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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荣辉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挪用公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鄂08刑初10号
公诉机关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荣辉,男,日出生于湖北省洪湖市,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2002年2月至2009年1月任宜昌市地方税务局局长、党组书记,2009年1月至2010年1月任湖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局局长(副厅级),2009年1月至2013年7月任十堰市地方税务局局长、党组书记,2013年5月至2015年8月任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副巡视员。户籍地宜昌市西陵区,住宜昌市夷陵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日被荆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荆门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荆门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强,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检察院以荆检公诉刑诉[20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荣辉犯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鄂刑他148号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荆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龙金平、代理检察员张举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荣辉及其辩护人刘强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称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月至2015年8月,被告人杨荣辉利用担任宜昌市地税局局长、十堰市地税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湖北东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湖北翔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柳某2、黄某2等20名单位和个人在承接地税系统工程、减免税款、个人职务升迁及调动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人民币123万元、电视机5台和钢琴1架,折合人民币共计130.52万元。此外,杨荣辉还挪用公款700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09年至2013年,被告人杨荣辉利用其担任十堰市地税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湖北东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某2的请托,同意并推荐湖北东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接十堰市地税系统的多个装修、建设工程。2009年8月至2015年5月,杨荣辉在十堰市龙安酒店、武当国际园小区等地,先后14次收受余某2给予的人民币共计67万元。
2、(受贿、挪用公款)2010年下半年,十堰市地税局与湖北翔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龙公司)商定,由翔龙公司开发“四方新城.和园”作为十堰市地税系统职工团购房。2011年,翔龙公司通过杨荣辉给兴业银行十堰分行行长文某打招呼,以湖北恒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在该行贷款1亿元。2012年6月,翔龙公司在开发和园项目过程中,因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资金短缺,该公司董事长吕某请杨荣辉帮忙。杨荣辉同意并安排十堰市地税局财务人员从单位账户转款500万元给了翔龙公司。2013年1月,翔龙公司又出现资金困难,吕某再次请杨荣辉帮忙。杨荣辉安排单位财务人员将公款200万元转给了翔龙公司。2013年3月及年底,为感谢杨荣辉的支持和帮助,吕某先后2次送给杨荣辉人民币共计3万元。2015年7月、8月,翔龙公司将700万元分两次还给了十堰市地税局。
3、2011年下半年,兴业银行十堰分行行长文某为吸收存款、增加工作业绩,请十堰市地税局局长杨荣辉帮忙,希望将十堰市地税部门的税收待解专户(也叫税收过渡户)开设在该行。被告人杨荣辉同意并指示十堰市地税局东汽分局于2012年2月在兴业银行十堰分行重新开设了税收待解专户。2011年12月、2012年底,为感谢杨荣辉的支持和帮助,文某先后2次到杨荣辉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共计3万元。
4、2009年至2012年,被告人杨荣辉利用其担任十堰市地税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十堰市地税局稽查局副局长黄某2的请托,推荐、提拔黄某2先后担任十堰市地税局张湾分局副局长、局长。2011年至2013年,杨荣辉在办公室、武当国际园小区等地,先后5次收受黄某2给予的人民币共计4.5万元。
5、2009年至2012年,被告人杨荣辉利用其担任十堰市地税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十堰市地税局稽查局局长张某3提拔调任鄂州市地税局副局长、十堰市地税局副局长提供了支持和帮助。2010年至2013年,杨荣辉在办公室、宜昌市无石山庄小区等地,先后6次收受张某3给予的人民币共计2.2万元。
6、2009年,被告人杨荣辉利用其担任十堰市地税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郧西县地税局干部柳某2之父柳某1的请托,将柳某2从郧西县地税局调入十堰市地税局张湾分局工作。2009年5月,杨荣辉在十堰市龙安酒店收受柳某1所送人民币1万元;2009年底,杨荣辉在办公室收受柳某2所送人民币2万元。
7、2010年至2013年,被告人杨荣辉利用其担任十堰市地税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湖北三环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减免2010年、2011年、2012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提供了支持和帮助。2011年至2013年,杨荣辉在荆州风味餐馆先后3次收受湖北三环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余某1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5万元。
8、2010年至2012年,被告人杨荣辉利用其担任十堰市地税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十堰市城市公交集团有限公司减免2010年、2011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方面提供了支持和帮助。2012年底,杨荣辉在武当国际酒店收受十堰市城市公交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李某1给予的人民币0.2万元。
9、2010年至2012年,被告人杨荣辉利用其担任十堰市地税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十堰市亨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减免2010年、2011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方面提供了支持和帮助。2010年底、2011年底、2012年底,杨荣辉在办公室先后3次收受十堰市亨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张某2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5万元。
10、2010年至2013年,被告人杨荣辉利用其担任十堰市地税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东风实业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缴纳税款提供支持和帮助。2010年至2013年,杨荣辉在办公室先后4次收受东风实业有限公司总会计师魏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2万元。
11、2010年至2013年,被告人杨荣辉利用其担任十堰市地税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湖北兆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责人赵某1的请托,将十堰市地税局位于十堰市北京路8号一处办公用房免费给湖北兆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使用。2010年至2012年,杨荣辉在十堰市奥林花园小区、龙安酒店等地,先后3次收受赵某1给予的人民币共计2.5万元。
12、2009年至2013年,被告人杨荣辉利用其担任十堰市地税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十堰市张湾区财政局两任局长金某1、曹某1的请托,为完成张湾区税收目标以顺利执行张湾区财政局的财政预算提供了支持和帮助。2009年至2013年,杨荣辉在办公室先后4次收受金某1、曹某1给予的人民币共计2万元。
13、2010年至2013年,被告人杨荣辉利用其担任十堰市地税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完成十堰市茅箭区税收目标以顺利执行区财政局的财政预算提供了支持和帮助。2010年至2012年,杨荣辉在办公室先后4次收受茅箭区财政局局长黄某1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5万元。
14、2010年至2013年,被告人杨荣辉利用其担任十堰市地税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完成十堰市经济开发区税收目标以顺利执行财政局的财政预算提供了支持和帮助。2010年至2012年,杨荣辉在办公室先后4次收受十堰市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局长程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0.9万元。
15、2010年底,竹山县常务副县长夏某为了更好地争取地方财政资金,感谢被告人杨荣辉支持竹山县的地税工作,到杨荣辉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1万元。
