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开票80万怎么算?我是小规模装饰公司税率的,请帮忙解答,谢谢!

山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指引(一至五)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指引(五)
差额征税。您好,我单位在地税是差额征税计收入,从事货物代理业务,现在到国税是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是销项减进项缴纳,还能差额计收入吗?期待解答!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项规定,除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延续使用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之外,增纳税一般纳税人均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前的留底税额怎么处理。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兼有物流辅助中的装卸搬运服务,前期留底税额金额较大,营改增后留底税额怎样处理?单位收取的标书费及技术培训费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请帮忙解答,谢谢!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文件第八条规定,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因此,如你单位的标书服务及技术培训服务不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
进项税抵扣。取得的运输业营改增发票怎样抵扣计算进项税,是按11%还是7%。取得的信息技术营改增发票,是按6%计算进项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文件有关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交通运输和信息技术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
  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1%、信息技术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6%。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到税务机关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为3%。除铁路运输费用外,7%扣除率已经取消。
我是一家快递公司,具有快递业经营资质,取得国家邮政局和山东省邮政管理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按照交通运输业交营业税,被纳入营改增后,税务局要按交通运输业交增值税,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指引(二)》第四条按照“物流辅助——货物运输代理”交税?
  答:如你公司取得国家邮政局、山东省邮政管理局颁发的《快递业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的经营期限内,可以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指引(二)》第四条要求,暂按“物流辅助——货物运输代理”缴纳增值税。
  5.应税服务试点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业务如何办理?
  试点纳税人申请汇总核算增值税,暂按照“遵循原征收方式,确保平稳过渡,收入分配不变”的原则,具体可参照以下以种情况执行。
  一、试点纳税人原征收营业税时,财政部门、地税部门审核批准进行总、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相关审批资料,并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暂按原方式汇总核算增值税。
  二、试点纳税人由总机构统一收款并开具发票的,暂由总机构汇总核算缴纳增值税。
  三、试点纳税人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和《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税[2012]30号)要求,申请汇总纳税的,报省财政厅和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四、除上述情况外,需要进行增值税统一核算的试点纳税人,省内跨市汇总核算的,由省局审批,市内跨区县的,由市局审批。具体增值税统一核算方式,根据试点纳税人业务实际,可以采取“总机构统一核算、分支机构按月预征、定期清算分配”的增值税核算方式,也可以采取“总机构统一核算应纳税额、每月按分支机销售收入分配税款”的增值税核算方式,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由各地自行确定。
  6.挂靠车辆征收管理问题。
  一、出租车挂靠的问题仍按照省局营改增政策指引(一)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货物运输企业暂按照“紧密型”、“松散型”进行分类管理:
  “紧密型”,即符合财税[2013]37号文件 “由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人承担法律责任”
的规定,由被挂靠人做为试点纳税人进行统一管理,被挂靠人按其收取的全部应税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挂靠车辆购油、维修等以被挂靠人名义取得的进项税额均可抵扣,挂靠人购入车辆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的接受方为被挂靠公司的,且车辆按照被挂靠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其购入车辆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松散型”,即挂靠车辆与被挂靠公司无直接法律关系,系临时性业务关系,这种运营模式下,挂靠人购买车辆、购油、维修等费用均由挂靠车辆承担,被挂靠人取得挂靠人上述业务的进项税额,不能申报抵扣,也不得为挂靠车辆代开发票。被挂靠人支付应税服务费用,并取得挂靠人依法从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可以抵扣。
  7.道路施救(拖车)业务是否应该纳入“营改增”范围?
  道路施救(拖车)业务在地税按照交通运输业征收营业税,暂按照物流辅助服务范围纳入管理。
全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指引(四)
发布时间:日
来源:省局营改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一、请问实行营改增政策后,融资租赁的售后回租方式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租赁物原值是否在发票中开具,原值部分是否缴纳增值税,税率多少?
  融资租赁的售后回租方式,发票开具金额应为从承租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租赁物原值应包含上述费用中,一并按照融资租赁17%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我单位是交通运输业。营改增后,我公司发票的货物名称除了写运费外,还可以写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587号)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集贸市场和商场出租柜台给个人或单位收取的租金收入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缴纳增值税?我们所出租的柜台是否属于有形动产?
  集贸市场和商场出租柜台给个人或单位收取的租金收入不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暂不纳入本次营改增范围。
  四、营改增纳税人都要去国税局领税务登记证吗?商务培训的时候说是,地税和国税统管的不用领,是什么意思?
  原来属于地税机关单独管辖,营改增后变为国地税共同管辖的纳税人,需要到国税局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简单说,如果纳税人现持有的税务登记证件只盖有地税机关一个章,营改增后,税务登记证件需要盖国地税机关两个章。
  地税和国税统管的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已由国地税机关联合发放,即税务登记证件同时加盖了国地税机关的公章,所以就不需要领取新税务登记证件了。
  五、我公司现在购入一批固定资产,对方开的专用发票,现在是否可以去税务局认证?认证了的话,可以在8月1日后抵扣吗?
  根据现行规定,在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前,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营改增实施前(2013年7月31日前),你公司购进固定资产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你公司尚未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营改增实施后(2013年8月1日后),在你公司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之后,取得合法增值税抵扣凭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六、我公司已经提交营改增申请,已经被列入营改增范围的小规模纳税人应该何时申购货运普通发票,那原在地税缴销的普通货运发票8月份后还能不能使用?,之前的税控设备还能否使用?需要购买新税控设备吗?什么时间可以进行这些变更?之前申购的普通货运发票未开的空白发票应怎样处理?
