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到海外购买属于什么出口贸易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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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仅是跨境网购,深圳湾边贸易从国外进口范围广金额无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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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从国外进口商品、个人从国外网站网购、海淘跨境电商为个人海外代购,经常遇到以下问题
++海关对个人从国外网购商品有金额及数量是否有上限?
++国外网上购物属于个人自用物品需要交关税吗?
++个人从国外邮寄进境物品免税额度是多少?
++公司或工厂可否通过海淘的方式,以个人物品通过跨境电商代理进口?
++海外网购操作流程是怎样的?
++个人境外网购物品被海关扣关后怎么办?
++从海外网购发东西到国内还要交关税么?
++海外购物邮递时间长吗?
++国外采购个人产品寄到国内有风险吗,包括关税风险。
++通过海淘公司在海外网购实惠吗,有没有关税和退货风险?
++国外网购,进关关税要怎么收?
++企业海外代购违法吗?
具体请见深圳湾边贸易的分析总结以及所附海关总署相关文件:
对比项目<?
个人国外网购, 企业海淘,跨境电商
一般贸易进口,进口代理,
外贸进口, 进口贸易
个人身份证
进出口权单位
报关专业性
5000元以上需要
数百或更多
企业、科研院校、政府、军队等单位
1000元以下
10-50% 见以下描述
5000元以下
海关需检查是否属于个人
5000元以上
海关审查是否属于个人
单独报关、关税,海关增值税
10-50% 见以下描述
平均低于10%,具体根据海关编码
海关增值税
13%,17%不等,具体根据海关编码
个人用品见以下描述
所有产品及服务,部分产品需许可证、商检等
相对较慢,难以跟踪
相对较快,易于跟踪
各国邮政或商业物流
商业物流为主
PayPal, Credit Card
任何付款方式
境外网店及个人
国外企业,包括网店
政策稳定性
操作合法性
企业以个人方式海淘营利违法,需以1210方式进口
部分高价商标可能会被剪
保持商品原状
目前行邮税所采用的进口税税率共设四档,包含关税、海关增值税、营业税,分别为10%、20%、30%和50%。具体如下:
第一档10%税率的物品主要为书报、刊物、影像制品及金、银制品、食品、饮料等;
第二档20%税率的主要包括纺织品及其制成品、数码相机及其他电器用具、自行车、手表、钟表等,
第三档30%多为高尔夫球及球具、1万元以上高档手表,
第四档50%则为烟、酒、化妆品等。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对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的监管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为进一步规范对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的监管,照顾收件人、寄件人合理需要,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二、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
三、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四、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五、本公告内容自日起实行。原《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税额的通知》(署监〔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年七月二日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6号(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进出境物品监管类
【文 号】总署公告〔2014〕56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为做好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以下简称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监管工作,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现就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监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监管要求
(一)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通过经海关认可并且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跨境交易进出境货物、物品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关监管。
(二)电子商务企业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申报清单》(以下简称《货物清单》,式样见附件1),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报关手续;个人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物品申报清单》(以下简称《物品清单》,式样见附件2),采取“清单核放”方式办理电子商务进出境物品报关手续。
《货物清单》、《物品清单》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存放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的海关监管场所的经营人,应向海关办理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备案手续,并接受海关监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开展电子商务业务。
(四)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支付企业、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物流企业等,应按照规定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适时向电子商务通关管理平台传送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等数据。
二、企业注册登记及备案管理
(五)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如需向海关办理报关业务,应按照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上述企业需要变更注册登记信息、注销的,应按照注册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六)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建立完善的电子仓储管理系统,将电子仓储管理系统的底账数据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与海关联网对接;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将平台交易电子底账数据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与海关联网对接;电子商务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将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交易原始数据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与海关联网对接。
(七)电子商务企业应将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信息提前向海关备案,货物、物品信息应包括海关认可的货物10位海关商品编码及物品8位税号。
三、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通关管理
(八)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在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申报前,分别向海关提交订单、支付、物流等信息。
(九)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在运载电子商务进境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电子商务出境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后、装货24小时前,按照已向海关发送的订单、支付、物流等信息,如实填制《货物清单》,逐票办理货物通关手续。个人进出境物品,应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如实填制《物品清单》,逐票办理物品通关手续。
