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银行托管账户开户规定账户要遵守什么规定

2014年《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讲义-第二章-银行结算账户
第二章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
 (一)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个人因使用借记卡、信用卡在银行或邮政储蓄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三)根据开户地的不同,分为本地银行结算账户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例题•多选题】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 )。
  A.基本存款账户
  B.一般存款账户
  C.专业存款账户
  D.临时存款账户
  【答案】ABD
  【解析】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一)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二)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三)守法合规原则
  1.生效日规定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
  2.生效日规定的排除事项
  (1)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2)存款人在同一营业机构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后重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重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可自开立之日起办理付款业务。
  (四)存款信息保密原则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因结算需要,向W银行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W银行为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的起始时间是( )。
  A.正式开立该账户之日起
  B.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之日起
  C.正式开立该账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
  D.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
  【答案】C
  【解析】根据规定,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银行结算账户的表述错误的为( )。
  A.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B.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C.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D.存款人均可以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答案】ABCD
  【解析】选项ABC的说法都太绝对了,注意前提"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选项D应为单位存款人而非所有存款人。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当以实名开立,并对其出具的开户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开户程序:
  【注意】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QFII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多)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撤销情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时间性规定同变更(5个工作日)
  2.撤销顺序
  存款人主体资格终止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3.不得撤销的情形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4.强制撤销的情形
  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例题•多选题】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存款人申请开立的下列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中,应当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的有( )。
  A.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B.临时存款账户(不包括注册验资和增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
  C.个人存款账户
  D.异地一般存款账户
  【答案】AB
  【解析】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的除外)、预算单位开立专用银行存款账户和QFII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颁发开户登记证。
  【例题•单选题】关于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与撤销,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更改开户银行及账号,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变更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
  B.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时,应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C.存款人因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D.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最后撤销基本存款账户
  【答案】B
  【解析】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五、基本存款账户
  (一)使用范围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
  该账户主要办理: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二)开户要求
  1.主体资格:――12项,除个人以外
  【注意1】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注意2】异地常设机构(非临时机构)
  【注意3】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2. 证明文件
  营业执照正本或批文或证明或登记证书,如有税务登记证也出具(正本)。
  【例题•单选题】可以办理存款人工资、奖金等现金支取的存款账户是( )。
  A.基本存款账户
  B.一般存款账户
  C.临时存款账户
  D.专用存款账户
  【答案】A
  【解析】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例题•单选题】下列存款人中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有( )。
  A.村民委员会
  B.单位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C.营级以上军队
  D.异地临时机构
  【答案】A
  【解析】选项B应是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选项C应是团级以上军队;选项D应是异地常设机构。
  六、一般存款账户
  (一)使用范围
  1.概念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使用范围
  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注意】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没有数量限制。
  (二)开户要求――开户证明文件
  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
  2.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3.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4.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例题•单选题】一般存款账户不能办理的业务是( )。