16、2010年至2013年,被告人杨荣辉利用其担任十堰市地税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在十堰日报社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上提供了支持和帮助,并将地税局宣传业务交给了十堰日报社。2010年至2012年,杨荣辉在办公室、松滋餐馆等地,先后4次收受十堰日报社副社长姚某1、社长李某2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8万元。
17、2009年至2012年,被告人杨荣辉利用其担任十堰市地税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十堰市金秋林正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1的请托,将金秋林正工贸有限公司总经销的“稻花香”酒作为十堰市地税局的公务接待用酒。2011年至2012年,杨荣辉在办公室、龙安酒店等地,先后3次收受王某1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4万元。
18、2009年至2013年,被告人杨荣辉利用其担任十堰市地税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湖北万信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屠某的请托,在万信公司顺利承接十堰市地税局张湾分局办公楼装饰设计工程、丹江口市地税局附属综合用房装饰安装和设计工程上提供了支持和帮助。2010年至2012年,杨荣辉在办公室先后3次收受屠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8万元。
19、2009年至2013年,被告人杨荣辉利用其担任十堰市地税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黄龙滩水力发电厂厂长周某1的请托,为该厂28户职工办理团购房的房产证和土地证提供了支持和帮助。2011年底、2012年底,杨荣辉在武当国际园餐馆、龙安酒店,先后2次收受周某1给予的人民币共计0.8万元。
20、被告人杨荣辉在任宜昌市地税局局长期间,因爱好摄影认识了宜昌市摄影家协会会员宋某。2012年7月,宋某得知宜昌市夷陵区地税局办公楼要进行装修改造工程,请杨荣辉给时任夷陵区地税局局长赵某2打招呼。杨荣辉随即向赵推荐了宋某。2013年上半年,宋某借用襄阳北龙建设集团公司资质中标承接了该工程。
2012年3月,被告人杨荣辉、宜昌市地税局退休干部王某3、宋某三人合伙成立了宜昌市汇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杨荣辉和王某3分别出资30万元,各占15%的股份。2012年10月,宋某提出将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到500万元,杨荣辉和王某3又分别出资30万元,另15万元由宋某为二人代缴进行了变更登记。之后,王某3偿还了宋某代缴的15万元。2014年11月,在省委巡视组巡视时,杨荣辉担心参股事宜被发现,跟宋某要求退股,宋某遂转款75万元给了杨荣辉妻子李某3,办理了退股事宜。杨荣辉得知后,安排李某3将15万元退给了宋某。
为感谢被告人杨荣辉在承接工程上的帮助,2012年10月,在杨荣辉装修宜昌市无石山庄住房时,宋某购买了5台松下品牌的电视机送给了杨荣辉,价值4.72万元;2013年1月,宋某以恭贺杨荣辉乔迁新居为由,购买了一架钢琴送给杨荣辉夫妇,价值2.8万元;2013年5月,杨荣辉在宜昌为儿子举办婚宴时,宋某送给其人民币1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荣辉如实供述了挪用公款犯罪事实,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涉案赃款已被依法扣押。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电视机、钢琴等物证照片,任职文件、工商登记资料、项目合同等书证,证人余某2、吕某、杨某1等人的证言,以及被告人杨荣辉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杨荣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07万元;被告人杨荣辉利用离职前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折合人民币23.52万元;被告人杨荣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挪用公款700万元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荣辉辩称起诉书指控第12、13、14、15起所涉钱款系政府部门所送,其收受该款不构成受贿罪;指控第20起宋某的15万元系宋帮忙垫付的公司股本金,且事后已退还,系违纪行为,不构成受贿罪;指控第2起两次转款700万元给湖北翔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用于购买单位周转房,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起诉书指控第7、8、9、10、12、13、14、15、16、17、19起所涉钱款为政府部门、国有企业等单位所送,系公务交往中的行为,不宜定罪科刑,作违纪处理更符合实际。(2)起诉书指控第20起宋某垫付的15万元与被告人杨荣辉的职务行为无关,双方系民事法律关系,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另宋某所送1万元系杨荣辉之子的结婚礼金,不应当作为受贿犯罪处理。(3)起诉书指控第2起中,被告人杨荣辉同意支付700万元给湖北翔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为了十堰地税系统全体干部职工和单位的利益,不是为了个人利益,主观上没有挪用公款的犯罪故意;700万元款项的性质不是借款,而是十堰市地税局拟购买而预付的单位周转房款;购置周转房及支付700万元房款不是杨荣辉个人决定的,而是集体决定的单位行为,该起事实不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至2015年8月,被告人杨荣辉利用担任十堰市地方税务局局长(以下“地方税务局”均简称“地税局”)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湖北三环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湖北东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柳某2、黄某2等18名单位和个人在减免税款、承接地税系统工程、个人职务调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以及利用本人职权或职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宋某谋取工程承接上的不正当利益,收受上述19名单位和个人给予的人民币107万元、价值人民币4.72万元电视机5台和价值人民币2.8万元钢琴一架,折合人民币共计112.52万元。此外,2012年6月和2013年1月,被告人杨荣辉还先后两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700万元供其他单位使用,并谋取个人利益。具体事实如下:
一、利用税收征管方面职权进行权钱交易1、收受时任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行长文某所送人民币3万元2011年下半年,时任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行长文某为吸收存款、增加工作业绩,请时任十堰市地税局局长杨荣辉帮忙将十堰市地税部门的税收待解专户(也叫税款过渡户)开设在该行,被告人杨荣辉同意并指示十堰市地税局东汽分局于2012年2月在兴业银行十堰分行重新开设了税收待解专户。2011年12月、2012年底,为感谢杨荣辉的支持和帮助,文某先后2次送给杨荣辉人民币共计3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文某(时任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行长)的证言证实:2011年下半年,其参加十堰市组织的一个会议时认识了时任十堰市地税局局长杨荣辉。后为完成银行存款业务,增加工作业绩,其请杨荣辉支持兴业银行的发展,将税收待解账户开设在兴业银行,他表示同意,其即在他办公室送给他1万元。2012年2月,在杨荣辉的关照下,十堰市地税局在其单位开设了一个税收待解专户,并先后转入结存税款1000余万元,增加了其单位的工作业绩,对其支持非常大。2012年底,为感谢他将税收待解专户开设在其单位,并请他继续支持其单位的发展,其再次在他办公室送给他2万元。
(2)证人张某1(时任十堰市地税局收入规划科负责人)的证言证实:2012年初,杨荣辉局长让其和局里协管收入规划科的温某1到他办公室,询问十堰市地税局城区税收待解账户情况,并重点了解待解账户余额情况,其汇报说东汽分局在农业银行五堰支行的账户余额最大,他提出将农行的待解账户注销,将东汽分局的税收待解专户开设在兴业银行十堰支行,其按照他的要求照办了。证人温某1(时任十堰市地税局副调研员兼财务装备科科长)的证言对上述事实予以印证。
(3)证人彭某(十堰市地税局东汽分局局长)的证言证实:2012年初,十堰市地税局收入规划科科长张某1说要把东汽分局税收待解专户从农业银行五堰支行转到兴业银行十堰支行,其提出异议,他说此事杨荣辉局长已经定好了,其就没有再说什么。
(4)相关任职文件证实文某担任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行长的事实。相关申请书、开户许可证、服务协议等书证证实十堰市地税局东汽分局于2012年2月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开设税收待解专户的事实。
(5)被告人杨荣辉供认。
2、收受湖北三环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董事长高某所送人民币1.5万元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杨荣辉利用担任十堰市地税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湖北三环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提供了支持和帮助。2011年至2013年,该公司董事长高某安排公司财务部部长余某1先后3次送给杨荣辉人民币共计1.5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高某(湖北三环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证言证实:2009年杨荣辉调任十堰市地税局局长后,因其公司与十堰市地税局有业务上的往来,其就带着公司财务部部长余某1拜访了杨荣辉。在杨荣辉担任局长期间,经其公司向十堰市地税局车城分局提出书面申请,地税部门减免了200多万元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给其公司减轻了负担。杨荣辉作为局长在减免税方面有较大的话语权,为了与他处理好关系,争取他在减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上的支持,其安排余某1出面三次送给杨荣辉1.5万元,分别是2011年春节前、2012年春节前、2013年春节前各送5000元。证人余某1(时任湖北三环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的证言印证上述事实。
