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时卖房后悔了怎么毁约毁约应何时起诉

如果卖房者违约是因为房屋升值买房者是否可以起诉其履行合约。
这样的情况我们可以通过起诉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约配合我们过户呢?因为当时定金只交了1万元。如果他们只赔违约金的话2万元实在弥补不了我们的损失。房价在这段时间飞涨。那么我们是否可以要求法院评估房价卖方赔我们这个房子涨价的差价。这个评估费用由谁负责?我们如果打这场官司能继续履行合约的概率有多大?是否必须请律师。
不签合同只按定金协议来。退一陪一。如果签合同,赔合同加的20%,还可以追加增长赔偿。
采纳后不可撤销,确定采纳?
如没有签订买卖合同,那就只能赔偿2万,其他的就不行了。
如果只有定金,那对方只退定金。如果签了合同,可获得房价的20%
采纳后不可撤销,确定采纳?
签约卖房子,爱人不同意我要毁约,愿意承担违约金,买房方不配合,我想起诉他,请问起诉费用多少?谁买单?
打官司,一直都是败诉的一方承担。
卖房人违约延期不为买房人办理初始登记
天津买房,卖房最后不卖了,以违约为由,或者涨价才卖
违约可以起诉追他房款的百分之20的违约金
买房人违约付给卖房人的违约金是按日计算开发商在办理房产证的事上违约了按总房款的0.1%赔偿合理吗
没有什么合理不合理的,那银行的合同,你有意见有用吗。开发商的合同你认为不合理,你可以不买。签了就合理。呵呵。。所有合同都是对出具合同的一方有强力维护的。
买房时,卖房的违约,有一房多卖和携款逃跑的重大嫌疑,怎么冻结卖房的房产,维护自己的权益
你好,这个只能走法律程序,先到法院申请查封该房屋。只有这样做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谢谢
我是号签订卖房合同到现在未签贷款合同和过户买房是否违约
这个你要确定好是订金还是定金
还有是否有确切的日期来付款首付,如果这些都没有
这个合同也是签的很不正规! 你还是去咨询下和你签订合同的中介公司 寻求帮助
&&&&&&如果卖房者违约是因为房屋升值买房者是否可以起诉其履行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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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子 卖方违约 不同意出中介费 中介让我们起诉
买房子 卖方违约 不同意出中介费 中介让我们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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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如果协商不成,建意向法院起诉。
房天下知识为您分享了一条干货
你好,可以起诉解决,,,,
你好,协商不成可以去起诉
标的是多少?合同是否有约定?具体违约情形是?
一般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如果卖方违约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履行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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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建议主动咨询委托律师提起诉讼处理,可以说明双方签订的合同是怎样约定的。
需要看你们合同是否约定的。具体情况可以详细说明。
你好,可以的,详询可以与我联系
你好,建议带上合同找律师处理,涉及到定金,违约金,房屋差价等,需要看过合同之后详细解答。
协商不了可以起诉处理。
第1-10条,共1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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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信息举报邮箱:计算房屋买卖中实际损失的时间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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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房屋买卖中实际损失的时间点
郑重声明:严禁抄袭、违者必究!本公众号作者:张春光律师电话:微信:chinazhang2014&根据《合同法》第114条和《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或者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调整。&&& 那么,房屋买卖中的实际损失如何计算呢?损失的时间起算点和截止点是哪个时刻呢?(注:以下论述都是以一方根本违约,另一方解除合同为前提)1、卖房人违约的情形在卖房人违约的情形下,买房人的实际损失一般主要表现为房价上涨的损失。所谓损失就是一个差额,即假设合同能够得到履行买房人的利益状态和合同得不到履行的利益状态之间的一个差额。房屋买卖合同得不到履行的情形下买房人的利益状态就是全额的房款(不论该房款是已经全额支付还是只按约支付了部分),但是,另一个时间点,即假设合同能够得到履行买房人的利益状态该截止到什么时间点呢?这个时间点就应当是买房人起诉卖房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房屋价值。但是,如果直接把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房屋价值直接减去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格的差值作为买房人的实际损失,则可能造成不公平的后果——如买房人没有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因此,用上述假设的方法计算买房人的实际损失不合适。