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地下滴60包含物业管理费包括哪些吗

小区物业费里面是否包含地下地停车场所有费用_百度知道
小区物业费里面是否包含地下地停车场所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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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包括物业费基本都是服务费,指的公共区域的…电动车需要另外收费新能源汽车更是如此
助理物业师
小区物业费不含地下停车场的费用,地下停车场主要是停车费和管理费还有水电费,如果地下停车场是您购买的车位,那么只需管理费和水电费公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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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费不含地下停车场的费用,地下停车场主要是停车费和管理费还有水电费,如果地下停车场是您购买的车位,那么只需管理费和水电费公摊。
一般情况下物业费里面是不包含地下停车场所有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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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业费放开与收取标准新规 成发改收费〔2015〕60号
  成都市物业费放开与收取标准新规 成发改收费〔2015〕60号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市)县发改(经发)局、物价局:
  现将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13号)转发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市)县发改(经发)局、物价局,负责对已印发的与川发改价格〔2015〕13号文涉及的7项服务价格有关的收费文件进行清理,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停止执行。
  二、各区(市)县发改(经发)局、物价局,根据本通知规定负责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现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附件: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13号)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延伸阅读
  四川省物业费放开与收取标准新规 川发改价格[2015]13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有关部门:
  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促进相关服务行业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自日起,放开已具备竞争条件的以下7项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会计师事务所服务。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服务收费,即: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并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并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并出具有关报告等服务收费。
  (二)资产评估服务。资产评估机构提供的法定资产评估收费,即: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收费。
  (三)税务师事务所服务。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的涉税鉴证服务收费,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的服务收费。
  (四)部分律师服务(刑事案件辩护和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代理除外)。除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包括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提供的下列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其他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2、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3、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五)房地产经纪服务。房地产经纪人接受委托,进行居间代理服务收取的佣金。
  (六)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除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和前期物业以外的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非保障性住房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等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七)住宅小区停车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按照停车服务合同约定,向住宅小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停车场地、设施以及停车秩序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原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所发与上述7项服务价格有关的收费政策和收费文件一律废止。
  二、在国家和省级出台新政策前,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仍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三、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四、各有关部门应按本通知要求,加强对本行业相关经营主体收费行为监管,建立健全服务标准规范,强化行业自律,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服务、指定服务,或截留定价权。
  五、放开上述7项服务价格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相关服务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坚决查处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维护正常市场价格秩序,保持价格水平基本稳定,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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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小区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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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装修垃圾清运费。装修产生的垃圾(余泥)由业主或使用人自行处理的,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收费;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处理的,清运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装修的具体情况,按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4元/平方米的标准协商。 2、证件工本费.物业管理企业对装修工人出入实行持证管理的,如证件回收能多少次使用,可按不超过30元/证的标准收取押金,证件完好退回的应如数退回押金;如证件回收后不能再次使用的,可收取不超过5元/...
1、装修垃圾清运费。装修产生的垃圾(余泥)由业主或使用人自行处理的,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收费;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处理的,清运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装修的具体情况,按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4元/平方米的标准协商。 2、证件工本费.物业管理企业对装修工人出入实行持证管理的,如证件回收能多少次使用,可按不超过30元/证的标准收取押金,证件完好退回的应如数退回押金;如证件回收后不能再次使用的,可收取不超过5元/证的工本费。 3、装修保证金(押金)。在业主或非业主房屋使用人进行房屋装修时,物业管理企业可向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装修承建单位收取装修保证金(押金)。装修保证金(押金)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或非业主房屋使用人、装修承建单位在协议中约定,但住宅物业的装修保证金标准不得超过3000元。 4、装修保证金(押金)用于装修对物业公共部位损坏的修复。装修未对公共部位造成损坏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在装修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装修保证金(押金) 5、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或房屋使用人、装修承建单位计算装修损坏赔付标准时,应出示修复的(料)价单。6、除上术费用外,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强制收取与中心管理相关的其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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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小区物业:在收费水平上,新《标准》根据物业管理成本情况、市场变化等因素,对现行标准作出适当调整。多层住宅的最高一级和最低一级收费指导标准(基准价)每月每平方米分别为1.3元和0.6元,与现行标准相比分别上调了30%和20%;高层住宅的最高一级和最低一级收费指导标准(基准价)每月每平方米分别为3.9元和1.9元,下调了13%和27%。由于目前我市住宅以高层为主,新《标准》实施后,物业服务收费总体...
