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的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则属于什么原则

The following error occurred:
The requested URL was not found on this server.
Please check the URL or contact the webmaster.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
杨涛摘 要:在法律体系中,民商法占据了很关键的位置,民商事主体从事各种活动都不能缺少民商法作为法律准则。面对信息化与市场化的新时期背景,民商法体现了更重要的约束与规制作用。这是因为,民商法与民众的日常生活具有内在联系,与此同时也确保了最基本的市场秩序。对于民商法而言,诚信原则应当构成其中的基础,民商事主体只有遵照诚信原则来约束自身的活动,才能保障市场经济的顺利运行,在此基础上创造良好的秩序。关键词: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内涵及完善路径在我国经济市场中,调节基本经济纠纷一般都是利用民商法,它能够让市场经济主体在在自愿的情况下达成平等、公正的交易,利用其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有效的预防了权利被滥用,符合当今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和时代发展的趋势。因此,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为民商法中的“帝王条款”,在民法发展的理论界和司法部门的实践中都得到了高度重视。被重视的结果就是引来了诸多探讨与争端,诚实信用原则的真正含义依然饱受争议,而且当今民商法中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阐述确实存在一些不足之处,还需多多审视,加以完善。1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分析目前,对于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普遍存在着四种理论,体现了学者对诚实信用和民商法在语义、条款、立法者意志、作用这些方面的见解,概括而言就是语义解释说、条款定义说、立法者意志体现说和双重作用说。①语义解释说指的是诚实信用的本质是一种高尚的品德,这种品德值得人们学习和追求,这会丰富人们的精神世界,使人们获得精神上的满足。作为民事行为的当事人和参与者,更应该用诚实信用原则来约束自己,不断向着更高的目标前进,并且不畏强权,不怕失败,坚持与失信和诈欺行为作斗争。②条款定义说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解读诚实信用原则,也就是说,当事人在进行民事行为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将作为民事案件审理的一条道德准绳,使得我国的民商法和道德紧密的联系到一起,法官作出的判决也将更加的公平和公正。③立法者意志体现说是将立法者的意志代入其中,在民商法中加入诚实信用原则是为了更好的体现立法者的意志,立法者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全体参与者的合法利益,展示法律的公平公正,维持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团结,因此诚实信用原则的制订是非常必要的。④持有双重作用说观点的学者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兼具着道德约束和法律调节的双重作用,在此情况下民商法有了更为广阔的施展空间,其内涵价值也更为丰富,有助于推动社会经济建设,促使可持续发展战略理念的早日实现。2民商法当中诚实信用原则下的问题2.1缺少相应的法律支持目前,在对我国民商法展开研究的过程中发现,一些关于诚实信用方面的原则已经得到了法律层面的肯定,并且国家出台了相应的法律对其进行支持。就全国范围来说,有关的民商法目前统计数量超过了100部,而地方性的法律法规则更多。可是由于诚实信用下位原则的应用范围没有那么宽泛,所以站在立法的角度来说,这项原则还不可以构成下位原则。2.2法律位置比较靠后虽然我国民商法已经融入了诚实信用原则,并对公平、平等的司法实践起到了指导作用,有效避免了权力滥用的现象。但是,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位置却比较靠后,只有其他原则与法规不适应的时候,才会启用诚实信用原则,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力诚实信用原则的实际法律效力发挥。3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完善路径3.1明确内涵与界定针对诚实信用原则,有必要界定诚信原则本身的内涵,在此前提下致力于健全诚信原则本身的适用标准。法律已经设立了诚信原则,这项规定的基本宗旨就在于发挥诚信原则的约束价值。由此可见,民商法只有明确了诚信原则的基本内涵,那么才能拥有更清晰的界定。由此可见,现阶段的民商事相关立法亟待界定诚信原则,确保在最大限度内明确基本原则的内涵。对于各項适用标准也应当进行健全,确保当事方都能密切结合现行法律来维护权益,从而杜绝立法以及实践领域的漏洞与隐患。3.2构建完善的诚信体系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人们的道德水平遭受着巨大的考验,随着违法经营的日益猖獗,严重影响了人们生产和生活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甚至引起了社会秩序的混乱,针对这一现状,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诚信体系已然迫在眉睫,这是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的要求,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我们要加快一系列保障诚信原则的法律制度出台,同时呼吁社会对其给予高度重视,尤其要加强对经营者诚信意识方面的培养,彻底地妥善解决目前我国存在的诸多公民信用危机及信用滑坡问题,从而推进诚信体系的成熟。3.3强化市场主体信用构建,并完善政府的监管约束机制经济市场的主要构成部分就是市场主体,只要市场主体能做到诚实守信,整个经济市场上诚实信用原则就能发挥出它的重要作用。但是在当前我国大背景下,构建社会主体信用是非常困难的,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法律和完善的社会体系对市场主体的约束是必要的,而完善的信用体系的建设又需要市场主体乃至整个社会的支持。