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多长时间犯案拿了2983的手机能判多长时间

上海破获特大操纵期货市场犯罪案_网易财经
上海破获特大操纵期货市场犯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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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11月1日电(记者邹伟) 记者从公安部获悉,公安机关打击证券期货领域违法犯罪又有新突破:经过三个多月的缜密侦查,公安部指挥上海公安机 关成功侦破一起以贸易公司为掩护,境外遥控指挥、境内实施交易,作案手段隐蔽、非法获利巨大的涉嫌操纵期货市场犯罪案件。伊世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高 燕、业务拓展经理梁泽中以及华鑫期货公司技术总监金文献等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批准逮捕,涉案资金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冻结。今年6、7月间,我国证券期货市场出现异常巨幅波动,广大投资者蒙受巨大损失。针对相关部门移交和公安机关侦查掌握的一些违法犯罪线索,公安 部会同有关部门迅速开展一系列工作。7月10日,公安部副部长孟庆丰率多部门联合工作组抵达上海,对涉及证券期货领域违法犯罪线索依法开展调查。经周密调 查,工作组掌握了外商投资的伊世顿公司涉嫌操纵期货市场等犯罪的线索,遂交由上海市公安局依法开展立案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抽调专门从事打击证券期货领域犯罪的精干警力组成专案组,夜以继日地工作,对案件侦办工作始终紧抓不放,从数量庞大且专业性极强 的市场交易数据中一步步抽丝剥茧、循线追踪,最终锁定犯罪主体并查清其作案手法、过程。同时,专案组发现伊世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高燕为重要犯罪嫌疑 人,其已潜逃境外。公安机关立即派出专门工作组开展境外追逃,经过艰苦细致的工作,将高燕成功缉拿归案。专案组查明,伊世顿公司系外籍人员Georgy Zarya(音译扎亚)、Anton Murashov(音译安东)在香港各自注册成立一家 公司后,于2012年9月用两家香港公司名义在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以美元出资注册成立的贸易公司。扎亚为伊世顿公司法定代表人,安东负责技术管理。两人在 公司成立前分别供职于欧洲的投资银行和期货公司,从事证券期货交易工作。据犯罪嫌疑人高燕(女,34岁,江苏南通人)等人交代:受扎亚、安东指使,为规避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相关规定的限制,其先后向亲友借来个人或 特殊法人期货账户31个,供伊世顿公司组成账户组进行交易。伊世顿公司以贸易公司为名,隐瞒实际控制的期货账户数量,以50万美元注册资本金以及他人出借 的360万元人民币作为初始资金,在中国参与交易。高燕等人还交代,安东及其境外技术团队设计研发出一套高频程序化交易软件,远程植入伊世顿公司托管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服务器,以此操控、 管理伊世顿账户组的交易行为。伊世顿账户组通过高频程序化交易软件自动批量下单、快速下单,申报价格明显偏离市场最新价格,实现包括自买自卖(成交量达 8110手、113亿元人民币)在内的大量交易,利用保证金杠杆比例等交易规则,以较小的资金投入反复开仓、平仓,使盈利在短期内快速放大,非法获利高达 20多亿元人民币。办案民警介绍,今年6月初至7月初,证券期货市场大幅波动,伊世顿公司在交易、、等股指期货合约过程中,卖出开 仓、买入开仓量在全市场中位居前列,该公司账户组平均下单速度达每0.03秒一笔,一秒内最多下单31笔,且成交价格与市场行情的偏离度显著高于其他程序 化交易者。以6月26日的中证500主力合约为例,该公司账户组的卖开量占市场总卖出量30%以上的次数达400余次;以秒为单位计算,伊世顿账户组的卖 开成交量在全市场中位列第一的次数为1200余次;其卖开成交价格与市场行情的偏离度为当日程序化交易者前5名平均值的2倍多。据统计,仅6月初至7月 初,该公司账户组净盈利就达5亿余元人民币。监管机构认为,伊世顿公司的期货交易行为扩大了日内交易价格波幅,与市场价格走势存在关联性,影响了当时的市场交易价格和正常交易秩序。公安机关认为,伊世顿公司异常交易行为符合操纵股指期货市场的特征,涉嫌操纵期货市场犯罪。侦查还表明,高燕将巨额非法获利中的近2亿元人民币通过犯罪嫌疑人邱某(另案处理)经营的“地下钱庄”转移出境,交给安东等境外人员。 2015年1月,高燕受扎亚指使,给予华鑫期货公司技术总监金文献(男,47岁,浙江义乌人)100多万元人民币作为好处费。