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登记台账管理台账如果本月没有使用票据登记台账,需要填写的话怎么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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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财务票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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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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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票据管理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预算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第 70 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
  &&&&&&&&&&&&&&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财政票据的计划、印制、申领、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 &统一领导、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票据管理工作。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财政票据管理政策;负责全省财政票据的计划、印制、发放、保管、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做好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省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计划、申领、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管理机构,落实专门人员,制订相关管理制度。设立财政票据专用库房或者专柜,做到防盗、防火、防潮、防蛀、防爆、防腐蚀,确保财政票据安全。
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探索、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提高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水平。
第二章 财政票据种类、内容与适用范围
第七条 财政票据分为非税收入类票据、结算类票据和其他
财政票据三大类。
(一)非税收入类票据
1.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依法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适用于实行&银行代收&管理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
2.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适用于实行&集中汇缴&管理的政票据使用单位。
3.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适用于收取特定的行政事业 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罚没收入等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
4.非税收入退款票据,是指财政票据使用单位预收、错收、多收等情况需要向缴款人办理非税收入退款时使用的凭证。
(二)结算类票据
是指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
(三)其他财政票据
1.四川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指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开
具的凭证。
2.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3.四川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是指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凭证。
4.社会保险费专用票据,是指社会保险机构收取社保、医保时开具的凭证。
5.四川省农民筹资专用票据,
是指村级集体进行&一事一议&时,向村民开具的凭证。
6.四川省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票据,是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开展不涉税的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7.其他应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
第八条 财政票据分为定额和非定额。
定额财政票据设置二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收据联由支付方收执。定额财政票据应当包括票据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金额、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等内容。非定额财政票据(手工、机打)一般设置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记账联,各联次采用不同颜色予以区分。非定额财政票据应当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项目、标准、数量、金额、交款人、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开票单位、开票人、复核人等内容。
四川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属于非定额财政票据,设置五联,包括回单联、借方凭证、贷方凭证、收据联、存根联。回单联返还给缴款人,借方凭证和贷方凭证分别由缴款人、收款人开户银行留存,收据联由缴款人收执,存根联由执收单位留存。
第三章 计划与印制
第十条 财政票据实行年度用票计划申报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和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认真做好年度用票计划的编制、审核、上报等工作。
第十一条 财政票据年度用票计划实行分级编制、逐级汇总上报的办法,统一填报《四川省财政票据用票计划表》。各级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用票计划。省垂管单位和驻市(州)、县(区)的省级单位的年度用票计划由省级单位汇总后上报省财政厅。市(州)级财政部门和省级单位应于当年 10 月 20 日前,向财政厅收费票据监管机构报送下年度财政票据用票计划。
编制财政票据年度用票计划应当坚持按需编制的原则。财政票据年度用票计划经省财政厅审核、汇总后,安排票据印制。全省财政票据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年度用票计划执行由于政策变化、机构变动、业务量增减变化等因素影响,需要对财政票据用票计划进行调整的,由原申报单位填制《四川省财政票据用票计划调整申请表》,经有关部门审核,并报财政厅审核同意后,对未执行的年度用票计划进行调整。年度执行中未经财政厅同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调整财政票据年度用票计划。
全省财政票据的印制实行&统一印制,分级结算&的办法。财政厅按照国家政府采购、保密事项等有关规定确定承印财政票据企业资质,并签订省本级《财政票据承印合同书》,负责监督指导市(州)财政部门与承印企业签订《财政票据承印合同书》。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将财政票据印制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五条 承印企业应当按照省财政厅下达的《票据准印通知书》定量印制票据。禁止伪造、变造财政票据监制章和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印制应当使用省财政厅确定的防伪专  
用品。禁止私自滥用或者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
第十七条 承印企业应当建立票据印制工作管理制度。对政票据式样模板、监制章印模、防伪专用品、印制材料等的使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对尚未完成印刷的半成品应当妥善保管,印制完成后应及时入库,实行专库储存、专人管理、专车运送、专人押运。
第十八条 承印合同终止后,承印企业应当将印制票据所需用品、资料交还省财政厅,不得自行保留或者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九条 财政票据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换版时间、内容和要求,由财政厅确定,并及时予以公告。
&第四章 申领与发放
&第二十条 财政票据实行免费申领制度。财务独立核算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申领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非独立核算单位和派出机构使用财政票据,由其主管部门统一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
第二十一条 首次申领财政票据,应当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申领证》。办理《财政票据申领证》时,应当提交单位申请函、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填写《财政票据申领证申请表》,并按照申领财政票据的类别提交下列相关资料依据:
(一)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应当提交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文件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二)收取政府性基金的,应当提交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文件。
(三)收取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的,应当提交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收取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的文件,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的文件。
(四)收取罚没收入的,应当提交证明本单位具有罚没处罚权限的法律、法规依据。
(五)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应当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性组织提交
申请,属于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还需提供社会团体章程等依据。
(六)申领医疗收费票据的,应当提交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收费许可证等依据。
(七)申领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的,应当提交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文件和社会团体章程等依据。同级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依据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核发《财政票据申领证》。《财政票据申领证》应当包括单位基本信息、使用的财政票据名称、非税收入项目(含标准)、文件依据、申领票据记录、审核票据记录、作废票据记录、票据检查及违纪处理记录、销毁票据记录等项目。
第二十三条 申领财政票据时,使用单位应当提交财政票据申领函, 《申领财政票据申请表》 出示填写《财政票据申领证》&,提供前次票据使用情况,包括票据的种类、册(份)数、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收取金额解缴情况及票据存根等内容。经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审核后,核销财政票据存根,并发放财政票据。
第二十四条 使用单位申领未列入《财政票据申领证》内的财政票据,应当向原核发申领证的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相关的资料依据。经审核后,在《财政票据申领证》上补充新增财政票据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财政票据使用应当实行&日清月结&制度。使用单位一次申领的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三个月的使用量。 &
第五章 使用与保管
第二十六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 &&
&第二十七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在启用财政票据前,应当检查票据有无缺联、缺号、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报告发放财政票据的管理机构,财政票据管理机构再逐级上报至省财政票据监管机构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填写财政票据应当统一使用中文,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全联复写、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以中、英两种文字印制的财政票据,可以使用中、英文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财政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擅自销毁。
第二十九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财政票据;不得串用财政票据,不得拆本使用财政票据,不得将财政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使用。
第三十条 财政票据使用完毕,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填写《财政票据存根核销清理登记表》,按顺序清理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第三十一条 财政票据灭失的,使用单位应当查明原因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并自发现之日起 3 日内在县以上新闻媒体登报声明作废。
&&&&&&&&&&&&&&&&&&&&&&&&&&&&&&&&&&&&&&&&&&&& 第六章 核销与销毁
第三十二条 财政票据应当按申领发放关系实行核销制度。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票据申领证》核定的事项,认真审核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已用财政票据的使用情况,核实使用单位开具和结存数量,检查票据使用有无违规,并予以核销。
第三十三条 经财政部门核销票据的存根联,应登记造册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 5 年。期满需销毁时,应书面报原发放的财政部门核准,票据存根销毁时财政部门应当派人现场监销。
第三十四条 财政票据尚未使用但应予作废销毁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填写《财政票据作废核销清理登记表》,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核准、销毁。
第三十五条 使用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职权变更,或者收费项目被依法取消、变更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 15 日内,向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申领证》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对已使用财政票据的存根和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应当分别登记造册,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核准、销毁。
&&&&&&&&&&&&&&&&&&&&&&&&&&&&&&&&&&&&&&&&&&&&&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财政票据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和所收资金的解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按照《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规范》等规定执行,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收取费用。
第三十八条 使用单位和印制企业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挠。
第三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四川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市(州)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财政厅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2005 年 11 月 2日省财政厅发布的《四川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川财非[2005]13 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财政厅办公室
主办单位:攀枝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技术支持:攀枝花市电子政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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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财政票据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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溪财发[2015]29号
巫溪县财政局
关于开展财政票据检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为进一步加强各单位财政票据管理,规范财政票据使用,按照《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开展部分区县财政票据检查的通知》(渝财非税[2015]1号)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对我县各乡镇(街道办)、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情况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对象
(一)检查范围。2013年&2014年各单位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情况,必要时可追溯检查以前年度。
(二)检查对象。各乡镇(街道办)、县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祥细单位附后)。
二、检查内容
