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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上海三诺服饰有限公司与浙江怡婷针织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原告:,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下骆宅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骆华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桂清,浙江省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志磊,男,汉族,日出生,河北保定人,法务专员。被告:,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外青松公路6969弄12号。法定代表人:孙礼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阴海霞,女,汉族,日出生,山东肥城人,总经理助理。被告:丁晓媛,女,汉族,个体工商户,服装个体户,经营场所地:宜丰县城柏树巷。委托代理人:荣胜利,男,汉族,日出生,江西宜丰县人,住址地:江西省宜丰县同安乡集镇30#。原告与被告、丁晓媛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于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李钦宽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漆小飞、胡维参加评议,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朱桂清,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阴海霞、被告丁晓媛的委托代理人荣胜利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完毕。原告(以下称怡婷公司)诉称:原告怡婷公司成立于1997年,注册资本1200万元,是中国第一家从事无缝服装生产经营的企业。原告拥有现代化标准厂房52000平方米,固定资产超过一亿元,主营业务收入:万元,万元,万元,净利润超过2500万元。怡婷系列产品销往广东、广西、贵州、北京、河北、湖北、四川、重庆、山东、福建、江西等28个省区,还出口到美国、韩国、日本、西班牙、法国、德国等国家和地区。原告自成立起,一直秉持“创新、诚信、务实、共赢”的企业精神,成为中国国内无缝服装行业第一个树立起品牌大旗、第一家导入形象代言人、第一家进入大型商场超市销售的企业。2006年通过ISO质量体系认证和ISO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明了原告在质量管理方面获得了国际认可。日原告申请注册了“怡婷”文字、拼音及图形的商标(以下称怡婷商标),注册号:1373514,之后原告为了保护自己的商标,又分别注册了另两种带有“怡婷”文字及拼音、字母组合的商标,注册号分别为:32690及“ETINA”、“怡婷”及图形组合。上述商标中都包含“怡婷”文字,核定使用的商品都是:背心;服装;紧身内衣(服装);内裤;内衣;乳罩;睡衣;针织服装;运动衫;原告将注册的商标使用在其生产的各核准产品上,并一直持续使用至今。期间原告对该商标进行持续、广泛的宣传推广活动,包括在各地主流媒体上刊登广告,在各城市发布户外广告,聘请影视明星范冰冰代言,冠名赞助国家奥林匹克等,原告为推广其品牌,投入了大量的广告费和企业形象宣传费,其中2004年投入了元,2005年投入了元,2006年投入了元,三年共投入了元,巨大的投入使“怡婷”品牌获得巨大荣誉,在《中国经营报》、《义乌商报》、《浙江日报》、《楚天都市报》等媒体做广告,怡婷商标及怡婷公司先后获得了2005年、2006年连续两届“中国无缝内衣领军品牌奖”、浙江名优宣传产品、2004年度金华市“守银行信用企业”、2002年度“重合同守信用企业”、“专用产品”、中国质量观察报“重点推荐跟踪报道产品”、“金华市百家质量信得过单位”、2002年度“质量信得过单位”、金华市商标协会会员单位、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标准证书企业等荣誉。怡婷商标响彻大江南北,怡婷公司也获得了诸多荣誉。日,原告代理商在被告丁晓媛经营的服装店购得标有怡婷商标的毛巾60条,生产厂家是(以下称上海三诺公司)。虽然二被告生产和销售的产品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不相同也不类似,但原告的商标经过多年的经营和推广,具有了很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美誉度,二被告的行为显然是想攀附原告的信誉及怡婷商标的声誉,其行为势必会使相关公众认为被告与原告有某种关系,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达到欺骗消费者的目的。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损害了原告的利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保护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及广大消费者的权益,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将原告“怡婷”商标按驰名商标保护,同时判令:一、二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怡婷”及图形商标的侵权行为,销毁现有的侵权库存产品,召回、清理已流入市场上的侵权产品;二、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丁晓媛辩称:我们销售的产品与原告生产的产品不是同一类别,原告生产的是内衣类,而我们销售的是毛巾,不属于同一类别,所以没有侵权。