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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人的维权在中国为什么这么难?!收藏
翟佑华发明了“无刷自控电机软启动器”后,2005年通过了国家火炬项目验收,随之专利产品被仿冒,从此走上了维权之路。仿冒者找到原复审委领导正部级研究员(我国仅三人获此职称)代理,向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复审委称:一弹簧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叙述不清楚,宣告翟专利全部无效。一审法官刘海旗对复审委说“发明专利只占到7%,从构思发展到能够创造巨大经济效益产品,发明人要付出多少心血。专利法宗旨就是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促进技术创新!”在场人都为刘法官鼓掌,开庭半小时就审完。过2天有1女律师给翟来电话说“我见到刘海旗法官提起你案,如让我再写一份补充代理意见可能判决更快些。代理费20万1分不少。”(有录音),翟怕是诈骗没给,于是案子拖了半年多才判决胜诉,但高院再审时败诉,反复多少年2014年最高法院才判决胜诉,但最终决定权是专利复审委员会,而不是人民法院,维权之路还很长、很长…。转载:翟佑华,经十多年的潜心研究,发明了“无刷自控电机软启动器”,于2003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时申请了外观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专利号分别为:、、)。该专利产品于2003年通过江西省电机产品鉴定中心的性能鉴定,2004年通过了浙江省科技新产品的鉴定,2005年通过了国家火炬项目验收,2006年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权,且是乐清市人民政府重点科技扶持项目。2008年本人发现有人仿冒该专利产品,于是走上了维权之路。2009年成都中院一审判决、2010年四川高院终审判决:侵权事实成立,仿冒者停止侵权并赔偿专利权人经济损失。本来这一专利侵权案已宣告结束,但仿冒者认为仿冒有理,于2009年5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第一次无效宣告请求。该案于2010年元月7日在复审委进行了第一次口审。通过这次口审,仿冒人很快找到了“审理本案主审员龙X的引路人和同事”张荣彦{龙X主审员职业生涯中的前五个专利无效案件和前两个专利复审案件(2005年-2006年间)是与张荣彦合作审理的}当代理人,于2010年元月14日提出了第二次无效宣告请求。张荣彦是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从事专利无效审理的部门负责人,且是正部级专利审查研究员(据张所在的代理公司宣称,我国仅三人获此职称),离职后受聘于一家专利代理公司任诉讼部负责人。这可是一位重量级的专家,能耐之大是我等小民无法想象的,更何况,审理本案的主审员是其带出来的。通过他的代理,促使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第15243号专利无效宣告决定书,宣告翟佑华的发明专利全部无效。为维护前任正部级专利审查研究员的权威,复审委使用了“偷换概念”这一低劣手段。具体手段是:选中本专利权利要求1众多技术特征中的一个技术特征:“动静电极之间设有阻止动电极向静电极移动的弹性阻力装置”;将其中的主要技术特征:“阻止动电极向静电极移动”删除,就得出“即动静电极之间设有弹性阻力装置”,再以本专利未直接记载“动静电极之间设有弹簧的实施例”将其全部无效。而 “阻止动电极向静电极移动”是“弹性阻力装置”的主要技术特征,它包含了弹簧设置在动静电极“之间”和“之外”两个概念。这正如甲阻止乙向丙移动,包含了:甲站在乙与丙“之间”推乙、和甲站在乙与丙“之外(乙的背后)”拉乙,这两种具体实施方式。甲无论站在乙与丙“之间”或“之外”,所起的作用均是:“阻止乙向丙移动”,且均可称之为:乙与丙“之间”的阻力者。堂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本应公平公正,但为了维护其前任正部级专利审查研究员的“权威”,使用删除“阻止动电极向静电极移动”之手段,达到偷换“弹性阻力装置”概念并否定全部专利之目的,其行为是可耻的。这下侵权人笑掉大牙,一方面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要求撤销四川高院的终审判决;另一方面通过互联网对外宣称:翟佑华的发明专利是一个被专利复审委无效了,且是一个落后的产品,以此与专利权人争夺用户。专利权人当然不能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专利被宣告无效,遂把专利复审委员会告上法庭,北京一中院仅经过半小时的审理,就宣告撤销第15243号决定书。且审理本案的审判长刘海旗在法庭上,当着复审委代理人龙X的面,公开亮明自己的观点是:“发明专利只占到7%,从构思发展到能够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的产品,发明人要付出多少心血。