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安装后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合变态行为属于什么行为

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宏达机械制造(河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格兰特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上诉人(原审被告):。法定代表人:张金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龙畅,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明婵,实习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法定代表人:张金妹。委托代理人:李龙畅,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明婵,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法定代表人:罗泳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禹剑锋,律师。上诉人(以下简称宏达公司)、(以下简称宏伟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以下简称格兰特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2)深龙法民二初字第28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日,格兰特公司(供方)与(需方)宏伟达公司签订一份《合约书》,约定:宏伟达公司向格兰特公司购买产品名称为东莞韵达物流线(含L3米与L5米斜坡线各1条,L35米双层线1条,L4米线2条,90度转弯机2套,L17米线1条,L8米线2条,L35米及L17米钢平台各一套,收件滚筒套件一共16套,收件滚筒套件2共6套,拨货滑板36套,跨线梯9套,防撞杆18根,小件滑坡15米,转角滚筒16套,显示器固定架22套,爬梯6套,分件滑道16套),规格型号见方案图及技术协议,单价65万元。合同第三条约定:制作要求根据双方认可的技术说明进行制作,如需方事后另有要求者,应办理书面签约加以确认,增加的材料和人工费用由需方负担,并由双方商量相应延长交货时间。合同第五条约定:交货时间为收到定金后25天进厂安装,20天安装完毕;安装地点为需方厂房。合同第六条约定付款方式为:合同生效后付定金30%,进厂安装前付30%,设备安装调试完毕付清30%,余款10%验收完毕后6个月内付清。合同第七条约定保修期及条件为:格兰特公司对所提供的设备从试运行之日起负责为1年的免费保修(不含耗材),因宏伟达公司使用、维护不当或不可抗拒等原因所产生的损坏或故障不在保修范围。合同第八条第2项约定: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宏伟达公司应及时组织人员验收,否则宏伟达公司不得使用,如验收未完成,但宏伟达公司使用超过10天后,视同自动验收合格。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本合同一式二份,具有法律约束力,格兰特公司、宏伟达公司双方各执一份。合同签章分别为格兰特公司合同专用章及宏伟达公司合同专用章。需要额外说明,双方签订的《合约书》第二条,格兰特公司保留的版本中整条予以涂抹;宏伟达公司保留的版本中第二条内容为“本报价不含税。(增值税)”,其中内容“不”被删掉,“(增值税)”为手写。双方签订合同后,格兰特公司于日到宏伟达公司指定场所送货,根据双方一审庭审中均认可的《送货单》,格兰特公司送货的名称及规格符合合同约定。日,格兰特公司与宏伟达公司就涉案设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签署《流水线存在如下问题需要修改》(确认书)。日,格兰特公司与涉案设备使用方韵达公司签署《东莞流水线质量报告》,就涉案设备出现的问题及整改作出确认。日,格兰特公司与涉案设备使用方韵达公司签署《东莞流水线问题点整改完毕报告》,内容为:“根据上海韵达公司针对东莞韵达中转站流水线设备提出的一些问题(内容包括双层皮带机,8米标准皮带线,电控柜和电器控制,收件滚筒机等),我公司在日前已分2次处理完毕,包括提供给韵达链条/链轮/轴承/开关等备件以及流水线其他地方的整改工作。”日,宏伟达公司与涉案设备使用人对涉案设备进行了验收,并形成《东莞中转站流水线验收清单》。日,宏达公司向格兰特公司发出《告知函》,告知:因涉案设备出现大量问题,涉案设备维修质保工作由宏达公司接手处理,所产生费用在格兰特公司工程款中扣除,并列举日至日期间维修项目和维修费用(181200元)。另,宏达公司于日转账支付格兰特公司17万元,于日转账支付格兰特公司10万元,于日转账支付格兰特公司5万元。案外人于日转账支付格兰特公司10万元。案外人张金妹于日转账支付格兰特公司3万元。上述款项共计45万元。再,宏伟达公司主张格兰特公司合伙人庹朝忠在宏伟达公司领取了工程款3万元,且该格兰特公司合伙人庹朝忠确认了涉案设备有些未制作,应该扣除工程款5万元。