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顺风车保险不理赔出事故保险应不应赔

男子开顺风车出事 车主要担什么责任 保险公司怎么赔偿 - 法律法规网
男子开顺风车出事 车主要担什么责任 保险公司怎么赔偿
佚名 法律法规网  
13:31:17  评论(/)
原标题: 男子开顺风车出事 车主要担什么责任 保险公司怎么赔偿法律法规网消息 开车出事故一般保险公司都会赔偿,对于网约车司机来说如果在接单时发生事故想要维权赔偿就没那么容易了。保险公司滴滴打车等第三方应承担什么责任,接单司机应该承担全责么。今年3月5日,市民钟先生在跑完法律法规网消息 开车出事故一般保险公司都会赔偿,对于网约车司机来说如果在接单时发生事故想要维权赔偿就没那么容易了。保险公司滴滴打车等第三方应承担什么责任,接单司机应该承担全责么。
今年3月5日,市民钟先生在跑完一天快车后,回家途中接了单顺风车,没想到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事故责任认定自己负全责。事故造成对方车辆维修费共计7万余元,钟先生找到保险公司索赔遭到拒绝。同时,滴滴平台也以顺风车为居间服务为由,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方车主将钟先生、保险公司、滴滴公司一同诉讼至法院。近日,一审判决结果公布,法院判定保险公司仅负责2000元的车辆交强险,商业险不予赔偿,滴滴公司也不赔偿,其余6万8千余元维修费用由钟先生全部承担。对于一审判决,钟先生表示不服,随即提出了上诉。
为啥要我独自赔偿?
市民钟先生利用空余时间,在成都跑网约车,并在滴滴出行平台上分别注册了滴滴快车和顺风车业务,经营已有数年时间。3月5日,钟先生接了十余单快车业务,最后一单目的地位于青白江,送完乘客后,已经是晚上11点左右,他准备返回位于龙泉驿的家,便接了两单顺风车。接上第一位乘客后不久,便在路口发生了交通事故,与一辆白色现代汽车相撞,车辆受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交通事故钟先生负全责,而对方车辆维修费则需7万余元。
当他找到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遭到了拒绝。&购买保险时合同中注明的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现在车辆性质发生改变,我们有理由拒赔。&保险公司在调查中发现,钟先生有跑网约车的行为,这样一来便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与钟先生购买的车险承保合同内容不一致。
&保险公司不赔,滴滴也不管,只能我自己承担。&由于事故的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对方车主作为原告,将钟先生、保险公司、滴滴公司一同诉讼至法院。
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
钟先生所购买的人保财险公司认为,钟先生购买了交强险、商业险(50万)及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但是该车投保的性质是家庭自用汽车,而发生事故时,钟先生已经将车用于营运,根据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在商业险内是免责的。
对此,法院予以了支持。钟先生将车用于经营快车和顺风车已经数年,因为快车业务的目的地和乘客均具有不确定性,驾驶风险必然增加,而事发时,钟先生正是处于从上一单快车业务的目的地青白江回家的途中。交通事故的发生,与驾驶网约车业务有直接因果关系,符合商业险免责条款中&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此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条款。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随后,成都商报记者咨询了平安保险、太平洋等保险公司,得到一致回复:私家车变成网约车导致车辆损坏,可以不赔。记者在多家公司的保单合同中看到,车辆使用性质一栏注明为家庭自用车或非营运,在重要提示一栏中,公司注明&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等情况,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手续&。也就是说,根据以上保单的合同规定,保险公司有理由对网约车的车损进行拒赔。
&公司在承保时,并不知晓私家车是否注册了网约车,在进行商业车险报价时,依然按照非营运性质进行风险评估,确定保费。&平安保险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因此,营运车辆需购买营运车辆的保险,否则出险后将面临拒赔。 中国人保财险95518接线员表示,网约车非家庭自用车,需要到当初的承保分公司去进行登记,并将此前的车辆用途由家庭自用车变更为营运车。
然而,大多数私家车,行驶证上已经注明了非营运。一般而言,保险公司往往会对行驶证进行审核。非营运行驶证是购买不了营运车险的。
居间服务不应赔偿
针对此次交通事故,滴滴方面则认为:钟先生发生事故时,是在运营顺风车业务的驾驶途中,公司的顺风车业务是居间服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滴滴相关工作人员告诉成都商报记者,对于网约车服务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和车内冲突,滴滴有专业的安全保障团队进行事故处理。&在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车辆损失,则需要由车辆自身的保险来承担。&滴滴方表示,因为车损险并非国家要求强制购买的保险,是否愿意通过保险来承担修车的费用,会由车主自行决定。 在车主加入滴滴平台时,平台会有相应的提示。不过现在的实际情况是,保险公司几乎没有售卖针对网约车的车险产品。这也给不少想主动购买车险的网约车司机造成了困扰。
雇佣关系是不是?