金文献在全面负责伊世顿公司 与交易所、期货商的对接工作中,隐瞒伊世顿公司实际控制的期货账户数量,并协助伊世顿公司对高频程序化交易软件进行技术伪装,进而违规进场交易。金文献还 使用其银行账户帮助伊世顿公司转移资金。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公安机关将进一步加大国际合作力度,尽力将仍在境外的犯罪嫌疑人缉拿归案。据了解,针对证券期货领域犯罪出现的一些新特点、新动向,上海市公安局已在经侦总队增设证券犯罪侦查支队。公安机关将依法侦查打击证券期货领域经济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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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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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
扰乱市场秩序犯罪的现状、特点及难点分析
【副标题】 以上海市嘉定区为例【作者】 ,
【作者单位】 ,
【分类】 【中文关键词】 扰乱市场秩序;现状;特点;上海
【文章编码】 14)03-074-08【文献标识码】 A
【期刊年份】 【期号】 3()
【页码】 74
【摘要】 近些年,扰乱市场秩序犯罪在我国经济生活中正呈现出逐步蔓延的趋势。通过对2009年至2011年上海市检察系统办理扰乱市场秩序犯罪案件,以及年5年间上海市嘉定区审结的扰乱市场秩序犯罪案件进行实证调查,同时结合上海市乃至国内有关扰乱市场秩序的相关数据和具体案例进行综合分析。从司法实践入手,总结此类犯罪的基本状况、总体特点及适用难点,以期为依法惩治扰乱市场秩序犯罪及立法完善提供深入、切实的实证素材与基础性材料。
【全文】【】 &&&&   扰乱市场秩序罪,是我国刑法分则第3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罪”中排在最后一节的类罪名,共包含了13个具体罪名。从其名称及排序可以看出,此类犯罪与该章其他节相比,有着“兜底”、“捡漏”、“收尾”的特征,因此罪名比较杂,个别罪名在实际适用中甚至还存在不少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机关对此类犯罪的惩治力度。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形势的不断发展,此类犯罪在我国经济生活中正呈现出逐步蔓延的趋势,新情况、新问题也层出不穷,对此类犯罪进行深入研究与探讨无疑具有相当的现实意义。
  一、近年来办理扰乱市场秩序犯罪案件概况
  (一)上海市扰乱市场秩序犯罪案件情况调研
  据调研,2009年至2011年上海市检察系统办理扰乱市场秩序犯罪案件数据如下(见表1):
┌──────────────┬───────┬───────┬───────┐
│罪名            │2009(件/人) │2010(件/人) │2011(件/人) │
├──────────────┼───────┼───────┼───────┤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0       │1月1日    │0       │
├──────────────┼───────┼───────┼───────┤
│虚假广告罪         │0       │0       │0       │
├──────────────┼───────┼───────┼───────┤
│串通投标罪         │0       │0       │0       │
├──────────────┼───────┼───────┼───────┤
│合同诈骗罪         │280/344    │244/307    │214/263    │
├──────────────┼───────┼───────┼───────┤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0       │7月18日    │5月20日    │
├──────────────┼───────┼───────┼───────┤
│非法经营罪         │98/163    │111/205    │154/259    │
├──────────────┼───────┼───────┼───────┤
│强迫交易罪         │9月20日    │14/35     │14/59     │
├──────────────┼───────┼───────┼───────┤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2月3日    │7月11日    │3月6日    │