广州小区物业:在收费水平上,新《标准》根据物业管理成本情况、市场变化等因素,对现行标准作出适当调整。多层住宅的最高一级和最低一级收费指导标准(基准价)每月每平方米分别为1.3元和0.6元,与现行标准相比分别上调了30%和20%;高层住宅的最高一级和最低一级收费指导标准(基准价)每月每平方米分别为3.9元和1.9元,下调了13%和27%。由于目前我市住宅以高层为主,新《标准》实施后,物业服务收费总体水平将呈下调趋势。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您。
广州小区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一)住宅1、多层住宅(9层及以下)一级: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二级:每平方米0.80元(装有电梯的为每平方米1.00元); 三级:每平方米0.60元; 四级:每平方米0.40元。 2、高层住宅(10层以上) 一级: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 二级:每平方米2.00元; 三级:每平方米1.60元; 四级:每平方米1.30元; 五级:每平方米1.00元。 3、高尚住宅区、别墅...
广州小区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一)住宅1、多层住宅(9层及以下)一级: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二级:每平方米0.80元(装有电梯的为每平方米1.00元); 三级:每平方米0.60元; 四级:每平方米0.40元。 2、高层住宅(10层以上) 一级: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 二级:每平方米2.00元; 三级:每平方米1.60元; 四级:每平方米1.30元; 五级:每平方米1.00元。 3、高尚住宅区、别墅区主要依据业主的要求和所提供的服务内容、质量和深度,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 4、以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福利房(房改房)为主的住宅,参照上述各类标准的70%收取。 (二)办公楼(写字楼) 一级: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 二级:每平方米12.00元; 三级:每平方米9.00元; 四级:每平方米5.00元; 五级:每平方米3.50元; (三)商场(商铺) 一级: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 二级:每平方米18.00元; 三级:每平方米12.00元; 四级:每平方米6.00元; 五级:每平方米3.00元。 (四)住宅小区内的车辆保管费标准(每月/辆)汽车 摩托车 一级 350 60 二级 300 60 三级 150 50 临时停放5元/次1元/次(过夜加倍)购车位的,以其车位面积按住宅广州物业管理费标准收取。 价格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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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征集 >> 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规范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规范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点击次数:2327 更新时间: 作者/出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价格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及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定价目录》、《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我们起草了《关于规范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请于日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荆门市物价局收费管理科和荆门市房地产管理局物业管理科。    联系人:林旷(物价局)& 吴潇(房产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日
    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  关于规范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物价局、房产管理局,荆门中心城区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全市物业服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价格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及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定价目录》、《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精神,结合我市中心城区实际,特制定规范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意见。    一、总的原则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事关公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要在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加快完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前提下,区分基本和非基本需求,区别不同物业性质特点、市场竞争状况、协商议价条件和业主承受能力等,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方式管理。    二、规范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一)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1、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荆门中心城区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应根据物业服务的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具体标准详见附件)。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具体标准详见附件)。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辖区内相应的上述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布。    2、建设单位应依据相关规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竞争原则,通过招投标或采用协议方式,择优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政府制定的相应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内,约定具体服务收费标准。