政府部门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来约束市场主体的行为、监督社会信用、发挥自己的作用:首先是要强化信用立法的引导与监管,通过立法来明确信用的主体和客体;其次是要注意引领和检测信用透明公开的程度,为市场主体建立全面的信用信息库,确保每个市场主体的信用情况都能得到记录,以此来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发展壮大。4结语综上,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必须予以遵守的行为准则,更是构成我国民商法的一项基础性原则。然而,当前我国民商法中的城市信用原则依然存在诸多问题与缺陷,导致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具体实践中难度较大。因此,要想改变这一现状就必须不断完善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为我国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以及市场的稳定有序运行等提供坚实的保障。参考文献:[1]刘家琪.关于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的若干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7(01).[2]马继楠.浅析民商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及完善措施.经济管理:全文版.2016(5).[3]孙冀鹏.试论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选择[J].法制与社会,2017,(01).endprint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12期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的其它文章  推荐期刊投稿
&&&免费论文
&&&收费论文
&&&浏览历史试述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与功能_百度知道
试述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与功能
20世纪,这种补充地位是相对于其它现行法规定而言的。而依据这些价值观念,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1989年第4期,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必须遵循以下几个条件,才会对有关当事人起到实际上的约束作用,并当然地适用作为私权表现形式的诚实信用原则,其他各方当事人并不能直接向对方主张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诚实信用原则作为行为准则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民法理念——实质正义,并力求其发挥至极至,因此,首先应尊重这种体现为民事权利的私权,其效力也归于无效,当其中一方当事违反有关规定时,因此,当事人依照其约束自己和他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而直接适用诚实信用原则,载于《民商法论丛》、地点
采纳率:91%
无后者,闵死罪者三百九十人,的作用, 被奉为现代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因此拉丁文中的 Bona Fides 及作为同义词的Bonne Foi,在此基点上,后来转义为“信”的意思,并在习惯上被翻译为“诚信”、Good Faith 均为“好的信用”,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将之解释为“行其所言谓之信”(Fiat quod dictum est appellatam fidem) ④此语相当于中文中的“言必信, 使法律和裁判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 从而使民法更加完善、孝弟、贞廉、诚实信用的语源诚信一词的语源出自我国古代典籍。公元前15 世纪前后, 诚实信用原则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就内涵而言、诗书、修善,学者们又见仁见智,从不同的角度得出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解释,尚未成为专门的法律术语论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摘要]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领域一个重要的基本原则,在现代民法中。但是,严格地从语义学的角度上说、仁义、非兵,纵之还家,期以明年秋即刑。即期、恪守信用的要求。①从诚实信用之语源可以看出“语义说”过分拘泥于字面意义 ,未能揭示出诚实信用原则之概念的本质,且“语义说”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解释客观上起到了对该原则之适用的限制性效果,不符合现代各国民法的一大趋势——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宽泛化、深入化。因而,考 察拉丁文 Bona Fides 一词,Fides 来自动词 fieri, 制度更加健全、“良信”、“善意”之意,其中 Bonne 及Good 与 Bona 同义,Foi 及 Faith 与 Fides 同义、羞战”等并列确定为“六虱”,囚皆脂朝堂。一般认为,诚信一词在西方文明中的符号表现源自拉丁文Bona Fides。Bona Fides 在法文中转化为 Bonne Foi,在英文中为 Good Faith。太宗嘉其诚信,悉原之。③这两处所称的“诚信”,可理解为社会生活中人际交往方面的诚实不欺,诚实信用原则是以模糊的公平正义要求为内容的规则,行必果”;Bona 一词,是“好”的意思,起强化Fides,商朝的《商君书·靳 令》将“诚信”与“礼乐。②另据《唐书·刑法志》的记载,唐太宗于贞观六年,对于“信”一词;语源;历史沿革,为“已经做成”之义。[关键词] 诚实信用原则;概念,“亲录囚徒,该学说主张。二,Bona Fides 仍然不是作为法律术语的 “诚信”一词最完整的符号表现;地位;作用一、诚实信用的概念对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与其内涵与外延的理解,从域内外学者对其确定性与 否的认识分野而言,有“语义说”和“一般条款说”这两种学说。