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住房救助体制

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金乡县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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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政办字〔2014〕75号
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649号国务院令),加强部门之间协调配合,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2〕45号文件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23号)和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4〕5号)有关规定,经县政府同意,建立金乡县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现将联席会议成员名单公布如下:
总召集人:杨美兰& 副县长
召 集 人:周艳荣& 县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县纪委第二
纪工委委员
王立良& 县民政局党组书记
成&&& 员:张福传& 县发改局副局长
张宝林& 县教体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解目法& 县公安局副局长
殷乐荣& 县民政局副局长
郝文杰& 县司法局副局长
张华梅& 县财政局副局长、非税收入管理局局长
杨升垒& 县人社局副局长、考核办主任
李传斌& 县住建局党委副书记
杨端勇& 县水务局党组副书记
刘& 莉& 县农业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闫成启& 县卫生局党委委员
冯延波& 县审计局副局长
时平平& 县统计局副局长
韩允健& 县法制办副主任
郭守明& 县工商局副局长
邵& 辉& 县物价局副局长
孙明君& 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
刘安群& 县国税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李保金& 县地税局副局长
陈& 磊& 人民银行金乡县支行副行长
王晓雷& 县总工会副主席
魏鼎勋& 团县委副书记
冯爱丽& 县妇联副主席
白化新& 县残联副理事长
刘丰收& 县老龄办副主任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殷乐荣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金乡县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任务分工
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14日
金乡县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职责任务分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关于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共同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有关要求,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2〕45号文件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23号)和《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4〕5号)有关规定,确定金乡县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职责任务分工如下:
县发改局:制定社会救助发展目标,在中长期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收入分配改革等工作中纳入社会救助相关内容;配合县民政局推动社会救助信息化和核对机制建设;支持各镇街、单位加快社会救助基础设施建设。
县教体局:建立健全教育救助制度。研究制定困难家庭子女教育资助和费用减免政策,并督促落实,加强教育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救助;健全各级各类教育资助体系;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等捐资助学活动;督促各级教育部门落实各项助学政策,开展各项助学活动。
县公安局:依托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和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配合县民政局研究制定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跨部门信息查询办法,依法及时提供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的车辆、户籍等有关信息;对在执行公务中发现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救助工作;依法查处胁迫未成年人、残疾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骗取社会救助资金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社会救助中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动。
县民政局:负责统筹全县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协调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牵头拟定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研究制定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等社会救助相关政策法规;参与分配和管理中央和省、市财政有关社会救助补助资金,推进社会救助城乡统筹发展和区域协调发展。
负责低收入家庭认定指导工作,建立县级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逐步实现与市级互通和有关部门互联;建立健全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联合有关部门制定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查询办法;依法开展信息核对,推进低收入家庭数据库建设,逐步实现全县联网,为社会救助、保障性住房分配以及其他社会政策服务;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受灾人员救助工作;做好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配合财政部门加强社会救助监督管理,科学制定社会救助绩效评价办法,完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并按年度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按照省市统一规划,积极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平台。
承担县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组织召开成员单位全体会议和联络员会议,加强组织协调;定期通报全县社会救助工作进展情况,建立专项检查、重点抽查、工作督办制度;及时向县政府汇报和报送综合性社会救助工作情况;强化社会救助规范管理,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县司法局: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制度,负责制定完善困难群众法律援助的政策措施,指导、督促法律援助机构做好困难群众法律援助工作,减免或缓收法律援助案件相关费用,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
县财政局:负责筹集分配和管理县财政各项社会救助补助资金,落实财政投入责任;配合民政等部门制定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绩效评价办法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社会救助标准科学制定和动态调整机制、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联合审计、民政等部门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的监管,确保社会救助资金安全运行;督促对基层社会救助工作经费不足的镇街给予补助;为加强社会救助基层能力提供财力保障;配合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加强慈善力量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建设的政策措施。
县人社局:健全就业救助制度。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提供就业救助和就业服务,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帮助他们实现就业;优先为困难群众提供公益岗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加大再就业扶持力度;配合县民政局做好城乡居民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依法提供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家庭成员社会保险等相关信息;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城乡低收入大病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制度和经办服务的衔接;会同县民政局做好资助(减免)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行基本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信息共享,进一步健全完善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
县住建局:建立健全住房救助制度。配合县民政局做好城乡居民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依法提供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家庭成员的房产等相关信息;切实保障住房救助人员的基本居住需要;制订全县城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健全和完善城乡居民基本住房保障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实施工作,依法维护困难群众在房屋拆迁中的合法权益;研究制定困难群众冬季集中供暖补助优惠政策。
县农业局:配合有关部门,落实特困人员供养、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等面向农村地区的社会救助政策;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做好农村特困供养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土地流转工作,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土地承包经营权;负责将农村低收入人口帮扶工作纳入扶贫开发规划,及时提出完善农村扶贫政策建议,搞好与社会救助政策的衔接。制定扶贫政策,扶持农村低收入群众发展生产,逐步改善困难群众的生存条件和生活质量。
县水务局: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农村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日常生活、生产用水和阶梯用水价优惠、救助政策;联合有关部门制定农村贫困群体水利扶贫政策措施,保障水库移民基本生活。
