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哪年开始缴纳医疗保险缴纳多少年的

辽宁省,工龄44年,18年5月退休,93年开始交保险,能有多少退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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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龄44年,18年5月退休,93年开始交保险,能有多少退休工资?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我们大致可以推算出您退休后每个月可以领取3779元。目前我国法定的退休年龄是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45周岁;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男性55周岁退休,女性45周岁退休。缴纳养老保险的个人退休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达到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2.累计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5年接下来我们来计算一下,题主退休后每个月大概可以领取多少退休金?在计算退休金之前,我们先来看一下计算退休金的公式:首先,我们先来计算一下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所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指数化月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我们先按照辽宁省沈阳市月平均工资来计算,由于17年月平均工资还未公布,我们先按照2016年辽宁省沈阳市月平均工资为5449元。按照最低档为60%来缴纳,因此个人缴费指数为0.6,缴费年限44年基础养老金=5449*(1+0.6)/2*44*1%=1918元其次,我们来计算一下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由于题主很多数据都未表明,那么个人账户储存额我们就估算为6万元。计发月数——60岁退休计发月数为139个人账户养老金=2元接下来,我们来计算一下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所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视同缴费年限*1.4%视同缴费年限——44年工龄,93年开始工作,个人缴费年限25年,那么视同缴费为19年。过渡性养老金=.4%=1449元月退休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9=3779元视同缴费年限要看你所在地区启动社保工作的时间,早点的地区1992年动起来的,晚的1995年才动。以当地官方政策、文件证明为准。1996年前启动社保前的工龄视为社保认可的工龄,一般以退休时,审核的档案材料为依据。通过计算退休金,我们可以得出影响退休金的因素主要就是缴费年限和本人指数化月缴费指数。因为题主是缴纳44年,如果缴纳15年,那么退休金相对会减少很多,包括本人指数化月缴费指数,我们是按照最低档0.6来计算的,那如果是按最高档300%来缴纳,那么退休金就会多很多。当然了,有很多因素是我们无法控制的。最近给很多朋友都计算过退休金,计算过退休后自己究竟能领取多少退休金。但是我们计算的只是大概因为您提供的数据有限,很多数据我们都是假设的,所以不是很准确,相对于实际领取的退休金有一定差距。其实我觉得领取退休金还有一个最重要的因素,就是活着,因为只有人活着才能领取到退休金,就比如说还没领取到退休金,可能说这个人很不幸不在了,那么只能清算个人账户,还有几个月的抚恤金和丧葬费,那这样损失是特别特别大的。因此,健康才是最重要的。我们在工作之余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身体。说句实在话,挣再多的钱没有一个好身体,又有什么用呢,对吧?最后,如果想要在退休后,不用交医疗保险费而享受医疗保障,那么医疗保险是需要男缴纳满25(30)年,女缴纳满20(25)年,不同地区的政策也不同,这就需要我们在办理退休的时候问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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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
关于印发《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
辽人社发[2010] 15 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为了重点落实加快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加强医疗服务监管等改革任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去年下半年调整并印发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药品目录调整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我省药品目录乙类药品已经调整完毕,形成了《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新版药品目录)。现就新版药品目录贯彻执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版药品目录在保持参保人员用药相对稳定的基础上,根据临床医药科技进步及参保人员用药需求的变化,适当扩大了用药范围和提高了用药水平,是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和强化医疗服务管理的政策依据及标准。贯彻执行新版药品目录,对于更好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和任务,对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提高人民群众的保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做好新版药品目录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新版药品目录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三部分。其中,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采用准入法,规定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区分甲、乙类,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时不分甲、乙类;中药饮片部分采用排除法,规定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