未约定具体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的,则按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主管部门公布的三级物业等级收费标准下浮10%执行。    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物业交付之日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之日后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但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业主应事前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告知,经双方确认后可按合同约定的优惠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合同未约定优惠标准的,第一年的物业服务费按照70%优惠比例缴纳,之后据实缴纳。业主大会(代表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代表大会)的决定与物业服务企业合同约定。    建设单位将未达到交付条件的新建物业交付给买受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费用。    4、各地要依据服务成本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对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根据当地实际确定调整周期、调整内容,向社会公布。    5、荆门中心城区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按照保基本服务原则另行制定。在普通住宅小区内配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执行该普通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城市低收入住房保障对象物业服务收费优惠规定,按当地政府有关优惠政策执行。各地应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建立补偿机制,制定并落实补贴政策。    (二)等级物业(或正式物业)、老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1、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拟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方案,报经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制定和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获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通过合同约定,按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按照上述原则,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共同申请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调解。    2、老旧住宅区、房改房等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自主决定物业管理方式,自主选择物业服务主体,自主协商确定服务收费标准。制定和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获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通过书面形式约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上述原则,擅自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三)规范普通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    1、物业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其分配、使用及收费管理具体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销售或者变相销售。    2、物业区域内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且初始登记所有权人为建设单位的停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销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不得销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优先满足业主需要后对外出租的,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3、小区车库(车位)应当优先满足小区业主需要,受建设单位委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或受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车库(车位)进行统一管理,维护停车场地设备设施、相关道路和停车秩序。车库(车位)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当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停车服务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对小区业主共有的车库(车位)未约定停车服务费标准的,应先书面公告,通过书面征求或召开全体业主大会的方式,获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通过合同约定,按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拥有独立所有权车库(车位)的业主,已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不再缴纳停车服务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上述原则,擅自收取停车服务费用。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可以结合规划车位配建比、停车设施租售年限等因素,通过开展成本调查、公开成本信息等方式,引导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规范定价行为,接受社会监督。    4、进入普通住宅小区内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等免收停车费用。其他进入普通住宅小区临时停车时长不超过3小时的车辆,可免收停车费。    5、物业服务企业对普通住宅小区人员、车辆实行出入证管理的,应当为业主免费配置必要出入证、卡、电子识别器等。业主因遗失、损坏需要补办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公示的价格收取制作成本费用。    (四)规范物业缴费行为    1、物业服务收费面积按照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收取。    2、物业服务收费时间应当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作为起始交费时间;没有合同约定的,应当按照入住通知书(符合竣工验收交付条件)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作为起始交费时间。