保险理赔该不该?
钟先生与滴滴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保险公司该不该赔?成都商报记者咨询了几位律师。
观点一:保险公司不赔偿有些牵强
&保险公司不赔偿有些牵强,营运与发生交通事故之间,并没有必然联系。&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刚表示,营运应当由相关部门来管理和处罚,与交通事故和赔偿是另一层法律关系。&即使同为滴滴平台,但快车和顺风车之间也有区别。快车目的地由乘客主导,目的地随机,甚至现在就有专门跑网约车的。因此,专门跑快车的,保险标的物风险系数肯定会增加。而对于顺风车,目的地事实上是由司机主导,比方说一个人只是上下班途中顺便搭顺风车乘客,路线没有变,只是增加了乘客,很难说保险标的物的风险系数就增加了。&
另外,郭刚认为,滴滴与司机应当是居间服务的关系,滴滴没有责任。从权利义务平等的角度看,滴滴提供的是代叫车服务,收取少量的服务费用,如果司机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损坏,由滴滴来承担那么大的义务,明显权利和义务不对等。
观点二:若是雇佣关系打车平台要担责
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小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滴滴司机与平台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如果按照一审法院认定的为居间关系,判决则合理。如果从另外一个角度去看,虽然乘客和司机都有选择权,如果是由平台公司指派过去的单子,乘客也是直接支付费用给平台公司,由平台公司再分配给司机,司机的费用根据路途的远近来决定。而乘客一般也是冲着平台公司(也就是滴滴打车软件)去的,而不是冲着某个司机去的,是基于对滴滴的信任,而不是司机个人,毕竟司机与乘客本身就不认识。&而这样来理解的话,平台公司与司机就不一定是居间关系,而是雇佣关系,那么平台公司就要承担责任。 &
被告方律师
既然同获利,就应共担责
钟先生的代表律师认为,司机与滴滴之间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乘客支付的费用中,滴滴与司机之间会有一个比例的分成,这个分成的比例与滴滴司机的评分息息机关,而滴滴司机的评分由公司一系列的奖惩措施来决定,如顾客的评价、接单的次数、跑滴滴时间的长短、有无乘客投诉、是否完成任务等。滴滴正是通过一系列的管理行为,行使了对滴滴司机的运行支配权。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滴滴和司机并不符合居间服务的性质。
同时,双方是运行利益分配的共同体,应当共同承担责任。既然与滴滴司机一道分享了运营利益,就应当一道承担运营风险和履行相应义务。 tags:
法律法规网综合消息 男子在回家的路上接了一单顺风车,然后出了交通事故。但是,滴滴打车却表示不会赔偿。 今年3月5日,市民钟先生在跑完一天快车后,回家途中接了单顺风车,没想到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事故责任认定自己负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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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央广网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聚焦本周投诉热点。国家局等部门规定,"导游可收取游客自愿给予的小费",小费合法化惹争议;滴滴顺风车发生追尾事故,公司拒绝赔付,私家车变顺风车风险暴露;可口可乐浓缩橙汁菌落总数超标上黑榜,洋品牌质量令人担忧。对此,商务部消费经济研究部副主任赵萍,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斌进行解读。
  1、国家旅游局等部门规定"导游可收取游客自愿给予的小费"
  近年来国家旅游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劳动权益保障的指导意见》。《意见》肯定并支持推广导游薪酬制,同时对其进行了法律层面的规范。《意见》要求旅行社尽快建立健全导游绩效奖励制度,探索建立基于游客自愿支付的对导游优质服务的奖励机制。这就意味着从法规层面上肯定了游客向导游支付小费的行为。
  赵萍:应有导游绩效奖励制度,使导游的收入来源更有保障,小费只是薪酬改革的一部分,导游收入来源可以更多元化。但提倡游客自愿给小费,是不是导游的收入结构也会发生变化这一点值得关注。需找到一个平衡点,使小费变成导游改善服务的激励,成为他良好服务的回报,而不是慢慢成为一个惯例,只要去旅游就一定要付小费。
  李斌:在内部与旅行社的关系上能够给导游基础保障,这是最核心的问题,至于额外游客给的收入,应该是辅助性的,绝对不应该把它当做是导游收入的主要来源。
  对于小费合法化的看法,一些网友们也是通过网络发表了观点。
  资深“驴友”马先生说,如果导游提供额外服务或是让我感觉温馨的服务,我会给予一定小费。
