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出轨8年 小三竟是赠与小三的房产,离婚时妻子可否要求返

丈夫协议赠“小三”房款 妻子离婚后起诉协议无效-中新网
丈夫协议赠“小三”房款 妻子离婚后起诉协议无效
  盐城9月23日电 (于从文 王新房)江苏阜宁县一已婚男子陆某,在外为“小三”出资卖房,后两人分开,并签订协议,购房款为自愿支付,房子为小三所有。陆某的妻子黄某在离婚后才知晓此事,便将两人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协议无效,并返还购房款。23日,阜宁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黄某的诉求得到法院支持。
  黄某与陆某原是夫妻,二人婚初感情尚好,直到2012年朱某的出现打破了夫妻俩原本平静的生活。陆某与朱某相识后不久,便发生了不正当的男女关系,陆某隐瞒妻子黄某出资14.45万元为朱某支付购房款。
  日,陆某与朱某因关系中断,在律师的见证下达成协议,约定陆某出资为朱某购买的房子归朱某所有,陆某自愿为朱某支付的购房款14.45万元作为赠予,不再要求返还。后黄某知晓了丈夫陆某与朱某的关系,和陆某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黄某从陆某口中得知赠予协议的内容后,认为陆某的赠予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又将陆某与朱某一起告上法庭,要求确认陆某与朱某的赠予协议无效,并要求朱某返还购房款14.4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依法应予保护,因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被告陆某以夫妻共同财产私自为被告朱某购房支付购房款,并订立协议约定将上述购房款赠予朱某的行为,不仅违背了公序良俗,也违反了关于夫妻共同财产非因日常生活需要不得擅自做出处理的法律规定,故陆某的赠予行为无效,签订的赠予协议亦应无效。
  因原告黄某与被告已经离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购房款理应各半享有,故黄某仅应对其应得份额即购房款的一半享有返还请求权。另因被告陆某应享有的购房款份额,因其与朱某系不法原因给付,无权主张返还。(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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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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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男子离婚前偷汇给小三10万余元 妻子“找后账”-吴玲 林红 离婚手续 共同共有 夫妻共同财产-社会新闻-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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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离婚前偷汇给小三10万余元 妻子“找后账”
原标题: 男子离婚前偷汇给小三10万余元 妻子“找后账”  离婚前夕丈夫偷汇给小三10万余元 妻子“找后账”  离婚后,妻子“找后账”依法要回5万  东方网11月30日消息:丈夫出轨在外养小三,妻子一气之下与其离了婚。离婚后,女方发现前夫竟在与其离婚前不久给了小三10万元买房。女方认为这笔钱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前夫赠送给小三钱款行为属于无效,将前夫、小三一并起诉到法院,追要这笔钱款。  前夫私下给小三10万元买房  吴玲和汪洋是夫妻,家住铁西区。二人生育了一个女儿。原本家庭幸福美满,可从去年开始,吴玲发现汪洋有些不太正常,总是背着自己接打电话,怀疑其感情出轨了。  吴玲暗中调查发现,去年3月份,汪洋认识了女青年林红,9月份以后,二人多次到宾馆开房。今年6月,吴玲与汪洋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对财产进行了分割。  离婚后,吴玲调查发现,就在他们离婚前夕,林红在铁西区购买了一套住房,汪洋通过银行卡为林红支付了10万余元。随即,吴玲找到汪洋、林红,说这笔钱是她和汪洋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林红返还分割。  女子状告前夫小三追要钱款  在协调未果后,吴玲将汪洋、林红起诉到了铁西区人民法院。  吴玲说,汪洋出轨给自己、家庭和孩子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汪洋给林红的赠予行为并没有经过自己同意,而且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的原则,应属于无效。林红所受赠的这笔钱款也应当返还给自己。  庭审中,汪洋承认自己给林红钱款时,他和吴玲还没有离婚。另外,对于赠予钱款的事儿,吴玲并不知情。同时,汪洋还表示这笔钱款是夫妻共有财产,他和吴玲离婚时没有对这笔钱款进行分割,应该一人一半。  汪洋表示,自己的那一半就给林红了,不再索要了。林红也同意返还给吴玲一半钱款,诉讼费用也同意承担一半。  