├──────────────┼───────┼───────┼───────┤
│倒卖车票、船票罪      │46/60     │45/64     │43/57     │
├──────────────┼───────┼───────┼───────┤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0       │0       │0       │
├──────────────┼───────┼───────┼───────┤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1月1日    │0       │0       │
├──────────────┼───────┼───────┼───────┤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0/0      │0       │0       │
├──────────────┼───────┼───────┼───────┤
│逃避商检罪         │0       │0       │0       │
└──────────────┴───────┴───────┴───────┘
  (二)嘉定区近年来审理扰乱市场秩序犯罪案件概况
  1.案件数量。年间,嘉定法院共审结扰乱市场秩序犯罪案件48件,涉案被告人共计79人。其中,2007年审结8件,被告人19人;2008年审结8件,被告人16人;2009年审结9件,被告人12人;2010年审结13件,被告人17人;2011年审结10件,被告人15人。从5年基本情况来看,案件数量大致呈稳步上升态势,但近年有所回落。
  2.涉及罪名情况。该48件案件共涉及扰乱市场秩序类罪之下的合同诈骗、非法经营、强迫交易以及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4个罪名。其中合同诈骗罪30件,非法经营罪15件(多为非法经营烟草、药品案件),强迫交易罪2件(分别为2007年1件,2008年1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1件(2009年1件,被告人系某公证处公证员)。
  3.涉及财产额。该48件案件涉案金额总计达人民币7293.79万余元,个案涉案金额分别从不足2000元到4000余万元不等。其中,2007年8件案件涉案金额共计88.09万余元,2008年8件案件涉案金额共计2362.31万余元(其中1起非法经营案件涉案金额达1700余万元,1起非法经营案件和3起合同诈骗案件涉案金额均超过百万元),2009年9件案件涉案金额共计99.91万余元,2010年13件案件涉案金额共计4513.86万余元(其中1起非法经营案件涉案金额超过4000万元),2011年10件案件涉案金额共计229.62万余元。
  4.判决情况。该48件案件涉及的7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5个月到有期徒刑14年6个月不等的刑罚。其中,判处3年至15年有期徒刑的有30人,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有36人,判处拘役的有3人。所有被告人均被判处罚金处罚,处罚金额从人民币1000元至100万元不等。此外,在79名被告人中,共有22人被宣告缓刑。
  二、扰乱市场秩序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犯罪类型、手段、方式不断翻新,日趋多样化、智能化
  以非法经营罪为例,以往此罪名下的犯罪行为多为未经许可通过实体店经营专营、专卖烟草、药品等物品。随着市场经济发展,非法经营的手法日渐创新,非法经营的范围日渐扩大,非法经营的途径也越来越多样化、智能化。如2010年发生在嘉定区的一起涉案金额超过4000万元的非法经营案件中,被告人韩某在担任某塔陵项目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期间,违反有关国家行政法规,设立销售部,在上海宝山、浦东、徐汇、嘉定、闵行等多个区建立销售网点、分公司,以支付高额利息、高额奖励、定期回购、转股等手法,以传销、参股、预售牌位卡等形式,非法销售穴位。从日至案发,除已“回购”部分外,被告人非法经营额达人民币4200余万元。再如2012年发生在嘉定区的一起非法经营案件中,被告人张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不正当渠道采购乐敦、参天、狮王等知名品牌的眼药水等药品,在淘宝网店对外出售,销售金额总计人民币195万余元。法院最终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这两件案件,被告人非法经营的范围由寻常的烟草制品转向鲜见的“穴位”领域,非法经营的手法由传统的实体经营模式转向新兴的网络交易市场,犯罪手段更加隐蔽,更加不易令人察觉。又如近年来在北京、上海等地频频发生的“非法炒金”案,犯罪集团往往打着“炒外盘”、“高杠杆”、“赚快钱”旗号,利用“以小搏大”的杠杆效应吸引众多投资者参与其中,进而将数额巨大的客户资金收入囊中。对于此类犯罪,由于当前监管部门对新兴金融领域的市场监控不足,对公众宣传引导不力,这种在“合法”外衣掩盖之下的非法行为,往往难以得到及时打击。同样,相关金融机构应加强对疑似犯罪过程中涉罪个人账户内大额资金频繁出入现象的监控,以切断不法分子转移、隐匿等赃款行为的途径,避免给后期的追缴工作带来重大困难。
