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注销营业执照照注销了,商标怎么办

分公司营业执照被注销了有没有限制注销后多久才能重办
分公司营业执照被注销了,有没有限制注销后多久才能重办
09-08-20 &匿名提问
商标法规定,企业执照吊销后在一年内可以转让给其他人,如果过了这个期限,商标权人的主体资格都消失了,在法律上视为无效商标。对于一个无效商标,自己肯定不能使用,更不能许可给他人使用,当然如果已做许可也会视为无效!!!如果商标的所有人是个体工商户,要看这个所有人到底是个体工商户的商号还是户主,如果是商号则和企业的情况一样处理,如果是户主,就没有这些问题,许可也自然有效。中国品牌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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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营业执照吊销其商标是否就可以使用(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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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营业执照吊销其商标是否就可以使用(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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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注销对注册商标有影响吗?
& 营业执照注销对有影响吗?下面中细软顾问为您介绍一下。营业执照注销掉商标也会跟着无效的,这种情况建议你在公司还未注销之前将该商标转让到你个人名下,否则公司注销后,由于商标权利的主体不存在了,商标就自然无效掉了。& 但是,由于商标是要转让到你个人名下,所以,你必须要提供以你名字为经营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而且该经营执照的经营范围得和这个商标所保护商品的范围一致,否则是不能转到你个人名下的;& 因此,你现在的当务之急是办理一个与商标保护范围一致的个体执照,或是在朋友那找一个符合的执照,附上你的名字也可以操作;& 办理可以来北京中细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细软是国家商标局指定备案机构,始创于2002年,是一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国内外专利、商标、版权代理资格的一站式全产业链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提供商标设计、商标注册、商标查询、商标转让、商标变更、专利及版权等服务,600多专业顾问,更加权威、可靠。中细软官方网站&24小时咨询热线400-700-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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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吊销后商标权的认定和处置
核心提示:吊销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职权对具有违法行为的市场主体所实施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职权对具有违法行为的市场主体所实施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一旦受吊销营业执照的制裁,意味着被强制责令关闭、解散,从此将清理出局、退出市场。随着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活动的不断深入,特别是每年的企业年检期间或之后,各地总会有一大批企业法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了营业执照,不难发现,其中不少企业法人原先拥有。该如何认定、处置这些遗留商标或商标权,当前已成为我们面临的亟待解决的问题。以下是笔者的几点看法。
  一、营业执照吊销后企业法人主体资格和商标权依然存续
  任何企业法人的设立,必须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许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核准登记手段和颁发营业执照方式赋予企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即法人主体资格和合法经营资格。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不等同于吊销企业法人,它仅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法人的违法行为所采取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该措施并没有剥夺企业的法人主体资格,而只是剥夺其继续经营资格,被要求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是对企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一种限制,企业法人还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成立清算组,开展债权收回、债务清偿,乃至分配包括商标权在内的剩余资产等系列非经营的民事活动。从具体行政行为的结果看,通过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处罚都会剥夺企业法人的经营权,但只有注销登记行为才会同时剥夺企业的法人主体资格。企业法人主体资格的消灭如同企业法人主体资格的取得需要通过设立登记一样,也要通过注销登记来实现。尽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但其法人主体资格及其商标权依然存续。
  二、只有注销登记才宣告企业法人终止,企业法人终止后商标权随之灭失
  企业法人终止指的是企业的法人主体资格消灭、组织上解散、并终止经营活动等法律关系变化和解除的行为和事实。《民法通则》第四十六条指出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也就是说,当企业法人出现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被宣告破产等终止事由时,还必须经过注销登记才能彻底终止。可见吊销营业执照不是宣告企业法人的终止,仅是一种引发企业法人终止的原因,吊销营业执照之后,企业法人还必须履行注销登记的法律要求。
  商标权属于民事权利,它是由商标权主体、商标权客体和商标权内容三部分构成,商标权主体就是商标权的所有人,即人,根据我国规定,商标权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他们是商标权的享有者。而商标权的客体是法律对商标权所保护的具体对象,是商标权的物化载体,也就是注册商标。商标权尽管是无形的产权,但它必须授予某一具体的民事主体,并依附于某一具体的客体,才能明确商标权保护的具体内容。如果一个企业法人被注销,意味着企业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被依法取消,不再具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企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企业法人成立时产生,到企业法人终止时消灭。商标权作为企业被注销前享有的一项民事权利,将伴随着民事主体资格的撤销而失去法律效力。