(2)证人杜某(十堰市地税局副局长)的证言证实:杨荣辉是十堰市地税局减免税审理委员会主任,其从2010年以来担任该委员会副主任,负责主持召开该委员会的会议。杨荣辉虽然一般不参与会议审理,但其仍要向他汇报情况。杨荣辉在局里大会、局长办公会上经常讲一些对减免税方面的工作思路,比如说要支持东风实业有限公司、湖北三环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十堰亨运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市城市公交集团公司等地方重点企业、具有地方特色的企业、物流企业的发展,把税收作为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窗口等。
(3)相关营业执照、任职文件证实湖北三环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高某以及余某1担任该公司财务部部长的事实。相关减免税政策文件及申请减免税资料证实湖北三环专用汽车有限公司2010年被批准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元、房产税9033.6元,2011年被批准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元、房产税元,共计元。
(4)被告人杨荣辉供认。
3、收受十堰市城市公交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1所送人民币年至2011年,被告人杨荣辉利用担任十堰市地税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十堰市城市公交集团有限公司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提供了支持和帮助。2012年底,杨荣辉收受该公司董事长李某1给予的人民币2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其公司作为公交公司,按照政策可以减免部分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减免程序是其公司先向主管其公司的城区地税分局提出申请,城区分局审批后报到十堰市地税局,经过十堰市地税局减免税审理委员会审理同意后,城区分局再下发减免税的通知。杨荣辉是十堰市地税局的一把手,在减免税上有较大的话语权,他在任期内对其公司非常照顾,公司的减免税申请办理得都很及时,减轻了公司的负担。为了感谢杨荣辉的支持、帮助,同时为了与他拉近关系,其于2012年底从公司财务上支取了2000元钱并在武当国际酒店送给了他。
(2)证人杜某(十堰市地税局副局长)的证言证实:杨荣辉是十堰市地税局减免税审理委员会主任,其从2010年以来担任该委员会副主任,负责主持召开该委员会的会议。杨荣辉虽然一般不参与会议审理,但其仍要向他汇报情况。杨荣辉在局里大会、局长办公会上经常讲一些对减免税方面的工作思路,比如说要支持东风实业有限公司、湖北三环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十堰亨运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市城市公交集团公司等地方重点企业、具有地方特色的企业、物流企业的发展,把税收作为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窗口等。
(3)相关申请减免税资料证实十堰市城市公交集团有限公司2010年被批准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元、房产税元,2011年被批准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元。
(4)被告人杨荣辉供认。
4、收受十堰市亨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张某2所送人民币1.5万元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杨荣辉利用担任十堰市地税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十堰市亨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提供了支持和帮助。2010年至2012年,杨荣辉先后3次收受十堰市亨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张某2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5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张某2(十堰市亨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证言证实:其公司因客运站建设、物流停车场建设等产生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政策规定可以免缴,因其他原因产生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果符合条件如公司产生亏损等经营困难的情况,也可以申请免缴。但是不论是哪种情况产生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都要向地税局申请并得到批准之后才能享受这种优惠政策。杨荣辉担任十堰市地税局局长期间,对其公司非常照顾,公司向十堰市地税局茅箭分局申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都获得了批准,减轻了公司的压力。地税系统是垂直管理,杨荣辉作为十堰市地税局局长,在全市地税系统有很大的话语权,为了和他处理好关系,并感谢他在其公司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上的关照,其于2010年底、2011年底、2012年底在他办公室分别送给他5000元,共计1.5万元。
(2)证人杜某(十堰市地税局副局长)的证言证实:杨荣辉是十堰市地税局减免税审理委员会主任,其从2010年以来担任该委员会副主任,负责主持召开该委员会的会议。杨荣辉虽然一般不参与会议审理,但其仍要向他汇报情况。杨荣辉在局里大会、局长办公会上经常讲一些对减免税方面的工作思路,比如说要支持东风实业有限公司、湖北三环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十堰亨运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市城市公交集团公司等地方重点企业、具有地方特色的企业、物流企业的发展,把税收作为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窗口等。
(3)相关营业执照证实十堰市亨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某2。相关申请减免税资料证实十堰市亨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十堰市亨运集团十堰汽车客运中心、十堰市亨运集团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十堰市亨运集团物资开发公司2010年被批准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元、房产税元,2011年被批准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元、房产税元。
(4)被告人杨荣辉供认。
5、收受东风实业有限公司总会计师魏某所送人民币1.2万元2010年至2013年,被告人杨荣辉利用担任十堰市地税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东风实业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缴纳税款提供了支持和帮助。2010年至2013年,杨荣辉在办公室先后4次收受东风实业有限公司总会计师魏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2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魏某(东风实业有限公司总会计师)的证言证实:其单位东风实业有限公司除了自身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下属34家子公司、参股公司只要盈利也都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虽然其单位一再强调要严格按照规定足额缴纳税款,但由于客观原因下属子公司、参股公司发展状况不一,所以在下属部分公司资金紧张时,可能会出现不及时缴纳税款的情况,这时地税局就有权罚款并让缴纳滞纳金,这无疑会对资金原本就紧张的企业雪上加霜。出现这种情况时其单位就会出面与地税局进行协商,争取免交罚款和滞纳金。杨荣辉作为十堰市地税局局长,在免交罚款、滞纳金方面有较大的决定权,在正式罚款决定下达前,其就会及时找他沟通,他都会及时与地税局相关部门联系,让相关部门与其公司做好衔接,地税局相关部门就会给其单位减免一些罚款、滞纳金,使其单位的形象、信用不会因被罚款的信息在网上公开而受到影响,也未影响到下属高新企业继续享受国家减免税的政策(如果高新企业因为没有及时缴纳企业所得税而被罚款的话,就不能再享受一些减免税的政策),给其单位的帮助很大。为寻求、感谢杨荣辉对其单位的支持与关照,其于2010年春节前、2011年春节前、2012年春节前、2013年春节前在他办公室各送给他3000元,共计1.2万元。
(2)相关营业执照、企业情况介绍及任职文件证实东风实业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相关情况以及魏某担任东风实业有限公司总会计师的事实。相关高新技术企业统计单及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文件证实东风实业有限公司下属10家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事实。
(3)被告人杨荣辉供认。
6、收受十堰市张湾区财政局两任局长金某1、曹某1所送人民币2万元2009年至2013年,被告人杨荣辉利用担任十堰市地税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十堰市张湾区完成税收目标及税款及时入库以顺利执行财政预算提供了支持和帮助。2009年至2013年,杨荣辉先后4次收受张湾区财政局两任局长金某1、曹某1给予的人民币共计2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金某1(2009年任十堰市财政局局长)证言证实:地税部门征缴的税收收入是其所在的张湾区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占到百分之七十五左右,每年区里都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个税收目标。简单地说,税务局负责收税,财政局负责管理这些税收,再依据区里的预算安排,统筹执行,所以一定程度上其单位能否顺利执行预算安排依赖于地税局的税收征缴。虽然十堰市地税局张湾分局征缴的税收要交给其单位统一安排,但是地税局设置了待解专户(地税局临时归集税费资金的一个银行账户),十堰市地税系统收缴了税后,会由十堰市地税局通过待解专户统筹分配给各地税分局,所以要想顺利执行预算安排就必须与十堰市地税局搞好关系。其所在的张湾区与其他区相比,财政供养的人数多,财政保障的资金压力也很大,而地税税收是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所以每年度地税系统的征收情况与区财政收入息息相关。2009年杨荣辉担任十堰市地税局局长后,地税系统与其单位进行了比较好的衔接,十堰市地税局张湾分局完成了当年的税收征收目标,其单位当年也顺利完成了执行预算安排。因张湾区地税收入是由十堰市地税局统筹分配的,而张湾地税分局与张湾区政府没有隶属、管理关系,所以其单位想增加税收收入,必须请求十堰市地税局局长杨荣辉的关照,对其单位给予倾斜,为了和他搞好关系,联络感情,方便以后工作,其于2009年底在他办公室送给他5000元。这笔钱是其代表张湾区财政局送的,资金来源是单位资金,其在财务上借支后以其他开支发票如餐饮、办公用品等理由做账冲销了。