对上述主张,宏伟达公司提交庹朝忠的一份《证明》,庹朝忠未出庭作证。格兰特公司在一审中诉请判令:1、宏达公司支付货款20万元;2、宏伟达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宏达公司与宏伟达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首要的焦点问题,在于《合约书》的主体(需方)是宏伟达公司,还是宏达公司,还是宏伟达公司及宏达公司。格兰特公司主张宏达公司借用宏伟达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与格兰特公司签订《合约书》,但就该借用行为,格兰特公司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该院不予认定。虽然《合约书》中仅有宏伟达公司的签章,但在宏达公司发给格兰特公司的《告知函》中,宏达公司如下表述“由贵公司承制……达不到宏达公司设备标准……由此给宏达公司声誉造成极大损害。在此向彭先生声明宏达公司追究权利,此项目维修质保工作由宏达公司接手处理,所产生费用将在格兰特工程款中扣除”,可见,在合约履行过程中,宏达公司并未反对其为《合约书》需方的主体,且根据双方认可的转账记录中,已经付款的45万元有32万元系宏达公司支付,故综合《合约书》、《告知函》及转账记录,该院认定,宏达公司及宏伟达公司均为《合约书》的需方。格兰特公司与宏达公司、宏伟达公司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形成的《合约书》,是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各方应当切实、全面予以履行。格兰特公司已履行了承做、送货、安装、接受验收、维修等义务,宏达公司与宏伟达公司却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违反合同约定,格兰特公司据此请求宏达公司与宏伟达公司支付合同款项,合法有据,该院予以支持,宏达公司、宏伟达公司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支付格兰特公司合同款项20万元。宏伟达公司主张格兰特公司迟延交货,与事实不符,该院不予认定。宏伟达公司主张格兰特公司交货与约定不符,该院认为,格兰特公司与宏伟达公司在日就已经对涉案设备进行验收,形成《东莞中转站流水线验收清单》,但直至日前,宏达公司、宏伟达公司均未对验收的结果对格兰特公司提出书面的异议。故对此项主张,该院不予认定。宏达公司、宏伟达公司主张格兰特公司不履行交货后的维修义务,并提交日向格兰特公司发出的《告知函》予以证明。该院认为,宏达公司的《告知函》中罗列的质量问题发生时间自日至日,但宏达公司并未提交其在此期间有书面通知格兰特公司进行维修的的证据,故对宏达公司此项主张,该院不予认定。宏达公司与宏伟达公司主张《合约书》第二项约定合同约定报价含税(增值税),格兰特公司应当给宏达公司与宏伟达公司开增值税票以后,宏达公司与宏伟达公司才履行剩余的付款义务110500元,或格兰特公司无需开票,宏达公司与宏伟达公司可抵扣该110500元。该院认为,双方《合约书》第二条修改的内容,均未经双方签字确认,且各自持有合同上表达的意思并不一致,故该条款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宏达公司与宏伟达公司不能以该条款取得先履行抗辩权,宏达公司与宏伟达公司的主张没有合同依据,该院不予支持。宏伟达公司主张格兰特公司合伙人庹朝忠在宏伟达公司领取了工程款3万元,且该格兰特公司合伙人庹朝忠确认了涉案设备有些未制作,应该扣除工程款5万元。该院认为,宏伟达公司未提供庹朝忠系格兰特公司合伙人的证据,且庹朝忠未到庭作证,其证人证言,不予采信,对宏伟达公司该主张,该院亦不予采信。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宏达公司、宏伟达公司应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格兰特公司货款20万元。一审案件受理费2605.94元,由宏达公司、宏伟达公司承担。上诉人宏达公司、宏伟达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并改判驳回格兰特公司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格兰特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本案的合同当事人是宏伟达公司与格兰特公司,宏达公司并非《合约书》的签约主体。宏达公司仅是受宏伟达公司的委托,代为负责维修质保、付款等,一审判决以宏达公司在合约履行过程中,并未反对其为《合约书》需方的主体,来认定宏达公司也是合同当事人,没有法律依据。以有代为付款为由,来认定宏达公司也是合同当事人,更是不符合商业交易习惯。按照一审判决的“未反对其为《合约书》需方的主体,即可成为合同当事人”的观点主张,上市公司的关联企业岂不是都可以成为共同被告因为关联企业有的会代为收货,有的会代为付款。法院不应判决宏达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二、《东莞中转站流水线验收清单》证明验收不合格。