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主管部门推广牵头部门是哪个部门

四部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全文)
(三)改进补贴资金拨付方式。每年初,生产企业提交上年度的资金清算及产品销售、运行情况,包括销售发票、产品技术参数和车辆注册登记信息等,企业注册所在地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所上报材料审查核实并公示无异后逐级报省级推广工作牵头部门;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并重点抽查后,将申报材料报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并抄送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结合日常核查和重点抽查情况,向财政部出具核查报告。财政部根据核查报告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 二、落实推广应用主体责任 (一)生产企业是确保新能源汽车推广信息真实准确的责任主体。生产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制度办法;应对自身生产和销售环节加强管理与控制,会同销售企业对上报的新能源汽车推广信息的真实可靠性负责;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管控方案,运用产品信息管理系统等,加强对其各级销售商销售信息的管理,销售企业应严格核对每一笔销售信息,确保逐级上报的产品推广信息和消费者信息真实、准确、可查。生产企业应建立企业平台,全面、真实、实时反映车辆的销售、运行情况,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统一接口和数据交换协议,及时、准确上报相关信息。新出厂车辆必须安装车载终端等远程监控设备;2016年及以前已出厂或销售车辆,为用户提供无偿加装服务;对销售给个人消费者的车辆,在信息采集和管理上应严格保护个人隐私。 (二)地方政府是实施配套政策、组织推广工作的责任主体。地方政府应认真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承担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主体责任,要明确本地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切实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组织实施工作。一是调整完善地方支持政策。各级地方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新能源汽车推广方案,加大对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支持力度,加大城市公交、出租、环卫等领域新能源汽车更新更换力度,加强对企业监督检查。二是强化资金使用管理。地方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切实承担财政资金申报使用管理的监管,按各自职责对车辆上牌、车辆运营、补贴申报、数据审核等环节严格审核把关;应加强验车环节管理,确保车辆交付使用时整车及电池等核心零部件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一致;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对把关不严的责任人予以追究,加大对骗补等失信企业处罚。各地财政部门应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根据企业实际推广情况拨付补贴资金,确保补贴资金安全有效。三是建立健全地方监管平台。有关省(区、市)应建立地方新能源汽车监管平台,及时汇总整理企业报送数据,对接国家监管平台,加强对本地区车辆的监督管理。四是优化产业发展环境。不得对新能源汽车实施限行限购政策。应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目录》,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障碍限制外地品牌车辆及零部件、外地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进入本地市场。 (三)国家有关部门将加强推广应用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建立国家新能源汽车监管平台,并通过该平台对新能源车辆(私人购买乘用车可视情况适当放宽)推广应用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管。此外,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新能源汽车推广核查制度,定期不定期组织第三方机构或省级有关部门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信息核查、抽查。
【版权提示】中商情报网倡导尊重与保护知识产权。如发现本站文章存在版权问题,烦请联系、4,我们将及时沟通与处理。
【数据平台合作】我们的数据自媒体平台“”、数据交易所“”正式上线了!欢迎各位数据自媒体们合作入驻。免费入驻类型:各行业数据自媒体、数据企业。咨询QQ :
中商情报网扫一扫、与您一起发现数据的价值
中商产业研究院扫一扫、每天阅读免费高价值报告
中商情报网始终聚焦科技、互联网+、创业、财经、产经大数据等,目前在全国财经网站中排名居前,旗下中商产业研究院专注产业经济细分市场研究,中商可以为用您提供一手的市场数据和高价值的商业资讯,欢迎沟通交流合作!
