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拒赔调解后,保险公司如何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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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吗 交通事故调解后又反悔怎么办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 12:00:54
导读:&相信有不少车主遇到过这样的情况,保险公司没有按交警的调解协议赔偿,这到底是什么原因呢?交警队的调解书当然具有法律效力,但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就是说如果保险公司不愿意遵守这个协议,不按这个协议赔偿,你不能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我国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调解书只有法院和仲裁机构的调解书才有强制执行力。车险公司为...
&相信有不少车主遇到过这样的情况,保险公司没有按交警的调解协议赔偿,这到底是什么原因呢?交警队的调解书当然具有法律效力,但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就是说如果保险公司不愿意遵守这个协议,不按这个协议赔偿,你不能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我国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调解书只有法院和仲裁机构的调解书才有强制执行力。车险公司为什么不按调解书赔偿?1.交警的调解书代表事故双方是侵权关系,这种协议只对他们双方有效,对保险公司无法律上的约束力。2.事故双方与保险公司之间是保险合同关系,所以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理赔,而不是依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理赔。3.如果协议超出另一方应得到的赔偿,保险公司有权不承认。那么交通事故发生后在交警部门调解时应该注意些什么呢?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签字后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可见,由公安交管部门调解赔偿,不是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必经程序,也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靠双方自觉履行,其中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方当事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交通事故调解后又反悔能得到法院支持吗1、调解协议是在交警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自愿达成的民事契约。调解协议具有了法律效力,双方关系就由侵权之债转化为合同之债。2、一旦在交警队签署了这个调解书,而这个调解书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法院原则上都会按照合同纠纷来审理,也就是按照调解协议审理案件。3.如果对方反悔,并起诉至法院,你可以拿着交警协调协议做证据。&看完这些,相信大家应该对交警调解协议都了解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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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部分保险公司不赔
核心提示:车辆加入保险,保险合同规定了几十万元不等的保险金限额。
中国网河南频道讯 车辆加入保险,保险合同规定了几十万元不等的保险金限额。投保人一般都认为,与受害方调解赔偿只要在保险限额以内,保险公司就会全部赔偿,其实这是一个大误区,保险公司理赔以造成实际损失为依据。郑州市居民汪先生发生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要求支付其此前个人赔偿的24万元,结果法院仅支持保险公司赔偿其10.47万元。
2011年11月汪先生与河南某财产保险分公司达成保险协议,保险公司为汪先生私家福特越野车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辆损失险、自燃损失险、全车盗抢险(主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保险等项目进行了保险,保险金额分别为26万元至10万元不等,汪先生按照规定缴纳了相关的保险费用。日13时20分,其驾驶该车与郊县农民江某相撞发生保险事故,江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汪先生与死者江某各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经交警队主持调解,汪先生与死者家属就事故赔偿达成一致意见,汪先生向死者的江某的亲属支付了1万元医疗费用及23万元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处理丧葬事宜的实际费用等相关项目赔偿共计24万元。之后汪先生提出保险理赔请求,河南某财产保险分公司却不予办理。故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汪先生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等理赔款项共计24万元。被告河南某财产保险分公司辩称,对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无异议,原告汪先生主张第三者死亡赔偿金请求过高,请求法庭予以减少。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汪先生驾驶自家福特越野车发生交通事故,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失,根据保险公司所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约定的义务,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金限额内予以理赔。经核算死者江某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0.47万元。汪先生虽在交警队主持调解下已支付了死者家属赔偿款24万元,但造成死者的实际损失为10.47万元,对于高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日前遂判决河南某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汪先生损失10.47万元。(丁华峰)(本文来源:&&&&责任编辑:孔迪) 新闻热线: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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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了首背景音乐,听着觉得还不错!明天家属的司法考试成绩就要出来了,虽然她没有花太多的时间复习,去考试,也没报啥希望,但还是希望能通过,省的以后再去考了!
