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完善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信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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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托制度的现状及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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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的深入,各国的信托业日益关注起行业与公司冶理问题,许多国家把建立良好的信托公司制度作为提高信托经济效益、增强信托公司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如何完善我国信托公司的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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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融时报 责任编辑:fangzhuangyu
2015年仍是相关政策密集出台的阶段,包括已经征求意见的《条例》以及日银监会下发的《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等。
一直以来,《信托法》修订是业界呼声较高的事项,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信托法》修订迟迟未列入日程,因此,业界普遍寄希望于《条例》的修订。
“配套法规尚未完全建立,这应是信托法制建设的重点,在《条例》中有相应体现。”这是业内普遍观点。《信托法》作为信托基本法,对于信托活动中涉及的需要公权力配合的相关制度,只作了原则规定或者没有加以规定。因此,在许多方面还需要以特别法的形式制定相关配套法规。
其中,信托登记制度和信托税收制度是最主要的配套法规。我国《信托法》第十条规定了信托登记制度,并且规定:以依法应当进行信托登记的财产设立信托,如果未办理信托登记手续,信托无效。但是,《信托法》本身并没有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机关以及程序,由此严重削弱了《信托法》的实施效果,需要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方式建立信托登记的具体操作办法。
关于信托税收制度,业内认为,信托制度是一项创新的财产制度,主要表现为信托财产上“一物二权”的法律构造,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受托人,信托财产的受益权属于受益人。我国原有的税收制度均是与“一物一权”的传统财产制度相适应,难以简单套用信托这种“一物二权”的创新财产制度,必须予以重构。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与信托活动相配套的税收制度,由此,一方面,信托当事人将缴纳本不该缴纳的税收,不合理地提高信托的交易成本,从而制约了信托功能的系统发挥;另一方面,信托当事人本该缴纳的税收也无法缴纳,助长了信托不合理避税的空间,造成了国家税赋流失。因此,需要以特别法的形式,构建独立的信托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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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益信托监管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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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信托监管作为信托重要环节对于信托业的发展和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我国的公益信托制度依旧处于萌芽状态,较不完善。文章从完善公益信托监管制度的重要意义出发,分析我国公益信托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就此提出完善我国公益信托监管制度的相关建议,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公益信托;监管制度;信托法;监察人;公信力
改革开放以来,公益信托制度在我国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200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为我国公益信托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公益信托制度在我国仍处于萌芽状态,呈现出许多问题。信托监管作为公益信托的重要环节,其作用不容忽视。
一、完善公益信托监管制度的意义
(一)缓解信托组织的信托危机,重塑公益组织公信力
近年来,随着红十字会“郭美美”事件、慈善总会“尚德诈捐门”事件、青基会“中非希望工程”事件等一系列事件的发生,动摇了公益组织在民众心中的公信力,全国红十字系统财务总收入有所下降,贵州红十字会甚至在2012年呈现零捐助。这些问题从侧面说明我国以基金会为组织形态的公益信托制度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质疑,也暴露了公益信托监管制度中的问题。因此,加强信托监管,重塑慈善组织的公信力,缓解信托组织的信托危机是信托业发展的关键所在。
(二)防止信托资金的无谓流失,有效管理慈善捐赠
