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行政事业性收入费收入是不是要和个人经营所得报一样的数

鲁政办字[2017]8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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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7〕8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规定,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7〕83号 & & & & & & &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规定,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省政府决定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日起至日,停止征收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二、自日起至日,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即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比例,由按照增值税、消费税实际缴纳额的1%调整为0.5%。
  三、自日起,停止征收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道路清障费,普通公路道路清障由社会机构进行,其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收费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
  四、自日起,将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内河船闸过闸费,转为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上述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规范后,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优化人员结构,压缩&三公&经费、会议费、劳务费、差旅费等一般性支出,合理分担减费降负成本。对必需的相关经费,同级财政要予以保障,确保依法履行管理职能需要。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清理规范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切实&停&到位、&减&到位、&转&到位,做到令行禁止。对违反规定的,按照《》《》等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希望广东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改革开放,为全国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提供支撑...
  各地级以上市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活动评标评审专家酬劳标准,维护招标人和评标评审专家合法权益,保障水利建设项目招投标...
  广东省河流众多,以珠江流域(东江、西江、北江和珠江三角洲)及独流入海的韩江流域和粤东沿海、粤西沿海诸河为主,集水面积占全省面积的99.8%,其余属于长江流域的鄱阳湖和洞庭湖水系。全省流域面积在100平...
政务“五公开”专栏
政府信息公开
政务“五公开”专栏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9〕8号),设立广东省水利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根据粤府办...
规范性文件
水资源公报
水土保持公报
财政预决算
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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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有偿使用和论证等制度;组织水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工作;指导水量分配、水功能区划和水资源调度工作并监督实施;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城市供水的水源规划、城市防洪、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组织核定省管河道的纳污能力;指导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
咨询电话:020-
组织开展水利设施、江河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组织开展大江、大河、河口和滩涂的治理和开发;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承担河道采砂的管理与监督工作;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承担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咨询电话:020-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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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库移民工作局为省水利厅直属行政单位。负责全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管理工作;负责对口支援三峡库区工作;按职责开展全省新建、扩建、除险加固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协调全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包括以发电为主的新丰江等七大省属水库移民和安置在本省的三峡工程外迁移民)后期扶持管理工作。
咨询电话:020-
  意见征集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为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水资源,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广东省水利厅组织拟订了《广东省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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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日8时至23日8时,无大于50毫米雨量站,最大降雨为高明区合水站5.5毫米。详细进入>>>、。
  23日8时,全省江河水位均在警戒水位以下。四大江河主要控制站水位:西江高要0米(警戒0米),北江石角0米(警戒0米)东江博罗0米(警戒0米),韩江潮安0米(警戒0米)。  详细进入>>>。
  23日8时,无超汛限水位的水库。新丰江0米(汛限<font color="#ff米),枫树坝0米(汛限<font color="#ff米)白盆珠0米(汛限76米),飞来峡坝上0米(汛限24米)。  详细进入>>>。
  今年第201721号热带气旋,23日8时太平洋(或南海),风力11级,详细进入>>>,。
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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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利厅行政事业性收费一览表
来源:广东省水利厅发布日期:
收 费 项 目
计 算 单 位
收 取 对 象
收 费 依 据
城乡生活取用水
取水单位和个人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粤价[2009]62号
1、超额取水不足10%部分,加收1倍水资源费;超额取水10%以上,不足20%部分,加收2倍水资源费;超额取水20%以上,不足30%部分,加收3倍水资源费;超额取水30%以上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应当责令其暂停取水,限期整改。
2、具体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粤价[2009]62号文件执行。
生产、经营取用水
核电、火力、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
水力发电取用水
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
超、限采区
2.00~4.00
1.00~2.00
公共供水管网未覆盖区域
超、限采区
0.50~4.00
0.25~2.00
对香港、澳门供水
协议或合同水价
其他取用水
从事房地产开发、开办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开发区等经营性建设项目,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
在地面坡度5度以上、林草覆盖率50%以上的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开办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开发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采矿、采石,陶瓷厂、砖瓦窑经营性取土等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壤流失量每年每平方公里500吨以上的单位和个人
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1995]95号
具体收费标准按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1995]95号文件执行。
采石、烧瓷、烧砖等经营活动,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
开矿生产活动,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
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
省许可管理的珠江河口
在省管河道采砂的单位或个人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粤价[号
