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抵扣有哪些进项可以抵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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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认证进项税额”会计处理规定会导致多缴税
“待认证进项税额”会计处理规定会导致多缴税&&
因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不同,企业的税收负担也不同。笔者建议对财会〔2016〕22号文件中,有关“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的相关会计处理进行修改,否则容易引起纳税人申报出错。
  财政部出台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为纳税人规范增值税会计处理作出了规定,但笔者对“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的会计处理存有不同见解。
  财会〔2016〕22号文件对“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这样解释,核算一般纳税人由于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尚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已申请稽核只是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文件“账务处理”中“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笔者认为以上账务处理办法会导致企业多缴增值税,而且月末结账或年终结账后“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将永远挂账,无法转平。另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无法按上述做法正确申报。
  如某一般纳税人企业2016年12月采购一台不需安装设备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价50万元,增值税8.5万元,款项已付清。假设当月的销项税额是20万元,无其他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抵扣。
  按照财会〔2016〕22号文件的账务处理规定应做如下会计分录:(单位:万元,下同)
  1.取得专用发票:
  借:固定资产 50  
  & &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8.5  
  & & 贷:银行存款 58.5
  2.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税务机关认证后不得抵扣,作进项税额转出:
  借:固定资产 8.5  
  & &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5
  3.月末计算当月应交的增值税:
  当月应交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20-0+8.5=28.5(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28.5  
  & &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8.5
  4.下月上缴税款: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8.5  
  & & 贷:银行存款 28.5
  5.年终转账: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  
  &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5  
  & &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28.5
  经过年终转账后,最后“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有结余8.5万元。而这样处理将多缴增值税8.5万元。
  笔者认为,上述处理遗漏了一个重要的步骤: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因此,会计计处理如下:
  1.取得专用发票待认证:
  借:固定资产50  
  & &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8.5  
  & & 贷:银行存款58.5
  2.经税务机关认证: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  
  & &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8.5
  3.因用于简易计税的项目而不得抵扣,作进项税额转出:
  借:固定资产 8.5  
 & &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5
  4.月末计算当月应交的增值税:
  当月应交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20-8.5+8.5=20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20  
  & &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0
  5.下月上缴税款: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0  
  & & 贷:银行存款20
  6.年终转账: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5  
  & &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  
  &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20
  因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不同,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同。因此笔者建议对财会〔2016〕22号文件此项账务处理办法进行修改,否则容易引起纳税人申报出错,增加税收负担。
& & 作者:金缨& &单位:浙江至诚会计师事务所
Powered by【办税】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则你掌握了吗?七点注意事项请留意
  纳税人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进项税额符合什么样的条件才能抵扣?
  一看人。纳税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只有一般纳税人才有可能抵扣进项税额。
  二看方法。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或是二者兼而有之。全部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只有一般纳税人采取一般计税方法或二者兼而有之的才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三看扣税凭证。符合抵扣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只有取得符合抵扣条件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目前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完税凭证、道路、桥、闸通行费发票。
  四看票面。检查一下扣税凭证票面是否符合开具要求,例如:发票专用章不规范、备注栏不符合规定、纳税人名称、税号等要素填写不规范等等。
  五看用途。如果上面均符合规定,但用途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例如: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购进贷款服务、餐饮服务等。
  六看是否超期。认证、勾选、稽核比对应在规定时间内操作,180日或360日要分清。
  七看申报。一般纳税人均按规定操作,最后还要看是否按规定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 09:04:12) ( 09:02:47) ( 09:07:57) ( 09:27:54)48小时排行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进行了抵扣,现接税务机关通知因销售方走属于逃企业,要求我公司进项转出已经抵扣的增值税,请问是否有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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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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