一审判决中表述宏伟达公司对《东莞中转站流水线验收清单》的质证异议“即确认数量与订单数量不符的有5个地方(清单中的第9、10、11、12、19项属于缺少;第13、17、18属于不符合合同的约定,这些起码价值5万元)”。既然这么多设备缺少、这么多设备不符合合同的约定,这就说明验收不合格、没有验收完毕。而且《东莞中转站流水线验收清单》也没有注明验收合格。因此《合约书》余款10%(即6.5万元)在验收完毕后6个月内付清的条件就不具备。由于本案不是货物买卖,而是定作设备安装合同,要以安装后的设备进行验收,不能以送货单为凭。一审判决对尚不具备付款条件的6.5万元余款予以支持,是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一审判决称“原、被告在日就已经对涉案设备进行验收,形成《东莞中转站流水线验收清单》”,严重脱离事实。格兰特公司与宏伟达公司、宏达公司从未对涉案设备进行验收,《东莞中转站流水线验收清单》是宏伟达公司与设备使用方核对后形成的。宏伟达公司与宏达公司是在诉讼阶段才收到《东莞中转站流水线验收清单》等证据的,一审判决书第7页第4段称“但直至日前,宏伟达公司与宏达公司均未对验收的结果对格兰特公司提出书面的异议。故对此项主张,本院不予认定”。问题是格兰特公司与设备使用方从未将《东莞中转站流水线验收清单》提交给宏伟达公司与宏达公司,宏伟达公司与宏达公司怎么异议呢又怎么能在日前异议呢三、格兰特公司未尽保修义务,违约在先,且宏伟达公司花去的维修费用182100元,应由格兰特公司承担,或在货款中扣除。首先,宏伟达公司提交了给格兰特公司的《告知函》,并列明了维修项目、维修人、产生费用等具体明细,以证明格兰特公司承制的涉案设备返修率太高,且格兰特公司在保修期间未尽保修义务。一审判决因宏伟达公司未提交通知格兰特公司进行维修的书面证据,而对该《告知函》不予以认定,是事实认定错误。《合约书》中并没有约定在格兰特公司履行维修义务期间,宏伟达公司须书面通知格兰特公司前去维修。其次,格兰特公司提供的流水线存在问题需要修改的确认书、流水线质量报告、流水线整改完毕报告所涉及的期间只有短短数月,并不能证明格兰特公司已经按合同约定在一年内履行保修的义务。格兰特公司存在严重的产品质量问题,一审判决不应当支持格兰特公司非法请求。四、对“本报价含税(增值税)”的涂抹问题,应作出对合同提供方(格兰特公司)不利的解释。《合约书》是格兰特公司合约书,可见《合约书》是格兰特公司提供的。宏伟达公司提交的《合约书》中,该第二条条款内容为“本报价含税(增值税)”,虽然格兰特公司提交的《合约书》中,该第二条条款是整条予以涂抹,但仍然可以看出格兰特公司的确是有“增值税”几个字。其次两份《合约书》其它地方也有手写涂改,字迹与“增值税”一样,可见《合约书》上有手写涂改内容。如果该条款都要涂抹掉的话,宏伟达公司手上的这份也应该涂抹掉,但宏伟达公司手上的这份却没有涂抹掉,还有字迹。可见格兰特公司是涂改证据。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即《合约书》第二条有约定“本报价含税(增值税)”。退一步,即使没有这条规定,由于《合约书》没有说不要开发票,所以格兰特公司还是要开具发票给宏伟达公司的,按深圳税务部分的规定,对机器设备要开17%的增值税,即合同金额65万×17%=110500元,或从货款中抵扣税款110500元。格兰特公司不开具已经付款的45万元的增值税发票给宏伟达公司,宏伟达公司有权利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一审法院援引格兰特公司代理人《合同法》第78条的意见,认为对“本报价含税(增值税)”的涂抹问题推定为未变更。但本案是合同签订时第二条税收条款存不存在的问题,不是《合约书》签订后的合同变更问题,所以不适用《合同法》第78条。综上,《东莞中转站流水线验收清单》足以证明验收不合格,10%的余款(6.5万元)按合同约定是要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才支付的,所以不具备付款条件,一审判决仍要宏伟达公司与宏达公司付清,是错误的。一审判决十分偏袒格兰特公司,格兰特公司的主张一审判决全部采信,请二审予以改判。被上诉人格兰特公司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宏伟达公司、宏达公司均为《合约书》的需方,应共同承担支付格兰特公司货款,是正确的,理由如下:1、宏达公司出具的《告知函》内容显示,其是《合约书》需方的主体。2、宏达公司于日转账支付定金17万元,于日转帐支付10万元,于日转账支付5万元,案外人港××工程有限公司于日转账支付10万元,案外人宏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金妹于日转账支付3万元,上述付款共计45万元,其中宏达公司直接付款为32万元,即宏达公司履行了《合约书》的需方的基本义务。综上,涉案设备系宏达公司从东莞××公司承揽后将工作交由格兰特公司完成的,宏达公司负责支付货款、安排交付、参与验收、维修质保、行使追责权等,同时,宏伟达公司是《合约书》的签章方,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宏达公司、宏伟达公司均系《合约书》的需方,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符合事实与法律依据的。二、涉案设备业经格兰特公司、宏达公司、东莞××公司三方签字、盖章确认数量后使用至今,属于自动验收合格。