综合原告的诉状及被告的答辩,并征询原、被告的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本案中原告的“怡婷”注册商标是否按驰名商标进行保护?原告怡婷公司为证明其诉称主张提供了共计九组证据:证据一:共四份6页,证明企业设立过程。1-1、证据名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证明对象:原告依法向工商行政登记机关注册登记成立公司。1-2、证据名称:税务登记证;证明对象:原告依法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1-3、证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据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1-4、证据名称:中国商品条码系统。证据来源: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证据二:共三份24页,证明企业概况﹑规章制度﹑生产设备﹑设施及生产车间﹑工艺流程图片等。2-1、证据名称:浙江怡婷针织有限公简介;2-2、证据名称:规章制度;证明对象:原告建立了完善严格的系列管理措施。2-3、证据名称:照片;证明对象:原告公司生产﹑办公及车间的设备设施现代化场景。证据三:共五份9页,证明企业商标注册﹑变更及管理制度和持续使用证明。3-1、证据名称:商标注册证;证据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证明对象:原告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怡婷”商标,商标在日核准,商标注册证第1373514号“怡婷”商标,之后原告又多次申请系列“怡婷”商标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紧身内衣(服装)﹑背心﹑内裤﹑内衣﹑乳罩﹑睡衣﹑服装﹑衬衫﹑袜﹑袜裤。3-2、证据名称:注册商标变更证明;证据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证明对象:原告申请变更,商标局核准第3254034号商标,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变更后注册人名义为,变更后注册人地址为浙江义乌市稠城街道下骆宅工业区。3-3、证据名称:商标管理制度;证明对象:原告对“怡婷”商标实施完善管理措施。3-4、证据名称:关于成立怡婷商标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证据来源:原告;证明目的:原告的“怡婷”商标建立了组织管理措施。3-5、证据名称:证明;证据来源:义乌市针织贸易行业协会;证明对象:原告的“怡婷”商标从2000年起持续使用至今。证据四:共九份58页,证明“怡婷”产品质量合格、管理过硬、信誉优良。4-1、证据名称:证明;证据来源:义乌市针织贸易行业协会;证明对象:证明原告在义乌市针织无缝内衣行业龙头企业产品市场占有率、生产能力﹑质量管理﹑信誉各项指标名列义乌市同行前茅。4-2、证据名称: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据来源:中国检验认证集团质量认证公司;证明对象:原告的质量管理体系经国家权威机构审核符合IS适用范围。4-3、证据名称: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据来源:中国检验认证集团质量认证公司;证明对象:原告的质量管理体系经国家权威机构审核符合IS4适用范围。4-4、证据名称:产品质量检查合格证;证据来源:浙江省纤维检验所;证明对象:原告生产的无缝美体内衣,产品标准GB/T,经浙江省纤维检验所报告,产品符合国家质量要求。4-5、证据名称:产品质量检查合格证;证据来源:义乌市质量监督局;证明对象:原告生产的束腹裤,规格M-XXL,产品标准Q/YYT.01-2001,经义乌市质量监督局检查,符合产品标准的质量规定。4-6、证据名称:检验报告;证据来源:国家纺织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浙江);证明对象:原告生产的产品无缝美体内衣,商标\怡婷\先后五次经国家产品质量检验中心检验,质量符合国家规定。4-7、证据名称:检验报告;证据来源:浙江省纤维检验所;证明对象:原告生产的无缝美体内衣,产品标准GB/T次经浙江省纤维检验所检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4-8、证据名称:检验报告;证据来源:上海市纤维检验所;证明对象:经该检验所检验,\怡婷\商标的无缝美体内衣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质量标准。4-9、证据名称:“怡婷”内衣满意程度部分问卷调查表;证据来源:全国各地经销商﹑大型商场﹑超市;证明对象:原告对“怡婷”商标的产品质量﹑销量及顾客反映进行问卷调查,满意度达到优良。证据五:共九份333页,证明“怡婷”商标产品在电视﹑报刊﹑网络广告﹑影视明星代言﹑专卖店﹑特大超市﹑商场、户外广告的情况及奥林匹克体育中心领导视察车间情况。5-1、证据名称:光盘(怡婷广告宣传片);证据来源:中央电视台(一﹑二﹑五套节目)、地方电视台;证明对象:原告在中央电视台和地方电视台做“怡婷”商标产品的广告。5-2、证据名称:报刊广告;证据来源: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刊﹑中国新闻两会特刊、中国服饰报﹑内衣专刊(南京)﹑四川印象杂志﹑成都华西都市报﹑今日女报(长沙)﹑湘南都市报(湖南)﹑大连晚报﹑武汉晨报﹑内衣风(广东)﹑浙中新报等31家报纸﹑刊物;证明对象:原告在国家级和地方31家报纸﹑刊物上广告宣传“怡婷”商标的产品,使原告生产的“怡婷”牌商品在全国各地掀起购销高潮。