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了,以后如果出交通事故出院后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吗

车辆出车祸以后自燃烧毁了,车辆的注销需要哪些证明,这些事情保险公司能做吗? - 知乎2被浏览823分享邀请回答0添加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写回答已解决问题
交通事故赔偿是一次性的吗?如果若干年以后身体出现什么问题,保险公司或者
交通事故赔偿是一次性的吗?如果若干年以后身体出现什么问题,保险公司或者肇事方负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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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费用能够证明是事故导致,可以再次起诉的
答案创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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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期康复,必要的费用可以主张,你说的若干年后很难,后续费用,需要另案处理,您好,要看具体情况,如果动了手术,有二次手术问题,后续费用是要承担的
治疗结束一般不会因此事故出问题。
如果梦证明是此事故导致的,可以要求赔偿
交通事故的赔偿一般都是一次性的,当然如果若干年,身体出现了其他问题,可以再次主张。如需进一步帮助,可来电咨询。
是的,所以一定要等到治疗终结才提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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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出现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是理赔是怎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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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车辆修理后还能找保险公司赔偿吗?
交通事故后如何进行认定贬值损失及赔偿?事故车辆修理后还能找保险公司赔偿吗?且看北京律师咨询网小编整理的关于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般来说,保险公司理赔的原则一般是:没有损失就没有赔偿。因此,在您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您将车辆送去修复,您也还是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给你一定的修复费用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款规定确立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的无过错责任。
如果肇事车辆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伤亡或者是财产损失,那么保险公司就应当首先予以赔偿,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以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如何。
因此当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得不到赔偿或者在保险金额的赔付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受害人可以直接将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当然,保险公司的赔付是有一定限额的,如果交通事故所导致的各种损失超出了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责任限额,对于超出部分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车辆遭受损害后,经修理虽可恢复使用,但其价值与事故发生前存在差别,这种价值之差即为车辆贬值损失。 认定贬值损失及赔偿应从以下方面进行考量:
1、应考虑维修后车辆外观美观度的降低及使用性能的受损程度。
外观美观度的降低指事故车辆,特别是外形显著、价值高的,经过维修对车辆外观造成瑕疵或损害。车辆使用性能受损是车辆使用价值受损的主要因素,主要包括车辆结构上金属机件本身的物理性改变及机件之间在整体配合上的缺陷,前者车辆变形后,修复时若机配件未作更换,而是通过加温、焊接、加压、拉伸、敲击等外力加工方式恢复,金属机件通常会改变原有金属结构、预应力分配方向、原有设计意图等,导致正常使用寿命缩短或加速老化折旧,后者如采用切割、焊接方式修理车身局部,可能导致车辆加剧振动破坏、轮胎磨损等。这种车辆使用价值的贬损,在事故发生后就客观存在,是现有财产价值的实际减少,不因车辆是否出卖而改变,不应被看作因交易而产生的间接损失。
2、车辆贬值能否获得赔偿,应考虑贬值是否达到一定程度。
法律虽然遵循完全赔偿的损害赔偿原则,并不等于一切损害均应获得赔偿,“损害”本身在法律上需要具有一定的条件。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每天都会发生摩擦和纠纷,如果任何损害都必须获得救济,不仅使诉讼变成汪洋大海,还会使人们的行为自由受到不必要的限制。侵权法的目的在于在“权益保护”与“活动自由”这两种对立价值之间取得平衡,损害在法律上必须有一定的条件限制,才可以保护他人的行动自由,即要求损害具有可补救性、确定性等。对于车辆使用价值的贬损是否属于法律上所指的损害,需要考察其是否具有可补救性。所谓损害的可补救性,是指损害在法律上被认为具有救济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时,才能够获得侵权责任法的救济,它要求损害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因为生活中损害总是在所难免的,为了维护人们的活动自由,法律上常常要求人们容忍来自他人行为的轻微损害,或使行为人对造成他人轻微损害的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果经维修后,事故车辆使用价值的贬损并未达到一定的程度,属于人们应容忍的范畴,就不应属于侵权责任法所需救济的损害范畴;如果达到了一定程度,作为一种切实存在损害,就理应获得法律上的救济。
在审判实践中,判断车辆维修后的损害是否达到一定的程度,可以根据车辆的维修对车辆使用年限、安全性的影响,车辆的受损部件、整车的安全性、车辆的可操控性、舒适度的受损程度等来判断。同时,要考察车辆经过维修后的恢复程度。即使车辆的主要部件受损,但是经过更换与原有新配件无异,就不能认为存在使用价值的贬损。如果车辆仅发生刮擦、轻微碰撞等,并没有导致车辆主要部件如大梁、水箱支架、发动机等受损;或经过维修后仅造成外观上的瑕疵、噪音的些许增加等,就不能被认为损害达到了一定的量,需要获得法律救济。本案中,车辆的行李箱、后围经过氩弧焊手段的维修,相较于点焊,并不能被认为对车辆使用造成的影响具有获得法律救济的必要性。
3、事故车辆的交易价值是否受损,应考虑交易是否真实存在。
与同类无事故车辆相比,即使维修后车辆的使用性能与事故发生前无异,在市场交易中,人们会因车辆系曾出过事故而给予更低的购买价格,对于车主来讲,这种价格差就是车辆的贬值损失。当然,法律上所救济的损害需要具有确定性,即损害事实是一个确定的事实,而不是臆想的、虚构的,尚未发生的现象。如果车辆不进入交易市场,因交易而带来的贬值损失就属于尚未发生的现象,车主不能获得赔偿;相反,如果正处于交易过程中的车辆受损,那么即使经过维修,仍会影响到车辆的交易价格,应获得赔偿。比如,位于汽车专卖店或运输途中的新车,对于车辆销售方来讲,车辆确系用于交易而非使用的,如果车辆发生事故,会造成价格降低,这种价格的降低是确定要发生的,不确定的只是贬值的具体金额。贬值损失金额的确定,可委托具有车辆评估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4、考虑到法律没有关于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应赔偿的明文规定以及车辆贬值损失的难以确定性,从合理平衡侵权人与受害人利益角度出发,应严格控制谨慎对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的适用。
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已主张机动车维修费用等财产损失赔偿的赔偿权利人,又主张机动车贬值损失赔偿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属于待售中或者运输中的新车受到损害等特殊情况的,可酌情予以赔偿。该规定将车辆使用价值的降低排除在了可获得赔偿的范围之外。我们认为,对于车辆主要部件严重受损,维修不能够真正恢复原状的,仍应考虑予以赔偿,但应持审慎态度,考察车辆使用价值减低的程度。值得注意的是,评估机构判断车辆贬值损失所考虑的因素,与法官所考虑的因素并不相同,评估机构关于车辆贬值损失的评估,主要是根据车辆在事故发生前的价值、成新率、修复费用、二手市场交易价格的下调等因素综合判断。而法官在判断贬值损失能否获赔时,其主要考虑的因素是维修后的车辆其损害是否达到一定程度。车辆的购买时间、所花费的维修费用等,并非法官判断该损失应否获赔的参考因素。故评估报告只能成为法官据以判断贬值损失是否存在的参考依据,是否该赔及获赔的金额还得依据损失的可补救性理论进行考量。当然,如果已经处于交易市场上的车辆受损,那么评估报告中关于车辆市场价值的降低就成为法官判断车辆贬值损失的主要依据。但对于当事人主张其受损车辆系正在洽谈买卖事宜的车时,应严格审查其提交的证人证言、买卖合同等证据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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