一种比较合理的计算实际损失的方法应该是如下的方法:(1)如果在房屋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后房价一直上涨,就应该用买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卖房人已经根本违约且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时间点的房屋价值减去房屋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的房屋价值(推定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格即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的房屋价值,当事人有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下同。)因为根据减损规则【法律依据为《合同法》第119条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买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卖房人已经根本违约且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之后,买房人就应当通过购买其他房屋(或其他措施)的方式来防止损失的扩大,如果买房人没有通过购买其他房屋(或其他措施)的方式来防止损失的扩大,那么,买房人不能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2)如果在房屋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后房价先涨后跌:a.如果买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卖房人根本违约后的涨幅小于跌幅,那么,就应当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房屋价值减去房屋买卖合同的价格,因为买房人的损失在存在一个逐渐增加——达到峰值——逐渐减少的过程,只有把这个时间点确定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才能最真实地反映买房人的实际损失。b.如果买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卖房人根本违约后的涨幅大于跌幅,那么,还应当是以买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卖房人根本违约时的房屋价格减去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格。(3)如果房价先跌后涨。a.如果买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卖房人构成根本违约时房价涨幅超过房价跌幅,那么,买房人的实际损失就应当以买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卖房人构成根本违约时房价减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的房屋价值(即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格)。b.如果买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卖房人构成根本违约时房价涨幅少于房价跌幅,那么,在卖房人根本违约时买房人并没有损失(反而是获利了),在此种情形下就应当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房价减去合同约定的房价——如果是正数,则是买房人有实际损失,卖房人应当赔偿;如果是负数,则买房人没有损失,不得主张损害赔偿,同时,根据“任何人不得通过违法或违约行为获得利益”的原则,卖房人也不得向买房人主张损害赔偿。(4)如果房价一直处于涨涨跌跌的波动状态,则应当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房价减去合同约定的房价——如果是正数,则是买房人有实际损失,卖房人应当赔偿;如果是负数,则买房人没有损失,不得主张损害赔偿,同时,根据“任何人不得通过违法或违约行为获得利益”的原则,卖房人也不得向买房人主张损害赔偿。&2、买房人违约的情形买房人违约的情形主要表现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款。(1)如果房价是上涨的,而且涨幅超过了同期银行存款利率,那么,卖房人实际上是没有损失的(反而获得了利益),卖房人自然不能主张损失赔偿。根据“任何人不得通过违法或违约行为获得利益”的原则,买房人作为违约方自然也不能向卖房人主张损失赔偿。卖房人只要将买房人已付房款原数退还就好了;(2)如果房价总体是下跌的,那么,卖房人的实际损失主要表现为房价下跌的损失。其计算方法同上述“卖房人违约的情形”的第(1)中情形,即这个时间点应当截止到卖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买房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且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当然,严格从法律上讲,买房人违约的情形下不存在不能履行的情形——因为是金钱债务,除非买房人死亡(自然人)或者被注销或破产(法人)】的情形,因为根据减损规则【法律依据为《合同法》第119条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卖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买房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且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应当通过出售房屋给其他人(或其他方法)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向买房人主张损害赔偿。&&&&本微信公众号相关文章延伸阅读【点击标题即可链接到原文】:
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就要向中介全额支付佣金?警惕!房屋在网签后被查封怎么办?“二手房”的隐蔽质量瑕疵责任谁承担?房产中介在二手房买卖居间中有过错,要对受害者承担何种责任?