5-3、证据名称:网络广告;证据来源:中国服饰网﹑阿里巴巴﹑中国针织网﹑中国服装招商网﹑中国服饰品牌网等22家网站;证明对象:原告大规模的在网络上做“怡婷”商标广告宣传。5-4、证据名称:影视明星代言(广告);证明对象:原告聘请影视明星范冰冰代言宣传广告,增强“怡婷”商标宣传广告力度﹑影响面。5-5、证据名称:专卖店﹑特大超市﹑商场对怡婷的广告;证据来源:原告及广告公司;证明对象:原告在专卖店﹑特大超市﹑商场对“怡婷”商标进行广泛宣传。5-6、证据名称:户外广告;证据来源:原告及广告公司;证明对象:原告设立户外广告牌增强怡婷商标的社会知名度。5-7、证据名称:领导视察原告公司生产车间;证明对象:对原告给予了高度评价。5-8、证据名称:宣传广告合同及费用(发票);证据来源:原告﹑代言人﹑经纪人﹑广告公司、广播电视台;证明对象:原告与相关广告机构签订广告合同支付广告费用。5-9、证据名称:审计报告书;证据来源:;证明对象:从日至日止,三年支付各类广告费用元。证据六:共五份229页,证明怡婷商标产品销售情况。6-1、证据名称:“怡婷”产品销售网络图;证明对象:原告“怡婷”商标产品销售网络点遍布全国各地。6-2、证据名称:怡婷客户名称(一级代理商部分名单);证明对象:“怡婷”产品在全国各地设立代理商进行销售。6-3、证据名称:合同书;证明对象:原告与全国各地“怡婷”产品部分经销商签订的部分经销合同。6-4、证据名称:产品销售清单;证明对象:原告生产的“怡婷”产品销售全国各地的部分销售清单。6-5、证据名称:出口销货合同;证明对象:“怡婷”产品销售给外商签订的买卖合同。证据七:共二份6页,证明怡婷公司的资产负债及利润情况。7-1、证据名称:资产负债表;证明对象:原告公司从2004年至2006年3年的财务反映,原告产品取得了良好的销售业绩。7-2、证据名称:利润表;证据来源:原告公司从2004年至2006年3年利润反映。证据八:共十八份22页,证明原告所获荣誉。8-1、原告在2005年﹑2006年两次获得中国无缝内衣领军品牌;证据来源:世界品牌实验室。8-2、原告“怡婷”牌荣获第89届针棉织品交易会暨中国国际针织品博览会“最佳品牌奖”;证据来源:中国纺织品商业协会。8-3、原告生产的“怡婷”牌系列产品被推荐为浙江名优宣传品牌;证据来源:浙江名优品牌宣传活动办公室、浙江广播电视台广告中心。8-4、原告被评为金华市“守银行信用企业”;证据来源:中国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8-5、原告所获“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荣誉证书;证据来源:义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8-6、原告“怡婷”品牌的保暖内衣系列产品作为“专用产品”;证据来源:。8-7、原告被授予为义乌市安全生产技术协会的理事单位;证据来源:义乌市安全生产技术协会。8-8、“怡婷”系列产品被列为重点推荐跟踪报道产品;证据来源:中国质量观察杂志社。8-9、原告被确认为金华市百家质量信得过单位;证据来源:金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金华市质量管理协会。8-10、原告被评为质量信得过单位;证据来源:义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8-11、“怡婷”品牌获得2006年中国最佳时尚美体内衣品牌;证据来源:2006品牌内衣节组委会。8-12、原告被评为“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证据来源:金华市工商管理局。8-13、原告公司董事长骆华林当选协会副会长;证据来源:义乌市针织贸易行业协会二届理事会。8-14、“怡婷”牌内衣系列产品质量符合标准,检验合格,准予入网发布的证明;证据来源:浙江省标准化研究所。8-15、原告被评为“浙江省信用‘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证据来源:义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8-16、原告被评为“优秀(诚信)民营企业”;证据来源:义乌市工商局﹑民营企业协会。8-17、原告向慈善机构捐献慈善资金人民币10万元;证据来源:义乌市慈善总会。8-18、金华市工商局授予原告“怡婷”商标为著名商标;证据来源: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证据九:共三份8页,证明原告产品被侵权。9-1、证据名称:收款证据;证明对象:被告丁小媛在其开办的商店内销售“怡婷”牌毛巾。9-2、证据名称:公证书;证据来源:江西宜丰县公证处;证明对象:上海三诺公司生产的“怡婷”牌毛巾在被告丁晓媛开办的店内销售的侵权证据。9-3、证据名称:营业执照;证明对象:两被告的身份,是本案中适格的被告。对原告怡婷公司的上述举证,均出示了原件、原物或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被告上海三诺公司、丁晓媛经质证,对原告提供的所有证据均无异议,但辩称自己无意对原告进行商标侵权,上海三诺公司并辩称自己生产的“怡婷”毛巾与原告生产的内衣不在同一类别,故不应构成侵权。被告上海三诺公司、丁晓媛均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综上原告的举证和被告的质证,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告成立于1997年,注册资本1200万元,拥有现代化标准厂房52000平方米,固定资产超过一亿元。日原告申请注册了怡婷商标,注册号:1373514,之后原告为了保护自己的商标,又分别注册了另两种带有“怡婷”文字及拼音、字母组合的商标,注册号分别为:32690及“ETINA”、“怡婷”及图形组合。