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金监管对p2p网络p2p投资理财平台和消费者有哪些影响

互金监管越来越完善,你会加大P2P投资理财吗?_百度知道
互金监管越来越完善,你会加大P2P投资理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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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说监管完善了, 我 会不会 加 大P2P 投 资 理 财力度?应该会吧。 理 由是 我 家 的P2P 理 财占比太少了啊,目前共 投 资2个平台,宜人贷、小宝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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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作者:路南&&来源:鸣金网&&
近期,第三方支付的快捷支付、代扣代付渠道骤然收紧,导致多个行业不同程度受到影响,互金受到的冲击最为直接明显。尤其是消费金融和行业,因为对监管尺度的负面预期,情绪上的恐慌大于对业务的实际影响。第三方支付再出重磅文件 银行直连“一刀切”据南方都市报报道,3月20日网联刚刚下发了“42号文”,督促第三方支付机构接入网联渠道。文件同时要求6月30日前,所有第三方支付机构与银行的直连都将被切断,之后银行不会再单独直接为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代扣通道。而在此之前, 3月19日,农业银行停止、消费金融等支付通道的新闻在行业里掀起了轩然大波。麻袋理财研究院认为,此次事件并不是特地针对、消费金融的,而是“42号文”要求全国所有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调整的影响。事实上,停止代收接口的不止农业银行一家,包括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也关停了对的支付端口。这次银行支付端口关停,首当其冲受影响的是互联网金融公司,多家公司及消费金融公司发布公告提醒用户更换银行卡。被关停的支付端口主要是快捷支付和代扣。包括长银消费金融、长银五八消费金融在内的持牌系,即有分期、即分期等互金公司的农行代扣通道都被关闭。互金行业惨遭“降维攻击”对互金行业来说,自身能影响和掌控的只有借贷关系中的资金和资产两端,中间的支付通道完全受制于人。消息面看似错综复杂,其实归结起来就是,资金和资产中间的支付通道被狠狠卡住!毫无疑问这次银行突然关停代扣及快捷支付接口对互金行业的冲击是巨大的,简直可以说是“降维攻击”。目前,线上的支付方式主要有三种:网关支付、快捷支付、代扣。网关支付中第三方支付平台只起到跳转作用,跳转至银行网银支付页面,用户通过网银完成支付;快捷支付过程中用户只需要输入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支付密码即可交易;代扣则是在不需要用户进行任何操作的情况下第三方支付公司直接从用户银行卡中扣除费用。我们常说的无卡支付,就是这后两者。被应用最广泛的就是快捷支付和代扣,而银行关停的接口刚好就是这两个。可以从两方面看这次快捷支付和代扣关停对互金行业的影响:理财端影响可以接受平台投资者充值、购买产品最方便的就是快捷支付,否则就只能跳转到网银支付或换用其他银行卡。操作繁琐导致用户体验变差,会有一定用户流失,对平台总投资金额有影响。不过,由于快捷支付限额很低(多在万元左右),大额充值本来就要网银支付,所以对用户和平台来说,没有了快捷支付也可接受。即使通过其他方式恢复了快捷支付,限额会进一步降低。42号文中提到,“商业银行可对网联平台在生产测试环节中转发的交易设置金额上限。”也就是说,支付额度可能将被调低。截至4月2日,部分平台的农业银行快捷支付通道已经恢复,确实限额进一步下降,单笔单日仅1万元。而且短期内快捷支付通道的稀缺,必然导致通道价格的上涨,增加平台提供快捷支付服务的成本。借款端被直击要害因为部分借款人主动还款意愿低,消费金融公司等借款平台高度依赖第三方支付的代扣业务,直接从借款人银行卡扣款。代扣业务中断,借款平台的日子就不好过了,带来的结果就是短期内逾期率上升、催收成本走高、客户投诉增加。例如这次农行关闭代扣通道,所有农行卡借款人的钱都没法扣了,需要借款平台一一联系这些借款人主动还款或者更换银行卡。培养用户主动还款的习惯是非常艰难的,更会导致很多借款人“被逾期”,增加客户投诉甚至纠纷。代扣只能通过第三方支付实现。2017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内部发布了《关于加强小额支付系统集中代收付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严禁向公用事业类和公益类以外机构提供代收付服务。银行不能为借款平台等提供代扣服务。噩梦才刚刚开始,“42文”中对第三方支付代扣业务的一刀切大限是6月30日。随着代扣通道的逐渐关停,此后借款平台只能求着借款人主动还款?出路:协议支付取代代扣代扣的巨大市场需求要找出路。据南方都市报报道,已经有第三方支付公司推出“协议支付”取代代扣业务。“协议支付”是代扣的升级版,这两者有什么区别呢?根据央行2017年底印发的281号《关于规范支付创新业务通知》精神,代扣的流程是:在用户授权后,第三方支付机构通过用户的四要素(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银行预留手机号)及相关交易信息,将用户银行卡中的钱划走。授权方式,常用的方式是一纸代扣协议。问题在于,传统的代扣业务,常常不需要协议也可以操作。而“协议支付”与代扣最大的区别是,在代扣之前用户需要自己完成绑卡操作,以绑卡代替代扣协议。流程是这样的:用户向商户提供自己的四要素,并填写银行返回的验证码。完成绑卡后,第三方支付机构才有权利通过网联将用户在银行卡中的钱划走。可见,协议支付解决了传统代扣业务中授权漏洞,成为合规的代扣方式。