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质量大检查出函说合同涉嫌违法分包合同如何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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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5年全省建筑市场监督执法督查暨建筑工程招投标和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专项检查的通报(第1274号)
发布日期: &&&&&&
来源:计财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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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建市函〔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管委)、执法局、晋中市规划和城市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5年全省建筑市场监督执法督查暨建筑工程招投标和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晋建市函〔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日至17日,我厅组成3个督查组,对全省11个市及所辖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制度、打击建筑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了督导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  总体来看,受检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都能贯彻落实建筑市场监管工作各项要求,有部署、有行动,基本建立了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制度;大部分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各方责任主体能够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受检工程责任主体遵守建筑市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意识有所增强,工程项目监管总体处于受控状态。  (一)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督查情况。检查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共计34项,其中设区市23项,县(市、区)11项。检查内容合计2817项,其中符合项2202项、占比78.17%;基本符合项429项、占比15.23%;不符合项186项、占比6.60%。  (二)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专项检查情况。检查招投标监管机构11家,建设工程交易中心12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33家。检查内容合计732项,其中符合项652项、占比89.07%;基本符合项33项、占比4.51%;不符合项47项、占比6.42%。二、存在主要问题  (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是部分主管部门间权责不清,存在责任推诿现象。有的地区市场监管部门没有执法权,行政执法部门又缺乏专业执法队伍,造成项目监管脱节,如晋中市住建局和规管局至今尚未理顺市场监管职能划分,工程项目处于无人监管状态。二是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不够。工程项目先开工、后补办相关建设手续现象仍然存在,检查中发现认定的行政处罚、不良行为信息存在不上报、少报、漏报现象,如晋城市虽能够按时报送检查情况,但连续一个季度对违法违规项目的处罚情况均是零报告,检查重形式而轻实效,执法检查制度没有真正落实到位。  (二)建设单位。一是部分项目招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有的只进行施工主体招标,勘察、设计、监理等未进行公开招标,有的项目存在先开工,后招标补办建设手续的不规范行为。二是部分项目存在建设单位未履行发包程序,应招标未招标,或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部分工程另行发包等违法发包、转包问题。  (三)施工、监理单位。一是部分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以及其他项目班子人员未经法定程序备案,擅自变更,现场管理人员无证上岗,不履行中标承诺现象依然存在。二是部分项目部工程款支付不规范,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施工单位不按要求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和劳务用工合同,不履行合同备案等问题仍旧突出。  (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一是部分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到岗情况比较普遍,影响了招标代理机构工作质量和招标投标制度执行。二是部分单位人员工资、社保资料不能完整提交,代理项目投标保证金交纳不规范。三、通报批评的项目和单位  根据督查要求,对发现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及企业、个人进行通报,并记不良行为一次。  (一)工程项目  1.项目名称:大同市浑源县云馨园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施工单位: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存在问题:  (1)施工单位中标项目经理未到岗履职;  (2)施工单位未提供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  (3)施工单位现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未提供相关岗位证书、未提供与施工单位劳动合同、社保及工资支付证明,无法证明为本单位人员,涉嫌违法转包。  2.项目名称:朔州市恒基泰和小区项目&  &施工单位: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  存在问题:  (1)施工单位未提供塔吊租赁合同及合同款支付凭证;  (2)施工单位未提供材料款支付凭证;  (3)塔吊安拆单位无资质,涉嫌违法分包。  3.项目名称:晋中市巨燕财富广场&&&&  建设单位:山西骅燕置业有限公司晋中分公司&&  存在问题:  建设单位将该工程室外综合管网分解发包给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且该项目室外管网工程未履行发包程序,应招标未招标,涉嫌违法发包。  4.项目名称:阳泉市山西河坡电厂“上大压小”项目阳泉集中供热配套管网工程&&  建设单位:阳泉市热力公司&&  存在问题:  建设单位将中标单位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合同范围内的部分工程另行发包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河北铁建工程有限公司,涉嫌违法发包。  5.项目名称:晋城市开发区金城和园住宅项目14#楼&  &施工单位:河南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存在问题:  (1)项目经理彭继超、技术员王留柱、安全员王军伟不履行管理义务,现场管理由该项目班子造价员王振辉(不具备项目经理执业资格)实施现场管理,监理例会纪要只有造价员王振辉一人的签字;  (2)该项目材料、设备采购付款均由会计个人账户转账支付,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涉嫌挂靠。  6.项目名称:&临汾市襄汾县仁河新城二期&  &施工单位: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临汾方圆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存在问题:  (1)施工单位项目班子人员大部分未到岗履职,施工管理资料中无管理记录;  (2)未提供实际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工程款收付关系证明,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涉嫌挂靠;  (3)监理单位总监未到岗履职。  7.项目名称:运城市万荣县社会福利院康复楼、居家养护楼、老年养护楼及附属工程  &&施工单位:山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存在问题:  劳务作业未分包给有资质的劳务分包单位,也未能提供自有劳务的相关证明,而是以施工班组承包的方式进行,涉嫌违法分包。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8.单位名称:山西协诚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存在问题:&&  长治市沁芳苑23#楼项目招标代理活动中使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涉嫌虚假招标。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和建筑工程招投标专项整治工作要求,认真分析总结此次督查发现的有关问题,积极查找成因,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从严惩处,同时对问题企业在本市承建的其他在建项目进行全面检查。日前,要将核查处置情况报省厅市场处。省厅将在适当的时候对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对整改不到位、走过场的要严肃查处,对主管部门要启动问责机制。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大对辖区内建设工程项目的督查、考核力度,督导各市、县(区)抓好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制度的落实,明确各部门的管理权限和责任,严肃查处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资质挂靠、违法转包、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严禁先开工,后补办建设手续等弄虚作假行为,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营造“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环境,确保全省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日
【】&&&&&&&&【】发包人(全称): &&&&&&&&&&&&&&&&&&&&&&&&&&&&&&&&&&&&&&&&&&&&&&&&&&&&&&&&&&&&&&
承包人(全称):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文件的规定,双方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 &&&&&&&&&&&&&&&&&&&&&&&&&&&&&&&&&&&&&
工程地点:
&&&&&&&&&&&&&&&&&&&&&&&&&&&&&&&&&&&&&&&&&&&&&&&&&&&&&&&&&&&&&&
工程规模:
&&&&&&&&&&&&&&&&&&&&&&&&&&&&&&&&&&&&&&&&&&&&&&&&&&&&&&&&&&&&&& &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资金来源:
&&&&&&&&&&&&&&&&&&&&&&&&&&&&&&&&&&&&&&&&&&&&&&&&&&&&&&&&&&&&&&
二、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
三、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 &&&&&&&&&&&&&& 元
其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为:(大写):&&&&&&&&&&&&&&&&&&& &&&&&&&&& 元(人民币)
¥: &&&&&&&&&&&&&& 元
四、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 &&&&&&&&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 &&&&&&&&&&&&&&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 年 &&&&&&&&&&&&&月& &&&&&&&&&&&&&日
五、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等级:合格。
六、合同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其附录;
3、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含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损耗率表);
4、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5、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合同图纸。
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所共同签署或认可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且符合本合同实质性约定的指令、洽商、纪要或同类性质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有效补充。
七、承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缺陷承担维修责任。
八、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九、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 &&&&&&&&&&&&&&&&&&&&&& &&&&&&&
本合同双方约定& &&&&&&& &&&&&&&&&&&&&&&&&&&& &&&&后生效
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1.& 一般规定
1.1 词语定义
除非合同条款专用部分中另有约定,本合同中下列措词及用语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本项目:指发包人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签发的相关批准文件而建设的工程项目。
