他们不敢跟我们闹。还有就是采取各种途径给物流公司施压,毕竟物流公司都是大公司,现在网络舆论传播很快,他们要名声,如果曝光出去,对他们影响很大。
这些回帖亮了
卧槽 楼主不妥协这劲头好
上次见楼主发帖还以为就那回事了 碉堡了
我也觉得这霸王条款很无赖卧槽 第一次亮那么多 人生巅峰啊!!多谢JR们的支持。。。
[&此帖被卡巴斯基佬在 11:14修改&]
对于LZ的这种行为,步行街上为LZ响起了经久不息的掌声
引用180楼 @ 发表的:
淘宝和快递公司有关系么?谁知道你发快递的时候发的是不是订单里的东西。法治社会要讲证据的,你能证明你包裹里的东西是什么吗?既然有保价你为什么不保?快递单上写的清清楚楚如果不保价最高赔偿XX元,贵重物品请保价,你愿意寄件说明你同意条款说明,你要是不愿意你大可以找一家其他快递公司。
这一次可能快递公司为了社会舆论影响息事宁人赔偿你了,但不代表你赢了,说白了你就是个胡搅蛮缠的人。快递公司对你的快件负责是分内之事,但是任何行业都有不可避免的意外发生,规则的制定就是为了这些意外而存在,做最坏的打算。霸王条款?不见得吧。贵重物品你可以保价嘛。公平合理啊。你又不愿意保价还想要全额赔偿,做梦呢?
法制社会将就证据,那我是不是可以这样猜测呢?我的贵重物品没保价,快递员途中把我的快递直接自己拿了,然后对客户说由于意外,快递丢失,我现在给你五倍运费作为赔偿,法治社会我们要讲证据嘛,你有什么证据说我拿了你的快递?别说没有这种无良快递员,运动装备区爆出来的快递被调包还少?
大不了换找一家其他快递公司?那我能不能这样说?你物流公司都要丢件,你特么换一个行业得了吧。
我胡搅蛮缠?你在说笑?我一个快递从益阳到厦门,厦门的快递员拿着我的快递给别人签收了,收件人并没收到件,这是谁的失职?这是一个意外?我要求他全赔成了我胡搅蛮缠?
关于快递丢件,凭什么是我们这些客户来顺着物流公司来?我们出了邮费,你拿我们的钱为我们服务。为什么快递公司不是想的去如何把意外给降为零?而是需要客户来为他们的失误来买这个单?
这让我想起了一句现在经常看到的话:一切解释权归我方所有!
而且你既然说的这么在理,那快递公司干嘛要因为社会舆论影响息事宁人来赔偿我。快递公司在理啊,他为什么要息事宁人呢?他应该随我闹啊,因为他有理嘛!
总结就是,要在315前~
占第一楼,希望能帮到各位JR,有啥想问的也可以问=。=
板凳。。。楼主说的没错 关键是别妥协
楼主给我们JR长脸了!!
引用412楼 @ 发表的:
你如何证明你放进去的东西是鞋?
你如何证明你这双鞋的价值?是假鞋呢?快递员是不是还要具备鉴定莆田鞋的能力?
