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可以用反恐怖法对寄递白云物流寄递管控平台处10万元罚款吗

快递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违法案例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快递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违法案例 阅读已结束,下载本文需要 想免费下载更多文档?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下载文档到电脑,同时保存到云知识,更方便管理 还剩1页未读,继续阅读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你可能喜欢沭阳这家快递公司被罚15万!寄快递不能再任性了!!_民生新闻_新闻_宿迁网宿迁网 新闻热线:3 沭阳这家快递公司被罚15万!寄快递不能再任性了!!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 快递业呈爆发式发展态势。 但由于快递渠道 自身具有的盈利性、开放性等局限, 往往容易被不法分子 利用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收寄快件不实名登记、 不开箱验视等现象还时有存在, 快递业网点管理不规范、 从业人员良莠不齐等问题也层出不穷。 9月25日,沭阳县城区一家快递公司涉嫌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违反了《反恐怖主义法》被处15万元罚款。据悉,这是我国《反恐怖主义法》日正式实施以来,宿迁市首例根据《反恐怖主义法》规定对违法企业作出的&反恐罚单&。那么,这家快递公司到底为何就违反了《反恐怖主义法》呢? 8月 5日,沭阳县公安局民警在办理刘家某等人涉嫌贩毒案件时,发现自2017年4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刘家某等多次通过快递贩卖冰毒,民警随即展开侦查。&犯罪嫌疑人将冰毒藏匿在玩具娃娃中,通过快递贩卖,而快递公司没有严格按照规定对包裹进行查验和实名登记,造成冰毒通过寄递渠道流出。&据办案民警仲召杰介绍。 经过调取快递面单和现场视频监控,确认沭阳一快递有限公司有3家网点存在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未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未依照规定对寄递物品进行开箱验视的违法事实之后,将该案移送邮政管理部门立案调查。 9月25日,宿迁市邮政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相关规定,对该快递公司处以15万元罚款,对公司主管人员和网点负责人分别处以1万元罚款。 据了解,本案中的违法行为人法律意识淡薄,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开箱验视、实名登记、过机安检三项制度,让不法分子钻了空子,违反了《反恐怖主义法》,受到严厉的经济处罚。 希望通过本案,警醒教育大家,反恐无小事。特别是寄递从业人员一定要谨记违法成本,认真履职,做到不收寄禁止寄递物品,以免触犯法律,后悔莫及。 寄递业管控将再升级 今年,省公安、邮管2部门联合开展&清风行动&;年初,国家邮政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发布《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近期,省公安、综治、国安、邮管等9部门又联合开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和寄递物流渠道专项整治行动&;省公安厅、邮管局、国安厅三部门还联合发布《关于严格邮件、快件寄件人身份信息查验登记的通告》。这一系列高密度举措充分表明了各级党委政府和邮管、公安等部门强化寄递渠道安全监管的决心和态度。 下一步,公安机关将发挥职能作用,常态落实&公安取证、邮管处罚&工作机制,会同邮管部门全力推动寄递行业开箱验视、实名登记、过机安检&三项制度&落实,坚决防止禁寄物品进入寄递渠道,全力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社会大局安全稳定。 我们希望寄递企业、从业人员 1、认清违法成本,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开箱验视、实名登记、过机安检三项制度,不得收寄禁止寄递物品。 2、对寄件人身份不明、拒不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所填身份信息与证件不相符以及拒绝验视的,一律不得收寄。 3、对违反规定的寄递企业和从业人员,公安机关将会同邮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我们呼吁广大群众 1、在寄件时应当接受、配合寄递企业对寄递物品进行验视,主动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配合寄递企业进行核对、登记。 2、对寄件人不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拒绝从业人员进行开箱验视的,寄递企业不予收寄。 3、对在邮件、快件内夹带禁寄物品,将禁寄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其他物品交寄,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文章来源: &&&&责任编辑:许珊珊&& 版权声明&&&&&&宿迁报业传媒集团旗下媒体宿迁日报、宿迁晚报、 宿迁网所发表之文章与图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未经书面许可不得转载。 部分网站的侵权行为,如擅自转载、更改消息来源以及抄袭等,宿迁报业传媒集团及其旗下媒体已经委托有关部门收集相关证据。 本站部分资源来自网络,如有侵犯您的版权及其他权益,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核实情况后进行相关删除!  |  |  |  |  |  苏B2- 苏新网备2006023 苏ICP备号 版权为 宿迁网 www.sq1996.com 所有 未经同意不得复制或镜像宿迁网  联系方式:0主管:宿迁市委宣传部 主办:宿迁日报社 法律顾问: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宿迁分所 胡剑桥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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