  (二)绝大部分犯罪集中于极少部分罪名之下
  在司法实务中,合同诈骗、非法经营等犯罪形态数量多,较为常见,而其他诸如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和虚假广告、逃避商检等犯罪形态数量则较少。从上海市嘉定区情况来看,在年5年间法院作出判决的48件扰乱市场秩序犯罪案件中,共有30件合同诈骗案件和15件非法经营案件,占到了案件总数的93.75%,即只有不到7%的案件为其他犯罪形态。从上海市情况来看,年5年间上海法院作出判决的2185件扰乱市场秩序犯罪案件中,有1286件为合同诈骗案件,581件为非法经营案件,225件为倒卖车票、船票案件,其余93件为其他犯罪形态案件。即除了前三类罪名之外,其他犯罪形态的案件仅占到案件总数的4%左右。而在这93件案件中,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件有3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件有3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件只有2件,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件只有1件。5年中,上海法院并未审理过其他诸如虚假广告、串通投标、逃避商检等犯罪形态的案件。但此类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并不少见,是违法行为未达到刑罚处罚标准,还是此类罪名立法设置存在适用上的障碍,抑或其他主客观原因,值得深思。
  (三)涉案人员数量多、成分杂,共同犯罪比例高
  从近几年的扰乱市场秩序犯罪的统计情况来看,犯罪分子“拉帮结派”、团伙犯罪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共同犯罪的比例也越来越高。从上海市嘉定区情况来看,年5年间,嘉定区法院作出判决的48件扰乱市场秩序犯罪案件中,有20件案件系共同犯罪案件,被告人总数达79人。从上海市情况来看,年5年间,上海法院共对2185件扰乱市场秩序犯罪案件、3252名被告人作出判决,平均每个案件约有1.5名被告人。从每个共同犯罪案件的被告人人数情况来看,少则2人,多则几十人甚至上百人,“团伙化”现象愈发明显。
  同时,随着犯罪主体的规模不断扩张,随之带来的就是团伙内部分工的日益细化,组织性、专业性日渐明显,案件也越来越复杂,令案件侦破及定罪量刑的难度日渐增加。以合同诈骗案件为例,传统的“单打独斗”型犯罪模式正日渐消失,实践中不少犯罪分子相互联系、密切配合,犯罪模式日渐向团伙化、职业化方向发展。在一些诈骗犯罪团伙中,犯罪分子以诈骗犯罪为常业,作案中分工明确,组织严密,“筑壳”、“钓鱼”、“取货”、“移货”、“窝赃”、“销赃”,环环紧扣,有条不紊。{1}甚至在犯罪团队内部,在业务分工上还实现了“术业有专攻”,分配专人分别熟悉相关生产经销环节和流程,对如何成功销赃、如何设计合同权利义务以诱骗对方上钩,以及如何逃避法律制裁上分头进行深入研究,来寻找法律空白,逃避法律制裁。又如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中,一般传销组织在拉新人“入行”时,甚至会有专门应对公安、工商检查的培训,还会针对“三级且30人”的立案追诉标准,将传销活动化整为零、灵活机动,集中活动时还有人“站岗放哨”。{2}一些传销组织分工专业、交叉培训,高级头目异地指挥甚至境外遥控,使得执法机关难以掌握传销证据。{3}这种有组织、专业化的犯罪发展态势令此类案件的侦破愈显艰难。
  另外,此类犯罪案件中出现一批高学历的犯罪分子。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新旧体制的转换、道德意识的危机、个体观念生活方式的转化等等因素,使人们在生存方式的选择、个体观念的演变等方面经历着一场前所未有的认知考验。在这一过程中,一些高学历人员的价值观出现偏差,面对金钱和物质利益的诱惑,以自己的知识优势作筹码,坠入了犯罪的泥潭。此类现象在一些合同诈骗、非法经营以及非法传销案件中表现尤为明显,相关案件中高学历、高智商人员犯罪的报道频频见诸报端。尤其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中,近年来参与这一犯罪的人员已由过去单一的低收入困难群体,逐步向“高层次、高学历、高收入”人群扩展,除农民和城市无业者外,公务员、教师、大学毕业生、复转军人、实业家参与其中屡屡可见。在一些案件中,涉案主体更是呈现智能化、低龄化倾向。如在2009年北海“307”传销专案的95名被告人中,有2名博士、2名硕士和26名本科学历人员,超过被告人总数的31%。{4}而在传统的对犯罪分子手法要求较高的合同诈骗犯罪领域,高学历犯罪分子参与其中的现象就更显突出。来自北京市一家基层法院的统计数据显示,在当前的合同诈骗案件中,70%以上为高学历犯罪。{5}在这些案件中,一夜暴富的欲望往往令这些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失去辨别是非的能力,铤而走险,将学识和才能用在规避法律和与司法人员的斗智上,最终在犯罪道路上越走越远,无法回头。
