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和公司签订自愿自愿只签合同不交社保保合同,合同有效吗

12被浏览13,515分享邀请回答42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0添加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员工个人自愿不交社保签保证书有效吗 单位就能免责吗员工个人自愿不交社保签保证书有效吗 单位就能免责吗小金说大事百家号单位给员工缴纳社保是劳动法强制性要求,但有些员工觉得缴纳社保还要扣自己几百元的工资,这样自己太过吃亏了,就自愿不去缴纳设备。那么,员工个人自愿不交社保签保证书有效吗?小编介绍了相关内容。员工个人自愿不交社保签保证书有效吗如果自己强烈要求不缴纳社保,根据劳动法不违背劳动者意愿的原则,是有效的。但是如果员工时被迫写自愿不缴纳社保的保证书,则无效。需要知道的是,社保是国家强制企业为员工缴纳的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并且缴费是由企业和员工共同承担的。如果自己交的话,费用是比企业缴纳要多的,因此还是建议不要签署不交社保的证明书。按规定,跟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公司会承担一部分社保费用的,但是员工自己还需要承担一点。而有些员工因为不想承担那部分费用,就会跟公司说不要社保。可公司给员工买社保是法定义务的,因此,公司为了尽最大限度免除责任,就要求员工个人自愿签个不交社保保证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单位为职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是他的义务来的,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承担的部分就由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因为公司交社保是基于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产生的,因此,职工在入职时一定要跟单位签订合同,一旦发生了纠纷,那个合同就可以作为职工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凭证,而只要存在劳动关系,企业就要为员工办理社保。如果没有签订合同的,那么职工可以将历年的工资条、盖了章的证明、工作服装等各种可以证明与单位有劳动关系的材料,一一保存下来。所以,按照这个规定,对于这种不交社保的保证书是无效的。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双方均需遵守的法定义务,所以不能通过签保证书的方式来放弃法定义务。如果签订不交保证书的,就是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属于无效行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实际中,要是你们公司本来就不愿意承担你们的社保,并且强制你们签不交社保保证书的,那么,你可以及时去申请劳动仲裁。按规定,员工申请劳动仲裁的,一般需要走下面的流程:1、首先需要你准备下面几种材料:(1)劳动争议申诉书一式三份;(2)到工商局查询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资料一份,费用60元;(3)劳动者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4)复印证据资料一式三份,如劳动合同或协议、工资单、工牌、上班打卡记录、同事的证人证言等。2、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一般都是向所在区、县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一般上,公司不想承担员工社保的,就会要求你们都签不交社保保证书的,要是因此没有交上社保,而后又在工作中受伤而不能申请工伤认定、伤残鉴定的,也可以去申请劳动仲裁解决。当然,要是社保权利被侵害的人较多的,建议就是可以委托一两个专业律师参加仲裁,或是在最后委托他们去参加诉讼都可以。员工可以自愿不交社保吗现实类似这样的案例很多,如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缴纳社保的费用作为员工的福利直接作为工资的一部分予以发放,他们实际上涉及一个共同的问题,就是社会保险是否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约定的问题。我们知道意思自治、平等协商是合同法的一大基本原则,但这种自治必须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不管是签到劳动合同还是书面承诺书,双方虽然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但是由于协议中有关社会保险的内容违反了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从而导致双方合同中约定的条款无效。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从法律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即使劳动者主动提出要求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劳动者虽主动要求用人单位不为其参加社会保险,并作出书面承诺,但会有最终会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民法通则》也明确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故公司把相应费用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而并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将给公司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另《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也即意味着公司仍应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针对公司以前发给劳动者的那笔社保费用如何处理的问题,《民法通则》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因此,公司在履行法定义务后可依法要求劳动者退还已实际支付的相应费用。也可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无效合同所获取的利益应当予以返还。另外,我们还应看到缴纳社会保险不光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劳动者也是责任的主体。