  网友“青天123”认为,“小费”不符合我国的实际国情,游客交了旅游费用就有权利享受应有的服务,不能滋长导游收取小费的坏习惯,最终将徒增旅游者负担。
  “乐悠悠”表示,我国很多导游都乐于带游客购物,因为他们已经拿到商家的好处,多数已没心思为游客着想,只求提成。如果游客能给导游点小费,无疑会增加他们的服务热情,也省得自己花更多的冤枉钱。”
  “不是买卖”表示,如果说导游可以因为有人自愿而收小费的话,估计很快这笔费用就会变的自愿、不自愿都必须得给。小口子一旦打开,很快会变成一道门,所有的旅游者最终必然深受其害。
  “阳光的到处流浪”也担心,一旦把收小费合法化,导游会变着法子要小费,不给的话,轻者给你脸色看,重者会在旅途上处处刁难游客。这也是过去你看我们这个购物也是这种情况,轻则给你脸色看,冷言冷语,重则辱骂你甚至我们也看到拿这个武器对着你,非常的危险。
  赵萍:对于规范收取小费,如果出国游,一些国家风俗习惯还有行业惯例,就是必须要给小费的,这部分是否包含在团费中,要做一个约定。除此之外,消费者自愿支付的部分,也应该有相应条款明确自愿原则,如果导游要是违反规定强行索取,肯定是按照旅游法,要求责令退还并处以1000元到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会吊销执照。通过法律制度约定,可以接受小费,给的一方可以表达感谢,接受方也可以接受,这样就形成一种激励机制,为避免它的负作用,就是在合同当中还是应该明确约定。
  2、滴滴顺风车发生追尾事故 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滴滴顺风车,如果发生了追尾,应该怎么处理?我们看看这样一个案例,近日,百度滴滴顺风车吧一位深圳车主发帖称,他在开滴滴顺风车的过程中由于注意力不集中发生追尾事故,本车与前车的车辆修理费、乘客医院检查费等损失共计4.6万多元。但保险公司因为判定其为非法营运,拒绝理赔。
  据顺风车车主说,“当时刚好给车加满了油,就心血来潮试着做了一下滴滴顺风车业务。”他当天接第六单业务时发生了追尾事故。随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来到现场,并询问车主与乘客的关系,车主表示其为朋友关系,而乘客表示,他是用滴滴叫的顺风车。
  事故发生后第三天,保险公司事故调查员上门调取了车主当天的通话记录,并与事故前后的通话人员联系,初步确认该车主当时在进行滴滴顺风车业务,并判定其为非法营运,拒绝理赔。
  李斌:首先肯定是超出自用范围。车投保一定是以家庭自用投保,现在出险的时候在从事载客行为,实际上是改变车辆使用用途,从这个意义上,车辆变成经营型时,危险程度是要高于自用的。保险公司在精算保费时,收费标准是不一样的,如果当时投保时想到这个车要进行营运,首先有没有营运资格是要考虑的,第二如从事顺风车的营运,在一般的保险合同约定中,有很多免责条款。如果你擅自改变车辆的使用用途和性质,没有取得保险公司同意,这个时候出险保险公公司可不赔。恰好这个案件经过调查证明出险当时追尾的时候在载客,改变了自用用途,没有通知保险公司,没有取得同意,这个时候只要责任免除条款有效,保险公司就可以拒赔。
  而对于非法运营,一个月出现几次载客行为,能说是营运吗?营运是一个常态化行为,它是以此为主营业务收入的经常性的载客。收费行为就一定是营运行为吗?也不见得。比如我让你搭我的车,分文不取,完全是道义上帮助,这绝对不是营运行为。但是按照出租车标准向你收费,一定是营运行为,前面冠之以非法,没有经过行政许可。但是介于二者之间的,我让你搭我的车,分摊一部分费用,收费是低于营运费,这种收费性质如何界定是一个关键问题。北京市交通委2014年出台了一个关于合乘意见,同一条线路多个人用一个人小客车,只是收了一些分摊的油、电、气通行费,这些情况认为是合乘行为,实际上就没有把它定性为一种营运行为,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
  赵萍:顺风车司机是不是营运行为,大家争论的很多,没有一个说法。政府政策特别有必要及时跟进,特别是互联网+,各行各业依托互联网平台进行创新出来新的发展模式的背景下。如果北京市虽然出台了意见,明确什么合乘的,其中也规定有几种是属于合法的,比如上下班通勤合乘,还有节假日老乡一起返乡,还有旅游合租车,这种规定的内容相对比较少,而对于像顺风车的情况还没有覆盖其中,加快出台政策,给这个现有的模式一个合法的身份、一个合理的界定,特别重要。
  顺风车在载客过程中所遇到的一些风险问题,投诉有关部门均未受理,记者也采访了有关部门,有关部门表示这方面的问题不予以解答,不受理。
  李斌:地位性质没有明确的界定,管理机关是什么,管理法律依据是什么,都没有十分的明晰。乘客如果在乘车过程中,出现了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了人员伤亡时候,你向谁主张权利?向各地的车主还是向它背后的公司?这里面的法律性质非常复杂。
  3、可口可乐浓缩橙汁菌落总数超标上黑榜
  质检总局8月3日发布的6月份进境食品、化妆品不合格信息中,包括可口可乐、都乐、桂格、日清、嘉宝等知名品牌的产品在内的365批次食品、化妆品榜上有名。其中,由可口可乐公司生产的6批次、总计79.2吨的冷冻浓缩橙汁上了黑榜,原因为菌落总数超标。
  赵萍:菌落总量是判断卫生食品质量安全一个最基本的标准,必然要检查。在生产和运输过程当中,很容易有各种细菌和食品接触,造成菌落超标。任何一个食品在干净的环境里制造的话,也会有一定数量细菌,只不过数量比较低,但是如果在运输过程当中,比如温度突然升高,细菌繁殖的速度就会比较快,因此菌落超标也容易发生。