  自2013年8月1日起,纳税人属交通运输业的,不再开具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改为开具国税部门监制的发票。你可以在7月31日前到当地主管国税部门领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只要有电脑和打印机即可开票,不需要购置新的税控设备。我们在省国税局的门户网站上提供了单机打印程序,供纳税人免费下载使用,具体问题可到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咨询。
  七、我公司营改增资料已经提交了。地税发票8月1日就不能开了。请问我们现在是否得向国税机关申请购买税控设备跟发票?需要什么流程跟资料。
  自2013年8月1日起,纳税人属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不再开具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改为开具国税部门监制的发票。不知您是属于哪个行业,纳入国税管理后的小规模企业,8月1日前到当地主管国税部门领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只要有电脑和打印机即可完成开票,不需要购置新的税控设备。我们在省国税局的门户网站上提供了单机打印程序,供纳税人免费下载使用。
  八、固定资产进项抵扣的问题,我公司是一家自建储油罐,对外提供装卸仓储服务的企业。是否纳入到营改增范围。
现遇到的问题是:由于还处于建设期,不明确在建设期间购进的固定资产哪些是可以做为进项抵扣的。我们是先建一个土建的底座,再购钢板等等通过焊接做成一个油罐。从设计上来讲油罐是一个单独的个体,再和其他管线、电动阀等设备一起进行工作。土建和其他类的设备等等在会计核算时,是分别核算的。现在想知道:像这种情况,购进的钢板,管道,管线等这些用于组成罐体的组成部件,在取得了专用发票后能否抵扣,要是能抵扣是不是可以一直留抵。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如你所述,应按“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纳入营改增范围。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号)文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你所述油罐,应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代码为“0311”的构筑物中的“金属储油罐”,因此,不能够抵扣进项税额。
  九、钻探是否纳入营改增
  1.你的描述不够清晰,不便做出判断。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文件对“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进行了注释,其中对工程勘察勘探服务的界定是“在采矿、工程施工以前,对地形、地质构造、地下资源蕴藏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的业务活动”。
  十、专用发票抵扣,请问非交通运输业的一般纳税人单位汽车所用的购汽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还有,所购税控机发票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额,那么,购税控机的发票在抵扣进项税额时需要认证不?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如你单位购汽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属上述规定的不得抵扣情形的,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首次购买税控设备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认证后,方可抵减应纳税额。
  十一、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其中咨询服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所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应属于营改增范围。
  十二、增值电信业务是否是营改增范围?我公司营改增材料已经提交了。但是刚刚看到公告。说增值电信业务又不属于本次营改增范围了?请问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接入业务,“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是否是本次营改增范围?
  基础电信运营商、增值电信运营商的基础电信和电信增值业务,暂不纳入营改增范围。
  根据《应税范围注释》,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如果你公司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接入业务,“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符合上述要求,可以申请纳入营改增范围。
  十三、融资租赁退税政策,《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四)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山东是否执行?
  山东将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文件有关规定,并已出台《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税收优惠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请按上述文件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十四、那些项目可抵扣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否抵税,一般纳税人如何抵税,那些项目可抵减税?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抵扣凭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4)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5)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凭证。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以及提供应税服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计税方法,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十五、我们单位从事:招标代理,货物代理,是否包含在营改增范围内。
  1.你的描述不够清晰,不便做出判断。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文件对“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进行了注释,招标代理费不在应税服务范围内。你也可以请你的主管税务局鉴定。
  3.你所述货物代理,如果是货物运输代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属“物流辅助业”,应纳入营改增范围。
  4.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你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十六、我公司于2013年7月份新办,从事绿化及生活用水提取技术开发与应用推广;太阳能发电技术及设备开发应用;太阳能海水淡化,应该属于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您所述绿化及生活用水提取技术开发与应用推广,应属本次营改增“研发和技术服务—研发服务”范围;太阳能发电技术及设备开发应用,如存在销售设备,应属《增值税暂行条例》销售货物范围,应征增值税;太阳能海水淡化,应属《增值税暂行条例》加工劳务范围,应征增值税。
一、请问实行营改增政策后,融资租赁的售后回租方式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租赁物原值是否在发票中开具,原值部分是否缴纳增值税,税率多少?
  融资租赁的售后回租方式,发票开具金额应为从承租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租赁物原值应包含上述费用中,一并按照融资租赁17%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我单位是交通运输业。营改增后,我公司发票的货物名称除了写运费外,还可以写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587号)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集贸市场和商场出租柜台给个人或单位收取的租金收入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缴纳增值税?我们所出租的柜台是否属于有形动产?
  集贸市场和商场出租柜台给个人或单位收取的租金收入不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暂不纳入本次营改增范围。
  四、营改增纳税人都要去国税局领税务登记证吗?商务培训的时候说是,地税和国税统管的不用领,是什么意思?
  原来属于地税机关单独管辖,营改增后变为国地税共同管辖的纳税人,需要到国税局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简单说,如果纳税人现持有的税务登记证件只盖有地税机关一个章,营改增后,税务登记证件需要盖国地税机关两个章。
  地税和国税统管的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已由国地税机关联合发放,即税务登记证件同时加盖了国地税机关的公章,所以就不需要领取新税务登记证件了。
  五、我公司现在购入一批固定资产,对方开的专用发票,现在是否可以去税务局认证?认证了的话,可以在8月1日后抵扣吗?
  根据现行规定,在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前,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营改增实施前(2013年7月31日前),你公司购进固定资产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你公司尚未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营改增实施后(2013年8月1日后),在你公司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之后,取得合法增值税抵扣凭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六、我公司已经提交营改增申请,已经被列入营改增范围的小规模纳税人应该何时申购货运普通发票,那原在地税缴销的普通货运发票8月份后还能不能使用?,之前的税控设备还能否使用?需要购买新税控设备吗?什么时间可以进行这些变更?之前申购的普通货运发票未开的空白发票应怎样处理?