&&&&这几日来关注个问题,就是交通事故中,如何向保险公司理赔商业险的事。虽然,业务中,碰到更多的是,交强险。但近来碰到好多个这样的问题。
&&&&第一个案子是,当事人的车被对方的车撞了,修了11万多,对方负全责,买了交强险,并且买了第三者责任险30万元。交强险中,物损费最高为2000元。因此,如果我方起诉对方并列保险公司为被告的话,只能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承担2000元,其余180000元,只能由对方承担,而不能要求保险公司直接承担。因为,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保险公司只与对方有权利义务关系,与我方无关。但因为交强险,法律有特殊规定,因此能列保险公司为被告(也有法院列第三人的),要求在其强制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因此,判决下来,若执行,只能执行对方,如果对方没钱,那么协助保险公司执行。
这里,值得关注的是,向保险公司购买的是第三者责任险,注意,非不计免赔,因此,保险公司往往根据责任来理赔,如全责,那么180000元,他就只理赔80%,其余仍由对方自己承担。如果是不计免赔,那边意味着不计责任,全部理赔,计180000元。
&&&&&因此,买第三者责任险,切忌注意,是否不计免赔。像这个案子中,因对方非不计免赔,因此36000得由对方自己掏腰包。
附:一、保险公司在上海法院作为被告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9]9号)
  (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承保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1、22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为了保证交通事故受害人顺利理赔,受害人选择以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的,可以列保险公司为被告;受害人未以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一般宜追加保险公司为第三人。
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基本险》第十七条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
不计免赔的意思:按照保险的条款规定,一般的险种如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都在赔偿处理中有明确的说明,保险公司会按照投保车辆或者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应负的事故责任设置一定的免赔率,以激励驾驶人安全驾车,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这个免赔率在没有投保不计免赔的时候,应该是被保险人承担的,投保了不计免赔后,保险公司将这部分本属于免赔的部分也赔付给被保险人,属于表面的“全赔”,记住:保险的全赔,是合理的费用、属于保险责任的损失可以全赔,而不是在事故中你花了多少,保险公司赔你多少的意思,因为事故中有些损失或费用不在保险的保障范围。
比如: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条款中规定了,保险人将根据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采取一定的责任免赔率,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如果你投保了不计免赔,以上免赔率将取消。
第二个案子,是来咨询的,他说出了个交通事故,他购买了交强险,并且也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因此,对方起诉他和保险公司,但因法官是熟人,他也比较忙,再想是不计免赔嘛,到时都是保险公司赔的,所以也就未出庭,但保险公司倒是出庭的。开庭中,保险公司对其中的医疗费予以认可。他呢因没出庭,所以未予以答辩!法院最后对医药费53000元全部予以支持,其中10000元,由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内保险公司应承担的最高限额),另43000元,由他承担,他遂将该笔钱支付给对方。而后他去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经审核,认为,该医药费中有不合理部分,有些是治其他病的,非交通事故所受之伤,因此就该部分拒绝理赔。他认为买的是不计免赔,因此纠纷就此产生。
那么经法院判决认定的医药费,他是否能向保险公司主张其数额呢?
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基本险》
第十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
&&&&&第三个案子,是前几日办过的,但商业险理赔是有原、被告自己去弄得。因原、被告本身就是认识的,但为了理赔方便,于是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原告起诉被告及被告保险公司,开庭时,保险公司未来,被告遂对原告所有的诉请都认可。而后,法院也就判决准予。但商业险理赔时,保险公司,认为该理赔数额有问题,有些费用过高,因此拒绝予以理赔!认为,只对合理必要费用理赔,认为被告对于原告非合理必要费用的诉请予以认可,那是被告自愿支付,非保险公司理赔范围。
那么如果开庭时,被告都不予认可,但也没有证据主张,而都是由法院裁定,而后法院通过审核,再来判决,认定的赔偿数额,对保险公司的效力如何呢?
&&&&值得关注,对原告诉请予以否认,举证责任在于被告,如果被告举证不能,则不利后果归于被告,&法院依职权审查依据何在,认定赔偿数额依据何在,并且能否对抗保险公司,即法院审核认定的赔偿数额能否对保险公司产生效力?&
&&&&第四个案子,是前日所里看到的,即我方当事人与对方发生车祸,而后在交通大队主持的调解下,达成了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并按调解书向对方支付了赔偿款。我方有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但拿着该调解书等去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对其调解书的数额不予理赔,认为其中有很多费用是不合理不必要的,因此部分拒绝理赔!
值得关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是在交警部门的组织调解下,经双方协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其性质属于民事赔偿合同。该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因此,我方当事人与对方均受该调解书的约束。
这其中,保险公司不是调解书的当事人,不受调解书的约束,对调解书可以不予认可。但保险公司不认可调解书,并不意味着调解书无效,而是保险公司可以不按调解书的内容进行理赔,但是应该根据保险条款及相关法规对车主进行理赔。
附:一、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的效力
1、根据《》第七十四条规之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另关注的是,第三者责任险,理赔依据的确定,及凭何种法律文书便能确定赔偿数额,还是必须对原始发票之类由保险公司予以认定后理赔的。
因涉及多个问题,准备以细想后,予以整理出来,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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