1.1.2&& 本工程:指承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实施、完成和修补任何质量缺陷的本项目内的有关工程,包括合同文件约定的所有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和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在内。
1.1.3&& 本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的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1.1.4&& 合同文件:构成本合同的所有文件,即合同协议书中所约定的组成本合同的所有文件。
1.1.5&& 合同协议书:是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用于明确当事人合同关系的文件。
1.1.6&& 合同条款通用部分: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活动,明确合同当事人主要权利义务的文件。
1.1.7&& 合同条款专用部分:是合同当事人根据本工程实际需要对合同条款通用部分的具体约定、补充和修订。
1.1.8&&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范的有关规定,用以明确现场条件、周围环境、承包范围、质量、工期、安全、适用规范、技术、计价依据和原则等内容的文件。
1.1.9&& 合同图纸:指构成 “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具有同样名称的文件。由图纸目录内所列出的图纸、招标过程颁发的招标补遗或修改图纸、图纸质疑函回复文件及合同履行中发包人确认及补充修改的图纸共同组成。
1.1.10&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由承包人填入价格并为发包人所接受的工程量清单,在本合同文件中定义为“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1.1.11& 中标通知书
指发包人正式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确认该投标人为本工程承包人的函件。
1.1.12& 投标文件
指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的各项约定,为本工程的实施、完成和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向发包人提交的并被发包人所接受的投标函件。
1.1.13& 发包人
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发包人的具体名称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1.14& 发包人代表
由发包人任命的,代表发包人履行本合同约定发包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的发包人的委托代理人。
1.1.15& 承包人
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相关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承包人的具体名称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1.16& 承包人代表
由承包人任命的,代表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所有权利和义务的委托代理人。
1.1.17& 设计人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设计人的具体名称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1.18& 监理人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监理人的具体名称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1.19& 监理人代表
由监理人任命的,代表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授予监理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的监理人的委托代理人。
1.1.20& 永久工程
根据相关合同文件约定所需建设完成的永久性建设工程,包括相关的工程设备。
1.1.21& 区段
指根据本工程的设计施工管理需要而将本工程划分为一个或若干个段。
本工程区段划分说明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1.22& 临时工程
指在本工程的实施、完成和修补任何质量缺陷过程中所需完成的所有临时工程,但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除外。
1.1.23工程设备
指合同文件中约定的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器以及类似设备。
1.1.24材料
指合同文件约定的用于永久工程的各类物品和物资,但工程设备除外。
1.1.25施工机械设备
指用于实施和完成本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要的全部机械、装置、仪器和其他设备,但不包括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的设备、材料和物品。
1.1.26现场
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实施本工程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的场所,以及在合同文件中明确指定作为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
现场的具体地理位置及要求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1.1.27合同工期
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并按照合同条款约定予以相应调整的完成本工程所需要的时间。
1.1.28开工日期
指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所载明的开工日期。
本工程的计划开工日期见合同协议书。
1.1.29竣工日期
指承包人按照合同文件的规定实施及完成本工程至合同条款约定的实际竣工标准的日期。
1.1.30天(日)
指一个公历日,每连续的24小时按一天计算。
除非合同文件内另有特别指明,合同文件内所说明的天数,均为日历天数。
1.1.31合同价款
指承包人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实施并完成本工程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双方按合同文件约定对合同协议书中的合同价格进行调整计算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价款。
1.1.32费用
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合理分摊的其他支出,但不包括利润。
1.1.33缺陷责任期
指工程实际竣工后,承包人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需继续负责完成本工程一切质量缺陷修补所需的时间。
1.1.34保修期
指完成本工程至实际竣工的标准后,承包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建设工程保修期要求全面履行工程保修责任的期限。
1.1.35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1.36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1当事人
凡指当事人或当事人各方的词语,均指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合同条款及其他合同文件中出现的标题只起索引和内容提示作用,标题本身不构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在对合同文件进行解释时不应考虑。
1.2.3合同条款编号
除非有特别指明是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凡合同文件中对合同条款编号的引用,不管是否已指明是合同条款通用部分,均是指合同条款通用部分,包括合同条款专用部分中对其的补充和修订。
1.3书面形式
1.3.1除非合同文件中另有约定,合同文件中的任何条款所述及的由任何人所发出或颁发的任何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是书面形式,并不应被无故扣押或拖延。
1.3.2所谓书面形式,是指手写、打字、印刷或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3.3任何书面形式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应由人工送达并取得书面签收,或通过传真送达并保存传真记录,或通过邮寄并保存邮局的邮寄证明,或由一种约定的电子传送系统发送但随后以书面形式对文件收发进行确认。
1.3.4此类书面表达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的接收地址或传真号码,或邮寄地址或电子传送地址等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语言和文字
2.1语言和文字
除非合同文件内另有约定,本合同的所有合同文件的制订、解释和说明,均需使用简体中文。若合同文件内使用非简体中文的文本,提供该类文本的一方必须同时提供简体中文的翻译文本。当合同文件内既存在非简体中文文本、又存在翻译文本的情况下,所有合同条款的规定均应按简体中文文本进行理解、解释和执行。
3.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3.1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构成本合同的合同文件之间应是相互说明和相互补充的。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出现歧义或相互矛盾,或合同文件中出现明显错误时,发包人就此做出必要的书面澄清,或承包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由发包人就此做出必要的书面澄清。
受本条款的制约,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其附录;
(4)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含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损耗率表);
(5)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6)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合同图纸;
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所共同签署或认可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且符合本合同实质性约定的指令、洽商、纪要或同类性质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有效补充。
4.& 适用法律和法规
4.1 适用法律和法规
4.1.1&& 本合同适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北京市地方法规。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国家及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适用于本合同。
4.1.2&& 承包人履行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所需的费用,均已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5.& 技术标准和要求
5.1 技术标准和要求
5.1.1&& 承包人按合同文件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执行。承包人若更改施工“技术标准及要求”,必须事先获得发包人书面认可,否则由其负责一切后果。
5.1.2&& 如果“技术标准和要求”中出现国外规范或标准,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中文译本,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与此有关的购买和翻译等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1.3&& 如果“技术标准和要求”各条款相互之间存在矛盾,承包人必须遵循较严格的规定,相关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6.1.1&&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提供图纸的日期及图纸套数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6.1.2&& 如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所提供的图纸套数无法满足工程需要时,由承包人自费复制。
6.1.3&& 如使用国外或境外图纸,或购买标准图纸,复制、重新绘制、翻译或购买标准图纸等责任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2 图纸误期和误期的费用
如果由于发包人未能按时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并且承包人认为这种行为已经或将要对工程进展造成影响,承包人应就此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及发包人,同时说明所缺图纸的具体细节并解释该图纸的延误将如何影响工程的进展以及为避免这种影响该图纸必须提供的最晚时间。如果在该最晚时间以前,发包人仍然未能向承包人提供所需的图纸,发包人应依据实际延误情况延长工期并为承包人追加由此而发生的额外费用。
6.3 由承包人设计的永久工程的图纸
6.3.1&& 如果合同文件中约定部分永久工程由承包人负责设计,承包人应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否则承包人需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依法进行工程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工程设计的质量负责。同时应将相关图纸、规范、计算书及其他资料报设计人或相关图纸审批单位批准。
6.3.2&& 承包人还应依据竣工资料的相关要求将详细的使用维修手册以及竣工图纸等报监理人,以便发包人能对承包人设计的永久工程进行使用、维修、拆除、组装或调整。在上述资料报监理人批准以前,本款中所指的承包人设计的永久工程不得办理竣工和移交手续。