喜欢该文的人也喜欢通过中介与卖房者签订三方购房合同后卖方毁约怎么办?看补充问题我详细说明问题详情:并且法院判决执行的时候肯定也不顺畅,不求要合同说的双倍赔偿,卖方态度强硬,房子首付约15万、中介公司的佣金收据 我现在该怎么办,帮助我这个工薪层的人讨回我的损失,起诉卖方的话这个周期至少半年,定金的事也不说退。本人目前手上有卖方的定金收条我日前通过房产中介公司与卖房者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这样算下来这个周期超过一年,第二天卖房者说房子不卖了,现在中介公司说要我去起诉卖方欺骗定金 中介公司配合,并且三方签字后付给了卖房方2万元定金。中介公司也提出不退佣金,并因此又买不到房了(少了这三万就不够钱买房了),中介公司催他出来交易或者商量解决办法他也不出来、房地产买卖合同 三方签字的 ,希望有类似案例的律师或者懂得人士出出主意,说随便去告,我该怎么办。目前我还没与卖方有任何协商,与我一起起诉卖方,只需要拿回3万元即可谢天谢地,全部都是由中介公司去与卖方沟通,本人辛辛苦苦存了好些年的钱如果就这么打水漂了实在是不甘心,中介公司也付了一万块钱作为佣金推荐回答:必须立刻去法院告,你越是拖拉,不还犹豫什么,卖家就越猖狂。起诉周期用不了半年这么久没有捷径。这样的赔偿。中介也配合你,肯定是按照合同索要双倍赔偿的已二手房买卖合同,现卖方违约,不想买房,但合同中未注明违约条款,买房怎么办推荐回答:则不构成违约。当然,实质上是指关于违约后如何善后处理的协议。 那主要是看是什么原因违约了。如果对方未能如期首付是因为政府,而你也想卖这房子,买房超过合同约定的首付时间是否构成违约待定,而买房已经有一套了。关于违约协议;又如银行限制第二套房的按揭贷款。如,最好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并予以签署,等等,如果那可那边是恶意的,你的房子就不用卖给他了,无论如何;如果他那边不是有意的,若对方接受处罚放弃定金,你应当也无话可说在目前房产买卖受到政府调控的环境下,而你们的合同约定的是按揭支付,也就是说你可以不退定金,政府限制第二套房,那么你这边有权利不履行合约,以免误事、银行的原因导致其无法履行合同的,你可以再签一份协议已签购房合同,卖方违约怎么办问题详情:但是在3月26号业主联系中介公司!如果卖家又毁约,是业主的妹妹代签合同,说首付只付了17?请律师的费用大概是多少。理由是我办的公积金贷款?起诉的费用是多少,依据合同,能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么,但是又不肯支付违约金的话。房东的毁约对我们造成了挺大的麻烦,但是当时签订合同的不是业主本人.5万。 如果诉诸法律。嫌少等等理由,说房子不想卖了。我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或者是赔偿定金的双倍,卖方单方面毁约需支付房款的10%作为违约金.8万元,也把我们的计划也都打乱了我15年3月4号在湖南常德买了一个二手房,是通过中介与卖房签订的合同,担心办不下来,我签完合同根据约定支付了2万元的定金,反正就是不想卖了,甚至导致我老婆精神受到极大的打击。房价是57推荐回答:这样的赔偿,你越是拖拉。必须立刻去法院告。 起诉周期用不了半年这么久,肯定是按照合同索要双倍赔偿的没有捷径。 中介也配合你,卖家就越猖狂,不还犹豫什么购房交了意向金卖房的违约怎么办?推荐回答:意向金没有法律约束,卖房的要违约也没有办法,只是他道德上的问题。卖房人毁约怎么办?推荐回答:1、卖主毁约,买方可否要求继续履行合同?2、定金分为几种?3、几种情况下房屋不能过户?律师解读:1、卖房人毁约,要承担三种结果 卖房人看到房价上涨后拒绝卖房,属于民事违约行为,按照《合同法》规定,要承担三种违约结果:一是继续履行合同;二是采取措施补救;三是赔偿缺失。 这三种违约结果是由买房人选择的。因此,买房人可以不要卖房人返还定金,而要求对方必须继续履行合同。2、定金分三种,“解约定金”不能签定金通常分三种:成约定金、履约定金和解约定金。成约定金是为促使双方签订合同而交的定金,履约定金是保证买房人履约而交的定金,这两种定金方式比较常见。 解约定金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只要卖房人双倍返还定金就可以解约,这对卖房人有利,因比比较少见。如果约定了解约定金,买房人就不能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了。3、两种情况下,法院不能强制过户 首先,看房屋有无抵押,有抵押的房屋须在征得抵押权人(通常是银行)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过户。 其次,经济适用房、央产房等上市受限的房屋不能过户。 因此,如果买的是这两种类型的房,客观上不能实现过户,法院也就不能支付要求继续改造合同的请求,即不能强制过户。法官支招1、应对卖房人毁约“借口“A借口一买房人违约在先 对于指责买房人没有按时支付首付款等违约行为时,法官首先要查实,其次衡量这种违约是否会导致卖房人违约。 如果买房人只晚交了一两天的房款,就只是轻微瑕疵,不足以让卖房人拒绝履行合同。但反过来,如果买房人确实延迟10多天付款,就有可能给卖房人造成重大损失,卖房人毁约也就可以理解。 在这里提醒买房人,要注意按时履行合同约定,且在与对方谈判的过程中要留下录音证据。B借口二配偶对卖房不知情 有些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配偶对卖房不知情,就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所以卖房人以这种作为借口来毁约的情况比较多。 再者,买房人也可以提供在看房或签约时,卖房者配偶在场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录音录像等。这样,法院就可以查清真实情况,从而做出判决。买房遭卖方违约,提前预交的中介费怎么索回?问题详情:可恶的中介要我找房东要,和业主和中介签了三方协议,但是中介那一万二千元我怎么索回呢,但是房东怎么可能赔这个呢,然而现在卖方违约,现在我有两万押金在房东那,但是我之前给了中介一万二千元,他们陪我四万?请大家指点一下怎么办啊本人定好了一套房子推荐回答:中介方没有违反约定,付出了劳动,按法按理都是应该收取这笔中介费用的,如果要退,也只能是与中介公司进行协商。按合同法的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和给它方造成的损失,买房人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房屋买卖三方合同中通常有如下约定:“卖方原因造成该合同不能覆行时,无条件退还买方所有购房款项,还应向买方赔付“购房定金”等额的违约金;买方原因造成该合同不能覆行时,“购房定金”作为违约金赔偿卖方;此外,违约方还应承担中介服务费和给他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且不限于各项代办服务费、税费、诉讼费、律师费等)。”