私自赠予属无效五万元返还前妻  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汪洋与吴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吴玲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财产10万余元赠予林红,侵害了吴玲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的处分权利,林红所接受的赠予有违公序良俗,汪洋与林红间的赠予行为应属无效。  由于汪洋庭审中明确表示赠送给林红的那笔钱款中属于自己的那一半不要了,所以法院最终判决林红返还给吴玲10万余元的一半,即5万余元,诉讼费由林红和吴玲各承担一半。  主审法官透露,《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经营的收益、继承的财产等都归夫妻共同所有。如果夫妻没有对财产做特别约定,应视为归共同所有。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财产赠予第三人不合法,侵犯了另一方的共有权。根据《民法通则》司法解释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有配偶者和同居的第三者签订的赠予合同,违背了公序良俗,从这方面也应认定为无效。本案中,汪洋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小三,损害了妻子的合法权益,因此赠予无效。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后,财产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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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离婚前偷汇给小三10万余元 妻子“找后账”
日 10:16 来源:沈阳晚报
原标题: 男子离婚前偷汇给小三10万余元 妻子“找后账”  离婚前夕丈夫偷汇给小三10万余元 妻子“找后账”  离婚后,妻子“找后账”依法要回5万  东方网11月30日消息:丈夫出轨在外养小三,妻子一气之下与其离了婚。离婚后,女方发现前夫竟在与其离婚前不久给了小三10万元买房。女方认为这笔钱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前夫赠送给小三钱款行为属于无效,将前夫、小三一并起诉到法院,追要这笔钱款。  前夫私下给小三10万元买房  吴玲和汪洋是夫妻,家住铁西区。二人生育了一个女儿。原本家庭幸福美满,可从去年开始,吴玲发现汪洋有些不太正常,总是背着自己接打电话,怀疑其感情出轨了。  吴玲暗中调查发现,去年3月份,汪洋认识了女青年林红,9月份以后,二人多次到宾馆开房。今年6月,吴玲与汪洋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对财产进行了分割。  离婚后,吴玲调查发现,就在他们离婚前夕,林红在铁西区购买了一套住房,汪洋通过银行卡为林红支付了10万余元。随即,吴玲找到汪洋、林红,说这笔钱是她和汪洋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林红返还分割。  女子状告前夫小三追要钱款  在协调未果后,吴玲将汪洋、林红起诉到了铁西区人民法院。  吴玲说,汪洋出轨给自己、家庭和孩子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汪洋给林红的赠予行为并没有经过自己同意,而且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的原则,应属于无效。林红所受赠的这笔钱款也应当返还给自己。  庭审中,汪洋承认自己给林红钱款时,他和吴玲还没有离婚。另外,对于赠予钱款的事儿,吴玲并不知情。同时,汪洋还表示这笔钱款是夫妻共有财产,他和吴玲离婚时没有对这笔钱款进行分割,应该一人一半。  汪洋表示,自己的那一半就给林红了,不再索要了。林红也同意返还给吴玲一半钱款,诉讼费用也同意承担一半。  私自赠予属无效五万元返还前妻  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汪洋与吴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吴玲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财产10万余元赠予林红,侵害了吴玲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的处分权利,林红所接受的赠予有违公序良俗,汪洋与林红间的赠予行为应属无效。  由于汪洋庭审中明确表示赠送给林红的那笔钱款中属于自己的那一半不要了,所以法院最终判决林红返还给吴玲10万余元的一半,即5万余元,诉讼费由林红和吴玲各承担一半。  主审法官透露,《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经营的收益、继承的财产等都归夫妻共同所有。如果夫妻没有对财产做特别约定,应视为归共同所有。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财产赠予第三人不合法,侵犯了另一方的共有权。根据《民法通则》司法解释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有配偶者和同居的第三者签订的赠予合同,违背了公序良俗,从这方面也应认定为无效。本案中,汪洋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小三,损害了妻子的合法权益,因此赠予无效。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后,财产应当返还。男子赠情人48万元妻子起诉讨回 离婚时赠予财产复婚不能要回