因建设单位原因导致延期交房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3、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在预交物业服务费时,可以自主选择按月、季度、半年或一年时限交纳,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制业主提前预交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合同已约定缴费方式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五)规范物业装修管理行为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施工前,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对装修保证金、装修工人出入证押金、装修垃圾的清运费等收费标准进行协商约定。装修完毕未违反《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退还装修工人出入证押金,180日内退还装修保证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地点堆放,由物业服务企业统一清运,按照约定标准收取装修垃圾的清运费。除此之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额外收取电梯运行材料费、电梯管理费等与装修相关其他任何费用。    (六)规范物业代收费用行为    1、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办其它服务而需要收取服务费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经过双方协商确定。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2、未进行户表改造的普通住宅小区,对总表与分户表之间发生的用水、电损耗,可按水、电量实际损耗额度(不含公共公用及物业办公用水、电),在用户之间公开、合理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可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在醒目位置公示水(电)损耗在业主间分摊的具体情况。业主所用水、电价格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标准执行,严禁将水电损耗通过提高水电价格的方式进行分摊。    (七)规范物业其他行为    1、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2、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秩序    (一)严格行业标准,规范定价行为。各地物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行业规范,细化量化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指导物业服务主体根据不同业主的消费需求和经济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服务项目,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定价行为,指导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业主委员会)建立物业服务定价协商机制,依法履行协商定价相关规定与程序,规范定价流程。    (二)建立服务质量信用考评和价格诚信制度。各地物业服务主管部门应建立物业服务行业质量、信用考评与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满意度测评,并公布测评结果。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诚信建设,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价格信用档案,完善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采集、查询、公布、使用和奖惩制度。    (三)强化成本监管,建立收费投诉巡查制度。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对质价不符、业主反应强烈、举报投诉集中的物业服务收费,要及时开展成本调查,公开调查结果,强化社会监督。    (四)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北省价格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经营场所和住宅区醒目位置公示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建设单位出售房屋时,应向房屋买受人书面告知普通住宅小区车位规划数量、车位(库)租赁价格、出售价格,保障房屋买受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五)严格执法,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秩序。各地物业、价格主管部门对不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服务,激化矛盾的物业服务主体,实行“黑名单”制度,建立“优胜劣汰”机制。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价格检查监督力度,及时受理群众对住宅物业服务价格的投诉举报,依法及时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物业服务市场环境。    四、本意见实施前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尚未到期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到期后按本意见规定执行。其他收费管理仍按照《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今后若国家和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五、本意见自2016年11月日执行。    附件:1.荆门市中心城区普通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标准;    2.荆门市中心城区普通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    荆门市物价局&&&&& 荆门市房产管理局   &&&&&&&&&&&&&&&&&&&&&&&  日
荆门市中心城区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
最高收费标准
(元/.月.平方米)
未达三级服务标准及相关条件的,按低于三级服务收费标准10%或10%以上执行。
荆门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
内 容 与 标 准
1、小区内设置物业服务中心,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2、项目负责人应有三年以上物业管理同岗位经历;每4万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应配备客服人员不少于1名。
3、工作人员服装统一,挂牌上岗,仪表整洁,服务规范。
4、物业服务中心周一至周日业务接待服务时间每天应不少于10小时,并在显著位置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投诉处理应在二日内给予答复。