  自2013年8月1日起,纳税人属交通运输业的,不再开具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改为开具国税部门监制的发票。你可以在7月31日前到当地主管国税部门领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只要有电脑和打印机即可开票,不需要购置新的税控设备。我们在省国税局的门户网站上提供了单机打印程序,供纳税人免费下载使用,具体问题可到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咨询。
  七、我公司营改增资料已经提交了。地税发票8月1日就不能开了。请问我们现在是否得向国税机关申请购买税控设备跟发票?需要什么流程跟资料。
  自2013年8月1日起,纳税人属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不再开具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改为开具国税部门监制的发票。不知您是属于哪个行业,纳入国税管理后的小规模企业,8月1日前到当地主管国税部门领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只要有电脑和打印机即可完成开票,不需要购置新的税控设备。我们在省国税局的门户网站上提供了单机打印程序,供纳税人免费下载使用。
  八、固定资产进项抵扣的问题,我公司是一家自建储油罐,对外提供装卸仓储服务的企业。是否纳入到营改增范围。
现遇到的问题是:由于还处于建设期,不明确在建设期间购进的固定资产哪些是可以做为进项抵扣的。我们是先建一个土建的底座,再购钢板等等通过焊接做成一个油罐。从设计上来讲油罐是一个单独的个体,再和其他管线、电动阀等设备一起进行工作。土建和其他类的设备等等在会计核算时,是分别核算的。现在想知道:像这种情况,购进的钢板,管道,管线等这些用于组成罐体的组成部件,在取得了专用发票后能否抵扣,要是能抵扣是不是可以一直留抵。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如你所述,应按“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纳入营改增范围。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号)文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你所述油罐,应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代码为“0311”的构筑物中的“金属储油罐”,因此,不能够抵扣进项税额。
  九、钻探是否纳入营改增
  1.你的描述不够清晰,不便做出判断。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文件对“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进行了注释,其中对工程勘察勘探服务的界定是“在采矿、工程施工以前,对地形、地质构造、地下资源蕴藏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的业务活动”。
  十、专用发票抵扣,请问非交通运输业的一般纳税人单位汽车所用的购汽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还有,所购税控机发票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额,那么,购税控机的发票在抵扣进项税额时需要认证不?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如你单位购汽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属上述规定的不得抵扣情形的,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首次购买税控设备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认证后,方可抵减应纳税额。
  十一、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其中咨询服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所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应属于营改增范围。
  十二、增值电信业务是否是营改增范围?我公司营改增材料已经提交了。但是刚刚看到公告。说增值电信业务又不属于本次营改增范围了?请问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接入业务,“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是否是本次营改增范围?
  基础电信运营商、增值电信运营商的基础电信和电信增值业务,暂不纳入营改增范围。
  根据《应税范围注释》,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如果你公司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接入业务,“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符合上述要求,可以申请纳入营改增范围。
  十三、融资租赁退税政策,《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四)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山东是否执行?
  山东将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文件有关规定,并已出台《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税收优惠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请按上述文件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十四、那些项目可抵扣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否抵税,一般纳税人如何抵税,那些项目可抵减税?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抵扣凭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4)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5)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凭证。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以及提供应税服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计税方法,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十五、我们单位从事:招标代理,货物代理,是否包含在营改增范围内。
  1.你的描述不够清晰,不便做出判断。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文件对“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进行了注释,招标代理费不在应税服务范围内。你也可以请你的主管税务局鉴定。
  3.你所述货物代理,如果是货物运输代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属“物流辅助业”,应纳入营改增范围。
  4.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你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十六、我公司于2013年7月份新办,从事绿化及生活用水提取技术开发与应用推广;太阳能发电技术及设备开发应用;太阳能海水淡化,应该属于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您所述绿化及生活用水提取技术开发与应用推广,应属本次营改增“研发和技术服务—研发服务”范围;太阳能发电技术及设备开发应用,如存在销售设备,应属《增值税暂行条例》销售货物范围,应征增值税;太阳能海水淡化,应属《增值税暂行条例》加工劳务范围,应征增值税。
全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指引(三)
一、营改增试点中,营业税必须得改增值税吗?如果不同意参加试点,可以不改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第一条和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号文件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第三条第(二)项规定,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改革试点的征管办法,扩展增值税管理信息系统和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设计并统一印制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面做好相关征管准备和实施工作。
  因此,如果你(单位)属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范围,则原营业税征收项目自2013年8月1日起,改征增值税并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请问财税2003
16号第十四条营改增后是否还继续适用?
  如你所述财税2003
16号第十四条是指财税[2003]16号第三条(十四)“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第三条,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中的第三条(十六)和(十八)项,自2013年8月1日起废止。具体属于营业税的行政法规,应进一步咨询地税主管部门。
  三、我公司是一家从事广告、装修、灯光亮化、综合布线等服务业企业,这次营改增中,2012年度应税服务销售额,在原地税局缴纳的广告业应税销售额为100万元,其它服务业应税销售额为470万,建筑业为300万。这次营改增中,我公司在国税局是否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第一条及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第八条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第三条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属于增值税纳税人。目前,建筑安装及其它服务属营业税征收范围,你公司增值税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可按小规模纳税人计算缴纳增值税。但对于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试点纳税人,也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四、我们是二手车交易市场,这次营改增,我看了一下文件,没有明确,我们作为二手车交易市场,按交易额收取的1%的服务费在不在之内?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你单位作为二手车交易市场,收取的服务费,不在本次营改增范围之内。
  五、我公司是提供服务外包的先进技术企业,现交营业税,但享受营业税免缴的优惠政策,不知道营改增后,我公司缴纳的增值税税率为多少?是否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情况怎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64号),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北京、天津、大连、哈尔滨、大庆、上海、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合肥、南昌、厦门、济南、武汉、长沙、广州、深圳、重庆、成都、西安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规定,“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在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试点纳税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注册在平潭的试点纳税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免征增值税。
  六、我是北京诺讯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的,我想咨询一下,我们是否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是否还需要提供《办理国税相关业务需准备的资料》中第五条中规定“未超过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相关资料。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第一条及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第八条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第三条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其中,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
  对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材料,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⑴《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附件3,一式二份);
  ⑵《税务登记证》副本;
  ⑶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
  ⑷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
  ⑸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
  七、我公司具体从事工程用的材料检测业务,工程检测公司是否可以列入营改增?
