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两次合同,何时应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

52被浏览41,562分享邀请回答43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2添加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随着颇受争议的《劳动合同法》和《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修订,个人觉得部分人员对条文的理解发生了误解,甚至是偏差。在下面的一个月内,本人将通过发帖的形式,对部分内容谈谈自己的看法,欢迎大家的指正交流!
本帖重点谈论的内容是:2008年后,两次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后,单位是否必须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要讨论这个,我们必须先看看《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我们重点看下第三款的规定:我们要注意四个字与两个字的差别:
“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
“续订劳动合同的”
从这个条文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在两次签订,是否必须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要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08年后连续两次签订
第二、续订劳动合同(值得说明的是:必须是双方一致的意向,续订劳动合同,而非单方面的意愿;或者是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意向,员工只需要统一续订即可);
两者是缺一不可。
本来这个条文没有什么误解,但是省条例修订后,误解就出现了。
我们再看看省条例的规定:
第十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在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很多人因此得出结论:两次签订后,单位就必须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本人认为,以上这个理解依然是错误的。
第一:省条例的效力比较小于劳动合同法,省条例可以在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的部分进行完善,但不能出台与劳动合同法不一致,甚至是矛盾的地方性法规,否则就是无效的。
第二:其实通篇看两个条文,并不能得出“必须签订无固定期”的结论。
理由1:“用人单位应当在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请注意这个表述:是可以订立无固定期,而不是必须签订无固定期;这个规定并不能突破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续订劳动合同”这个前提。这个形式仅仅是赋予单位告知义务,必须告诉劳动者他有这个权利而已。
那很多人是不是说,如果这样不是摆设嘛,其实也不然,我们得从立法的精神来看,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宣传提纲的通知中
四)倡导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长期用工、规范用工已逐步成为劳动关系双方的共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比例不断上升,功能作用初步显现。新《条例》肯定了这一积极态势,并明确用人单位对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条件的劳动者,应当提前三十天书面告知劳动者其订立无固定期限条件的权利;
请大家注意这个措辞:并明确用人单位对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条件的劳动者,应当提前三十天书面告知劳动者其订立无固定期限条件的权利;
那什么情况下是符合签订无固定期条件呢?那就回到我上面谈到的《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规定了。
看到现在,我想大家心里对于这个疑问应该有个解答了吧。
综上所述:
第一:08后两次签订无固定期,并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但是如果双方续订了劳动合同,就必须签订。
第二:在江苏省内,省条例通过地方性立法的途径,要求单位对于符合签订无固定期的劳动者,必须履行提前告知其权利的义务。遗憾的是,省条例并没有约定,如果不履行义务会有什么后果,其实也不能强制后果,因为两次签订后,单位可能续签,也可能不续订劳动合同,如果对于不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也要这样强制规定告知义务,那可是贻笑大方了。
第三:各单位要加强劳动合同台账管理,避免出现事实劳动关系情况发生,而将可以不签订无固定期的情况人为变成了必须签订无固定期的情况。
第四:我个人认为,单位如果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完备,并不需要把签订无固定期看成洪水猛兽,但是我们做人力的,必须明确了解:什么情况下必须签;至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员工,是否签订无固定期,全看单位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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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13-06-03 12:59
我是今天看了版里的某帖后,觉得有必要说说自己的看法。欢迎大家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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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13-06-03 13:08
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有两个选择,单位可以选择终止合同,也可以续订合同,续订的话,就应该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了。
大海老师,我理解的对么?
好版宝贝&&№0327
出生日期&&&
发表于:13-06-03 13:13
回复 第3楼 的 @katelou:
个人认为是的
但是因为有基于有很多劳动者不知道自己的权利,导致单位有很多操作空间,单位可以合法的不签订无固定期。
这个也是省条例如此规定的缘由,要求单位必须提前三十天告知员工可以签订无固定期的权利。
而正是这个,也导致不少人两次签订后必须签订无固定期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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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13-06-03 13:23
有一种情况是要强制签订无固定期的,就是本单位工作满10年。
发表于:13-06-03 13:23
假如员工第三次签合同,他并不知道可以定无固定期限合同,然后签字了。假如他之后知道了,可以要求和单位重新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吗?