5、物业服务中心应配置相应的办公设施及办公用品;小区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主要出入口应设有宣传栏、公示栏及路标;各组团、栋及单元(门)、户和公共设施设备、场地有明显标志。
6、小区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制度健全,有年度和月度工作计划,并按相关计划实施管理。
7、物业服务中心应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每半年向业主公布一次小区财务收支情况和公共水电费使用情况。
8、对业主违反《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现象,按照相关管理规定采取告知、劝阻等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9、物业服务中心可采取走访、恳谈会、问卷调查、第三方通讯调查等多种形式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进行沟通,每年的沟通面不低于小区已交付业主总户数的70%,满意度90%以上。
10、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应在物业服务中心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价目。
(二)房屋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1、物业服务中心应对小区房屋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建立相关档案,并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定期做好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等记录(台帐)。
2、物业服务中心受理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报修时,应急维修应在30分钟内到达现场处置,一般维修二天内完成(需室外维修因天气原因及预约除外),其他报修按照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并有完整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
3、设备用房应保持整洁通风,无跑、冒、滴、漏和鼠害现象,设施设备标识齐全、规范,责任人明确;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4、房屋公共部位门窗每2日巡视1次,保持玻璃、门窗配件完好。
5、小区围墙每半月巡查1次,发现损坏立即修复,保持围墙完好。
6、小区道路、路面、路沿石、井盖等公共部位每月巡查1次(由专业运营部门负责的除外),保持路面平整、排水畅通。
7、共用明装给、排水设施每季度进行1次全面检查、维修,每月对排水明沟清扫1次,每2个月对地下管井清理1次,每月对室外共用水管道进行1次检修。
8、公共照明完好率不低于95%(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的除外)。
9、消防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应符合消防管理相关规定,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10、其它共用设施设备每两日巡查1次,并及时维修养护,保持正常运行;小区主要道路及停车场交通标志、安全警示标志齐全、规范。
11、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性设备故障有应急方案。
12、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定期检查房屋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使用状况,属于小修范围的应及时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事项(包括需要应急维修的事项),根据省、市相关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修复。
13、电梯24小时正常安全运行,每月对机房,轿箱顶和底坑检查保养至少二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管理和作业、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健全,持电梯专业资质或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定期维保,并按规定定期检测达到安全使用标准。轿厢内按钮、灯具等配件保持完好,设置紧急呼救装置的,应保证24小时完好,发生故障时应确保五方通话。
14、有健全的消防制度,消防设施有明显标志,保持消防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每年至少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活动二次。消防泵、喷淋泵等设备,每月启动检查运行至少一次、每季检保至少二次,每年全面检修保养至少二次,发现问题及时修复,运行、检修、保养记录完整,保证可随时启动正常运行。每日对消防栓和配件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疏散通道、应急灯、安全出口等巡查至少一次,发现问题及时修复。
15、每日对智能化安防系统设备(录像监控、楼宇对讲、周界报警、巡更系统、电子显示屏、住户报警、门锁智能卡等)巡视检查至少四次,确保正常运行发挥功能作用,发现问题应及时修复。配有道闸、车管系统的,24小时保持正常运行。巡视检查每日至少一次,检修保养每季至少一次,发现问题应及时修复。每季对智能化管理系统的各分类设施设备检修保养至少一次,各类检保记录齐全规范。
16、对危险防患部位设置安全防范警示标志,并在主要通道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和事故照明设施,每月检查二次,缺损及时补齐,保证标志清晰完整。
17、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按有关规定和业主(使用人)协商签订《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收费标准,并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每日巡查1次装修施工现场,发现拆改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改变房屋规划设计用途和外观、以及违规装修、违章搭建等危及房屋安全及损害公共利益行为的,应及时劝阻并要求整改恢复原状,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房屋装修结束后,应与业主房屋装修相关当事人共同对其涉及的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项目进行检查,记录并确认签字。
18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房屋结构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三)协助维护公共秩序
1、门岗根据规划设计情况,一般小区开放主、次出入口各一个,主、次出入口24 小时值守,主出入口每班不少于2人,次出入口每班不少于1人,每日主出入口立岗时间应不少于8小时,并有详细交接班记录。
2、对进出小区的车辆进行管理和疏导,保持出入口环境整洁、有序、道路畅通(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除外),并对外来车辆的出入进行登记,建立大件物品搬出核实登记制度,对大件物品搬出,应联系业主核实后才能放行并做好记录。