专利法的宗旨就是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促进技术创新。我最痛恨有人仅利用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轻易地否定通过了实质审查的发明专利,这是最没能力的表现!”这在有正义感的人看来,是对复审委行为的控告,因此,审判长刘海旗的话一讲完,就迎来了傍听席雷鸣般的掌声。这该到了纠纷的终结吧?还不是。复审委为展示维护其前任正部级专利审查研究员的“权威”之“决心和能力”,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再从专利无效审理程序上看,专利是否有效的最终决定权是专利复审委员会,而不是人民法院(即使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终审权)。只要侵权人有“能力”搞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只要专利复审委有“决心”维护其前任正部级专利审查研究员的“权威”,就可以无限次地作出该专利无效的决定,让此案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与人民法院间作无限循环;除非本人放弃专利权,才能终止循环。因此,本人的维权之路还很长、很长……无刷自控软启动器专利权人与专利仿冒者八年的法律较量文件大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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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有超链发不出来,特截图发!
应该申请美国专利。
电气 专利 法律查看网页版&发明专利侵权一审判决书 17:19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9)成民初字第463号原告温州市曙光起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大兴西路431号。 法定代表人朱福奶,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飞,女,该公司法务部部长,住安徽省青阳县杨田镇黄泥村一下庄组42号。 委托代理人尉伟敏。杭州杭诚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河南全新液态起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辉县市冀屯乡西北流村东。 法定代表人尚勤贵,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毋致善,男,新乡市平原专利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住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建北四路4号楼3单元7号。 委托代理人王文祥,河南辉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气 专利 法律查看网页版&揭露正部级专家的诡辨术(附正部级专家论文) 10:03引用者的话:一个与本案完全无关的人,仅看到“王牌”代理人的论文和我的博客,就写出了如此气壮山河的论文,足见“常熟老吴”的正气。—— 摘要:国内一位知识产权界的顶级专家,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正部级研究员张荣彦,在与李雪春(一位留洋博士)合作为一项发明专利的侵权方代理无效请求案件中,不顾职业道德,通过某种手段,促使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项发明专利作出无效宣告决定。张为了炫耀他的能耐,把这次代理过程写成了一篇“学术论文”《从一案例看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审批及对后续程序的影响》。本文揭露了专家在论文中采用的诡辩欺骗手段,并指出了专家在论文中闹出的笑话,逐一把专家的论点驳倒。但就是这么一篇诡辩加笑话的所谓“学术论文”,其中某些观点连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也被“骗”而采纳,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还把该论文评为优秀论文,实在值得玩味与深思。
梦想凯旋归来
其实国家一开始是鼓励仿制,山寨的,这样对提升经济增速有好处,也就是所说的百花齐放,可这种方式弊端就是没人创新了,因为新设计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时间,等成功后,照猫画虎多简单。一定时间段,仿制对经济有好处,相反,大家可以很快有好东西用,比如苹果手机的金属外壳,现在几乎所有手机都采用这种方式了。