除特殊情况外,《货物清单》、《物品清单》、《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应采取通关无纸化作业方式进行申报。
(十)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应于每月10日前(当月10日是法定节假日或者法定休息日的,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第12月的清单汇总应于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完成。),将上月结关的《货物清单》依据清单表头同一经营单位、同一运输方式、同一启运国/运抵国、同一进出境口岸,以及清单表体同一10位海关商品编码、同一申报计量单位、同一法定计量单位、同一币制规则进行归并,按照进、出境分别汇总形成《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未能按规定将《货物清单》汇总形成《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的,海关将不再接受相关企业以“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报关手续,直至其完成相应汇总申报工作。
(十一)电子商务企业在以《货物清单》方式办理申报手续时,应按照一般进出口货物有关规定办理征免税手续,并提交相关许可证件;在汇总形成《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时,无需再次办理相关征免税手续及提交许可证件。
个人在以《物品清单》方式办理申报手续时,应按照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有关规定办理征免税手续,属于进出境管制的物品,需提交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十二)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修改或者撤销《货物清单》、《物品清单》,应参照现行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等有关规定办理,其中《货物清单》修改或者撤销后,对应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也应做相应修改或者撤销。
(十三)《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进出口日期”以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的日期为准。
(十四)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放行后,电子商务企业应按有关规定接受海关开展后续监管。
四、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物流监控
(十五)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的查验、放行均应在海关监管场所内完成。
(十六)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通过已建立的电子仓储管理系统,对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进行管理,并于每月10日前(当月10日是法定节假日或者法定休息日的,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向海关传送上月进出海关监管场所的电子商务货物、物品总单和明细单等数据。
(十七)海关按规定对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进行风险布控和查验。海关实施查验时,电子商务企业、个人、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按照现行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等有关规定提供便利,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应到场或委托他人到场配合海关查验。
电子商务企业、物流企业、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发现涉嫌违规或走私行为的,应主动报告海关。
(十八)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需转至其它海关监管场所验放的,应按照现行海关关于转关货物有关管理规定办理手续。
五、其他事项
(十九)海关依据《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物品清单》对电子商务实施统计。
(二十)本公告有关用语的含义:
“电子商务企业”是指通过自建或者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业务的境内企业,以及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提供企业。
“个人”是指境内居民。
“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是指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实现交易、支付、配送并经海关认可且与海关联网的平台。
“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是指由电子口岸搭建,实现企业、海关以及相关管理部门之间数据交换与信息共享的平台。
“电子商务通关管理平台”是指由中国海关搭建,实现对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交易、仓储、物流和通关环节电子监管执法的平台。
(二十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的监管,除另有规定外,参照本公告规定办理。
本公告内容自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海关现行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申报清单(0).doc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物品申报清单(0).doc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7号(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加工贸易保税监管类
【文  号】总署公告〔2014〕57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为促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口业务发展,方便企业通关,规范海关管理,实施海关统计,决定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商”。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场所外)之间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的零售进出口商品不适用该监管方式)。
“1210”监管方式用于进口时仅限经批准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试点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
二、以“1210”海关监管方式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的电子商务企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内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经营企业、支付企业和物流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备案,并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实时传送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等数据。
上述规定自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不仅仅是跨境网购,深圳湾边贸易从国外进口范围广金额无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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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从国外进口商品、个人从国外网站网购、海淘跨境电商为个人海外代购,经常遇到以下问题
++海关对个人从国外网购商品有金额及数量是否有上限?