  三、参保人员使用新版药品目录内西药、中成药和目录外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具体给付标准按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员甲类药品费用时,直接按照有关规定结算;支付乙类药品费用时,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算,先由个人自付的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的承受能力在5%—15%的范围内确定。部分价格过高的乙类药品先由个人自付的比例可适当高于其他乙类药品。市级统筹地区制定的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比例规定,要报省厅备案。
  四、对于新版药品目录内标有“△”的药品,参保人员住院使用时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门诊使用时限个人帐户支付,但实施门诊统筹的地区,可以纳入门诊统筹基金报销范围。对于国家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药物、抗疟药物和抗血吸虫病药物,不符合其支付范围的参保人员使用时,由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新版药品目录未列入的放射性同位素类药物,将纳入医疗服务项目范围进行管理;对未列入的复合药(包括含药大输液),省厅将按照国家规定另行组织评选后纳入目录范围;对未列入的肿瘤靶向治疗药物等,待国家有关部门进行谈判确定后,再纳入目录范围。
  五、各统筹地区要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用药分类支付管理办法。对于新版药品目录内同一品种剂型规格的药品,可以探索设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或标准;对乙类药品中主要起辅助治疗作用的药品,可适当加大个人自付比例,拉开与其他乙类药品的支付比例档次;对临床紧急抢救与特殊疾病治疗所必需的目录外药品,要建立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制度并明确相应的审核管理办法。
  六、各级统筹地区要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使用新版药品目录的管理。要采取措施鼓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按照先甲类后乙类、先口服制剂后注射制剂、先常释剂型后缓(控)释剂型等原则选择药品,在调配药品时首先选择相同品种剂型中价格低廉的药品。医师开具西药处方须符合西医疾病诊治原则,开具中成药处方须遵循中医辩证施治原则和理法方药,对于每一最小分类下的同类药品原则上不宜叠加使用,各地可以探索在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上进行适当限制(急诊等危重患者除外)。对按西医诊断开具中成药、按中医诊断开具西药等处方中存在的不合理用药问题、重复用药和药物滥用等问题,要明确相应的处罚措施并纳入定点协议管理,要加大对违规用药行为处罚力度。
  七、各统筹地区要加强新版药品目录使用情况的监测与分析。通过统一药品代码、完善分析指标,逐步建立药品使用情况的检测分析体系。要充分利用药品使用的基础数据,对参保人员各类药品用量和各项保险费用支出情况进行分析,对用量大、费用支出多的药品要进行重点监测,并及时采取措施对医疗过程中药品滥用等不良行为加强控制。
  八、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由国家统一制定,由省按国家要求对乙类药品进行统一调整,是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范围的基本规定,各统筹地区不得以任何名义调整药品目录或另行制订药品目录。各统筹地区在执行新版药品目录的同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进行重新核定,对疗效不确切、安全性不高的医院制剂,予以删除。要按照药品通用名称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不得按商品名进行限定。
  九、各级统筹地区要参照卫生等有关部门制定的处方管理办法、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加强对临床用药合理性的监督检查,进一步明确药品限定支付范围,完善药品费用审核办法,严格药品费用支付管理。要将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执行药品目录的情况,纳入定点服务考核范围,并进一步完善管理考核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十、做好药品目录管理与医疗服务项目管理和费用结算管理的衔接。对于新版药品目录内的影像诊断用药,要结合医疗服务项目管理,加强费用的审核支付。对实行按总额、按病种、按定额等结算办法的统筹地区,要从保障参保人员获得必需药品的角度出发,探索完善相应的考核管理措施,以确保在控制费用、强化管理和建立风险共担机制的同时,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权益。
  十一、我省新版药品目录中的甲类和乙类药品分步实施。新版药品目录的甲类药品及甲类药品中的国家基本药物,按省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甲类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新版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从今年10月1日开始执行。各统筹地区要做好新、旧版药品目录使用和管理的衔接工作,要根据辖区内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药品使用情况,做好新版药品目录内药品名称的对应工作,尽快完成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乙类药品数据库的更新。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完成的,要向当地政府和省厅说明理由。