《东莞中转站流水线验收清单》仅仅证明包括部分涉案设备在内的东莞中转站流水线业经宏达公司与东莞××公司验收,并不能证明涉案设备验收不合格。1、涉案设备于日由宏达公司安排格兰特公司交付给东莞××公司,涉案设备的数量业经上述三方在《送货单》签字、盖章确认,而非《东莞中转站流水线验收清单》所列的设备数量。2、根据《合约书》第八条第2款约定,调试完工后应及时验收,否则不得使用,如验收未完成,但使用超过10天视为自动验收合格,而涉案设备安装调试完工后,东莞××公司使用至今却未验收,明显属于自动验收合格。3、格兰特公司加工的涉案设备为东莞韵达物流线,而非东莞中转流水线。《东莞中转站流水线验收清单》所列的设备名称仅包括部分涉案设备,即验收清单并非仅针对涉案设备进行验收。《东莞中转站流水线验收清单》仅能说明宏达公司与东莞××公司之间进行过验收,并不能证明该验收结果不合格,同时格兰特公司未参与验收,也未确认验收结果。三、格兰特公司已完全履行保修义务,宏达公司、宏伟达公司花去的维修费用182100元无事实与法律依据。1、根据《合约书》第七条第1款规定,供方对所提供的设备从试运行之日起负责为期一年的免费保修(不合耗材)。现格兰特公司提交《送货单》显示设备安装试运行时间为日,而宏伟达公司一审庭审时确认设备安装试行运行时间为2011年2月底,因此,即使按宏伟达公司所述,该设备的保修期最长延至2012年2月底。2、格兰特公司涉案设备交付后,分别于日、日至15日(整改结果确认时间为日)履行了整改与保修义务。日至2012年2月底保修期内,未收到宏伟达公司、宏达公司、东莞××公司提出的任何设备保修的通知。日宏达公司签发《告知函》时已过保修期近半年。3、《告知函》所列的维修事项,格兰特公司未知情,也从未收到宏达公司、宏伟达公司、东莞××公司要求格兰特公司进行维修的书面通知,且该《告知函》所列维修项目无维修合同、维修发票、维修结果确认书等其它证据予以佐证。四、双方对《合约书》原文中“本报价不含税”条款的变更不一致,应推定为未变更。1、双方确认《合约书》第二条的原文为“本报价不含税”,虽然双方持有的《合约书》对该条款都进行变更但并未签字、盖章确认,且变更内容不一致。2、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同时,《合约书》并非属于格式合同,因此,合同变更并不适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3、开具发票或从货款中抵扣税款,既不是格兰特公司一审的诉讼请求,也非宏达公司、宏伟达公司一审时的反诉请求,即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应不予审理。综上所述,格兰特公司已完全履行合同的义务,而宏达公司、宏伟达公司拖延支付货款属违约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宏达公司、宏伟达公司的上诉请求,并维持一审判决。本院经审理,确认原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主要为:其一,定作合同的主体是否包括宏达公司;其二,格兰特公司交付的设备是否已经验收合格;其三,双方各自持有的《合约书》中“本报价不含税”条款经过涂改后的约束力。定作合同的主体是否包括宏达公司的问题。本案中,虽然签署《合约书》的主体是宏伟达公司,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宏达公司向格兰特公司发出《告知函》,就设备交付标准等具体问题与格兰特公司进行商讨处理,并支付近合同价款一半的金额32万工程款给格兰特公司,且其还参与涉案设备交付验收、维修质保、行使追责权等环节,综合上述因素,一审认定宏达公司与宏伟达公司同为涉案合同的实际履行主体,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格兰特公司交付的设备是否已经验收合格的问题。根据格兰特公司与宏伟达公司签订的《合约书》第八条第2款约定:“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需方(宏伟达公司)应及时组织人员验收,否则需方不得使用,如验收未完成,但需方使用超过10天后,视同自动验收合格”,本案事实表明,格兰特公司于日送货到宏伟达公司指定地点后并调试安装完毕,宏伟达公司、宏达公司未及时组织双方对设备进行验收即进行使用,使用时间已超过合同约定的10天,由此所致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故格兰特公司的交付应视为已验收合格。格兰特公司此后对涉案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系履行其合同附随义务的行为,不影响其交付行为的认定。宏达公司与宏伟达公司以格兰特公司没有参与的《东莞中转站流水线验收清单》证明验收不合格,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至于宏达公司、宏伟达公司称其另行发生的维修费182100元应由格兰特公司负担,因宏达公司、宏伟达公司在本案一审中未提出反诉,本院对此不作审理。双方各自持有的《合约书》中“本报价不含税”条款经过涂改后的约束力问题。在双方分别持有《合约书》的版本中,该条款均有修改,修改内容不一致,修改处均未经双方签字确认,故应认定双方未就合同价款是否包含增值税的问题达成合意,双方所持有的条款均不具约束力。