  三、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还必须经过清算、注销程序
  当然企业法人注销前还必须进行清算,《民法通则》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其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也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日在答复北京市海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法人终止后其商标专用权的函中就明确指出:&企业法人终止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结。......清算活动结束后,该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终止。&至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企业法人在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后、终止之前必须经过清算、注销这两道程序。
  诚然《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进行清理。&此规定好像指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无需经过清算就可以直接进行注销登记,毋庸讳言,这是行政法规制订时的缺失疏漏。因为注销登记是一种依申请、有条件的登记行为,只有当清算组组织清算,清算完毕后主动向登记机关提交已经确认的清算报告等材料,并经登记机关核准,才予以注销。法律上根本没有强行注销之说,更没有先注销后清算的规定,要不然,注销依据何在,以什么名义组织清算,如何确保相关当事人的权益。经清算的注销登记才是企业法人终止的标志。此规定明显和《民法通则》等法律抵触,根据法律效力等级原则和实际操作,应该修订纠偏。
  四、经过清算,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可以商标权
  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只有通过清算,清理其债权债务,处置其剩余资产,才能了结其曾经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关系。现实生活中,许多企业法人一旦被吊销营业执照就关门大吉,销声灭迹,组织清算者寥寥无几。即使组织清算,商标权也无人问津。商标作为无形资产,理应属于清算之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应及时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理应把企业注册商标视同有形的实物和金融财产一样聘请专业人员进行评估作价,采取合法形式,通过合法途径(如拍卖)对商标权进行整体变卖。然后,把变卖所得的价款列为企业剩余资产进行分配。这时商标权属发生了转移,被清算的企业法人已成为商标权的转让方,在注销登记之前应与商标权受让方签订商标权转让合同,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核准后,商标局予以公告,受让方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权。只有企业法人注销之前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才有效(因为主体资格成立)。如果企业法人在注销后才与他人达成转让协议,那么由于被注销的企业法人已经终止,不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不能再以企业法人的名义进行任何法律行为,签订的转让合同也就无法成立。企业法人注销后任何人任何组织无权而且再也没有机会将之前所属的商标权进行转让,该商标回复到未注册前的状态,进入公有领域。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尚未注销的企业法人在签订转让合同之前,曾与他人签订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商标权转让事宜,商标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其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转由受让方为合同当事人,原合同所规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
  五、企业法人注销后,注册商标进入公有领域
  我国商标法规定,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而且规定违反商标使用管理的,商标局可以依法撤销注册商标。一些人误认为只有商标局的注销和撤销行为才会丧失商标权,即使企业法人被注销,但在商标局注销和撤销注册商标之前商标权依然存在。其实不然,商标法所指的注销和撤销行为只是商标局自己的管理行为,并没有规定注销或撤销注册商标是商标权终止的必然要求。可以这么说。商标局的注销、撤销以及登记机关对企业的注销登记是造成商标权灭失的三种原因。
  商标法没有规定任何个人或组织有申报商标注销、撤销的义务,除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注册人主动申报,商标局并不知道企业法人是否已经注销,只有待到续展期满,才以其没申请续展为由对&注册商标&予以注销。商标局实践中,企业法人注销后的相当长的时间内,本已终止灭失、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商标被视为有效商标依然受到法律保护,这一点影响了市场经济中商标资源的充分利用。笔者窃以为,只要拿出商标权已经终止灭失的证据(如企业注销登记证明),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注册进入公有领域的商标。(2002年)
  笔者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对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法人资格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第106号)中认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登记主管机关吊销后,企业法人资格随之消亡,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不需要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对此,笔者认为其解释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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