好版宝贝&&№0327
出生日期&&&
发表于:13-06-03 13:25
回复 第6楼 的 @katelou:
这个情况下,请下,劳动合同法有明确规定:
第十四条:除劳动者提出签订有固定期
如果单位没有劳动者提出签订有固定期的申请,就签订了有固定,那就属于应该签无固定期而未签订无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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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13-06-03 13:27
以下是引用 第7楼 @张大海 的话:
回复 第6楼 的 @katelou: 这个情况下,请下,劳动合同法有明确规定: 第十四条:除劳动者提出签订有固定期
如果单位没有劳动者提出签订有固定期的申请,就签订了有固定,那就属于应该签无固定期而未签订无固定。...
嗯,所以单位应该没有什么空子可钻吧?
要不终止,要不续订无固定期限,要不拿着员工的申请续订固定期限的。是吗?
好版宝贝&&№0327
出生日期&&&
发表于:13-06-03 13:28
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如果用人单位和员工协商好劳动期限,是不是也不必强制签署无固定合同???
一分钟就能让一个人心碎,
一小时就能喜欢上一个人,
一天就能爱上一个人,
要用一生的时间才能去忘掉一个人。
&&&&&&&&&&&&&&&&&&&&&&&&&
发表于:13-06-03 13:31
本公司有个案例,一名女职工于明年8月份三期正式结束,其第三次劳动合同于明天3月份到期需续签,老板觉的此员工不好,不想要,至于不好的原因,也没有合适的理由;估计可能是有些老员工说此员工工作不够认真之类的,导致老板对其印象不好。
现问题是,三期后老板肯定要动她的,但明年8月三期结束,而明年3月份就是第三次签合同了,这种情况我的理解是:“员工提出续签申请,可以要求签无固定期合同”
各位,此情况应该如何办理?求解,谢谢
发表于:13-06-03 13:31
回复 第9楼 的 @不吃鱼的女孩:
如果协商后,让其写签订有固定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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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13-06-03 13:35
回复 第10楼 的 @方芳2006:
单位有两个选择
1、合同延续到三期后,就是8月份终止。
2、三月份后续,签订无固定期
欢迎您常来坐坐,这里是HR工作者的精神家园。
发表于:13-06-03 13:46
&&[第2版 06-03 13:46]
发表于:13-06-04 12:19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大海,我谈谈我的理解啊。
首先从立法语言表述上,第十四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外,应当订立……
然后下面是1,2,3种情形。
此种法条的解读,重点看的是: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外,应当订立……
,而非1,2,3种情形中的语言。
其次,此法条给予劳动者的是一种权利,一种在特定条件下有权要求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而给予用人单位的则是义务,即“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最后,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正确理解就是:在符合第三项的前提上,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续订、订立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则应当照办。
第十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在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作为省条例来说,只是增加了用人单位一项义务,即提前告知劳动者有权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至于劳动者最终做何选择,则是劳动者的权利,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只有义务,无权利可言。
但我们换个角度来说,普法工作做了这么多年,结果还是要压到用人单位身上来了。因为劳动者有权不知道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而用人单位则必须要知晓,而且还要向劳动者普法告知其有权要求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下次国家普法的经费应当拨一部分给用人单位。
法律在愿意时表态,在不愿意时沉默。
德国著名的法学家耶林:“为权利而斗争”!
发表于:13-06-04 12:33
以下是引用 第14楼 @蒋德军律师 的话:
在符合第三项的前提上...
是的,现在就纠结在这个前提:
这个前提是:两次签订;还是两次签订,并续订。
既然是续订,那么应该是双方的一致意愿的表达,这个情况下,单位就有不续的权利。
如果单位没有权利续还是不续,那就把“续订劳动合同”这段话取消就是了。完全采用第一款的语法格式就可以了。
欢迎您常来坐坐,这里是HR工作者的精神家园。
发表于:13-06-04 12:38
然后,大家不要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毒蛇猛兽,不要怕它。该签的就签,该不想用的就不用,只要你有合法的理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不是难事,实在不行还可以违法解除嘛。
法律在愿意时表态,在不愿意时沉默。
德国著名的法学家耶林:“为权利而斗争”!
发表于:13-06-04 12:45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对此条的解释,我的理解是,连续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再次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提出续订固定期限或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同意用人单位要求续订固定期限或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续订一词用于双方再次签署无固定期限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一词用于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的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以上意见,请大海参考。
法律在愿意时表态,在不愿意时沉默。
德国著名的法学家耶林:“为权利而斗争”!
发表于:13-06-07 01:10
职工合同到期,自己提出不干或者不服从工作调动,离职了,是否可以提出补偿?工作年龄3年不到!