首先,快递员肯定要检查是否是鞋,这点不是自己来证明。
第二点你就有点法盲了,LZ与快递公司建立的合同为A,LZ与买家建立的合同为B。A合同的内容是把这双鞋安全的送到指定人手中,至于这双鞋是真货还是假货与合同无关;而B合同则是LZ与买家之间,如果鞋是假货,那么买家有权向LZ进行退换货或者赔偿。对于A合同,货物丢失的情况下合同法也规定赔偿:按照交付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所以当然是按照交付到买家手中的价格计算,淘宝订单就是证据。
说了半天,你还是把两个合同给混淆了,无论这双鞋是否是假货也好,或者根本不是鞋也罢,与快递公司无关,有关的就是这双鞋卖出去的价格。
引用11楼 @ 发表的:按照大样本的统计,快件丢失绝对是一个小概率事件,快递公司在尽力而为的情况下保证快递的安全性,对于可能的意外按照规定进行赔偿。有错?你如果有数据支持,证明该公司快件安全性低于行业平均水平,可以去管理部门投诉啊。但是小样本独立事件,就只能按照规定来不是?引用12楼 @&发表的按法律法规来。快递新规3月1日实施 丢失赔偿不限于三倍运费价值几万元的贵重物品被快递方弄丢了,对方以未保值为由,只赔偿3倍的运费……从今年3月1日起,再发生类似的纠纷将不再按此标准赔偿,而将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赔偿,与此同时,仅实施了三年多的2008年版《快递市场管理》将于今年3月1日起废止。昨天,辽宁省消协维权专员何民对新《办法》进行了解读。关键词:丢失赔偿
  不受“资费三倍”的限制
  “通过快递邮的价值1.5万元的鹿茸粉,最后被快递弄丢了,快递方却只赔偿邮费的5倍,即50元,这合理吗?”沈阳消费者杜女士对旧的提出质疑。在近两年辽宁省消协接到的关于快递纠纷的投诉中,九成以上都是对丢失物品赔偿标准感到不满并产生质疑。许多消费者认为,快递企业对丢失物品的赔偿标准有“霸王条款”之嫌,严重地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新《办法》规定,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解读:原来快递公司对丢失快件的赔偿主要依据《邮政法》47条和59条,一般赔偿消费者资费的3-5倍。但快件不是邮件,并不应该适用《邮政法》,从一定意义上来讲,适用的法律本身就出现了错误。而新《办法》实际上却明确了赔偿额度不受“资费三倍”的限制,而是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关于损失赔偿的规定。未保价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没有约定的但有保价的按照保价办,没有约定也没有保价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合同法》规定:运输人也就是快递企业对运输的快件有保管责任,如果运输过程中货物有损毁,快递公司要与消费者按照约定给予赔偿,如果没有约定的话要给予市价赔偿,即按照交付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在这个过程中,快递丢失物品的价值是多少,将由消费者举证,证明它们实际价值。——————————————————————————————————————————以上是最新的法律法规,你还打算为快递公司冼地么?
[&此帖被我密张伯伦在 01:35修改&]
支持LZ 做得对 现在快递东西这么频繁 那些个公司真把自己当大爷了 上次的中通也是 居然货送到了以后也不通知我 直接就扔物业然后一个拍照签收完事 真是无语了 你既然收了东西收了钱就该负责到底 不能送到就干脆别收件
占第一楼,希望能帮到各位JR,有啥想问的也可以问=。=
板凳。。。楼主说的没错 关键是别妥协
留印,,,,,,,,,,
发自手机虎扑 m.hupu.com
楼主不散卡没天理啊 哈哈哈
卧槽 楼主不妥协这劲头好
上次见楼主发帖还以为就那回事了 碉堡了
我也觉得这霸王条款很无赖卧槽 第一次亮那么多 人生巅峰啊!!多谢JR们的支持。。。
[&此帖被卡巴斯基佬在 11:14修改&]
今晚上315晚会,汽车,快递,建筑你们颤抖了吗
支持LZ 做得对 现在快递东西这么频繁 那些个公司真把自己当大爷了 上次的中通也是 居然货送到了以后也不通知我 直接就扔物业然后一个拍照签收完事 真是无语了 你既然收了东西收了钱就该负责到底 不能送到就干脆别收件
楼主给我们JR长脸了!!
我靠。。。。。。。。。。。
凯鸡鸡是寄给我的么
楼主乃BXJ典范
楼主真是给JRS长姿势了~
之前不是出过一个事吗,寄黄金丢失只赔2000
这事情不好办,万一是顾客讹快递公司的咋办
又或者是快递公司内部有内奸呢?
最好还是以后卖鞋,贵的都得上保价
所以贵重的东西还是发顺丰靠谱啊
引用1楼 @ 发表的:
占第一楼,希望能帮到各位JR,有啥想问的也可以问=。=
对于小张你这个行为给予很大的赞扬,尼玛,太爽了,大快人心,拍手叫绝,爽!这酸爽!此处是否需要掌声以及散卡!不低于6位数!
一千得鞋、我也会闹到底
对于LZ的这种行为,步行街上为LZ响起了经久不息的掌声
路过,回帖对楼主行为表示赞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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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人参加团购220.00元&829.00元【重磅】5月1日起快递不再送货上门了?剁手族们还能快乐买买买吗?
长乐的小伙伴们,
你们已经多久没去逛过商场了?
系不系都养成了一个习惯:
手机在手,不停“剁手”
而专注剁手的你,
是不是经常手机一响、虎躯一震,
收到来自快递小哥们的浓浓关爱?
但是,不在家的时候,
快递小哥送来快递怎么办?