  离婚案什么时候最多?答案是每年的春节前。去年,南京法院共受理一审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类案件10823件,而每年年底的一个多月,都是离婚官司的高峰期。昨天,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市民政局了解到的情况也显示,最近来婚姻登记处离婚的夫妇比平时要多一些。据统计,截至昨天下午4点,今年1月份,全市共有1334对夫妻协议离婚,平均每天有70.2对夫妻变为路人。
  值得一提的是,起诉离婚的案件中,不少都涉及财产分割问题。例如,妻子发现丈夫偷偷给“小三”48万元,于是状告丈夫和“小三”,成功讨回48万元后,就跟丈夫离了婚。这是近日来,南京中院公布的离婚家事审判中,夫妻之间共同财产处理争议的一个典型案例。
  有人和平分手
  为了“新的开始”
  选择在年前离婚
  昨天上午,在南京玄武区婚姻登记处,在一对对喜气洋洋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新人中,有一位30岁左右的年轻女士,独自一人,在门口徘徊。左看看右看看,终于走到前台小声询问了几句。随后,工作人员将她领到了一旁。一了解,原来她是来咨询办理离婚手续的。
  “我知道还有一个月就要过年了,但我不想这样拖着了,离了婚,大家过年都好受。”她揪着眉头说,她结婚才3年,“我们俩没有多大的仇恨,结婚头一年也挺甜蜜的,但是现在日子越过越无聊。”她表示,丈夫经常不在家,个把月回来一次,两个人也没孩子,天天一个人在家。跟没结婚似的。
  “他爸妈,我爸妈,都靠我一个人照料,家里马桶坏了,还要自己修理,要他干吗。”她赌气地表示,自己要的是一个能在身边知寒问暖的人,长期异地,丈夫又不细心维系两人的关系,还不如离婚。“我已经考虑很久了,不想再拖到年后,还是早点解脱好。”旁边工作人员劝说,提醒她马上就过年了,家家都要团圆的,可她还是决定离婚,“辞旧迎新啊,这样也是为了有个‘新的开始’。”
  昨天,鼓楼区婚姻登记处负责人夏主任告诉现代快报记者,年底前不仅结婚的多,离婚的也不少,每天都有一二十对急着在过节前分手,怎么劝也劝不住,其中一些年轻人,是想好了才来的,手续齐全,来了就办,几分钟后就领到了离婚证。
  有人对簿公堂
  丈夫给“小三”的钱,妻子能不能要回来?
  丈夫出轨
  两年里,他先后送给情人48万元
  心平气和地办了离婚协议,好聚好散也就罢了,也有不少夫妻闹到了法院。
  今年40岁的陈军在南京经商多年,事业有成的他,跟妻子虽然感情不是特别好,但日子还能凑合过。两年前,在一次应酬时,陈军认识了生意上的合作伙伴肖琴。肖琴年轻漂亮,而且性格温柔,深得陈军喜欢,两人的交往变得频繁起来。
  两人感情迅速升温,并很快越过雷池。陈军隔三岔五以出差为由,跟她在一起。得知肖琴要买房后,为了讨肖琴欢心,陈军主动往她银行卡上打了20多万元。后来,肖琴提出买车,陈军又送上20多万元。两年以来,陈军先后给肖琴银行卡上打了48万元。
  妻子起诉
  她起诉丈夫和“小三”,要求还钱
  纸包不住火,两人的特殊关系很快被陈军的妻子发现,两人大吵一架。后来,陈军的妻子设法获取了他跟肖琴之间的账务往来,发现陈军先后打给肖琴48万元后,认为这笔钱是夫妻共同财产,陈军不应该就这样送给肖琴了。
  陈军的妻子曾找肖琴要过这笔钱,可肖琴称是陈军自愿给她的,不愿意还。为了要回这笔钱,不久前,陈军的妻子一纸诉状,把丈夫和肖琴告上了法庭,要求肖琴退还这笔钱。
  在法庭上,陈军的妻子称,她和陈军感情尚可,肖琴不但破坏了他们夫妻的感情,还占有了她家的财产。陈军给她的这笔钱,属于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陈军一个人无权处置。
  法院判决
  48万属夫妻共同财产,判“小三”全额返还
  南京中院审理此案后,认定陈军给肖琴的48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没经过妻子同意,而且这笔钱并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属于无权处分。而肖琴在接受陈军赠送的这笔钱时,已经知道陈军是有家室的人,还无偿接受,所以她的行为也不属于善意取得。最终,法庭认定陈军赠送给肖琴的48万元属无效赠送,判决肖琴全额返还这笔钱。此后,陈军的妻子与其离婚。
  法官介绍,“小三”事件违背了夫妻间相互忠诚的义务。在日常生活中,妻子面对“小三”,涉及财产方面,常以忍让为主,不知道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丈夫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小三”,妻子都可以依法要回。
  为了让父母宽心
  会忍到春节后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每年春节前后都有一个离婚小高潮。2014年的春节在1月31日,根据市民政局统计,去年1月份,南京市有2575对夫妻选择和平分手,2月份即年后则离了2470对。
  猛一看,年前离婚多,年后一个月要比年前一个月,离婚量减少105对。仔细一看,其实不然。因为去年1月份,婚姻登记处有24个工作日(周六也是上班的),平均每天约有107对夫妻来办理离婚。2月份本身只有28天,再加上春节放假,一共是19个工作日,平均每个工作日有130对夫妻离婚。也就是说,年后比年前,每天要多离23对。
  “大概都是想瞒着父母和子女,先把年过了,也有想给彼此多一点相处考虑的机会。”南京市民政局有关负责人分析,年后来离婚的有不少是中年夫妻,不想让年迈的父母担心,所以为了不影响家人的情绪,苦撑着过完春节。“也有夫妻为了面子,担心过年时亲戚询问,所以年后才会‘撕破脸皮’。”
  不过,该负责人表示,也许是经过认真思考,所以这些夫妻办理离婚手续时都很平静,名下房产、债务债权、子女抚养问题都一一在离婚协议书中写明了,好聚好散。
  离婚时给妻子的财产,复婚后能不能要回?