  (四)犯罪危害严重化,对市场秩序的破坏性愈加突出
  一是犯罪数额大。在此类案件中,案件标的动辄数十万、上百万,个别案件的涉案金额达到了几千万乃至数亿。如前文所述,2010年发生在嘉定区的一起非法经营案件中,非法经营数额超过了人民币4200万元。对国内相关案件进行网络搜索可以发现,此类犯罪的金额日渐增加,屡创新高。如2008年发生在杭州被称为中国最大的黄金期货非法经营案的“世纪黄金”案中,涉案交易金额高达600亿元。{6}在“伦亚领先、凯斯顿黄金期货案”中,两家公司在成立两年时间内非法经营额高达771亿元,共吸纳客户达1000多人,净收取客户保证金7900余万元,仅交易手续费和仓息就获利高达3700余万元,造成客户平仓损失高达3600余万元。{7}其非法经营行为却从未受到工商行政执法部门的质疑。而2012年发生在徐州的一起公安部督办的非法经营黄金期货案中,犯罪人员共向内地31个省(市、区)和香港地区发展客户4万多人,累计收取客户保证金约15亿元,非法交易额达8000多亿元,非法获利近10亿元。{8}
  二是被害人多,有的犯罪人员本身也是受害人。犯罪数额巨大往往伴随着的就是被害人人数众多,而且这种现象在非法经营以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中表现得尤为明显。例如,2008年发生在杭州的“世纪黄金”案中,受害者累计1万余名。{9}而在一些案件当中,有的人往往既是犯罪人员也是受害人。如媒体报道的一起非法炒汇案件中,被告人张某涉嫌非法经营犯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在此案侦查过程中,警方发现,有20多名大学毕业生先后在长达1年多的时间里,以投资炒外汇的名义,分别交给张某万元至几十万元不等的资金,总金额200多万元。事实上,这些表面上看来作为受害一方的年轻人,也触犯了有关法律法规,成为了非法炒汇行为的参与者。{10}
  三是严重影响市场正常的交易和竞争秩序。如前文所言,近年来出现了许多新类型犯罪,这些犯罪与新时期网络技术与金融手段的发展紧密结合,与传统的扰乱市场秩序犯罪相比,这些犯罪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更大,影响更加恶劣,对市场秩序的破坏性也更加突出。以“非法炒金”案件为例。这类黄金期货案件通常利用网络进行犯罪,一方面受害群众遍布全国各地,其主张权利存有一定障碍;另一方面,由于网络本身具有隐蔽性,致使司法机关难以固定证据。不少案件中所有客户信息、资金流量、交易情况均存在公司的交易软件中,不法分子将交易软件的服务器设在境外,一旦案发即切断网络,导致一部分证据无法获取,给司法审计造成了一定困难。如何对各类以“投资”为名的可疑公司网站加强监管,已经成为网络监管部门面临的一个严峻命题。
  又如,近年来不断泛滥的虚假广告让老百姓真假难辨,深受其害。“由于虚假医疗广告、误导等方面的原因,我国每年大约有250万人吃错药。目前医疗广告违法违规的现状已经到了非治理不可的地步。”有关部门也曾采取许多措施对违法广告行为予以打击,先是5部委联合治理,后来是10多个部委上阵,但从实际效果来看,虚假广告却势头不减。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就与对虚假广告处罚力度过轻、执法不严有关。“违法成本”过低导致虚假广告盛行。虽然刑法第222条对虚假广告罪作出了明确规定,然而,在实践中违法广告者众而被判刑和处罚者少。尤其在零星报道的一些虚假广告案中,只有一些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主受到处罚,但经营广告业的媒体及从业人员却很少受到追究。{11}媒体及其从业人员对广告真实性的审查义务形同虚设,直接导致了虚假广告泛滥,而执法不严使法律规定成为“观赏性”条文,执法的纵容助长了违法者的不法行为,这也成为当前虚假广告治理中必须面对的一大难题。
  三、扰乱市场秩序犯罪的法律适用难点分析
  (一)刑事处罚幅度两极差异化发展