如果最先发明发动机的人,心态和吧主你一样,那他可是分分钟气死,因为所有的发动机原理都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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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冒他人专利的“李鬼”是害人精专利产品是助推企业发展的核心动力,也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保持优势的利器,耗费巨大心血的专利一旦被人仿冒,对企业的巨大伤害不言而喻。温州市曙光起动设备有限公司从创业开始,就把专利开发作为技术创新的核心。早在2002年,公司便研发成功了无刷自控电机软起动器,并在当年通过了江西省电机产品鉴定中心的性能鉴定。2003年投放市场,随着企业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的不断提高,一些假冒份子蠢蠢欲动,并将黑手伸向了曙光。2004年9月,河南一家企业以购买起动器为名,从我司购得一台245KW的无刷自控电机软起动器,将其拆解并进行仿造。更可笑的是还将我公司产品说明书一字不漏地进行抄录(含部分印刷错误),并将本公司总工程师翟佑华发布在《中小型电机技术》、《电工技术》、《电气应用》、《全国石油和化学工业电气技术年会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一字不差地抄录在其仿冒企业的网站上,假冒行为大胆得令人震惊。随后,大量打着无刷自控电机软起动器名义的伪劣产品出现在市场上,损害用户的利益和对该产品使用的信心,并对曙光产品造成了严重的冲击。专利产品来之不易,回想起研制该产品的经过,曙光人深有感触:
日无刷自控电机软起动器申请了国家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本着对用户负责的态度,在通过省级性能鉴定的同时,还制订了无刷自控电机软起动器企业标准,并于当年在浙江省技术监督局备案。2004年,无刷自控电机软起动器获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 )和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2004年该产品通过了由浙江省科技厅组织的,由浙江省科技厅、浙江大学、武汉理工大学等单位十余名专家(高级工程师、教授及博士导师)参加评审的省级科技新产品鉴定。鉴定专家审查了由浙江省技术查询中心(国家一级技术查询单位)出具的技术查新报告、江西省电机产品鉴定中心的性能鉴定报告、产品用户的反馈意见、产品的技术标准和生产工艺、产品的质量保证体系等后认为:本产品第一次将水电阻安装在电机的转子上,利用电机旋转时产生的离心力自动控制启动电阻的大小,并有效解决了水电阻安装在电机转轴上的漏液和爆炸这一技术难题,实现了绕线电机的无刷自控软启动,其产品为世界首创,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可以组织大规模生产。2005年,无刷自控电机软起动器通过了由浙江省科技厅组织的国家火炬项目验收。2006年,获得了国家发明专利专利权(专利号:)。当看到自己精心培育的专利产品被人肆无忌惮的仿冒后,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2008年公司在四川省成都市公证处的公证下,购得了一件河南仿冒企业的产品,做了相关的产品公证后,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专利侵权诉讼。2009年,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河南仿冒企业侵权罪名成立,并责令仿冒企业停止侵权并赔偿公司损失30万元。在此之前,仿冒企业收到成都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后,立即(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宣告本发明专利无效请求。在此之后,仿冒企业不服法院一审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2010年元月7日,复审委第一次开庭审理了仿冒企业的无效请求。仿冒企业在看到无效本专利无望的情况下,找到了复审委审理本案主审员的导师和同事,原复审委正部级专利审查研究员张**代理其无效案件,并对本发明专利提出了第二次无效请求。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尽管仿冒企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多次宣称请了原复审委正部级专利审查研究员张**无效本专利,张**有能力无效本专利,并将第二次无效请求全部理由递交给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中止本案的审理,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仍然认为本专利是稳定的,驳回了仿冒企业的相关请求,并于5月25日作出了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书。