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元的商品,请问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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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元的商品,请问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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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缴纳。目前国家的个人所得税主要是以工资、薪金所得为缴纳对象,当然也有其他的个人收入也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的薪金所得的免征额是3500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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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通过参加秒杀活动购买商品,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
  【问题】
  个人在京东商城通过参加秒杀活动购买商品,比如仅花1元钱就购买到标价50元的商品,请问是否缴纳?
  【答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因此,秒杀活动属于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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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税收答疑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税收答疑
1、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企业可以享受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2、问:房地产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开票也未签订销售合同的房产应如何确认收入?
答:1、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2、关于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第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依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既未开具发票也未签订销售合同的房产,若申报的计税收入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按下列方法和顺序核定确认清算收入:
(一)按本企业当月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认。
(三)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认。
3、房产捐赠给亲属是否缴个税?
问:个人房产捐赠给亲属,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2.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3. 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4、通过淘宝网秒杀活动购买商品,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通过淘宝网秒杀活动购买商品,如果仅花9元钱就购买到标价50元的商品,请问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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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第3期(总第27期)
江苏省扬州地方税务局&&&&&&&&&&&& &&&&&2012年3月1日刊发
★ 涉税通知
一、本月申报的税种、基金(费)及申报期限
二、本月局长接待日活动安排
三、本月“纳税人学校”课程安排
四、办税服务厅作息时间
五、请纳税人注意浏览《涉税信息月报》
六、“扬州税收志愿者协会(筹)”招募税收志愿者
七、欢迎使用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一点通
★ 政策公告
二、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得以明确
★ 办税指南
一、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办理指南
二、外出经营证明缴销办理指南
纳税咨询电话:12366-2
网上办税厅:
三、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税收减免办理指南
★ 12366热点问题
★ 以案说法
一、空白发票也需妥善保管
二、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区别
涉 税 通 知
一、本月申报的税种、基金(费)及申报期限
按月: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含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核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核率征收)、印花税、资源税、车船税、房产税(租金收入)、土地增值税(预缴)、社保费、文化事业建设费;
申报期限:3月1日-3月15日
按年:2011年度年所得十二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2011年度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申报期限:1月1日-3月31日
按年: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申报期限:1月1日-5月31日
逾期未缴纳税款的,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本月局长接待日活动安排
时间:3月15日上午9∶00-11∶30
地点:江苏省扬州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接待局长:尹家朋副局长
欢迎广大纳税人积极参与。
三、本月“纳税人学校”课程安排
获取“纳税人学校”培训课件、办班通知等详细信息请登录扬州地税网站点击“纳税人学校”栏目,欢迎纳税人积极参与并提供宝贵建议。联系电话:
四、办税服务厅作息时间
市区办税服务厅作息时间:上午9∶00-12∶30,下午2∶00-5∶30。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为关账期,停止银行税款的划转,请纳税人提前安排好纳税事宜。
五、请纳税人注意浏览《涉税信息月报》
《涉税信息月报》每月1日出刊,欢迎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取阅,或登录地税网站浏览,网址: 。
六、“扬州税收志愿者协会(筹)”招募税收志愿者
“扬州税收志愿者协会(筹)”是根据国税总局创新税收社会管理和江苏省地税局强化纳税服务的要求,由扬州地税局协助热心税收事业的社会公众组建的公益性民间组织,旨在通过集中性和自发性的税收宣传、辅导、维权等活动,在实现税收志愿者“自我组织、自主管理、自愿服务、自我发展”的同时,有效整合社会服务资源,创新社会协税护税平台,更好地为广大纳税人服务。协会(筹)现面向社会集中招募第二批税收志愿者,欢迎参加。详见扬州地税网站招募通告。咨询电话:。
七、欢迎使用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一点通
1月1日至5月31日是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纳税人可登录扬州地税网站“政策法规”栏目,点击《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一点通》,知晓热点问题,了解申报渠道,掌握申报流程,提高申报技巧,顺利完成汇算清缴申报,欢迎广大纳税人积极使用。
如需了解详细信息,请登录扬州地税网站“涉税通知”栏目查询。
政 策 公 告
一、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可享受契税减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时能享受相应的契税减免政策。
符合条件的企业公司制改造、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国有、集体企业整体出售、企业破产、企业债权转股权、资产划转、事业单位改制免征契税。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二、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得以明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5号)对金融企业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给予明确,并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方法为: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3号)规定,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减税条件的物流企业需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四、明确有关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规定,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或是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五、营业税税目中增加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子目
自2012年2月1日起,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注释中增加“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子目。纳税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除外)涉及出让、转让或收回在境内的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行为按此税目征收营业税。
如需了解详细信息,请登录扬州地税网站“最新政策”栏目查询。
办 税 指 南