6.4 设计人或相关图纸审批单位加工图、大样图、安装图及协调配合图
6.4.1&& 承包人须负责按工程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制作加工图、大样图、安装图、协调配合图等图纸的,承包人应当制作,并在开始施工前包间里人审批,在获得建立人批准后按图施工。此类批准并不能解除承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6.4.2&& 监理人应当收到承包人报送的上述图之后7天内提出审核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6.5 现场图纸准备
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7.& 发包人
7.1 发包人义务
发包人应按合同文件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其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7.1.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7.1.2&& 委托设计
委托设计人完成本工程的设计(按第6.3款约定需由承包人负责完成的设计除外),并负责对设计人的工作及其进度作出妥善的监督和协调。
7.1.3&& 委托监理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委托监理人对工程进行监理,对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做详细定义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及其他相关单位。
7.1.4&& 委托发包人代表
按本合同约定委派发包人代表,并将有关的委派书面通知承包人及其他相关单位。
7.1.5&& 履行支付义务
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履行支付义务。
7.1.6&&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开工通知中确定的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7.1.7&& 现场的准备和移交
发包人应在开工日期之前负责完成开工前的现场准备工作,并按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前向承包人移交现场,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移交现场的时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的现场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完成现场内及其空中任何障碍物的清除。包括但不限于现有房屋的拆迁及拆迁渣土等的清除、青苗树木的保护或迁移、现有管线的改位或迁移等,保障现场内场地平整;
(2)&& 提供水源接口;
(3)&& 提供雨水和污水排放接口;
(4)&& 提供电源接口;
(5)&& 提供电话和通讯线路接口;
(6)&& 连接现场与市政公共道路的交通通道(但不包括现场内的临时道路和设计图纸上标明的所有永久市政道路);
(7)&& 提供水准点及坐标控制点;
(8)&& 提供的其他条件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对上述条件或工作的具体要求(如水源管径、电源的额定功率、接口的位置等),见技术标准和要求。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发包人承担与现场准备有关的上述工作的一切费用。
发包人应在与承包人办理现场移交手续时,将上述所有现场条件移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负责在合同履行期间妥善保管上述所移交设施,以保证该等设施始终处于可正常使用的状态。
7.1.8&& 办理相关手续
发包人在工程开工以前应办妥任何必要的批准、许可、核准、报备等手续,并及时办理合同文件中约定其他应由发包人办理的工程相关手续;以保证工程的开工、实施和其他任何方面符合政府和有关管理机构的要求和规定,并承担与此有关的费用。
7.1.9&& 下达指令
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向承包人或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指令,以保证本工程的顺利进行。
7.1.10& 批准和确认
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回复、审批或确认承包人提出的任何询问或申请。
7.1.11& 提供图纸及技术交底
发包人应及时为承包人提供图纸并组织技术交底:
(1)&&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文件所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图纸、资料、细节、指令等,以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2)&&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对承包人针对上述资料所提出的任何申请或询问作出书面回复或确认;
(3)&& 发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前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7.1.12& 对周边管线等的保护
发包人应及时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7.1.13& 合理解决施工扰民
发包人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对施工场地周围的居民和公众进行安抚并在必要时支付补偿金,以避免正常情况下产生的不可避免的施工噪音、震动、光线等扰民因素导致的民扰对工程进展造成影响。但承包人有义务依据合同文件的约定采取适当的措施最大程度地降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避免的施工扰民。如果由于正常情况下产生的不可避免的施工扰民导致的民扰对工程进展造成影响,承包人应就此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7.1.14& 接收工程
发包人在承包人按合同实施完成本工程至实际竣工的标准,并办理相关工程施工验收手续后,应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接收承包人交付的工程及现场。
7.1.15& 对承包人的协助
在承包人请求和承担费用的前提下,为了工程的顺利实施、竣工或修补缺陷,或为了达到合同约定的其他预期目的,发包人应本着合作和尽力的原则给承包人以协助,但不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7.1.16& 其他义务
其他义务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7.2 发包人代表
7.2.1&& 发包人代表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应任命一名发包人代表常驻现场,以代表发包人履行本合同授予发包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或由发包人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14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及其他相关单位。
承包人提交给发包人代表的任何请示、函件或报审资料等,均视为已有效的提交给了发包人。发包人代表所作出的任何通知、指令、同意、批准、证书、决定等,均视为由发包人所作出。
承包人须遵循发包人代表的一切合理指令执行工程,并须提供一切合理设施或资料,以使发包人代表能够履行责任。
发包人有权随时变更或撤消关于发包人代表的委托。任何此类的变更或撤消均须以书面方式通知承包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当承包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收到上述变更或撤消通知前,此类权力与职责的变更或撤消并不能具备合同的效力。
7.2.2&& 发包人代表权力委托
发包人代表可在需要时,将权限范围内的权力和职责委托给他的助理执行,并可随时撤销任何这类委托。
发包人代表的权力委托或撤销均应采取书面形式,且在承包人收到之前不应产生合同效力。
发包人代表助理按照上述委托内容做出的任何决定、指令、检查、审核、检验、同意、批准或类似行为,应与发包人代表做出的具有同等效力。
8.& 承包人
8.1 承包人义务
承包人应按合同文件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其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8.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纳税。
8.1.3&& 完成全部合同工作
承包人应为本工程的设计(如果合同文件约定为承包人的工作)、实施、完成及修补缺陷而提供所需的全部工程照管、监督、劳务、工程设备、材料、施工机械设备、临时工程以及其他所有相关物品或工作。但发包人负责供应或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同时符合第27.1款;
承包人应保障所完成的工程完全符合合同文件所规定的标准;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文件的工程保修要求和约定全面履行工程保修义务和职责。
8.1.4&& 遵照合同工作
除法律禁止或实际上不可能做到外,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合同进行工程施工、竣工并保修。在涉及或关系到该项工程的任何事项上,无论这些事项在合同中是否写明,承包人都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发包人和监理人的指令。
8.1.5&& 质量责任
承包人须对本工程的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但属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本工程缺陷和质量事故的责任除外。
承包人按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时,若依据自身专业知识和经验而判断将会产生质量缺陷,则有责任将情况如实和及时的报告给发包人。若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仍坚持按原设计进行施工,则承包人应予以执行,但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质量缺陷责任。
8.1.6&& 组织机构和人员
承包人应当为完成本工程而设置合理可行的现场组织机构,并为此委派具备相应岗位资格的管理人员。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14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
除非事先获得发包人的书面批准,承包人不得更换或撤回主要管理人员。
必要时,监理人可报发包人批准或发包人有权直接要求承包人撤换其在现场有下列行为的任何人员(包括承包人代表):
(1)&& 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2)&& 在履行其职责时不能胜任或玩忽职守;
(3)&& 不遵守合同文件的约定;
(4)&& 经常出现有损健康与安全,或有损环境保护的行为。
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或监理人提出此类要求后14天内选派合适的替代人员。
8.1.7&& 劳动力的组织及劳动保护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在不违背第8.1.6项约定的情况下,承包人应采用劳务招标或其他合法方式聘用所有劳务人员,并按劳务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报酬,安排住宿、膳食和交通。除此以外,承包人还应履行以下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1)&& 遵守所有适用于本合同的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中关于工人工资标准、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的规定,向他们合理支付以及保障他们享有法律规定的所有权利。承包人应按有关管理机构的规定为本合同下的劳务人员办理任何必要的证件、许可和注册等;
(2)&& 承包人应为本合同下的劳务人员提供适当和充分的劳动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安全保护、防寒防雨、常用药品、急救设备、传染病预防等;
(3)&& 承包人应为本合同下的劳务人员提供和维护任何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包括但不限于:住房、围栏、供水(饮用及其他目的的用水)、供电、卫生设备、食堂及炊具、防火及灭火设备、供热、家具及其他正常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所需的必需品。承包人还应安排向其劳务人员供应足够的、价格合理的、合适的食品并应考虑宗教或民族习惯。
8.1.8&& 特殊工种
本合同下特殊工种的操作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岗位证书。这些特殊工种包括但不限于:电工、焊工、锅炉工、塔吊司机、信号工、架子工、爆破作业人员、施工机械操作人员等。
8.1.9&& 现场施工
承包人应按合同文件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对整个现场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案的适用性、稳定性、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全面负责。但是,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承包人对永久工程的设计(由承包人设计的永久工程除外)和规范、非承包人负责的临时工程的设计和规范不负责任。
8.1.10& 临时用地
承包人应针对现场实际情况及合同的要求,自行判断是否需要安排场外临时用地。如果需要,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承包人应自行安排,其相应的费用已含在承包人的合同价格中。
8.1.11& 定位与放线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书面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红线和基准标高对工程进行定位和放线(定位和放线是指工程的初始坐标定位、基准标高定位以及控制轴线的定位),并承担与此有关的费用。
此类定位和放线工作完成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要求发包人及时组织相关部门或机构进行复验并确认。如果此类复验发现承包人的定位或放线有误,承包人应立即予以矫正并承担矫正的费用。