发表于:13-06-08 11:11
以下是引用 第17楼 @蒋德军律师 的话: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对此条的解释,我的理解是,连续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再次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提出续订固定期限或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同意用人单位要求续订固定期限或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一词用于双方再次签署无固定期限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一词用于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的新无固定期...
蒋律师表述得非常清楚~~
雨&过&琴&书&润
&&&&&&风&来&瀚&墨&香
发表于:13-06-08 16:57
以下是引用 第15楼 @张大海 的话:
以下是引用 第14楼 @蒋德军律师 的话:在符合第三项的前提上...是的,现在就纠结在这个前提:这个前提是:两次签订;还是两次签订,并续订。既然是续订,那么应该是双方的一致意愿的表达,这个情况下,单位就有不续的权利。如果单位没有权利续还是不续,那就把“续订劳动合同”这段话取消就是了。完全采用第一款的语法格式就可以了。
其实,我想大家主要纠结的是第三条。“(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从这句话中,我个人认为是在订立两次合同的基础上再次续订劳动合同。而在第三次订立劳动合同的时候,公司应当提前30天告知符合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员工其享有签订无固定期合同的权利。可是在第三次签订的时候,从“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可以看出,法律是将签订无固定期合同的权利交给了劳动者,只要员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跟第三条中“续订”一词存在一定的冲突和重复,可是条款中却单独提出来,足见法律想要表达的意思是“只要员工符合条件,并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公司就必须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即使员工不知道这个权利,公司也不能单方糊弄员工,在员工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固定期劳动合同。”如果公司有权在第三次签订的时候有权拒绝签订,即没有了第三条中“续订”的前提,但是条款中明确的是“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第三条的“续订”情形并没有体现在“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的情形中。所以,个人认为:法律的意思是要将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主动权交给了员工,而不是公司。
发表于:13-06-09 14:49
这个问题一直困惑着我,我原来的理解是同楼主,就是单位有权在第三次合同签订前选择是否续订劳动合同,续签的话如果劳动者没提出签固定期合同,那就需要签订无故定期合同,也就是说单位在第三次签合同前有决定权签或者不签,但是又有人说第三次合同签订的主动权已经不再单位了,而是在劳动者,只要劳动者要求签合同,不论他是要求签固定期限合同还是无故定期合同,单位只有接受的义务。现在到底哪种说法正确,上述律师说法我也没太弄明白,谁能直接给个明白的解答吗
发表于:13-06-13 11:48
这个问题专门请教了律师以及一位教合同法的老师,给出的答案都是第二次合同签订后,签不签第三次合同及第三次合同如何签决定权都在劳动者手上,跟大家共享下,还是以此为参考吧
发表于:13-06-13 13:08
&&[第2版 06-13 13:08]
对这个问题,我关注已久,表达六个观点:
1、不是说律师说了,教合同法的老师说了,就是真理。
2、我们每个人应该有自己的判断,自己的正确理解。
3、我们理解法律条文,首先应该正确理解条文的意思。该条规定在“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之前需具备三个条件,即(1)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3)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均无“续订劳动合同的”这个条件,只要达到十年则可直接签订,第(三)项中增加了“续订劳动合同的”这个条件,根据法条前后文意思应当是指前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后,双方再次决定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要求,则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愿意再次“续订劳动合同的”的,则因为缺乏双方共同的“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劳动合同终止,即使劳动者提出要求,也因不符合该条规定的条件而无法达到目的。
这个也就是为什么上海高院能出台解释,明确的原因,我们应该相信上海高院的法律水平不会低到违法解释的地步:
上海高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沪高法[2009]73号)
(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几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后,续订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是指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与劳动者第三次续订合同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4、虽然持不同观点的人,坚持这个说法,全部缘由来自人大的一个说明:具体如下
2007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在关于劳动合同法新闻发布会上对此问题进行了说明,立法机关的意见与第一种意见一致:“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后,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规定的情形,这两条规定的情形就是劳动者没有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没有患病、负伤,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劳动者提出要续订劳动合同的时候,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特别是第三项在制定过程当中,反复征求了意见,二审以后,这个修改意见又在相当范围的社会层面征求意见,大家都对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再签订就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表示不解,或者是反对的意见。后来立法人员想到,为了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要作这样的规定,并且劳动者是在没有出错的情况下,是遵纪守法、努力工作的情况下,已经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经付出了劳动,在工作期间能够胜任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是合理的。”
5、我绝对相信,很多持不同观点的人,应该同意我的关于条文意思的解释,他们的持不同观点,多是鉴于某种目的,比如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道德高度。
6、期望能有人能说服我,或者看到实际的案例。
发表于:13-06-13 13:16
对于人大的那个说明,想要说明2点
1、这个说明不具备法律效力。
2、即使他怎么解释,与条文的理解是矛盾的,我们应该忠于法律,而不是忠于所谓超越甚至违反法律的和谐理由,或者是什么道德的高度。
发表于:13-06-13 17:18
被 张大海 删除于: 17:55:04
发表于:13-06-21 21:48
自己申请签订固定期限就没后遗症了!我们单位你要签无固定期限,他还不乐意呢!
