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资金和特定款物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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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主任用特定款物行贿行为如何定性?
&&发布时间: 13:14:23
  【案情】
  徐某是某村村主任,2008年至2012年以该村需要建设资金为由,向该县民政局移民办公室“跑项争资”。该移民办主任朱某乘机向其索要财物,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允诺将所得项目资金部分冲抵贿赂款。据查,徐某为谋取更多的移民项目资金,在告知村委会其他成员的前提下,用移民项目资金向朱某行贿9.7万元,其余的移民项目资金全部用于村委会开支。
  【分歧】
  对于徐某行为的定性,存在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徐某的行为构成了单位行贿罪。理由是:徐某的行为得到了村委会集体的认可,系村委会的共同意志,且其行贿所得,除向朱某行贿9.7万元之外,均用于村委会建设,个人未获得任何不正当利益。
  第二种观点认为,徐某的行为构成了挪用特定款物罪。理由是:移民款作为国家明确规定的特定款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徐某用移民款行贿,构成了挪用特定款物罪。
  【管析】
  针对上文案例,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即徐某行为应定性为挪用特定款物罪。
  第一,单位行贿罪的立案标准是:(1)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的,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的: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向三人以上行贿的;?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④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本案中,徐某向朱某行贿9.7万元,未达到单位行贿罪的立案标准。
  第二,村委会不能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根据《刑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不属于《刑法》第三十条的列举范围。2007年3月,公安部公布的《关于村民委员会可否构成单位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对以村民委员会名义实施犯罪的,不应以单位犯罪论,可以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因此村委会不能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第三,徐某作为村委会的主要负责人,擅自将下拨的移民项目资金9.7万元挪作行贿款的行为虽然经过村委会共同决定,但是根据公安部公布的《关于村民委员会可否构成单位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相关规定,应将徐某的行为直接定性为挪用特定款物罪。
来源:抚州中院网
责任编辑:院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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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中央拨付的“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算不算刑法中的“特定款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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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移民、救济的款物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救济款物而故意挪用,这些特定款物必须专用,既可以是钱,也可以是物。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即对保管、分配和使用特定款物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是用于救灾、抢险、优抚、扶贫、扶贫、移民。即明知是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防汛、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抢险、防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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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应付款与政府补助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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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项应付款与政府补助账务处理方面的区别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企业取得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可按资本性投资项目进行明细核算。企业收到或应收的资本性拨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将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拨款用于工程项目,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工程项目完工形成长期资产的部分,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对未形成长期资产需要核销的部分,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等科目;拨款结余需要返还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上述资本溢价转增实收资本或股本,借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转销的专项应付款。准则第二条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主要形式有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返还等。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能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收到政府补助,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计提折旧或摊销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即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确认相关费用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二、专项应付款与政府补助税务处理方面的区别根据财税[2011] 70号文件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 &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除以上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及国家作为所有者的权益性投资之外,均应根据财税[号文的规定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三、企业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专项应付款,应注意以下方面的问题:(一)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也就是说,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资产需建立台账管理,以便于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整及资金拨付部门的检查。(二)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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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传一个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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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天涯财务!去企业做审核发现不少财务人员对这项业务一是不太熟悉,二是企业对拨付资金的使用本就不规范,导致财务人员有的直接做了营业外收入,有的虽然按不征税收入处理,但对应的资产或费用支出连自己都不清楚。
再传一个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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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企业取得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一个是所有者投入资本,一个是无偿给予,这才是根本区别.
专项应付款是核算企业取得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政府补助是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资金或非货币性资产,包括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税上返还等形式。
专项应付款使用后形成资产,借记相关资产科目,贷记资本公积,是所有者权益。政府补使用后是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者通过递延收入科目再分期计入营业外收入,是企业收入。
专项应付款使用后不用征企业所得税,相关费用支出也是可以税前扣除的。而政府补助如果是征税收入,应征企业所得税,相关费用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如果作为不征税收入,不用征企业所得税,但相关费用支出也不允许税前扣除。
请问一下,企业是这样做账的,那民办非企业呢?也可以用这套方法做账吗
专项应付款是核算企业取得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政府补助是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资金 ...
请问哪个文件规定专项应付款形成资本公积不用交企业所得税?
我们收到国资委划入的企业改制费用,可以放专项应付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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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款物包括哪些
国家对学前教育,也就是幼儿园专项的补贴,是不是特定款物?谢谢
律师回复区
你好,咨询当地教育部门
你好,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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