一旦复验确认,则视为解除了承包人在工程定位和放线方面的责任。与工程定位和放线的复验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须负责向分包人提供实施分包工程的基准点。
8.1.12& 安全防护与文明施工
承包人应采取施工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工程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
承包人应遵守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采取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措施,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为他人提供方便。
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具体要求见技术标准和要求。
8.1.13& 工程维护和照管
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其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合同价格中。
8.1.14& 保修外维护
若合同文件中约定了保修外的维护保养,则承包人须提交维护保养说明书及计划书给发包人审批,并负责按批准的文件执行维护保养,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1.15& 管理、配合与协调
如果合同文件约定,承包人需为本工程的专业分包人、专项供应商、独立承包人和独立供应商提供相应的管理、协调、配合、服务工作,承包人应做好相应的工作。管理、协调、配合、服务即总承包服务的工作内容及具体要求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对于合同文件约定的专业分包人、专项供应商、独立承包人或独立供应商已实施的所有的工作或服务,承包人有权得到的付款应限于已经包含在合同内价格中的承包人自身作为承包人的总包管理、协调、配合和服务以及本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总包责任和义务所需的费用。承包人不得再以任何手段、借口、理由或形式向合同文件约定的专业分包人、专项供应商、独立承包人或独立供应商再行收取、索取或截留与专业分包工程、专项供应、独立发包、独立供应项目有关的、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总包管理、协调、配合、服务责任、义务等其他费用。
8.1.16& 遵循发包人和监理人的指令
发包人或监理人按本合同文件约定所发出的所有指令,承包人应予以执行。若承包人未在合理时间内执行上述指令,并在收到发包人或监理人催促执行指令的书面通知后7天内仍未执行,则发包人可另聘其他施工单位执行该指令所要求的工作,并将应付给该施工单位所有费用从按本合同应付或将会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或作为债项而向承包人追讨。
发包人或监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发出指令。即便此等指令以口头形式而发出,承包人也应同样遵照执行,但发包人或监理人应在该口头指令发出后的2天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同时规定,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此类口头指令后以书面形式记录此类口头指令并报发包人或监理人确认,如果2日内未被发包人或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拒绝,则此类由承包人准备的书面记录应视为发包人或监理人的书面指令。
承包人须维持一个有效率组织以便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的一切指令均能及时传送到现场执行。并应将相关指令记录在专门的施工日记内,并须允许发包人、监理人在任何合理时间查阅上述日记。
若承包人实施或完成的工程与合同文件规定或发包人指令不符的,监理人均有权停止一切工程或任何部分工程,并立即通知发包人。
承包人须遵循发包人或监理人的指令派代表出席由发包人或监理人主持的现场工程协调会或工作会议,并须提供一切有关资料以协助解决问题。
8.1.17& 报审
合同文件约定需发包人或监理人审批、认可的材料及工程设备、样本、文件或工作,承包人皆须提交给发包人或监理人审批和认可。发包人或监理人的任何批准、不批准或修改建议皆不会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按合同文件而承担的责任。批准应以书面发出,否则无效。
8.1.18& 转让
承包人不能将本合同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8.1.19& 分包
承包人按照合同文件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将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的工作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接受分包工程的分包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承包人应当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发包人有权阻止分包或有权要求任何未获其批准的分包人撤离现场,由此而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人负责。
发包人和监理人发现承包人转包或违法分包时,可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终止合同,并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
即使承包人在获得发包人同意下把部分工程分包给了他人,但不能减轻承包人承担的任何责任及义务,承包人仍须对分包人的任何行为、错误或疏忽负责,并妥善处理分包所引起的一切纠纷。
在发包人要求时,承包人须把聘用或将会聘用的任何分包人的所有有关资料交给发包人审查。
承包人应将其与分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副本分别提供给发包人和监理人,分包合同不应与本合同有任何抵触或矛盾,且必须有一条款注明:分包人与承包人所签署的合同随发包人与承包人签署的合同终止(不论任何原因)而终止。
8.1.20& 审核责任
承包人须审阅所有合同文件。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承包人应视为同意合同文件所含的资料已足够令其按合同文件约定实施及完成本工程。
本工程所需却未包括在合同文件内的所有图纸、细节大样、规范说明等,承包人均须提交给发包人、监理人审批,并在批准后方能施工。发包人、监理人的审批并不会减轻或免除承包人应负的责任。
承包人有责任审核与本工程有关之所有图纸并做出相应协调和配合。
8.1.21& 其他义务
其他义务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8.2 承包人代表
8.2.1&& 承包人代表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任命一名承包人代表常驻现场,以代表承包人履行本合同授予承包人的所有权利和责任。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承包人代表即指承包人派驻本工程现场的项目经理。承包人代表的姓名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或由承包人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14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及其他相关单位。
发包人提交给承包人代表的任何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等,均视为已有效的提交给了承包人。承包人代表所作出的任何请示、函件或报审资料等,均视为由承包人所作出。
未获得发包人的事先书面批准,承包人不得自行更换承包人代表。若承包人在获得发包人的批准下更换承包人代表,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并告知新任承包人代表的姓名及其他详细资料,同时在通知内明确新任代表的任职开始期和前任代表的任职截止期。在发包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收到此类通知书前,此类更换并不能生效。
8.2.2&& 承包人代表的权力委托
承包人代表可在需要时,将权限范围内的权力和职责委托给他的助理执行,并可随时撤销任何这类委托。
承包人代表的权力委托或撤销均应采取书面形式,且在发包人收到之前不应产生合同效力。
承包人代表助理按照上述委托内容做出的任何决定、指令、检查、审核、检验、同意、批准或类似行为,应与承包人代表做出的具有同等效力。
9.& 设计人
设计人给予承包人或其项目经理的任何指令或审批意见并无合同效力,除非发包人代表在该指令或审批意见予以书面确认,则该指令于确认之日起即视为发包人的指示。
10. 监理人
10.1&& 委托监理
10.1.1&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发包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人对工程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理,并承担需支付给监理人的任何报酬和费用。
10.1.2&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监理人对本工程所实施监理的范围为按国家及北京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所需执行监理的一切事项。
10.2&& 监理人职责
10.2.1& 监理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合同全面、客观、公正地履行其职责和权力。
10.2.2&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监理人无权对任何工程合同(包括本合同、供应合同及分包合同)作出任何性质或内容的修改;也无权变更或解除工程合同所约定的承包人、专业分包人、专项供应商、独立承包人和独立供应商的任何合同责任及义务。
10.3&& 监理人代表
10.3.1&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监理人应任命一名监理人代表常驻现场,以代表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授予监理人的所有权利和责任。监理人代表即监理人派驻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人代表的姓名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或由监理人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14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及其他相关单位。
10.3.2& 发包人、承包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对监理人代表的资料转达,视为已有效的提供给了监理人。监理人代表向发包人、承包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所作出的任何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等,均视为由监理人所作出。
10.3.3& 未获得发包人的事先书面批准,监理人不得自行更换监理人代表。若监理人在获得发包人的批准下更换监理人代表,监理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承包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并告知新任监理人代表的姓名及其他详细资料,同时在通知内明确新任代表的任职开始期和前任代表的任职截止期。在发包人、承包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收到此类通知书前,此类更换并不能生效。
10.4&& 监理人代表的权力委托
10.4.1& 监理人代表可在需要时,将权限范围内的权力和职责委托给他的助理执行,并可随时撤销任何这类委托。
10.4.2& 监理人代表的权力委托或撤销均应采取书面形式,且在发包人及承包人收到之前不应产生合同效力。
10.4.3& 监理人代表助理按照上述委托内容做出的任何决定、指令、检查、审核、检验、同意、批准或类似行为,应与监理人代表做出的具有同等效力。
10.5&& 监理人的审批
10.5.1&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监理人代表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有关函件、文件、技术方案、措施、样本、样板等后,应在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内作出相关的书面审批。
10.5.2& 若监理人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给予审批,则视为有关的函件、文件、技术方案、措施、样本、样板等已获得监理人的批准。
10.5.3& 监理人所作出的审批决定,必须符合本合同文件约定的原则及规定。
10.6&& 监理人指令的遵循
10.6.1& 承包人须按照监理人的指令施工,包括但不限于按照监理人的指令履行一切所需报审、汇报、方案提交、申请确认已完成工程等手续及工作,和质量缺陷修补等。
10.6.2& 承包人按监理人指令实施工程,在任何方面均不会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按合同文件约定应承担的责任及义务。
10.6.3& 如果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文件履行其任何义务,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在约定的时间内改正此类过失或违约行为。
11.1&& 现场踏勘
鉴于承包人在正式提交投标文件以前,已经对现场及其周边环境进行了全面踏勘,除因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本工程的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等情况的资料和信息数据存在偏差,否则承包人不会因忽视或误解现场情况而取得任何索赔或工期延长。
11.2&& 接收现场
发包人须在7天前书面通知承包人接收现场。承包人须按时接收现场。
11.3&& 现场管理
11.3.1& 整个现场由承包人实施全面统一管理。
11.3.2& 承包人对现场出入口的确定及变更须获得监理人及发包人的书面认可,为了配合整个工程的施工程序及进度要求而需对现场出入口的大小及位置、现场平面布置及临时设施安排等作出的所有改动均由承包人负责,相关的费用视为均已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11.3.3& 承包人须遵循交通、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关于道路使用、车辆停泊、使用时间等的条件及限制,并负责提交所需申请及承担相关费用,并需自行安排及协调一切交通、运输及保护事宜。