  各统筹地区在新版药品目录执行过程中,如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厅报告。
  《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另行印发。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即日起 2018年度沈阳城镇居民医保缴费开始
06:33 &&来源:辽沈晚报&&
  即日起,2018年度沈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开始缴费,续保和新参保的居民,可携带相应材料到社区进行缴费。其中,享有沈阳市城镇户籍的老年人、成年人个人缴费550元/年,在校学生及未满18周岁非在校居民个人缴费120元/年,学龄前儿童、新生儿、准新生儿个人缴费170元/年。
  【缴费标准】个人缴费标准普涨30元9—11月办理
  按照规定,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中、小学校每年9月至11月办理;其他城镇居民可在每年1—11月份到所在社区或区、县(市)民政部门按月办理当年参保业务;每年9—11月办理下一年度参保业务;其中9—11月份办理本年度参保业务人员须同时缴纳下一年度的医疗保险费。
  此前,沈阳市调整了缴费标准,自日起,沈阳市城居保各类人群(不含低保等人员)个人缴费普涨30元/年,缴费居民需按照新标准缴费;同时,政府补助标准也将同步提高30元/年,并自日起执行。缴纳下一年度费用时,就将执行新的缴费标准,其中享有沈阳市城镇户籍的老年人、成年人个人缴费550元/年,在校学生及未满18周岁非在校居民个人缴费120元/年,学龄前儿童、新生儿、准新生儿个人缴费170元/年(以上缴费标准均不含低保等人员)。
  【解疑答惑】续保断保了该怎么办理?
  在校学生由学校统一组织办理,可选择按年申报缴费;符合参保条件的新生儿及准新生儿,在沈阳市户籍所在地或常年居住地社区办理参保手续;学龄前儿童、成年参保人续保应携带医保卡、身份证、户口本等证件在社区办理。低保户、低保边缘户人员,到所在区、县(市)民政部门申请办理参保。
  对于新参保和曾有过断保的居民,要注意有待遇等待期,其中新参保人员(特困人员、未成年人除外)设立三个月待遇等待期:每年1—8月期间办理本年度参保业务的居民,自缴纳一年保费到账次月起三个月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待遇享受到当年12月31日。每年9—11月份办理本年度参保业务并同时缴纳下一年度的医疗保险费的居民,待遇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当年未缴费且只缴纳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的待遇期为次年的4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的在校学生按年度缴费,不设立待遇等待期。新生儿及准新生儿,自参保缴费到账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至缴费年度12月31日止。
(责任编辑:刘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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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频道48小时排行核心提示  退休人员定额划账标准如何确定?  参保人员自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次年起,在按比例划账的基础上,个人账户每年7月份进行定额划拨,具体标准为:50周岁及以下每人30元;51周岁至60周岁40元;61周岁至70周岁50元;71周岁至75周岁60元;76周岁至80周岁70元;81周岁
  退休人员定额划账标准如何确定?  参保人员自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次年起,在按比例划账的基础上,个人账户每年7月份进行定额划拨,具体标准为:50周岁及以下每人30元;51周岁至60周岁40元;61周岁至70周岁50元;71周岁至75周岁60元;76周岁至80周岁70元;81周岁至85周岁80元;86周岁至90周岁90元;91周岁及以上100元。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从何时起缴纳医疗保险费?本文转载:石家庄传媒网:http://www.sjzcmW.com/  市内五区及于洪区、东陵区符合参保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须从日起补缴医疗保险费;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符合参保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须从日起补缴;新民市、辽中区、法库县、康平县符合参保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须从日起补缴。其中,领取过失业保险金、在全日制学校就学、参军、年龄未满25周岁和户籍后迁入本统筹地区等人员,在此期间不补缴医疗保险费。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补缴标准是什么?  补缴2010年8月前医疗保险费标准为167.42元/月  补缴2010年9月―2012年7月期间医疗保险费标准为194.28元/月  补缴2012年8月―2015年6月期间医疗保险费标准为218.42元/月  补缴2015年7月―2015年6月期间医疗保险费标准为252.62元/月  补缴2015年7月以后医疗保险费标准为276.08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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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2018年度城镇居民医保9月1日开始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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