卖房方违约,我买房实际损失远大于违约金怎么办?问题详情:直到1月2日我去物业查产权证办好了?现在房价差了13, 定金3万元。办这个产权证经过了7个月。7月到9月催房东办理。当时这套房产权还没办好,说做完手术后办理.5万签订购房协议,房东说他老公在做心脏手术不方便, 房东说房子一定会卖给我?我就白等7个月吗.5万我于日和房东以66,还要我们一次性付清。10月份再找房东。那房东要违约就只赔3万给我就行了吗,那我的实际损失怎么办,但后面联系又说没办好,房东说现在房价是80万了,还把门钥匙给我入住,我联系房东执行购房协议?如果打官司的话能不能按实际损失得到赔偿, 11月份电话勾通房东还说两周后办好过户,现在房价也确实到80万了,约定公积金贷款推荐回答:可以要求房东赔偿违约金及损失。买房子时卖方违约,定金如何赔偿?问题详情:我家买房子的时候先交了1万的定金,商量好无论以后的房市如何,价格都不变,过了2个月,卖房子的说因为房价上涨要提高价格,我们决定不要这个房子了.请问,是我们违约?还是卖方违约??我知道我们算违约的话,定金拿不回来.如果算他们违约的话,订埂斥忌俪涣筹惟船隶他们该怎么偿还??请给我写具体材料的地址,或是合同法里面的也行.!谢谢各位.推荐回答:一、二手房交易卖家违约一般有以下情形:1、卖家拒签居间协议;2、卖家拒收定金;3、愿意双倍返还定金;4、房东拒签买卖合同;5、签买卖合同时提出不合理要求;6、签订合同之后拒绝过户;7、要求赔违约金而解除合同。二、二手房交易卖家违约的处理办法1、针对拒签居间协议和拒收定金:如果卖家在中介处挂牌待售,按中介一般的操作流程,中介会先让买家签居间协议,由于居间协议仅有买方签字,所以居间协议还没有成立,卖家即使不签,也不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中介应当采取反向操作的方式,即将居间协议的主要内容确定后,先让卖家签字,再让买方签字。卖家虽然已经签了居间协议,但房价上涨后不肯收定金。通常居间协议都约定意向金在卖家签收以后才能转变为定金,所以如果卖家不签收的话,那么意向金就不会变成定金,卖家毁约就不会受到定金罚则的处罚。中介除了采取前面所说的反向操作方式外,还应当要求卖家在居间协议中授权中介收取定金并代为保管。这样,中介收了定金也就等于卖家收了定金,卖家毁约就要承担定金罚则。2、签订居间协议后双倍返还定金通常居间协议约定为收受定金的一方如毁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支付定金的一方如毁约,则丧失定金。虽然房东签了居间协议,而且也收了定金,如果房价涨得比较多即使双倍返还,还是可以赚钱,所以房东宁愿双倍返还定金而不愿意继续履约。在二手房买卖中90%以上的居间协议都对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明确的约定,虽然还没有签订用以备案的买卖合同正式文本,但双方通过签订居间协议已经成立了买卖合同关系,而不只是一个对订立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房东不能仅仅双倍返还定金就有权终止合同了,买方可以向房东主张房价的差价损失,也就是可以要求房东对因房价上涨给买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3、签订居间协议后拒签买卖合同居间协议签订后,房东可能会找些理由来拒签买卖合同。这些理由通常有:(1)居间协议的签约人未得到房东的同意。如房屋的产权是女儿或者妻子的,但签居间协议的人是父亲或者丈夫,由于签约人不是产权人,所以房东主张居间协议是无效的,要求退款了事。(2)房东在签订居间协议时还未取得房屋产权,所以房东认为没取得产权就签的合同无效,要求退款了事。如果有证据证明签约人有产权人的授权,比如产权人曾到中介处挂牌,或者签署过佣金确认书、委托书等文件,那么居间协议仍然是有效的。如果没有证据证明,那么买方可以要求签约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买方的损失。如果房东购买的是期房、拍卖房,或者已和他人签订了买卖合同但产证还在办理过程中,此时房东出售房屋时尽管还没有拿到产证,但合同还是有效的。但如果出售的房屋根本就不可能取得产权(如违法建筑),或者产权是别人的,那合同就是无效的。根据法律规定,无效的合同应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买方有权要求房东赔偿经济损失。4、签订购房合同后房东拒绝过户房东不会明确表明拒绝办理过户交易手续,但可能会制造一些借口,要求将过户时间延期,在买方同意延期后却一直不确定具体的过户时间,最终发信称因买方原因未能按时过户而解约。在这种情况下,买方一定要及时发出书面催告,要求房东在约定时间签约。如同意延期,则应约定具体的期限。书面催告应当同时抄送中介一份。买方应尽量不要延期,如延期应当征得房东的书面同意,否则可能因证据不足而被法院认定违约。展开全部下一篇:现在很多的年轻人都想要买房,但是钱不够怎么办,他们会选择按揭买房,那么,什么是按揭买房?按揭买房的流程是怎样的?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不少人买房时会选择价格比较便宜的小产权房,但是小产权房交易在我国是命令禁忌的。小产权房是什么意思?已经购买了小产权房怎么办?龚女士于日与一家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约定6月9日正式开工对自己的新房进行装修,工程期限60天。虽然在装修过程中,业主和装修公司应该本着互相信任、互相协商来处理问题的原则,但是由于利益的牵扯,二者之间很有可能会出现分歧甚至矛盾,如果大部分业主在装修时都会请装修公司来负责装修,装修前都要签订装修合同,签订装修合同是为了保障业主们的利益,约束装修公司的一层保障,但是总有一些很多人买房都喜欢高楼,原因是觉得楼层高看到的景观会比较好。然而,楼层越高,价钱越高,但是要考虑风大和噪音大。那么高层楼房隔音不好怎么办?买房置业是人生的一桩大事,为了拥有一套属于自己的住房,购房者往往要花费掉多年甚至是一辈子的积蓄。2018年买房贷款手续及流程有哪些?对于有意愿买房的朋友来说,购房贷款按揭成为解决当今面临的住房问题的有效举措。说起房贷利率这是很多近期准备买房的朋友非常关注的问题,也有很多人不清楚利率和利息之间的关系,为使得大家了解的更深刻、明了,所以现在小编就为大外地户口买房贷款条件有哪些呢?可能有很多朋友都不太清楚外地户口怎么贷款买房。关于外地户口买房借贷, 外地户口买房贷款要什么条件?合作伙伴企业版售前咨询(08:30-17:30)业主服务号设计师服务号热门标签卖房人违约,买房人是否可以主张可得利益损失?
郑重声明:严禁抄袭、违者必究!