我们知道,权利是可以放弃的,法律不会干涉,即是说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可以放弃,但是对于义务,就必须履行,无权放弃。因此,即使劳动者不想参加社会保险也是不允许的。社保的误解是导致员工不愿购买的重要原因之一。我们经常碰到员工问单位这样一句话:你们单位要不要扣保险?很多人都用扣字来形容保险,是因为每月发工资的时候,他们直观地感觉到,他们的工资中被扣除了保险费用。所以个人觉得作为一名hr,应该跟员工宣传保险,住房公积金以及其他的一些福利制度。保险费用不是公司扣掉你了,只是把这部分钱从你的工资账户转移到了社保账户,一样多的钱,只是放在了你名下的两个户头里。如果缴满了15年,以后你就可以享受养老金; 缴不满也没关系,退休以后可以领出来的。让他们明白缴纳社会保险是国家赋予劳动者的一种福利,我想大多数劳动者在理解之后是不会拒绝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个人自愿不交社保签保证书有效吗?就算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单位也不要允许,不然日后有可能会承担法律责任。小编提醒您,如果单位不交社保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正当权利。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小金说大事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致力打造高质量的互联网内容分享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大家都在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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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逼着签合同,又要求签自愿不购买社保承诺书?这合法吗?
公司逼着签合同,又要求签自愿不购买社保承诺书?这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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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行为属于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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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违法行为。
你好,不合法,公司需要为员工购买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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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签署自愿放弃缴交社保的协议书是否有效?
广东-东莞&05-23 16:40&&悬赏 0&&发布者:newhon…… & 回答:(9)
甲方同意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因乙方考虑从工资中扣除个人承担的缴交部分会影响工资收入,还因为退保手续过于繁琐。
&&&&故特向公司申请不为本人购买社会保险,公司会以补贴的方式将保险从工资中返还,且本人清楚应该知道引起的后果。本人承诺今后若涉及社会保险缴纳问题,不需要公司补偿或补交并承担未办理社会保险所发生的所有责任,愿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与公司无关。
&&&&特立此协议,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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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是否有效还存在一定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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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効,但对方可以反悔,公司还是需要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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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缴纳社保是公司的法定义务,放弃无效。
[山东-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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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广东-东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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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是一个公司必须要为员工购买的。
[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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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签署自愿放弃缴交社保的协议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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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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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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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订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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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某女日经招聘进入公司,2000年10月,公司召开全体员工大会宣布公司停业,给每个人一个月北京市最低工资作为补偿,辞退全体职工。