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房逾期是按施工竣工日期为算还是按施工日期算

逾期竣工索赔的诉讼时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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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竣工索赔的诉讼时效问题
逾期竣工索赔的诉讼时效问题一、问题的提出& & & & 日,被告绍兴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以下简称“电影公司”)(甲方)为改造柯桥影城与原绍兴县建筑营造公司(乙方)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份,约定:开工日期暂定日(以甲、乙方确认的进场时间为准),竣工日期暂定1998年4月(以竣工验收通过之日为准),总日历日期260天;合同价款暂定600万元,最后以乙方决算,有关部门审计及平方审定为准;工程款支付金额和时间,按绍建经(89)667号文件规定执行;甲方不按时付款的利息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乙方工期延误每天罚5000元,其中必须保证分层交付日期。同年8月14日,原绍兴县建筑营造公司进场开工。日,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公司”)经绍兴县工商局核准登记,原绍兴县建筑营造公司全额投入建工公司内。日,柯桥影城改造工程竣工验收。日,上述工程决算经审计的结论为:送审造价为7 508 225元,审定造价为4 685 907元,核减2 822318元。日,建工公司与电影公司对工程款支付进行对账。双方确认:电影公司自日到日间已先后支付建工公司工程款共计384.9万元,尚欠工程款836 907元;双方间借款150万元,电影公司已于日前共计归还130万元,尚欠20万元。& & & &日,建工公司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电影公司支付工程欠款836 907元及利息20万元,归还工程借款2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 & &2001年11月,电影公司提起反诉,请求判令建工公司支付工程逾期竣工违约金60万元,承担反诉诉讼费。& & &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绍兴县建筑营造公司与电影公司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建工公司承建的柯桥影城改造工程已竣工验收交付电影公司使用,且该工程已经决算审计,电影公司应付清余款。建工公司要求电影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0万元,因双方对工程最后结算支付时间约定不明及工程未经审计无法确定工程余款,故逾期付款利息应从审计确定工程决算之日起计算。建工公司要求电影公司归还所欠借款之诉讼请求,因系与本案不同的法律关系,其应另行处理。反诉原告电影公司要求反诉被告建工公司支付工程逾期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应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主张权利,逾期则丧失胜诉权。从日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电影公司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但电影公司在建工公司起诉后才反诉主张权利,故其反诉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不予支持。判决:一、电影公司在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建工公司工程款836 907元及逾期支付工程款836907元及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自日起至判决确定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二、驳回电影公司反诉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16194元,财产保全费7025元,由建工公司负担7500元,电影公司负担1571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1010元,由电影公司负担。& & & &电影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原审的认定与事实不符。双方承包合同约定总工期为260天。建工公司完工(竣工验收)时的总工期为410天,延误工期150天,以合同第12条规定每天5000元,延误工期150天应当在合同有效期内按第12条规定由我司在审定的应付工程款中扣罚建工公司工程款75万元;扣罚此款应依合同第28条规定,在审定的应付工程款中扣罚,此前无法进行扣罚。同时,原审认定反诉请求诉讼时效的起算日有误。工程实际竣工之日只是我司有权扣罚工程款或要求建工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的量得到了确定,我司的权利并没有受到侵害,因为按建筑行业惯例,逾期违约金一般在工程款决算及审计时从中抵扣。日的审计鉴定未将逾期违约金考虑进去,此时我司的权利遭侵害的事实才得以确立,诉讼时效应从次日开始计算;双方合同并未约定我司应在何时扣罚建工公司工程款或在何时向其主张违约金。因此,我司反诉请求所主张的权利属期限未作约定的权利,应以合同有效期届满后的第一天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日,而双方合同有效期到工程款结清之日终止,现工程款尚未结清,不可能存在诉讼时效超过问题。故请求撤销原判第二项,改判支持其一审反诉请求,并由建工公司负担诉讼费。& &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绍兴县建筑营造公司三电影公司签订本案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后,由原绍兴县建筑营造公司等单位合并组建的建工公司承建了合同约定的柯桥影城改建工程,并交付使用,工程发包人电影公司应按约定支付建工公司经审计确定的工程价款。按双方合同规定的上述工程施工日期,建工公司存在延期交付工程的情形,电影公司就此提出工程逾期违约金请求权,应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两年普通诉讼时效。