(2)证人曹某1(2010年起担任十堰市张湾区财政局局长)的证言证实:其所在的张湾区相比其他区,财政供养的人数多,财政保障的资金压力也很大,这就对区财政收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因区财政基本上没有什么收入来源,所以地税税收成为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每年度地税系统在辖区的征税情况与区财政收入息息相关。为此,其多次向杨荣辉汇报工作,请他加大对张湾区地税税收的征收力度(主要是张湾区享受的所得所、营业税、房产税3个地税税种),后经杨荣辉安排,地税系统与其单位进行了比较好的衔接,在加大征收力度的同时,将辖区管理界定不明晰的税源划入张湾区,这样大大增加了区财政局地税税收,使其单位超额完成了财政收入目标,为张湾区政府正常运转提供了有力保障。为争取、感谢杨荣辉对张湾区税收征收上的关照和倾斜,其于2011年初、2012年初、2013年初以春节拜年的名义在他办公室各送给他5000元,共计1.5万元。这三笔钱都是其代表张湾区财政局送的,资金来源是单位资金,其在财务上借支后以其他开支票据如接待费用等名义做账冲销了。
(3)相关任职文件、预算收入统计表等书证证实金某1、曹某1先后担任十堰市张湾区财政局局长的事实以及该区税收收入、财政收入的完成情况。
(4)被告人杨荣辉供认。
7、收受十堰市茅箭区财政局局长黄某1所送人民币1.5万元2010年至2013年,被告人杨荣辉利用担任十堰市地税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十堰市茅箭区完成税收目标及税款及时入库以顺利执行财政预算提供了支持和帮助。2010年至2012年,杨荣辉先后3次收受茅箭区财政局局长黄某1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5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黄某1(十堰市茅箭区财政局局长)的证言证实:地税部门征缴的税收收入是其所在的茅箭区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占到百分之七十多,每年初区政府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个税收目标,其单位负责财政资金的管理、分配,税务局负责税收的征收,税务部门负责的税收任务完成与否,直接关系到预算的执行,所以一定程度上其单位能否顺利执行安排预算依赖于地税部门的征缴。虽然十堰市地税局茅箭分局征缴的税收要交给其单位统一安排,但十堰市地税系统设置了税收待解专户(地税局临时归集税费资金的一个银行账户),城区各地税分局收缴了税后,再由十堰市地税局通过待解专户统筹分配给各地税分局,所以要想顺利执行预算安排就必须与十堰市地税局搞好关系。其单位虽然是跟十堰市地税局茅箭分局对口,但是地税局属于垂直管理,且城区的税收是由十堰市地税局统筹分配给各城区地税分局,杨荣辉担任十堰市地税局局长期间,茅箭区的税收征收目标都完成了,使得其单位的预算安排得以顺利执行,对其单位给予了很大帮助。为保证茅箭区的财政工作顺利进行,与杨荣辉联络感情,争取支持,其于2010年底、2011年底、2012年底在他办公室各送给他5000元,共计1.5万元。这三笔钱都是其代表茅箭区财政局送的,资金来源是单位资金,其让工作人员以接待、餐饮、办公用品等名义在财务上做账冲销了。
(2)相关任职文件、预算收入统计表等书证证实黄某1担任十堰市茅箭区财政局局长的事实以及该区财政收入、地税收入的完成情况。
(3)被告人杨荣辉供认。
8、收受十堰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局长程某所送人民币年至2013年,被告人杨荣辉利用担任十堰市地税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十堰经济开发区完成税收目标及税款及时入库以顺利执行财政预算提供了支持和帮助。2010年至2012年,杨荣辉先后3次收受十堰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局长程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9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程某(十堰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局长)的证言证实:地税部门征缴的税收收入是十堰市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每年初政府会根据上一年度的税收完成和下一年的经济增长预期等情况制定一个税收目标,税务局负责收税,财政局负责管理这些税收,再依据区里的预算安排,统筹执行,所以一定程度上其单位能否顺利执行预算安排依赖于地税部门的税收征缴。虽然十堰市地税局开发区分局征缴的税收要交给其单位统一安排,但是地税局设置了待解专户(地税局临时归集税费资金的一个银行账户),十堰市地税系统收缴了税后,会由十堰市地税局通过待解专户统筹分配给各地税分局,所以要想顺利执行预算安排就必须与十堰市地税局搞好关系。杨荣辉担任十堰市地税局局长期间,十堰地税局开发区分局都超额完成了税收任务,使得其单位的财政预算得以圆满实施,并获得了一定金额的返还奖励资金,这与他对其单位的支持配合是分不开的。为感谢杨荣辉的支持,与他联络感情,以便以后的工作可以更好、更顺利地完成,其于2010年春节前、2011年春节前、2012春节前以拜年的名义在他办公室各送给他3000元,共计9000元。给杨荣辉送钱之事其给单位副局长罗某讲过,钱是由办公室主任焦某准备的。2010年送的3000元钱是其先垫支后用其他发票在单位财务上报销了,2011年、2012年送的6000元钱是从因完成工作目标政府发送的奖励资金即单位公共经费中开支的。证人罗某(十堰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副局长)的证言印证程某三次给十堰市地税局杨局长(杨荣辉)送钱都告知了其以及相关钱款来源的事实。证人焦某(时任十堰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的证言印证2011年春节前、2012年春节前程某均让其用3个信封各包3000元钱,说要拜访相关单位领导,以及这些钱款系从政府发放的奖励资金中开支的事实。
(2)相关任职文件、情况说明及请示报告等书证证实程某担任十堰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局长的事实、该区财政收入完成情况以及因财政工作完成目标该局给职工发放奖励金的事实。
(3)被告人杨荣辉供认。
9、收受十堰市竹山县常务副县长夏某所送人民币1万元2010年底,时任十堰市竹山县常务副县长夏某为更好地争取地方财政资金,感谢被告人杨荣辉对竹山县地税工作的支持,送给杨荣辉人民币1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夏某(时任十堰市竹山县常务副县长)的证言证实:2010年,其当时分管地税工作,其所在的竹山县的地方财政收入很大一部分是地税收的税、费,如果地税工作做得好,那么竹山的地方财政资金就会增加,而地税系统是垂直管理,地方上不好直接管理地税工作,所以为了更好地争取地方财政资金,就必须和上级地税搞好关系,让上级地税即十堰市地税局多支持竹山县的地税工作。杨荣辉担任十堰市地税局局长时,他的扶贫点在竹山,也经常到竹山县指导工作,其陪同他视察竹山县地税工作时,他经常跟竹山县地税局的陪同领导强调要听从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做好地方税务工作,多收税以增加地方收入。为争取十堰市地税局对竹山县地税的支持,感谢杨荣辉给予的帮助,其于2010年底以拜年的名义到他办公室送给他1万元。这笔钱是其安排工作人员以接待费用的名义从竹山县政府财务上开支的。
(2)相关任职文件、情况说明等书证证实夏某担任十堰市竹山县常务副县长并分管地税局的事实以及该县地税收入的完成情况。
(3)被告人杨荣辉供认。
10、收受十堰日报社副社长姚某1、社长李某2所送人民币1.8万元2010年至2013年,被告人杨荣辉利用担任十堰市地税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十堰日报社少缴文化事业建设费提供了支持和帮助,并将地税局宣传业务交给了十堰日报社。2010年至2012年,杨荣辉先后4次收受十堰日报社副社长姚某1、社长李某2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8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叶某(2010年担任十堰日报社社长)的证言证实:其所在的十堰市日报社每年要向十堰市地税局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这是湖北省地方性法规规定的一项行政收费,由各地地税局按照广告经营收入的3%征收,征收对象包括广电局、电视台、报社等相关单位,但这项行政收费不是刚性规定,全省各地都是象征性地收一点。经与杨荣辉沟通,十堰市地税局在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上对其单位很照顾,每年都只是象征性地收一点,一般不超过10万元,若地税局较真,按其单位广告收入计算,足额缴纳的费用每年在100万元左右,另外十堰市地税局还将宣传方面的业务交给其单位来做,每年有三万元至五万元左右的业务量,而且按照实际工作量计算,也是对其单位业务的支持(杨荣辉任十堰市地税局局长之前其单位也承接这方面业务,但基本上都是免费的)。杨荣辉作为十堰市地税局的一把手,在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宣传方面有很大的话语权,为和他处理好关系,感谢他的照顾,其于2010年春节前、2011年春节前安排姚某1以拜年的名义各送给他3000元,共计6000元。
(2)证人李某2(2011年起担任十堰日报社社长)的证言证实:其单位每年要向十堰市地税局缴纳城市文化事业建设费,若地税局较真,严格按照其单位的广告收入计算,缴纳的费用比较多,这对其单位来说是个负担,经与杨荣辉沟通,十堰市地税局对其单位比较照顾,每年只是象征性地收取一部分。另外,十堰市地税局把宣传工作交给其单位来做,每年有三万至五万元的业务量。杨荣辉作为十堰市地税局的一把手,在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宣传方面有很大的话语权,为感谢他的关照和支持,继续与他维持好关系,其于2011年底、2012年底让副社长姚某1各准备6000元钱,均在十堰市何家沟松滋餐馆送给了杨荣辉,共计1.2万元。这两笔款都是其代表十堰市日报社送的,资金来源是单位资金。
(3)证人姚某1(时任十堰日报社副社长)的证言证实:2010年春节前、2011年春节前,其根据叶某的安排两次各送给杨荣辉3000元,共计6000元。2012年春节前、2013年春节前,其根据李某2的安排两次各准备6000元钱,由他亲自送给杨荣辉。其和李某2送给杨荣辉的18000元钱都是先从十堰日报社财务上支取,之后用其他发票冲销的。
(4)相关政策文件、缴费统计表、完税凭证、情况说明、记账凭证等书证证实十堰日报社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与十堰市地税局的业务往来情况。
(5)被告人杨荣辉供认。
11、收受国家电网湖北省电力公司黄龙滩水力发电厂厂长周某1所送人民币年至2013年,被告人杨荣辉利用担任十堰市地税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时任国家电网湖北省电力公司黄龙滩水力发电厂党委书记张某4的请托,为该厂28户职工团购的住房减免税款进而顺利办理团购房房产证和土地证提供了支持和帮助。2011年至2012年,杨荣辉先后2次收受该厂厂长周某1给予的人民币共计8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周某1(时任国家电网湖北省电力公司黄龙滩水力发电厂厂长)的证言证实:2002年,其单位有28户职工团购了十堰市建工集团开发的龙城花园小区住房,后该集团改制卖给了私人。因改制前龙城花园小区有部分税款没有缴纳给地税局,改制后的接手人不愿意继续缴纳拖欠的税款,导致该小区约200家住户包括其单位28户职工所购住房的房产证、土地证一直没有办下来,这些住户多次上访,为此十堰市政府还专门召开协调会,并形成了会议纪要解决这个问题,但因种种原因还是没有得到妥善解决,该问题成为历史遗留问题。后其单位党委书记张某4多次找杨荣辉协调、汇报,杨荣辉听后说这属于公对公的事情,可以解决,十堰地税系统遂减免了拖欠的税款,其单位28户职工顺利办理了双证,解决了困扰其单位多年的问题。为感谢杨荣辉在其单位职工办理双证上的关照,其于2011年底在武当国际园一家餐馆送给他3000元,2012年底在十堰市龙安酒店送给他5000元,共计8000元。