“藏”门口!!
看着快递小哥的杰作,
脸上貌似露出“欣慰”的笑容!
放“快递柜”、菜鸟驿站等存放点
回家了再自取,方便又安全!
最近又出现了新的问题:
家里明明有人,
快递员却不愿送货上门。
4月9日,汤先生收到圆通快递员让其到驿站(小区内某超市)自取快递的信息。而当时,汤先生家中有人,向快递员了解情况时,却被告知“不会送货上门”。
▲圆通人工客服称,现在都是到驿站自取。来源:受访者供图。
“我拨打了两次客服电话,进行了一次网上人工服务,三名客服都说现在都是到驿站自取,他们说这是现在快递的一个政策,圆通只是率先施行,以后所有快递都会这么做。”汤先生说。
而汤先生的经历,家住厦门东浦路的罗小姐也遇到过。“之前,因为上班常常不在家,我让快递员把快件放在门口的杂货店,从那以后,这家快递公司就没有给我送上门过。”罗小姐有些气愤地说,明明有收件地址,为什么一定要把快件放在商店呢?
更让她不能接受的是,有两次快递员根本没有通知她,就自行决定把她的快件放在隔壁小区的速递易,不巧那几天她出差,等她回来取件已经是5天后,光速递易的费用就交了好几块钱。
在网上随手一搜,
但是,有网友提出疑问:
快递不是要由
收件人亲手接收的吗?
对这样的情况,
网友们观点不一。
有人觉得,
快递员时间很紧,
直接放在快递柜里也没什么不妥:
爱吃胡萝卜的猫:菜鸟驿站就在我楼底下 一直都是这样的 没觉得有什么问题 一天要送这么多快递 还会一家家送么 那你们觉得有效率么 收不到快递 又要吐槽物流怎么这么慢
额米拖仸:这个也能拿来说事,一是安全隐私考虑,二是我出去拿一趟还锻炼身体呢,三是提高了社会效率,有啥不可
LEUNGNGANPING:我是就算在家,也拒绝快递送上门
然而~也有网友觉得,
不是不让放,
但不打声招呼就擅自决定不太好:
梦音如月:应该让收件人自己选择
怪怪金YO:工作日白天就不说啥了,周末节假日是否可以打个电话先问一下呢?问一下总没事吧。有时候巨重的猫砂猫粮都要自己拿 铲屎官好辛苦的
RaAs_:可怕的是短信都不发 然后自己查显示签收 去门卫室又找不到 打快递员电话又不接短信也不回 只能让卖家联系 然后过了七天才送过来[二哈]
吴绮萱SHARON:重点是有的不打电话 发个短信都没有 如果你不知道单号自己盯着它看它物流更新 有的快递都不知道及时去拿 完了之后晚一天拿还要多一块钱 上次一个微博中奖的小东西大概就值两三块钱晚了一个星期去拿还交了五块钱[失望] 你可以不送到我手上 你也得告诉我什么时候放到哪儿了吧[哼]
木子雨辰me:我就刚刚有这个困扰,以前都是寄到公司,最近因为身体原因在家休息,快递都寄到家里。可是到了也没送到家里,也没有电话,我亲自打电话说都送到菜鸟驿站了,明明家里有人也不给送到家,觉得好不合理啊。
快递拒送货上门合规吗?
针对网友的意见,可以看出大多数人对于接收快递的意见一般有两点:
快递是否一定要送货上门呢?
在未与收件人商量的情况下,把快递放在代收点或快递柜,然后短信或电话通知,这种做法又是否符合规定呢?