上述商标中都包含“怡婷”文字,核定使用的商品都是内衣系列,原告将注册的商标使用在其生产的各核准产品上,并一直持续使用至今。原告作为中国第一家无缝内衣生产厂家,自成立起,一直秉持“创新、诚信、务实、共赢”的企业精神,成为国内无缝服装行业第一个树立起品牌大旗、第一家导入形象代言人、第一家进入大型商场超市销售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万元,万元,万元,净利润超过2500万元。怡婷系列产品销往广东、广西、贵州、北京、河北、湖北、四川、重庆、山东、福建、江西等28个省区,还出口到美国、韩国、日本、西班牙、法国、德国等国家和地区。期间原告对该商标进行持续、广泛的宣传推广活动,主要包括五方面:一、从2002年至今在中央电视台一套、二套、五套黄金时间播放电视广告,从2005年至今在河北、江西、广东、广西、贵州、湖北、湖南、四川、山东、福建、浙江等全国各级地方电视台的黄金时间进行播放。同时通过《中国经营报》、《中国驰名商标杂志》、《服饰商情》、《浙江日报》、《楚天都市报》、《义乌商报》等国家级和地方的报刊媒体上做广告。二、充分利用现代网络媒体进行宣传,在《中国服装网》、《阿里巴巴网》、《中国针织网》、《全球商人俱乐部》、《中国驰名商标网》等网络上进行推广。三、聘请影视明星范冰冰代言,利用明星效应推广怡婷产品,反响强烈。四、参加全国各地的博览会、展览会,如中国针棉织品交易会、中国最负盛名的广交会、中国国际服装服饰博览会,其产品得到了与会者的好评,品牌知名度进一步提升。五、冠名赞助国家奥林匹克体育运动,其产品被指定为奥运会专用产品,且每年原告将为捐款100万元。原告为加强其产品宣传的广度和深度,投入了大量的广告费和企业形象宣传费,其中2004年投入了元,2005年投入了元,2006年投入了元,三年共投入了元,巨大的投入使“怡婷”品牌获得巨大效应,怡婷商标及怡婷公司先后获得了2005年、2006年连续两届“中国无缝内衣领军品牌奖”、浙江名优宣传产品、2004年度金华市“守银行信用企业”、2002年度“重合同守信用企业”、“专用产品”、中国质量观察报“重点推荐跟踪报道产品”、“金华市百家质量信得过单位”、2002年度“质量信得过单位”、“金华市著名商标”、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标准证书企业等荣誉。随着产品知名度的不断提高,“怡婷”多次被侵权,原告曾数次进行过品牌维权活动。并及时对他人注册的初审号为73、55、13的“怡婷ETINA”等八类商标提出复审。另查明,第一被告上海三诺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服饰的公司,在知晓原告商标声誉高的情况下,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使用原告已注册并使用在内衣类商品上的“怡婷”商标作为其生产的毛巾的标识,至今已生产三个月,在庭审中第一被告对自己使用“怡婷”文字标识生产毛巾无异议。第二被告丁晓媛系个体工商户,在其经营的服饰店内销售“怡婷”牌标识的毛巾,并在庭审中自认销售约50条左右,二被告认为自己生产、销售的是毛巾,与原告生产的内衣系列不是同一类产品,不构成侵权,且没有多大盈利,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对争议的焦点,本院作如下分析评判:原告怡婷公司“怡婷”商标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5类,即内衣系列等。被告上海三诺公司在其生产的毛巾外包装上使用了与原告怡婷公司“怡婷(CARDANRO)”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标识,使其实际上起着商标的作用,由于原告怡婷公司并没有将“怡婷”文字在毛巾类别上注册为商标,在原告“怡婷”商标非为驰名商标的情况下,不享有法律对驰名商标的跨类别特殊保护。原告怡婷公司诉请确认其拥有的“怡婷”商标为驰名商标,二被告对此提出异议,因此,原告怡婷公司“怡婷”注册商标是否应按驰名商标保护,系判定二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前提,亦是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做出认定。通过司法程序认定驰名商标,应当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一个商标是否驰名,通常应当遵守综合判定、个案认定、被动认定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宣传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原告怡婷公司自2000年注册获得怡婷商标专用权后,已连续使用至今七年。怡婷公司投入巨额资金,通过中央电视台、报刊、网络、聘请影视名星作形象代言人、参加博览会等多种多样的宣传方式大量广泛宣传怡婷商标,时间长、形式多、程度深、范围广,使怡婷商标拥有了较高的公众知晓度。由于原告产品质量好,知名度高,连续多年获得众多荣誉。怡婷商标及其产品因其质量信誉良好,已在全国建立了销售网络,产量、销售量、利税等逐年攀升,在无缝针织内衣行业已形成很高的知名度,在业界拥有良好的声誉和社会影响力,该公司建立了包括商标保护制度在内的完善的公司管理制度,积极投身社会公益事业,得到各界的肯定和关注。综合全案的情况和“怡婷”商标的显著性,原告怡婷公司对“怡婷”注册商标按驰名商标进行保护的理由,应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商标侵权案件,对涉案的商标是否驰名,仅是适用个案的认定,对个案有效力,故人民法院不直接在判决主文中判定商标是驰名商标,而是针对案件的需要按驰名商标进行保护。