(2)相关营业执照、任职文件证实周某1担任国家电网湖北省电力公司黄龙滩水力发电厂厂长的事实。相关会议纪要、情况说明、备案申请、会议记录等书证证实经十堰市政府协调和国家电网湖北省电力公司黄龙滩水力发电厂申请,十堰市地税局车城分局减免该厂28户职工所购住房土地使用税的事实。
(3)被告人杨荣辉供认。
二、利用单位管理方面职权进行权钱交易12、收受原十堰兆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赵某1所送人民币2.5万元2009年至2013年,被告人杨荣辉利用担任十堰市地税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将十堰市地税局位于十堰市北京路8号一处办公用房免费交给原十堰兆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湖北兆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使用。为感谢杨荣辉的关照,该公司实际负责人赵某1于2010年至2012年先后3次送给杨荣辉人民币共计2.5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赵某1(原十堰兆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的证言证实:2009年杨荣辉调任十堰市地税局局长后,因他喜欢摄影并担任十堰市摄影家学会名誉主席,其担任学会副主席,二人相识。因当时十堰市没有固定的摄影爱好者的交流场所,杨荣辉就说将地税局在北京路附近的一个闲置房屋交给其使用,一来解决其实际负责管理的十堰兆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系以其妻子康旭静名义开办的)成立后没有正式办公场所的问题,二来可以作为摄影爱好者的交流场所,其表示同意,后杨荣辉安排时任十堰市地税局副局长杨某2、时任十堰市地税局办公室主任裴某与其衔接此事。2010年初,其以妻子康旭静的名义与十堰市地税局签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十堰市地税局将位于十堰市北京路8号房屋无偿提供给其公司使用,并提供一批价值173300元的摄影配套设备给其公司使用,其公司无偿为十堰市地税局提供摄影方面的技术服务,有偿为十堰市地税局主办的《郧阳税务》杂志提供版式设计编排等服务。为感谢杨荣辉将北京路300多平方米的房屋免费交给其公司使用,使其公司节省了一大笔房屋租金,其于2010年底在自己位于北京路奥林花园小区3号楼2单元202室的家中送给他5000元,2011年底在十堰市龙安酒店送给他1万元,2012年底在十堰市汉江路上的静雅酒店送给他1万元。
(2)证人杨某2(时任十堰市地税局副局长)的证言证实:2009年下半年,杨荣辉对其和裴某说要将十堰市地税局位于北京路的闲置办公楼无偿提供给十堰兆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使用,让其二人具体落实。后其代表十堰市地税局与该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证人裴某(时任十堰市地税局办公室主任)的证言印证上述事实。
(3)相关营业执照、经营情况说明及合作协议等书证证实十堰兆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该公司与十堰市地税局签订合作协议的事实。
(4)被告人杨荣辉供认。
13、收受十堰市金秋林正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1所送人民币1.4万元2010年至2012年,被告人杨荣辉利用担任十堰市地税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将十堰市金秋林正工贸有限公司总经销的稻花香酒作为十堰市地税局的公务接待用酒。2011年至2012年,杨荣辉先后3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1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4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王某1(十堰市金秋林正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证实:2010年之前,稻花香酒在十堰地区的销量一直不好,市场份额有限。2010年,其以十堰市金秋林正工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取得稻花香酒在十堰地区总代理权后,经稻花香酒集团公司副总经理谭卫东的介绍认识了杨荣辉。因杨荣辉喜欢喝稻花香酒,在稻花香集团公司和稻花香酒业公司各位高层的推荐下,十堰市地税局开始到其公司采购稻花香酒(以前是十堰市地税局派人到宜昌购买稻花香酒后运回十堰),2010年至2012年每年的采购量约50万元,共约150万元,其从中获得了利益,这些都离不开杨荣辉的支持和关照。为和杨荣辉处理好关系,感谢他的支持,并争取十堰市地税局长期在其公司采购稻花香酒,以便完成稻花香公司规定的销售任务,进而从中赚钱,其就借逢年过节的机会给杨荣辉送钱,于2011年春节前在他办公室送给他1万元,2011年端午节前后在龙安酒店送给他2000元,2012年春节前在宏锦酒店送给他2000元。
(2)证人刘某(时任十堰市地税局行政管理科科长)的证言证实:杨荣辉到十堰前,其单位招待用酒是枝江酒,因杨荣辉平时喜欢喝稻花香酒,其单位就直接到宜昌购买稻花香酒。2010年初,稻花香集团的领导拜访杨荣辉,引荐了该酒的销售代理商王某1,后其单位就从王某1处采购稻花香酒,每年都买几十万元的酒。
(3)相关工商登记资料证实十堰金秋林正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王某1。相关经销合同、采购明细表、记账凭证等书证证实该公司在十堰城区代理销售稻花香酒及十堰市地税局采购该公司所售稻花香酒的事实。
(4)被告人杨荣辉供认。
三、利用人事调整方面职权进行权钱交易14、收受十堰市地税局张湾分局局长黄某2所送人民币4.5万元2009年至2012年,被告人杨荣辉利用担任十堰市地税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十堰市地税局稽查局副局长黄某2的请托,提拔、推荐黄某2先后担任十堰市地税局张湾分局副局长、局长。2011年至2013年,黄某2先后5次送给杨荣辉人民币共计4.5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黄某2(时任十堰市地税局稽查局副局长)的证言证实:2010年,十堰市地税局稽查局局长调走后,其作为稽查局副局长没有竞争上局长的位置,便向杨荣辉表达了还想进步的意思,他答应将其调到张湾分局任副局长作为后备干部培养锻炼。2011年2月,其调到张湾分局任副局长。2011年底,省地税局到十堰考察副处级干部,杨荣辉向省局推荐了其,但因笔试成绩靠后,其没有获得提拔。2012年底,省局再次到十堰考察干部,在杨荣辉的大力推荐下,其顺利接任张湾分局局长。在其个人进步的问题上,杨荣辉给予了极大关心,起到了决定性作用,为感谢他的关心,其于2011年2月春节前夕在他办公室送给他5000元(该款系自己于日从建行取款8000元的一部分),2011年6月端午节期间在他武当国际园住处送给他5000元(该款系自己于日从建行取款1.1万元的一部分),2012年元月春节前夕在他办公室送给他5000元(该款系其妻子孟某于日从建行代取款6300元的一部分),2013年2月春节前夕在他办公室送给他2万元(该款系自己于日从中行取款1.4万元另加上6000元备用金而凑齐),2013年12月在他位于省地税局院内的单位宿舍送给他1万元(该款系自己于日从建行取款2万元的一部分),共计4.5万元。相关取款凭证及证人孟某(黄某2之妻)的证言印证黄某2于日从建行取款8000元,日从建行取款1.1万元,日从中行取款1.4元,日从建行取款2万元及日孟某代黄某2从建行取款6300元的事实。
(2)证人杨某2(时任十堰市地税局副局长)的证言证实:2010年下半年,黄某2竞争十堰市地税局稽查局局长位置失利后,杨荣辉说黄某2这个同志还是不错,工作能力强,这次没有竞争上,看能不能调到张湾分局任副局长,作为后备干部来培养,其同意这个人事安排,后在局党组会议上通过了这个议题。
(3)相关任职文件及会议纪要证实黄某2先后调任十堰市地税局张湾分局副局长、局长的事实。
(4)被告人杨荣辉供认。
15、收受十堰市地税局副局长张某3所送人民币2.2万元(起诉书第5起)2010年至2012年,被告人杨荣辉利用担任十堰市地税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十堰市地税局稽查局局长张某3提拔调任鄂州市地税局副局长、十堰市地税局副局长提供了支持和帮助。2010年至2013年,张某3先后6次送给杨荣辉人民币共计2.2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张某3(时任十堰市地税局稽查局局长)的证言证实:2010年4月,杨荣辉说省局启动了地税系统干部交流工作,十堰市地税系统要推荐一人到鄂州市地税局任党组成员、副局长,并说推荐其去鄂州,后其从十堰市地税局稽查局局长位置交流到鄂州市地税局任副局长。在此交流任职之事上,杨荣辉给予了很大关心。2012年春节前,其向杨荣辉提出想调回十堰市地税局工作,他说只要省局同意,他没有意见,后经其向省局提出申请,其调回十堰任十堰市地税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在此调动之事上,杨荣辉也给予了很大关心。为感谢杨荣辉对其工作的支持以及对其交流任职、调回十堰工作上的关心,其先后6次给他送钱,分别是2010年1月以他过生日的名义在他办公室送给他3000元,2010年2月春节期前在他办公室送给他3000元,2012年1月春节前以拜年的名义在他办公室送给他3000元,2013年1月以他过生日的名义在武当国际园小区里面的一个餐馆送给他3000元,2013年2月春节前在他办公室送给他5000元,2013年上半年以祝贺他搬新家(宜昌的新房子)的名义送给他5000元,共计2.2万元。
(2)证人彭某(时任十堰市地税局人事科科长)的证言证实:2009年,省地税局决定各地市州税务局副局长实行异地交流,十堰市地税局要推荐一名干部交流到鄂州市地税局任副局长。在第二次推荐交流干部的方案下发后,杨荣辉让其到他办公室,说张某3在平时工作中带队有一定办法,取得了很好的成绩,群众基础也很好,推荐张某3合适。后经省局考核,张某3交流到鄂州地税局任副局长。
(3)证人钟某(时任湖北省地税局副局长)的证言证实:2012年初,鄂州市地税局副局长张某3申请调回十堰地税局工作,其征求十堰市税局局长杨荣辉的意见,他说只要省局同意,他表示支持。之后,张某3调回十堰任十堰市地税局副局长。
(4)相关任职文件证实张某3先后调任鄂州市地税局副局长、十堰市地税局副局长的事实。
(5)被告人杨荣辉供认。
16、收受十堰市地税局张湾分局干部柳某2及其父柳某1所送人民币3万元2009年,被告人杨荣辉利用担任十堰市地税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时任十堰市郧西县地税局干部柳某2之父柳某1的请托,将柳某2从郧西县地税局调入十堰市地税局张湾分局工作。2009年5月,杨荣辉收受柳某1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2010年春节前,杨荣辉收受柳某2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柳某1的证言证实:2009年5月,其通过十堰市地税局原局长姚某2约请杨荣辉在龙安酒店吃饭,席间提出请杨荣辉帮忙将儿子柳某2从郧西县地税局调到十堰城区工作,杨荣辉说调动工作须经局党组会议讨论后才能决定,其当即送给他1万元,后杨荣辉帮忙将柳某2从郧西县地税局调到十堰市地税局张湾分局工作。同年底,其对柳某2说杨荣辉在工作调动之事上帮了大忙,之前送1万元太少了,后柳某2说他到杨荣辉的办公室又送了2万元。证人姚某2(十堰市地税局原局长)的证言印证应柳某1的请求约杨荣辉吃饭,席间柳某1请杨荣辉帮忙将柳某2从郧西县地税局调回城区工作的事实。