随着接入网联的第三方支付公司数量增加,协议支付可操作性强,快速落地的可能性很高。据北京商报报道,已有105家第三方支付公司接入了网联。互金行业的应对策略“42号文”不是针对行业,而是全国所有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的一次调整,切断第三方支付机构与银行的直连也并非是对业务的叫停。第三方支付只要接入网联,快捷支付、代扣业务有合规的替代方式。对于互金平台来说,快捷支付没有被一刀切,理财端的影响是暂时且有限的。在少数银行取消快捷支付的情况下,用户更换银行卡或进行网银支付,虽有体验上的损失,但尚可接受。但快捷支付的成本将会上升。而代扣业务被叫停,则对借款端有致命影响,导致逾期率上升、催收成本走高、客户投诉增加。改变借款人还款习惯是非常艰难的,短期内平台建议借款人换卡或者私下转账还款也许可以应急,但不是最终的解决方式。少数第三方支付提出的将代扣商户伪装成合法类型的“方案”更是掘地自焚。尽快用“协议支付”取代代扣通道才是解决办法。不过,“协议支付”还没落地之前,平台是痛苦的。巨额存量借款人的通知、绑卡,对平台、借款人都是很大的成本。这也许是为长期以来互联网金融、第三方支付在灰色地带形成畸形生态付出的代价。互金行业未来监管的重点在哪里?
18:09:15 | 零壹财经 | 作者: 杨立
  【导读】不断创新的互联网金融品种,在机构形式、运营模式、产品投向、投资者等方面与传统理财机构的理财产品存在很大差别,本文将横向比较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与传统理财产品在监管层面上所面临的差异,并结合中外监管方式分析国内互联网金融行业未来的监管重点。
  受益于国民经济快速增长和居民财富积累,2014年我国财富管理市场规模已突破130万亿人民币。大众阶层、富裕人群、高净值人群差异化的投资需求导致不同类型理财机构的出现,除了传统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外,第三方理财机构、P2P平台、网贷基金等机构数量呈现快速增长,而不同类型的理财机构又促进了投资理财产品的多样化发展。
  1997年,南方基金公司成立,标志着基金业理财开始;1999年,平安保险公司推出了“平安世纪理财投资连接保险”,开启了保险理财的先河;2001年,《信托法》的颁布促使信托业务走上快速发展之路;2004年,(601818,股吧)推出了第一款理财产品,标志着我国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的诞生;2005年4月,第一支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光大阳光面世;2014年1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基金首获合法地位。
  由于我国传统金融业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我国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各机构理财受到不同监管机构和不同法律、法规的约束,具体为:银监会负责监管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证监会负责监管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保监会负责监管保险公司,同时,各理财机构从产品设计、投资渠道、风险承受能力及收益率等方面都有所不同。
  在产品运作的法律关系上,传统理财产品的模式具体如下:
  信托类理财产品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委托人的资金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或由信托公司代为确定的管理方式,单独管理和运用货币资金以获得利息、投资收益等信托收益,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定期将收益支付给投资者。
  银行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自行设计并发行,将募集到的人民币资金根据产品合同约定投入相关金融市场及购买相关金融产品,获取投资收益后,根据合同约定分配给投资人的金融产品。
  证券公司集合理财产品是由券商推出的、类似私募基金性质的一种理财方式,而公募基金是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其在法律的严格监管下,有着运行限制,信息披露,利润分配等行业规范。
  在传统理财中,这些理财产品虽然系由不同的金融机构发行,运作方式亦存在一定差异,但本质上均呈现为集合理财的性质,均是基于信托的原理,投资者与金融机构属于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在法律规范方面,上述传统理财产品均有着成文的法律和条例规定。
  而在新型理财产品中,P2P投资分为纯信息中介模式和债权转让模式,纯信息中介模式即出借人根据需求在平台上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平台不介入交易,只负责信用审核、展示及招标,以收取账户管理费和服务费为收益来源;债权转让模式又称“多对多”模式,是指借贷双方不直接签订债权债务合同,而是通过第三方个人先行放款给资金需求者,再由第三方个人将债权转让给投资者。目前国内的网贷基金采取的是债权转让模式,即网贷基金利用自有资金购买P2P债权、然后将P2P债权打包转让给投资者。
  对采取纯信息中介模式的P2P平台而言,目前确定由银监会监管,随着P2P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的出台,行业监管将变得更加明确。
  可以看到的是,随着行业竞争的加剧以及业务模式的演变,部分P2P平台开始混业经营,其模式更加多样化。
