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投标收到投诉被投诉有什么影响

招投标无效投诉为啥这么多?_新浪新闻
  原标题:招投标无效投诉为啥这么多?  占比高达三分之二
  投诉,是维护投标人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然而,占比高达三分之二的招投标无效投诉却令监管部门有些头痛。
  3月1日,记者从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总站获悉,2015年,我省省、市、县三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收到招标投标投诉189件,其中符合受理条件并受理的130件,不符合受理条件未受理的59件。而在受理的130件投诉中,经调查、取证后确认投诉反映情况属实的仅为42件。换句话说,大量“缺乏事实根据或法律依据”的无效投诉,约占了受理投诉总量的三分之二。
  □本报记者 张雨
  招投标无效投诉分两大类
  该站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无效投诉大致分为两类情况,一是投诉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二是投诉反映情况本身不属实。造成前者的原因,多为投标人对招投标程序理解不清晰,或对标书、法律认识有偏差;而后者,则有可能是竞争对手互相排挤,捏造事实。
  工程项目利润可观,在僧多粥少的建筑市场里,中标人和未中标人的关系可谓“针尖对麦芒”,在竞争中有时缺乏理性,一些未中标人明明知道投诉与事实不符,也要“任性”投诉并试图将中标人“拉下马来”。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对投诉的处理程序多,要求严。不仅需要调查、取证、质证,还要请来相关律师和法律顾问研究,甚至还要跨多个部门共同协商。若处理中稍有不慎,则可能面临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如履薄冰。”这是该负责人形容处理每宗投诉的感受:“个中辛苦暂且不表,若因无效投诉耽误项目进度,才是最令人头痛的事情。”
  成本低 投诉缺乏制约机制
  本来,投标人强烈的维权意识也是招投标市场的一种社会监督,值得点赞,但缘何产生了如此多的无效投诉?
  四川大学经济发展研究院院长于建玮认为:“首先是一些招标文件前后矛盾,关键词句表述不清,导致投标人对内容理解产生偏差。同时,还有一些交易中心评标结果公示内容单一,仅有前3名候选人及中标价格,投标人不了解具体评审情况,难免怀疑评标的公正性。”
  招标文件和评标过程本无问题,但因为个别字句表述含混和信息公开不彻底,客观上引发了不少投诉。
  而对投诉方来说,投诉成本较低和承担的投诉风险较小,也是重要原因之一。随着信息化的发展,投诉途径日益多样化,类似12345热线、网络信箱等投诉渠道使用频率日益提升。虽然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投诉流程和受理主体,但个别投标人往往通过电话、网络等便捷的渠道进行投诉。对于这些未经法定程序的投诉,监管部门本着认真负责和防范风险的意识,仍逐一调查和进行回复。“但是,这些投诉往往缺少关键事实陈述和相关证明材料。”该站相关负责人指出。再者,部门立法和执法缺乏对无效投诉的规制手段,也加大了个别投标人投诉的随意性。
  范本升级 拟建投诉处理信息公开制度
  问题找准后如何解决?“九龙治水”的招投标,也需要各相关部门在不同环节进行发力。
  先定规矩后不乱。为避免招标文件表述含混不清,相关部门正着手起草“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对我省的招标文件范本进行升级,进一步删减、修订了过去范本中容易引起歧义的字句。
  而对于学者建议的公开评审内容,目前也有市州进行尝试:广元将中标候选人公示改为现场评标结果公示,对中标候选人单位和主要人员、业绩、否决投标理由、评标专家名单等事项进行公开。全面“晒”出信息,消除投标人对评审环节的误解。
  除此之外,我省还将增大对不实投诉的治理力度,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总站相关负责人表示:“建议建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信息平台,公开投诉受理及其调查、处理信息,加大违法、违规处罚力度,探索建立恶意投诉的认定与惩戒机制。同时,招投标当事人也须加强对投诉相关法规、制度的学习,提高投诉质量。”
  ■小贴士
  哪些情形可以投诉?《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中明确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存在以下情形的,投诉人有权依法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一)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
  (二)串通招标、串通投标;
  (三)歧视排斥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
  (四)骗取中标;
  (五)违法确定中标人;
  (六)不按规定签订合同;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庆阳的彩礼确实是与日俱增,尤其是川道里的年轻小伙子,娶媳妇确实是有点困难,但这个问题是全国的农村尤其是山区农村普遍面临的问题,并不是庆阳独有的现象。
如果你是一个房奴,大不了还一生房贷,如果你是个股民,大不了套一生A股,如果你是一个演员,向小李学习吧,认认真真地演好每一部戏,春天终究会来,重要的是挺过冬天。
中国的房市泡沫会破灭吗?在当前的中国来说,这已不是第一重要的问题了,最紧迫的题,则是稳住房价,稳定经济。不宽松无以应对。
人类和蚊子的战争,形势并不容乐观。知己知彼,百战不殆。那么,科学家们初步的研究,揭示了蚊子叮咬人类的策略是怎样的呢?关于招投标的一些问题投诉
领导您好,百忙打搅:
去永川区市政园林管理局五楼小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办公室却没人来,标书都没交,后来打电话问,回复投标人数不够.....一家就不接标书了吗,况且整个时段都没人在;
如果情况是这样,那还招什么标?直接采购得了。
另外问题:关于招标的黑幕;1.推荐品牌;2.某品牌某型号唯一授权(排他性);3.厂家针对本项目唯一授权,厂家售后承诺;(很明显只选了一家,供应商自己围标);4.不写推荐品牌,直接选某型号参数复制过来;(参数永远只靠近一家,其他供应商都不符合)5,供应商写标书的技术参数(有多怪写多怪,技术人一看就晓得是某厂家的产品,比如监控采购,除了海康威视,还是海康威视,大多数都是,要求厂家授权的,基本都是内定);
问题例子:(厂家不会开多家授权,而且大多厂家不直接参与投标,目的是给供应商留活路)
1.(三)同一合同项(分包)下为单一品目的货物采购招标中,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有多家供应商参加投标,只能按照一家供应商计算。(不管去几家供应商,反正参数模版只靠近一家,甚至一模一样,或者打乱参数顺序)
2.单个分包为单一货物的,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规格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该分包的谈判,否则为无效谈判。
3.中标成交供应商在签定合同时, 要求提供主要投标产品(监控硬盘录像机、摄像机)制造厂家针对该项目(注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加盖鲜章)的三年免费质量保证的售后服务承诺书原件和针对该项目的建设资格授权书原件,否则不予签订合同。(厂家针对本项目授权和售后?这句话害了多少人...非常明了,厂家不会开多家授权,开也是内定的一家,完全垄断)
拿着标书来做“阅读理解,完形填空”;背后的“关系供应商”和谐的笑了:“我出的题,我还怕不中?”。招标机构的人都是核心工程师!技术参数写得可以厂家研发部的工程师比拼了;是公平?还是靠做关系?
我都想建议取消招标采购,直接采购或者邀请算了。与其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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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投诉了为何主管部门对评标专家不认真履职置之不理?
