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车辆未放置保险标志志应该扣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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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陈述:本人驾驶车于日11点从吴山出口下高速时被高速公路四大队执勤交警截停并指出未粘贴保险标志与年检标志的情况,表示要对我进行处罚,本人表示担心贴上标志后黏胶损坏太阳膜不好清除所以将相关标志放在车里没有张贴,随后当即从遮阳板后取出各种标志并粘贴在指定位置,改正后问能否免于处罚?答复说不行。于是我援引“安徽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于2007年8月6日宣布的10种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不罚款,在值勤交警实行口头警告教育后放行的有关规定”对执勤交警进行申诉,答复还是不行。最后我说对于这样的处罚不满意,处罚后会去市交警支队申请行政复议,这时执勤交警显得不高兴并开始继续挑各种毛病并威胁说还要从重处罚扣分。最后处罚结果是:未放置机动车保险标志罚200元;未放置机动车年检合格标志,罚200元。
本人意见如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首先,《道路交通安全法》条文里规定“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而不是“粘贴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放置”包括多种方式,比如,放在车内、随身携带的包内,贴在车窗玻璃上等等,“粘贴”属于“放置”方式的一种,但并不是法律里要求的必须方式。法律法规的立法宗旨是处罚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情形,而不是“未按照规定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情形。 此一,为执法不合理。
其次,安徽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总队长赵强说,为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和道路交通执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安徽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规定从2007年8月6日开始,全省公安交警对下列10种未影响道路通行及安全的轻微违法行为,实行口头警告教育后放行,其中就包括有:“虽随车携带机动车交强险、检验合格标志,但未按规定粘贴在机动车挡风玻璃右上角,经指出后改正的”。
本人在执勤交警指出问题所在后立刻出示合法有效的证件与标志,并立即改正,但执勤交警却无视相关规定拒不执行并坚持处罚,而且执意按照封顶上限处罚。此二,为执意加重处罚。
再次,从法律适用的角度讲,《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法律,安徽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的规定是行政法规,两个法规之间并没有冲突,两者是上下位法的关系,在上位法有据可依时,应首先适用上位法,在下位法有细化规定的情况下,同时援引下位法的规定,则更完善。在处理没有粘贴两个标志的行为时,一般主张采取教育警告后放行的方式,而不应该是从重处罚、加重处罚,无视相关法律法规,背离法的精神和公正、公平、过罚相当的原则,随意处罚,滥施处罚,否则会严重侵害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造成法律虚无,个人权力至上,更严重的是影响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危害法治政府的建设。此三,为滥用自由裁量权。
本人诉求如下:一、希望交警部门内部及时纠错,不要再以此为由进行处罚二、加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控制,保证其在合理的范围内行使三、撤销对于本人的全部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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傻逼楼猪,睁大你的狗眼看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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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差钱,差的是分
这分不扣咋搞!!!
虽你自辩,但旁人看来你仅是个老赖而已
楼主脑残啊,有本事不要挂牌照,就放车里啊
这么牛的竟然不知道静电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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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你的意思,机动车应当悬挂车牌,你就可以把车牌挂在车内啦,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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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人就应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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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脑残啊,有本事不要挂牌照,就放车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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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容情。你就别诡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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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应该严惩不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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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驾驶员都知道,检验标志,合格证,保险标志都是需要粘贴在车窗上的~!只能说,楼猪,你自认为你很懂法,但是,你却很无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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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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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放置保险标志有什么样的处罚
上道路行使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详解】本条是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处罚规定上道路行使的机动车应该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而是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其最显著的标志便是保险标志。在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义务,本《条例》第12条第2款规定,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对于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扣留机动车,同时,对于已经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则应要求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对于尚未投保的,则通知尽快补办相应手续,并视当事人违法的情节给予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于已经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只是忘记放置在机动车上,原则上给予警告或者数额较低的罚款,对于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有其他故意阻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法的情况,可给予数额较大的罚款,警告和罚款可以并罚。需要指出的是,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处罚依据主要是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其情节,不得因为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而增加对当事人的处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后,应当善意保管当事人的机动车辆,在扣留和退还的过程中,不得不正当使用、损坏当事人的机动车。当事人按照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保险标志或者办理了相应的手续后,则公安机关应及时退还扣留的机动车。所谓及时退还,是指当事人提供了保险标志或者办理了相应的手续,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就应该第一时间内无条件地退还当事人的机动车,不得推诿或者拖延。在扣留或者退还过程中,无论是因为管理不善或者因为意外事件造成当事人机动车毁损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都应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需要指明的是,对于机动车被扣留期间内,由于扣留机动车造成当事人可预期的收人的减少,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赔偿。&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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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对未放置保险标志上道路行驶的车辆可依法扣留行驶证。
答案:错误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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