  A.借款转存
  B.借款归还
  C.现金缴存
  D.现金支取
  【答案】D
  【解析】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银行结算账户的各项表述中,错误的有( )。
  A.银行结算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储蓄存款账户
  B.存款人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一般存款账户
  C.一般存款账户应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
  D.存款人可以通过一般存款账户办理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
  【答案】ABD
  【解析】选项A,银行结算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选项B,一般存款账户没有数量限制,选项D,存款人可以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
  七、专用存款账户
  (一)使用范围
  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基本存款账户转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5.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账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付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二)开户要求
  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各项专用资金的有关证明文件。
  八、临时存款账户
  (一)使用范围
  1.概念
  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 使用范围
  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1)设立临时机构
  (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3)注册验资
  (二)开户要求
  1.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2.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3.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
  4.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其中第2、3项还应当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理解】1、4两项根本就没有基本存款账户。
  (三)注意问题
  1.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2.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3.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的资金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
  4.增资验资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和撤销比照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管理。
  【例题•单选题】存款人不得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情形是( )。
  A.设立临时机构
  B.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C.注册验资
  D.临时借款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临时存款账户的适用范围。
  【例题•多选题】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下列账户,需要提供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的有( )。
  A.因借款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B.因设立临时机构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C.因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D.因经营需要开立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专用存款账户
  【答案】ACD
  九、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使用范围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而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个人合法收入均可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开户要求
  身份证、户口簿、驾驶执照、护照、军官证、警官证等有效证件。
  (三)注意事项
  1.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付款依据。
  2.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例题•判断题】个人储蓄账户的用途主要是办理个人现金存取,但也可以办理个人转账收付结算。( )
  【答案】×
  【解析】个人储蓄账户的用途主要是办理个人现金存取,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例题•判断题】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自然人和法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 )
  【答案】×
  【解析】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不包括法人。
  十、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例题•多选题】异地银行结算账户可以开立的银行账户种类有( )。
  A.基本存款账户   B.一般存款账户
  C.专用存款账户   D.临时存款账户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范围。
  【例题•判断题】异地银行结算账户只能是单位开立。( )
  【答案】×
  【解析】《账户管理办法》突破了账户只能属地开立、属地管理的原则,规定单位或个人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均可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相应的银行结算账户。
  十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央行)
  1.负责监督、检查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并实施监控和管理。
  2.负责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的管理。
  3.对存款人、银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依法予以处罚。
  (二)银行的管理(开户银行)
  1.管理所属的营业机构,监督和检查其执行本办法的情况,纠正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
  2.银行应明确专人负责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的审查和管理,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审查,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报送存款人开销户信息资料,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银行账户管理档案,按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
  3.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
  4.对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存款人的可疑支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
  (三)存款人的管理(开户的企业或个人)
  1.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
  2.加强对开户许可证的管理。
  3.妥善保管密码。
  十二、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度的罚则