我单位于日参与了梁平区龙溪河礼让、仁贤镇河段综合治理工程(一标段礼让段)的投标,该项目招标最高限价为951.43万元。在招标现场,我司得知参与本项目投标的共计32家单位,其中有13家单位的投标报价均在470万元左右,约为招标限价的50%,严重低于该项目成本价,且13家投标单位的报价如此的一致、相近,成规律性报价。我单位人员立即就上述情况向评标委员会进行了反应,但评标委员会未予以理睬。日,我单位书面就上述情况向招标人重庆市梁平区河道管理站提出质疑,招标人于日进行了回复,但招标人的回复意见未正面答复我司提出的意见,我单位极不满意。又于11月6日向梁平区水务局投诉,但水务局以格式不对不予受理。根据国家、重庆市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这13家单位属于恶意操纵投标报价,且价格呈规律性报价,并极其相近,任何懂行的评标专家都可以看出这13家单位是串标和恶意操纵投标价。但该项目评标专家视而不见,我们的招标人和主管部门也置之不理。请主管部门给予个说法。
网友您好:首先感谢反映人对梁平区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关心。&一、评标委员会组建及现场答疑&1、日上午,监督部门、项目业主、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共同在梁平区招投标交易中心从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了5名专家组成了重庆市梁平区龙溪河礼让、仁贤镇河段综合治理工程(一标段礼让段)评标委员会,其中:水利类3名,造价类2名。评标委员会的组建符合《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的相关规定。&2、《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自主完成编制评标表格、计算汇总评分、撰写评标报告和处理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等直接影响评标结果的工作。”本次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独立自主开展评标工作,按照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确定中标候选人。&3、10月30日开标过程中,有部分投标企业已就部分投标企业报价低于招标限价50%的情况向评标委员会提出了质疑,评标委员会未予采纳。&二、质疑及投诉&梁平区龙溪河礼让、仁贤镇河段综合治理工程(一标段礼让段)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为日至11月2日。&日,重庆尚承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青联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联信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共同就部分投标企业报价低于招标限价50%的情况向我局提出质疑,我局于11月1日及时进行了回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要求质疑人应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电话通知后,11月1日下午,以上三家公司共同委托周良光到我局办公室取走回复。&日,重庆尚承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青联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联信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共同就上述事项向招标人重庆市梁平区河道管理站提出质疑(三公司质疑书同时送达招标人时间为日,质疑书落款时间为日),招标人于日及时进行了回复。电话通知后,重庆尚承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周亮、河南青联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李威于日到招标人办公室取走回复,浙江联信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于日委托周良光到招标人办公室取走回复。日上午9点30分左右,重庆尚承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周良光到我局办公室就上述事项递交投诉材料,由于投诉要件不齐,不符合《重庆市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我局办公室工作人员未予接件,当场将投诉材料退还周良光。日,我局收到重庆尚承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通过邮寄方式递交的投诉材料,经我局研究,并请示重庆市梁平区发改委,认为重庆尚承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投诉书无投诉人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无被投诉人的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等。不符合《重庆市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实施细则》第九条之规定,属于《重庆市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情形,根据《重庆市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重庆尚承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投诉不符合投诉受理要件,我局于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理由。经多次电话联系该公司联系人员,该公司于日委托谭飞到我局办公室取走不予受理决定书。 以上内容为我局处理该事项的全过程,处理程序合规合法,处理决定有理有据,希反映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件维护自已的权利。&重庆市梁平区水务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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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投诉处理
返回主页设置模式设置字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11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七部委11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郑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为建立公正、高效的招投标投诉处理机制,规范招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特制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自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第三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建设、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通信、电子)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含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受理。第五条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确定本部门内部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并向社会公布。第七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第八条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第九条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第十条投诉人可以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给行政监督部门。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第十一条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二)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六)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第十三条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