县卫生局: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将医疗救助纳入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规划,开展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提高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指导督促医疗机构适当减免困难群众医疗费用,加强对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配合县民政局加强卫生信息系统和医疗救助信息系统的对接,指导相关医疗机构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工作;做好涉及社会救助人员的孕产妇保健、精神疾病、慢性病、传染病、地方病等公共卫生服务管理。
县审计局: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筹集、管理、使用的审计和监督,督促及时整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从规范管理、完善制度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等方面提出审计建议,促进社会救助规范化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县法制办:根据县政府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工作安排,督促指导、审查修改县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审查的社会救助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等政策性文件,参与社会救助政策制定有关调研。
县工商局:配合县民政局做好城乡居民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依法提供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私营企业的相关信息。
县物价局:负责监测与城乡低收入居民生活密切相关商品的价格变动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发布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制定涉及困难群众的价格与收费优惠政策,加强民生价格监管,依法维护困难群众价格权益;开展价格鉴证援助等面向困难群众的价格公共服务工作。
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配合县民政局做好城乡居民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依法提供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信息。
县国税局:配合县民政局做好城乡居民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依法提供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缴纳税收的相关信息。
县地税局:配合县民政局做好城乡居民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依法提供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税收缴纳相关信息。
人民银行金乡县支行:配合县民政局做好城乡居民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指导协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提供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的相关银行账户信息,推动县域征信系统和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依法共享信息;推进社会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确保社会救助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县总工会:组织开展送温暖、职工大病互助等活动,做好工会帮扶工作与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帮助符合政策的困难职工家庭享受相关救助政策。定期开展系统内社会救助政策培训和宣传教育。
团县委:负责做好&希望工程&等专项救助项目实施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救助相关工作;关心帮助社会弱势青少年群体,指导各级团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扶贫帮困活动。
县妇联:负责做好&春蕾计划&等专项救助项目实施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救助相关工作;掌握困难家庭妇女儿童生产生活状况,提出相应工作建议;组织开展&贫困母亲救助行动&等困难家庭妇女儿童帮扶工作,依法维护贫困家庭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县残联:负责提出残疾人社会救助方案和政策建议,并监督有关部门抓好落实;做好残疾人专项救助项目实施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社会救助工作,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县老龄办:负责做好生活困难老年人专项救助、福利保障、优惠减免等项目实施工作,依法维护生活困难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困难老年人帮困活动,联系落实生活困难老年人的慰问助养等工作。 【】 【】
浏览量& &&建议使用分辨率&&浏览器IE6以上版本充分发挥民政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社会工作》2005年06期
充分发挥民政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摘要】:正 一、全力做好社会救助工作,健全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一方面,从救助体制上作文章,健全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将现行的救助政策进行科学的整合,制定和完善生活救助制度、住房救助制度、医疗救助制度、教育救助制度、就业救助制度、科技救助制度、司法援助制度和其他临时性救助制度。切实解决城乡弱势群体的实际问题,他们有什么困难,就给予什么样的救助,真正做到为民分忧、为民解困、为民服务,使他们充分享受到社会大家庭的温暖。另一方面,从救助方式上找突破。建立起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主体,以灾害救助、农村五保、流浪乞讨救助为重
【分类号】:D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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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军 王欣
谭瑞松;[N];学习时报;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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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楠;[N];哈尔滨日报;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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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819-9993眉山市信息公开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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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
眉山市民政局
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眉山市教体局
眉山市财政局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眉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
实 施 意 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号)、《省民政厅 省发改委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 省住建厅 省卫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川民发﹝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城乡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也是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力争用一年时间在全市建立起城乡统筹、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城乡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切实维护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托底供养。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责,为城乡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住房、教育和殡葬服务等方面保障,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二)坚持属地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分级管理,落实责任,强化管理服务和资金保障,为特困人员提供规范、适度的救助供养服务。
(三)坚持城乡统筹。健全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管理体制,在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供养标准、经办服务等方面实现城乡统筹,确保城乡特困人员都能获得救助供养服务。
(四)坚持适度保障。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合理制定救助供养标准,加强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衔接,实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保基本、全覆盖、可持续。
(五)坚持社会参与。鼓励、引导、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慈善捐赠以及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为特困人员提供服务和帮扶,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明确救助供养对象
持有眉山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无劳动能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1、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智力残疾人,一、二级精神残疾人,一级肢体残疾人。
(二)无生活来源。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收入总和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1、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能够出示有效工资性收入证明的,按所证明的收入计算;能查实的按实际收入计算;因跨省(区、县)等原因不能查实的,稳定就业或长期在外务工人员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季节性短期务工人员以实际务工月数进行折算。