++国外网上购物属于个人自用物品需要交关税吗?
++个人从国外邮寄进境物品免税额度是多少?
++公司或工厂可否通过海淘的方式,以个人物品通过跨境电商代理进口?
++海外网购操作流程是怎样的?
++个人境外网购物品被海关扣关后怎么办?
++从海外网购发东西到国内还要交关税么?
++海外购物邮递时间长吗?
++国外采购个人产品寄到国内有风险吗,包括关税风险。
++通过海淘公司在海外网购实惠吗,有没有关税和退货风险?
++国外网购,进关关税要怎么收?
++企业海外代购违法吗?
具体请见深圳湾边贸易的分析总结以及所附海关总署相关文件:
个人国外网购, 企业海淘,跨境电商
一般贸易进口,进口代理,
外贸进口, 进口贸易
个人身份证
进出口权单位
报关专业性
5000元以上需要
数百或更多
企业、科研院校、政府、军队等单位
1000元以下
10-50% 见以下描述
5000元以下
海关需检查是否属于个人
5000元以上
海关审查是否属于个人
单独报关、关税,海关增值税
10-50% 见以下描述
平均低于10%,具体根据海关编码
海关增值税
13%,17%不等,具体根据海关编码
个人用品见以下描述
所有产品及服务,部分产品需许可证、商检等
相对较慢,难以跟踪
相对较快,易于跟踪
各国邮政或商业物流
商业物流为主
PayPal, Credit Card
任何付款方式
境外网店及个人
国外企业,包括网店
政策稳定性
操作合法性
企业以个人方式海淘营利违法,需以1210方式进口
部分高价商标可能会被剪
保持商品原状
目前行邮税所采用的进口税税率共设四档,包含关税、海关增值税、营业税,分别为10%、20%、30%和50%。具体如下:
第一档10%税率的物品主要为书报、刊物、影像制品及金、银制品、食品、饮料等;
第二档20%税率的主要包括纺织品及其制成品、数码相机及其他电器用具、自行车、手表、钟表等,
第三档30%多为高尔夫球及球具、1万元以上高档手表,
第四档50%则为烟、酒、化妆品等。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对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的监管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为进一步规范对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的监管,照顾收件人、寄件人合理需要,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二、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
三、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四、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五、本公告内容自日起实行。原《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税额的通知》(署监〔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年七月二日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6号(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进出境物品监管类
【文 号】总署公告〔2014〕56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为做好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以下简称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监管工作,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现就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监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监管要求
(一)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通过经海关认可并且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跨境交易进出境货物、物品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关监管。
(二)电子商务企业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申报清单》(以下简称《货物清单》,式样见附件1),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报关手续;个人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物品申报清单》(以下简称《物品清单》,式样见附件2),采取“清单核放”方式办理电子商务进出境物品报关手续。
《货物清单》、《物品清单》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存放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的海关监管场所的经营人,应向海关办理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备案手续,并接受海关监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开展电子商务业务。
(四)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支付企业、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物流企业等,应按照规定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适时向电子商务通关管理平台传送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等数据。
二、企业注册登记及备案管理
(五)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如需向海关办理报关业务,应按照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上述企业需要变更注册登记信息、注销的,应按照注册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六)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建立完善的电子仓储管理系统,将电子仓储管理系统的底账数据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与海关联网对接;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将平台交易电子底账数据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与海关联网对接;电子商务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将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交易原始数据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与海关联网对接。
(七)电子商务企业应将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信息提前向海关备案,货物、物品信息应包括海关认可的货物10位海关商品编码及物品8位税号。
三、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通关管理