“语义说”从诚实信用原则的字面意义出发,以该原则的内涵与外延具有相对确定性为认识基点,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不确定性,可补救具体规定的不敷使用;就外延而言,其内涵为恪守信用、不欺诈;其外延为对民事活动参加者的要求。 “一般条款说”则主张,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与外延均具有不确定性,是可弹性适用于民法各领域的有关公平正义的弹性要求:诚实信用原则是对民事活动的参加者不进行任何欺诈,域内外学者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与外延多持“一般条款说”,该原则作为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一项道德原则。对于立法者未能预见的案件, 可用该原则补充法律漏洞,因为,“Bona Fides”的原始词义有“信”而无“诚”。“诚”与“信”的合用即“诚信”一词完整的符号表现为德语词汇 Treu und Glaube 该词来源于古代德国的誓约,取忠诚和相信之意。在古代德国,人们常常以In Treu(于诚实)、Mit Treu(于诚实)、Bei Treu(依诚实)、 或 Unter Treu(在诚实名义下)强制对方作誓。后来为了求得更加可靠,在诚实之外加上 Glaube(信用)二字,而以“于诚实信用”为誓辞起确保履行契约义务的作用。⑤可见 Treu und Glaube 是“诚信”及“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语境下的真正语源。三、诚实信用的历史沿革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发展至今,已成为君临整个民法领域的“帝 王原则”,但其发展与演进并非是直线形的,伴随着客观环境与人类的主观认识的变化,诚实信用原则经历了由发端进而衰退再转入复兴的曲折的历史沿革。罗马法阶段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发端并初步繁荣的时期。对这一时期的法律原始文献及相关历史文献的考察可以看出,诚信契约与诚信诉讼伴随着罗马经济的繁荣而逐步兴起。在经历了短暂的辉煌之后,随着古罗马文明的衰退 ,诚实信用原则也随之蒙上了历史的尘埃,甚至在罗马法复兴时期——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创制时代,诚实信用原则虽被提出,但仍只是作为点缀品而存在,这一阶段一直持续到19 世纪末期。 20 世纪初至今这个阶段,可称之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复兴时期。在这一时期, 诚实信用原则不仅被世界各国民法所规定,而且其地位提升,适用范围扩大, 在法律实践领域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四、诚实信用在民法中的地位诚实信用原则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在民法基本原则中居于统领地位,更是现代民法的基本精神之体现。第一, 诚实信用原则的经济基础。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笔者同意学者郑强的观点:“如果社会的基本经济关系包括物质资料的生产和分配过程中,人们相互之间的关系,那么在任何社会的最为基本的生产和交换过程中,便包含了对诚实信用的要求。这就是诚实信用的物质经济基础”⑹。现代经济充满复杂性、高度的风险性,要求民事主体以更为真诚守信的主观心理和客观行为参与民事活动。唯有如此,才能保护交易安全,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和社会的公正。因此,诚信原则作为基本原则不是人为操作,而是现代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第二,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精神和立法者意志的直接反映。 民法基本原则是指“其效力贯穿民法始终的民法根本规则,是对作为民法主要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的本质和规律以及立法者在民事领域所行政策的集中反映,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工具”⑺,它的根本属性来源于内容的根本性和效力的贯彻始终性。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立法者主观意志的体现,也是现代民法精神的根本体现。现代社会关系的本质和规律在民事领域表现为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体现了社会本位主义的要求,而作为维持民事主体之间利益平衡的诚信原则,与公平正义有同等的价值内涵。立法者必然在民法典中确定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以保证立法者的主观意志和民法本质的客观要求之间的统一,并为法律的适用和法律漏洞的补充符合立法者意志提供法律的一致性依据。第三,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基本原则中的统领作用 现代民法是以诚信原则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尽管诚信原则与其它原则有内涵和侧重点的差异,但诚信原则与其他基本原则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公平原则与诚信原则具有同等的价值内涵;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以及等价有偿原则等则是诚信原则的具体化和制度化;遵守法律和政策原则、维护社会公德、公共利益和国家计划原则等原则更是诚信原则的应有之意和补充。因此,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是民法原则的“原则”,它理所当然是民事立法、守法、司法的“帝王条款”。五、诚实信用在民法中的作用一、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本质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本质是,法官通过对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扩张性解释,并依其处理一些特殊的案件,以实现个案处理结果公平、正义之目标,从而对法律进行实质性发展的能动性司法活动。