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运输烟叶什么时候传入中国,承运人在不知道是烟叶什么时候传入中国时应该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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涟源市烟草专卖局“双公示”目录
作者:涟源市烟草专卖局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16:47:52
&双公示&目录编制填报表
行政决定部门
行政决定类别
行政相对人类别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涟源市烟草专卖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法人/自然人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涟源市烟草专卖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涟源市烟草专卖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一)超过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的数量和范围运输烟草专卖品的;(二)使用过期、涂改、复印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三)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四)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二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涟源市烟草专卖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三十一条:&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四条:&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第五十四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批发总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者运输烟草专卖品
涟源市烟草专卖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二十一条:&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二条第三款:&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超限量邮寄或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
涟源市烟草专卖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二十二条:&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二条第四款:&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擅自收购烟叶
涟源市烟草专卖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二)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专卖品
涟源市烟草专卖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十二条&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其分立、合并、撤销,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准登记。&
第三十条:&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上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三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二)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超越经营范围、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涟源市烟草专卖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
第五十五条:&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
涟源市烟草专卖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拍卖企业未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或者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
涟源市烟草专卖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烟草专卖品以及充抵罚金、罚款和税款的烟草专卖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拍卖企业未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或者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保税仓库内
涟源市烟草专卖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一条:&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的保税仓库内,并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与海关共同加锁管理。海关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免税进口计划分批核销免税进口外国烟草制品的数量。&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的,可以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下的罚款。&
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未按规定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志
涟源市烟草专卖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二条&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的,只能零售,并应当在卷烟、雪茄烟的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的,可以处非法经营总额50%以下的罚款。&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涟源市烟草专卖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涟源市烟草专卖局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十二条:申请人拟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受理机关提出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向受理机关提出新办申请: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经营主体发生变化;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涟源市烟草专卖局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十四条: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涟源市烟草专卖局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十三条: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经营者姓名以及经营地址名称等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或者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地址变化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变更许可范围的,持证人应当提前提出变更申请。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持证人在家庭成员间变化的,可以申请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涟源市烟草专卖局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十七条:持证人在有效期内遗失或者损毁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及时提出补办申请。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涟源市烟草专卖局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十五条:持证人需要暂停生产经营行为的,应当在停业前7日内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且不得超过许可证的有效期。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涟源市烟草专卖局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十六条: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提出恢复营业申请。持证人停业期满未申请恢复营业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涟源市烟草专卖局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十八条: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提出歇业申请。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涟源市烟草专卖局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烟草专卖局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二)超越职权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申领条件的申请人审批发证的;(五)依法可以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予以撤销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五十条: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由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审批机关或其上级烟草专卖局依法撤销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应当调查核实情况,严格审批程序。依照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涟源市烟草专卖局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受法律保护。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烟草专卖局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五十一条: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审批机关可以变更或撤回烟草专卖许可证。撤回烟草专卖许可证,应当调查核实情况,严格审批程序。撤回烟草专卖许可证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涟源市烟草专卖局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二)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经营主体无法继续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业务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五十二条: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持证人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五)项规定的情形。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责令整顿停业
涟源市烟草专卖局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一)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三)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四)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五)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六)不执行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的;(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八)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九)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拒绝变更登记的;(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责令恢复营业