据此,宏伟达公司及宏达公司以格兰特公司应先向其开具增值税发票作为未付剩余价款的抗辩事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宏伟达公司与宏达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212元,由上诉人、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尤武雄审判员冼朝暾代理审判员陈朝毅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书记员林高峰(兼)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有什么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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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其他损 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如果合同标的系非金钱债务,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 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 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当事...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 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
约责任。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还有其他损 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如果合同标的系非金钱债务,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 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 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 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损失赔偿额应
当相当于因当事人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这种损失包
括:假设合同已经履行了,对方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这种 利益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
当预见到的因为他的违反合同的行为而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 失。也就是说,在双方订立合同时,在正常的情况下,一方 不可能知道他将来的违约行为会给对方造成的那部分损失,
是不用赔的。
如果是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 的,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
关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首先违约责任以补偿为首要和基本功能,以惩罚为例外功能。
“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是要受到限制的可得利益的损失不得超出违约者缔约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违约可能...
法院可以判决对方继续履行,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
把调解情况和你细分一下吧,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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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了不得继续履行的情形:“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
答: 所谓集体合同的变更,是指双方当事人在集体合同没有履行或虽已开始履行但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因订立集体合同的主客观条件发生了变化,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与程序,对原合同中...
答: 楼上的大哥,你丫简直是扯淡。“~猪头男生~ ”的id果然很适合你。1、对于公司的管理制度,从你加入公司那天起就视为你已经同意了,除非公司制度里有违法的规定,否则...
