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庭有权吗有权动用受益人专属款给不是受益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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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保险受益人制度
                  
  谈到《保险法》中有关保险受益人制度的完善,笔者认为首当其冲的就是要明确受益人的概念。借鉴美国的保险领域的处理规则,要使变更受益人发生法律效力,投保人必须采用保单规定的变更方法,但“实质一致规则”则是个例外。
  □王江
  谈到《保险法》中有关保险受益人制度的完善,笔者认为首当其冲的就是要明确受益人的概念。
  我国保险受益人的现状
  我国《保险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对保险受益人作出定义性规定:“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依此定义,受益人有以下含义:(1)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有概念,财产保险合同不适用这一概念;(2)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3)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4)受益人、投保人、被保险人虽概念各异,但其身份可以发生重叠。此一立法条文成为保险受益人制度的基础而统领保险受益人制度的适用,但是,其在我国保险实务的适用实践中也逐渐暴露出所存在的疏漏和不足。具体表现如下:
  1.现行的保险受益人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
  我国《保险法》涉及保险受益人的法律条文不过7处,显得过于单薄,有许多受益人的法律问题尚需要解决,诸如保险受益人的类型限于指定受益人,难以满足保险实务的要求。至于推定受益人、法定受益人、非死亡保险的受益人,不可撤销受益人等类型均无规定,尽管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受益人的有关权利进行了必要的补充,如赋予受益人维持合同效力的权利等,保险受益人行使受益权的方式和程序、保险受益人能否放弃受益权以及放弃的方式等却缺乏明文规定,表明我国《保险法》的保险受益人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尚有很大的空间。
  2.有关受益人的权益保护明显欠缺
  众所周知,保险合同多为格式合同,从其内容来看,存在大量的免责条款。这意味着保险公司的免责范围较大,而我国《保险法》并没有针对保险合同的实际内容做出针对性的规定,仅规定了两种导致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一是免除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是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其结果势必影响到受益人享有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实现,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
  我国保险受益人制度的完善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纵深发展,保险业也迅速地成长起来,为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充分的保障。而保险受益人作为保险合同的最终承受者,对于保险保障作用的发挥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有必要对我国《保险法》的保险受益人制度进行相应的完善。
  1.增强《保险法》中保险受益人定义的科学性
  分析我国《保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受益人的定义性规定,可以归纳其特色在于:其一是受益人等同于保险金受领人,其二是受益人仅适用于人身保险领域。受传统观点的影响,人们往往误认为保险金受领人和受益人是同一个概念,其实受益人与保险金受领人不是同一个概念,二者有明显的区别。首先,依据我国保险法,领取保险金的人很多时候就是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相关权利的承受人;其次,受益人不是当然的领取保险金的人,假如没有保险事故发生,保险金受领人是没有存在的条件的,虽然相关权利人的明确指定,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客观存在着,但他们取得的是有限的除保险金请求权以外的其他权利,此时指定受益人在先,保险金受领人的产生在后。
  通过以上论述,我国《保险法》所定义的受益人可以这样进行阐述: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是权利人在保险合同中明确指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有权受领保险金的人。在这里明确指定和保险事故的发生是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缺少任何一个方面的受益人的定义将是不完整的。
  2.完善保险受益人的变更方式
  我国《保险法》在处理保险合同中变更受益人问题时采取了直接处分主义:即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时,除明确声明放弃变更权外可以通过合同或遗嘱对已经指定的受益人直接进行变更。而在保险实务中,变更受益人时使用频率最高的方法是采用保险单专门对此规定的变更方式。而借鉴美国的保险领域的处理规则,要使变更受益人发生法律效力,投保人必须采用保单规定的变更方法,但“实质一致规则”则是个例外。
  按照“实质一致规则”的要求:如果投保人按照保险单规定的受益人变更方法尽了最大努力,但因不可抗力事件而没有使变更产生法律效力的,那么,法院可以认定该受益人变更加具有自主性,“可以适用于保单意外遗失、保单被盗、保单被毁或保单被非法扣押等情形。只要有证据表明按照规定的受益人变更程序,投保人已经向保险人提交了变更的书面申请并且穷尽了一切可能仍然无法提交保单用于批注,而保单却存在必须在保单经过批注后变更受益人才能生效的明确规定,那么法院可以适用。”显然,确认该投保人变更受益人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笔者认为,我国《保险法》亦应当考虑到保险实务中所涉及的实际生活是复杂多样的,有可能在处理变更受益人事宜时遭遇某些特殊情况,投保人、被保险人在尽了一切努力的情况下仍然不能采用保险单规定的方法来明确表示了变更受益人的真实意愿,从而,授权给法院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对于变更受益人时采用的其它合理方法的行为予以认可。