涟源市烟草专卖局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四十八条:烟草专卖局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的,每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期间,烟草专卖局应当加强监管,期满后视整顿情况决定是否恢复营业。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涟源市烟草专卖局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四十七条:发生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持证人未及时提出变更申请的,烟草专卖局应当责令其在30日内依法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经营者姓名以及经营地址名称等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或者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地址变化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变更许可范围的,持证人应当提前提出变更申请。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持证人在家庭成员间变化的,可以申请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1.行政决定类别填: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
2.设定依据不能只填文号,应填具体内容。
3.行政相对人类别填: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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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涟源市人民政府
承办:涟源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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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 地址:涟源市政府机关大院
备案序号:湘ICP备号党纪法规制度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1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公布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第四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烟草专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烟草专卖工作,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第五条&&国家加强对烟草专卖品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烟草制品的质量、降低焦油和其他有害成份的含量。
&&&&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第六条&&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实行烟草专卖管理,应当依照本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烟叶种植和烟草制品生产给予照顾。
&第二章&&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
&&&&第七条&&本法所称烟叶是指生产烟草制品所需的烤烟和名晾晒烟,名晾晒烟的名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未列入名晾晒烟名录的其他晾晒烟可以在集市贸易市场出售。
&&&&第八条&&烟草种植应当因地制宜地培育和推广优良品种。优良品种经全国或者省级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批准后,由当地烟草公司组织供应。
&&&&第九条&&烟叶收购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部门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下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烟叶秩植者签订烟叶收购合同。烟叶收购合同应当约定烟叶种植面积。
&&&&烟叶收购价格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等定价的原则制定。
&&&&第十条&&烟叶由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价格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烟草公司及其委托单位对烟叶种植者按照烟叶收购合同约定的种植面积生产的烟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分等定价,全部收购,不得压级压价,并妥善处理收购烟叶发生的纠纷。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的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部门下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必须签订合同。
&&第三章&&烟草制品的生产
&&&&第十二条&&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其分立、合并、撤销,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准登记。
&&&&第十三条&&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卷烟、雪茄烟年度总产量计划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卷烟、雪茄烟年度总产量计划,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结合市场销售情况下达,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向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下达超产任务。烟草制品生产企业根据市场销售情况,需要超过年度总产量计划生产卷烟、雪茄烟,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全国烟草总公司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年度总产量计划向省级烟草公司下达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省级烟草公司根据全国烟草总公司下达的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结合市场销售情况,向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下达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销售情况,在该企业的年度总产量计划的范围内,对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适当调整。
第四章&&烟草制品的销售和运输
&&&&第十五条&&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七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按卷烟等级选定部分牌号的卷烟作为代表品。代表品的价格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卷烟的非代表品、雪茄烟和烟丝的价格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国家制定卷烟、雪茄烟的焦油含量级标准。卷烟、雪茄烟应当在包装上标明焦油含量级和"吸烟有害健康"。
&&&&第十九条&&禁止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播放、刊登烟草制品广告。
&&&&第二十条&&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
&&&&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
&&&&第二十一条&&烟草制品商标标识必须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非指定的企业不得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
&&&&第二十二条&&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第二十三条&&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第二十四条&&个人进入中国境内携带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第五章&&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和销售
&&&&第二十五条&&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必须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本法所称烟草专用机械是指烟草专用机械的整机。
&&&&第二十六条&&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计划以及与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签订的订货合同组织生产。
&&&&第二十七条&&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只可将产品销售给烟草公司和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烟草制品生产企业。
&&&&&第六章&&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烟草行业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第二十九条&&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经营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持有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进货、销售、库存的计划和报表。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第三十一条&&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三条&&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四条&&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五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六条&&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罚款。
&&&&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法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销毁印制的商标标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八条&&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投机倒把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三十九条&&伪造、变造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买卖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两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十条&&走私烟草专卖品,构成走私罪的,依照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走私烟草专卖品,数额不大,不构成走私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十一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私分没收的烟草制品,依照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购买没收的烟草制品的,责令退还,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四十六条&&本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1983年9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烟草专卖条例》同时废止。
&&&&法律有关条文
&&&&刑法有关条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违法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投机倒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一十八条&&以走私、投机倒把为常业的,走私、投机倒把数额巨大的或者走私、投机倒把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一百一十九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走私、投机倒把罪的,从重处罚。
&&&&第一百二十七条&&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工商企业假冒其他企业已经注册的商标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第一百六十七条&&伪造、变造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五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或者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有关条款
&&&&一、对刑法有关条款作下列补充和修改:
&&&&(一)对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走私、套汇、投机倒把牟取暴利罪,第一百五十二条盗窃罪;第一百七十一条贩毒罪,第一百七十三条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其处刑分别补充或者修改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
&&&&第十九条&&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七)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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