3、按设定的路线规范巡逻,每日巡查楼外的公共区域每1小时至少一次,每日巡查楼内的公共区域不少于二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小区道路、单元门入口、地下停车场、楼内通道等)每1小时至少巡查1次,巡更点记录巡查情况详实;配有安全监控设施的,实施24小时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对进出小区的外来人员实行访客登记,对进出小区的家政等劳务人员实行临时出入证管理。
5、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四)保洁服务
1、高层按单元、多层按幢设置垃圾桶,每日清运2次。垃圾袋装化,保持垃圾桶清洁、无异味。
2、合理设置果壳箱或者垃圾桶,每日清运2次,保持果皮箱周围地面干净整洁,无垃圾满溢。
3、小区道路、广场、停车场、绿地等每日清扫2次,保持目视干净无杂物、无积水;电梯厅、楼道每日清扫2次,每周拖洗1次,保持目视干净无杂物、无积水;一层共用大厅每日拖洗1次;楼梯扶手每日擦洗1次,保持扶手护栏干净、无积尘;共用部位玻璃每周清洁1次;路灯、楼道灯每月清洁1次。及时清除道路积水、积雪。
4、共用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月检查1次,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每月检查1次,每半年清掏1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保持系统完好排水畅通无阻。
5、二次供水水箱应盖板加锁,每年清洗、消毒至少二次、水质化验检测至少四次,保证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每日巡视检查总体供水系统至少一次,发生故障和安全隐患及时排除,有完整的巡查记录。
6、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消毒和灭虫除害。
(五)绿化养护管理
1、有专业人员实施绿化养护管理。
2、草坪生长良好,及时修剪和补栽补种,无杂草、杂物。
3、花卉、绿篱、树木应根据其品种和生长情况,及时修剪整形,无缺枝、空档,保持观赏效果。
4、定期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做好防涝、防冻。
5、每年喷洒药物至少三次,及时灭治病虫害。
内 容 与 标 准
1、小区内设置物业服务中心,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2、项目负责人应有二年以上物业管理同岗位经历;每5万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应配备客服人员不少于1名。
3、工作人员服装统一,挂牌上岗,仪表整洁,服务规范。
4、物业服务中心周一至周日业务接待服务时间每天应不少于8小时(周六、周日提供值班服务),并在显著位置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投诉处理应在三天内给予答复。
5、物业服务中心应配置相应的办公设施及办公用品;小区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主要出入口应设有宣传栏、公示栏及路标;各组团、栋及单元(门)、户和公共设施设备、场地有明显标志。
6、小区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制度健全,有年度和月度工作计划,并按相关计划实施管理。
7、物业服务中心应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每半年向业主公布一次小区财务收支情况和公共水电费使用情况。
8、对业主违反《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现象,按照相关管理规定采取告知、劝阻等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9、物业服务中心可采取走访、恳谈会、问卷调查、第三方通讯调查等多种形式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进行沟通,每年的沟通面不低于小区交付总户数的70%,满意度80%以上。
10、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应在物业服务中心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价目。
(二)房屋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1、物业服务中心应对小区房屋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建立相关档案,并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定期做好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等记录(台帐)。
2、物业服务中心受理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报修时,急修应在1小时内到达现场,一般维修三天内完成(需室外维修因天气原因及预约除外),其他报修按照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并有完整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
3、设备用房应保持整洁通风,无跑、冒、滴、漏和鼠害现象,设施设备标识齐全、规范,责任人明确;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4、房屋公共部位门窗每周巡视1次,保持玻璃、门窗配件完好。
5、小区围墙每月巡查1次,发现损坏立即修复,保持围墙完好。
6、小区道路、路面、侧石、井盖等公共部位每月巡查1次(由专业运营部门负责的除外),保持路面平整、排水畅通。
7、共用明装给、排水设施每半年进行1次全面检查、维修,每月对排水明沟清扫1次,每季度对地下管井清理1次,每月对室外共用水管道进行1次检修。
8、公共照明完好率不低于90%(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的除外)。
9、消防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应符合消防管理相关规定,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10、其它共用设施设备每周巡查1次,并及时维修养护,保持正常运行;小区主要道路及停车场交通标志、安全警示标志齐全、规范。
11、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性设备故障有应急方案。
12、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定期检查房屋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使用状况,属于小修范围的应及时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事项(包括需要应急维修的事项),根据省、市相关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修复。
13、电梯24小时正常安全运行,每月对机房,轿箱顶和底坑检查保养至少二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管理和作业、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健全,持电梯专业资质或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定期维保,并按规定定期检测达到安全使用标准。轿厢内按钮、灯具等配件保持完好,设置紧急呼救装置的,应保证24小时完好,发生故障时应确保三方通话。