  离婚协议
  离婚时,丈夫把房子赠予妻儿
  南京人周亮和陈芳20多年前就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而且生了多个子女。
  在1998年的时候,周亮以自己的名义买了一套房子,并登记在了自己名下。房屋买来之后,一家人就住了进去。2002年的时候,两人才补办了结婚登记。
  到2006年时,双方协议离婚,并约定房子归陈芳和孩子共同所有。离婚后不久,周亮就跟他人结婚了。可再婚两年后,他又离婚,并在2010年时跟陈芳再次登记结婚。
  复婚之后
  他独占拆迁款,妻子将他告上法庭
  2013年,陈芳和子女住的房子面临拆迁,复婚后的周亮就跟拆迁办签订协议,并将补偿款占为己有。
  没想到拿了补偿款后,周亮不想用于家庭生活,而是想自己乱花。这引起了陈芳的不满,并称原则上房子是她和子女的,补偿款应该归他们,周亮无权处置。而周亮却称,既然双方复婚了,原来的房子也是他自己出钱买的,后来才赠送给陈芳和子女,现在复婚后,他要回来也没什么不可以。因周亮拒绝给钱,陈芳就将他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决
  当年赠予有效,丈夫不能随便用拆迁款
  南京中院审理后判决,周亮需全额返还拆迁款。法官介绍,周亮和陈芳在1994年前就以夫妻名义生活,属于事实婚姻。当时买的房子,就应该算夫妻共同财产。
  在离婚时,周亮自愿把属于自己的那部分房产给了陈芳及子女。虽然后来双方又复婚,但当年周亮赠予房产有效,房子已成为陈芳婚前的个人财产和子女的共同财产,跟周亮没关系。复婚改变不了当年的有效赠予,所以周亮无权处置房产,不能随便使用拆迁款。
  (以上案例当事人均为化名)
初审编辑:刘宝才
责任编辑:王雅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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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360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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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祥浩 欧文
核心提示:
  温州网讯 婚外情人的介入,让夫妻缘尽。离婚后,妻子将前夫和其情人告上了法院,要求前夫情人返还前夫赠与的财产。此前,苍南法院曾受理一起类似案例,当时,苍南法院的判决,认为丈夫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单方擅自赠与&小三&,有悖于公序良俗,小三应悉数予以返还。近日,瓯海法院却一审判决,婚外情人返还一半,这是怎么回事呢?