  3.完善受益人之受益权的救济
  受益权的丧失是指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后,受益人有企图谋害被保险人等不轨行为出现时,依照相关法律取消受益人的受益权。
  我国《保险法》专门对此规定,情形包括故意造成被保险人伤残、死亡的,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其法律效果都为丧失受益权。关于保险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救济,个人持有“清除受益人说”的立场。首先,某一受益人故意实施危害被保险人的行为且造成死亡后果时,法律可以剥夺受益人的受益权;如果被保险人仍生存且具有完全的意思表示能力,那么由被保险人决定是否变更受益人。其次,不管受益人实施谋害行为的后果如何,这种违法行为只是一种个人行为,其他的受益人不应当受其影响。在受益人为一人时,可直接予以清除,保险金由被保险人领取;当受益人为多人时,其他受益人仍享有受益权,保险人向其支付保险金。换一个层面从探求被保险人意思自治角度来讲,在设定多个受益人时被保险人事实上已经对自己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作了处分,即使部分受益人丧失了受益权,但其他受益人仍享有其应属的受益权,这样毫无疑问也是符合被保险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对此,法律无权做出有违其意思表示的拟制,更无权取消其他受益人的受益权。因此,我国《保险法》应当对此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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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信息举报邮箱:在保险合同中,受益权的取得只能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假设某客户在投保时指定A为受益人,但在其临终前的遗嘱(经公证处公证)中又增加B为受益人(但没有通知保险公司)。请问,对于追加B为受益人,保险公司是否认可?为什么?
以前曾有此类案例发生,简单分析如下:
本案的焦点在于如何看待被相关信息人遗嘱中有关保险金分配安排的行为。《保险法》第63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单上作出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因此,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指定受益人,或在指定受益人后改变自己的决定。由于变更受益人涉及到保险金的给付问题,本条特别强调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后,必须在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前给予书面通知,否则保险人仍向原来的受益人支付保险金。本案中,假设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个人,临终前增加B作为受益人,并将这种意思以书面形式表示出来,经过公证认可其真实性,但仍需要在保险金赔付之前送达保险公司!即使未能在生前送到保险公司,但并不违反法律的要求,因为第63条只规定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时有书面通知保险公司的义务,但并没有要求变更通知于生前送达保险公司,只要在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之前送达即可。在此种情况下法院判定其行为是有效的可能性较大,即保险公司应该认可。
变更受益人是被保险人...
以前曾有此类案例发生,简单分析如下:
本案的焦点在于如何看待被相关信息人遗嘱中有关保险金分配安排的行为。《保险法》第63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单上作出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因此,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指定受益人,或在指定受益人后改变自己的决定。由于变更受益人涉及到保险金的给付问题,本条特别强调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后,必须在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前给予书面通知,否则保险人仍向原来的受益人支付保险金。本案中,假设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个人,临终前增加B作为受益人,并将这种意思以书面形式表示出来,经过公证认可其真实性,但仍需要在保险金赔付之前送达保险公司!即使未能在生前送到保险公司,但并不违反法律的要求,因为第63条只规定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时有书面通知保险公司的义务,但并没有要求变更通知于生前送达保险公司,只要在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之前送达即可。在此种情况下法院判定其行为是有效的可能性较大,即保险公司应该认可。
变更受益人是被保险人的权利,寿险实践中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的情况也较常见,为了避免法律纠纷,被保险人从事这一行为时应注意两方面的问题,首先,变更受益人的意思表示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立即通知保险公司,以便其在保单上作出批注;其次,这种意思表示应独立作出,避免混合在遗嘱当中,并明确追加或变更受益人的意思。因为,根据《继承法》公民只能通过遗嘱处分遗产,而保险金是受益人的个人财产,不属于遗产,如果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之后,又通过遗嘱分配保险金(未通知保险公司),将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发生纠纷之后,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从而达不到变更受益人的目的。
其他答案(共7个回答)
法而已嘛
《继承法》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也就是说,从我国现行法律而言,遗嘱还仅适用于遗产的继承方面;
而受益人...
