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培训机构相匹配业态的财政体制属于什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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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旭人:进一步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对“十二五”时期加快财税体制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切实按照《建议》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积极构建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财税体制、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服务。
一、“十一五”时期财税体制改革取得重要进展
“十一五”时期,我国财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取得重要进展。
不断完善财政体制,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各级政府的收入划分和支出责任总体保持相对稳定。中央对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不断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不断扩大,归并和清理专项转移支付力度进一步加大。调整民族地区转移支付政策,开展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试点,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规模逐步扩大。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相应形成地方财政收入,并由地方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财政支出,有力地促进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区域协调发展。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探索建立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积极推进省直管县和乡财县管财政管理方式改革。
健全预算管理制度,财政管理水平明显提高。政府预算体系框架初步建立,进一步完善了公共财政预算,全面编制了中央和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推进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试点,启动了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试编工作。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体系不断健全。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深入开展。预算编制管理水平逐步提高。预算执行管理继续强化。预算公开工作加快推进。
推进税收制度改革,政府与企业、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进一步规范。全面取消农业税,切实减轻了农民负担。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公平了税收负担。全面实施消费型增值税,完善了增值税制度,促进企业扩大投资和技术改造。顺利推进税费改革,理顺税费关系,建立了依法筹集公路发展资金的长效机制。调整和完善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制度。
总体上看,“十一五”时期财税体制改革成效明显,保障了财政职能作用的发挥,较好地服务了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同时也要看到,与建立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财税体制目标相比,现行财税体制还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够清晰,省以下财政体制尚需完善;预算完整性和透明度有待提高,财政管理需进一步加强;税制结构不尽合理,地方税体系建设相对滞后等,迫切需要通过加快财税体制改革加以解决。
二、“十二五”时期加快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
《建议》提出,要加快改革攻坚步伐,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对加快财税体制改革提出了具体要求。根据《建议》精神,结合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认真总结以往财税改革的经验,“十二五”时期加快财税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主线,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立足点,积极构建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科学发展的财税体制、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加快财税体制改革,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明确方向,服务大局。把科学发展观切实贯穿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全过程,进一步健全公共财政体系,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发展,为推动科学发展与社会和谐提供体制保障,努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二是整体设计,协调联动。妥善处理政府与纳税人、中央与地方、政府与社会、财政与金融、财政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关系,统一规划,全面设计,综合配套,协调推进,加强各项财税改革之间以及财税改革与其他改革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改革合力。三是积极稳妥,循序渐进。既抓住机遇,突出重点,加大改革力度;又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精心谋划,远近结合,分步实施,成熟一项推出一项,确保改革平稳有序进行。
加快财税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完善财政体制。在合理界定事权基础上,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要求,进一步理顺各级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健全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加强县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提高预算完整性和透明度。建立并不断完善科学完整、结构优化、有机衔接、公开透明的政府预算体系,全面反映政府收支总量、结构和管理活动。健全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制度,强化预算管理,增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健全税收制度。完善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税种,财产税、环境资源税及其他特定目的税相协调,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调节的复合税制体系,充分发挥税收筹集国家财政收入的主渠道作用和调控经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
三、“十二五”时期加快财税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出发,在保持分税制财政体制框架基本稳定的前提下,进一步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
合理界定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在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明确政府和市场作用边界的基础上,按照法律规定、受益范围、成本效率、基层优先等原则,合理界定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并逐步通过法律形式予以明确,力争首先在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划清中央与地方的支出责任。同时,结合推进税制改革,按照税种属性和经济效率等基本原则,研究进一步理顺政府间收入划分,调动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
完善中央对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科学设置、合理搭配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发挥好各自的作用。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加大对中西部地区转移支付力度,优先弥补禁止和限制开发区域的收支缺口,推进主体功能区建设。积极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加快发展。分类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并从监管制度、技术操作等方面着手,进一步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
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规范省以下财政收入和政府支出责任划分,将部分适合更高一级政府承担的事权和支出责任上移。强化省级政府在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支出责任,提高民生支出保障程度。在注意处理好与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和其他经济管理权限关系的基础上,积极推进省直管县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强化乡镇财政管理,因地制宜深化乡财县管改革。
加快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把加强县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满足县级基本财力保障需要,实现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为目标,在中央和省级财政加大支持力度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和完善奖补机制,力争在“十二五”前三年基本建立起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十二五”后期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完善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制度,提高预算完整性和透明度
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健全公共财政预算,提高公共财政收入质量,增加公共服务领域投入,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强化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提高基金预算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政策,扩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范围,加快推动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规范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扩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报范围。取消预算外资金,将所有政府性收入纳入预算管理。