(一)单位领购和使用财政票据所执行的文件依据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自立非税收入项目、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等现象。
& &(二)是否有专人管理财政票据,是否建立单位财政票据使用、登记、保管、核销责任制度,设置管理台账。
(三)是否设置财政票据专用仓库或专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财政票据。
& &(四)财政票据使用记录是否齐全,票据所开金额与收取或处罚金额是否一致。
&& &(五)票据有无遗失。如有遗失,是否及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并登报申明作废。
&(六)对已使用的财政票据存根,是否按顺序清理,并按规定妥善保管。
& &&(七)是否存在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串用财政票据行为。
&(八)是否存在伪造、使用伪造财政票据行为。
&(九)是否存在使用财政票据乱收、乱罚等违反《重庆市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行为。
(十)是否存在使用财政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十一)是否存在使用作废财政票据行为。
(十二)使用财政票据收取非税收入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十三)是否存在不按非税收入级次领用财政票据行为。
(十四)是否存在其他违规行为。
三、检查依据
(一)《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2000年2月颁布);
(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04年11月颁布);
(三)《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2012年10月颁布);
(四)《重庆市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49号,2003年2月颁布);
(五)《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渝府发[号);
(六)《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规范》(财综[2009]38号);
(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
(八)《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号)。
四、检查方式
本次检查采取自查与财政局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单位要认真搞好自查。
五、检查时间及要求
(一)自查阶段(3月)。各单位对财政票据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并撰写自查报告,于3月31日前将财政票据检查表和自查报告的纸质件报送县财政局票据管理中心,电子件通过政府网报送财政局。
(二)重点检查阶段(4月)。县财政局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各单位要准备好文件中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迎接重庆市财政局组织的实施现场重点检查。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财政票据管理检查工作,认真开展自查,落实责任,制定检查方案,不走过场,务求实效,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要坚决纠正,及时处理,确保检查工作圆满完成。教委、卫计委等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财政票据管理检查工作。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聂国云、郑远斌&
附件1:2015年区县财政票据检查表
附件2:2015年财政票据自查单位名单
巫溪县财政局
2015年区县财政票据检查表
填报单位: (盖章)
票据起止号码
金额(元)
缴存财政金额
财务负责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附件2:&&&&&&&&&&&&&&&& 2015年财政票据自查单位名单
&&&&&&&&&&&&&&&&&&&&&&&&&& 自查单位名单
乡镇(街道办)
30个乡镇财政所、2个街道办财政所
教委、电教站、教研进修校、招生办、特殊学校、各中小学、幼儿园
卫计委系统
30个乡镇卫生院、宁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柏杨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疾控中心、精神卫生保健院、卫生监督所 、妇幼保健院、县人民医院 、县中医医院、卫校、卫计委(原卫生局、原计生委、人口和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服务站、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所、红十字协会、爱卫办)
行政事业单位
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府办、县政协办、纪委、组织部、老干局、编办、妇联、宣传部、团委、政法委、信访办、群工部、科委、交委(交委机关、路政大队、运管所、公路局、港航处)、林业部门(林业局、猫儿背林杨、官山林杨、红池坝森管局、白果林杨)、财政部门(财政局、会计函校、行政审批大厅财政服务窗口)、公安部门(公安局、看守所、消防大队)、检察院、法院、司法局、经信委 、旅游局、建委、人社部门(人社局、社保局、就业局、原医保局)、供销社、发展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商联、水务局、土房局、房管处、残联、安监局、市政园林局(包括原环卫所)、盐政所、农委 、档案局、发改委、党校、统计局、民政局、广播电视台、环保局、商务局(包括原贸易局)、移民局、工业园区管委会、扶贫办、畜牧兽医管理中心(原畜牧局)、煤炭执法大队(原煤管局 )、农业综合开发服务中心(原农综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原机关事务管理务局)、文化委(原文广新局)
道路运输协会、大宁河古乐艺术团、太极拳协会、冬泳协会、个体协会、体协、自行车爱好者协会、种子行业协会、县中医协会、农口老年协会、羽毛球协会、摄影协会、汽车摩托车协会、宁河书法院、钓鱼协会、体育舞蹈协会、乡村医生协会、国学爱好者协会、中药材协会、总商会、国土工会、羽毛球俱乐部、企业退休协会、慈善协会
宁厂古城指挥部、南部片区管委会、奉溪高速建设指挥部
巫溪县财政局办公室&&&&&&&& &&&2015年3 月2 日印发
Copyright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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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管理细则 编
准:张玉才
主办单位:财务处 发布日期:日
生效日期:日
第一章总则
票面的清晰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清晰性指平整洁净,印章清晰可辨,达到“两无”,即无污损票面无折痕、水迹、油渍或其他污物无涂改票面各记载要素、签章及背书无涂改痕迹。
完整性指票据没有破损且各记载要素及签章齐全,达到“两无”,即无残缺票据无缺角、撕痕或其他损坏无漏项票面各记载要素及背书填写完整、各种签章齐全。
准确性指票面各记载要素填写正确,签章符合《票据法》的规定,达到“两无”,即无错项票据的行名、行号、汇票专用章等应准确无误,背书必须连续等无笔误(票据大小写金额应一致,书写规范,签发及支付日期的填写符合要求)合法性指票据能正常流转和受理,即无免责注有“不得转让”、“质押”、“委托收款”字样。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具备的条件
在银行存款账户
2、具有的购销合同及其增值税发票无贷款记录能提供相应的担保,按要求存入一定比例保证金。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采用汇票结算。合同。。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是票据权利转移的式。转让的背书人与受让的被背书人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公司不允许为任何没有交易实质的外部单位背书。
贴现及到期解付
贴现是汇票一种转让方式,是指持票人在需要资金时,将其持有的商业汇票,经过背书转让给银行,银行从票面金额中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款支付给申请贴现人的行为。
汇票质押是指以设定质权、提供债务担保为目的而进行的背书。它是由背书人通过背书的方式,将票据转移给质权人,以票据金额的给付作为对被背书人债务清偿保证的一种方式。汇票质押时应当背书记载质押字样本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本法所指的本票是指银行本票,不包括商业本票个人本票。本票必须记载收款人名称;本票上未记载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
第条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第条本票的背书付款。
第条支票上未记载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条第条条支票的自日起日内。第条票的背书付款。
以下方法处理:挂失止付应注意以下点:()?如果在挂失之前?,?后果由?。()书面挂失?,?特殊情况下可以用口头形式挂失?,?再时补办书面手续?。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该程序具体如下: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人员在票据业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票据予以,    
附表9:空白重要凭证盘点表
应 收 票 据 台 帐
收款日 转让单位 票号 出票人 收款人 出票日 到期日
出票行 转出日 收款单位 付款性质 签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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