  黄某和王某都是江西人,两人2007年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小孩,2011年的时候,夫妇俩还在我市办起了鞋材厂。生活有所起色后,王某并不满足。2013年,黄某发现了丈夫与四川籍女子姜某来往密切,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随后,王某向妻子出具保证书,承认自己和姜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有赠送钱财给姜某。但不久,黄某发现丈夫和姜某还是藕断丝连,于是双方在今年2月去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两个月后,黄某将姜某、王某诉至瓯海法院,开庭时王某并未到庭。
  黄某起诉称,王某在与姜某相处期间,先后通过网上银行转账到姜某的账户、姜某承租的店面及住所房东的账户、姜某父亲的账户等累计57万余元,其间姜某返还了21万元,尚有36万余元至今没有返还。请求法院判令王某赠与姜某36万余元的行为无效,并由姜某返还该款项及利息。
  姜某坦承自己与王某产生婚外感情,双方均存在过错,但认为主要过错方是王某,并辩称,王某转账给自己的款项中,有部分是自己刷卡套现,有部分已代王某支付鞋材厂电费、车辆税款、保险费用等,而部分赠与的财产均由王某与自己共同支配,如用于日常开销等,且王某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赠与行为也已完成,财产的所有权已转移,所以赠与行为有效,自己无须返还。
  经法院审理查明,王某与姜某成为男女朋友后,先后通过银行转账累计向姜某汇款49万余元,姜某也数次通过银行转账累计向王某汇款21万余元,抵扣后仍有28万余元。另外,王某代姜某支付房租23459元,而姜某代王某支付电费、车辆税款、保险费用等款项共计11万余元,最终认定王某赠与姜某19万余元。
  法院认为,王某赠与姜某的款项属于黄某与王某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和平等的处分权,因黄某与王某已经离婚,共同共有基础已经丧失,按一般财产分割原则,黄某与王某对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各享有50%的份额,本案中王某擅自赠与姜某19万余元中的9.9万余元,侵害了黄某的所有权和平等处分权,属于无权处分,故该部分款项的赠与行为无效。遂判决王某向姜某赠与的9.9万余元无效,姜某应向黄某返还这笔钱。
  &苍南法院判决的案件,那对夫妇并未离婚,而他们审理这起案件,夫妇俩已经离婚,所以结果不尽相同。&瓯海法院一名工作人员介绍说。
本文转自:
潘涌D|责任编辑: 黄作敏关键词阅读:小三 丈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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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离婚前偷汇给小三10万余元 妻子“找后账”
  离婚前夕丈夫偷汇给小三10万余元 妻子“找后账”
  离婚后,妻子“找后账”依法要回5万
  丈夫出轨在外养小三,妻子一气之下与其离了婚。离婚后,女方发现前夫竟在与其离婚前不久给了小三10万元买房。女方认为这笔钱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前夫赠送给小三钱款行为属于无效,将前夫、小三一并起诉到法院,追要这笔钱款。
  前夫私下给小三10万元买房
  吴玲和汪洋是夫妻,家住铁西区。二人生育了一个女儿。原本家庭幸福美满,可从去年开始,吴玲发现汪洋有些不太正常,总是背着自己接打电话,怀疑其感情出轨了。
  吴玲暗中调查发现,去年3月份,汪洋认识了女青年林红,9月份以后,二人多次到宾馆开房。今年6月,吴玲与汪洋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对财产进行了分割。
  离婚后,吴玲调查发现,就在他们离婚前夕,林红在铁西区购买了一套住房,汪洋通过银行卡为林红支付了10万余元。随即,吴玲找到汪洋、林红,说这笔钱是她和汪洋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林红返还分割。
  女子状告前夫小三追要钱款
  在协调未果后,吴玲将汪洋、林红起诉到了铁西区人民法院。
  吴玲说,汪洋出轨给自己、家庭和孩子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汪洋给林红的赠予行为并没有经过自己同意,而且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的原则,应属于无效。林红所受赠的这笔钱款也应当返还给自己。
  庭审中,汪洋承认自己给林红钱款时,他和吴玲还没有离婚。另外,对于赠予钱款的事儿,吴玲并不知情。同时,汪洋还表示这笔钱款是夫妻共有财产,他和吴玲离婚时没有对这笔钱款进行分割,应该一人一半。
  汪洋表示,自己的那一半就给林红了,不再索要了。林红也同意返还给吴玲一半钱款,诉讼费用也同意承担一半。
  私自赠予属无效五万元返还前妻
  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汪洋与吴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吴玲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财产10万余元赠予林红,侵害了吴玲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的处分权利,林红所接受的赠予有违公序良俗,汪洋与林红间的赠予行为应属无效。
  由于汪洋庭审中明确表示赠送给林红的那笔钱款中属于自己的那一半不要了,所以法院最终判决林红返还给吴玲10万余元的一半,即5万余元,诉讼费由林红和吴玲各承担一半。
  主审法官透露,《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经营的收益、继承的财产等都归夫妻共同所有。如果夫妻没有对财产做特别约定,应视为归共同所有。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财产赠予第三人不合法,侵犯了另一方的共有权。根据《民法通则》司法解释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有配偶者和同居的第三者签订的赠予合同,违背了公序良俗,从这方面也应认定为无效。本案中,汪洋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小三,损害了妻子的合法权益,因此赠予无效。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后,财产应当返还。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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