14、有健全的消防制度,消防设施有明显标志,保持消防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每年至少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活动一次。消防泵、喷淋泵等设备,每季度启动检查运行至少一次、每季检保至少一次,每年全面检修保养至少一次,发现问题及时修复,运行、检修、保养记录完整,保证可随时启动正常运行。每日对消防栓和配件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疏散通道、应急灯、安全出口等巡查至少一次,发现问题及时修复。
15、每日对智能化安防系统设备(录像监控、楼宇对讲、周界报警、巡更系统、电子显示屏、住户报警、门锁智能卡等)巡视检查至少四次,确保正常运行发挥功能作用,发现问题应及时修复。配有道闸、车管系统的,24小时保持正常运行。巡视检查每日至少一次,检修保养每半年至少一次,发现问题应及时修复。每半年对智能化管理系统的各分类设施设备检修保养至少一次,各类检保记录齐全规范。
16、对危险防患部位设置安全防范警示标志,并在主要通道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和事故照明设施,每月检查一次,缺损及时补齐,保证标志清晰完整。
17、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按有关规定和业主(使用人)协商签订《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收费标准,并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每2日巡查1次装修施工现场,发现拆改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改变房屋规划设计用途和外观、以及违规装修、违章搭建等危及房屋安全及损害公共利益行为的,应及时劝阻并要求整改恢复原状,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房屋装修结束后,应与业主房屋装修相关当事人共同对其涉及的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项目进行检查,记录并确认签字。
18、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房屋结构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三)协助维护公共秩序
1、门岗根据规划设计情况,一般小区开放主、次出入口各一个,主、次出入口24 小时值守,主出入口每班不少于2人,次出入口每班不少于1人,并有详细交接班记录。
2、对进出小区的车辆进行管理和疏导,保持出入口环境整洁、有序、道路畅通(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除外),并对外来车辆的出入进行登记,建立大件物品搬出核实登记制度,对大件物品搬出,应联系业主核实后才能放行并做好记录。
3、按设定的路线规范巡逻,每日巡查楼外的公共区域每2小时至少一次,每日巡查楼内的公共区域不少于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小区道路、单元门入口、地下停车场、楼内通道等)每2小时至少巡查1次,巡更点记录巡情况详实;配有安全监控设施的,实施24小时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对进出小区的外来人员实行访客登记,对进出小区的家政等劳务人员实行临时出入证管理。
5、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1、高层按层、多层按幢设置垃圾桶,每日清运1次。垃圾袋装化,保持垃圾桶清洁、无异味。
2、合理设置果壳箱或者垃圾桶,每日清运1次,保持果皮箱周围地面干净整洁,无垃圾满溢。
3、小区道路、广场、停车场、绿地等每日清扫1次,保持干净整洁,发现垃圾杂物及时清除;电梯厅、楼道每2日清扫1次,半月拖洗1次,保持目视干净无杂物;一层大厅每2日拖洗一次,楼梯扶手每周擦洗2次,保持扶手栏杆干净整洁;共用部位玻璃每2周清洁1次,保持目视干净整洁;路灯、楼道灯每2月清洁1次,保持目视干净整洁。及时清除区内主要道路积水、积雪。
4、小区内公共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季度检查1次,并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每季度检查1次,每年清掏1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保持系统完好排水畅通无阻。
5、二次供水水箱应盖板加锁,每年清洗、消毒至少一次、水质化验检测至少二次,保证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每周巡视检查总体供水系统至少一次,发生故障和安全隐患及时排除,有完整的巡查记录。
6、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消毒和灭虫除害。
1、有专业人员实施绿化养护管理。
2、对草坪、花卉、绿篱、树木定期进行修剪、养护。
3、定期清除绿地杂草、杂物。
4、适时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做好防涝、防冻。
5、每年喷洒药物至少二次,预防病虫害。
内 容 与 标 准
1、小区内设置物业服务中心,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2、项目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物业管理同岗位经历;每7万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应配备客服人员不少于1名。
3、工作人员服装统一,挂牌上岗,仪表整洁,服务规范。
4、物业服务中心周一至周日业务接待服务时间每天应不少于8小时,并在显著位置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投诉处理应在三天内给予答复。
5、物业服务中心应配置相应的办公设施及办公用品;小区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主要出入口应设有宣传栏、公示栏及路标;各组团、栋及单元(门)、户和公共设施设备、场地有明显标志。
6、小区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制度健全,有年度和月度工作计划,并按相关计划实施管理。
7、物业服务中心应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每年向业主公布一次小区财务收支情况和公共水电费使用情况。
8、对业主违反《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现象,按照相关管理规定采取告知、劝阻等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9、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应在物业服务中心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价目。
(二)房屋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1、物业服务中心应对小区房屋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建立相关档案,并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定期做好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等记录(台帐)。
2、物业服务中心受理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报修时,急修应在60分钟内到达现场,一般维修四天内完成(需室外维修因天气原因及预约除外),其他报修按照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并有完整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