  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所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一条第(六)项规定,“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如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企业,可纳入营改增范围。
  八、我单位原来是地税的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上有会展服务这一项,可以开会议费、会务费等发票,营改增后属于鉴证咨询类,请问能开会议费、会务费的国税发票吗?
  文化创意服务中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因此,根据上述定义,你单位提供会议展览服务,可以开具会议费、会务费发票。
  九、我公司属于营改增的交通运输业,如果申请为一般纳税人之后,是选择按一般纳税人办法征收还是按简易办法征收好呢?如果选择按一般纳税人办法征收,交通运输业取得的可以抵扣的进项发票有哪些呢?
  1.你单位申请一般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除总局另有规定外,应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含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详见财税[2013]37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2.可以抵扣的进项抵扣凭证:(1)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4)接受铁路运输服务,按照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运输费用金额,是指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5)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详见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十、我公司从韩国引进生产技术,需要支付对方公司技术使用费。现在是由我公司代扣他们的预提所得税、营业税及其附加。请问8月1号实行营改增以后,我公司如何代扣对方公司的税金?
  1.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下称《办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如你所述,你单位是应税服务接受方,是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办法》第四十一条(四)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3.纳税地点。《办法》第四十二条(三)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综上所述,2013年8月1日起,你公司接受境外应税服务,应当扣缴增值税,根据你所述应属于研发和技术服务,按照6%税率扣缴增值税。如你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的,可以在销项税额中扣除。
  十一、我单位有货物销售、信息咨询两块,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小商贸型。原来货物销售一年总开票额是限定为80万。请问,在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货物销售的一年的总开票是多少?信息咨询类业务一年的总开票额度是多少?有的税务人员说销售、咨询两块的总额度为80万,两项开票总共超过80万就成为一般纳税人;也有税务人员说销售80、咨询500万,任何一项超了就会转一般纳税人。
  1.税务机关对销售额和开具发票金额没有限定;
  2.一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5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二是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8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3.如你所述,你单位属于兼营应税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的销售额和提供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80万元和500万元标准。如你单位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服务年应税销售额其中一项超过标准,则应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十二、我这边有一项业务需要确认是否属于“营改增”范畴?具体内容是:我们委托一家具有资质的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我们的污水处理站进行管理,其污水处理站中设备归我方所有,药品采购、人员工资及淤泥处理等管理工作都由对方来做,我们按年支付费用给对方。请问这项业务是否归于“营改增”范畴?对方应该给我们开具怎样的发票?
  1.你所提问题描述不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4〕1366号)规定,为其他企业和个人集中处理生产和生活污水属于提供委托加工性质的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且为应税劳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范围,所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应该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发票。
  十三、我想问一下,我公司经营范围计算机软件、硬件开发、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网络系统集成及相关技术服务;经济贸易咨询。我公司是否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
  根据你所述,贵公司符合财税[2013]37号文件所述“信息技术服务”的范围。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全省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指引(二)
一、出租车征税问题
  (一)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费用的征税问题
  据了解,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费用,包括各种规费、车辆保险费用、管理费用等。为保持税制转换平稳,根据财税[2013]37号《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对收取的其他费用暂不征收增值税。
  (二)出租车公司销售旧车问题
  出租车退出市场,出租车企业销售或无偿赠送旧车,均按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4%减半征收增值税。
  二、客运场站征税问题
  在总局对客运场站政策没有明确之前,继续沿用现行征收方式,对客运场站转付给承运单位的费用,暂不征收增值税,对其取得的实际收入按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待总局对客运场站政策明确后,按总局政策执行。
  三、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支付业务、第三方支付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
  根据财税[2013]37号《应税范围注释》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有关解释,业务流程管理指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经济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内部数据分析、呼叫中心和电子商务平台等服务的业务活动。因此,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支付业务、第三方支付业务,纳入本次营改增范围,按照“信息技术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征收增值税。
  四、快递企业纳入营改增征收问题