某女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某女被辞退后,认为公司仅仅支付一个月的最低工资太少,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支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对于某女的要求,单位明确拒绝。单位认为,单位在与某女在聘任之初就有口头协议,即待遇只是每月固定工资,不包括其他福利待遇,双方对此是认可的,同时,从某女进入单位到因公司停业辞退,时间已经3年,已经超过劳动争议的申诉时效,某女与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不存在劳动合同的提前终止,是劳动关系的终止,不是解除劳动合同,不同意职工要求。&&为此,某女于2000年11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请求事项如下:&&1、发放1997年到2000年经济补偿金4个月。&&2、补缴1997年4月进入公司开始到被辞退期间的社会保险。[案情分析]&&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按照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必须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关于这两点,属于国家政策的强制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同时,在缴纳社会保险是,必须按照规定由企业缴纳一部分,个人缴纳一部分,个人缴纳部分由企业代扣代缴,企业不得将本应缴纳的社会保险当作福利发放给个人,在社会保险发生争议后,按照有关规定,不受劳动争议60天限制,2年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如属实,企业必须补交。同时,对于以上规定,不允许企业与个人进行对这种强制性要求进行处分而回避缴纳义务。&&此案中,企业明显违反上述规定,败诉是必然的。对于职工而言,裁决认为职工未能即使申诉,也应承担一些责任,关于这一点,似有不妥,值得商榷。&&在此案中,有以下几个关键点,需要注意:&&1、公司2000年10月因停业辞退职工属于提前辞退职工,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应支付4个月,而不是3个月。&&&&某女从1997年进入公司,虽然公司没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按照劳动部有关文件解释,这种劳动关系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对于这种事实劳动关系,企业需要按照劳动法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因此给职工造成损失,尚需赔偿损失。对于本案中,由于企业已经停业,不可能继续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企业仍然需要按照劳动部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予以补偿。&&经济补偿办法的支付标准是按照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资标准为职工前12个月平均工资,或者企业平均工资,就高不就低,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本案中某女1997年4月进入公司,2000年10月离开,工作年限为3年6个月,所以应该是4个月经济补偿金。&&本案中,企业答应支付某女一个月北京市最低工资作为补偿金,这种行为是否符合劳部发〔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支付要求,需要考虑。&&&&按照规定,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本案中,企业经济支付最低工资作为补偿,是否满足上述条件?我们认为是需要考虑的,实际上,如果劳动仲裁裁决企业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也是可以的,而且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的。&&2、企业未能缴纳社会保险,直接侵犯的是社会保险机构的权利,同时间接侵犯了劳动者预期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按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企业必须为本企业职工,按照职工月工资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基金中心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缴纳比例企业缴纳19%(不同年份有区别),个人缴纳7%(不同年份有区别)个人缴纳部分由企业从职工工资中代缴代扣。即在社会保险的缴纳过程中,法律(地方法规)规定企业承担两项义务,一项是按照比例缴纳应由企业缴纳部分,另一项是对职工缴纳部分代缴代扣,这种义务针对的权利主体是社会保险中心,而不是职工个人。&&社会保险,针对职工个人而言,其所带来的是一种预期的保障,是一种附条件的利益。如养老保险,必须是年满退休年龄退休后才可以按月享受,如果未退休或者不到退休年龄死亡则不能享受(个人帐户部分除外),失业保险只有在被动失业后才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则是在发生工伤后享受,医疗保险同样是在生病的情况下才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同时,这种社会保险的享受发生在社会保险中心与职工之间,与企业没有直接关系,也就是说,在享受社会保险条件满足后,由社会保险中心直接向职工支付,而不是由企业支付。因此,从法律关系而言,是否缴纳社会保险直接侵犯了社会保险中心的权利,而不是职工个人,当然,由于企业没有履行该义务,导致职工在社会保险的可预期享受方面受到侵害。&&3、劳动者与企业无权对国家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处分。&&正是由于上述2的理由,劳动者与企业都没有权利决定是否缴纳社会保险、缴纳多少,而必须严格按照上述规定通过企业向社会保险中心缴纳。虽然这种保险最终受益人是职工,但是职工仍然没有权利要求企业将这种保险支付给职工本人。