答: 1、从一般意义上讲,法分为实然的法(law as it is)和应然的法(law as it ought to be)。
应然就是“应该是怎么样的法”,实然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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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讯系统设备安装项目。
本合同项目建设内容包含**审讯系统设备安装项目,呈贡**位于**呈贡区,本次建设为审讯室监控系统改造。项目建设总共有13间审讯室,建设标准及要求严格按照**监管支队下发的建设标准和要求进行,同时完善**部分监控摄像机接入**监控室,在**水池处安装智能高速球机,设备情况详见清单。
本合同一次性出资采购安装项目建设工程的建设、安装、调试、维护(包括建设过程中对甲方损坏赔偿及恢复)由科海**负责。合同的标的物为**审讯室监控系统设备安装及相关配套设备,设备由科海**供货并负责所有设备安装调试、售后服务、质保、维护、系统集成;所有设备的管理使用权及产权归**所有。
**审讯系统设备安装项目完工顺利通过验收并投入使用的设备具有完全的产权和使用权。
本项目于*****进入现场开始施工,**前必须完成本项目的所有设备安装调试,并通过**的验收,交付甲方使用。
本项目中乙方不能擅自将整个系统的全部或部分设备转租或者提供给第三方使用或共享信息资源,确保公安信息网络的绝对安全。
本次**存储时间不得低于30个日历日。
所有技术指标参数必须符合**下发的《关于再次明确**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相关工作的紧急通知》的要求,如果出现参数负偏离,乙方无条件更换设备。
组成本合同的招标、投标文件及有关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及其他由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文件。
本系统设备清单。
设备清单详见合同附件
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审讯系统设备清单漏项部分由乙方免费提供,包含于本项目投资总概算中,不另计费用。在施工漏项内容设备标准及建设标准以满足甲方对本项目技术标准实际需求为准。
随机资料和**要求(含易损件或消耗品)
本合同项目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及**应符合甲方此次**要求。乙方应保证提供的产品及**与甲方需求产品及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型号、规格和数量完全符合并且保证为全新、完整、未使用的产品,质量优良,并向甲方提供产品完整随机资料及合格证书。**如果甲方无相应说明,则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执行。
本项目安装调试完成后,乙方应准备足够的备品备件,以便完成日常维护检修工作。
乙方应依据《关于再次明确**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相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公安监管场所监控系统建设规范》、《关于在全市监管场所建设音视频指挥系统的通知》所等文件要求,按质、按量完成该项建设工程。
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本合同项目,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应符合甲方此次**的要求。乙方应保证提供的产品与甲方需求产品及本合同中规定的型号、规格和数量完全相符且保证为全新、完整、未使用的产品,质量优良,并向甲方提供产品的合格证书。如果甲方在设备选型时无相应说明,则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上级公安机关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上级机关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项目的特定标准履行。
权利瑕疵担保。
、乙方保证对其提供的产品、软件享有合法的权利。
、乙方保证其提供的货物未被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如抵押、质押等。
、乙方保证其提供的货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对任何第三方的侵权,则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技术资料及保密要求
、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所有使用产品的相关技术资料。乙方交付产品时应向甲方提供本合同项目产品的合格证及说明书。
、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合同的必需范围。
权利义务及责任
甲方为乙方提供在施工过程中的一切必要支持,积极配合乙方建设施工工作。
乙方入场后,甲方必须指定专人负责配合协调乙方工作。
乙方必须为**采购设备库存实际建设数量10%的备件。
因该项工程施工位置特殊,乙方施工人员必须固定,施工过程中佩戴相应施工标识、标牌,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管理,严格遵守甲方施工场所的管理规定,每天施工结束后,认真仔细清理当天施工环境,确保无任何工具、锐器等不允许出现在监管场所的物品遗留,如因乙方工作疏忽,产生安全管理隐患,导致安全案事件的发生,乙方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项目设备使用期内,乙方必须保障本合同涉及的建设项目达到甲方及其相关上级公安机关的规范技术标准。
甲方对本项目施工情况进行督导,并以乙方项目负责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现场工地进行随机抽检,保证按合同确定的标准和施工进度开展项目建设工作,**审讯系统的建设,维护和服务必须符合《关于再次明确**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相关工作的紧急通知》的要求。甲方对本项目建设过程中违反本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施工进度的行为。有权对乙方进行经济处罚同时责令乙方纠正。