据此,本案中依法认定原告怡婷公司注册号为1373514的“怡婷”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并严格进行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本案原告依法享有怡婷注册商标专用权,该专用权既包括原告独占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也包括对他人侵犯其专用权予以制止的权利。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原告已注册的“怡婷”商标用于生产、销售在毛巾商品上,被告使用的“怡婷”文字标识,与原告“怡婷”组合商标相比对,文字完全相同,由于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没有证据证明其使用的怡婷标识申请了注册,故应认定被告使用“怡婷”商标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被告的行为极易误导公众,使相关公众认为其销售的商品是由原告生产,或者认为其商品来源与原告存在特定的联系,足以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和误认、误购。另外,被告销售的毛巾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内衣类虽属于不相同也不相类似的商品,原告亦未在毛巾类上获得注册,但由于两者涉及的领域、消费者群体基本相同,在用途上也有关联性,且原告的“怡婷”商标为广大相关公众所认知,被告的行为极易误导相关公众认为其销售的商品是由原告生产,或者认为其商品来源与原告存在特定的联系,客观上可能产生“怡婷”商标的显著性或信誉降低等后果,淡化该商标的积极影响,造成该商标对公众吸引力的降低,损害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上海三诺公司辩称其生产商品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不在同一类,因而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被告的销售行为认定为构成商标侵权,应予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第一被告是生产服饰的企业,明知或应当知道原告“怡婷”商标驰名度高、商誉好,却擅自使用在其生产的毛巾上,给原告的商标和商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原告主张的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由于原告没有提交因被告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及被告因侵权获利的证据,在无法准确计算原告怡婷公司损失和第一被告侵权获利的情况下,侵权人上海三诺公司的赔偿责任并不能免除。本院综合考虑原告的权利类型,被告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侵权范围及侵权情节等事实因素,决定给予原告共计5000元人民币的赔偿额。第二被告丁晓媛系个体经营者,主要经营的是服饰,在不知晓第一被告侵权行为的情况下,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并且其证明了自己的正常进货渠道,又说明了提供者。故第二被告的销售行为可不认定为构成商标侵权,可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应立即停止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清理、销毁现有尚未出售的含有“怡婷”商标的侵权产品。综上所述,原告怡婷公司所拥有的“怡婷”商标在本案中依法按驰名商标进行保护。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进行跨类保护,法律禁止擅自使用他人的已达到事实上的驰名商标“傍名牌、搭便车”,进行侵害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上海三诺公司的行为违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二)、(五)项、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原告“怡婷”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召回、清理已流入市场的含有“怡婷”商标的全部侵权产品,销毁剩余库存的侵权产品。被告丁晓媛立即停止销售上述侵权产品,并清理、销毁含有“怡婷”商标的侵权产品。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五千元人民币。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五十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承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费一千零五十元,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江西省财政厅国库处,账号:20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昌市分行广场分理处,如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李钦宽审判员漆小飞审判员胡维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罗庆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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