广告、内容合作请点这里:
askci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商情报网版权所有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粤B2-您现在的位置:
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科技厅(局、科委)、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发展,不断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完善推广应用补贴政策
  (一)提高推荐车型目录门槛并动态调整。一是增加整车能耗要求。纯电动乘用车按整车整备质量不同,增加相应工况条件下百公里耗电量要求;纯电动专用车按照车型类别增加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kg)、吨百公里电耗等要求;进一步提升纯电动客车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kg)要求。二是提高整车续驶里程门槛要求。提高纯电动客车、燃料电池汽车续驶里程要求,适时将新能源客车续驶里程测试方法由40km/h等速法调整为工况法;逐步提高纯电动乘用车续驶里程门槛。三是引入动力电池新国标,提高动力电池的安全性、循环寿命、充放电性能等指标要求,设置动力电池能量密度门槛。提高燃料电池汽车技术要求。四是提高安全要求,对由于产品质量引起安全事故的车型,视事故性质、严重程度等扣减补贴资金、暂停车型或企业补贴资格。五是建立市场抽检机制,强化验车环节管理,对抽检不合格的企业及产品,及时清理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六是建立《目录》动态管理制度。新能源汽车产品纳入《目录》后销售推广方可申请补贴。一年内仍没有实际销售的车型,取消《目录》资格。七是督促推广的新能源汽车应用。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申请补贴,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作业类专用车除外),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车辆获得行驶证年度执行。
  (二)在保持年补贴政策总体稳定的前提下,调整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对新能源客车,以动力电池为补贴核心,以电池的生产成本和技术进步水平为核算依据,设定能耗水平、车辆续驶里程、电池/整车重量比重、电池性能水平等补贴准入门槛,并综合考虑电池容量大小、能量密度水平、充电倍率、节油率等因素确定车辆补贴标准。进一步完善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补贴标准,按提供驱动动力的电池电量分档累退方式核定。同时,分别设置中央和地方补贴上限,其中地方财政补贴(地方各级财政补贴总和)不得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详细方案附后)。除燃料电池汽车外,各类车型年中央及地方补贴标准和上限,在现行标准基础上退坡20%。同时,有关部委将根据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产业发展、推广应用规模等因素,不断调整完善。
  (三)改进补贴资金拨付方式。每年初,生产企业提交上年度的资金清算报告及产品销售、运行情况,包括销售发票、产品技术参数和车辆注册登记信息等,企业注册所在地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所上报材料审查核实并公示无异后逐级报省级推广工作牵头部门;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并重点抽查后,将申报材料报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并抄送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结合日常核查和重点抽查情况,向财政部出具核查报告。财政部根据核查报告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
  二、落实推广应用主体责任
  (一)生产企业是确保新能源汽车推广信息真实准确的责任主体。生产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制度办法;应对自身生产和销售环节加强管理与控制,会同销售企业对上报的新能源汽车推广信息的真实可靠性负责;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管控方案,运用产品信息管理系统等,加强对其各级销售商销售信息的管理,销售企业应严格核对每一笔销售信息,确保逐级上报的产品推广信息和消费者信息真实、准确、可查。生产企业应建立企业监控平台,全面、真实、实时反映车辆的销售、运行情况,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统一接口和数据交换协议,及时、准确上报相关信息。新出厂车辆必须安装车载终端等远程监控设备;2016年及以前已出厂或销售车辆,为用户提供无偿加装服务;对销售给个人消费者的车辆,在信息采集和管理上应严格保护个人隐私。
  (二)地方政府是实施配套政策、组织推广工作的责任主体。地方政府应认真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承担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主体责任,要明确本地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切实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组织实施工作。一是调整完善地方支持政策。各级地方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新能源汽车推广方案,加大对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支持力度,加大城市公交、出租、环卫等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更新更换力度,加强对企业监督检查。二是强化资金使用管理。地方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切实承担财政资金申报使用管理的监管,按各自职责对车辆上牌、车辆运营、补贴申报、数据审核等环节严格审核把关;应加强验车环节管理,确保车辆交付使用时整车及电池等核心零部件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一致;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对把关不严的责任人予以追究,加大对骗补等失信企业处罚。各地财政部门应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根据企业实际推广情况拨付补贴资金,确保补贴资金安全有效。三是建立健全地方监管平台。有关省(区、市)应建立地方新能源汽车监管平台,及时汇总整理企业报送数据,对接国家监管平台,加强对本地区车辆的监督管理。四是优化产业发展环境。不得对新能源汽车实施限行限购政策。应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目录》,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障碍限制外地品牌车辆及零部件、外地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进入本地市场。
  南方财富网微信号:南财
南方财富网声明:股市资讯来源于合作媒体及机构,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48小时排行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
当前位置:&&&&&&
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
日期:日&&&&&