  首先,它们不断开展渠道建设,形成多资产的购买入口。许多P2P平台开始销售信托产品、基金、保险或资管产品,在这一点上,P2P平台类似于第三方理财机构,且步伐较之第三方理财机构更加激进,这些公开宣传、面向不特定多数的销售性质对信托、私募等在投资者门槛、投资金额等方面有着严格的投资者保护的金融产品形成巨大挑战,“信托100”被叫停也源于此。2014年银监会发文明令禁止信托公司委托非金融机构推介信托计划,导致大量以渠道为依赖的第三方理财公司难以为继,近日出台的监管细则明确规定P2P平台不得销售理财、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以及不得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及其他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可以说基本上封闭了P2P平台作为第三方理财机构发展线下渠道的道路。
  其次,各种“定向投资计划”和“委托定投”产品的设计使得P2P平台有了类集合理财的性质,这些产品或者是投向的具体资产并不明确,或者是投向了包含银行存款、委托贷款、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资产的定向委托投资项目,从而造成直接或者间接归集资金的嫌疑,而P2P监管细则明确规定网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非法集资,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每一融资项目的出借决策均应当由出借人作出并确认,这就意味着众多有着“定向投资计划”或“委托定投计划”业务的P2P平台如不想关门就必须转型升级。
  但对采取债权转让模式的P2P平台而言,目前仍没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只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提及不禁止债权转让。《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可见,债权部分转让不存在法律障碍,并且《合同法》及其他法律规定对于合同债权转让的金额起点、受让人人数没有任何限制。通过债权转让模式,P2P平台可以灵活处理转让金额起点、受让人人数等问题。
  随着P2P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的出台与落实,不容置疑的是国内P2P行业将逐渐走上规范化发展道路,但亦不可否认的是,目前出台的监管细则只是针对采取纯信息中介模式的P2P平台,限定它们的某些发展方向,而对于采取债权转让模式的P2P平台如网贷基金这种发展形态的监管政策仍是一片空白,究其原因,可能因其当下发展规模有限,并且与P2P债权的区分并不明显,所以被监管层选择性忽视。
  在当前情况下,一方面中国将近7亿网络用户中超半数都已参与网络理财,用户渗透率几乎是所有互联网金融细分行业中最高的,网络理财已成为普罗大众阶层的重要理财渠道之一;另一方面,创新的金融产品对传统监管或现有规则形成挑战,而照搬传统监管对创新产品进行监管的思路并不一定正确。
  众所周知,互联网金融相关产品以提供固定收益为主,基于长尾理论,产品面向普通大众,存在金额小、门槛低、流动性强的用户需求特点,而传统理财产品如信托、私募、集合理财都存在金额大、门槛高等特点,不能普惠所有投资人,所以市场上缺乏门槛在千元级别以上、百万元级别以下的基金、债券、私募或信托类固定收益金融产品,这个产品收益理应高于货币基金且期限较短,这是一个巨大的市场空白,需从业者开发新的产品来填补,也需要监管机构放开手脚。
  资管业务是高净值的发展方向,而互联网理财的小额、大众特点决定了不能像资管产品一样进行限制,但美国的监管模式可以给我们启示。美国拥有几万家独立理财公司或事务所,理财市场极其庞大,为了满足投资者不同层次的理财需求,其理财产品是高度多元化的。从监管角度看,美国并没有专门针对第三方理财业务的相关法律,不过作为金融市场最发达的国家之一,美国对整个金融行业有着完备的法律法规监管体系,而这些法律法规从侧面对理财机构业务进行了规范和控制,2008年次贷危机后美国政府在发布的金融监管改革白皮书中宣称,要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不受不正当金融行为损害,为了重建对金融市场的信心,需对消费者金融服务和投资市场进行协调地监管,而监管的核心是投资者保护。投资者保护主要集中在产品投资方向、投资主体、投资人数、起投金额、公开营销和广告、信息披露、收益风险匹配、资金托管等方面。
  在互联网金融时代,渠道不是最终的决定要素,资产端的布局和风控则成为关键;在投资主体、投资人数、起投金额、公开营销和广告等方面进行限制与互联网本质背道而驰,所以产品投资方向、信息披露、收益风险匹配、资金托管等方面才是未来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重点。一方面监管主体应要求相关P2P平台主动、详细地披露产品投资方向,揭示产品的风险收益情况;另一方面,监管主体也应建立消费者保护的协调合作机制,畅通理财机构投诉的受理渠道,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法,规范处置理财机构管理发展中的各类欺诈、违约等失信行为。此外,还应加强投资者教育,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推动投资者风险自担、理性选择,逐步打破刚性兑付,让投资者对于风险随收益上升的特性有一个理性的清晰认知。
  在国家负面清单的政策监管下,笔者认为互联网金融理财业务的发展空间还是非常大的。P2P平台等相关互联网金融创新研究机构应致力于建立强大的研究能力,体现在对投资者需求的细分、对投资产品的研究和对资本市场走势的研判等方面,通过与互联网金融有机结合,利用更便捷、透明、规范的渠道帮助投资者科学高效配置资产,实现共赢。
(责任编辑:张洋 HN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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