系统在安装、调试及维护过程中,产品与原设计方案不一致的必须更换,并经甲方审核签字认可后,方能安装进行使用。
乙方应保证甲方所确认的本合同项目方案满足本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指标;按质、按量、按期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合同项目”建设,在项目未正式通过验收移交正式使用前乙方具有保管义务,发生盗窃、丢失由乙方免费补齐。
建设工地的各项施工管理规定,**规定,乙方负责系统设计、施工质量及现场安全管理,不论任何原因出现的安全事故由乙方全权负责,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
在整个工程施工中必须确保**的绝对安全,不能发生任何**事故,因项目实施发生未经甲方同意私自进行网络技术参数配置等涉及网络建设方面的工作,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罚款5万元的经济处罚,如发生**违规事件被上级公安机关通报的,每次处罚10万元。
货物包装要求。
乙方用于本合同项目建设和安装的所有设备和产品,必须是未启封原装正品产品。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提供的货物包装均应提供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到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应付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证书、说明书。随机备品、配件和工具的种类数量按产品所附使用说明书及清单执行。
保修期及售后服务。
乙方对**提供产品做出质量承诺,所有设备质保期为3年,并认真履行保修义务,同一设备维修二次不能解决问题的必须更换同厂家、同型号**,**如因设备原因造成无法修复需更换时由乙方负责免费更换,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乙方对本合同所有的系统维护、故障及损毁件更换、使用培训负有全责,并按甲乙双方约定的标准进行。
质保期满后,在甲方未与乙方或第三方签订正式维护协议前,乙方必须提供终身有偿服务。更换、维修的设备费用以乙方中标价格计算,所产生的施工、人工等费用以实际产生的费用计算。
到货验收。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后,甲方和乙方共同检验货物的规格、质量和数量等表面状况。如发现货物的规格、数量等与合同约定不符,甲方有权拒绝接收。
实体验收。货物需要安装、调试的,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费用,甲方应积极配合。安装调试完后十五日内,甲、乙双方应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签字确认。
工程完工后由甲方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验收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安全防范的有关规定及标准进行,主要规定及标准以下述文件为主;《GA/T367-2001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BT28181A安全防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公安局执法办案区标准》、《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关于在全市监管场所建设音视频指挥系统的通知》、《关于再次明确**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相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验收资料包括:《开工报告》、《隐蔽验收资料》、《竣工图纸》、《系统试运报告》、《工程竣工报告》、《系统操作使用说明书(针对普通操作人员的简要操作说明)》、《**信息化系统设备维护方案》、《**安全技术防范工程验收表》等。
最终完成的系统工程实施方案等形成验收资料,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培训:系统建设完毕、通过验收后,乙方负责对甲方的操作人员进行现场培训,培训相关操作技能直至甲方人员能够熟练掌握,正常运用为止。
乙方根据甲方要求不定期组织甲方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提高管理和操作人员对系统的全面了解和相关专业知识的掌握,以保证整个系统在运行中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日常维护及故障处理。
甲方在使用系统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向乙方申报,乙方负责互联电路故障、前端设备、信号传输线路及审讯平台故障的全程处理。
乙方必须建立**相关知识的专业技术队伍,提供7X24小时服务,并保证专业维护人员的稳定性,并将相关人员的身份资料报给甲方存档备查,并明确准确固定的通讯方式。
互联电路、信号传输线路发生故障时,由甲方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乙方安排相关人员实施修复。维修时限为;互联电路、信号传输线路1个工作日,在**,乙方承担履行上述义务的相应费用。
前端设备发生事故,自甲方通知乙方之日起,维护时限为:一般故障4小时内完成,**故障必须先跟换替代设备保证系统运行正常,故障设备再送修,其余设备维修时限为3个工作日。设备维修周期超过48小时的,乙方必须以备用件先行替换,以保障系统正常运行。
甲方妥善保管在甲方工作场所内乙方提供的所有设备。由于设备自身质量原因造成的毁损,由乙方负责免费维修、更换;由于甲方人为因素造成的毁损,由甲方负责承担维修,更换费用,其他原因造成的毁损,由乙方自行负责免费维修、更换。