双方合同约定审计的内容系工程价款,工程逾期违约金则不属约定审计范围,且合同并未对该项违约金请求权在工程款审计后方可行使作出特别约定,故电影公司在建工公司承建的工程逾期或竣工验收交付之日起,就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因其在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内未向义务人建工公司主张民事权利,故本案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依照上述法律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电影公司现就工程逾期违约金提出反诉,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时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对其提起诉讼请求的权利,依法不予支持。据此,电影公司提出改判的上诉请求,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7 204元,由上诉人电影公司负担。[①本案例转引自杨育林主编:《房地产案件审判要旨与判案评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02—105页。有删节、编辑。]①& & & &通过本案,得以思考如下两个问题:(1)在建筑行业中,是否存在将逾期竣工违约金在工程款决算及审计时与应付工程款相抵扣的行业惯例?(2)逾期竣工索赔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二、关于逾期竣工违约金与应付工程款相抵扣是否属行业惯例& & &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在合同对质量、价款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通常需要根据交易习惯予以确定。所谓行业惯例,亦即行业的交易习惯,是指在某一行业内已被广大合同当事人所认知、接受和普遍采用的做法、方法或处理规则。但是否存在交易习惯以及该交易习惯的内容如何,应由主张存在交易习惯的一方当事人举证。& & & &承包人逾期竣工,发包人对其享有违约责任请求权,并无疑问。行使该请求权,可以是诉讼方式或非诉讼方式。从施工实践来看,工程价款的结算流程,通常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审核确定工程的总造价,于合同的角度,其功能主要在于确定承包人应得的工程价款总额。这一阶段往往有中介机构或审计机关参与;第二阶段是统计发包人已付款总额,包括备料款、进度款、实物抵款以及代承包人支付的水电费、材料款等款项;第三阶段是进行财务对帐,即将工程的总造价与发包人已付款总额进行对比,以便进行工程尾款的结算。对于承包人逾期竣工应付的违约金或赔偿金,在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的工作中一般并不涉及,有的当事人会在上述第三阶段予以提出并主张抵扣相应的应付款,但双方当事人能协商一致的情况并不多见——事实上,对于工程逾期竣工的原因及责任承担,当事人常有争执,最终得通过诉讼程序才能定纷止争。由此可见,于何时或何阶段、以何种方式提出逾期竣工索赔请求,在建筑行业内并未形成被广大合同当事人所认知、接受和普遍采用的做法、方法或处理规则。因此,所谓在建筑行业中有将逾期竣工违约金与工程款在决算及审计时相抵扣的惯例之说,并不能使人信服。三、关于逾期竣工索赔的诉讼时效期间及其起算& & & &与行使工程质量索赔请求权一样,发包人行使逾期竣工索赔请求权同样受到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即在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未行使权利的,其权利不受法律保护。如上所述,审定工程造价一般并不涉及逾期竣工的违约金问题。故诸如电影公司关于逾期竣工违约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待工程竣工决算完成后方能起算的主张,是不能成立的。那么,法院认定发包人行使逾期竣工违约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是否正确?& & & &工程逾期竣工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承包人首先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经济损失的,承包人还应补充赔偿损失之差额部分。因此,逾期竣工违约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需视发包人的不同请求分别计算。& & & &(一)违约金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 & & 判断施工单位是否逾期竣工,直观的方法便是将其施工实际所用工期天数减去合同约定工期天数再减去应予顺延的工期天数,便知其是否逾期竣工。自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并通过验收合格之日所历经的时间,便为施工实际所用工期天数。发包人是订立及履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当事人,对工程是否逾期竣工、因何逾期竣工以及逾期竣工的基本时间,应当是清楚的,即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之时,发包人应已能把握承包人否逾期竣工的大致情况。因此,上引案例中两级法院认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从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基本上是正确的。& & & &之所以说法院上述认定基本正确,是因为在通常情况下应给予发包人一个宽限期,以便其对承包人逾期的天数进行分析和计算,因而逾期竣工索赔的诉讼时效期间从该宽限期届满之日起才开始计算,也许更为公允——从施工实践来看,影响工期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有可能是发包人的原因而造成(如迟延交付图纸、迟延支付进度款等);也有可能是承包人的原因而造成(如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停工整改等);亦有可能是非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造成(如暴雨导致无法施工等),客观上确实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分析、计算并最终判断承包人逾期竣工的情形(较大的项目更是如此)。