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70万债务抢劫银行判多少年年

中公网校考练通荟萃十余年真题、模拟题,有很广阔的题源,注册考练通后可进行专项练习、实战模考、真题估分、考点学习、还有留作业功能(进入考练通查看),可根据不同考试设置针对性训练方案,附带错题跟踪,视频详解,扫清知识盲区。更重要的是免费注册,没有门槛,如果您缺少试题、缺少在线摸考的渠道,点击下方的图片免费注册吧!
下面的&&判断推理&&试题也要做一下
(责任编辑:小虎)
根据本篇文章,又帮你搜索到了以下内容:银行贷款债务怎么转移-宜人贷问答
银行贷款债务怎么转移
dgongsm1575
问题分类:
请输入验证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312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按照此条规定,要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必须满足2个条件:1,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2,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因此,在企业不按判决偿还银行贷款的情况下,如企业已无财产可供执行,那么,企业法定代表人当然不够成犯罪。而只有在该企业有财产却不归还贷款,并采取转移,隐匿财产等种种手段,严重损害了银行利益的,才可对法定代表人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3年有期徒刑。
回答者:g***4 |
那就做两笔帐
1笔转资产的:
借:其他应收款-主管局
贷:应收帐款
1笔转负债的:
借:短期借款等
贷:其他应付款-主管局
然后其他应收与其他应付对冲
回答者:g***9 |
  债务不能转移,还不上就属于合伙诈骗银行贷款罪,银行一旦知情,你们2人都会成为银行的起诉对象。
回答者:g***6 |
很难不被发现。案例分析 被告人林某与其前妻孙某因财产权属纠纷诉至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某向法院申请对被告林某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提供了相应担保。崇文区法院审查后作出裁定,向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送达查封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要求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冻结林某在其股票账户内的存款60万元。该案件一审判决作出后,林某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终审判决维持原判。义务人林某没有按期履行生效判决,原审原告孙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崇文区法院执行庭在对被告林某的财产进行执行时发现被冻结的60万元竟然不翼而飞了。 经调查,申银万国证券有限公司证明林某在得知自己的账户已经被冻结的情况下,采用“内划”的手段,即把含上述60万元在内的140余万元转移至同在该证券公司的其姐的账户内,后又通过林某设在工商银行的账户将此款提走。 法院执行庭当即向北京市公安局崇文分局报了案,并作出裁定,由对此负有责任的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损失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崇文区公安分局将犯罪嫌疑人林某抓获后刑事拘留,并报经崇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 之后,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检察院于日以非法处置冻结财产罪向法院提起公诉。非法处置冻结财产罪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分罪名。根据我国《刑法》第314条的规定,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该犯罪应当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如前所述,我国《刑法》第313条、第314条、民事诉讼法第92-99条、第102条分别对在诉讼过程中的擅自藏匿、转移财产的行为的情形、后果进行了规定,它们有效地防范了当事人为了逃避债务而隐匿和转移财产的行为的发生,保障了正常的司法程序的运行。 二、现行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诉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三)项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对违反此规定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针对强制执行环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4条规定“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除此之外,处罚最为最严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与之相应,《最高人民法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发出执行通知书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根据上述规定,擅自处分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对责任人除应承担民事制裁或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可见擅自处分(非法处置)的前提均应是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且明知被处分的财产是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不管责任人的本意是什么,只要具备上述两个条件,即构成
