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房不空房需要交物业费吗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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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不住可以不交物业费吗?最权威的答案来了!
经常有买房人向我咨询,我的房子买了没有住,能不交物业费吗?最权威的答案终于来了!近日,扬州市物管中心针对于新建小区空置房的物业费能否打折、空置车位的汽车停放费能否优惠这两大问题,进行了调查并答疑解惑。空置房物业费一、房屋空置,物业费可打7折但不能拒缴据市物管中心相关人士介绍,根据扬州市6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关于明确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事实已入住的除外)、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连续六个月(含)以上的房屋,业主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按合同约定标准的百分之七十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电梯运行费、公共能耗费。二、空置5个月或断断续续居住,物业费不打折房屋交付后,只要业主提前备案,提供房屋连续空置6个月的凭证,如水电费、燃气费的发票等,都会给物业费打7折。不过,房屋只有连续空置6个月及以上,物业费才有优惠,如果只是空置了一两个月甚至是五个月,按照条例,物业费都是没有优惠的;另外,断断续续居住,房屋空置时间总共6个月的,业主依然不享优惠。三、房屋空置几个月,即享受几个月的物业费优惠按照规定,物业费按月缴纳,但为了节省人力、时间,一般物业都是一年收取一次物业费。许多市民误以为,空置房优惠是针对房屋空置的那一年,实际上,房屋空置了几个月(前提是超过6个月),则享受几个月的物业费优惠。空置房车位停放费车位连续6个月未使用,停放费同享7折优惠根据规定,“对业主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且未使用连续六个月(含)以上的车位,业主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按合同约定标准的百分之七十交纳汽车停放费。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减免时限和具体标准。”因此,业主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停车位也可以享受汽车停放费打折优惠,如果有物业企业拒不履行,业主可向物价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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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房子弄好后开发商会通知我们去收楼,一般来说我们收楼后就要开始交物业费,但是没入住就不用交物业费?没签物业合同就不用交物业费?对物业服务不满意就不交物业费?诸如此类的问题很多,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房子不住可以不叫物业费吗?
物业费是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对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公共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等项目进行日常维护、修缮、整治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一、 没入住就不交物业费?
物业服务支出一般包括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等,所以购买房屋以后,不管住与不住都应缴纳物业费。
二、 未签物业合同不交物业费?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在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后,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之间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所以,不管业主本人是否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只要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签了合同,甚至几方之间均未签立合同但物业已提供服务,就该对物业已提供的服务予以补偿。
三、对物业服务不满意可不交物业费?
如果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说明服务质量不到位,应由小区业主委员会直接与物业管理公司交涉,甚至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改聘其他物业管理公司来管理小区,但业主不能以此为理由拒交物业费。
四、 对物业公司利用公用面积经营不满不交物业费?
根据《物业收费办法》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同意,所得收入应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等。如果物业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业主可以纠正,但不能据此不缴纳物业费。
五、 对社区大环境不满意不交物业费?
有些业主觉得小区离机场太近,影响自己休息,或者认为小区周围公交车、银行太少等,并要求物业为自己解决这些问题。但实际上,这已超出了物业公司的管理能力范围,业主要求物业来解决是不对的,更不能以此为借口不缴纳物业费。
六、 对物业公司捆绑式服务不满不交物业费?
为了收取物业费,一些物业公司以停水停电、拒绝向业主提供相关配套服务等方式,催迫业主缴纳物业费,这种“捆绑服务”方式现被普遍复制。但其实这个问题需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
(1)若供水供电公司委托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则当业主欠缴水电费时,物业公司可以采取停水停电措施;
(2)若供水供电公司未委托物业公司代收,那么物业公司不能采取停水停电措施,如果物业仍停水停电,业主可向物业公司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但同样不能拒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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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房也得交物业费
  ××先生,您的房子虽然没住人,但我们服务了,你也得交物业管理费。
  业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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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房  曹松柯/图  核心提示&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物业服务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物业服务企业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24日公布了《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这两部司法解释,就是要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统一裁判尺度,维护法律的权威,切实做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及物业服务纠纷案件民事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说,这两部司法解释在物权法等法律规定框架内,立足审判实践需求,着力于增强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  《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19条,《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13条。这两部司法解释涉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及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审判实践中的若干热点、难点问题,具体包括:业主身份的界定、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划定、业主权利义务的范围等。  据了解,近年来,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入,涉及物业权益的纠纷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审判实践面临的压力与日俱增。由于物权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比较原则,各地的理解也有所不同,审判实践中对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物权法等法律规定提出了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同时,许多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也以建议、提案的形式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自2003年初起,即着手展开制定涉及物业权益纠纷案件处理司法解释的相关准备和调研工作。2007年初,《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立项。此间,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广泛的调研、分析与论证,多次征求了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经过数年的起草制定工作,两部司法解释最终出台。  A  业主出国不可拒交物业费  欠费纠纷是物业服务纠纷的主要类型。最高人民法院24日公布的《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破解物业服务欠费纠纷难题。  