  按照省局前期确定的原则,对按照邮政通信业缴纳营业税的快递公司,暂不纳入本次营改增试点范围,对按交通运输业缴纳营业税的快递公司,按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但近期部分按照邮电通信税目征收的快递企业申请纳入营改增范围,对这部分申请纳入营改增的企业,暂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是参照部分试点地区做法,对按照邮电通信税目征税的快递公司,纳入营改增后,暂按“物流辅助—货物运输代理”征收增值税;
  二是上述快递公司纳入营改增后,开具货物运输代理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开具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是待总局明确快递行业税收政策后,按照总局政策执行。
全省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指引(一)
  1.建设工程监理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接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施工实施的监督管理。第十八条规定,监理单位是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建筑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务。适用分歧:建设工程监理是否属于现代服务业—研发和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服务范围,还是属于建筑业而不在本次营改增范围,建议予以明确。
  答:根据总局相关解读,工程监理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鉴证咨询服务”范围。
  2.纳税人在办理电子商务平台中为其客户提供担保而收取的费用是否应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和前期试点省市做法,提供担保暂不纳入本次营改增范围。
  3.纳税人在为其他客户代办保险业务中收到的“提成”是否应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代办保险业务暂不纳入本次营改增范围。
  4.快递企业是否属于本次营改增范围问题。按照我们对《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理解和省局培训材料,快递企业应不属于本次营改增企业范围,属于邮政通信企业,但省局转发的聊城《营改增税目注释执行参考》认为快递企业属于本次营改增范围,希望上级给予进一步明确。
  快递公司经营快递业务,部分是以自有车辆进行运输,部分是以货运代理的形式委托铁路、航空等其他运输部门进行运输。快递公司承揽业务时,按照全部收款额向发件人开具发票(包括代收的交通运输费用)。与运输方结算时,按照实际发生业务,取得运输方开具的货运发票。请明确:以自有车辆提供快递服务的,是否确定为交通运输业。以货运代理形式提供快递服务的,是否确定为现代服务业中的物流辅助服务。
  答:区分在地税部门缴纳营业税时适应行业的不同,分别作不同的税收处理:
  一、在地税部门按照邮政通信业缴纳营业税的快递公司,暂不纳入本次营改增试点范围。
  主要依据可参考是否具备邮政业务资质,在地税部门是否按照邮政通信业征收营业税。
  二、在地税部门按照交通运输业缴纳营业税的快递公司。可区分两种情况分别处理:
  (一) 快递公司拥有自有运输工具的,
  1.运输部分收入与快递公司取得全部收入无法划分的,从高适用税率,按照交通运输业征税;
  2.运输部分收入可以划分清楚的,其运输部分按照交通运输业征税,其他收入按照物流辅助业征税。
  (二)快递公司没有自有运输工具的,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按照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征税;否则,按交通运输业征税:
  1.向委托方收取代理费且只开具代理服务发票;
  2.为承运部门代收或代垫运费的,承运部门收取费用后,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委托方的;
  3.快递公司将运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5.部分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收入主要来源于收视费、初装费,只提供对相关影视台发布的影视节目信号的传输,对于传输的内容该企业并不能进行干预和更改。该企业是否属于“广播影视业”。
  答:根据总局相关解读,有线电视网络公司向用户收取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或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应按照“广播影视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
  6.拖车服务的行业归属。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为故障车提供拖车的服务列入汽车修理与维护。而按照省局《营改增税目注释执行参考》,则归类为物流辅助,而部分纳税人同样愿意按照物流辅助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和前期试点省市做法,拖车服务不属于营改增范围。
  7.机动车检测的行业归属。省局《营改增税目注释执行参考》,其归类为认证服务,而纳税人不愿意纳入营改增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汽车检验服务列入质检技术服务。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机动车检测就是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机动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行为,属于认证服务,按照“鉴证咨询-认证服务”纳入营改增范围。
  8.动产质量勘验的行业归属。纳税人应委托方要求,对其处于海底的采油平台设备进行下潜勘验设备腐蚀程度等情况。我市税务机关对此类纳税人界定为认证服务或者技术咨询服务。
  答:技术咨询服务,是指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和专业知识咨询等业务活动。纳税人应委托方要求,对其处于海底的采油平台设备进行下潜勘验设备腐蚀程度,应属于对采油平台设备提供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的活动,属于营改增范围,按照“研发和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
  9.航空票务服务的行业归属。对于飞机场等货运客运场站提供的票务服务,作为物流辅助纳入试点范围;对于旅行社等代理购买、代理销售取得的收入,暂不纳入。
  票务代理服务是否属于代理业,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试点服务范围?票务服务我们理解为仅限于客运场站内提供的票务服务。《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内仅对货运代理、代理报关服务纳入“营改增”范围,对代理业务是否纳入“营改增”范围是否可以扩大理解。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文件《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和前期试点省市做法,票务代理服务暂不纳入本次营改增范围。
  10.现代服务业“物流辅助服务”应税项目下的“仓储服务”,在适用营业税、增值税征税范围问题上,存在异议。一种观点认为,所有“仓储服务”业务均属于营改增范围,应当征收增值税;另一种观点认为,只有为交通运输、物流场所服务的“仓储服务”业务,才属于营改增范围,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仓储服务”业务收入,仍然征收营业税。例如:不在交通运输企业、物流服务区内的专门为国有粮油、棉花企业存放粮食、棉花的仓储服务业务,在营改增纳税人移交阶段适用营业税、增值税征税范围问题上,存在争议。我们的意见是:所有“仓储服务”业务,均适用营改增范围,应当征收增值税。
  粮食收储管理中心。该企业担负着全区的国有粮食储备业务,虽然具有仓储功能,但因其履行的是国有粮食储备职能,并不对外经营,因此不应做为此次营改增纳税人。
  答:一是仓储服务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因此仓储服务不仅仅限于为交通运输业提供物流中转。因此,凡符合仓储服务定义的纳税人,应纳入本次营改增范围。二是粮食收储管理中心,也符合仓储服务定义,应纳入营改增范围。对于国有粮食储备业务,其获得的中央财政拨款,不征增值税。
  11.电信部门未纳入营改增范围,其提供的互联网信息技术服务按电信业征营业税,其他单位提供的互联网相关服务如何确认?