信托业中信托资金流失的现象屡有发生。汶川地震、玉树地震等自然灾害中,爱心捐赠的部分款项和物资在流转过程中被吞噬,人民群众的捐赠热情当然大受影响。而这些信托资金到底流向了哪里,信托监管机构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此外,受托人挪用信托资金进行投资的现象屡见不鲜。因此,完善监管制度,加强信托监管,对于防止信托资金的无谓流失,有效管理慈善捐赠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
二、我国公益信托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公益信托制度在我国的发展仍处于萌芽状态
近年来,我国公益信托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真正意义上的公益信托组织寥寥无几,发展仍处于萌芽状态。公益事业发展起步较晚,公益机构数量少、募捐能力薄弱、社会公信力低、公民的公益意识有待提高、基金管理与市场脱轨等原因使得我国的公益信托制度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很大差距,基于此,信托监管制度的发展也不够完善。
(二)公益信托监管制度法规不健全,监管效率低下
我国《信托法》第67条规定:“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应当检查受托人处理公益信托事务的情况及财产状况。”但是,我国的公益事业所涉及的范围较广,包括捐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教育、科技、文化、体育事业,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等多个方面,容易出现多头监管的现象,再加上《信托法》没有明确规定各监管机构的具体责任分配,容易出现监管机构缺位、越位的现象,造成监管机构之间相互扯皮,监管效率低下。
(三)公益信托监察人制度流于形式,缺乏必要设计
我国《信托法》第64条规定 “公益信托应当设置信托监察人。”第65条规定:“信托监察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为维护受益人的利益,提起诉讼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设置信托监察人主要是基于公益信托对象的不确定性,保护受益人的受益权。但在我国当前的信托制度中信托监察人大多由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担任,不能将责任落实到某个自然人,再加上法律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使得监察人对自己的职责权限缺乏清楚的认识和定位,导致监察人的作用不能有效发挥,监察人制度往往流于形式。
三、完善我国公益信托监管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公益信托监管法规制度,统一监管机制
首先,制定专门、统一的公益信托管理制度。对公益信托的发起设立、合同的签订、财产的管理、受托人与受益人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的规定,使得公益信托机构能够规范化、制度化运行;对公益信托的监督管理进行明确规定,形成各部门之间职责明确、相互配合、协调高效的监管。其次,完善公益信托的相关法律法规,使其不断与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状况相适应,为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二)严格公益信托监察人制度,落实监察人责任
首先,严格公益信托监察人准入机制。可以对公益信托监察人的任职资格进行适当规定,不仅要对监察人的道德品质、社会声誉提出相关标准,还要对其监督能力进行严格审查。其次,要对监察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的规定,使监察人能够正确行使权利,合格履行义务,顺利完成监察任务,将监察人制度落到实处。第三,完善监察人制度设计,特别是建立新旧监察人衔接制度,促进公益信托工作按照既有的目的稳健、持续地进行。
(三)加强信托理念教育,强化社会监督
首先,加强对公众的信托理念教育。向公众宣传现代化的公益信托理念,使公众积极参与到公益信托的活动中来,不仅为需要帮助的人贡献自己的力量,也可以发现问题及时检举,在公益信托外部筑起牢固的监管屏障。其次,完善公益信托信息披露机制,由公益信托的管理机构牵头,建立统一的信息披露平台,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规范;信托组织应主动、及时、完整的公布有关公益信托的运作及分配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提高信托公信力。
综上所述,公益信托监管制度是信托业发展的重要环节,只有加强和完善公益信托的监管制度,才能为我国公益信托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使得公益信托的公信力不断提高,不断适应发展变化的社会生活,更好的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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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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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研究我国信托税收制度原因
随着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的复苏和发展,信托业在我国也进入了快速发展的
阶段。在我国,目前信托制度被广泛应用于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企业年金基金、信贷资产证券化等领域中。以证券投资基金为例,中国基金业资
产规模实现了“三级跳”,连续突破一万亿元、二万亿元、三万亿元,最后在
2007 年达到了 3.27 万亿元、2600 万的基金持有人及超过 100%的年收益率。1
但是,我们必须注意到信托业的快速发展与我国良好的宏观经济和资本市场
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而事实上信托业的发展比之其他金融产业如证券、银行、