本文作者:张春光律师-上海专业房产律师
微信:chinazhang2014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本解释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进行认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卖房人违约,买房人可以主张可得利益损失。但是需要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1)有上位法《合同法》依据,但不得违反可预见性原则和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规定为守约方主张可得利益损失提供了上位法的依据,但是同时也给了守约方主张可得利益损失一个限制,即可预见性原则,这是为了避免造成严重不公平的后果。《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守约方有义务防止损失的扩大,比如,买房人在卖房人构成根本违约且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下,买房人应当及时采取诸如及时发函解除合同并起诉解决纠纷,再买其他的房子等措施来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买房人不得就扩大的损失向卖房人主张。这是是为了避免给卖房人造成过分沉重的违约责任。
(2)与有过失原则的限制。与有过失原则又称过失相抵原则,是指守约方对于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应当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金额。《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房屋买卖中,如果作为守约方的买房人对于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如明知房屋有查封还购买),则应当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金额。
(3)损益相抵原则的限制。损益相抵原则即守约方因违约方违约受有损失的同时还获得了利益,则守约方在向违约方主张损失赔偿的时候应当将其获得的利益扣除掉。因为我国的违约责任赔偿的原则是填平原则,法律只允许守约方受到的损失获得赔偿,而不允许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而获得额外的利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房屋买卖中,也可能出现作为守约方的买房人因违约方的违约而获得利益的情形,如有,则应当相应地扣除掉。
那么,买房人的可得利益损失是什么呢?是房屋差价,即房子涨价的部分。因为如果房屋交易顺利进行,买房人取得了房子的所有权,则从房价上涨的利益就应当属于买房人。
此外,关于主张房屋差价损失的时间节点。所谓差价数学上的一个“差”,就要有“减数”和“被减数”,“被减数”即合同约定的房屋总价,减数是什么呢?简单讲应当分两种情形:(1)卖房人构成根本违约且(此时)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则应当以卖房人构成根本违约事件点作为计算房屋差价的时间点。卖房人构成根本违约的时间点好判断,何谓合同不能履行?合同不能履行分为事实上不能履行和法律上不能履行,前者如卖房人将房屋拆除(房屋灭失),后者如卖房人将房屋出售给了善意的第三人。之所以在此情形下买房人要以卖房人构成根本违约的时间节点作为计算房屋差价的时间节点,是因为这种情形下,买房人不能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只能主张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买房人因此而产生了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不能向卖房人主张扩大的损失(卖房人构成根本违约之后的房价又上涨的损失)。(2)卖房人构成根本违约,但是卖房人构成根本违约时合同还可以继续履行,此后发生了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事件,则以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时间点为计算房屋差价的时间点。如卖房人拒绝履行过户义务超过了宽限期(如15天),买房人有履行能力(能全款买房),房子也没有抵押没有查封等权利限制或者权利瑕疵,此时,卖房人虽然构成了根本违约,但是买房人有权主张继续履行合同,所以不能要求将此时间节点作为主张房屋差价的时间节点。但是此后,如房屋因另案被查封,房屋交易不能继续进行,则买房人只能主张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则应当以房子被另案查封的时间节点(即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时间节点)作为计算房屋差价损失的时间节点。
附王某某与天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2009年7月22日,王某某与天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王某某购买天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天津市宝坻区周良庄镇京津温泉城上京康园222-102号别墅(精装修),建筑面积291.84㎡,5853.26元/㎡,总价款1708217元。商品房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天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30日前,将符合上述条件的房屋交付王某某使用。同日,双方签订《补充合同》,合同第八条:因买受人的原因造成主合同不能履行或要求解除主合同的,应向出卖人支付总房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并承担因解除合同所产生的所有费用,但主合同或补充协议中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四条:关于主合同第六条第3种处理方法双方约定如下:逾期超过30日的,出卖人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按累计应付款的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合同约定的买受人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每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出卖人计付逾期应付款利息。第十六条:关于产权办理,双方同意主合同第十二条变更为: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出卖人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并办理完初始登记之日起180天内为买受人办妥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将房屋所有权证交付买受人。否则,每逾期一年,出卖人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屋价款1%的违约金。买受人应按出卖人要求及时向出卖人提供全部办理产权的相关资料并缴纳相关费用,如因买受人原因不能在约定时间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涉诉合同过多强调了王某某的违约责任及天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解除合同的权利,未约定天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解除合同的情形及天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责任方式。该房屋户型平面图及合同附件的交楼标准约定室内增添温泉汤池、主卫通温泉水。
合同签订后,王某某分两次交付了购房款,其中首付款518217元,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贷款支付1190000元,贷款期限至2029年7月29日。天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于2009年7月23日和8月17日为王某某出具了发票,金额合计1708217元。王某某同时交纳了房屋契税51246.51元、维修基金17082元等其他款项。2010年5月25日,天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涉诉商品房的《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于同年6月16日向王某某交付了该商品房。
庭审中,双方对房屋反碱潮湿的现状认可,亦承认天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多次对房屋予以维修。王某某称天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维修仅是对反碱部位重新刮腻子贴壁纸,没有对未做防潮的基础进行处理。天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房屋反碱是普遍存在的现象,已经进行了维修,现反碱原因不明,房屋已经经过了竣工验收,不存在质量问题。王某某提交的证据反映出双方交涉调换房屋的事实。经现场勘查,涉诉房屋基础周边回填土已挖出,呈沟状,基础与水平面基本持平。室内一层墙体反碱严重,墙面纤维网、防水涂料及壁纸均大面积开裂、脱落;部分墙体插座不能使用;厨房墙壁的贴面砖(高度约1.2米)及以上墙面被反碱腐蚀,程度较严重,并向操作平台台面散落被碱化的墙体灰尘,操作平台不能正常使用(现场照片均能印证)。天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现场照片及房屋现状虽没有异议,但否认存在质量问题。对室内建有温泉池,未能实现温泉水入户的事实认可,称商业广告和交楼标准不能成为合同附件,只是天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房屋和王某某收房的依据;按照设计应该建温泉池和温泉水入户,未通温泉水的原因很多,所建温泉池是否作为温泉池使用是王某某个人的认为,与通温泉水无关。