  李斌:不仅中国才有食品安全问题,国外也会有,可能表现程度上会有不一样。任何的企业生产食品过程当中,都要求全流程是非常严格的无菌、卫生、安全,在某一个环节出现误差都可能会造成这样的结果。对进口食品、对国产食品,都要尽到基本的义 务,你从什么渠道购买的,品牌是不是知名的,是不是有信誉,购买的商品本身包装是否完整,所具有的相关标识是否都具备,进口食品生产期、保质期还有保障是不是有一些异常现象,这些都要考虑,同时你要把票据保留好,证明对哪个商家发生一笔食品买卖合同关系,到时候出现问题,按照食品安全法维权也有基本证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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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推荐滴滴顺风车遇事故商业险拒绝赔偿 交强险可赔
上下班顺风车,出门办事叫辆专车,这成为不少人的生活常态。可私家车从事专车、顺风车过程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的车损人伤费用,保险公司真的不赔吗?为此,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进行了采访。顺风车追尾损失4.6万遭拒赔近日,一位深圳车主在百度滴滴顺风车吧发帖讲述了自己的遭遇:在开滴滴顺风车过程中,不小心发生了追尾事故,产生本车与前车的修理费、乘客医疗费用等共计4.6万多元。保险公司查勘人员到达现场后,车主辩称乘客与其为朋友关系,但乘客直言是用滴滴叫的顺风车。之后,保险公司认定该车的确是在从事顺风车业务时发生的交通事故,判定为非法营运行为,拒绝理赔。事后,车主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这样表示:当时刚给车加满油,心血来潮就试着做了一下滴滴顺风车业务,谁会想到发生追尾事故呢?八成乘客未考虑乘私家车风险不光车主热衷,很多市民也在选择使用专车、顺风车出行,有的人每天的使用频次甚至超过3次。赵小姐在一家民营企业做出纳,每次出去办事除了地铁,专车、顺风车成了她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她坦言,从未想过万一在乘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该如何处理。记者随机采访了20位顺风车司机和乘客,其中10人抱侥幸心理,认为不会出意外,或是压根没考虑过风险;6人认为出了事故,保险公司自会负责理赔,只有4个人担心理赔问题。商业车险拒赔交强险可理赔那么,私家车在从事专车或顺风车业务过程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会不会理赔呢?记者就此咨询了沈城大型财险公司。沈阳一家财险公司的理赔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类似深圳车主的案例,如果保险公司掌握了确切的证据,证明车主利用私家车从事专车或顺风车等营运过程中,发生的车辆损失或人员伤亡,保险公司有权拒赔。相对于商业车险,交强险的理赔范围条款则更宽泛些。如果专车或顺风车出事故,交强险部分1万—11万元的伤亡赔偿及最高2000元的财产损失,仍能得到赔偿。但前提是,私家车的交强险缴费标准是950元,营运车辆为1800元。如果私家车被认定为营运车辆,在进行交强险理赔时,应把保费差价部分补上。顺风车意外险必须实名认证除了和保险公司理赔之外,其实,顺风车一旦发生意外,也可向打车平台索赔。记者在滴滴顺风车保险简介中看到,保险条款规定,对每次事故每位驾车人或合乘人,人身伤亡的最高赔偿金额为25万,医疗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为1万元。但事实上,车主或乘客要获得滴滴当面提供的意外险,必须首先通过认证。记者了解到,车主需要验证驾驶证和行驶证通过车主认证,乘客也需要通过实名认证,认证之后才能获得相关保险保障。但不少乘客并不是实名,也未提供个人信息,发生事故自然也就很难获得保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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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风车”出事故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日 08:32 来源:农民日报  
  伴随着手机移动网络的普及以及“绿色环保”出行理念的推广,“顺风车”越来越多地走进人们的生活。它省钱、便利、灵活,“让身边的空位成为他人回家的希望”,相比以营利为目的的出租车,它更多了一份人与人之间的友善互助,因此深受人们欢迎。但不可否认,在目前的法律法规框架内,它的合法性依然还很模糊,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看法。那么,当热心驾驶“顺风车”搭乘他人出了交通事故,车主还能否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呢?