健全预算管理制度。深化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完善支出标准体系,加强项目库建设,夯实预算编制的基础。继续规范预算编制程序,细化预算内容。建立完善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有机结合的制度。进一步增强地方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加强预算执行管理。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强化非税收入管理,建立规范的收入管理体系。完善各单位部门预算执行管理制度,健全预算支出责任制度,提高预算支出执行的均衡性和效率。深化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等制度改革。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完整规范的预算公开机制。在完善预算编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结合修订预算法,明确预算公开的原则和主体,完善预算信息披露制度,强化预算公开责任制度,加快预算公开的法制化、规范化进程。
(三)推进税制改革,完善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
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进一步优化税制结构,公平税收负担,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强化税收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作用。在实施和完善消费型增值税的基础上,结合增值税立法,稳步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从制度上解决货物与劳务税收政策不统一问题,逐步消除重复征税,促进服务业发展。合理调整消费税范围和税率结构,充分发挥消费税促进节能减排和引导理性消费的作用。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鼓励科技创新。全面改革资源税,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开征环境保护税,促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充分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实施个人所得税改革,逐步建立健全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完善消费税制度,进一步发挥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按照强化税收、规范收费的原则,继续推进费改税,研究推进房地产税改革,完善财产税制度。按照适当提高社会保障统筹级次的要求,健全社会保障筹资机制。
逐步健全地方税体系。在统一税政的前提下,赋予省级政府适当税政管理权限,培育地方支柱税源。中央集中管理中央税、共享税的立法权、税种开征停征权、税目税率调整权、减免税权等,以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对于一般地方税税种,在中央统一立法的基础上,赋予省级人民政府税目税率调整权、减免税权,并允许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实施细则或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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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我国地区经济差距拉大趋势.已经成为全国关注的经济和政治问题.更是财政理论界面临的重大课题。从现实角度看,我国地域广、差距大、行政区划多,如果实行“一刀切”的分税制度,就难以使各地的财力与事权相匹配。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地区能否实行不同的财政管理体制;不同的财政管理体制该如何设计,实施的可行性如何,能否有效地缩小地区问经济差异等。显然,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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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与地方重新划分责权利:财政事权由中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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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中央与地方重新划分责权利:财政事权由中央决定)
国务院近日正式印发《关于推进与地方和支出责任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要坚持财政事权由中央决定,适度加强中央财政事权,减少并规范央地共同财政事权等。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财政部部长曾表示,要研究中央和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的改革,并强调说,“这是个大事”。8月24日,这件大事终于落定。  国务院近日正式印发了《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强调,要坚持财政事权由中央决定。在央地财政事权划分上,《意见》明确,要适度加强中央的财政事权,保障地方履行财政事权,减少并规范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此外,《意见》还明确了中央和地方各自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  而在改革的时间安排上,《意见》要求加强相关改革的协同推进,2016年选取国防、外交等领域率先启动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而在年,争取在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参照中央改革进程,加快推进省以下相关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院院长王雍君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是财税体制改革的核心环节,这关系到提升政府的执政和施政能力,更事关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效率。”  财政事权由中央决定  1994年我国实施分税制的税收框架。此后22年,我国中央和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基本是延续分税制的框架。  《意见》认为,在新的形势下,现行的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还不同程度存在不清晰、不合理、不规范等问题。  例如,政府职能定位不清,一些本可由市场调节或社会提供的事务,财政包揽过多,一些本应由政府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承担不够;一些本应由中央直接负责的事务交给地方承担,一些宜由地方负责的事务,中央承担过多,地方没有担负起相应的支出责任;不少中央和地方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交叉重叠,共同承担的事项较多等。  在王雍君看来,在上述各问题中,中央和地方财力分配和事权划分是财税体制改革中最大的一块“硬骨头”,此次《意见》也是自1994年以来对央地财政事权关系的重大调整。  “在财力分配上, 弱中央、强地方 的格局不利于维护中央政府的权威,全国性公共服务难以满足;过于 强中央、弱地方 的财力分配格局则不利于调动地方发展经济和提供公共服务的积极性,因此,需要在二者之间取得一定的平衡。”王雍君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说。  《意见》明确,在完善中央决策、地方执行的机制基础上,明确中央在财政事权确认和划分上的决定权,适度加强中央政府承担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和能力,维护中央权威。  与此同时,《意见》要求,最大限度减少中央对微观事务的直接管理,发挥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加强区域内事务管理的优势,调动和保护地方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在财政事权划分方面,王雍君认为,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收入权上移,但同时支出责任下移,使地方支出极大依赖中央的财政转移支付,或者是依赖土地财政,导致基层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积极性和效率降低。  有财政领域专家表示,在税收体系中,增值税是税制体系中最大的一个税种,而营业税是地方税收收入最主要的部分。在改革后,地方的财政收入明显减少,预算稳定受到了冲击,地方政府的支出压力有所增加。  王雍君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央地财政事权的划分关键就是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支出责任划分、收入划分、转移支付三者相互联系,需要先定支出责任,再定收入,不匹配的话再用转移支付进行弥补。  减少并规范央地共同财政事权  在2013年,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就曾撰文称,要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要完善中央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具体来讲包括适度加强中央事权;明确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区域性公共事务为地方事权;调整中央和地方的支出责任等。  此次《意见》明确,要适度加强中央的财政事权,加强中央在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全国统一市场、体现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的财政事权。  具体来看,除了明确逐步将国防、外交、国家安全、出入境管理、国防公路、国界河湖治理等属于中央财政事权外,还明确全国性重大传染病防治、全国性大通道、全国性战略性自然资源使用和保护等基本公共服务,确定或上划为中央的财政事权。  “全国受益的公共产品或服务应由中央政府提供,地方受益的公共产品或服务则由地方政府提供。《意见》强调适度加强中央财政事权,既有助于理顺各级政府职能边界,也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地方政府的压力。”王雍君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说。  《意见》还要求,针对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过多且不规范的情况,逐步减少并规范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
  《意见》显示,要逐步将义务教育、高等教育、科技研发、公共文化、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业、粮食安全、跨省(区、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环境保护与治理等体现中央战略意图、跨省(区、市)且具有地域管理信息优势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  在王雍君看来,这意味着除上述列举的央地共同财政事权外,目前还存在的其余共同财政事权会根据其特点,逐步被明确到中央或地方财政事权中去,这样也能使权责和支出更明确。  另外,《意见》还要求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在条件成熟时,将全国范围内环境质量监测和对全国生态具有基础性、战略性作用的生态环境保护等基本公共服务,逐步上划为中央的财政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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