关于这一点,现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之《通用条款》第36条可供佐证。按该条规定,发生索赔事件,一方应在28天内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而对方则应在收到报告或通知之日起28日内予以答复。这表明,给予索赔者一定的索赔准备时间,是必要和适当的。笔者认为,宽限期可参照本条规定酌定为28天,若如此,逾期竣工违约金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第29天开始计算。& & & &(二)赔偿损失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 & &承包人逾期竣工,有可能会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以商品房为例,因承包人的原因逾期竣工的,往往会导致开发商向买受人交房的时间迟延,若买受人因此而向开发商索赔,开发商向买受人赔偿之后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赔偿。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 & & 从损失发生的时间来看,由于逾期竣工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有的自工程竣工后不久就会出现并且也能很快确定其损失额,而有的发生于较长时间之后——比如,买受人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开发商得待领取生效法律文书之时才确切知道承包人给自己造成的损失是多少。因此,发包人行使损失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该损失产生(确定)之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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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入住日期、开盘时间和交房时间分别是什么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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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是楼盘报建后正式旗工的日期,有好多地方在开工日期喜欢搞个奠基仪式。竣工日期是楼盘土建和配套完工的日期,开盘日期是指楼盘正式开始对外公开销售的日期,现在一般是预售,所以开盘日期一般是在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之间。交房时间是指楼盘综合验收和各种验收通过之后把房子交给业主的日期。入住日期是指住进去的日期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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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交房时限以竣工验收备案时间还是实际整改完成时间为准?
[逾期交房案例]2005年,市民李小姐在市内的某知名楼盘买了一套面积约40平米的精装小户型,该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为日,如不能按期交房,开发企业将按购房款总金额的万分之二/日的标准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赔偿金。直到日,李小姐与该楼盘的其他业主才陆续收到该楼盘的交房通知。但在交房的过程中,李小姐和其他业主均发现该房屋墙面渗水,同时装修、门窗安装、厨卫间设施的装置等都不同程度地存在问题。于是李小姐和其他业主均提出拒收房屋。直到8月26日,开发商对有质量问题的房屋整改后,又一次交房。如今,李小姐与开发商在违约交房期的赔偿时间问题上产生了分岐。开发商认定违约交房的赔偿时间只从日到日,共计143天;而李小姐认为赔偿时间应该算至整改期结束的时间,即日,共240天。到底是143天还是240天?双方就此各执一词,争论不休。[房产律师说法]竣工验收后才能交房就李小姐遇到的开发商逾期交房的问题,记者又专门咨询了房产律师。房产律师认为,对于交房的标准,法律规定比较零散,各地也不尽一致。从相关的法律法规看,楼盘经过竣工验收且经有关部门备案,是开发商交房的资格底线。我国的《合同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都规定了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根据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未经综合验收,开发建设单位擅自将房屋和有关设施交付使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开发建设单位资质证书,并可处以罚款。日,成都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证书,并可处以罚款。日,成都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日起施行的《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的第四条规定指出: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五城区范围内的工程,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此看出,李小姐所购买的该楼盘要先进行综合验收,十五日内进行备案,根据此规定,可以得出,在备案批准之前,该楼盘是不能进行交付使用的。房产律师建议,像李小姐这种由于房屋质量出现问题而导致开发商逾期交房的,首先要看该房屋是否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且已经进行正式备案,才可能通知业主进行交房,在明确了楼盘的竣工验收备案时间后,方可进行逾期交房违约赔偿金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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