  周玉文王超才
  【案情】
  赵某和妻子退休后,儿子和女儿给他们买了一辆轿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2014年11月在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时,登记的也是家庭自用式非营运车。
  自今年8月起,赵某的妻子开始到一所老年大学读书,丰富自己的退休生活,赵某每天接送妻子上学下学。不久,赵某的妻子发现班上有两个同学竟然是跟自己同住一个小区,便主动邀请二人每天上下学顺道搭乘自家轿车。两个同学对此非常感谢,执意要给赵某每天20元钱的汽油费,赵某和妻子推脱不过也就收下了。
  今年10月8日下午,赵某驾车载妻子和其两名同学回家途中,在经过离家不远的一个十字路口时因为避让不及,与驾驶摩托车的吴某发生碰撞,致吴某受伤、摩托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吴某为疗伤花医疗费5600余元,摩托车修理花费500余元。在交警部门调解下赵某和吴某达成赔偿协议:赵某一次性向吴某赔偿医疗费5000元,摩托车修理费500元。
  赵某在按赔偿协议向吴某支付了赔偿款后,持双方的《培训协议》、吴某的医疗费票据及车辆修理费票据来到保险公司,要求其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理赔。没想到保险公司却称,赵某收费接送他人属于营运性质,由于改变了车辆用途,增加了危险程度,保险公司依法没有赔偿责任。协商不成,无奈之下,周某以保险公司为被告,要求其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5000元、车辆修理费500元。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了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
  【说法】
  本案是一起保险合同纠纷,赵某的车辆在收费搭载他人时发生了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那么保险公司究竟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其关键取决于能否对《保险法》第52条关于“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以及“这起交通事故究竟是不是由于车辆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导致的”进行正确理解。
  《保险法》第52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本案中,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理由是赵某擅自改变了车辆用途――由家庭自用改为营运,进而认为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没有告知保险公司,所以依法不予赔偿。仔细分析,这种说法是经不起推敲的。首先,即便可以认为收费接送他人有营运的成分在内,但这也仍然是该车辆使用过程中极小的一部分,在顺道搭乘他人的同时其主要目的还是自用――为接送妻子上下学所用,而除此之外的其他时间更是全部用于自用。由于事物的性质是由其主要方面决定的,因而仅仅因为每天按照固定路线顺道搭载了同小区邻居就认为赵某投保的车辆改变了自用的性质是站不住脚的。其次,车辆接送他人的行为在事实上是否使得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呢?车辆虽然的确搭乘了他人,但既没有超员也没有超重,且行走路线也没有发生改变,载不载他人都要接送妻子走这条道路上下学。因而,认为车辆上多载了两个人就属于“危险程度增加”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更不要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了。既然没有发生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事实,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赵某当然也就没有义务和必要通知保险公司了。
  综上,由于本案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没有发生投保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保险公司对于该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害没有理由不予赔偿。所以,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5000元、车辆修理费500元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是正确的。
  链接――
  北京市交通委在2014年初公布的《关于北京市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意见》曾给了合乘拼车合法的“名分”。《意见》指出,小客车合乘是指出行线路相同的人共同搭乘其中一人小客车的出行方式。按照是否分摊费用分为公益型合乘和互助型合乘;按照合乘方式分为上下班通勤的长期合乘和节假日返乡、旅游的长途合乘。《意见》同时明确,上下班通勤合乘和节假日返乡、旅游合乘各方当事人,可以合理分摊合乘里程消耗的油、气、电费用和高速公路通行费用。
【编辑: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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