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是袁弘的前妻叫什么名字名字,现在我已结婚想变物业名字,此房是贷款的,能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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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前妻卖房 这种情况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离婚后前妻卖房 这种情况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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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崔某(男)与被告王某(女)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2年3月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将一套共有房屋由王某承租使用,但对另一处房屋未作约定。2012年5月,未作约定的房屋被拆迁,后取得回迁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崔某将包括诉争房屋的拆迁协议、各种与拆迁有关的交款收据、准住证等在内的全部手续交给王某。日王某与靳某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将诉争房屋以120万元的价格卖于靳某,并将该房屋的一切手续及票据交给靳某。日,靳某将购房款120万元交于王某。日,崔某在其身份证复印件上写明“此房同意转让,崔某”,并按上手印。现诉争房屋由靳某装修并已实际居住使用。崔某以其系诉争房屋所有权人,房屋买卖未经其同意,且房屋并未办理过户手续,于2014年9月诉至原审法院,要求靳某搬出诉争房屋。法院认为,崔某主张日在身份证复印件下写的“此房同意转让”是同意转让身份证地址的房屋,从崔某与王某离婚协议书已明确身份证地址的房屋离婚后承租人为王某,故对崔某主张同意转让的是身份证地址房屋,不予采信。关于崔某虽未在房屋买卖协议书上签字,但于日在身份证复印件上,已写明“此房同意转让”并写有崔某,按上手印,足以证明崔某是对该诉争房屋买卖行为的追认,明确同意转让诉争房屋。在房屋买卖协议书签订后,崔某已收到房款70万元,靳某对该房屋已实际居住,靳某有理由相信崔某与王某出卖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靳某系善意有偿取得,故诉争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关于崔某主张诉争房屋没有办理产权手续,要求靳某腾房,因未办理房屋产权手续,并不是靳某不予办理,而是房屋上不具备办理条件。故对崔某要求靳某腾房的请求,不予支持。鉴于以上客观事实,判决:驳回崔某的诉讼请求。法条点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第1百三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律师提醒:本案中,崔某与前妻王某虽并未成立书面的代理协议,但王某出卖房屋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因为崔某与王某离婚的情况下,把自己与拆迁人签订的拆迁协议、交款收据、准住通知等全部手续交给王某,并在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上载明“此房同意转让”,虽未表明“此房同意转让”中的“此房”是否是诉争房屋,买受人靳某是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王某系受崔某委托出卖房屋,且王某是以崔某的名义与靳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1百三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在已经确认表见代理行为有效的情况下,崔某应当协助为买受人靳某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因此,作为房屋买受人,如果遇到上诉相似情况,作为善意的交易相对人可以向法院主张出售房屋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并要求确认相关人承担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相反的,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一定要注意对自己相关信息的保护,不要随意泄漏,避免自己的权益受损。【本栏目特邀律师介绍】黄煌律师,现为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民商核心主任律师、厦门市律师协会民商委员会委员,厦门公司法务网领头律师。黄律师获厦门大学法律、管理双硕士学位,持执业律师证、证券从业人员资格、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擅长领域:股权、房地产与工程、互联网【更多法律咨询】由搜房网与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携手《房产看法》,共同为购房者的安居保驾护航【更多法律咨询自助】搜房网《房产看法》律师团推荐扫描以下二维码,关注律师团队公众号在线咨询,同时公众号菜单栏可免费下载“福建法律费用”APP(全国首款计算福建省律师费、诉讼费、厦门市仲裁费、保全费的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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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离婚后才知前妻有房产 提起诉讼请求分割
男子离婚后才知前妻有房产 提起诉讼请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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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离婚后才知前妻叶某名下还有一套房产,于是提起诉讼请求分割。昨悉,江汉区法院对这起离婚后的房产分割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该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判决李某、叶某各占一半的产权。李某55岁,与妻子叶某长期争吵,双方均有过不下去的感觉。2013年3月,两人友好地协议离婚,由于子女已成年,离婚协议未涉及子女。两人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位于江岸区的一套住房,原权属人是女方,离婚后归男方所有。双方再无财产。”2014年1月,李某无意中得知叶某在江汉区还有一套住房,且早在1999年便办理了两证。震惊之余,李某找到叶某,指出其离婚时隐瞒真相,该房是夫妻关系存续时的共同财产,他有权分割。而叶某则认为,该住房用其自己所挣的钱购买的,与李某无关。李某找叶某交涉多次未果。2017年9月,李某将前妻叶某告上法庭,要求分割该套房产。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予以分割。位于江汉区的该房屋登记在叶某名下,并于1999年办理了两证,此时尚在李某、叶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故该房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叶某协议离婚时未对该房产作出处理,故对李某提出分割该房产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来源:楚天都市报路桥区售价待定优惠定存2万立享99折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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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下载糗事百科app您好,我从包租公司手上租了一处房子,出现纠纷,具体情况是这样:
房子是一个大户型的隔断间,由包租公司-找法网(findlaw.cn)
您好,我从包租公司手上租了一处房子,出现纠纷,具体情况是这样:
房子是一个大户型的隔断间,由包租公司
您好,我从包租公司手上租了一处房子,出现纠纷,具体情况是这样:
房子是一个大户型的隔断间,由包租公司分成六间给我和另外五个人,合同一年一签,从今年8月份开始实施第二年重签的合同。
物业费由我们分摊交给了包租公司,(这一条在合同里面并没有注明,他们现在耍赖,可以电话录音),但是包租公司收了我们的物业费,拒绝交给物业,欠了一年多,导致物业现在有时候会断我们的电,影响我们生活。
这个公司正好我们签第二年合同期间法人变更,整个公司所有人都换了,公司名字没有变,我们合同里面写的是前法人的资料转和账号,8月份我们其中一租户正常满期退租,但是他们拒绝退还押金,还威胁要打人,没退。(前法人那批人收到我们的押金,新的不想认账)。
现在我们担心他们以后不会退我们押金和物业问题,拒绝支付租金,
1.重签合同,用新法人的资料,押金保证能够退还,(但是他们表示现在的合同也是前法人资料,以前合同有公章就行,这不是无效的吗?)
2.交付物业费,以免影响我们生活。
或者退钱退租
我们现在房子第二季度刚刚开始超三天,他们跑到房子里面来撬锁拆窗。
要求我们付超时交租违约金一天一百(我们押一付三,提前一个月交,相当于压两个月),警察刚刚出警表示不太懂让我们找法律咨询。
请问我们现在应该怎样维权?补充一下,我们租的房子是隔断间,现在武汉其实是不允许隔断间的,但管的不太严。
建议收集对方违约的证据,可以双方先谈判
谢谢,我们多次谈判无果,报案后警察说这些人是惯犯,故意走在法律边缘,搜集证据很难,他们口头承诺的物业费之类的问题都没有在合同上表明,合同只对我们有约束,如果以胶囊房去房管局投诉,强拆,房管局可以要求他们退钱吗?警察的意思是他们没有判决权,如果包租公司怎么谈都不退,那只能止损或者找司法程序了
房管局是不能要求包租公司将钱退给你们的,因为他们和警察一样,只管自己职责范围的事,即他们只负责处理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房屋结构搭建等问题。如果证据充足的话可以走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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