  (一)存款人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1.区分"非经营性存款人"和"经营性存款人"
  【注意】非经营存款人不一定是个人,经营性存款人也不一定是企业。
  (1)对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的罚款金额都是1千元;
  (2)对经营性的存款人的罚款金额有3种:
  1000元;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
  2.具体处罚规定
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度事项
经营性存款人处罚金额
非经营性存款人处罚金额
1.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1.违反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2.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3.违反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4.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
1.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规定支取现金
3.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4.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5.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例题•多选题】存款人的下列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可以给予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有( )。
  A.经营性存款人违反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B.经营性存款人违反规定支取现金
  C.经营性存款人违反规定变造开户登记证
  D.非经营性存款人违反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答案】AC
  【解析】选项B,经营性存款人违反规定支取现金,罚款金额为5000元以上3万;选项D,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的罚款一律是1000元。
  【例题•单选题】存款人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对于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 )的罚款。
  A.1000元
  B.10000元
  C.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
  D.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答案】C
  【解析】对于使用过程中的违反规定的事项,对经营性存款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银行及其有关人员违反银行结算管理制度的处罚(了解)
  1.多头开户、公款私存――5万-30万
  2.其他――5000元-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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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太原5月11日电(赵芳)5月5日,《太原晚报》报道《太原众多银行实名办卡“走过场”》后,多家网络媒体转载。山西银监局高度重视,立即行动,研究采取有效措施。5月8日,组织全省19家开展银行卡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负责人召开专题会议,通报媒体反映事件,学习重申相关制度规定,提出监管要求,督促各有关银行业机构全面开展自查整改,严肃查处问责,严格制度落实,规范发卡和营销行为。部署专项检查,加大监管力度,切实规范辖内商业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防范银行卡违法犯罪行为,保护用卡人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声誉和社会稳定。
通报媒体反映事件。全面通报媒体反映事件,强调未严格落实银行卡账户实名制的危害性,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引以为戒,举一反三,高度重视和切实落实银行卡账户实名制,加强和规范银行卡业务管理。
学习重申制度规定。组织学习《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业务管理的通知》等13件法规制度,重申有关银行卡账户实名制的具体要求。
督促全面自查整改。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立即组织对落实银行卡账户实名制等规定的情况进行认真自查,检查制度是否完善,内控管理和业务流程是否严密,制度规定是否落实等,对发现的问题和漏洞,要认真整改,确保银行卡账户实名制的各项制度要求落实到位。
要求严肃查处问责。要求媒体反映银行卡账户实名制执行不到位的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严肃问责处理。
严格落实制度规定。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和银行账户实名制规定,认真审核银行卡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对代办银行卡业务的,发卡银行应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进行身份核实、识别,并留存信息。根据工作需要或客户申请,开通网上支付、电话支付、手机支付以及其他电子支付等非柜面业务的,发卡银行除审核其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资料外,应要求客户提供户口簿、护照、工作证、机动车驾驶证、社会保障卡、学生证、介绍信等其他辅助证明文件,进一步确认客户身份。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加大对临柜人员的培训和检查力度,提高制度执行力。同时切实规范银行卡业务的宣传和营销行为。
加大监管检查力度。5月至6月,山西银监局将组织开展打击银行卡非法买卖专项行动监管督查工作,将银行卡发卡行为、账户实名制落实等情况作为重要检查内容。对整改落实不到位、风险隐患较大、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消除风险隐患,杜绝类似问题发生。同时,将加强日常持续监管,切实规范商业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
主动回应媒体关切。山西银监局要求涉事银行主动联系记者,通知注销“冒用”他人身份的银行卡。及时回应媒体关切,向媒体反映银行业业务自查整改和问责查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责编:郭星星(实习生)、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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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各支付机构:
  近年来,国内银行卡市场快速发展,对便利社会生产生活,扩大内需、促进消费和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仍然有部分发卡银行、收单机构对银行卡业务相关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存在放松发卡审核、违规代办银行卡、交易信息不合规、受理终端管理混乱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银行卡业务管理,维护银行卡市场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实名制审核,规范银行卡发卡业务
  (一)严格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发卡银行应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和银行账户实名制,认真审核银行卡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确保银行卡申领为客户本人真实意愿。客户为其所申请银行卡或所持有银行卡申请开通网上支付、电话支付、手机支付,以及其他电子支付等非柜面业务的,发卡银行除审核其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外,可要求客户提供其他辅助身份证明文件,进一步核实客户身份。发卡银行不应盲目追求发卡规模,对于无需使用银行卡也可办理的业务,不得以申领银行卡作为业务办理的强制附加条件。对于已在同一银行办理银行卡的客户再次申领同一类型银行卡的,发卡银行应积极引导客户根据自身实际需要,减少重复办卡。