#p#分页标题#e#&&4、劳动者主张社会保险权利,实际上是主张其预期权利及获得这种权利的资格条件,不存在时效超过的问题。&&由于上述2的原因,企业没有缴纳社会保险,首先侵犯了社会保险中心的权利,也就是侵犯了社会保险法规的规定,其次才使侵犯了职工的预期权利。从这个角度而言,并不存在劳动争议60天的申诉时效。按照劳动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的规定,对于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缴纳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于违反社会保险规定的行为和单位,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要求其改正,并作出相应的行政决定,这样,在时效方面也仅仅存在行政诉讼法律的时效问题。&&实际上,在本案职工被辞退之时,劳动者在社会保险方面的权利是否被侵犯不可一概而论,如果职工失业,那么失业后取得救济的权利被侵犯,有权要求企业负担失业救济费用。而工伤,养老,医疗由于保险的事项并未发生,其权利实际上并没有被侵犯,也就是说在上述保险的享受条件满足时,由于企业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而导致职工不能享受该社会保险待遇,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侵犯劳动者权利的行为才发生法律后果,按照有关规定,在此情况下,劳动者有权向企业要求赔偿,并由企业负担本应由社会保险中心承担的保险责任。&&5、纯粹从法律的时效角度而言,职工申请劳动仲裁也没有超过失效。&&企业从职工进入企业到被辞退,在这个过程中,企业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一直在持续,并无间断,因此,即使计算时效也应该从职工被辞退之日开始计算,而不能从招用职工开始计算。&&6、企业应该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停业辞退,而不能在10月20日开会宣布并立即辞退,对此,企业应该多付给劳动者30工资作为赔偿。&&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企业发生重大情况,比如本案中企业停业,应该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并按照劳动者前12个月工资与企业平均工资较大部分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如果企业违反此规定,则需要对劳动者作出赔偿。在此情形的赔偿一般是指支付劳动者30日工资。&&通过本案,对于劳动者而言,其得失包括:&&得:通过劳动仲裁,其权利基本得到保护,经济补偿金补发3个月,社会保险裁决补缴。&&失:经济补偿金减少一个月,企业未提前通知30天的赔偿没有提出仲裁申请而丧失,社会保险如何补交存在较大风险。实际上,据笔者跟踪询问当事人,其社会保险并未补交,由于各种原因,最后劳动者放弃了该权利。&&应该注意以下几点:&&1、被企业录用后应该向企业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2、应该密切注意自己的社会保险是否缴纳,缴纳基数是否准确,如有异议,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查询或提出举报。&&3、对自己的劳动权利被侵犯的具体内容应做到非常了解,这样才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权利。如本案中经济补偿金应该是四个月,而不是3个月。&&4、应该学会如何通过社会资源保护自己的权利,如职工应向政府行政部门/律师事务所/专业劳动事务所进行咨询,甚至委托其办理,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权利。&&对于企业而言:&&得:得一教训。&&失:赔偿经济补偿金,争议案件败诉,虽然最终没有为职工补缴社会保险,没有应该按照规定承担责任,但这只能是一种侥幸,既包括文件政策不规范导致的侥幸,执法人员对法令理解不一致导致的侥幸,也包括劳动者不懂法导致的侥幸;事实上,如果能够在事情发生后与职工协商解决,面对实际问题,也许结果要比这好得多。&&应该注意:&&1、招用职工后,应该及时签订劳动合同,通过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2、不要试图回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为是回避不了的。同时,不要认为职工会放弃自己的权利,应该明白,虽然在招用职工时,职工为了谋生会答应你的很多不合理要求,但是,对于这种不公平,职工会记得只要有机会就会通过各种方式求得平衡或补偿。对于职工公平对待应是最起码要求。除非你不招用该人。其方式包括申请仲裁,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甚至工作的怠工都有可能。&&3、发生劳动争议后,聘用专门的劳动人事顾问是必要的。本案中,如果聘请专门的劳动法律顾问,也许根本不需要通过劳动仲裁就可以解决。毕竟作为职工也是不愿意打官司的。&&4、不要存在任何的侥幸心理,幸运不会时时降临,同时,作为企业管理者应该明白,这些法律规定的职工福利待遇是保证职工稳定工作的最起码要求,如果连这个都不能满足,如何能希望职工好好为企业工作呢?[案情结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1个月后作出了裁决:&&1、补缴社会保险;&&2、支付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在裁决书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诉人知道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未及时申诉,也应负有一定责任,在裁决费的负担上由个人承担1/3.[相关法规]&&企业没有缴纳社会保险,首先侵犯了社会保险中心的权利,也就是侵犯了社会保险法规的规定,其次才使侵犯了职工的预期权利。&&按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企业必须为本企业职工,按照职工月工资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基金中心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缴纳比例企业缴纳19%(不同年份有区别),个人缴纳7%(不同年份有区别)个人缴纳部分由企业从职工工资中代缴代扣。即在社会保险的缴纳过程中,法律(地方法规)规定企业承担两项义务,一项是按照比例缴纳应由企业缴纳部分,另一项是对职工缴纳部分代缴代扣,这种义务针对的权利主体是社会保险中心,而不是职工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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