(2)证人柳某2(时任十堰市郧西县地税局干部)的证言证实:2009年5月,其父亲柳某1为其调回十堰城区工作之事通过十堰市地税局原局长姚某2请杨荣辉吃饭,并送给杨荣辉1万元。同年12月,其正式从郧西县地税局调到十堰市地税局张湾分局工作,实现了调回城区工作的多年夙愿,其父亲柳某1说之前送1万元钱太少了,其遂于2010年春节前到杨荣辉办公室送给他2万元。
(3)证人彭某(时任十堰市地税局人事科科长)的证言证实:2007年其担任十堰市地税局人事科科长后,郧西县地税局干部柳某2的父母多次找到其,请求将柳某2调回城区工作,因当时政策规定县市局干部原则上不允许调入城区,所以一直没有如愿。2009年,杨荣辉担任十堰市地税局局长后,向其了解柳某2的情况,并让其多关注下,其就将柳某2纳入2009年干部调动方案,后经局党组讨论,柳某2调入张湾分局工作。
(4)相关介绍信证实柳某2从郧西县地税局调入十堰市地税局张湾分局工作的事实。
(5)被告人杨荣辉供认。
四、利用工程建设方面职权进行权钱交易17、收受湖北东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董事长余某2所送人民币67万元2009年至2013年,被告人杨荣辉利用担任十堰市地税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湖北东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董事长余某2的请托,同意并推荐该公司承接了十堰市地税系统的多个装修、建设工程。2009年8月至2015年5月,杨荣辉先后14次收受余某2给予的人民币共计67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余某2(湖北东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证言证实:2009年1月,其经人引见认识了时任十堰市地税局局长杨荣辉。后在杨荣辉的支持下,其公司承接了十堰市地税局在武当国际园小区两套周转房的装修工程,自此其获得了他的赏识和认可,与他的关系越走越近。从2010年开始至2013年间,十堰市地税系统陆续启动了一批工程项目,其让杨荣辉多关照公司的业务,杨荣辉很支持并给下属单位领导和局里分管领导打招呼,让其公司先后承接了竹溪县地税局接待中心装饰装修工程一标段及二标段施工项目、十堰市地税局单身宿舍楼装饰装修工程、十堰市地税局办公楼(原检察院办公楼)装饰工程、十堰市地税局汉江路单身宿舍楼改造工程项目、郧西县地税局附属综合楼施工项目、郧县地税局综合业务楼附属工程等项目,其公司也因此产生了较大的收益。为了感谢杨荣辉多年的关照,同时也希望与他维护好这种关系,其先后14次给他送钱,分别是2009年8月在十堰市何家沟的龙安酒店请他吃饭时送给他2万元,2010年2月春节期间以拜年的名义在他宜昌的家中送给他2万元,月份在其位于十堰市澳门花园小区家中送给他2万元,2011年2月春节期间以拜年的名义在他宜昌的家中送给他2万元,2011年5月以他在宜昌的别墅装修其未帮上忙为由送给他20万元,2011年12月在洪湖渔港餐馆送给他2万元,2012年4月再次以他装修房子其未帮上忙为由在他武当国际园住处送给他10万元,2012年9月经与他联系后在宜昌市烟草局停车场送给他爱人李某3人民币8万元,2012年底以他过生日为由在洪湖渔港餐馆送给他2万元,2013年2月春节期间以祝贺他搬新家的名义在宜昌送给他10万元,2013年6月以祝贺他儿子结婚的名义在他位于宜昌无石山庄的家中送给他2万元,2013年12月在他位于省地税局办公大楼的单身宿舍送给他2万元,2014年11月在汉口江岸区“城中村”餐馆送给他2万元,2015年5月在汉口体育广场附近的餐馆送给他1万元,共计67万元。相关账户明细及取款凭证证实余某2于日连续取款8万元、2万元,日取款4万元,日取款20万元的事实。
(2)证人付某(时任十堰市竹溪县地税局局长)的证言证实:2010年3月,杨荣辉带着东艺公司的余某2到竹溪,要求将其单位新建接待中心的装修工程交给余某2做,其表示同意。因杨荣辉对此事盯得很紧,其让东艺公司先进场施工,后补办了招标手续。
(3)证人袁某1(时任十堰市地税局财务装备科主任科员,负责基建工作)的证言证实:2010年3月,杨荣辉让其到十堰市竹溪县地税局找该局局长付某,要求由东艺公司承接该局接待中心的装饰工程,让尽快安排进场施工,边施工边走招投标程序,其当即赶到竹溪向付某转告了杨荣辉的意见。同年3月,十堰市茅箭区地税分局办公楼装饰工程筹备期间,杨荣辉通知其和温某2、刘某等人在他办公室开会,说该工程亦交给东艺公司承接。袁某1的工作日志对前述事实予以印证。
(4)证人温某2(时任十堰地税局副调研员兼财务装备科科长)的证言证实:2010年上半年,杨荣辉在他办公室开会时说东艺公司装修质量不错,信誉也好,提议由该公司来做十堰市地税局茅箭分局办公楼(原十堰市检察院办公楼)装修工程,后该公司承接了该工程。同年上半年,杨荣辉喊其和袁某1到武当国际园小区刘某开的餐馆吃饭,席间杨荣辉说要尽力支持东艺公司承接竹溪县地税局接待中心装修工程。
(5)证人刘某(时任十堰市地税局行政管理科科长)的证言证实:2010年4月,杨荣辉说局里已决定将十堰市地税局茅箭区二堰单身宿舍楼装修工程交给东艺公司承接,让其盯紧项目进度。同年一天下午,杨荣辉召集其和温某2、袁某1等人到他办公室开会研究十堰市地税局茅箭分局办公楼装修工程,说东艺公司装修质量不错,信誉也好,提议由东艺公司做这个工程,后该工程就由东艺公司承接。2011年9月,杨荣辉说汉江路单身宿舍楼改造工程项目还是交给东艺公司做,让其与该公司做好进场施工的对接。证人汤某1(十堰市地税局副局长)的证言证实:2011年,杨荣辉约其到十堰日报社后面的洪湖渔港吃饭时,说十堰市汉江路单身宿舍改造工程时间要求很紧,余某2的东艺公司工程质量做得好,信誉也不错,可以让该公司先把设计做出来,做好前期准备工作。过了几天,杨荣辉指示说该工程可以边施工边走招标程序,其根据他的要求先安排东艺施工,后补办了招投标手续。
(6)证人许某(时任十堰市郧西县地税局局长)的证言证实:月份,其单位在新建附属综合楼工程期间,杨荣辉推荐东艺公司的余某2参与该工程项目,其让局里分管基建的副局长雷某与余某2做好对接。招标结果出来后,雷某向其汇报说余某2借用湖北博鑫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资质承接了该工程。证人雷某(十堰市郧西县地税局副局长)的证言证实:2012年8月,许某说东艺公司的余某2是杨荣辉介绍过来参与其单位新建附属综合楼工程招投标的,让其与余某2做好对接,后余某2以湖北博鑫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中标该工程。证人韩某(湖北博鑫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证言证实2012年下半年余某2借用其公司资质承接十堰市郧西县地税局附属楼建筑装修工程的事实。
(7)证人闫某(时任十堰市郧县地税局局长)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杨荣辉带着东艺公司的余某2到郧县,提议由该公司承接其单位新建的综合业务附属楼工程,其表示同意,并提出让余某2报名参加投标。后其单位分管基建的副局长王某2说余某2借用湖北三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资质中标了该工程。证人王某2(时任十堰市郧县地税局副局长)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杨荣辉带着东艺公司的余某2到郧县,向其和闫某介绍余某2,说他工程质量做得好,闫某说杨荣辉的意思是将其单位新建综合业务楼工程交给余某2做,后余某2借用湖北三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资质中标该工程。证人袁某2(湖北三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其公司与余某2合作承接了十堰市郧县地税局附属楼工程,余某2向其公司支付10万元管理费,其他事宜都由他负责,自负盈亏。
(8)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实:2011年5月,丈夫杨荣辉说其家无石山庄小区别墅是通过余某2找石某来装修,并说余某2已送20万元现金用于装修。2012年9月,杨荣辉打电话说余某2带了点东西到宜昌,让其收下,见面后余某2在宜昌市烟草公司楼下停车场送给其8万元,其将此事告诉了杨荣辉。2013年6月,余某2等人到其家位于无石山庄的家中吃饭,饭后杨荣辉说余某2已送给他2万元。另证实:其家位于无石山庄小区的别墅是从2011年5月开始装修,到2012年下半年装修完。整个装修由石某负责,工程款100多万元,其通过银行转账付给石某60多万元,其余40多万元是杨荣辉付的。相关装修凭证、银行账户交易流水印证石某装修无石山庄小区别墅及李某3通过转账四次分别支付装修款16万元、10万元、27万元、10万元的事实。相关房产证及房屋照片证实该房屋的产权及外观等情况。
(9)证人余某3的证言证实2010年、2011年春节期间两次开车送哥哥余某2从十堰到宜昌香格里拉小区杨荣辉家以及2013年春节期间开车送余某2到宜昌与杨荣辉见面的事实。
(10)证人石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底,经余某2介绍,其为杨荣辉装修了宜昌市无石山庄小区的一栋别墅。装修从2011年5月开始,2012年9月完工,装修费100万左右。杨荣辉分三次向其支付了45万装修款,他的妻子(姓李)通过银行账户转给其60多万元。这次别墅装修,余某2说他不方便搞,其明白余某2回避的原因一方面是考虑到装修款结算时不好处理,装修价定得太高他担心杨荣辉有想法,定得太低他自己又觉得划不来,还不好在杨荣辉那里体现出他让利的人情大小,而且别人也会说闲话,所以干脆将装修之事交给其来做,他不趟这个浑水。另一方面是因为余某2的公司主要承接一些公装项目,在家装项目设计、施工方面没有技术力量,所以才请其帮忙。
(11)相关营业执照证实湖北东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余某2,经营范围为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暂定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三级。相关工程建设资料等书证证实湖北东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接十堰市地税局武当国际园周转房装修工程,十堰市竹溪县地税局接待中心一标段、二标段装饰装修工程,十堰市地税局二堰街单身宿舍楼装饰装修工程,十堰市地税局办公楼(原系十堰市检察院办公楼,后改为十堰市地税局茅箭分局办公楼)装饰装修工程,十堰市地税局汉江路单身宿舍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借用湖北博鑫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质承接十堰市郧西县地税局附属综合楼建设工程、借用湖北三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质承接十堰市郧县地税局综合业务楼附属建设工程的事实。
(12)被告人杨荣辉供认。