11.3.4& 承包人不得影响周边现有道路、房屋、步道、天桥、通道、踏步和地下设施等正常使用;承包人如果造成损害,应当修缮直至管理机构满意,并承担相关的费用和罚款。
11.3.5& 发包人对承包人现场管理的其他要求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2. 施工组织设计
12.1&& 施工组织设计
12.1.1&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承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一份适合于整个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含主要工序的施工方案)供监理人批准。所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不能低于承包人在投标施工组织设计内所说明的所有工程内容和承诺。
12.1.2& 承包人应编制相应的施工方案或措施,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水及用电方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并在监理人批准后实施。
12.1.3& 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随时提交监理人认为必要的关于施工规划和施工方案的任何说明或文件,对此类指令,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12.1.4& 承包人按照监理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人的批准不会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13. 进度计划
13.1&& 进度计划的提交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承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28天内,按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的格式和详细程度,提交在投标施工组织设计基础上所编制的工程进度计划,并获得发包人和监理人的批准。该进度计划不应对随投标文件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相应内容做实质性变动,而是对其的进一步细化。
13.2&& 进度计划的修订
当工程的实际进度与已批准的进度计划存在偏差时,或当承包人发现其本身或其分包人的工程或材料与工程设备供应存在延误迹象时,承包人应对进度计划进行修订,并将修订后的进度计划报发包人和监理人的批准。
13.3&& 进度计划的保证
13.3.1& 承包人应按照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所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包括修订)进行施工,并承担实施所述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所需的所有费用。
13.4&& 进度报告
13.4.1&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否则承包人应在合同履行期间,按照监理人要求的时间间隔和内容,及时提交工程的进度报告与进度图片,记录工程的每日进展或阶段进展,所需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格中。
13.4.2& 进度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应获得监理人的同意,内容应包括:
(1)每一阶段的工程进展情况的照片与详细说明;
(2)反映工程进展情况的任何必要的图表;
(3)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制造商名称、制造地点、进度百分比、以及运达的实际日期或期望日期等;
(4)承包人在现场的人员及施工机械的记录;
(5)必要的质量证明文件、材料的检验结果及证书;
(6)安全统计,包括涉及环境和公共关系方面的任何事件或活动的详情;
(7)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包括可能影响工程按照进度计划进行的任何因素的详情,以及为消除这些因素正在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8)其他要求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4. 合同工期
14.1&&&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合同工期中已包括政府规定的不可进行夜间或节假日施&&&&&&&&&&&&&&&&&&&&&&& 工因素等对工期的影响。
14.2&&& 鉴于本工程划分不同区段,各区段的工期见“合同专用部分”。
15. 开工及延期开工
15.1&& 进场开工
15.1.1& 发包人或监理人应在确定的开工日期7天前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确定的时间开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发包人在该时间以前,应完成第7.1.7款和第7.1.8款约定的义务。
15.1.2& 为保证能在进场后尽快实施本工程,承包人应在进场前做好必要和适当的准备工作,而此类准备工作应属于承包人为了履行本合同而进行工作的一部分。
15.2&& 延期开工
15.2.1& 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开工通知中确定的开工时间72小时前,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发包人和监理人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5.2.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开工通知中确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发包人或监理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赔偿承包人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费用。
16. 工程暂停及复工
16.1&& 工程暂停
16.1.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随时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作出暂停进行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令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均须按照发包人的指令负责保护、照管该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以免遭受任何损失或损害。
16.1.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紧急情况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令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6.2&& 工程暂停的责任
16.2.1& 如果因下列原因引起本工程的暂停,承包人需承担所有费用,合同工期不予顺延:
(1)&& 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 承包人为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 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 承包人的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16.2.2& 如果承包人有足够的理由证明暂时停工不是因承包人的某种违约或过失造成,且承包人无法通过调整工作安排减少损失,同时此暂时停工已造成承包人的关键线路工作的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了无法避免的损失,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同意工期顺延,并赔偿承包人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费用。
16.3&& 工程暂停时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支付
如果在监理人发出部分或全部工程暂停指令之前,承包人已经订购了有关工程设备或材料,并且工程暂停已经超过28天,承包人有权得到的付款应为该工程设备或材料在停工日期前订购上述材料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但以下列条件为前提:
(1)&& 承包人根据监理人的指令已将该工程设备或材料标记为发包人的财产;
(2)&& 暂时停工不是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
(3)&& 如果承包人要求,发包人应随后接管该工程设备或材料。
16.4&& 工程长时间暂停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如果暂停施工已持续84天以上,且此暂停不是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引起,则承包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监理人自接到该通知后28天内同意已中断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若在上述时间内未得到许可,承包人可以做如下选择:当暂时停工仅影响工程的局部时,承包人可以将此暂停所影响的工程内容视为变更所述的删除工作;当此类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承包人可以将此暂停视为发包人违约,并根据合同条件约定终止合同。
16.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6.5.1& 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在获得发包人授权后,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
16.5.2& 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6.5.3& 复工后,承包人应和监理人共同检查受到暂停影响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工程暂停期间,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如果发生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失,承包人应负责修复,修复结果应得到监理人的同意;如果发包人承担了工程暂停期间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照管责任和风险,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继续施工的指令后,该责任和风险应重新归属承包人。
17. 工期延误
17.1&& 非承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
17.1.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由于下述任何原因,且承包人通过调整工作安排减少损失后,本款下述原因仍然导致任何属于可以证明的关键线路工作的工期延误时,承包人可申请延长工期。监理人依据实际延误情况决定工期延长的时间。竣工日期应随此延长的工期做相应的调整。
(1)变更;
(2)不可抗力;
(3)无法合理事先预见的现场自然条件或环境;
(4)由发包人原因造成的任何延误、干扰或阻碍;
(5)在承包人已努力遵守了政府及有关管理机构制定的程序和规定的情况下,政府及有关管理机构、居民、公众及任何按照合同约定不应由承包人代其承担责任的第三方造成的延误,且此类延误是在事前无法合理预见的;
(6)其他允许延长工期的情况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7.1.2& 承包人为了获准上述的延长工期,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必须在此类事件发生后的28天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提交延期的详情报告,以便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及时对他申述的情况进行研究。否则,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不必就延期事宜做出任何决定。
17.2承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
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均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合同工期不予顺延。
17.3工期延误的违约处理
17.3.1& 若承包人未能在合同工期内或按合同约定而延长了的时间内完成本合同,承包人应按合同文件约定的误期违约金额度向发包人赔偿误期违约金金额。误期违约金总额不应超过合同文件约定的误期违约金的最高限额。本合同约定的误期违约金及误期违约金最高限额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7.3.2误期违约金将从按合同应付或将会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或作为债项向承包人追讨。
17.3.3如果发包人提供切实证据,证明承包人按本条支付给发包人的误期违约金总额不足以弥补因误期竣工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并且该损失是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承包人应另行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以补足误期违约金与上述损失间的不足部分为限。在同样的情况下,如果承包人按本条支付给发包人的误期违约金总额过分高于因承包人误期竣工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减少误期违约金总额。
18. 竣工日期及提前竣工
18.1&& 竣工日期
18.1.1& 承包人应在合同工期内,或在根据合同文件约定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完成本工程。
18.1.2& 实际竣工日期为合同文件约定的竣工验收手续上所写明的竣工验收合格的日期。
18.2&& 提前竣工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发包人不要求承包人在合同工期内提前竣工。即使承包人自行提前竣工,发包人也不必因此而向承包人支付奖金或给与其他任何形式的补偿或报酬。