(二)在近三年内本人曾经在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三)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第十四条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有权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可以会同其他有关的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共同研究后由受理部门做出处理决定。第十五条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做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第十六条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第十七条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投诉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于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也不得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与投诉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第十八条对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第十九条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行政监督部门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一)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不准撤回,并继续调查直至做出处理决定;
(二)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第二十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驳回投诉;
(二)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作出处罚。第二十一条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第二十二条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三)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四)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五)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意见及依据。第二十三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并做好保存和管理工作,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应当建议其行政主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招标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六条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行政监督部门驳回投诉,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第二十九条对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投诉事项,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将投诉处理结果在有关媒体上公布,接受舆论和公众监督。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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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欢该文的人也喜欢&  一个政府采购项目,与代理机构有直接关联的环节有采购文件编制、信息发布、开评标现场组织、中标通知书发放等。供应商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是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救济渠道。如何受理质疑,已成为政府采购的新课题,尤其是代理机构面临的新挑战。在此,笔者总结了代理机构在采购活动中容易遭遇质疑投诉的五个环节,并提出如何在这些环节依次设防,以最大限度避免质疑投诉。
  采购文件编制遵循三原则
  笔者所了解的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其2015年受理的49次质疑中,针对采购文件的质疑有33次,约占质疑总数的67%。质疑的内容大多是针对采购文件技术指标、参数、资质要求、评分办法等。笔者认为,编制采购文件应遵循三个方面的原则。
  一是,供应商资格性、符合性条件不应有歧视性条款。注册资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不能作为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不得以满足具体几家供应商参与的资格条件作为标准;不得设置与采购项目无直接联系的资格条件。
  二是,采购项目需求应科学合理。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不能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技术、服务需求与履约要求的内容应完整准确,便于供应商准确响应;经审核同意采购进口产品的,不得以此排斥或歧视国货参与竞争,不得将进口产品作为优先中标(成交)的理由。
  三是,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要体现项目特点。批量集中品目等技术、服务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确定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应与政府采购项目有直接联系;不得将进口产品作为评分因素和评分标准中的加分事项;不能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对于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商务、服务等要求中未明确的事项,不得作为评分因素和评分标准;评分标准要执行国家规定,体现国家政策,投标人如为小型和微型企业、监狱企业的,应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给予投标报价6%的价格扣除。
  各项时限要求依法设置
  在上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2015年受理的质疑中,针对采购过程和评审结果的质疑有16次,约占质疑总数的33%。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每一环节,都应严格遵从法定时间,不能犯&时间不足&或&超过时限&等低级错误。
  (一)采购文件的提供期限和供应商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不能少。