本文之所以将其本质作以上定性,主要是由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第一,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是现代民法价值理念的体现。现代民法的理念价值——实质正义是历史的产物。进入20 世纪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作为19 世纪的近代民法基础的两个基本判断,即所谓的平等性和互换性已经丧失,出现了严重的两极分化和对立,造成当事人之间经济地位事实上的不平等,迫使法立法者、司法者和学者必须面对现实,抛弃近代民法的形式主义。如何实现这一目标,是20 世纪之初立法者、司法者和学者所共同面对的难题,诚实信用原则就是在此社会经济背景下应孕而生的。其经过立法者、司法者和学者的不断挖掘,被予以重新解释并赋予其新的内涵,最终从近代民法中的契约原则和上升为民法的基本原则,适应了历史的需要。可以说,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民法理念——实质正义,逐渐取代近代民法理念——形式主义过程中,在民法立法模式上的重要体现之一。现代民法实质正义的理念的形成,促进了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而诚实信用原则则全面贯穿了实质正义的精神。现代民法理念的形成与相应的立法的出现是相辅相成的,二者之间是一种互动关系,互相促进,互为条件。贯彻实质正义精神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客观上体现为两种利益关系的平衡,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即社会妥当性。法官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必须以这两点为价值目标,其本质体现为公平、正义。第四, 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首先是法官对法律进行解释的过程。社会生活条件在空间上涵盖范围的无限性以及其时间范围内的千变万化性,与体现了认识水平与认识能力的成文法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法律既不可能对存在于社会生活中的一切社会关系都予以明确规定,也不可能在时间上随时根据社会生活条件的变化而变化,致使成文法存在“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模糊性、滞后性”等局限性。为弥补成文法的不足,大多数成文法国家除采取及时修改有关法律条文这一措施外,大都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一是明确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承认法官有造法之功能;二是立法者在法典中建立一些“框架”概念,通过法官对这些“框架”概念的解释和适用,以处理应对各种难以预料的社会现象。就目前我国的司法制度来看,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赋予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即法官通过司法活动直接造法的行为没有得到法律的明确授权。我国弥补成文法的不足的方式,主要是通过法官对法律作出相应的解释,并以之来调整相关的社会关系来实现的。因此,对作为“框架概念”的典型代表之一的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首先是法官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解释过程。第五, 法官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具有能动性。这是由于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弹性规则和强制性、补充性规则的特点所决定的。立法者为弥补成文法的不足而建立起来的“框架”概念,其内涵和外延十分不明确,有学者认为诚实信用原则“乃属白纸规定”,“无色透明的”。也就是说,诚实信用原则的补充作用无所不在。只要在适用成文法的过程中出现漏洞与不足,诚实信用原则的补充作用就会被运用和体现。这也决定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适用上的强制性。在民事活动中,其具体体现为: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诚实信用原则都是约束双方当事权利义务的当然条款,使当事人不仅要承担约定的义务,而且必须承担这种强制的补充性义务。并且当事人也不得约定排除其适用,即使约定排除,其效力也归于无效。从这个意义上讲,诚实信用原则是当事人进行任何民事活动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的当然组成部分。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中,首先应尊重这种体现为民事权利的私权, 并当然地适用作为私权表现形式的诚实信用原则,不须以当事人是否明确作出意思表示为标准。因此,法官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具有能动性。第四,法官适用诚实任用原则在实质是发展了现行法。成文法的局限性决定了补充性规则的存在,具有其合理性的同时,也决定了这些规则只能处于补充性地位,这种补充地位是相对下载文档到电脑,查找使用更方便0下载券
168人已下载下载还剩3页未读,继续阅读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的帝王原则,贯穿民法始终。这一类的论文很多,建议直接搜索论文或者图书馆看相关著作,还是非常有趣的。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论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摘要:诚实信用,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等。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作为道德规范的内容以及民法的基本原则,不管是在日常生活还是民事活动中,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重视诚信体系建设,奖优罚劣,对全民民族有着十分深远影响。 关键词:诚实信用
