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批发市场免免租期要交房产税吗吗

&span class='hot-word'&农产品&/span&批发市场是否有税收优惠政策?
全部答案(共3个回答)
流通体系建设,减轻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经营负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第68号),明确了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通知规定,自日至日,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
为支持相关信息流通体系建设,减轻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经营负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第68号),明确了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通知规定,自日至日,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促进农民增加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一系列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现就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农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已缴纳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免征农业税或牧业税后,农民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的所得,仍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免征农业税或牧业税后,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的所得,仍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农民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和其他农产品,月销售额不到5000元或每次(日)销售额不到200元的,不缴纳增值税。
  如果农民在销售上述农产品的同时还销售其他非农产品,其中农产品销售额占整个销售额一半以上的,月销售额不到5000元或每次(日)销售额不到200元的,也不缴纳增值税。
  五、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小贩,不必办理税务登记。
  为确保以上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对各级税务机关提出五项严格的工作要求:
  一、要严格执行对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取得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凡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销售者不是“农民”和不是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就应按“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执行政策。
  二、要按规定将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销售农产品的起征点迅速调整到位,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应一律免征增值税,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变通政策。
  三、大力推行“阳光作业”,实行办税公开。税务机关认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销售农产品的销售额达到起征点、需要采取定期定额办法征税的,在核定定额时要充分听取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意见。税务机关应当将定额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公开。
  四、税务机关要设立专门的监督举报电话,要将电话号码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监督。
  五、税务机关收到举报后,要认真进行核查,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和擅自变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对有关责任人做出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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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的收入主要是靠出租摊位,取得租金;所以它是属于服务业中的财产租赁,按5%交纳营业税。
取得和确认租金收入时;
借:现金(一般都是交现金,没有用银行存款的...
如果是原始农产品是不用交税的,可能会收一些市场管理费。
如果不是农产品,一般由当地税务人员直接来收取。
最起码价格不同&#039;批发市场产品全&#039;零售市场产品没那么全
网上销售吧,这是个趋势!
中国农产品交易网,全国最具规模的农产品电子交易平台和商人社区
中国农产品电子交易中心,又名中国农产品交易网,是目前中国最大的农产品电子...
上海松江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距上海市中心约30km,坐落于长三角经济重心——上海西大门——松江叶榭镇,松江出口加工区、松江工业区、松江科技园区环绕其中,松江大学城...
答: 浙江省事业单位会计考试笔试是一张卷子100分吗
答: 工行有个理财产品,月存.每年利息好几百。连存10年有分红,我算了一下很划算,比基金和单纯的存款都好,你去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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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答:123456789101112131415财政部:免征农贸市场等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原标题: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1号),进一步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决定继续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给予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二、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三、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房产、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四、符合上述免税条件的企业需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五、本通知自日至日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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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等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继续免征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内容摘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决定继续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和。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决定继续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给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通知中提到,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项自日至日执行。
通知还对享受优惠政策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作了具体说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1号),进一步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决定继续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给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三、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房产、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符合上述免税条件的企业需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五、本通知自日至日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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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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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进一步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决定继续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给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三、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房产、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符合上述免税条件的企业需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五、本通知自日至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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