回答者:g***3 |
宣化啤酒资产“换手” 巨额债务“人间蒸发”   ■本报记者 范媛 袁名富  宣化钟楼啤酒集团无力偿还3.1亿债务,导致担保方资不抵债,S宣工?000923?的大股东宣工集团轰然倒塌。  中国经济时报于1月17日刊发《求解S宣工大股东破产之谜》的调查报道,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报记者进行了为期半个月的深入调查发现,曾经与宣工集团互保的宣化钟楼啤酒集团只是几次简单“换手”便顺理成章地甩掉了巨额债务。  在宣化火车站附近的一家饭店里,记者看到地上堆放着几箱“钟楼”啤酒,饭店的营业员说,她们这里一直销售这种啤酒,而且销量特别好,“人家啤酒厂有钱了,还在厂的边上盖了个酒楼呢!好像都快盖完了吧。”  正像营业员所说的,记者在宣化啤酒的生产场地宣传栏中看到“净利润突破5000万”等字样,欣欣向荣的场面怎么会“无力还债”?调查发现,这繁荣与3.1亿债务的始作俑者——宣化钟楼啤酒集团没有关系。那么,现在的“钟楼”啤酒又所属何人?  随着调查的深入,一条清晰的资产大搬迁之路凸现出来。  “脱壳”迷局  宣化钟楼啤酒集团有限公司前身是宣化啤酒厂,始建于日,初期主要生产白酒,自1958年起转产啤酒。到1992年已成为国家大型企业,1993年组建了宣化钟楼啤酒集团有限公司。  鼎盛时期的宣化钟楼啤酒集团有限公司占地面积达101.9万平方米,总资产12.22亿元,净资产4.6亿元,年生产啤酒能力35万吨,年实现利税逾亿元。集团拥有8个全资子公司和1个控股子公司,是一家集运输业、饲料、玉米、麦芽加工业、钢塑铝木加工业、种植业、养殖业等多种产业经营的综合性企业集团,先后获得“全国轻工先进企业”、“全国食品行业优秀企业”、“质量万里行信得过示范单位”、“河北省轻工最佳效益企业”等称号。1997年还被省政府列入河北省30家大型支柱性企业集团之一。  成绩的取得让企业扩张的野心逐渐膨胀。“其实,我们一直都挺稳定的。就是后来我们的对外扩张可能有点贪大了,收购了四家企业” ,在宣化钟楼啤酒集团工作了20年的刘艳春认为,“要不是收购其他企业,也就不会欠下那么多的银行贷款。”  根据公开资料,宣化钟楼啤酒集团仅拖欠中国工商银行石家庄新华支行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就达到3.1亿元。  债务的压力让公司的经营捉襟见肘。2003年,宣化钟楼啤酒集团注资1.5亿元成立了宣化钟楼啤酒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占股83%。“当时考虑公司以后的发展,要上市,想圈些钱,在没有政府支持和外资投入的情况下,通过上市来融些资,壮大我们自身的实力。”宣化新钟楼啤酒有限公司总经办主任杨旭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透露成立股份公司就是为了圈钱,但目的未能实现。  据刘艳春回忆,公司自筹资金在股份公司的基础上又改制成立了新钟楼啤酒有限公司。  2004年,新钟楼啤酒有限公司正式运行,其中职工股占80%,国资委以无形资产参股20%。据公司简介,新钟楼啤酒有限公司是在股份公司改制后的基础上成立的。  “我们自筹了四千多万,购买了股份公司,成立了新钟楼啤酒。”杨旭提供的信息如果属实,那么,“职工”以很小的代价获得了集团公司的优质资产。尽管从数字上看这只是集团公司庞大资产链中的一小部分。  然而,现实情况与此相反。  记者:“集团公司已经没有任何的经营生产了?”  刘艳春:“集团就光剩一些物业,主要生产都在新公司。”  记者:“是不是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一段时间是并存的?”  刘艳春:“对。”  记者:“并存的时候股份公司的具体业务是干什么?”  刘艳春:“并存的时候只是股份公司没有注销,并存的时候就空了,因为新公司是在股份公司基础上改制的,所以股份公司只营业执照没注销还存在,但实质上没有实体了。”  根据记者调查证实,“钟楼”啤酒的主要生产经营资产实际上已经都被转移到新钟楼啤酒有限公司,表面上还存在的宣化钟楼啤酒集团和股份公司,实际已经是被抽干血的空壳。  公开资料显示,新钟楼啤酒有限公司的注册地、生产场地、公司办公地点、生产内容、公司工作人员都与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的一样,新公司董事长与宣化钟楼啤酒集团的董事长同为郭进聪,就连公司的名字都只是简单地加了个“新”字。新钟楼啤酒有限公司的简介称,该公司占地面积101.9万平方米,总资产为50285万元。年生产啤酒能力为30万吨,年销售收入3亿元左右,创利税6000万元左右。  破产逃债?  新钟楼啤酒公司的成立,显然经过了精心的权衡。  “我们企业包袱太重,一是人员比较多,2000多人,二是市场空间又在萎缩。”杨旭解释新公司成立的原因。  在记者的反复追问下,杨抖出了第三个原因:“债务的负担也是企业的一个包袱。”但杨并不认为新公司只是拣好的“搬”,“新公司买下了股份公司的部分资产和负债,只是一部分债务被留在了股份公司。”  虽然杨旭一再回避新公司接手的具体债务数字,但他却无法回避一个不争的事实:拖欠中国工商银行石家庄新华支行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3.1亿元没有被搬到新公司,巨额的债务被留在了空壳公司中。  尽管记者从新钟楼啤酒有限公司得到的解释并未明示事情原委,但可以推断,新公司的成立是对巨额债务的一揽子解决方案。  因为优质资产都在新公司,而债务都被剥离在了已经没有实际生产和赢利的能力的集团和股份公司。记者还获悉,老国企职工的身份转换所应支付的补偿费用,也因为职工在新公司持股而变得遥遥无期。  在这些一箭多雕的设计背后,一家老牌国有企业已经在资本搬迁的黑洞中被无情地吞噬了。  “企业逃债比较典型的一种手法就是在原企业基础上分设若干新企业,改制时,将原企业的有效资产划转到新企业,债务保留在原企业,原企业并不破产关闭或注销,而是留下一副空架子来应付债务。或者说在改制时,由企业集团公司将债务留下,却设法将有效资产转移给子公司,集团公司仅变为一个管理机构,不再直接从事经营,而以前所有的债务都由集团公司来承担。”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周律师认为:“如果宣化钟楼啤酒集团真的是利用这种方式逃避金融贷款,那就应该建议相关部门认真核查,如果属实,他们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周律师告诉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转移、分配财产,意图通过破产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记者从新钟楼啤酒公司内部了解到,宣化钟楼啤酒集团已于2006年8月宣布破产,而股份公司也已经在破产过程中。  日,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宣工集团破产程序,未得到清偿的债权金融机构不再清偿,所有的债务一笔勾销。宣工集团为啤酒集团担保的3.1亿的银行贷款从此将成为历史,不会再被提起。日03:45