财建[201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等文件要求,为加快推动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培育良好的新能源汽车应用环境,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资金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给予奖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补对象   中央财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补资金是对充电基础设施配套较为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模较大的省(区、市)政府的综合奖补。   二、奖补条件   获得中央财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补资金的各省(区、市)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新能源汽车推广规模较大。各省(区、市)新能源汽车推广要具备一定数量规模并切实得到应用:   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区域和重点省市(包括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山西、江苏、浙江、山东、广东、海南),年新能源汽车(标准车)推广数量分别不低于3.0万辆、3.5万辆、4.3万辆、5.5万辆、7万辆,且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2%、3%、4%、5%、6%。   中部省(包括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和福建省,年新能源汽车(标准车)推广数量分别不低于1.8万辆、2.2万辆、2.8万辆、3.8万辆、5.0万辆,且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1.5%、2%、3%、4%、5%。   其他省(区、市)年新能源汽车(标准车)推广数量分别不低于1.0万辆、1.2万辆、1.5万辆、2.0万辆、3.0万辆,且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1%、1.5%、2%、2.5%、3%。   新能源标准车推广数量以纯电动乘用车为标准进行计算,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按照相应比例进行折算(折算关系见附件1)。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所属公共机构实行属地化考核,即相关单位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纳入所在省(区、市)统一计算。   (二)配套政策科学合理。各省(区、市)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各职能部门参加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推进机制;要按照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切实履行政府应承担的职责,制定出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和地方鼓励政策,并向社会公布,加快形成适度超前、布局合理、科学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2016年4月底前,各省(区、市)应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及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报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等部门(以下统称五部门)备案。未按要求制定出台的地区不得享受中央财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补资金。   (三)市场公平开放。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新能源汽车推广目录,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障碍限制采购外地品牌车辆;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障碍限制外地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进入本地市场;要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得自行制定地方标准;不得对新能源汽车进行重复检测、强制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在本地设厂、强制要求整车企业采购本地生产的电池、电机等零部件。经有关部门认定存在上述地方保护行为的省(区、市),中央财政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奖补资金进行相应扣减。   三、奖补方式和标准   (一)奖补方式。中央财政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省(区、市)安排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奖补资金,奖补资金由中央财政切块下达地方,由各省(区、市)统筹安排用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等相关领域。   (二)奖补标准。奖补标准主要根据各省(区、市)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确定,推广量越大,奖补资金获得的越多,具体标准见附件2。   四、奖补资金使用范围   奖补资金应当专门用于支持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充换电服务网络运营监控系统建设等相关领域。地方应充分利用财政资金杠杆作用,调动包括政府机关、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企业、物业服务等在内的相关各方积极性,对率先开展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解决充电难题的单位给予适当奖补,并优先用于支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确定的相关重点任务。   奖补资金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力,不得用于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和新能源汽车运营补贴。纳入奖补范围的充电设施应符合相应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所属公共机构应同等享受地方政府对本地区公共机构的奖补标准。   五、资金申请和下达   (一)每年2月底前,各省(区、市)财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能源等部门,编制奖补资金申请报告,联合上报至五部门。申请报告应包括:各省(区、市)上年度各车型实际推广情况,并按要求折算成标准车;车辆推广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车辆销售发票、车辆注册登记信息、相关技术参数等。   (二)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组织专家对各省(区、市)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复核并将结果提交至财政部,财政部按程序拨付奖补资金。   六、监督管理   (一)各省(区、市)财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能源等部门要对本地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补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违规使用资金的地区,将追缴扣回奖补资金。   (二)各省(区、市)要加大充电基础设施支持力度,结合本地区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情况研究制定具体支持措施;鼓励创新投入方式,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建设运营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   (三)建立信息上报和公示制度。各省(区、市)要建立车辆推广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情况上报制度,按月报送新能源汽车推广、充电设施数量情况等信息,并于月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至五部门。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各省(区、市)应将上一年度车辆推广情况、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及充电基础设施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自查报告上报至五部门,五部门将对各省(区、市)进行综合考核,并向社会公示。   本政策执行期限为年。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将根据产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政策。
  附件1:  附件1:
  &&&&&&&&&&&&&&&&&&&&&&&&&& 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  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装[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能源汽车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牵头部门,相关行业组织,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 新能源汽车正处于产业发展初期和关键时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安全问题既涉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关系到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大局。各地方政府新能源汽车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牵头部门、各有关生产企业要根据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和7月6日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座谈会议精神,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有关要求,高度重视新能源汽车全产业链、全生命周期的安全问题,把保障安全放在工作首位,把握关键环节,加快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体系,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要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整车产品负总责。要牢固树立质量安全责任意识,从研发制造、运行监控、维护保养等各环节严格管控,确保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安全及生产一致性。(一)提升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生产企业要加大研发投入,加强核心关键技术攻关,以技术保安全,努力开发先进适用的新能源汽车车型产品。要加强供应商管理,严格把控零部件质量,并对零部件质量问题负责。严格车辆出厂检测,确保生产一致性和整车质量安全。自日起,电动客车安全所有新生产的新能源客车《电动客车安全技术条件》(见附件)的。(二)建立健全企业监测平台。生产企业要建设和完善新能源汽车企业监测平台,与用户充分沟通并签订保密协议,自日起对新生产的全部新能源汽车安装车载终端,通过企业监测平台对整车及动力电池等关键系统运行安全状态进行监测和管理,按照《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GB/T 32960)国家标准要求,将公共服务领域车辆相关安全状态信息上传至地方监测平台。企业监测平台应设置与国家监测平台接口,接受国家监测平台的监督抽查,在接到国家监测平台实时数据调用指令时,应当按指令要求将对应车辆的相关安全状态信息上传至国家监测平台。生产企业要合理设置整车及电池安全阈值,通过企业监测平台实时监测关键系统运行参数,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要及时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已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整车企业要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免费提供车载终端、通讯协议等相关监测系统的升级改造服务,及时通知用户说明远程安全监测的必要性,争取逐步纳入监测平台。生产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监测数据信息,不得泄露、篡改、损毁或出售等。(三)提高售后服务能力。生产企业要信守产品质保承诺,合理布局售后服务网络,建立健全新能源汽车售后安全运行档案制度,做好新能源汽车定期安全检查、保养等服务工作,特别要加强对动力电池、线束和连接器在内的高压系统的检查维护。严格执行新版充电接口、通讯协议国家标准要求,新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要满足新版充电接口和通讯协议国家标准的要求,对已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产品要提供免费改造升级服务,提高充电互通性和安全性。(四)配合做好产品质量检查工作。生产企业要会同运营企业、销售公司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新能源汽车产品市场抽样核查、安全隐患排查等工作。对发生起火、爆炸等安全事故的产品,按照要求开展调查,深入分析查找原因,对存在设计缺陷的同类产品要立即采取改进措施。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安全监管工作地方新能源汽车,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建立健全地方监平台,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建立安全事故处理机制,对出现的安全问题及时启动调查机制。(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安全监管工作组,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机制。组织生产、运营等企业对公共服务领域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及其动力电池、充电基础设施等运行状况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重点对早期推广车辆进行安全排查,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二)建立健全地方监测平台。各地要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监测平台,实时接收来自车辆生产企业转发的本辖区内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整车运行安全状态、行驶里程和充电量,整车和动力电池、驱动电机等关键系统故障等信息。地方监测平台应设置与国家监测平台接口,接受国家监测平台的监督抽查,在接到国家监测平台实时数据调用指令时,应当按指令要求将相关信息上传至国家监测平台。地方监测平台建设参照《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GB/T 32960)国家标准,不得在国家标准之外随意扩大信息采集范围,同时应当做好地方监测平台数据保密工作,确保信息安全。(三)建立安全事故处理机制。制定新能源汽车事故应急预案、抢险救援方案和事故调查方案,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培训宣贯。新能源汽车发生起火等安全事故后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抢险救援,及时组织专家和相关企业开展事故调查。调查结果要及时上报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并主动公开。三、行业组织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和技术支撑作用行业组织要高度重视新能源汽车安全工作,组织行业企业开展安全技术交流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水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研究建立新能源汽车安全信用评价体系,定期完成评价报告;根据需要推荐、组建专家组,协助政府部门开展安全事故调查。行业学会要搭建技术交流平台,提高企业产品安全设计水平和用户科学合理使用知识。标准化机构要加大新能源汽车安全标准研究力度,加快完善安全标准体系,加强安全标准宣贯和应用评估。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监测平台、地方监测平台的监督,加强企业生产一致性监管和产品质量安全考核。对于存在未按规定建立监测平台、发生车辆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企业或车型,视问题性质、严重程度采取公开通报、责令限期改正,暂停或取消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等措施。 附件: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2016年11月11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阅读已结束,下载文档到电脑
想免费下载本文?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还剩2页未读,继续阅读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你可能喜欢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新能源汽车主管部门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