  答:邮电通信行业未纳入本次营改增范围,但邮电通信行业外的其他单位提供的互联网相关服务应区别对待。一是在互联网上从事婚姻介绍、职业中介业务收取的中介服务费,虽然依托计算机网络技术,但不属于“信息技术服务”范围,不纳入营改增范围。二是网站对非自有的网络游戏提供网络运营服务,按照“信息技术服务”征收增值税;网站因运营自有的网络游戏而销售网络游戏消费卡、虚拟产品取得的收入,不属于信息技术服务,不纳入营改增范围;三是基础电信运营商、增值电信运营商的基础电信和电信增值业务,暂不纳入营改增范围;四是电信公司、广播电视公司的互联接入业务,暂不纳入营改增范围。
  12.打字社的广告设计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
  答: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广告设计、创意策划、文印晒图等。因此,打字社的广告设计服务属于“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
  13.纳税人从事安利产品推广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经与省地税局协调,并参照前期试点省市做法,纳税人为直销公司推广产品,收取的推广服务收入、咨询费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按照“鉴证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
  14.关于“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这一条款中,对于“尚未执行完毕”的具体把握,以签订合同,还是办理手续,还是收取第一期租金为准?如2013年7月签订租赁合同,8月办理手续,10月开始收取租金,如何界定。若以上问题,非租赁业务,而是技术开发服务项目,若企业也涉及跨期合同,“营改增”以后如何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答:一、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尚未执行完毕”是指生效合同的租赁期限截止日期在8月1日试点实施之后。
  二、对于技术开发服务项目,若企业涉及跨期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文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有关规定执行。
  15.咨询类在本次“营改增”范围中主要涉及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咨询服务、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以及鉴证咨询服务,在移交过程中有部分其他咨询服务如投资咨询、保健咨询等不明确包含在本次“营改增”范围内,如何把握。
  心理咨询是否纳入营改增范围?
  产品直销业户登记的业务范围为健康咨询、还有部分婴幼儿、胎教等咨询业、教育咨询等行业,由于是直接提供直销产品、教育培训等活动。难以判定是否属于提供健康或教育培训方案的策划。不好判定是否属于营改增的咨询服务业。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号),试点地区先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因此,对于与生产性服务相关的咨询类服务纳入营改增范围,与生活性服务相关的咨询类服务,暂不纳入营改增范围。
  16.会议展览服务中个别企业并非举办或者组织安排展览和会议而是为其他企业单独提供会议服务,即一切会务均由该企业进行安排,实质上以赚取差价为目的,是否可以认为不是提供会议展览服务。
  酒店提供会议室而收取的费用应属于“营改增”范畴,这部分收费相对独立,一般都区别于住宿费和餐饮费,开具的发票上多列明为“会议费”。如果这部分业务在会计核算上实现了独立,那么应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无疑;如果未进行单独核算,那么是否需要税务机关进行核定区分营业税服务项目和增值税服务项目?
  答:一、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因此,企业为其他企业单独提供会议服务,即一切会务均由该企业进行安排,属于会议展览服务。
  二、由于酒店属营业税征收范围,其提供会议室而收取的费用,暂不纳入营改增范围。
  17.律师事务所诉讼代理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根据总局相关解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各种代理事项(如代理记账、代申报、受托打官司等)均纳入营改增“鉴证咨询”范围。
  18.出国留学咨询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经调研,部分出国留学咨询公司其主要业务是为出国留学人员提供咨询服务、代办出国留学手续等,该类业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号),试点地区先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因此,对于与生产性服务相关的咨询类服务纳入营改增范围,与生活性服务相关的咨询类服务、代办出国留学手续等,暂不纳入营改增范围。
  19.招标代理服务费是否缴纳增值税。
  招标代理服务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收招标人(建设单位)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收取的费用。对招标代理机构收取的代理服务费是否按“鉴证咨询服务-咨询服务”缴纳增值税,需上级从税收政策上予以明确。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招标代理没有对应税目,暂不纳入营改增范围。
  20.保安公司服务费是否属营改增范围,还是营业税的物业管理收入?特种车辆武装押运并提供运输服务,是否属交通运输业务?
  保安公司通过安装报警设备为客户提供安全保护,并且每年收取安保费,地税按信息和技术服务业登记。经了解,保安公司无偿提供设备并安装,对这类行为是否按无偿赠送货物征收增值税?对定期收取安全保护费是否属于信息技术服务业。按信息技术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答:一、保安公司服务费不属于营改增范围。(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除外)
  二、保安公司安装报警设备的目的是为了向客户提供安全保护,其收取的安保费暂不纳入营改增。
  三、特种车辆武装押运并提供运输服务其本质是提供安全保护,与交通运输业有区别,本次暂不纳入营改增范围。
  21.关于投资咨询公司
  投资咨询公司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我市投资咨询公司较多,虽名称为咨询公司(办理营业执照的需要),但是绝大部分纳税人实际经营为投资业务(大部分放高利贷),实质无咨询业务,建议不列入营改增范围。
  答:投资咨询公司是金融活动的一部分,暂不纳入营改增范围。
  22.关于婚纱摄影
  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等,婚纱摄影是否属于文化创意类?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号),试点地区先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因此,对于与生产性服务相关的服务纳入营改增范围,婚纱摄影是与生活性服务相关的服务,暂不纳入营改增范围。
  23.目前,广播电视台收取的费用中包括技术服务费(其他社会服务业)、节目制作费、节目联办费、信息服务费、广告费、宣传费、广告发布费(广告业)、广播电视业务培训费(文化艺术业),其中的节目联办费和技术服务费是否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该台将自建大酒店出租,包括楼体、设备、器具等,该项业务既涉及不动产租赁也涉及动产租赁,按整体出租全部纳营业税还是分开核算分别纳税?