发表于:13-06-25 16:09
南京法院的某些法官在交流中,支持单位必须签定无固定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的观点.
但是很有意思的是,我在和江苏盐城中院民庭庭长交流时,他们支持在这个情况下单位有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而且根据其了解,省高院并没有"支持单位必须签定无固定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的观点"的内部指导文件.
很有意思的现象!
欢迎您常来坐坐,这里是HR工作者的精神家园。
发表于:13-07-01 16:18
单位在08年后还是在和员工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合同(2年满后再签2年满后再签3年这样的),老板理解是反正08年后签订了2次后,和该职工事实上就已经成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了,这样的情况是不是一定要签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如果满后就签满后再签,就是没签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对员工和公司都有什么利害风险?
发表于:13-07-02 13:10
我想说的是,就目前北京与天津的实际操作案例,08年后第三次签订,用人单位没有say no的权利,主动权在劳动者手上。
但是广东,上海,用人单位有say no的权利。
江苏呢?求实际操作的司法解答。
发表于:13-07-04 19:55
被 张大海 删除于: 10:47:28
发表于:13-07-09 17:22
非常赞同24楼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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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13-07-25 14:18
以下是引用 第29楼 @alice_bao 的话:
我想说的是,就目前北京与天津的实际操作案例,08年后第三次签订,用人单位没有say no的权利,主动权在劳动者手上。但是广东,上海,用人单位有say
no的权利。江苏呢?求实际操作的司法解答。 ...
第三次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大家都认可了,但用人单位在签第三次劳动合同时有没有SAY NO的权力,这个问题还没有准确的回答。我也很想知道答案。
发表于:13-07-31 15:24
《劳动合同法》实施5年多了,对“两次签订有固定期劳动合同后,必须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问题有这么多不同的理解,不同地区执行起来也是有所差别。一是缺少明确的官方文件,二是缺少典型的案例。
发表于:13-08-05 16:48
个人理解:
1、第二次合同到期后,单位可以提出不续签的意见,但劳动者反对,提出续签的就必须续签。
2、劳动者提出或都同意单位提出的续签合同的意向的,就必须签定无固定期的,除非劳动者自己提出固定期。
3、结合条例,在合同到期三十天前,应该告诉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签,可以签无固定期合同。
发表于:13-08-09 00:59
被 张大海 删除于: 15:03:39
发表于:13-08-09 10:00
以前听过劳动厅的讲课,他明确说:第二次合同到期后,续签与否是由劳动者说了算,除非劳动者说不续签,单位是没有权利不续签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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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已经签订2次,第三次签订的时候是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吗?
都是连续签订的公司员工已经签订2次劳动合同,如果签订第三次合同是否公司要和他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这是公司的义务,他的合同将要到期了
我有更好的答案
  劳动合同已经签订2次,第三次签订的时候是无固定期限的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资深劳动争议专家
希望能给你点建议,望采纳,祝好,这也是他与固定期限合同唯一不同的地方。但是无固定期限合同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如“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违章违纪“:一是提前解除,一是到期终止,不是说签了这个合同就要工作一辈子了,这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如果本人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应当配合签订。2.合同解除存在两种情况,无固定期限合同并没有增加多少约束性您好。无固定期限合同自然不存在到期终止的情况、“工作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要求”等等原因来提出解除,1.如果本人没有特殊要求,公司是需要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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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签订第三次劳动合同时如果前两次劳动合同是连续签订,除非劳动者提出要求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本人也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质上还是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是用人单位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
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易法通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如果您已经与公司签订2次劳动合同,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时,除非是您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公司应当与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您可以要求,也是公司的义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为没有约定结束的时间,因此不存在到期终止的情形。一般情况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会终止,一般延续到您退休为止。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想了解更多内容可以咨询易法通。
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如果订立固定期限的话,应该由劳动者自己提出。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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