  (二)规范代理办卡业务流程。对代理办理银行卡的,发卡银行应按照银行账户实名制审核有关规定,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进行身份审核、识别和留存信息,并核实代理行为是否符合被代理人本人真实意愿。如被代理人已在本行留存有效联系方式的,应通过已留存的被代理人联系方式进行核实。
  单位代理个人办理银行卡的,应如实提交申请资料,并对被代理人身份的真实性负责,且在被代理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银行网点办理身份确认前,该银行卡只收不付。除教育、社会保障、公共管理等行业单位外,其他单位不得为非本单位员工代理办卡。
  由其他个人代理办理银行卡的,如需开通网上支付、电话支付、手机支付,以及其他电子支付等非柜面业务,应由被代理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银行网点申请办理,不得由他人代理申请。
  二、强化银行卡风险管理,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
  (一)加强银行卡业务合作风险管理。发卡银行应建立与支付机构业务合作的统一管理机制,明确牵头部门,制定管理制度,建立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系统接入,并加强对业务开展情况的动态管理。发卡银行、支付机构应在合作协议中明确交易验证、信息保护、差错处理、风险赔付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切实保障持卡人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
  (二)发卡银行按照支付机构发起的支付指令扣划持卡人账户资金的,应事先通过物理网点、电子渠道,或在首笔交易时,由发卡银行验证持卡人身份并签订协议,取得持卡人授权。发卡银行应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验证方式完成交易验证,原则上支付机构不得代为验证;确因业务需要,由支付机构提供验证手段或渠道的,发卡银行应核验验证手段或渠道的安全性,确保持卡人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验证要素与发卡银行留存信息一致,并对单笔、日累计支付金额进行合理限制。发卡银行和支付机构应严格规范客户身份信息修改流程,针对不同的信息修改渠道完善身份验证措施,提升信息修改环节的反欺诈水平。
  健全银行卡交易监测机制。发卡银行应对同一持卡人在本行办理的所有银行卡进行综合风险管理,建立卡号、账号、持卡人等多维度的交易监测体系,实现对银行卡交易、额度控制、许可证管理等多个环节的实时监测和事后监测。
  (三)依法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发卡银行应明确告知持卡人银行卡收费项目及标准、协议和章程的主要条款、不同支付渠道下的安全用卡知识等内容,不得损害持卡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应提醒持卡人妥善保管银行卡,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持卡人不得出租、出借、转卖银行卡;应将对持卡人的风险教育流程化、规范化持续提升服务水平。
  三、严格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维护收单市场秩序
  (一)确保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收单机构应按照《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公布,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传递交易信息,不得仿冒、变造或伪造交易信息。特约商户类别代码应符合国家、金融行业标准。收单机构应确保刷卡签购单等银行卡交易凭证或电子记录准确反映收单机构名称、特约商户名称及编码、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编码、经屏蔽处理的银行卡卡号、交易类型、交易时间及金额等内容。对于直接向持卡人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商户信息,不得以收单机构、外包机构或网络交易平台等有关信息进行代替。
  支付机构向发卡银行传递的银行卡交易信息不符合《办法》第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的,发卡银行不得与其开展业务合作。
  (二)落实本地化管理要求。收单机构应按照《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实体特约商户收单业务本地化管理要求,不得在未设立分支机构的省(区、市)开展实体特约商户收单业务,应确保收单机构分支机构切实承担本地商户拓展与审核、日常维护、风险核查、商户巡检、档案管理、外包业务等管理责任。
  (三)规范银行卡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的使用。收单机构应严格控制特约商户受理终端的布放类型。移动销售点终端(POS机)原则上只能布放于航空、餐饮、交通罚款、上门收费、移动售货、物流配送等确有使用需求的行业商户。尚未纳入国家、金融行业技术标准的音频读卡装置等受理终端,原则上不得用于普通消费收单业务。确有需求的,收单机构应根据银行卡交易信息传输模式,与银行卡清算机构或发卡银行签订协议,明确业务范围、风险管理措施与责任;未经协议约定布放使用的,由收单机构承担全部银行卡交易风险责任。收单机构应建立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手段确保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被用于特约商户实际经营场所(网络地址)、协议约定的范围与用途,防止违规移机或套用网络支付接口用于违法违规活动。
  收单机构布放受理终端提供自助购物、缴纳公共事业费用、信用卡还款等自助支付服务的,应在受理终端申请和布放时严格实行实名制。可布放受理终端的公共场所,应为单位办公场所、银行网点、使民服务点等满足一定安全管理要求的固定场所,收单机构应与场所管理方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对受理终端的管理责任,并通过安装监控设备、加强交易监测、定期巡检等措施加强风险控制。收单机构为个人或家庭布放自助支付服务受理终端的,应在开通服务前完成受理终端与终端申领人指定银行卡的绑定,并对可绑定的银行卡数量进行合理限制。
  各类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数量、使用范围、风险管理情况等内容纳入收单业务年度专项报告,按《办法》有关规定报送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四) 严控收单外包业务风险。收单机构是银行卡收单业务的责任主体。收单机构应加强外包业务管理,选择符合一定专业背景和内部治理水平的外包机构,禁止外包机构转让、转包业务,并通过定期现场检查等方式控制外包业务风险。
  (五) 加强特约商户信用卡受理功能管理。对于从事资金借贷、理财服务等投融资经营活动的特约商户,收单机构不得为其开通信用卡受理功能。对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特约商户,应当审慎开通信用卡受理功能,并通过限制单笔和日累计交易金额、加强交易监测、增加现场检查频率等措施强化风险控制。
  四、加强监督管理,完善银行卡业务管理体系
  (一) 以查促改,维护银行卡市场秩序。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结合本通知管理要求和有关法规制度规定,对辖区内发卡银行和收单机构提出针对性管理要求,建立日常检查监管机制,严厉查处违犯行为,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二) 狠抓落实,强化内控机制。支付机构从事银行卡相关业务,应参照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安部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风险管理 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银发[号)、《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安部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风险管理 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的意见》(银办发[号)等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依法合规开展相关业务。发卡银行、收单机构应对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全面自查,有关业务规则、管理系统不符合本通知管理要求和有关法规制度规定的,应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三) 加强协调、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应按照本通知管理要求和有关法规制度规定,结合行业实际,建立和完善银行卡业务行业自律规范,督促会员单位遵守有关监管规定和行业自律规范,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请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地方性商业银行、外资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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