  答:一、节目联办费、技术服务费应当纳入营改增范围;
  二、自建大酒店整体出租,属不动产租赁,暂不纳入营改增范围。
  24.客车快件业务:是指利用客车闲置行李仓,按车辆运营的固定线路、站点托运大件行李、物品的业务。该业务衍生的代收货款业务、保价费、违约金等业务是否全部属于营改增范围,按物流辅助行业6%计税?
  答:客车快件业务本质是交通运输服务,其代收货款(业务费收入)、保价费、违约金等业务应当是交通运输服务价外费用,可适用按交通运输业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5.代行业主管部门收取的规费
  烟台蓬长客港有限公司代替烟台市港航局收取下列规费:(1)旅客港务费。根据发送旅客按1元/人收取。(2)货物港杂费,根据车辆体积吨按0.46元/吨计收。(3)旅客专用附加费,根据蓬长线按照2元/人计收。按照旅客运输举例如下:蓬莱-长岛票价23元/人,其中上缴烟台港航管理局的规费3元(旅客港务费1元,旅客专用附加费2元)。收取的这3元钱50%上缴烟台港航管理局,代扣营业税,剩余50%企业做收入“货港费收入”。这部分收入是否属于营改增项目,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烟台蓬长客港有限公司代替烟台市港航局收取的旅客港务费、货物港杂费等,应按照“物流辅助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纳入营改增范围。
  26.行包收入:是指对旅客随身携带的且超过规定标准的行李所收取的款项,该应税服务的标的物虽为货物,但其实质是对旅客提供客运服务所附加的增值服务,是否纳入范围。
  答:行包收入实质是旅客因为超过规定(超体积、超重)携带货物,而另外支付的运输费用,应按交通运输业纳入营改增范围,并可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7.公交公司车身广告业务是否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
  我们认为《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对广告服务各环节作出了列举,包括广告的策划、设计、制作、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公交公司通过招标等形式,由广告公司在其车内播放广告或制作车身广告向广告公司收取费用的业务符合广告播映、展示的环节,属于广告服务;其营业税按“广告业”申报征收。
  答:一、如果公交公司签订的是租赁合同,根据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公交公司出租公交车身,只是公交车使用权的一部分,不符合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暂不纳入营改增范围。
  二、如公交公司签订的是广告合同,则在车内播放广告或车身展示广告,应按“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纳入营改增范围。
  三、广告公司在公交公司车内播放广告或制作车身广告,应按“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纳入营改增范围。
  28.客运场站收取的站务费是否缴纳增值税。按照省物价局及山东省交通运输厅联合下发的鲁交财〔1999〕58号文件的规定,一级客运站站务费每票收取1.5元,二级客运站每票收取1元,三级客运站每票收取0.5元,该站务费包含在票价中。站务费的使用也是规定了特定用途,主要用于改善旅客候车环境、场站管理服务设施建设和信息化建设等,与机场建设费性质相同。目前我市该类型企业是按照收取的全额缴纳了营业税。营改增后,建议站务费能否参照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第三款对航空运输企业收取的机场建设费不缴纳增值税的规定执行。
  答: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是指货运客运场站(不包括铁路运输)提供的货物配载服务、运输组织服务、中转换乘服务、车辆调度服务、票务服务和车辆停放服务等业务活动。因此,客运场站收取的站务费应纳入营改增范围。
  29.搬家公司不仅为个人提供搬家服务,而且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货物运输和办公场所搬迁服务。请明确个人和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搬家服务是否分别属于本次“营改增”范围。如属于,应确定为交通运输业还是现代服务业中的物流辅助服务。
  答: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搬家公司符合装卸搬运服务条件,按照“物流辅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纳入营改增范围。
  30.出租车税收管理问题
  出租车公司目前的运营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出租车公司的自有车辆,承包给个人经营,收取管理费;二是出租车为车主自有,挂靠在出租车公司。
  答:经了解情况,在地税管理时,视每辆出租车为个体纳税单位,实行单车核定,由各出租车公司统一申报纳税。起征点提高到20000元后,按未达点户不再缴纳营业税。出租车公司本身不核算每辆车的营业收入,按照每辆车的管理费(不分自有车辆和挂靠车辆)缴纳营业税。
  (一)建议仍按地税的管理模式,对出租车进行纳税申报管理。
  (二)对出租车公司收取的管理费,按照交通运输业征收增值税,并按照公共运输的有关规定,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1.试点纳税人因地税部门移交营业额数据争议认定一般纳税人问题
  答:国税机关按照地税提供2012年3月至2013年2月营业额数据,认定试点纳税人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应当认定一般纳税人,但试点纳税人对营业额数据存有异议,不愿办理认定手续的,可依纳税人意见暂不认定。“营改增”实施后由相关部门进行后续调查,根据纳税人销售额实际情况予以认定。
  另外,如果国税部门掌握了试点纳税人2013年7月31日前连续12个月的实际营业额,且达到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则国税部门可以通知该试点纳税人及时到国税部门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等手续。
  32.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管理问题
  答: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明确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二是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收取不区分试点纳税人身份,即无论从事广告服务的试点纳税人属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或者属于个体工商户,均担负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或扣缴义务。
  三是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收取,适用增值税起征点的有关规定。对月应税销售额低于20000元的个人(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个人(同上),可以不进行文化事建设费申报。
  33.融资租赁业务的税收管理问题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文件有关规定,经请示总局,对融资租赁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是试点纳税人可以扣除的贷款利息,除银行的贷款利息外,也包括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如从保险公司借款、企业间拆借等产生的利息;
  二是除总局明确的贷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等,其他费用(包括银行收取的保理费)不得进行扣除。
  三是银行等金融机构收取试点纳税人的贷款利息时,无法向试点纳税人开具发票的,其开具的《结息单》可以作为扣除凭证,扣减销售额,但需要试点纳税人提供贷款合同;
  四是售后回租业务中试点纳税人向承租方收取的租金中包含的设备本金部分,也作为销售额的一部分,一并征收增值税,如试点纳税人同时从事直租和售后回租业务,两种业务按照融资租赁业务合并计算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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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省局营改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一、营改增试点中,营业税必须得改增值税吗?如果不同意参加试点,可以不改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第一条和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号文件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第三条第(二)项规定,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改革试点的征管办法,扩展增值税管理信息系统和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设计并统一印制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面做好相关征管准备和实施工作。
  因此,如果你(单位)属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范围,则原营业税征收项目自2013年8月1日起,改征增值税并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请问财税2003
16号第十四条营改增后是否还继续适用?