19. 工程质量
19.1&& 质量标准
19.1.1& 构成合同的任何相关约定或描述,只要适用,均应理解为是对工程质量标准的定义。承包人应按照合同文件中约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工程的实施、完成和修补任何缺陷。
19.1.2& 本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若本合同文件约定的任何工程质量标准低于国家标准,则按国家标准执行;若合同文件约定的任何工程质量标准高于国家标准,则按合同文件约定的标准执行。
19.2&& 创优目标
如果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了相应的质量创优目标,则合同价格中已经包含了为实现该质量创优目标而需发生的一切费用。
本工程的质量创优目标及相关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0. 材料和工程设备检验
20.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质量
20.1.1&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一切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均应符合合同文件约定且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要求进行检验。
20.1.2& 所有在合同文件已明确指明或约定必须进行检验的任何材料和工程设备在经过检验并获得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以前,不得用于任何永久工程;除非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要求,所有未曾在合同文件明确指明或约定必须进行检验的任何材料或工程设备,可以不进行检验而直接用于工程。
20.1.3& 如果承包人使用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合同文件约定,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主张赔偿,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不予顺延。
20.1.4& 承包人应就其分包人或供应商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问题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0.2&& 为检验创造条件
20.2.1& 承包人应为任何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检测和检验提供劳务、电力、燃料、备用品、装置和仪器及任何必要的协助。
20.2.2& 发包人和监理人及其授权人员应能够在任何时候进入现场及对工程制造、装配、准备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所有车间和场所进行必要的检查。不管这些车间和场所是否属于承包人,承包人都应提供一切便利,并协助其取得相应的权力或许可。
20.3&& 拒收
20.3.1& 如果检查、检测、检验或试验的结果表明,工程设备、材料、设计(如果合同文件约定为承包人的工作)或工艺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文件的约定,发包人和监理人可拒收此类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并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同时说明理由。承包人应立即修复上述缺陷并保证其符合合同文件约定。
20.3.2& 若发包人和监理人要求对此类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再度进行检验,则此类检验应按相同条款和条件重新进行。
20.3.3& 如果此类拒收和再度检验致使发包人产生了附加费用,则此类费用应由承包人支付给发包人,或从任何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20.4&& 检验费用
20.4.1&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承包人应承担本合同项下除专业分包工程和专项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外的所有检验和试验的费用。
20.4.2& 当监理人要求的检验属于合同文件未曾指明或约定的,或在合同文件虽已指明或约定,但监理人所要求的检验是在合同文件约定的地点以外的任何地点进行时,如果检验结果表明材料、工程设备或操作工艺不符合合同约定,则其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果检验结果属于任何其他情况,则其检验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并应决定是否延长工期或为承包人追加由此而发生的额外费用。
21. 工艺检验
21.1&& 施工过程中工序工艺的检验
按合同文件约定必须进行检查和检验的施工工序及其工艺,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准备参加此类检查和检验。如果监理人未能在约定的检验时间参加检验,除非监理人另有指令,承包人可独立进行此项检验,并应立即将该项检验记录和结果送交监理人确认。不管监理人是否曾参加该项检验,监理人都应对检验记录和检验结果予以确认。
21.2&&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21.2.1& 合同文件约定的任何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在被覆盖、包装或隐蔽之前,必须经过检验并得到监理人的批准。
21.2.2&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在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合同文件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自检合格后,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参加检验。此类通知应包括承包人自检的记录、隐蔽或中间验收的部位和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监理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后,除非监理人认为检查并无必要,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监理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参加检验,且不得无故拖延。如监理人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参加检验且无任何其他指令,则按第23.1款中的相应约定执行。
21.2.3& 检验过程中由承包人填写并准备检验记录。如检验结果表明其施工符合合同文件约定,监理人在验收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可进行包装、覆盖、隐蔽和继续施工,如不符合合同文件约定则执行第23.4款。
21.3&& 重新检验
无论监理人是否参加检验,当其提出对已经包装、覆盖或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露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如果检验结果表明符合合同文件要求,则发包人承担由此而发生的费用。其他任何情况下,由此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1.4&& 不合格品的处理
如果上述任何检验表明被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工艺质量或工程不符合合同文件的约定,则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
(1)在指示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或分几次将监理人认为不符合合同文件约定的任何材料或工程设备运出现场;
(2)用符合合同文件约定的材料或工程设备取代;
(3)拆除不符合合同文件约定的任何工程,并进行重新施工;
(4)如果承包人未能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或者(若指令中没有规定时间)在合理的时间内未执行上述指令,则监理人有权委托他人执行该项指令,由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21.5&& 工程设备试运行检测
21.5.1&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合同工作内容中的工程设备应进行试运行检测。
21.5.2& 工程设备在工程竣工前的试运行检测由承包人组织。承包人应在工程设备试运行检测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包括试运行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工程设备试运行记录,发包人为工程设备试运行提供必要条件。工程设备试运行检测通过,监理人在工程设备试运行检测记录上签字。
21.5.3& 如果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工程设备试运行检测,须在开始工程设备试运行检测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出书面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两天。监理人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工程设备试运行检测,承包人可自行组织工程设备试运行检测,监理人应确认工程设备试运行检测记录。
21.6&& 工程设备试运行结果与责任划分
21.6.1& 如果由于设计原因(承包人所负责的设计除外)工程设备试运行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负责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同时按照第19.1款为承包人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而引致的费用。
21.6.2& 如果由于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工程设备试运行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工程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由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如果工程设备由承包人采购,则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承包人无权因此得到任何费用和工期补偿;如果工程设备由发包人采购,则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费用,同时按照第19.1款为承包人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而引致的费用。
21.6.3& 如果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工程设备试运行未达到验收要求,监理人在工程设备试运行后48小时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修改后重新试运行,承包人承担此类修改和重新试运行的费用,并无权得到工期补偿。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工程设备试运行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格中。
22.1&& 样品要求
样品的具体要求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2.2&& 样品报送
22.2.1& 对于在合同文件中约定的所有需要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承包人在计划采购日期28天前,向监理人提交样品并附上任何必要的说明书、证书、出厂报告、性能介绍、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以供检验。
22.2.2& 样品送达的地点和样品的数量或尺寸按监理人及发包人要求报送。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承包人在报送任何样品时应按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的格式填写并递交样品报送单。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及时签收样品。
22.3&& 样品批复
22.3.1& 监理人及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14天内就此样品给出书面批复,通知承包人对此样品所做出的决定或指令。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及发包人的书面批复和指令相应地进行下一步工作。
22.3.2& 如果监理人及发包人未能在收到样品后14天内给出书面批复或指令,承包人应就此书面通知监理人及发包人尽快批复。如果监理人及发包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后7天内仍未对样品进行批复,则视为监理人及发包人已经批准。
22.4&& 样品保管
22.4.1& 得到批准后的样品由承包人负责存放。
22.4.2& 承包人应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环境条件。因存放不当而造成样品的任何破损、变性、变形或灭失等应属承包人责任。
22.4.3& 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和监理人及其任何授权人能随时进入样品存放场所。
22.5&& 样品费用
如果样品的提供在技术标准和要求中已明确约定,则按技术标准和要求约定提供样品和存放样品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反之,如果样品的提供未曾在技术标准和要求约定,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包人提出要求,则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费用。
23. 安全防护与文明施工
23.1&& 安全措施与责任
在工程实施、完成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遵守所有适用的安全法规、规章、制度,并且:
(1)应按合同文件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发包人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并在合同文件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文件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方案及措施报送监理人审批。施工安全方案及措施提交监理人时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高度重视所有授权驻在现场的人员的安全,并采取任何必要和适当的措施,保持现场(在其管理的整个范围内)和工程(包括所有尚未竣工的和尚未由发包人占用的工程)的井然有序和安全可靠,以免发生人身事故。并承担因自身安全措施不足所造成事故的责任和费用;
(3)为了保护工程,为了公众的安全和方便,为了其他原因,提供并保证一切照明、防护、围栏、警告信号和看守;
(4)为邻近地区的单位、公众和其他人员,提供便利和保卫所必须的临时道路、人行道、防护棚及围栏等;
(5)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6)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7)应按监理人的指令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及发包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现场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23.2&& 现场保卫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承包人应为现场的保卫提供足够的保安人员及相应的设施和措施。
(1)承包人应负责阻止与本工程无关的任何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现场;
(2)承包人应始终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发生任何违法、暴乱或妨害治安的行为,并保护工程周围公众和其他人员及其财产不受上述行为的危害。
23.3&& 文明施工
23.3.1&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持现场不出现不必要的障碍物,存放并处置好承包人的任何工程设备和多余的材料并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废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23.3.2& 在本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从本工程现场清除并运出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该部分现场清洁整齐,达到使发包人和监理人满意的使用状态。在发包人同意的前提下承包人可以在发包人指定的现场地点保留为完成承包人在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那些材料、承包人的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
23.3.3& 承包人应充分认识本工程位于北京市的特点,保证本工程的施工始终严格依照不低于国家及北京市政府有关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各项标准和规定。由于承包人违反相关规定而导致的一切处罚,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23.4&& 环境保护
23.4.1& 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应控制由其施工作业引起的污染、噪音以及其他对公众财产造成的损害和妨碍。但本款的约定并不解除承包人依据合同文件约定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23.4.2& 任何情况下,承包人应保证在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中不得使用对人体或环境有害的材料或物品。
23.5&& 费用使用
23.5.1& 发包人按合同文件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及《北京市建设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环境保护及保卫消防标准》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标准》,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23.5.2& 承包人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清单备查。
23.5.3& 承包人对本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承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承包人不按照分包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人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承包人负主要责任。
23.6&& 事故处理
23.6.1& 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特点和范围,对重大事故易发部位和环节进行实时监控,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救援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23.6.2& 发生安全事故后,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报告监理人、发包人和安全监督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同时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23.6.3& 发生安全事故后,承包人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24. 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
24.1&& 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人的确定
24.1.1& “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确定的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确定分包人。
24.1.2& 如果承包人具备实施某项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的资格和条件在不违背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改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在本合同中可转变为承包自行实施的工作。在此情况下,与之对应的总包管理、协调、配合、服务费用应当在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相应扣除。
如果承包人不具备实施暂估价的专业承包工程的资格和条件或发包人和承包人无法协商一致的,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人确定按照第24.1.3项或24.1.4项执行。
24.1.3&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应当通过招标而确定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人的,有承包人作为招标人,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下述约定共同组织招标确定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人:
(1)在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招标工作启动前,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内编制招标工作计划并直接报送发包人审批,招标工作计划应当包括招标工作的时间安排、拟采用的招标方式、拟采用的资格审查方式、主要招标过程文件的编制内容、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委员会组成、是否编制招标控制价或者招标控制价编制原则。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工作计划后,在合同文件约定时间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工作计划开展招标工作。
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招标计划的时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发包人对招标计划的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承包人应当在发出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前,按照合同文件决定的时间分别将相关文件直接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在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发包人提出的修改意见修改完成相应文件后报送发包人批准。承包人最终对外发出的相应文件应当是发包人最终批准的相应文件。
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相应文件的时间、发包人对相关文件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以及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修改意见修改完成相应文件后报送发包人批准的时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设有招标控制价是,承包人应当在开标48小时前将招标控制价报发包人审核认可,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控制价后24小时内给与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和发包人应当共同制定招标控制价保密措施,不得提前泄露招标控制价。
(4)承包人与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人在订立合同前,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将准备用于正式签订的合同文件直接报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批准的合同文件签订相关合同。合同订立后3天内,承包人应当将其中的两份副本报送监理人,其中一份由监理人报发包人留存。
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的用于正式签订的合同文件的时间以及发包人对承包人报送的用于正式签订的合同文件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5)承包人应当将本合同文件中有关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的各项条款,尤其是有关承包人对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人的管理、服务、配合和协调的义务和责任,准确地在有关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的招标文件中进行定义,并反映到有关合同中。发包人对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应当合理,并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承包人违背本项上述约定的程序或者未履行本项上述的报批手续的,发包人有权拒绝对相关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进行验收和拨付相应工程价款,所造成的损失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照本项上述约定履行审批手续的,所造成的损失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24.1.4& 如果相关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的范围或未达到招标规模时,则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确定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人的方式及程序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4.1.5&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承包人应当对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人按照第8.1.10项约定提供总包管理、协调、配合和服务工作。
24.1.6& 对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任何形式的细分或合并,将不改变承包人的合同工期。
24.2&& 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款支付
24.2.1& 承包人应当按照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合同的约定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4.2.2& 监理人在根据第33.2款约定向发包人提交进度款付款单前,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供证据证明承包人已将前一期付款单中所包含的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价款向相关分包人进行了全部适时的支付。
24.2.3& 只有在下列条件同时符合的情况下,承包人方可扣留或拒付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人应当得的工程价款:
(1)承包人事先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陈述其有足够和正当的理由扣留或拒绝支付该项款额,并且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对此理由已表示认可或同意。
(2)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恰当的证据,以证明其已将上述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了该专项分包人。