帝王原则 古语有云:君子一言,驷马难追”,又言“人无信不立”,信守诺言历来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近几年来,我国市场经济中的信用状况却不容乐观。我们这以道德诚信为本的文明古国,正经历空前的信用危机。宏观至国家、社会,微观至企业、个人,诚信都面临着严峻的考验,许多人食言而肥,从中渔利。本文将从民法的角度探究什是诚信及它对民法体系而言的意义。 一、 诚实信用原则的起源: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必须诚实守信,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推动深诉活动顺利进行。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一般认为它起源于罗马法的“一般恶意抗辩”。所谓“一般恶意抗辩”,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如果因一方的欺诈行为而使另一方受害,对这种欺诈行为任何人都可以提起抗辩。同时依市民法规定,当事人如因错误而履行债务时,得提出不当得利之诉,请求他方返还已履行的财产。如果未履行,可以提起“无原因之诉”,请求宣告其不受该债务的约束。罗马法的一般恶意抗辩与无原因之诉都反映了道德与伦理的要求,体现了衡平与公正的精神。可以说一般恶意抗辩和无原因之诉是诚信的最早起源。 二、 诚信信用原则的形成和发展: 最早起源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在私法领域占有重要的地位,有“帝王原则”之称。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证据规定》等7条指出: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它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立举证责任的承担。这一规定明文明确了诚实信用原则的使用,但由于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工作实践中一些问题的产生,如证人出庭难,上诉率高的情况产生。因此,从中外法律起源和实践看,诚实信用原则的已经有必要与时俱进,适用现实的需要。由于受到19世纪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思潮的影响,诚信原则尚未受到资产阶级民法典的足够重视,而仅仅适于契约的履行。19世纪末叶以后,法律从个人本位向团体本位发展,诚信原则在民法的适用范围逐渐扩大。进入20世纪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作为19世纪的近代民法基础的两个本判断,即所谓的平等性和互换性基本丧失,迫使立法者、司法者和学者必须面对现实,抛弃近代民法的形式主义。如何实现这一目标,是20世纪初立法者、司法者和学者共同面对的难题。人民将市场中的道德规范法律化,成为一条强制性条款,民法中的被奉为帝王条款的诚信原则应运而生。从某种角度讲,诚信作为法律原则的出现是人的不幸,因为人们已不能完全依靠彼此的道德情感来维系人与人之间的联系。其经过立法者、司法者和学者的不断挖掘,被予以重新解释并赋予其新的内涵,最终从近代民法中的契约原则上升为民法的基本原则,适应了历史的需要。 三、 诚实信用适用原则: 1、禁止滥用诉讼权利,即当事人不得以各种手段蓄意拖延诉讼。 2、禁止不正当形成诉讼状态,不得以利用法律漏洞或违法契约,公序良给的不正当方式取得某种权限,以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 3、禁止反悔,要求当事人言行前后一致,不能相互矛盾,自食其言。 4、诉讼权利实效,当事人迫于行使自己权利,在很长时间既不作出行使或不行使诉讼权利意思,也不实施诉讼权利的行为,使对立当事人认为他放弃权利,并提出实施了一些行为,那么当事人权利即失去效力,以后不得在要求。 5、真实义务,即当事人不能主张不真实的事实,且不能在明知或自己认为对方提出的主张与事实相符是进行告知。 四、诚信信用原则的功能作用: 不独是我国,堪称近代民法典楷模的《民法通则》也有此规定,其242条规定“债务人有依诚实和信用,并参照交易习惯,履行给付,其157条规定,契约的解释应按照诚实信用并考虑到一般惯例,还有《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和1135条,《瑞士民法典》第2条均有类似规定。其实,在早期实证主义时期,法官们非常严格的恪守着民法典的条文,而社会生活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必然会发生法的滞后性与社会生活的复杂化之间的冲突,工业社会中,社会关系的迅速变化性与法律关系的稳定性要求之间必然发生角力。第一次世界大战以来,社会关系的灵活多变,要求法律要有更大的弹性,法官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于是发生了从追求法律的确定性而牺牲个别正义到容忍法律的灵活性而追求个别正义的转变,从而导致诚实信用的适用领域越来越广,在一旦出现法律空白时,法官即可用价值补充方法进行审判,也即应用法的基本原则去解释现行法,从而逐步修正现行法,而诚信作为白纸规定、作为对法官的授权性规定大行其道。 (一)它对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它要求当事人善意的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进行民事活动时遵循基本的交易道德,以平衡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民事法律关系中,其包括注意义务、监督主债务履行方法和方式的义务、保证契约的义务、合作的义务以及告知和说明的义务等,莫不遵从此原则。 (二)解释、评价和补充法律行为的功能。这一功能与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授予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从当事人方面而言,为解释、补充当事人法律行为的不足和缺陷;从司法者角度观察,则是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补充、修正当事人意思表示之不足,解释和补充契约,甚而至于对契约进行司法重建。如1919年至1923年德国发生恶性通货膨胀期间,债务人用几乎毫无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殊难谓公平,法官根据《德国民法典》242条诚实信用原则改变合同即是一例。根据情势变更的具体情形,依据诚信原则,重新调整法律关系,分配合同风险,实现公平正义。由此可见,情势变更可由诚实信用原则中引申出来。再则,权利人不得过度主张权利是为至理,否则构成权利滥用,然而何者为权利的合法正当使用,何时又成了权利滥用,必有一明确的判断标准,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