回答者:g***2 |
您目前处于未登录状态拖欠银行债务14年 老赖过境时被抓_网易财经
拖欠银行债务14年 老赖过境时被抓
用微信扫码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我知道错了,求求你们不要拘留我,今天我就先支付20万元,余款本金保证在3月底前付清。”日前,因为未按照法院调解书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银行185万元债务长达14年,某在时被边防警察和大亚湾区法院执行人员控制。当天余某某支付了20万元,承诺余款在3月底前付清,并提供了担保人为其保证。至此,大亚湾法院办结了这起拖债赖债时间长达14年的案件。
据了解,日和25日,余某某与中国大亚湾支行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两次共向银行借款185万元。后因余某某未能按期偿还,大亚湾支行将其诉至法院。
经审理,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余某某答应在1999年7月前付清上述款项。不过调解书生效后,余某某仍拒不履行义务,中国工商银行大亚湾支行于日向大亚湾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拍卖抵押房产所得款项约11.9万元用于履行债务,后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依法中止执行。
日,申请执行人以发现余某某有财产为由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积极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过均无所获。经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余某某经常往来香港,决定对其采取边控措施。
日前,文锦渡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发现余某某,并当即将其截留。大亚湾法院执行法官获悉后立即奔赴深圳,在文锦渡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的协助下将被执行人余某某押回法院。
经过执行法官的依法审讯,无处遁形的余某某意识到法律责任无法逃脱,表示愿意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当天就支付了20万元,承诺余款在3月底前付清,并提供了担保人为其保证。“我们了解过,担保人有偿还能力,如果被执行人未按照承诺如期偿还债务,担保人将承担代为还款的担保责任。”大亚湾区法院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记者/林涌浩 通讯员/罗亚鸼
本文来源:南方日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用微信扫码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加载更多新闻
热门产品:   
:        
:         
热门影院:
阅读下一篇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当前位置: > 正文
[编辑:周文君][校对:周艳]
时间: 09:15:21 标签:
  永州新闻网讯(通讯员 陈毅清)死者生前未还清银行债务,银行请求以家属领回的抚恤金和丧葬费还债,遭法院驳回。
  2007年6月,文某因购房需要向新田县某银行申请贷款6万元,文某的朋友曾某用其所有的房屋进行抵押担保。此后,文某按照约定每月向银行返还贷款。截止2012年10月,文某共偿还3.9万元,尚欠银行本金及利息3.43万元。2012年11月,文某因病去世,文某的亲属从新田财政部门领取到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共计9.38万元。银行诉至法院,请求以文某的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偿还文某生前所欠的债务3.43万元。
  新田县法院审理认为,我国继承法对死者生前遗产的范围有明确规定,死者的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依法不属于死者遗产。其他法律也无明文规定可以死者的抚恤金、丧葬费直接清偿死者生前债务。由此,法院依法驳回银行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此类案件,债权人应当以担保人,或者遗产继承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因为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担保人及其遗产继承人进行追偿;同时,我国继承法规定死者的继承人继承遗产前必须先以遗产清偿债务。以担保人或遗产继承人为被告可以确保银行能顺利要回贷款。
永州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永州新闻网"的所有稿件,版权均属永州新闻网所有,其它稿件必须注明本网"来源";
2、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变更篡改、复制转载、建立镜像等,否则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3、如本网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永州新闻网联系;
4、本网转载新闻获取更多信息为目的,并不认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5、欢迎网友举报虚假新闻:
<input type="hidden" name="content" value=" "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抢银行判多少年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