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未分割的房产离婚后修改离婚协议还能要求分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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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分割财产后一年内可以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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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协议书分割财产后一年内可以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吗?  我国法律十分尊重当事人对于婚姻关系存续中的财产权,允许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其财产归属。依据这个原则,“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离婚协议作为法律文书,原则上是不允许变更的;只有在法定的期限内,同时具备法定的情形下,“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才“应当受理”。相关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如下:“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如果夫妻双方订立的离婚协议书是在“一年内”的法律期限,则有权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或者撤销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但如果法院查明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未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起诉方的诉讼请求是很难得到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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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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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打官司、就上大律师网,全国热线电话:离婚时未分割的房产另一方能否请求收益?
来源:抚州法院
作者:傅晓晖
  【案情】
  杨某、姜某婚后曾建房一栋,产权证办在姜某名下。2003年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当时离婚协议在财产处理项中注明:“无共同财产”。后被告姜某出租该房产并收取租金3.6万元,因未给付一半租金与杨某,杨某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姜某给付1.8万元租金。
  【分歧】
  本案中,房屋租金能否分割有二种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理由房屋产权证一直是在姜某名下,离婚时离婚证财产处理项中注明“无共同财产”,即双方认可离婚后无共同财产,故诉争房屋为其个人财产,那么出租该房屋的收益杨某无权要求分割。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诉争房产应该属于双方离婚时未进行分割的财产。出租该房产并收取的租金3.6万元,应该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夫妻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离婚协议书》的审查仅仅是形式上的审查,不作实质审查。至于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是否对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婚姻登记部门自然无从知晓。本案中虽然双方在民政局离婚时,离婚协议财产处理项中注明“无共同财产”,但实际离婚时夫妻双方都知道共同财产未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三) 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根据以上司法解释,可以认定该房产属于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而租金属于该房产产生的孳息,自然也可以进行分割。
(作者单位: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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