日复审委第二次开庭审理了仿冒企业的无效请求。在审理过程中,翟佑华明确指出仿冒企业代理人睁眼说瞎话的行为。因侵权企业代理人是审理本案主审员的导师和同事,复审委通过将本专利权利要求书1中“动电极(2)与静电极(1)之间设有阻止动电极(2)向静电极(1)移动的弹性阻力装置;所述弹性阻力装置的阻力与动电极(2)和静电极(1)之间距离成反比”概括成“即,权利要求1中动、静电极之间设有弹性阻力装置”(决定书8页5行),仅通过实施例中弹簧没有安装在动静电极绝对空间位置之间,就捏造“真正支持权利要求的内容应体现在实施例中”这一谬论、曲解《审查指南》关于“说明书中存在一致表述”的判断标准,并于日作出了作出了本发明专利全部无效的决定,充分展示了复审委在审理专利无效宣告案中的“潜规则”和“阴暗面”。本专利权人不服复审委的无效决定,于规定期间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日开庭审理了本案,审判长仅通过半小时的审理,就发表了:“动电极(2)与静电极(1)之间设有阻止动电极(2)向静电极(1)移动的弹性阻力装置;所述弹性阻力装置的阻力与动电极(2)和静电极(1)之间距离成反比”在说明书内有明确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能理解并概括出相关技术方案,被告仅以专利法26条第四款否定全部发明专利,是一种没有能力极不负责任的表现。无刷自控电机软起动器是本公司发明的世界首创产品,尽管在投放市场的头三年就取得了: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权、国家火炬项目验收、省级科技新产品鉴定、省级性能鉴定、用户的广泛好评等优良成绩,但本公司一直象爱护自己的孩子一样关心着它的成长。为保证该产品更好地服务于用户,本公司相关技术人员经常发表与该产品相关的技术(学术)论文,方便用户更好地了解使用该产品。无刷自控电机软起动器其基本原理是简单的,但它毕竟是世界首创,没有任何先例和标准可以参考,同时,它涉及电气、机械和化学三门学科,这就要求我们不断根据用户反馈的意见进行改进和完善。仿冒企业坑害用户的主要手段受经济利益的驱使,一些惟利是图的不法之徒陆续粉墨登场,利用剽窃的一点皮毛技术干起了不顾用户死活,诈骗钱财的勾当。现将仿冒企业坑害用户的主要手段简要介绍如下:1、为逃避侵权责任,对产品进行改劣设计A、本专利的安全排气阀设置在靠近轴心的内圆柱处,这样,电机启动结束后,其内部的液体就在离心力的作用下,远离内圆柱处,此时将阀门打开,可保证内部的液体不会流失。而仿冒企业将其安装在启动器的外圆柱上,并使用一个细长管子从外圆柱伸入到启动器内圆柱处,这样,电机每次启动结束后,均会将管子内的液体排出,增加了用户的维护工作量。B、本专利的第一代产品其离心排气阀是由安装在排气阀旁边的惯性块根据离心力自动控制其开关的动作,但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发现:安装在启动器内的水电阻的转速滞后电机的转速,离心开关打开时,水电阻还没有出现中空的状态,造成部份水电阻的流失。为此,我公司及时对产品进行了改进,使用波纹盒感应其水电阻的转速,避免了上述现象的发生。而仿冒企业生产的产品,至今还在延用本专利产品的第一代“惯性块”模式,不可能避免上述喷液现象发生。C、无刷软启动器安装在绕线电机原安装滑环处,其截面积和重量远远超出原电机滑环,现有拉力器根本无法拆除已安装在电机转轴上的起动器,为此,我公司在其起动器上设有供拆卸起动器用的装卸螺孔,方便了用户的拆卸。而仿冒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安装装卸螺孔,采用增大起动器轴套内孔直径的办法“方便用户拆卸”,这样就破坏了电机的平衡,出现起动器“倒电机转轴”现象,增加电机运行时的噪音和振动,缩短电机的使用寿命。2、为了“捞钱”,不顾及用户的生命安全使用性能、安全性、稳定性是产品设计必须要关注的几个内容,我公司经过多年的实践及改进,产品已日趋完善,在产品设计时已将各方面因素考虑在内,而仿冒企业为了规避侵权设计,在仿冒我公司产品设计方面上做了些许变动。而正是这些变动,却时刻威胁着用户的生命安全。如我公司生产的产品上设计有安全防爆装置,该防爆装置上设有防爆膜片,当起动器内部压力达到规定值时,防爆膜片爆裂,及时排出启动器内部的水电阻,避免起动器整体爆炸现象的发生。而仿冒企业在设计时并未考虑到这一点,其产品设计的排气孔很小,而且还要通过一个细长管,根本无法避免爆炸现象的发生。试问一个只懂抄袭、只知捞钱、连用户生命安全都不顾的亡命之徒,谈何技术创新、谈何正当竞争、谈何保护用户利益?3、申请“壳专利”,蒙骗用户仿冒企业为仿冒本专利产品,也申请了几个“专利”装门面,并在其产品说明书及产品铭牌上打印其专利名和专利号,以蒙骗不知情的用户。如本公司在成都取证的仿冒伪劣产品,就打着专利名为:一种无刷自控电机液阻启动器、专利号为:ZL.8的自主专利产品,并伪造了发明专利证书。但其产品与其标示的专利毫无关系,且在侵权诉讼及其上诉案审理过程中,仿冒企业极力避免提及该“专利”。