(八)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在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申报前,分别向海关提交订单、支付、物流等信息。
(九)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在运载电子商务进境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电子商务出境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后、装货24小时前,按照已向海关发送的订单、支付、物流等信息,如实填制《货物清单》,逐票办理货物通关手续。个人进出境物品,应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如实填制《物品清单》,逐票办理物品通关手续。
除特殊情况外,《货物清单》、《物品清单》、《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应采取通关无纸化作业方式进行申报。
(十)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应于每月10日前(当月10日是法定节假日或者法定休息日的,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第12月的清单汇总应于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完成。),将上月结关的《货物清单》依据清单表头同一经营单位、同一运输方式、同一启运国/运抵国、同一进出境口岸,以及清单表体同一10位海关商品编码、同一申报计量单位、同一法定计量单位、同一币制规则进行归并,按照进、出境分别汇总形成《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未能按规定将《货物清单》汇总形成《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的,海关将不再接受相关企业以“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报关手续,直至其完成相应汇总申报工作。
(十一)电子商务企业在以《货物清单》方式办理申报手续时,应按照一般进出口货物有关规定办理征免税手续,并提交相关许可证件;在汇总形成《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时,无需再次办理相关征免税手续及提交许可证件。
个人在以《物品清单》方式办理申报手续时,应按照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有关规定办理征免税手续,属于进出境管制的物品,需提交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十二)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修改或者撤销《货物清单》、《物品清单》,应参照现行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等有关规定办理,其中《货物清单》修改或者撤销后,对应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也应做相应修改或者撤销。
(十三)《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进出口日期”以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的日期为准。
(十四)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放行后,电子商务企业应按有关规定接受海关开展后续监管。
四、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物流监控
(十五)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的查验、放行均应在海关监管场所内完成。
(十六)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通过已建立的电子仓储管理系统,对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进行管理,并于每月10日前(当月10日是法定节假日或者法定休息日的,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向海关传送上月进出海关监管场所的电子商务货物、物品总单和明细单等数据。
(十七)海关按规定对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进行风险布控和查验。海关实施查验时,电子商务企业、个人、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按照现行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等有关规定提供便利,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应到场或委托他人到场配合海关查验。
电子商务企业、物流企业、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发现涉嫌违规或走私行为的,应主动报告海关。
(十八)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需转至其它海关监管场所验放的,应按照现行海关关于转关货物有关管理规定办理手续。
五、其他事项
(十九)海关依据《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物品清单》对电子商务实施统计。
(二十)本公告有关用语的含义:
“电子商务企业”是指通过自建或者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业务的境内企业,以及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提供企业。
“个人”是指境内居民。
“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是指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实现交易、支付、配送并经海关认可且与海关联网的平台。
“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是指由电子口岸搭建,实现企业、海关以及相关管理部门之间数据交换与信息共享的平台。
“电子商务通关管理平台”是指由中国海关搭建,实现对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交易、仓储、物流和通关环节电子监管执法的平台。
(二十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的监管,除另有规定外,参照本公告规定办理。
本公告内容自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海关现行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申报清单(0).doc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物品申报清单(0).doc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7号(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加工贸易保税监管类