另查,第一次庭审结束时,针对双方之前有过调换房屋的意思表示,就本案的解决一审法院再次征求双方意见,能否采取在同一地段为王某某调换一套别墅或者退房的办法解决纠纷,双方均表示回去协商或请示公司。2014年11月18日,天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勇答复称,公司不承认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不同意退房;可以给王某某调换一套别墅,因所调换的别墅比王某某所购别墅面积多出30多平方米,公司要求王某某按照现在的售房价格每平方米12000元左右补交差价,需要补交360000元左右,估计王某某不会同意就没有与王某某沟通。之前有过业主换房的情况,换房之后再次要求退房,单纯地调换房屋也达不到解决问题的目的。2014年11月21日,王某某答复称,庭审后见过天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人杨勇,杨勇跟我说过公司可以给调换房屋,但面积较大,大约多出30平方米,需要补交差价,按每平方米12000元补交;如果退房也可以,按购买价退房。我不同意补交差价,也不同意原价退房,要求按照现价退房,杨勇说公司不同意。因天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多名接待人员说房屋已经不能维修了,我要求解除合同,按照天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我补交差价的每平方米12000元退还房款。
另外,一审法院在天津市宝坻区房地产管理局调取了与涉诉房屋同地段同类型的,天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其他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备案合同,⑴2012年5月26日签订的合同编号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坐落上京康园432-102,建筑面积384.94㎡,9572.40元/㎡。⑵2012年5月26日签订的合同编号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坐落上京康园109-102,建筑面积418.87㎡,13464.80元/㎡。⑶2012年8月11日签订的合同编号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坐落上京康园526-102,建筑面积387.68㎡,10261.04元/㎡。⑷2012年11月20日签订的合同编号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坐落上京康园527-102,建筑面积416.70㎡,9346.87元/㎡。⑸2012年11月20日签订的合同编号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坐落上京康园528-101,建筑面积416.65㎡,9666.67元/㎡。⑹本案天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王某某在一审法院起诉业主[案号:(2015)宝民初字第1498号],且正在审理的,2014年7月29日签订的合同编号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坐落上京康园131-102,建筑面积418.55㎡,11351.40元/㎡。
裁判原文节选:
一审【案号: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4371号】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王某某与天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了涉诉《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该合同时天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具备了商品房销售的基本条件,该合同合法有效,予以确认。通过双方的陈述及对证据的质证意见,双方对合同的履行交付没有争议,主要争议焦点是涉诉合同应否解除及如果解除如何退还购房款。首先,涉诉合同应否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应当包括房屋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如何理解“正常居住使用”是确认合同应否解除的关键。毋庸置疑,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生活质量的逐步提高,人们对房屋质量要求越来越高,不仅以安全为条件,与房屋价值相当的舒适程度与配套设施环境亦是正常居住使用的标准,因此,严重低于此标准亦应认定为严重影响居住使用。换言之,如果买受方付出了较昂贵的购房费用,得到的却是和普通房屋一样条件的消费甚至不如普通住房条件的消费,那么此房屋的质量就存在严重瑕疵,会影响到买受方的正常“居住使用”。王某某于2009年购买该别墅,按照当时的普通公职人员的收入消费水平,王某某已经付出了较为昂贵的费用。其入住后发现该房屋一层陆续出现墙体反碱、纤维网脱落导致墙体涂料及壁纸严重碱化脱落,厨房地面渗水,墙体用电插座不能使用等,造成家电等日常生活用品不能正常摆放;室内潮湿的环境、空气中的“霉气”味道及墙面等“破烂不堪”的状态,直接导致室内一层房屋不能正常居住使用,更谈不上舒适的居住环境。建有温泉池但不能引温泉水入户,虽不影响正常的入住,但天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陈述完全说明其夸大了宣传及广告的作用,不能排除天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此构成违约的事实。历时六年,涉诉房屋虽经天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几次维修,均不能改变墙体碱化、墙面脱落、地面渗水等现状,以达到能够正常居住使用目的。涉诉房屋虽然经过了竣工验收,但验收发生在完工之时,上述现象不可能立即显现,故不排除房屋在设计上和施工中均存在瑕疵和质量问题的可能性。天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交付的房屋出现质量问题直接影响居住的情况下,仍不能正视其违约行为及给王某某造成的损失,在多次维修仍不能保障居住时,未采取积极补救措施,化解矛盾,寻求业主谅解;仅以竣工验收报告等证据材料进行抗辩,却不能对房屋存在的问题作出合理性解释;虽对房屋现状及照片无异议,但仍坚持认为已经维修完毕,不存在质量问题,且称即使通过调换房屋方式也不能解决房屋现状问题,天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明确表示出拒绝维修的意思。涉诉合同过多地强调了王某某违约解除合同的责任,未约定天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如何解除合同的责任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现涉诉房屋存在的问题显而易见,能否达到居住标准无需进行质量鉴定,房屋既不能保障最基本的居住使用条件,更谈不上舒适的居住环境,不能实现王某某购房之目的,王某某要求解除合同,予以支持。
其次,合同解除后,返还购房款和赔偿损失为天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主要义务。王某某要求天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同地段房屋现在的销售价格,即天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调换房屋要求补充差价的标准12000元/㎡返还购房款,涉及到房价上涨、下跌客观事实的存在,即合同解除后的赔偿范围是否包括房屋差价问题。损害赔偿在合同法中的应用十分广泛,且争议较大,对于因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而导致的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归根到底也就是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选择的问题。对如何返还购房款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本解释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进行认定。该规定中的“利益”包括了信赖利益、期待利益、履行利益等类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条所说的“赔偿损失”应指信赖利益损失。因此,在因一方当事人过错导致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因为房价涨跌不能协议一致时,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可以提出要求当事人对房屋差价部分进行赔偿的请求。损失赔偿数额应限于信赖利益损失中的直接损失,即以不超过履行利益为限。三、从天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其他诉讼时提交的2012年至2014年间天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房屋的六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看,销售的房屋与王某某房屋在同一地段即上京康园,合同平均价格为10610.53元/㎡,低于天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述的平均销售价格12000元/㎡。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王某某购买房屋已经六年,一直不能正常居住才要求解除合同,当时的购买价与现在的实际销售价款相差较大,按照上述平均销售价在同一地段再购买等面积房屋,需要支付3096577元(291.84㎡&10610.53元/㎡)左右。