24.2.4& 除上述情况外,如果承包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恰当的支付证明,且在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要求承包人立即纠正此类损害本工程利益的行为的书面通知后7天内,承包人仍未及时纠正他的错误,发包人可在上述书面形式通知发出7天后,直接向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人支付相应款项,相应款项由发包人从承包人依本合同应当得到或将得到的任何款项中扣除。
24.3&& 总承包合同与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合同的关系
承包人在与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时,分包合同不得与本合同有实质性冲突或矛盾
25.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与供应
25.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5.1.1& “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确定的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发包人负责供应。
25.1.2& 除非合同文件中另有约定,对于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做如下约定:
(1)承包人应当负责计算其需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订货数量,监理人予以审核确认。订货数量为按图纸和工程量计算规则所计算而得的数量和双方确认的洽商变更数量再加上按“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确定的损耗率计算出的损耗量。发包人负责按上述经监理人审核确认的订货数量供应相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因承包人施工不当导致超出此订货数量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按照第13.1款和第13.2款要求提交和修订进度计划时,须同时提交和修订依据进度计划编制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并在每项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进场7天前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3)发包人负责将所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按照承包人书面形式通知的时间运送到现场承包人指定地点包括完成卸货,并应当提交制造商产品介绍说明、质量检测合格报告等一切所需的证明文件给承包人及监理人审核,以证明所供应的材料及设备符合要求。
(4)承包人应当负责卸货后的一切工作。如果承包人要求将有关材料和工程设备运送到现场外的中转场地,承包人应当承担中转场地的租赁费、材料及工程设备的保管费和由中转场地再运回现场的所有工作及费用。
(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当完全符合合同文件约定。发包人代表在所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组织承包人和发包人共同检验。
(6)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上述三方检验合格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相应的保管费用已含在承包人的合同价格中。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如果发包人未通知监理人组织三方检验,则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工程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7)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果交货地点、交货时间或交货数量与本合同约定不符,或检验结果表明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文件约定,则发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发生此类情况时,承包人应当就此书面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适当协商之后应当决定是否:
(a) 由发包人应当将任何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出现场并重新采购;
(b) 依据实际延误情况延长合同工期;
(c) 为承包人追加由此而发生的费用。
25.1.3&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行为仅限于提供本合同中约定的由供应商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包括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安装所必须的辅助材料以及发生在现场内的验收、存储、保管、开箱、二次倒运、从存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以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辅助工作。
25.2&& 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5.2.1& “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确定的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确定的供应商负责供应。
25.2.2& 如果相关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应当通过招标而进行采购,则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下述约定共同组织招标确定供应商:
(1)在任何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招标工作启动前,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内编制招标工作计划并直接报送发包人审批,招标工作计划应当包括招标工作的时间安排、拟采用的招标方式、拟采用的资格审查方式、主要招标过程文件的编制内容、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委员会组成、是否编制招标控制价或者招标控制价编制原则。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工作计划后,在合同文件约定时间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工作计划开展招标工作。
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招标计划的时间、发包人对相关文件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承包人应当在发出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前,按照合同文件决定的时间分别将相关文件直接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在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发包人提出的修改意见修改完成相应文件后报送发包人批准。承包人最终对外发出的相应文件应当是发包人最终批准的相应文件。
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相应文件的时间、发包人对相关文件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以及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修改意见修改完成相应文件后报送发包人批准的时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设有招标控制价是,承包人应当在开标48小时前将招标控制价报发包人审核认可,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控制价后24小时内给与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和发包人应当共同制定招标控制价保密措施,不得提前泄露招标控制价。
(4)承包人与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人在订立合同前,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将准备用于正式签订的合同文件直接报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批准的合同文件签订相关合同。合同订立后3天内,承包人应当将其中的两份副本报送监理人,其中一份由监理人报发包人留存。
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的用于正式签订的合同文件的时间以及发包人对承包人报送的用于正式签订的合同文件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5)承包人应当将本合同文件中有关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的各项条款,尤其是有关承包人对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人的管理、服务、配合和协调的义务和责任,准确地在有关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的招标文件中进行定义,并反映到有关合同中。发包人对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应当合理,并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承包人违背本项上述约定的程序或者未履行本项上述的报批手续的,发包人有权拒绝对相关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进行验收和拨付相应工程价款,所造成的损失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照本项上述约定履行审批手续的,所造成的损失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7)如果合同文件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采用联合招标的方式确定供货商,则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签订联合招标协议,明确约定双方作为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联合招标人,在组织招投标活动中,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材料和工程设备中标人确定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共同作为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人,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中标人签订合同。
是否采用联合招标的方式确定专项供应商以及联合招标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方面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5.2.3& 如果相关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招标规模时,则采用如下方式采购:
(1)承包人在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采购申请,并在采购申请中列明拟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采购数量、技术规格、合同中列明的暂估价以及至少不少于三家供应厂商的厂家名称、联系方式、供应价格(现场地面价)等情况以供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承包人有义务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进一步的细节情况,发包人有权直接和承包人提交的供应厂家进行与采购供应有关的接洽和谈判。
(2)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采购申请后,应但与发包人协商后,在14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此类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供应的批准情况。如承包人提交的采购申请未能获得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可对此加以说明。除非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了发包人予以书面形式认可或接受的函件,否则发包人在任何情况下的不作为并不应当被理解为发包人同意或批准,而应当视为发包人不认可。
(3)如果发包人根据承包人提交的采购申请,判断承包人提供的供应厂家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价格等要求,发包人保留按照承包人采购申请中列明的拟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采购数量、技术规格等,确定暂估价对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应厂商及采购价格(现场地面价),进行直接采购的权力。发包人确定供应商后,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承包人必须按照监理人发出的发包人的书面形式通知,与确定的各供应商签订供应合同。但是承包人有义务,将本合同文件中有关供应的各项技术质量条款,特别是有关承包人对供应厂商的管理、服务、配合和协调的义务和责任,准确地反映在有关的供应合同中。
25.2.4& 除非合同文件中另有约定,对于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做如下约定:
(1)承包人应当负责计算其需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订货数量,监理人予以审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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