4、利用发明人的论文,断章取义地攻击本专利产品仿冒企业在照抄本公司产品说明书和公开发表的论文同时,也不忘记利用论文中的只言片语,断章取义地攻击本专利产品。如:发明人在专利产品的研发过程中,发现了第一代无刷自控电机软起动器存在的不足,也正因为发现了上述不足,才在以后的产品制造过程中克服其不足之处。这本是一个世界首创、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发展必经之路。发明人将其存在的不足以论文的形式公知与众,本是一个对产品负责、促进产品进步和发展的积极行为。但仿冒企业公然以此攻击本专利产品,并加上“专利权人之一翟佑华呈坦言”以提高攻击本专利产品的“可信度”,足见仿冒企业无耻之极。5、将正处于审理过程中的发明专利,对外宣称已被全部无效掉了仿冒企业利用其专利无效审理过程中的阴暗面,通过买通专利无效审理主审员的导师和同事代理其无效案件,迫使复审委用“断章取义、捏造谬论”的手段宣告本专利无效。但本专利权人已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行政诉讼,审判长当庭宣布该无效决定无效,因此,本专利仍然是有效的,这可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法律状态查询栏内直接查询。而复审委的无效决定,根据相关规定,在其未生效之前,是不对外公开的,因此,更无法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决定公告栏中查询到。仿冒企业将其广泛对外宣传,本身就是一个违规的无耻表现。尾声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是靠科学地设计、精心地制造和科学地管理去保证的,所有这些均需要企业投入大量人力和资金。仿冒企业仅靠照猫画虎地仿冒本专利,偷工减料地生产伪劣产品,以低成本、低价格与发明人“争夺用户”,能骗过用户一时,骗不过用户一世。每一个合格的产品均有其最低制造成本,无论仿冒企业说的多么冠冕堂皇,无论其怎样蒙骗用户,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自会使用户擦亮眼睛。假冒伪劣的行径不仅危害国家的利益,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也严重威胁用户的生产安全和切身利益。为维护企业和用户的利益,无论今后打假维权之路有多坎坷,我们都将义无返顾地与仿冒企业抗争到底。阅读(1824)| 评论(5)
揭露正部级专家的诡辨术(附正部级专家论文)
本文转载自常熟老吴《谁在导演专利诉讼中的闹剧?》引用者的话:一个与本案完全无关的人,仅看到“王牌”代理人的论文和我的博客,就写出了如此气壮山河的论文,足见“常熟老吴”的正气。—— 摘要:国内一位知识产权界的顶级专家,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正部级研究员张荣彦,在与李雪春(一位留洋博士)合作为一项发明专利的侵权方代理无效请求案件中,不顾职业道德,通过某种手段,促使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项发明专利作出无效宣告决定。张为了炫耀他的能耐,把这次代理过程写成了一篇“学术论文”《从一案例看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审批及对后续程序的影响》。本文揭露了专家在论文中采用的诡辩欺骗手段,并指出了专家在论文中闹出的笑话,逐一把专家的论点驳倒。但就是这么一篇诡辩加笑话的所谓“学术论文”,其中某些观点连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也被“骗”而采纳,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还把该论文评为优秀论文,实在值得玩味与深思。关键词:知识产权、专家、专利[我为何要写这篇文章并置顶?一方面我与翟佑华是同行,他研究三相绕线电机的起动,我研究三相笼型电机的起动及汽车起动电机。另一方面我们都是发明人,都拥有发明专利,彼此能理解体会到搞发明的艰辛,许多人常常把实用新型专利也误解为发明专利,而实际上在我国真正的发明专利只占全部专利的7%,发明专利在授权前是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的,而实用新用专利是不作“实质审查”的。翟佑华的今天很有可能就是我的明天,我发现有人已在觊觎我的专利技术,如果有人侵权,我将拿起法律的武器同侵权者作斗争,如果法律保护不了我的发明专利,我将誓死捍卫。] 河南南阳某央企高级电气工程师 翟佑华,经十多年的潜心研究,发明了“无刷自控电机软启动器”,于2003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发明专利。翟佑华与人合作在浙江实施了该专利,该专利产品通过了国家火炬项目验收,浙江省科技新产品的鉴定与江西省电机产品鉴定中心的性能鉴定,且是乐清市人民政府重点科技扶持项目。2008年翟佑华发现有人在仿冒他的专利产品,于是走上了维权之路。成都中院判定:被告应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30万元经济损失。