  1.实行招标方式的,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2.实行竞争性谈判方式的,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3.实行竞争性磋商方式的,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4.实行询价方式的,从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5.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拟实行单一来源采购的,应将采购项目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称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公示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二)澄清或修改采购文件可能影响投标(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其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应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实施竞争性谈判采购,在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其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3.实施竞争性磋商采购,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其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当在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4.实施询价采购,在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可以对已发出的询价通知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其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询价通知书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三)按规定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发布中标或成交公告和通知书。
  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最好是评审结束后当即送交采购人代表;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代理机构可以在第4个工作日提示采购人;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
  (四)依法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询问。
  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或采购过程提出询问的,应当及时受理处理,并就询问事项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开评标问题现场解决
  代理机构在主持开标会的过程中,要在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的同时,对现场出现的问题及时解决。在开标现场投标(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工作人员坚决拒收供应商迟到递交的投标(响应)文件。供应商代表检查密封情况时发现密封不合格的投标文件,工作人员将密封检查情况如实记录,请供应商代表和监督人共同签字确认,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其投标文件密封是否合格。唱标完毕,如投标人代表对宣读的&投标报价表&上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在获得开标会主持人同意后当场提出。如确实属于唱标人员宣读错误的,经核实后现场予以更正。
  在采购项目评审过程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做好评审复核。评审委员会在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至评审报告签署完成前,可以要求评委进行复核,形成互相监督,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或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可以在监督人员的现场监督下,依据有关的政策制度和采购文件对评审情况进行复核。主要复核评分分值汇总错误的、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客观评分不符合评分标准的等内容。要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可以提示评委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在复核中如果发现错误情形,应要求评委按照规定修正评审结果,并在复核报告中详细记载有关事项。
  评审结果及时公示
  做好政府公开工作,是加强改进社会监督、提升政府采购公信力的重要举措。分时段公示评审结果,发挥投标供应商的监督作用,能够预防评审中的失误,减少供应商质疑。
  (一)公示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情况。资格性、符合性审查结束后,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通过及时公示供应商资格性、符合性审查情况,通告供应商未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的原因。如果供应商认为评审有误,可以当即反馈信息,以便评委现场核查,如果属于误评,应及时纠正。
  (二)公示供应商得分情况。评审小组出具评审报告后,工作人员公示供应商的总得分和分项汇总得分情况。投标供应商如果发现得分异常,一定会及时提出询问,对评委的评审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
  投标样品妥善保管
  某代理机构曾因样品问题,受到供应商质疑投诉。政府采购部门认定,被投诉人未对投标样品进行有效保存,影响到公正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事宜,影响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其结果造成采购人不满,供应商有意见。投标样品不仅能够直观反映投标产品的实际情况,还能反映供应商的实际生产水平,投标样品作为评审依据,应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妥善接收和保存。
  (一)做好样品接收和登记。在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工作人员应按采购文件的要求,在指定地点接收投标样品,应对样品进行随机抽取编号,并妥善保存。样品的接收登记、评审、封样,应全程做好声像记录。
  (二)严格样品保存与退还。评审结束后,工作人员在采购人代表、监督人的见证下当场封存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投标样品,并在投标样品上粘贴&封样标签&;非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投标样品,经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后当即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样品,采购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继续封存,作为履约验收的依据。样品封存后由采购人妥善保存,出现丢失、损坏、擅自更换和篡改标识的,采购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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