  按照刑法对扰乱市场秩序相关罪名的量刑规定,这类犯罪判处的刑罚可以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也可单处罚金,量刑跨度相当大。从嘉定区年5年间的案件审理数据来看,共对48件案件涉及的79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拘役5个月到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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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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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报道]:人民大会堂响起最后一遍入场铃声,代表们已陆续就座。
[新华网报道]:江泽民、胡锦涛等党和国家领导人步入会场,全场响起热烈的掌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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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扬]:五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全面加强审判和执行工作,审判职能进一步强化,审判领域进一步拓展,审判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提高。1998年至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共审结各类案件20293件,比前五年上升46%;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共审结各类案件2960万件,比前五年上升22%。
[肖扬]:人民法院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己任,坚决依法惩处各类刑事犯罪。五年来,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283万件,比前五年上升16%,判处犯罪分子322万人,上升18%。
[肖扬]:人民法院依法惩处颠覆国家政权、分裂国家等犯罪,恐怖犯罪,组织和利用“法轮功”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积极参加“严打”整治斗争,重点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批曾称霸一方、无恶不作的犯罪分子受到严惩。严厉惩处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爆炸、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盗窃等多发性犯罪;依法惩处毒品、淫秽物品和非法出版物犯罪;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等犯罪。共审结上述案件109万件,判处犯罪分子161万人,分别比前五年上升7%和14%。
[肖扬]:人民法院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重点打击涉及食品、药品、棉花、农资、医疗器械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走私、金融诈骗、偷税、骗取出口退税、骗汇以及制贩假币等犯罪。共审结上述案件71213件,比前五年上升68%,判处犯罪分子89896人,比前五年增长1.3倍,给国家和集体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38亿元。
[肖扬]:依法严惩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共审结贪污贿赂案件99306件,判处犯罪分子83308人。其中,县(处)级以上公务人员2662人,比前五年上升65%。
[肖扬]:人民法院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坚持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罚。五年来,共对不构成犯罪的11651名自诉案件被告人、17870名公诉案件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确保无罪的公民不受法律追究。
[肖扬]: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制的逐步完善,民事案件逐年增加。五年来,人民法院共审结一审民事案件2362万件,比前五年上升20%;诉讼标的总金额31971亿元,增长2.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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