级别:新手
9月26日 01:16
楼上别牛,就懂相关信息法而已嘛
《继承法》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也就是说,从我国现行法律而言,遗嘱还仅适用于遗产的继承方面;
而受益人所获得的保险金不属于遗产范畴,故本案保险公司可以不认
可遗嘱所提到的受益人B。
同意!!!!!!!!!
楼上别牛,就懂保险法而已嘛
《继承法》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也就是说,从我国现行法律而言,遗嘱还仅适用于遗产的继承方面;
而受益人所获得的保险金不属于遗产范畴,故本案保险公司可以不认
可遗嘱所提到的受益人B。
  唉,一群什么代理人呀?!又不懂法又不看条款,怪不得客户骂!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
  至少要书面通知。
  至于是否批注才生效,这倒不一定,但有的公司的条款里是以批注为生效条件的。
  《中国人寿祥和定期保险条款》第十二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中的第二项规定:“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写得多清楚啊?!
  另:楼主问的是案例题。鉴定完毕。
在保险合同中,受益权的取得只能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假设某客户在投保时指定A为受益人,但在其临终前的遗嘱(经公证处公证)中又增加B为受益人(但没有通知保险公司)。请问,对于追加B为受益人,保险公司是否认可?为什么?
以上问题很简单增加身故受益人必须拿证件和保单亲自或委托业务员及他人代办还要有投保人亲笔签字的委托书办理批改后方可生效.口头或遗嘱是不生效的,保险是不作为遗产继承的,只有法定继承时才视为遗产分配按遗产法执行分配.
这是个很难办的问题!呵呵!没有经历过这样的事情,不好轻易下结论,但是可以推敲一下!因为假如A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而在遗嘱中确没有提到B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那么保险公司只能按照规定,给予A保险金,而B是得不到的!那么假如在遗嘱中,涉及到了B有保险合同的保险金利益的话,那么,我想可能会通过法院来裁决!(当然,只是有可能而已)!因为保险合同一旦指定受益人的话,是任何人任何机构以任何方式都拿不走的,为什么叫指定受益人呢!就是这个道理!个人认为,可能给A的可能性大!既便遗嘱中,会涉及到B的利益!
我的回答是这样的:
问:1).如果投保人早于被保险人过世(或出了意外),没有能力再继续交费,是否说:此保单就无效了呢?如果是储蓄性的要怎么处理呢?
答:有效。投...
两种理解两种赔付。
所谓法定受益人,与指定受益人不同,是指直接依据保险法的规定而产生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之后,遇有下...
一般而言,立遗嘱分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具体如何确立遗嘱,你先来看看《继承法》的以下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
  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中事关保险金归属的一项,是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当被保险人死亡时,由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确认后直接...
  如果您的合同中没有明确生存前受益人和身故受益人,那么生存受益人默认为被保险人,
  身故受益人为法定(法定受益人即是按继承法的顺序处理保险金),法定第一受益...
答: 不能。社会劳动保障法不允许,单位就是不缴费停下了,最终处理他的买断问题时,还得给他补齐,否则解决不了买断问题。
答: 各个保险公司都有适合的,不是只有人寿,我是新华的,也可以帮到你。
答: 老百姓投保的诱因主要有:买一颗长效定心丸(家庭生活意外的防范)、居安目前,更要思危(未来风险的防范)、养儿防老,不如投资保险等原因
答: 投资理财型人寿保险产品侧重于投资理财,被保险人也可获取传统寿险所具有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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