3、设备用房应保持整洁通风,无跑、冒、滴、漏和鼠害现象,设施设备标识齐全、规范,责任人明确;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4、房屋公共部位门窗每月巡视1次,保持玻璃、门窗配件完好。
5、小区围墙每季度巡查1次,发现损坏立即修复,保持围墙完好。
6、小区道路、路面、侧石、井盖等公共部位每季度巡查1次(由专业运营部门负责的除外),保持路面平整、排水畅通。
7、共用明装给、排水设施每年进行1次全面检查、维修,每季度对排水明沟清扫1次,每年对地下管井清理1次,每年对室外共用水管道进行1次检修。
8、公共照明完好率不低于80%(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的除外)。
9、消防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应符合消防管理相关规定,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10、其它共用设施设备每月巡查1次,并及时维修养护,保持正常运行;小区主要道路及停车场交通标志、安全警示标志齐全、规范。
11、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性设备故障有应急方案。
12、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定期检查房屋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使用状况,属于小修范围的应及时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事项(包括需要应急维修的事项),根据省、市相关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修复。
13、电梯24小时正常安全运行,每月对机房,轿箱顶和底坑检查保养至少二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管理和作业、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健全,持电梯专业资质或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定期维保,并按规定定期检测达到安全使用标准。轿厢内按钮、灯具等配件保持完好,设置紧急呼救装置的,应保证24小时完好,发生故障时应确保三方通话。
14、有健全的消防制度,消防设施有明显标志,保持消防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每年至少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活动一次。消防泵、喷淋泵等设备,每半年启动检查运行至少一次、每半年检保至少一次,每年全面检修保养至少一次,发现问题及时修复,运行、检修、保养记录完整,保证可随时启动正常运行。每周对消防栓和配件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疏散通道、应急灯、安全出口等巡查至少一次,发现问题及时修复。
15、每日对智能化安防系统设备(录像监控、楼宇对讲、周界报警、巡更系统、电子显示屏、住户报警、门锁智能卡等)巡视检查至少二次,确保正常运行发挥功能作用,发现问题应及时修复。配有道闸、车管系统的,24小时保持正常运行。巡视检查每日至少一次,检修保养每年至少一次,发现问题应及时修复。每年对智能化管理系统的各分类设施设备检修保养至少一次,各类检保记录齐全规范。
16、对危险防患部位设置安全防范警示标志,并在主要通道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和事故照明设施,每季度检查一次,缺损及时补齐,保证标志清晰完整。
17、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按有关规定和业主(使用人)协商签订《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收费标准,并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每日巡查1次装修施工现场,发现拆改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改变房屋规划设计用途和外观、以及违规装修、违章搭建等危及房屋安全及损害公共利益行为的,应及时劝阻并要求整改恢复原状,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房屋装修结束后,应与业主房屋装修相关当事人共同对其涉及的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项目进行检查,记录并确认签字。
18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房屋结构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三)协助维护公共秩序
1、门岗根据规划设计情况,一般小区开放主、次出入口各一个,主、次出入口24 小时值守,主出入口每班不少于1人,次出入口16小时值守每班不少于1人,并有详细交接班记录。
2、对进出小区的车辆进行管理和疏导,保持出入口环境整洁、有序、道路畅通(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除外),并对外来车辆的出入进行登记,建立大件物品搬出核实登记制度,对大件物品搬出,应联系业主核实后才能放行并做好记录。
3、按设定的路线规范巡逻,每日巡查楼外的公共区域每3小时至少一次,每2日巡查楼内的公共区域不少于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小区道路、单元门入口、地下停车场、楼内通道等)每3小时至少巡查1次,巡更点记录巡情况详实;配有安全监控设施的,实施24小时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对进出小区的外来人员实行访客登记,对进出小区的家政等劳务人员实行临时出入证管理。
5、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四)保洁服务
1、按幢设置垃圾桶,每日清运1次。垃圾袋装化,保持垃圾桶清洁、无异味。
2、合理设置果壳箱或者垃圾桶,每日清运1次,保持果皮箱周围地面干净整洁,无垃圾满溢。
3、小区道路、广场、停车场、绿地等每日清扫1次,保持目视干净无杂物、无积水;电梯厅、楼道每3日清扫1次,每月拖洗1次;一层共用大厅每3日拖洗1次;楼梯扶手每周擦洗1次,保持扶手护栏干净、无积尘;共用部位玻璃每月清洁1次;路灯、楼道灯每季度清洁1次。及时清除道路积水、积雪。
4、共用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半年检查1次,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每半年检查1次,每年清掏1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保持系统完好排水畅通无阻。
5、二次供水水箱应盖板加锁,每年清洗、消毒至少一次、水质化验检测至少二次,保证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每月巡视检查总体供水系统至少一次,发生故障和安全隐患及时排除,有完整的巡查记录。
6、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消毒和灭虫除害。
(五)绿化养护管理
1、有专业人员实施绿化养护管理。
2、草坪生长良好,及时修剪和补栽补种,无杂草、杂物。
3、花卉、绿篱、树木应根据其品种和生长情况,及时修剪整形,无缺枝、空档,保持观赏效果。
4、定期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做好防涝、防冻。
5、每年喷洒药物至少一次,及时灭治病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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