对此,日起施行的《快递暂行条例》中有明确规定: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签订合同、设置快件收寄投递专门场所等方式,为开展快递服务提供必要的便利。鼓励多个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共享末端服务设施,为用户提供便捷的快递末端服务。
《快递暂行条例》条例全文
(向下滑动查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快递暂行条例》已经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快递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保障快递安全,保护快递用户合法权益,加强对快递业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接受快递服务以及对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良好的快递业营商环境,支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和服务方式,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快递业竞争秩序,不得出台违反公平竞争、可能造成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的政策措施。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信件、包裹、印刷品以及其他寄递物品(以下统称快件)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除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对快件进行检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检查他人快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他人快件。
第五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快递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快递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快递安全监管机制,加强对快递业安全运行的监测预警,收集、共享与快递业安全运行有关的信息,依法处理影响快递业安全运行的事件。
第七条依法成立的快递行业组织应当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企业守法、诚信、安全经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引导企业不断提高快递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八条国家加强快递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快递业信用记录、信息公开、信用评价制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措施,提高快递业信用水平。
第九条国家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和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环保包装材料,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取措施回收快件包装材料,实现包装材料的减量化利用和再利用。
第二章 发展保障
第十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快递业发展规划,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快递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统筹考虑快件大型集散、分拣等基础设施用地的需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完善相关配套规定,依法保障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国家支持和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农村、偏远地区发展快递服务网络,完善快递末端网点布局。
第十二条国家鼓励和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促进自动化分拣设备、机械化装卸设备、智能末端服务设施、快递电子运单以及快件信息化管理系统等的推广应用。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快递运输保障机制,依法保障快递服务车辆通行和临时停靠的权利,不得禁止快递服务车辆依法通行。
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等部门,依法规范快递服务车辆的管理和使用,对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的行驶时速、装载质量等作出规定,并对快递服务车辆加强统一编号和标识管理。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对其从业人员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培训。
快递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车辆。快递从业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快递从业人员所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依照民事侵权责任相关法律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签订合同、设置快件收寄投递专门场所等方式,为开展快递服务提供必要的便利。鼓励多个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共享末端服务设施,为用户提供便捷的快递末端服务。
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快递业与制造业、农业、商贸业等行业建立协同发展机制,推动快递业与电子商务融合发展,加强信息沟通,共享设施和网络资源。
国家引导和推动快递业与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行业的标准对接,支持在大型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配套建设快件运输通道和接驳场所。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依法开展进出境快递业务,支持在重点口岸建设进出境快件处理中心、在境外依法开办快递服务机构并设置快件处理场所。
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完善进出境快件管理,推动实现快件便捷通关。
第三章 经营主体
第十七条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核定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向社会公布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名单,并及时更新。
第十八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开办快递末端网点,并应当自开办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快递末端网点无需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两个以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使用统一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
前款规定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在服务质量、安全保障、业务流程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为用户提供统一的快件跟踪查询和投诉处理服务。
用户的合法权益因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而受到损害的,用户可以要求该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赔偿,也可以要求实际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赔偿。
第二十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保护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对其从业人员加强职业操守、服务规范、作业规范、安全生产、车辆安全驾驶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第四章 快递服务
第二十一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寄件人填写快递运单前,应当提醒其阅读快递服务合同条款、遵守禁止寄递和限制寄递物品的有关规定,告知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
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予以保价。
第二十二条寄件人交寄快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事项:
(一)寄件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
(二)收件人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三)寄递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
除信件和已签订安全协议用户交寄的快件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但不得在快递运单上记录除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以外的用户身份信息。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
第二十三条国家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节假日期间根据业务量变化实际情况,为用户提供正常的快递服务。
第二十四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规范操作,防止造成快件损毁。
法律法规对食品、药品等特定物品的运输有特殊规定的,寄件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第二十六条快件无法投递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退回寄件人或者根据寄件人的要求进行处理;属于进出境快件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办理海关和检验检疫手续。
快件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属于信件,自确认无法退回之日起超过6个月无人认领的,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