如果按照原购买价退款,所退回房款仅可以购买原建筑面积50%左右的房屋,根本不能购买到等面积同环境条件的房屋。加上利息损失,即使按照同期贷款利率(暂按五年以上贷款利率6.8%计算)向王某某支付利息,利息总额约696952元,差价仍在69万元左右,也远远不足以弥补王某某损失。王某某的损失不应仅仅定位在金钱上,几年来王某某为了解决房屋存在的问题,奔波于津宝两地之间,百余万元的别墅闲置不能使用,其精神上的折磨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如果天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上述计算的3096577元返还购房款,除去应支付的利息外,实际赔偿损失仅69万元左右,并未加大天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赔偿责任。五、在目前商品房建筑市场秩序混乱,工程质量问题频出且禁而不绝的形势下,应贯彻公平原则,充分保护购房人的权益,考虑房屋差价损失问题。所谓房屋差价损失是指合同约定价格与房屋现在市场价之间的差额。房屋差价损失如何计算,实践中一般采取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或者比照最相类似的房屋(诸如相邻幢同楼房及房型、相同区域内的房屋)市场交易价格,与买卖合同约定价格之差确定房屋差价损失。认定房屋差价损失的时间点应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出发,以守约方的选择为基础,结合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以及审理中房屋价格的涨跌情况,予以合理确定。因此,退房时遇价格上涨,应按同类地段同类商品房标准的新价格退还房款,以保障购房人能够持所退回房款仍能在同一地段再购置同类型房屋。六、就本案而言,涉诉地段所有别墅均系天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销售,销售价格基本可以确定,如果再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只能增加当事人的损失费用,其结论能否作为被采信的证据使用或是否具有参考价值,仍是未知数。近几年来,天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该地段的销售房屋价格不等,较王某某购房时已大幅度提高,甚至成倍提高,平均价格在10000元/㎡以上。因房屋销售中掺杂了诸多外部因素,如生人、熟人,本地人与外地人等,天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王某某补交差价标准为12000元/㎡,王某某按照对等原则,要求天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此标准返还房款亦有不妥,不予采信。综合天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近几年的销售情况并结合市场行情,参照天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销售合同及所述现在的平均销售价格,法院酌定天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11000元/㎡向王某某返还购房款,金额人民币3210240元。王某某应在合同解除收到返还购房款后,办理涉诉房屋抵押权注销手续。为了保障合同解除后能够及时注销抵押权,避免产生新的诉讼,天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选择将应返还王某某购房款汇至法院账户,待王某某注销抵押权后领取。
关于维修基金、契税等问题。因天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造成双方合同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王某某有权要求天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损失。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天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王某某代收的维修基金及契税已经造成了王某某损失,理应由天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助王某某向有关部门办理退还手续,如不能退还则由天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予以赔偿。
关于王某某请求的家具、家电损失问题。因目前暂无鉴定机构能够鉴定家具损失,王某某按照购买价格确定家具、家电损失亦不妥,现造成损害的原因不明,双方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鉴于目前此项请求的证据不足,故在本案中不予支持。如果王某某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能够获取证据,可以自行协商或另行诉讼解决。据上情,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王某某与天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9年7月22日签订的合同编号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合同》(附件五);二、天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王某某购房款人民币3210240元;(返还购房款可直接汇入法院账户,汇款时注明案号及承办人姓名。户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天津农商银行宝坻中心支行;账号:)三、天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协助王某某向有关部门办理退还原告缴纳的维修基金17082元,房屋契税51246.51元,合计人民币68328.51元,如此款不能被退还则由天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予以赔偿;四、王某某于被告天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上述款项后10日内将房屋腾出返还天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办理抵押权注销手续;五、驳回王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35元,由天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
二审【案号: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四终字第0904号】本院认为,天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某某为商品房销售合同关系,现王某某所购房屋不能正常使用,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商品房销售合同,天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退还王某某购房款及相关费用。鉴于房屋自购置至今,客观上存在房屋升值问题,原房款已不能购置同类房屋,故天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按王某某原购房价退款,不足以弥补王某某的实际损失,该差价损失天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予赔偿。一审法院根据天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涉诉房屋同地段同类型的房屋销售价格,退还王某某房屋价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天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318元,由上诉人天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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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中损害赔偿的边界
购买不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的合同是否有效?
购买未满三年的动迁房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房屋买卖适用“家事代理”?
符合哪些条件家庭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会被认定为赠与?
卖房人违约,买房人主张的房价上涨损失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部分房屋共有人代其他共有人签字出售房屋的合同无效?
如何认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是套取银行贷款?
标的房屋内的户口没迁出,卖房人要承担违约责任?
卖房人拒绝履行做低房价的约定是否构成违约?
房屋买卖中,付款补充协议的“最后付款期限”应该怎么理解?
《房地产居间协议》被认定为《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标志性要件是什么?
按份共有房屋买卖中,买房人应当把房款支付给谁?
产权人将按94方案购买的动迁房出售给非法同居者的合同是否有效?
开发商变更规划损害业主利益,业主如何主张权利?
银行贷款没到账,卖房人就可以拒绝迁出户口?
买房人为规避限购而假结婚,卖房人是否有义务配合买房人变更合同主体
房屋买卖中一方拒绝按约办理委托公证构成根本违约?
非农户口者买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合同无效?应当返还房屋?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可否解除合同?