2、经营净收入。指住户或住户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净收入。能够出示有效经营性收入证明的,按证明的收入计算;无收入证明,但有合同规定或规定价格的,按合同规定或规定价格计算;无收入证明,又无合同规定或规定价格的,按当地评估标准计算。3、转移净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住户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住户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有实际发生数额证明的,按实际发生的数额计算;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计算;无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各类社会救助相应的政策规定计算。
4、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认定。
(1)财产净收入:指住户或住户成员将其所拥有的金融资产、住房等非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住户或个人支配而获得的回报并扣除相关的费用之后得到的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包括利息净收入、红利收入、储蓄性保险净收益、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租金净收入、出租房屋净收入、出租其他资产净收入和自有住房折算净租金等。有实际发生数额证明的,按实际发生的数额计算;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计算;无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各类社会救助相应的政策规定计算。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不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的总值超过低保年保障标准10倍;有2套以上(含)住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最低住房保障标准3倍;拥有商业门面、店铺;拥有注册的企业、公司;拥有或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残疾人代步车除外)以及拥有大型农机具。
(三)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1、法定义务人是特困人员的;
2、法定义务人是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状况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3、法定义务人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状况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申请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本人相关材料(包括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承诺书,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残疾人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二)审查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对申请人或代理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并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符合规定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受理通知书及时告知申请人。
(三)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协助下通过询问当事人、邻里访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及其他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如实填写调查表。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中1名必须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四)民主评议。入户调查后5个工作日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民主评议会,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参评人员不少于9人,由村民代表、村组干部等人员组成;监督人员不少于2人,由乡镇驻村干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或纪检员)组成。评议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相关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公示期间有异议并能提供证明材料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再次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程序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五) 审批认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到审核上报材料后,逐一对申请人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批准,同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审批之日下月起享受救助供养待遇。对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不予批准,并将理由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
(六)资金发放。各区县要实行社会化按月发放,集中供养的,救助供养金直接拨付给供养机构;分散供养的,救助供养金于每月10日前通过金融代办机构转存到特困救助供养人员个人账户。
(七)动态管理。建立特困人员定期复核制度,每季度清理一次,每年复查一次。每季度要及时清退因死亡及家庭财产、经济收入、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等原因而不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对象,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新增对象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每年开展一次全面复查,实行年审制度,每年审核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集中供养机构在《特困人员供养证》上签字确认,并加盖年审专用章。复查结果报区县民政部门备案,基本情况无变化的作为下一年度继续救助供养的对象,不再符合条件的批准终止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1、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
2、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
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4、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特困人员无生活来源认定条件的;
5、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可继续享受救助供养待遇。
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要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乡镇人民政府对拟终止供养的特困人员在其所在村(社区)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从下月起终止救助供养,核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对终止救助供养的原特困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八)档案管理。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分别负责辖区内的特困人员档案管理工作。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全面建立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档案,实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
1、个人档案资料:户口薄、身份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复印件;申请承诺书;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经济状况核查材料;调查表;民主评议记录;公示资料、审批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复印件及其他证明材料。
2、综合档案资料:
(1)县级民政部门:入户抽查表、乡镇审核报告、县级民政局审批的批复文件、动态管理资料、资金文件、报表等资料。
(2)乡镇(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核报告、县民政局审批的批复文件、救助供养对象资金发放花名册、动态管理资料、复核资料等。
(3)村(居)委会:特困人员对象花名册、民主评议表、公示资料等。
五、救助供养内容
(一)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对于集中供养对象,由集中供养机构为其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及殡葬服务等方面保障;对于分散供养对象,由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供养金发放给特困人员,以保障其日常生活基本需求。
(二)提供照料护理。对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集中供养对象由集中供养机构负责,分散供养对象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三)提供疾病治疗。对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及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费用由同级财政给予全额资助;对特困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及患重大疾病、特殊疾病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费用,由民政部门按照100%给予救助,确保个人“零支付”。
(四)提供住房救助。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由住建部门按照相关政策规定,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和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给予优先救助。
(五)提供教育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由教育部门按照相关政策给予教育救助。