18、收受湖北万信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屠某所送人民币8万元2009年至2013年,被告人杨荣辉利用担任十堰市地税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湖北万信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屠某的请托,为该公司顺利承接十堰市地税局张湾分局办公楼装饰设计工程、十堰市下辖丹江口市地税局附属综合用房装饰安装和设计工程提供了支持和帮助。2010年至2012年,杨荣辉先后3次收受屠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8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屠某(湖北万信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证实:2009年,其听说十堰地税局张湾分局办公楼要改造,就找杨荣辉说想承接这个工程,他让其先拿个设计方案出来。设计方案做出来后,杨荣辉对方案比较满意。因该工程的设计与施工是分开的,其公司又参加了工程施工部分的招投标,但没有中标,是另外一家公司中的标。该工程开始后,因选用的是其公司提供的设计方案,招标方就付给其公司20万元的设计费。2012年底,其找到杨荣辉说想承接丹江口地税局附属综合用房工程,他说做这个工程可以,但必须在承接工程时多费心,把工程质量搞好,其表示工程质量会让他满意,他说到时候会跟丹江口市地税局局长付某说一下这个事。因该工程是土建和装修安装两个部分一起进行招投标,而其公司没有土建方面的资质,不能参加招投标,其再次找到杨荣辉说想分包该工程的装修、设计部分,他表示会跟付某说这个事情。之后没过多久,杨荣辉打电话说他已跟付某说了这个事情,让其直接去找付某就行了。2013年5月,十堰市德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该工程后,经过付某、舒某(丹江口市地税局副局长)协调以及其与中标方委托的项目负责人谢某军协商,其公司从中标方分包了该工程的装饰安装部分,工程量约1100万元,其公司按工程量向中标方缴纳百分之九的管理费及税费。另外,2013年7月,其公司与丹江口地税局签订了该工程的设计合同,价款40万元。为感谢杨荣辉帮助其公司承接工程,并希望与他处理好关系,以便能够承接地税系统更多的工程,其于2010年底、2011年底、2012年底在他办公室分别送给他1万元、2万元、5万元,共计8万元。
(2)证人杨某2(时任十堰市地税局副局长)的证言证实:2009年十堰市地税局张湾分局办公楼改造工程准备施工时,杨荣辉让其到他办公室,说他认识一个做装修设计的老板叫屠某,平时做事还可以,他的公司在武汉是专门做装饰设计的,让其与屠某联系。其与屠某联系后让他先拿一个设计方案出来。因该工程设计方案有几个,为此其单位召开会议讨论,决定采用屠某公司的设计方案,设计费约20万元。屠某的公司还参加了该工程施工部分的投标,但没有中标。
(3)证人付某(时任丹江口市地税局局长)的证言证实:2012年底,其单位的附属综合用房工程开始筹备一些前期准备工作时,杨荣辉打电话说认识一个在武汉做装修设计的老板屠某,该工程交给屠某来做。因屠某的公司只有装修方面的资质,没有土建方面的资质,未能参加工程招投标。后杨荣辉打电话说等工程招投标结束后,看是哪一个公司中的标,要分一点工程给屠某做。2013年5月,十堰市德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后,其跟单位分管基建的副局长舒某说杨荣辉安排要分包一些工程给屠某做,舒某说可以找中标方负责人谢某军谈一下分包事宜。后经其组织协商,中标方同意将工程的装饰安装部分分包给屠某的公司来做,屠某支付一定的管理费。证人舒某(时任丹江口市地税局副局长)的证言印证十堰市德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后,付某说杨荣辉要求分包一些工程给屠某做,经付某组织协商,由屠某分包工程装饰装修部分的事实。
(4)证人曹某2(十堰市德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证言证实:2013年上半年,其朋友谢先军说要借用其公司的资质参加丹江口地税局附属综合楼工程的投标,其表示同意,后谢某军以其公司名义承接了该工程,他自行投资、进行建设、全面负责、自负盈亏,其公司没有委派员工参与施工建设,只向他收取了10万元的管理费。
(5)相关营业执照证实湖北万信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屠某以及该公司的经营范围情况。相关装饰设计合同、财务凭证等书证证实该公司承接十堰市地税局张湾分局办公楼改造工程装修设计项目,合同金额为22万元的事实。
相关任职文件证实付某、舒某分别担任丹江口市地税局局长、副局长及职责分工情况。相关营业执照证实十堰市德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曹某2及该公司的经营范围情况。相关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设计合同、情况说明、财务凭证、会议纪要等书证证实十堰市德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接丹江口市地税局附属综合用房工程(土建、装饰、水电安装等),湖北万信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接该工程室外环境设计、装饰设计项目以及该公司从十堰市德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包该工程装饰装修部分的事实。
(6)被告人杨荣辉供认。
19、收受宋某所送钱物折合人民币8.52万元被告人杨荣辉担任宜昌市地税局局长期间,因爱好摄影认识了宜昌市摄影家协会会员宋某。2013年初,宋某得知宜昌市夷陵区地税局办公楼要进行装修改造工程,请已调任十堰市地税局局长的杨荣辉给时任宜昌市夷陵区地税局局长赵某2打招呼,杨荣辉向赵某2推荐了宋某。2013年上半年,宋某借用襄阳北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资质承接了该工程。2012年10月、2013年1月、2013年5月,杨荣辉分别收受宋某给予的5台价值人民币4.72万元的松下牌电视机、一架价值人民币2.8万元的钢琴以及人民币1万元。2014年11月,在湖北省委巡视组巡视时,为与宋某撇清关系,杨荣辉安排其妻李某3退给宋某电视机及钢琴款7.63万元(多退11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宋某的证言证实:2007年前后,其担任宜昌市摄影家协会副主席时认识了也爱好摄影的时任宜昌市地税局局长杨荣辉,二人经常一起外出摄影拍照,关系很密切。2012年底2013年初,其听说宜昌市夷陵区地税局办公大楼要维修改造,就想参加这个项目的招投标,遂向杨荣辉说了这个想法,他表示赞成,后其通过杨荣辉约夷陵区地税局局长赵某2一起吃饭,席间杨荣辉向赵某2推荐了其,其为此事也去直接找过赵某2,她表示欢迎其参与投标。后其让杨荣辉邀请赵某2到汇龙公司林场基地去吃饭、挖野菜、户外休闲,增进了与赵某2之间的感情。其用北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资质参与投标,于2013年4月成功中标。经其与该公司宜昌分公司负责人周某2协商一致,该工程由其具体施工,自行投资,自负盈亏,其向北龙公司按照实际工程造价的1%支付管理费,北龙公司授权其以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处理与该工程相关的一切事务。该工程合同造价2100余万元,2014年底已全部完工。为感谢杨荣辉在承接工程上的关照,其于2012年10月经征得他的同意以他装修的无石山庄住房未安装电视机为由在宜昌市西陵区松下生活馆购买了5台价值4.72万元的电视机送给了他妻子李某3,2013年1月又以祝贺他乔迁新居为由在宜昌市柏斯琴行购买了一架价值2.8万元的钢琴送给了李某3,2013年5月以祝贺他儿子杨默成举办婚宴的名义送了1万元现金。2014年11月,李某3说要把买电视机和钢琴的钱退给其,并交给其10万元现金,其根据严某回忆的购买价格即电视机48300元、钢琴28000元写了两张收条,将余款23700元退给了李某3(因电视机实际上只花费了47200元,其多收了1100元钱)。
(2)证人赵某2(时任宜昌市夷陵区地税局局长)的证言证实:2012年下半年,其单位办公楼维修改造项目启动,2013年上半年进行招投标。在选择施工单位过程中,时任十堰市地税局局长、原担任宜昌市地税局局长的杨荣辉向其推荐宋某,说他的工程做得不错,让其进一步了解。后其向该工程的招标代理方湖北胜捷工程咨询公司的负责人鲜于总说宋某的工程做得不错,在招投标中能否做做工作,让宋某来承接工程,鲜于总说招投标程序很严格,不确定因素很多,他们无法保证哪家公司一定中标。其遂告诉宋某参与投标的公司很多,竞争很激烈,让他好好准备投标,他说一定认真准备。2013年4月,最终宋某以北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义中标。
(3)证人黄某3(宜昌市夷陵区地税局副局长)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其分管单位基建工作没多久,赵某2局长说单位的办公楼维修改造工程要找一个比较熟悉、工程做得好的公司来做,并说她知道有一个叫宋某的老板,装修工程做得比较好,夷陵区烟草大楼的装修就是他做的,质量不错。后北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顺利中标,并书面授权宋某作为代理人负责该工程的一切事务,该工程的实际施工是宋某负责的。
(4)证人鲜某(湖北胜捷工程咨询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证实:2012年底,其公司承接了宜昌市夷陵区地税局办公楼维修改造工程的招标代理。2013年初,其向该局局长赵某2汇报工程投标情况时,她说想找一个知根知底的公司承接该工程,并说有一个叫宋某的人关系比较特殊,工程做得不错,问能不能做下工作,让他来承接该工程,其说招投标程序非常严格,无法保证哪一家公司中标。后襄阳的北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
(5)证人周某2(北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宜昌分公司负责人)的证言证实:宜昌市夷陵区地税局办公楼维修改造工程是宋某借其公司的资质承接的,他自负盈亏,并按工程款的百分之一向其公司缴纳管理费。支付工程款时,由夷陵区地税局先付给其公司,其公司再转给宋某个人账户。
(6)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实:2012年11月,其家无石山庄的别墅装修完毕后,宋某送给其家5台电视机。2013年1月,宋某送给其家1架售价为28000元的钢琴。2013年5月,其儿子杨默成在宜昌市长城宾馆办婚宴,宋某送了1万元钱。在汇龙公司的发展和一些工程项目上,杨荣辉为宋某提供过帮助,他也同意收受宋某所送的钱物。2014年11月,杨荣辉说为逃避组织调查,要撇清与宋某的关系,让其将宋某之前购买电视机和钢琴的钱退给宋某,其准备了10万元现金交给宋某,说这是退给他买电视机和钢琴的钱,后宋某说10万元有多的,退给其2万多元现金,并给其打了两张收条,内容分别是收到其付给他的5台电视机款和钢琴款,事后其将此事告诉了杨荣辉。
(7)相关任职文件证实赵某2、黄某3分别担任宜昌市夷陵区地税局局长、副局长的事实及任职分工情况。相关工商登记资料等书证北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宜昌分公司的基本情况。相关工程立项及批复文件、招投标文件、工程施工合同、财务凭证等书证证实北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宜昌市夷陵区地税局办公楼维修改造工程并将该局支付的工程款转给宋某的事实。
相关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信用卡对账单、家电服务单证实日严某账户向宜昌市西陵区东山大道宏信方成电子松下生活馆支付5000元(5台电视机定金)、日宋某账户向该生活馆支付42200元(5台电视机余款)的事实。相关账户交易明细、现金存款单、出货单证实日严某账户向柏斯琴行(中国)有限公司账户转款28000元及宜昌柏斯琴行交付钢琴的事实。相关电视机、钢琴照片证实宋某所送5台电视机、1台钢琴的外观等基本情况。相关收条证实李某3退还电视机及钢琴款后宋某向李某3出具两张收条(电视机款48300元、钢琴款28000元)的事实。
(8)被告人杨荣辉供认。