纳税人如需办理涉税事项,可先登录扬州地税网站“办税指南”栏目,查询该事项的办理指南。
一、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办理指南
纳税人可以到办税大厅窗口进行办理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单独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也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纳税人办理时应当填写《扣缴义务人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具体为:
(1)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非法人)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办税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银行开户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窗口受理,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需要注意的是:
(1)对临时发生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
(2)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由税务机关采集扣缴信息,并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单独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不需要再报送上述资料;
(3)对上述两种情况之外的扣缴义务人,应采集扣缴基本信息,赋予扣缴义务人识别号,当场制发扣缴税款登记证。
有逾期办理扣缴税款登记行为的,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处理。
二、外出经营证明缴销办理指南
纳税人可以到办税大厅窗口进行办理外出经营证明缴销。
外出经营证明使用完毕或外出经营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纳税人应持外出经营证明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营证明缴销手续。
纳税人办理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具体为:
(1)盖有经营地税务机关公章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单;
(2)在经营地完税凭证及发票复印件。
窗口受理,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需要注意的是:
纳税人外管证未缴销之前,同一项目不得再次申请出具外管证。纳税人未按规定保管、使用外管证,将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税收优惠政策办理指南系列专题
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税收减免办理指南
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商业零售企业可享受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减免,符合相关条件的纳税企业可以到各办税大厅窗口进行办理。
纳税人办理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具体为:
(1)《减免税审批(备案)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4)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
(5)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窗口受理,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应当注意的是:
(1)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2)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3)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减免税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征相应税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4)纳税人在免税期间应按税法规定,如期办理纳税申报和减免税申报。纳税人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规定程序备案而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如需了解详细信息,请登录扬州地税网站“办税指南”栏目查询。
12366热点问题
一、问: 企业固定资产因意外事故在没有计提完折旧的情况下就已报废,这部分损失可否在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企业在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过程中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改正,企业拒绝改正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1.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3.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4.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5.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二、问: 甲公司是2010年在厦门注册成立的内资企业,依据《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要求,甲公司申请为高新技术企业。请问,甲公司可否享受该通知中规定的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 &答:根据国发〔2007〕4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同时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并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问: 企业向香港个人支付债券利息,是否按照《内地与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按7%的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项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因此,企业向香港个人支付债券利息,应先按20%的比例扣缴个人所得税。
如果纳税人想享受《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十一条规定的优惠待遇,应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
四、问: 单位与外籍个人解除劳动关系,给予外籍人员的一次性补偿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第一条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据此,外籍个人离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问:通过淘宝网秒杀活动购买商品,如果仅花9元钱就购买到标价50元的商品,请问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问: 甲某与朋友共同购买一套普通住房,该朋友已有购房记录,而甲某属首次购房。请问,甲某可否享受首次购房的契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3号)规定,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购房记录的,该套房的共同购买人均不适用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依据上述规定,甲某不得享受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
如需咨询更多涉税问题,欢迎拨打12366-2,或登录扬州地税网站“在线咨询”或“你问我答”栏目进行咨询。
以 案 说 法
一、空白发票也需妥善保管
案情简介:税务机关在对某物业公司进行发票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由于发票管理制度不够严密,导致丢失空白发票7张。税务部门依法要求该企业到税务局征收大厅缴销所丢失的发票,并登报申明作废,同时处以500元罚款。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另外,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还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该企业正是由于发票保管不慎而被处罚。
二、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区别
案情简介:某企业因业务需要返聘2名退休人员为企业服务,返聘人员与企业签订两年的劳动协议,并按月享受固定工资4500元,但不享受奖金、社保、福利、培训等其他待遇。该企业按月支付报酬并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务部门在税务检查中认定该2名返聘人员不符合离退休人员再任职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条件,所得报酬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遂责令企业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并作出相应处罚。
税法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中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凡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据此,该企业2名返聘人员虽然符合上述第一、二项条件,但总体上并不符合退休人员再任职的条件,其取得的收入不能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税,而只能按“劳务报酬”计算缴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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