在**,乙方保证售后服务及本地化技术支持的服务质量,免费负责故障设备的维修和更换,软件的升级,整个系统的日常维护等工作。所更换设备的质量、规格、技术参数、性能要求和配置要求与**一致或者高于**(如遇到停产,承诺不低于**的性能参数)。在接到甲方故障设备的通知时,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立即派工程师前往现场进行维修和更换,直至故障解决。
协议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3年,自双方**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以**之日起生效。
.合同期限届满后,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与甲方签订该项系统设备的维护保养合同。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中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视为违约。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书面通知后,如确认违约行为实际存在,则在二日内对违约行为予以纠正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如认为违约行为**,则在二日内向对方提出书面异议说明,在此情形下,甲乙双方可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争议条款解决。违约方承担由于自己的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拒付货物款的,由甲方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的10%违约金。
合同期的违约责任。甲方违约,按照提供设备的实际价值给予乙方补偿,补偿标准为实际产品价值+银行利息一次性补偿乙方;乙方违约,一次性补偿甲方项目概算金额的10%。因不可抗力导致违约,不适用本条款的约定。
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按时付款,乙方有权停止项目施工,对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甲乙双方应另行商定的产品交付时间,并且甲方应按合同总价款的10%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因甲方上级相关部门的行政文件规定的改变,不适用本条款,但乙方必须配合完成相关文件规定调整后的各项建设工作。
本项目必须于**前完成系统建设并得到甲方认可,否则视为乙方违约,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10%,乙方承担由此造成对甲方在全市考核工作的影响,并无条件不计代价的为甲方消除影响。
本项目乙方必须确保于**前完工通过验收并投入使用,否则视为乙方违约,违约金1万/天,以累计方式计算。
乙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相关约定执行日常维修维护工作的,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经济处罚,每次违约扣减质保金总额10%作为违约金,以累计的方式计算直至扣完为止。
未按期足额交付货物的违约责任:
(1).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足额交货的;延期交货违约金为延期交货合同金额的3%/天。
).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除承担本合同价款5%的违约责任外,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甲方的损失。
、乙方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乙方所提供的产品质量、数量等不符合相关规定及双方合同约定;
、乙方所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具完全的权利,其他第三人有证据证明乙方侵犯其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
、乙方所交标的品种、型号、规格、颜色等不符合同约定,并且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
、乙方所提供的产品或整个系统不能顺利按要求通过验收的,必须双倍赔偿甲方已支付款项,已建成的项目内容涉及的设备不在返还给乙方,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
费用及支付
总价款为:人民币:叁拾贰万叁仟元(
本合同总价款
包括货物成本价、利润、运费、保险、税收、安装、服务
及验收合格之前及保修期内备品备件发生的所有费用。
本合同总价款还包含乙方应当提供的伴随服务/售后服务费用。
本合同执行
合同总价款不变。
预付款:合同签定施工材料进场后5个工作日内即付合同总金额的50%,即人民币:壹拾陆万壹仟伍佰元整。(¥元)
.进度款:根据工程进展,在设备全部安装完毕,使用部门进入试运行时即付合同总金额的45%,人民币:壹拾肆万壹仟伍佰**整(¥元)。
.质保金:合同金额的5%,即人民币:**整。(¥16150.00元),质保期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质保金。
合同的转让
乙方不得擅自将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因本合同的履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将争议向合同签订地**提起诉讼。
合同生效及其他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四份,以中文书写,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本合同签订地点:**
本合同按照**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本合同未经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附件:1.中标通知书;2.设备清单;
(本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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