五、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20、挪用公款700万元给湖北翔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营利活动2010年下半年,十堰市地税局与湖北翔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龙公司”)商定,由翔龙公司开发“四方新城.和园”作为十堰市地税系统职工团购房。2012年6月,翔龙公司在开发和园项目过程中,因缴纳土地出让金资金短缺,该公司董事长吕某请杨荣辉帮忙借款,杨荣辉同意并安排十堰市地税局财务人员从单位账户转款500万元借给翔龙公司。2013年1月,翔龙公司又出现资金困难,吕某再次请杨荣辉帮忙借款,杨荣辉又安排单位财务人员将公款200万元借给翔龙公司。2013年3月及年底,为感谢杨荣辉的支持和帮助,吕某先后2次送给杨荣辉人民币共计3万元。2015年7月、8月,翔龙公司将700万元分两次还给了十堰市地税局。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吕某(翔龙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证言证实:2010年下半年,因翔龙公司在四方山生态公园区域凯旋大道地段开发的“四方新城.随园”住宅小区房子质量好,性价比高,得到社会广泛认可,十堰市地税局局长杨荣辉主动找到其,说该局准备启动地税系统的团购房建设工作,看中了翔龙公司的四方山地块,希望一起合作开发团购房,其考虑到地税系统人多、购房需求大,搞定向开发资金回笼快,而且由地税局出面到政府部门跑手续相对方便,遂同意合作开发建设团购房,双方遂商定将团购房项目命名为“四方新城.和园”。在团购房价格上,杨荣辉提出将房价控制在4000元/平方米之内,其说周边房价每平方米卖到了5000多元,翔龙公司开发的随园1号楼和地税局团购房设计品质差不多,市场价5200元/平方米,杨荣辉说团购有规模优势,不用垫资,资金回笼快,其考虑到团购有利于带动整个四方新城其他商品房的销售人气,增加品牌影响力,就答应说可以控制到4000元/平方米以下。后经过与十堰市地税局、十堰市财政局多次商量(2010年底十堰市财政局亦主动找翔龙公司合作建设团购房,其表示同意),决定将“和园”1至9号楼共574套房子给地税局,10至15号楼共460套房子给财政局。整个和园团购房项目在2011年下半年开工建设,项目处于一边建设一边办理各项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的状态,于2012年6月完成商住用地性质变更,2013年2月取得商品房预售资格,2013年3月十堰市发改委下达项目核准批复,2014年3月交房。在合作方式上,其提出由翔龙公司与市地税局合作的方式,即由翔龙公司与市地税局签订一份大合同,请对方支付一定的保证金,再按照施工进度支付认购金或房款,杨荣辉说这不符合规定,市地税局不能以单位名义出现,市地税局不会和翔龙公司签购房协议,也不会交纳保证金(预付款或定金),最后双方商定由市地税局工会出面组织并负责拟定认购方案,以市场运作方式组织干部职工以个人名义办理认购、签订购房合同等手续。因为建房需要资金,翔龙公司在开工建设、项目进展、批准预售等不同阶段,请市地税局工会组织他们的干部职工交纳一定款项,最后到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候,根据干部职工之前所交认购款的多少,以及最终交款是一次性付款还是分期付款,给予一定优惠和相应折扣,整个认购手续才算正式完成。在交款之初,地税局确定工行十堰市六堰支行、兴业银行十堰分行作为团购职工交款银行,杨荣辉作为局长也是按照约定程序办理相关认购手续的,他几次带头交纳认购金,后来一次性支付房款(地税系统团购职工先后4次支付购房款,前3次为预交,每次预交的总金额都在一、两千万元,最后在2012年12月选房后各户就交清了余款)。虽然和园团购房项目的合作方式是由十堰市地税局工会出面组织干部职工按市场运作方式购房,但其认为该项目是为地税局服务的,还是想从地税局争取一些资金支持,遂安排翔龙公司副总丁某1给杨荣辉提过几次,但杨荣辉都没有答应。到了2012年6月,和园项目进入土地性质变更的招拍挂阶段(该地块本系翔龙公司的工业用地,须由政府收回后经招拍挂程序转为商住用地),翔龙公司根据政府评估的土地价值经测算需补交1亿4000多万元的土地出让金,遂积极组织资金准备在拍卖成交后缴纳土地出让金。当时按照原来的约定到土地变性时,地税局认购团购房的干部职工要交一部分预付款,地税局工会也正在组织交款。在此过程中,翔龙公司副总丁某1报告说通过银行贷款、自筹资金、地税局职工交款等多方努力后,依然存在500万元到600万元的资金缺口。因前期团购房做方案设计时,杨荣辉说过除了地税系统干部职工申购团购房以外,还要预留26套房源,用于安排给曾经在十堰地税系统工作现在外地工作的领导、十堰市下属各县市区主要领导、新来的干部职工单身宿舍以及将来大家搬到和园后退休老干部活动用房等(当时他未明确告之这26套房源是个人购买还是单位购买,其当时的感觉是地税局购买用于单位使用),其遂让丁某1找杨荣辉,以这26套预留房源要支付认购诚意金为由,请地税局在资金上支持一下,借几百万给翔龙公司。后丁某1说杨荣辉同意以预付购房款的名义借款500万元给翔龙公司,并说杨荣辉已安排与温某3与她对接。后翔龙公司支付的1亿4500万元土地出让金中就包括十堰市地税局借的500万元。2013年初,和园项目即将要办理预售资格许可,因项目资金需求增大,各种费用都要支出,加之面临春节前工程款结算、工人工资支付等支出,该项目又面临两三百万元的资金缺口,其再次让丁淑萍去找杨荣辉以十堰市地税局让预留26套房源的理由,请他再帮忙借款两三百万元,后丁某1说杨荣辉同意借200万元,并已安排温某3办理了借款手续。其找杨荣辉从十堰市地税局借款500万元、200万元时,26套预留房源的具体套数及房号都没有确定。2012年6月借500万元时,和园项目刚刚开工建设,只是说要留26套预留房源,并没有确定这26套预留房源是哪26套,房号分别是多少。直到日,地税系统职工选房前,才把和园项目1-9栋574套房源分布表交给杨荣辉勾选了26套预留房源,之后在向职工公示574套房源时将这26套预留房源用红点标示,以示控制销售,此举引起地税系统干部职工不满,后杨荣辉说把这26套预留房源放开,所以在2013年初借200万元的时候,之前勾选的房号就作废了,也就是说这26套预留房屋具体购买多少及房屋的房号还是没有确定。这700万元借款,主要是为了解决翔龙公司的资金周转问题,国家单位的公款是不能借给企业使用的,所谓的26套预留房源认购诚意金是其找的借款理由,十堰市地税局在银行转款凭证附言中注明“预付周转房款”也是掩盖借款的理由,实际上当时双方之间并没有实际发生商品房认购交易活动,没有需要支付定金或预付房款的事情,双方也没有签订借款合同和约定还款时间。其两次安排丁某1找杨荣辉支持借款,当时的考虑是预留房的相关情况(包括套数、房款)最终确定后,再来偿还这些借款,或者以房款多退少补的方式来抵偿。如果没有团购这个关系,根本不可能向地税局开口,他们也不可能出借钱款。杨荣辉之所以答应借款主要是基于几个原因:一是杨荣辉是个很重感情很直爽的性格,其跟他通过团购房这个事情接触后,关系还不错,其开口他能帮忙的一定会帮;二是团购房之事是杨荣辉提议的,项目的进度及能否完成直接关系到他们的干部职工能否顺利取得房屋,杨荣辉也想将这个事情做成;三是其之前提出过不可能垫资来做这些团购房,杨荣辉应该是同意这个想法的。杨荣辉批准借款700万元对翔龙公司是有帮助的,第一次的500万元解决了缴纳土地出让金资金缺口问题,第二次的200万元解决了年底部分农民工的工资问题,总体来说是为翔龙公司缓解了资金压力,大大减少了自行筹措资金的相关开销,保障了项目的顺利进行,为翔龙公司开发销售项目盈利提供了直接帮助。
到了2013年,和园的房源已被认购只剩下9套了,杨荣辉安排他们单位的白某与其商量,提出由十堰市地税局购买这9套房子,购房款用预付的700万元冲抵,多退少补,其表示同意并安排销售部门起草了第一稿购房合同,约定房价为每平方米3968多元,市地税局不同意,提出要把购房单价提高到每平方米5468多元,把装修费用算进去,其让销售部门据此草拟了第二稿合同,后其考虑到自己不做装修,把装修费用计入房价是有问题的,就没有同意。此后不久,杨荣辉就调走了,十堰市地税局又要求翔龙公司退还700万元钱和利息,因资金紧张,其坚持要求以房抵款,并安排草拟了第三稿合同,房价又回到了第一稿即仍按每平方米3968多元计算,但后来这个合同地税局一直没有签。后有人买走了一套房源,就只剩下8套房源了。到了月份,翔龙公司用8套房款抵扣了580多万元,将余款110多万元退给了市地税局,还支付了利息,这700万元借款的账就算结清了,双方两不相欠。再以后,十堰市地税局的人又找到其,说杨荣辉被“两规”了,他们不想给杨荣辉惹麻烦,8套房源他们不要了,请翔龙公司退回抵扣8套房款的580多万元,其考虑到杨荣辉出事了,不想给他造成什么不好的影响,就同意不以房抵款,遂退还了700万元中剩下的余款580多万元。2014年10月左右,省委巡视组在巡视十堰市地税局期间,到翔龙公司调查地税局购买团购房的情况,翔龙公司应市地税局的要求写了一份市地税局购置周转房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是地税局拟购26套周转房,支付认购金700万元,后房源调整为8套,经双方协商决定按团购价计付8套周转房款,多余认购金退回地税局。这份情况说明是翔龙公司丁某1、营销部经理杨某3与地税局副局长张某3、行管科陈科长及白某等人一起商量写的,把预留26套房源写成了拟购周转房,从而支付认购金700万元,把翔龙公司预留26套房源和地税局所称的“预付周转房款”统一了口径,进一步掩盖了700万元的借款性质。其实当时根本就没有发生购买26套周转房的交易,预留26套房源也好,购买26套周转房也好,都是借款的理由和借口。2014年12月,杨荣辉回十堰后,向其询问省委巡视组以及省纪委调查组在十堰调查的有关情况,其告诉他省里来翔龙公司查阅了团购房的相关资料,杨荣辉说团购房的事情十堰市地税局的人在到处告状,省委巡视组和省纪委正在调查他的问题,让其把公司的账好好弄一弄,不要让人查出什么问题来,其明白他是怕700万元的事情出问题。
为感谢杨荣辉的关照和支持,其于2013年初以恭喜他搬新家的名义在他位于宜昌新装修的房子送给他2万元,2013年底到武汉出差时在省地税局大楼他的宿舍送给他1万元。
(2)证人丁某1(翔龙公司副总经理)的证言证实:“四方新城.和园”小区是十堰市地税局、十堰市财政局的团购房,其中地税局574套(包括十堰市地税让预留的26套房子),财政局460套。2011年下半年,“四方新城.和园”项目正式启动,项目处于边建设边办理土地、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的状态。和园团购房项目开始建设后,因前期垫付资金压力较大,吕某让其找杨荣辉设法争取地税局对该项目给一些资金支持,其向杨荣辉提过几次,他都没有同意。2012年6月,十堰市国土资源局对“四方新城·和园”项目用地进行由工业用地变更为商业和住宅用地的拍卖,拍卖竞得者需要交1亿4000多万元资金。在拍卖程序启动前,其对杨荣辉说按原来约定的进度,土地变性时认购团购房的干部职工要预付一部分购房款,杨荣辉说没问题,他安排工会组织交款,后地税系统的一部分职工就先后交了两次定金,第一次每人交了3-5万元,第二次每人交了5、6万。此后不久,因交纳保证金和土地出让金还有资金缺口,其向吕某报告说通过跑银行贷款、地税局职工交款以及自筹部分资金,还有大约五六百万元的资金缺口,吕某让其找杨荣辉以地税局还有26套预留房源为由,请他们单位支持借个几百万元。之后,其与杨荣辉联系,他说他在台湾,其在电话中向他报告了缴纳土地出让金还有资金缺口的情况,并说其公司一直积极配合地税局搞好团购房工作,无论是团购房价格,还是预留的26套房源,都是按他的指示办,目前其公司资金周转确实困难,市地税局能不能借几百万元,帮其公司度过难关,他问还差多少钱,其说还需要五六百万元,他很爽快地答应了,说会尽力给予帮助,具体金额待他与分管财务的副调研员温某3商量后再说,并让其直接去找温某3。其与温某3联系后,她说杨荣辉已经跟她说了,预付500万元购房款给翔龙公司,之后她安排财务人员向翔龙公司账户打了500万元。2013年1月,当时临近年关,和园团购房项目即将要办理预售资格许可、工程款结算、工人工资支付等各种费用支出,资金周转困难,吕某让其再去找杨荣辉,请他帮忙借款200万元补充公司资金缺口。后其向杨荣辉报告了和园项目进展情况,谈了面临的资金难题,请求200万元借款,杨荣辉说资金的问题他会及时安排人办理,后温某3说她已经安排人员把200万元转到公司翔龙账户了。另证实:十堰市地税局曾让翔龙公司预留26套房源,说是用于单位的周转房,在2013年3月地税局干部职工选房的时候,杨荣辉在提供给地税局的574套房源当中勾选了26套房源,当时地税局有些干部职工还有意见,后杨荣辉说把这26套房源放开认购,这样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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