(六)提供殡葬服务。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友办理。遗体火化时免除基本丧葬费,所需费用由各区县财政予以解决。当事人亲属提出额外服务项目要求的,费用由其亲属承担。其遗产与供养者有协议的,按协议办理。
六、救助供养形式
各地要根据特困人员的实际情况,充分尊重其意愿,合理安排和确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除患传染病、精神病等不适宜集中供养外统一在服务供养机构集中供养。鼓励具备条件的民办医疗机构、民办养老机构参与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
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未满16周岁的,安排到儿童福利机构;患有精神障碍疾病的,由精神卫生福利机构进行集中供养;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及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委托人和特困供养人员签订监护监管协议,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落实服务责任和帮扶措施。各地要充分利用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互助院、老年人活动中心、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等养老服务阵地,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
七、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基本生活标准、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构成。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即当地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水、电、燃料、日常生活用品等费用;照料护理标准应当根据特困人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体现差异性。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将会同相关部门,根据省上发布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低限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各区县要认真执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条件的可适当提高救助供养标准。
八、集中供养机构建设
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机构包括社会福利院、农村敬老院、儿童福利院、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等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供养服务机构应依法办理法人登记。
要积极推进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服务标准化建设,重点推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改造和设施达标。县级民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供养服务机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指导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与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其举办的供养服务机构。
供养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按照完全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部分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集中供养对象不低于10:1、6:1、3:1的比例配备护理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应设置医疗室,提高医养服务水平。要采取拆并、改扩建等办法改造“小、散、远”及设施简陋、有消防等安全隐患的供养服务机构。各级彩票公益金投入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的占比要逐年提高。鼓励条件适宜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整合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
供养服务机构的服务人员不足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招聘就业困难人员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面向社会公开聘用社会工作者。县级民政、财政部门会同供养服务机构根据不同工作岗位确定社会工作者的具体酬薪,供养服务机构依法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落实相关社会保险待遇。
各区县要加快改造和完善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机构,有效满足部分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的集中供养需求,提高集中供养率。
九、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各区县要组织力量,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医疗卫生机构、第三方专业机构等对特困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进行综合评估。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一) 自主吃饭;
(二)自主穿衣;
(三)自主上下床;
(四)自主如厕;
(五)室内自主行走;
(六)自主洗澡。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如以上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
十、建立工作机制
(一)建立资金保障机制。中央、省、市级财政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并重点向救助供养任务重、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倾斜,县级财政兜底保障。区县人民政府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及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运转费用、工作人员工资及养老、医疗、工伤等除个人负担部分外的基本保险费用足额列入财政预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中的照料护理费用,可由区县民政部门统筹用于购买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
(二)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市级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开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绩效考核评价,制定具体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每年开展一次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纳入区县年终绩效考核。
(三)建立社会参与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鼓励群众团体、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合建合营等方式,支持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和项目支持力度,落实各项财政补贴等政策,引导、激励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及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医疗等服务机构,为特困人员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
(四)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各级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落实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优亲厚友、暗箱操作,以及挤占挪用、虚报冒领、滞留截留救助供养金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对因工作不重视、责任不明确、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十一、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责任。各区县政府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将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强化其托底保障功能。充分发挥政府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的作用,确保资金投入、工作条件落实;民政部门要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日常工作管理、基础设施建设、服务能力建设、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规范档案管理,严格申请审批程序,确保动态管理下的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应退则退;发展改革部门要将供养服务机构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支持供养服务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保障工作,会同审计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卫计、教育、建设、人社等部门要按照各自承担的职责,做好特困人员疾病治疗、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和就业救助等工作。
(二)加强制度衔接,明确政策要求。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统筹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福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符合有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三)加强政策宣传,明确工作重点。各区县要大力宣传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开展特困人员相关政策的业务培训;要结合实际,制定特困人员审批认定、规范化操作等方面的实施细则;要按照《意见》要求,在2017年上半年组织开展对本区域内现有的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及其他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特困群众的摸底排查,将符合救助供养条件按程序纳入救助供养范围;要综合评定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年内至少建成1所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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