【文  号】总署公告〔2014〕57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为促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口业务发展,方便企业通关,规范海关管理,实施海关统计,决定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商”。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场所外)之间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的零售进出口商品不适用该监管方式)。
“1210”监管方式用于进口时仅限经批准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试点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
二、以“1210”海关监管方式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的电子商务企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内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经营企业、支付企业和物流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备案,并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实时传送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等数据。
上述规定自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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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代购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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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逐步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形式,尤其表现为海外代购近些年方兴未艾。自1997年互联网登陆我国以来,网络海外代购这种依附于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的跨国代购行业便应运而生。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领域的方方面面都带来了深刻的影响。本文先从海外代购对国际贸易的影响阐述入手,对影响的产生原因进行详细剖析,并提出促进海外代购稳健发展的对策,最后立足于海外代购的发展现状对未来发展前景进行探索预测。
关键词:国际贸易 网络海外代购 影响原因分析 对策
  一、网络海外代购在我国市场的发展现状
网络海外代购,属于电子商务的一个分支,是基于互联网应用及国际物流,为购买者提供代理购买海外产品并从中赚取代理费等相关费用的服务。在模式上,网络海外代购包括了B2C(Business to Customer)及C2C(Consumer to Consumer)两种服务方式,即依附于大型购物网站的私人代购C2C网店(如淘宝网的海外代购店铺)及商家直接搭建的专业B2C代购网站(如美国代购网、亦得代购网)。此外,还有一种先将热销的国外商品购买回国,再在网络上展示商品以寻找购买者的交易形式,也开始被市场认同为海外代购的一种演化模式。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与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和品牌都有了更高的要求。近些年来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国外的一些奢侈品纷纷降价,国内外差价悬殊,加上部分外币兑人民币的汇率持续下跌,大大激发了消费者对于国外优质商品的需求。随着网络技术和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网络贸易的支付体系日益完善,海外代购行业克服了进出口法规限制、外汇管制、国际信用卡结算、通关速度、外语读写能力、资金安全、国境限制、国际物流等方面的壁垒而蓬勃发展。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的监测数据,2009年海外代购市场交易规模为50亿,2010年海外代购市场交易规模为120亿元,2011年海外代购市场交易规模达265亿元,同期增长120.83%,2012年海外代购市场交易规模为480亿元,2013年中国海外代购市场交易规模达767亿元人民币,这一数值较去年相比增长了58.8%,预计2014年海外代购的交易规模有望达到1549亿元,同比增长超过100%。中国海淘规模2013年已经达到1800万人,预计到2018年,中国海淘人数将达到3560万人,海淘规模将达到1万亿元。
  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报告称,从国际贸易的观点来看,预计2015年的国际电子商务将占到世界贸易总额的三四成。由此判断,未来10年将是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黄金时期。
  二、海外代购对我国国际贸易的影响
  (一)网络海外代购带来的有利影响
  1.促进国际问资源的优化配置。网络海外代购突破了产品和服务的国境屏障(国境限制、语言障碍、国际物流等方面的壁皇),促进了自由贸易,可以说网络海外代购实际上是一种资源整合,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中国消费者的消费成本,进一步完善了国际市场问的交流纽带,有利于国际问资源的优化配置厂
2.实现消费商品多样性。随着人们消费需求的不断提高,国内产品种类略显匮乏。笔者在淘宝网上搜索“代购”发现在全球市场共有2054.38万件商品可供选择。海外代购不仅可以购买国内存在但少有的商品,同时可以根据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为其寻购仅在国外市场出售的国际品牌和商品,增大了人们的消费空间和范围,实现商品多样性。
  3.促进国内企业进行优化改革。由于代购商品具有价格上绝对的竞争力,拥有30%甚至更多的折扣,使得国内相关产业面临严重的竞争压力,这也促进了国内企业通过产业结构优化,提高生产效率或者技术创新,从而带动了国内相关产业经济的改革与发展。此外,零售业不断完善采购制度降低成本提升价格优势,以更好的服务和购物环境提升顾客的消费质量,同时,充分利用其周到便捷的售后服务提高顾客满意度进而提高其核心竞争力。
  4.激励企业寻找商机,推动国际贸易的发展。海外代购作为电子商务的分支,其主要表现为B2B(Business toBusiness)的商务模式,国内外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积极寻找商机,建立贸易伙伴关系,推进国际贸易的发展。2013年服务业对我国GDP增长贡献首次超过工业跃居第一位,占比达到46.1%。而在262204亿服务业总值中,B2B电子商务以8.2万亿元的市场交易额占据了1/3的份额。世界工厂网作为B2B形式的外贸电商平台,拥有2400家企业,260万入驻采购商和日150万独立访客显示了国际贸易广阔的发展前景。
  (二)网络海外代购带来的不利影响
  1.某些业者为谋求更大的利益,不惜铤而走险,存在诸多违法甚至犯罪的的行为。《海关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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