房子漏雨,买房人可否解除合同?
非沪籍者所签公房使用权转让协议无效?
伪造房屋所有权人的签字,合同有效(无权处分)还是无效(非真实意思表示)?
买了物业用房,开发商履行不能,责任谁来承担?
限购者购房,责任如何承担?
买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被撤销,《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有效?
房屋买卖中:做低房价被举报后谁应补缴税款?有租约的房屋如何交付?
买房人贷款申请未获银行批准,卖房人再次协助办理贷款申请是放弃了追究买房人的违约责任?
为“规避”限购而转让名下已有房产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房屋买卖中先履行抗辩权行使的限制
开发商与限购的买房人签订《购买订单》,不能履行的责任如何承担?
在房屋买卖中,当无权处分遇上期待权
买房人网签时限购,卖房人拒绝网签构成违约?
卖房人假报“房龄”要承担什么责任?
连锁买卖背景下,房屋买卖合同未明确约定履行期限,如何认定?
调整违约金,谁来举证实际损失?法院可自由裁量?
房屋在过户前被法院查封,卖房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买房人未按居间协议的约定补足定金,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网签后过户前房屋被查封,买房人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房地产买卖双方都不履行合同,哪方违约?合同可否解除?
抵押登记与预售登记哪个效力优先?相应的合同哪个效力优先?
做低房价逃避税款的约定是卖房人不承担逾期过户责任的免责事由?
承租人可否以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拍卖房屋前,竞拍人与房屋所有权人达成的拍卖溢价款退还协议是否有效?
民法上“胁迫”的认定——和房屋买卖密切相关
侵犯法定继承权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卖房人在网签前或过户前遗失房产证,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转让在划拨土地上所建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
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返还房屋的诉讼有无时效限制?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中,当事人未要求审查合同的效力,法院是否应当依职权审查?
买房人要想解除《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应当起诉谁?
夫妻双方分别向同一人购买不同的房屋,可否作为共同原告一并起诉?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无过错方可否主张房屋租金损失?
卖房人如何证明自己是受胁迫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
转让有抵押的房屋,合同有效吗?
买房人欠付房款不足总房款的三分之一,卖房人无权解除合同?
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夫妻一方卖房的合同,配偶不能诉请撤销该判决?
国企违反法定程序出售房地产,合同无效?
附条件合同能规避买卖担保协议无效的规定?
买房人逾期付款就构成根本违约?——分期付款背景下的买受人利益保护
计算房屋买卖中实际损失的时间点
虚假的二手房买卖如何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对“如因房屋交易政策原因造成无法交易”的理解
当善意(或恶意)购买遇到无权处分,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谁能取得所有权?
警惕!买房人限购,卖房人违约
买房人没有违约,就一定能拿到房子?
《居间协议》未约定首付款支付时间且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即可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手房买卖中居间方居间成功的标志是什么?
“房屋买卖合同”指哪一版?
买房人明知自己不具有购房资格而购房,合同不能履行,居间方可否主张佣金?
二手房买卖定金合同中,按份共有人无权处分相关问题
不具备购房资格者购房失败,是否需要支付中介费?
中介有违法行为,就不能主张佣金了?
“沪九条”导致首付比例提高,买房人可否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当房屋买卖遇到民间借贷——不同的担保,不同的后果
网签时是限购对象,合同一方就一定可以解除合同?
转按揭办不了,买房人要承担违约责任?
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买房人按约申请贷款,但未在约定的过户日前获银行批准,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
房屋买卖中“阴阳合同”的效力及法律后果
以房产出资却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法律后果
不履行或解除居间协议,居间补偿费如何支付?
为骗取银行贷款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法律后果如何?
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就要向中介全额支付佣金?
离婚父母一方出售未成年子女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
买房人在房屋被查封后拒付第三期房款是否构成违约?哪方享有合同解除权?
“限购令”导致卖房人买不到房,房屋买卖合同可否解除?
警惕!房屋在网签后被查封怎么办?
“二手房”的隐蔽质量瑕疵责任谁承担?
买房人嫌20%的违约金太少怎么办?买房人如何举证自己的实际损失数额?
房产中介在二手房买卖居间中有过错,要对受害者承担何种责任?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遭遇“限购令”,可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买房人不知有限购令而签订《居间协议》,可否要求退还定金?
二手房买卖中的细节法律问题
二手房买卖中涉及的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相关问题
二手房买卖|转让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的协议是否有效?
房价疯涨,对居间合同中“不得绕开中介公司签约”约定的理解
房价疯涨,房屋买卖双方都应当知道何谓“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房价疯涨,违法建筑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可否继续履行?
二手房买卖违约金|北京上海法院的规定及解读
北京上海深圳江苏法院关于二手房买卖的规定
房屋两次过户,但前一合同无效,所有权归谁?名义产权人可否请求原所有人迁出房屋?
房价疯涨,卖房人的权利如何保护?
房价疯涨,买房人怎么样才能把房子拿到手(过户到自己名下)?
房价疯涨专题:10个相关法律问题
聚焦房价飞涨法律纠纷:《购房意向书》、前后两份合同、法律适用
房价疯涨,违约泛滥,买房人应当知道的法律常识
房价飞涨背景下的违约与救济
转让划拨土地上所建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
以房地作抵押(部分房屋系他人所有)的效力如何?
立遗嘱后房屋发生动迁,遗嘱是否仍有效?
购房款主要由一方父母所付,离婚时房屋产权如何认定如何分割?
房屋登记制度不完善,房屋买卖关系是否存在如何确定?
是房屋买卖还是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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