司法解释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业主提出不需要有关物业服务或者因出国等原因没有享受物业服务而拒绝缴费,应当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说,实践中,在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约定以及规定全面履行了相应义务的情况下,有的业主以未享受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提供的服务,比如业主提出其因出国而未享受服务,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比如低楼层业主提出其从未乘坐电梯等提出抗辩。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是业主共同作出的决定,只要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相关服务,则物业费的交纳义务对全体业主而言都是均等的。否则,物业服务关系的稳定性和确定性将会被彻底打破。除非管理规约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等有另外的规定或者约定,业主以前述理由所提的抗辩属于权利滥用,有损业主自治机制和物业服务秩序,所以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同时,司法解释还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B  “住改商”应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  当前,因房屋“住改商”引发的纠纷较多,最高人民法院24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进一步作出规定,对审判工作予以指导。  “住改商”现象之所以会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其重要原因在于人们对居住的要求不再是简单的“有房可居”,而是越来越注重良好的居住环境和品质,安宁、安全、舒适成为大家共同追求的目标。在公众居住需求层次发生深刻变化的同时,由于“住”、“商”目的之迥然不同所导致的种种弊端日益凸显,两者之间的碰撞时有发生。  《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司法解释对物权法作出了解释性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解释说,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住改商”行为的合法性需要满足两个条件: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仍不具备合法性。“住改商”是对住宅法定用途的改变,是对既有秩序的破坏,为合理划定一个便于操作的有利害关系业主的认定标准,避免条件模糊带来适用上的困难,司法解释综合考虑“住改商”纠纷的实际情况,将有利害关系业主的范围原则上确定为在本栋建筑物之内,该范围基本上有效涵盖了与“住改商”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在审判实务中也比较容易掌握和操作。  C  明确业主身份界定标准  “业主”是物权法第六章中的基础性概念之一,但法律没有对此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4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依法登记取得或者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继承或者受遗赠,以及合法建造房屋等事实行为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  “这是界定业主身份的一般规则。明确业主身份的界定标准,对贯彻执行物权法规定具有重要意义,有必要在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表示。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民一庭负责人解释说,现实生活中,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房屋买受人在已经合法占有使用专有部分的情况下,仍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情形大量存在。在此情况下,如果仅以是否已经依法登记取得所有权作为界定业主身份的标准,将与现实生活产生冲突。这部分人对共有部分的利用以及共同管理权的行使需求更为强烈,与其他业主之间的联系程度也更为直接和紧密,因此有必要对其“业主身份”问题进行特别规定。  “为了更好地维护业主自治秩序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物权法等法律规定精神,司法解释对这种情形下的业主身份认定问题作出特别规定,即可以认定其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这样的规定既可以有效地统一司法评价标准,也符合物权法的规定精神,适应现实生活。同时,还可以引导这部分人及时办理物权登记。”民一庭负责人说。  D  公开的承诺也是物业应尽义务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24日公布的《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解释说:“实践中,很多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并不十分详细,而对物业服务管理行为的规范很多是通过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相关行业规范来进行的。除此以外,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往往对业主作出选聘决定具有重要作用。司法解释合理扩充了物业服务企业应承担义务的依据范围,即不仅限于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明示条款,法律、法规规定、相关行业规范,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也是确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尽义务的依据。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的义务主要是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就其义务量而言,司法解释对物业服务企业应尽义务所作的规定并不会额外增加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  E  特定空间可认定为专有部分  在认定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过程中,如何认定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是实践中大量纠纷的关键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4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作出了规定。  司法解释规定,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说,除了建筑物内住宅、经营性用房等房屋外,司法解释从现实生活出发规定,专有部分的范围还包括整栋建筑物、特定空间及露台等。其中,特定空间是指无固定墙壁间隔,但是彼此间有明确界址,能够排他私用的空间范围。为方便理解,司法解释进行了适当列举,即车位、摊位等。  此外,司法解释也就天然共有部分作出了明确规定。民一庭负责人说,天然共有部分,即法律没有规定,合同也没有约定,而且一般也不具备登记条件,但从其属性上天然属于共有的部分,包括建筑物的基本结构部分、公共通行部分、公共设施设备部分和公共空间等,其中明确列举外墙面、屋顶、通道等属于共有部分,是为了便于解决审判实践中的纠纷。  (综合新华社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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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生活报没入住物业费怎么交?空房需要交物业费吗?(北京链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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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入住物业费怎么交?空房需要交物业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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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的房屋业主入不入住,是业主的自由和权利。问题是这时业主会“理所当然”地以为,既然不住,用不着缴纳物业的服务费。与之相反,小区的物业公司却认为,即使是没入住也应该按有关规定来缴纳物业服务费。那么没入住物业费怎么交?空房需要交物业费吗?
首先,我国法律有规定“房屋交付给业主之后,业主进行装饰装修的期间应全额的交纳物业的服务费。业主、物业使用人连续六个月没有居住且向受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办理未入住的书面告知手续的应视为空关房,业主在空关房期间物业服务费按70%来交纳”;
其次,对空置房的业主个体而言,虽然他们未直接享受物业服务,但小区是一个整体,属于所有小区业主,当然也就包括空置房的业主。虽然空置房的业主未入住,但空置房的业主也“间接”享受着小区物业服务,小区的绿化、保洁、保安等服务不会因为部分空置房的存在而减少。
第三,物业服务表面看就是做好小区的服务及管理工作,实际上,物管做得好的小区,对业主房屋的保值、升值起着重要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小区房屋升值了,而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的空置房的业主同样享受着这份“增值”,这对其他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来说,显然不公平。
没入住物业费也是需要交纳的,具体要缴纳多少,要看相关的物业公司了。那些以为自己没有入住就可以不缴纳物业费的观点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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