(二)属于信件以外其他快件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登记,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处理;
(三)属于进境快件的,交由海关依法处理;其中有依法应当实施检疫的物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
第二十八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实行快件寄递全程信息化管理,公布联系方式,保证与用户的联络畅通,向用户提供业务咨询、快件查询等服务。用户对快递服务质量不满意的,可以向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诉,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用户。
第二十九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停止经营的,应当提前10日向社会公告,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停快递服务的,应当及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向社会公告暂停服务的原因和期限,并依法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第五章 快递安全
第三十条寄件人交寄快件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二十四条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
禁止寄递物品的目录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十一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验视内件,并作出验视标识。寄件人拒绝验视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受寄件人委托,长期、批量提供快递服务的,应当与寄件人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保障义务。
第三十二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企业对快件进行安全检查,并对经过安全检查的快件作出安全检查标识。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委托第三方企业对快件进行安全检查的,不免除委托方对快件安全承担的责任。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接受委托的第三方企业应当使用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并加强对安全检查人员的背景审查和技术培训;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接受委托的第三方企业对安全检查人员进行背景审查,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发现寄件人交寄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拒绝收寄;发现已经收寄的快件中有疑似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立即停止分拣、运输、投递。对快件中依法应当没收、销毁或者可能涉及违法犯罪的物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对其他禁止寄递物品以及限制寄递物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用户信息等电子数据,定期销毁快递运单,采取有效技术手段保证用户信息安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快递服务安全。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发生突发事件的,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理,并立即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快递业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以下列事项为重点:
(一)从事快递活动的企业是否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实施;
(三)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是否妥善处理用户的投诉、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明确抽查的依据、频次、方式、内容和程序,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手段,加强对快递业务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提高快递业管理水平。
第三十八条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监督检查措施。邮政管理部门实施现场检查,有权查阅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管理快递业务的电子数据。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活动的需要依法开展执法活动,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场所,包括快件处理场地、设施、设备。
第三十九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部门的联系方式,方便公众举报违法行为。
邮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对实名举报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从事快递活动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一)开办快递末端网点未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停止经营快递业务,未提前10日向社会公告,未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并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未依法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停快递服务,未及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暂停服务的原因和期限,或者未依法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第四十一条两个以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统一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未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在服务质量、安全保障、业务流程等方面未实行统一管理,或者未向用户提供统一的快件跟踪查询和投诉处理服务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二条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或者非法检查他人快件,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前款规定行为,或者非法扣留快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不建立或者不执行收寄验视制度;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
(三)收寄快件未查验寄件人身份并登记身份信息,或者发现寄件人提供身份信息不实仍予收寄;
(四)未按照规定对快件进行安全检查。
寄件人在快件中夹带禁止寄递的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四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
(二)未定期销毁快递运单;
(三)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的情况,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五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经营活动中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由邮政管理部门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邮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日起施行。
相信许多人也都看到过,一些智能快递柜上已经标注了首先征得收件人同意的相关提醒。
贯铄企业CEO、快递专家赵小敏也解释,如果快递员想放在代收点或快递柜,那么首先要征得收件人的同意,如果收件人不同意,则必须送货上门。
也就是说,快递员将快递寄放在快递柜的首要条件是:征得收件人同意。
快递柜究竟方便了谁?
对快递员来说,每一个问题都与自己的工资息息相关。上班路上的“最后一公里”我们有了共享单车,快递的“最后一公里”有了快递柜。快递员寄放、收件人扫码或输密码领取…双方不必非要见面,只需电话联系即可,快递柜刚一出现,看起来方便又安全。
从政策上来讲,《快递暂行条例》中也明确,鼓励多个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共享末端服务设施,为用户提供便捷的快递末端服务。
但时间一长,部分快递员好像有了“偷懒”的心理,他们会在未经收件人的允许下擅自把快递寄放在快递柜中。
这对收件人来说,并不是个好现象:
白米最高:收件人自己选择放驿站快递柜之类的是可以的。之前发货的时候有个收件人是孕妇,七八箱货一百多斤,快递放快递柜死活不给送,后来我们投诉了他也不送,收件人一个孕妇自己一趟一趟抱回家,也不知道是谁比较不容易。
贾老板出新专了吗:我每次都是放在丰巢快递柜,打开柜子淘宝自动签收,货物破损退回去自己付运费因为店主说应该当面验收,当面?我对着丰巢摄像头有用吗?
东哥有话就说:快递柜是客户不方便收货的替代品,但不能成为拒绝送货上门的理由!
物品无法当面核验;难以售后维权;重、大物品难以搬运……这些问题单凭一个快递柜是无法解决的。
有网友说:快递柜把快递员的“最后一公里”缩短成收件人的“最后一百米”,其实治标没治本。
中国快递协会原副秘书长邵钟林在谈到这一问题时表示,未来快递智能柜、代收点所占的比例会越来越大。但他同时强调,送货上门仍然是一个基本要求。
从法律角度看,快递以“投柜”代替上门显然是违反合同约定的,消费者签字的快递单也是一纸服务协议,上面写明收寄地址意味着购买的是“门到门”的服务,不是“门到柜”的服务。
同时,智能快递柜作为一种寄存服务,是需要支付费用的独立服务,不能仅仅由快递柜企业和快递企业协商一致,还应该考虑消费者的权利,也应该和消费者协商,成为三方协议,明确智能快递柜的使用、投放、程序、费用等问题。
对于代签收,如何明确其与快递公司和消费者的关系,同时保证快递公司与消费者的直接沟通,也是一个需要落实到制度的问题。
来源:福视悦动
编辑/林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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