保险业还有较大差距,其中较重要的制约因素就是税收。
由于信托制度属英美法制度,在我国引入信托制度后一直存在其能否在我国
发挥作用的质疑,而后又因信托发展的历史原因,信托历经五次整顿。虽然在我
国 2001 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下文简称为《信托法》)之后,我国
又于 2006 年相继颁布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管理办法》,但各方面的具体配套措施都迟迟没有得到完善,信托税收制度的缺
失即是其一。税收往往被政府作为调控经济最直接有效的手段,对某个行业进行
税的征收(如税种、税率或税收优惠等)都会对该行业的将来发展起到关键的作
用,如 2007 年初印花税对中国股票二级市场的影响。
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是在 1994 年税收制度全面改革的基础上,经过多次调
整和完善后逐步形成的,而信托税收不是一个独立的税种,而是我国税收制度的
一个分支,具有我国税收制度的一般特征,但同时由于信托体制的特殊性,对信
托进行征税的时候应当有独特的税收规则与之相适应。由于在税收制度主体框架
建立之时,有关信托活动的法律制度尚未明确。因此,目前在税收制度层面,除
对体现为信托关系的证券投资基金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税法适用特别规定外,对
其他信托活动没有特别的税收规定。换言之,对信托活动的税法适用,基本上是
按照现有针对一般经济活动的相关税法的规定进行的,并未对信托活动自身具有
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予以考虑。因此,我国在实践中对信托活动进行征税时,存在
着诸如重复征税、税负不公及纳税人不明确等问题,本文将对这些信托税收在我
1 宋燕华、乔晓会、付涛、毕爱芳,《基金走下神坛》,《财经&#183;金融实务》,2008 年 3 月 3 日。
国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介绍。
由于信托税收制度的缺位不利于信托当事人对信托投资收益进行准确预期,
会对信托业的长期稳定造成负面影响。因此,及时研究完善我国的信托税收制度
不仅完善我国税法理论体系的迫切要求,也是有利于我国信托业的发展。
1.2 本文的研究思路和文章结构
本文在分析我国现行一般税收制度适用于信托活动中所产生问题的基础上,
提出了我国信托税收制度存在问题的根本症结,并介绍了其他国家和地区有关信
托税收法律制度。本文介绍了英国、美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信托税收制度,这
是因为:信托制度属于舶来品,在设计具有中国特色的信托法律制度的时候,我
国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国外和台湾地区关于信托的法律,所以在考察信托税收制
度时仍应参照国外先进立法例。目前我国信托税收制度几乎还是一片空白,而上
述国家和地区信托法制较我国发达,相应的信托税收制度也较完备,在其本国或
地区内有一套独特的税收规则适用于信托。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国外和台湾地区的
立法经验,为我国信托税收制度建设提供可借鉴的指导。
本文在总结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如何完善我国信托税
收制度的建议和对策,具体包括基本原则和信托税收制度的基本框架两部分。
第2章信托在中国的发展
2.1 信托的特点及其在中国发展的现实基础
2.1.1 信托的特点
信托制度的特点是其所有权与利益分离的独特法律构架,信托分割了财产的
管理属性与利益属性,使信托财产的权利在法律上属于受托人,受托人据此对信
托财产进行管理、使用和处分,而信托财产所产生的收益却不归属于受托人而是
归属于受益人。信托财产的权利主体和利益主体相分离、信托财产的管理属性和
利益属性相分离,使受益人无需承担财产管理的浩繁任务就能够享受财产所带来
的利益,信托的这种法律特性使信托制度成为那些因为各种原因而无法自己管理
财产的人的理想理财工具,同时,也为信托制度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弹性空间。
在现代社会里,信托制度的运用已远远溢出了财产管理的范畴,其在投资融
资、公益事业、社会保障乃至政治生活中都得到了广泛应用。信托制度所具有的
巨大弹性空间使信托制度不但在英美法国家得到广泛应用,更日益成为一种全球
性的法律制度。
2.1.2 信托在中国发展的现实基础
我国的信托业在 20 世纪 20 年代由日本传入,当时采取的是混业经营模式,
即信托和证券公司的业务是交叉的,除了少量的商事信托外,民事信托和公益信
托业务一片空白。信托业的真正起步开始于 70 年代末,从 1979 年 10 月成立第
一家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至今,我国信托业先后经历了五次
大规模的治理整顿,同时也得到了很大的发展。2
我国于 2001 年 10 月 1 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其中对信托的
定义是:“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
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按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
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此即我国在法律上对信托的定位,这种表述方式使信
托被狭义理解成一种理财制度(或者为财产管理制度),其核心内容是“受人之
2李青云,《信托税收政策与制度研究》,中国税务出版社,2006 年版,第 83 页。
托,代人理财”,依照这种观点,信托实际上被定位成“委托人将自己的财产委
托给所信任的第三人(受托人),按照一定的目的即信托目的,为受益人的利益
(委托人自己的或他人的),而管理或者处分该财产的制度,也就是理财制度。”
卞耀武在《信托法条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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