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区公益性捐赠扣除标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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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度利润总额为负时,当年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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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度利润总额为负时,当年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是否允许在税前扣除? 来源:大连地税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以,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利润总额如果为“零”或“负数”,则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 && && && && && && && && && & 强化:转载的一篇文章 & && && && && && && && &公益性捐赠支出的利润基数如何确定 & && && && && && && && && &&&日 11:36
近日,部下发了《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进一步规范了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政策,但如何确定公益性捐赠支出的利润基数,在实务中仍有不少的争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但是,如何界定“年度利润总额”,有许多人都简单理解为就是企业自行编制的报表上披露的利润额,被检查出的利润额不可以作为调整计算公益性捐赠额的基数,还有一种观点则认为恰好相反。在此,笔者想借助案例做一具体分析。案例某检查组到甲公司例行检查。甲公司被检查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895万元,应扣除的营业成本、费用及税金(非及附加)等共计1415万元。取得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90.6万元,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被投资方亏损83.51万元;营业外收入54.80万元,营业外支出196.3万元(含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63万元);在发生的管理费用中,为开发新产品发生研究开发费用47万元(未形成无形资产),支出业务招待费13万元,公司账面实现的会计利润345.59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86.40万元。检查组做了如下六项纳税调整:
1.因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调减计税所得额90.6万元;
2.因从被投资方分担的权益性投资损失不可以税前扣除,调增计税所得额83.51万元;3.因公益性捐赠超过可以税前扣除的标准,63-345.59×12%=21.53万元,调增计税所得额21.53万元
4.因开发新产品发生研究开发费用符合加计扣除50%的规定(47×50%=23.5(万元)),调减计税所得额23.5万元;
5.业务招待费超支额按照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60%的比例计算,可扣除的最高限额为13×60%=7.8(万元)。按照业务收入5‰的比例计算,可扣除的最高限额为1895×5‰=9.475(万元)。因7.8万元<9.475万元,按熟低原则,故可列支的业务招待费为7.8万元,超支额为:13-7.8=5.2(万元),调增计税所得额5.2万元。6.发现多转产品销售成本93.01万元,调增计税所得额93.01万元。以上六项净调增计税所得额为:83.51+21.53+5.2+93.01-90.6-23.5=89.15万元,同时计算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22.28万元。检查组按照上述调整事项撰写检查报告后送交审理组审理。审理组在仔细复核了检查资料和检查意见后,对其中因公益性捐赠超过可税前扣除标准进行的纳税调整提出了疑问。检查组依据的345.59万元利润额虽是甲公司自行计算,但由于甲公司没有严格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计算,多转商品销售成本93.01万元,造成利润不真实,不仅需要调增计税所得额93.01万元,而且需要调增会计利润93.01万元,同时还应该调增作为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的利润基数。据此,审理组调增了检查组对甲公司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的利润基数93.01万元。分析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企业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税前扣除的限额时,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作为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基数的“年度利润总额”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一、“年度利润总额”指企业实现的年度会计利润总额,不仅包括企业自行编制的年度会计报表上实现的利润总额,而且还包括计算公益捐赠前发现的所有影响会计利润的问题对利润额的调整。二、只要是在计算公益捐赠前发现并查证的企业没有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规定对年度会计利润进行核算的问题,都应该根据相关问题对利润额的影响进行相应调整,并按照调整后的利润额作为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的基数。三、只要发现并查证了属于应该调整企业年度会计利润的问题,都应该按照调整后的利润总额重新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税前扣除的年度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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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姐姐热情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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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利润总额是负的,捐赠支出是不是要全额调增呢?
中国会计社区官方微信公众号:会计通。我们公司通过街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_百度知道
我们公司通过街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不可以,只能通过公益性组织捐赠的才能税前扣除,而且是利润总额的12%。
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自治区,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的印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号)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捐赠企业在计算税前扣除时,应取得财政部或省。”如果问题中提及的街道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范围,企业通过其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凭符合规定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
公益性捐赠支出所得税税前扣除是有标准的,是应纳税所得额(利润)的12%,也就是说如果你捐赠的金额在12%以内就可以抵扣,如果超出了那么12%以内的可以扣除,超出的部分不能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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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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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我国遭遇了历史上罕见的特大地震灾害,不少企业向地震灾区进行捐赠。对于这类捐赠的税前扣除,在国务院没有专项政策规定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已有捐赠方面的规定:  一、扣除标准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相关规定  (一)公益性捐赠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者通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二)公益性社会团体  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1、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2、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并不以营利为目的;  3、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4、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设立目的的事业;  5、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相关词典:请问我公司通过街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请问我公司通过街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请问我公司通过街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及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财税[ 号)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捐赠企业在计算税前扣除时,应取得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的印章。
根据《》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如果问题中提及的街道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范围,企业通过其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凭符合规定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5号
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三、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四、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五、本通知自日起执行。日至日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2016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可按本通知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公益性捐赠税前结转扣除政策
来源:税政司
为落实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政策,进一步鼓励支持公益性捐赠行为,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政策规定。
一是明确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进一步加大对公益性捐赠的税收支持力度;
二是明确结转扣除的具体计算方法、当年扣除限额规定、结转扣除顺序等事项,便于纳税人更好的理解和遵从;
三是明确政策执行时间自日起,确保纳税人在今年5月底前进行的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即可享受结转扣除政策。
同时,为最大限度保障纳税人权益并做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衔接,《通知》规定日至日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2016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也可按《通知》规定执行。
上述公益性捐赠结转扣除政策的出台实施,将进一步加大对公益性捐赠行为的税收政策支持,有利于我国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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