  如你所述财税2003
16号第十四条是指财税[2003]16号第三条(十四)“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第三条,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中的第三条(十六)和(十八)项,自2013年8月1日起废止。具体属于营业税的行政法规,应进一步咨询地税主管部门。
  三、我公司是一家从事广告、装修、灯光亮化、综合布线等服务业企业,这次营改增中,2012年度应税服务销售额,在原地税局缴纳的广告业应税销售额为100万元,其它服务业应税销售额为470万,建筑业为300万。这次营改增中,我公司在国税局是否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第一条及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第八条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第三条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属于增值税纳税人。目前,建筑安装及其它服务属营业税征收范围,你公司增值税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可按小规模纳税人计算缴纳增值税。但对于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试点纳税人,也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四、我们是二手车交易市场,这次营改增,我看了一下文件,没有明确,我们作为二手车交易市场,按交易额收取的1%的服务费在不在之内?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你单位作为二手车交易市场,收取的服务费,不在本次营改增范围之内。
  五、我公司是提供服务外包的先进技术企业,现交营业税,但享受营业税免缴的优惠政策,不知道营改增后,我公司缴纳的增值税税率为多少?是否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情况怎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64号),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北京、天津、大连、哈尔滨、大庆、上海、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合肥、南昌、厦门、济南、武汉、长沙、广州、深圳、重庆、成都、西安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规定,“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在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试点纳税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注册在平潭的试点纳税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免征增值税。
  六、我是北京诺讯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的,我想咨询一下,我们是否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是否还需要提供《办理国税相关业务需准备的资料》中第五条中规定“未超过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相关资料。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第一条及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第八条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第三条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其中,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
  对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材料,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⑴《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附件3,一式二份);
  ⑵《税务登记证》副本;
  ⑶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
  ⑷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
  ⑸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
  七、我公司具体从事工程用的材料检测业务,工程检测公司是否可以列入营改增?
  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所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一条第(六)项规定,“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如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企业,可纳入营改增范围。
  八、我单位原来是地税的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上有会展服务这一项,可以开会议费、会务费等发票,营改增后属于鉴证咨询类,请问能开会议费、会务费的国税发票吗?
  文化创意服务中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因此,根据上述定义,你单位提供会议展览服务,可以开具会议费、会务费发票。
  九、我公司属于营改增的交通运输业,如果申请为一般纳税人之后,是选择按一般纳税人办法征收还是按简易办法征收好呢?如果选择按一般纳税人办法征收,交通运输业取得的可以抵扣的进项发票有哪些呢?
  1.你单位申请一般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除总局另有规定外,应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含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详见财税[2013]37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2.可以抵扣的进项抵扣凭证:(1)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4)接受铁路运输服务,按照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运输费用金额,是指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5)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详见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十、我公司从韩国引进生产技术,需要支付对方公司技术使用费。现在是由我公司代扣他们的预提所得税、营业税及其附加。请问8月1号实行营改增以后,我公司如何代扣对方公司的税金?
  1.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下称《办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如你所述,你单位是应税服务接受方,是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办法》第四十一条(四)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3.纳税地点。《办法》第四十二条(三)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综上所述,2013年8月1日起,你公司接受境外应税服务,应当扣缴增值税,根据你所述应属于研发和技术服务,按照6%税率扣缴增值税。如你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的,可以在销项税额中扣除。
  十一、我单位有货物销售、信息咨询两块,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小商贸型。原来货物销售一年总开票额是限定为80万。请问,在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货物销售的一年的总开票是多少?信息咨询类业务一年的总开票额度是多少?有的税务人员说销售、咨询两块的总额度为80万,两项开票总共超过80万就成为一般纳税人;也有税务人员说销售80、咨询500万,任何一项超了就会转一般纳税人。
  1.税务机关对销售额和开具发票金额没有限定;
  2.一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5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二是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8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3.如你所述,你单位属于兼营应税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的销售额和提供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80万元和500万元标准。如你单位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服务年应税销售额其中一项超过标准,则应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十二、我这边有一项业务需要确认是否属于“营改增”范畴?具体内容是:我们委托一家具有资质的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我们的污水处理站进行管理,其污水处理站中设备归我方所有,药品采购、人员工资及淤泥处理等管理工作都由对方来做,我们按年支付费用给对方。请问这项业务是否归于“营改增”范畴?对方应该给我们开具怎样的发票?
  1.你所提问题描述不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4〕1366号)规定,为其他企业和个人集中处理生产和生活污水属于提供委托加工性质的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且为应税劳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范围,所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应该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发票。
  十三、我想问一下,我公司经营范围计算机软件、硬件开发、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网络系统集成及相关技术服务;经济贸易咨询。我公司是否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
  根据你所述,贵公司符合财税[2013]37号文件所述“信息技术服务”的范围。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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