其他河道按分级许可管理权限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按不超过每立方米1.5元核定;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备案。
省许可管理的东江、西江、北江、韩江干流及珠江三角洲主要河道
河滩地、堤防地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包括河道水面、河滩地、堤防地)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其它设施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省物价局粤价函[号
具体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粤价函[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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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湘价费〔2009〕62号)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现将全省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予以重新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全省水利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
执收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执收场所的醒目位置对收费项目、范围(含减免范围)和标准等进行公示,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水利系统内举办(含各级机关和机关授权或委托的事业单位)三个月以内培训班的收费,由主管部门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的规定办理。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价费〔号)、《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水土流失防治费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号)同时废止。
  附件:全省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表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全省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表
收费标准(元)
备       注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利用水工程或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
按规定用途使用
1、城市是指县城所在地以上的城镇,县城以下的城镇(工矿区)自来水公司(厂)取水按城市公共供水取水标准计收;
   (1)工业取水
2、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取水量的部分按标准的1.5倍计收,没有取水许可证取水的,按标准的3倍计收;
 (2)生活取水
 (3)城市公共供水取水
3、保证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和生产安全取水并综合利用的,按地下水收费标准的50%计征。
 (4)水力发电取水
每千瓦小时
4、下列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5)火力发电循环冷却取水
每千瓦小时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2)农业灌溉、水产养殖取水的;
(3)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地表水150m3/月、户以内,地下水80m3/月、户以内);
(4)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5)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6)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5、水资源费资金分成比例另文规定。
   (1)城市规划区内取水
     ①城市公共供水取水
   ②其他取水
 (2)非城市规划区取水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用于水土保持建设与管理支出
1、下列情况免征或减征:对农民从事农业生产免征;非农民从事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减半征收;实施土地“三通一平”的单位和个人在“三通一平”阶段已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在“三通一平”基础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免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损坏原地貌的
损坏原地貌、造成水土保持功能降低或者丧失的单位和个人
2、按技术要求自行恢复监测、科研等设施的不收费。
损坏监测、科研等人工水土保持工程设施的
 按恢复同等规模、标准设施的现行工程造价和科研中断损失费用现行水平确定补偿标准
损坏水土保持工程、监测、科研等设施的单位和个人
3、损坏监测、科研等设施的程度和补偿标准,由有价格认证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水土流失防治费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
用于水土流失防治的相关费用支出
1、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负责治理,不自行治理或治理达不到水土保持技术标准的单位和个人,按收费标准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治理。有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水土保持方案,但没有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水土流失防治或治理不合格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费全额征收。
损坏原地貌的
乱堆放、乱倾倒废碴的
烧制石灰、水泥的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
用于水土流失防治的相关费用支出
2、下列情况实行免征、减征:对农民免征;非农民从事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减半征收;实施土地“三通一平”的单位和个人在“三通一平”阶段已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在“三通一平”基础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免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3、对同时存在几种情形造成水土流失的,按其中单项最高收费项收费,不重复征收。
烧瓦、烧砖的
4、采矿企业和个人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能准确核定其产品产量的,根据水利部关于《颁布〈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和定额〉的通知》(水总[2003]67号)可按1公斤炸药爆破2吨石料,用消耗炸药换算成产品产量。对于从山体炸开石头后,再将大石炸成小石的采石者等需进行2次及以上爆破的情况,以消耗炸药量换算成产品产量的具体数量由市州价格部门核定。
河道采砂管理费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河道内采挖砂石、取土、淘金的单位和个人
用于河道与河道工程的维修、工程设施的更新改造及河道管理单位的管理费
按翻动砂石、土的体积计算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防洪保护区范围内受益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银行(含信用社)、保险公司、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用于河道工程的修建、维护及管理支出
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
银行(含信用社)、保险公司
按上年利息、保费收入
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按上年业务收入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溉工程设施开发补偿费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溉工程设施
 兴建与被占用工程或工程设施效益相当的替代工程,或按恢复同等规模标准工程设施的现行造价等额计收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三年以上(含三年),而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 
用于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开发项目和灌排技术设备改造  
兴建与被占用工程或工程设施效益相当的替代工程的不收费
给工程管理的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的
 经法定的评估机构评定金额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包括占用期三年以上和三年以下),给工程管理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用于弥补损失
第&[1]&页&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二、关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三)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日起执行。
二&#9675;&#9675;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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