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四川高院于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来这一专利侵权案已宣告结束,但被告认为仿冒有理,于2009年5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第一次无效宣告请求,该案于2010年元月7日在复审委进行了第一次口审。口审于当天下午结束后,侵权人通过审理本案的复审委主审员龙X,找到了“王牌”专利代理人张荣彦(龙X主审员职业生涯中的前五个专利无效案件和前两个专利复审案件(2005年-2006年间)是与张荣彦合作审理的),于2010年元月14日提出了第二次无效宣告请求。张荣彦是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从事专利无效审理的部门负责人,且是正部级专利审查研究员(据某代理公司宣称,我国仅三人获此职称,许多两院院士也才付部级),离职后受聘于一家专利代理公司任诉讼部负责人。这可是一位重量级的专家,能耐之大是我等小民无法想象的,更何况,审理本案的主审员是其带出来的。通过他的代理,促使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第15243号专利无效宣告决定书,宣告翟佑华的专利无效。大千世界真是无奇不有,一项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严格审查过并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且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转眼又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了,足见这位专家的“能耐”了。这下侵权人又向最高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四川高院的终审判决。翟佑华当然不能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专利被宣告无效,遂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告上法庭,北京一中院仅经过半小时的审理,就宣告撤销第15243号决定书。至此,翟佑华已出庭8次,各种费用共计化掉30余万元。这该到了纠纷的终结了吧?还不是。据翟佑华说,侵权人已打电话警告翟佑华:北京一中院开庭审理前,侵权人为节省代理费用,没有请张荣彦代理该案,才让翟佑华占了上风,现决定不惜一切代价请张荣彦出山活动,一定会再次无效翟佑华的专利。再从专利无效审理程序上看,专利是否有效的最终决定权是专利复审委员会,而不是人民法院(即使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终审权)。只要侵权人有“能力”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就可以让专利复审委员会无限次地作出该专利是否有效的决定,让此案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与人民法院间作无限循环;除非翟佑华放弃专利权,才能终止循环。因此,翟佑华的维权之路还很长、很长……从该案的发展上看,张荣彦是能无效翟佑华专利的关键人物。如果没有他的出戏,该案应在四川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后就已终止了。而张荣彦(尽管在该案的八次庭审中,只充当过一次无效请求代理人)为了炫耀他的能耐,将仅有的一次代理过程写成了《从一案例看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审批及对后续程序的影响》的“学术论文”,并被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2011年年会、第二届专利论坛上作为“优秀论文”,享受在该论坛上公开宣读的特权(该文收集在《论文集》的第77-86页)。我有幸读到了这篇“学术论文”,但读后感觉没什么学术可言,恰恰是漏洞百出,逻辑混乱,是一篇不折不扣的诡辩论文。这篇论文提出的专利无效理由,也是该案的焦点,是对专利文件独立权利要求书中的“动电极(2)与静电极(1)之间设有阻止动电极(2)向静电极(1)移动的弹性阻力装置;所述弹性阻力装置的阻力与动电极(2)和静电极(1)之间距离成反比”这二句的描述是否客观存在及是否正确的判断。先来看上一句“动电极与静电极之间设有阻止动电极向静电极移动的弹性阻力装置”。
这位专家对比专利文件中的附图后认为,“弹性阻力装置”不在动电极与静电极之间,也就是说独立权利要求书中的描述客观上不存在。如果是小学生这样认为是对的,因为小学生没有学过物理学。但有点物理电学知识的人是不会这样看的,现以如图1为例,有A、B两块铁板,现在要使两块铁板在电路上连接起来,即要在A、B之间设置一根导线,那么图1中的导线a明显是连接在A、B之间或称设在A、B绝对空间位置之间,但导线b(红线)难道不能说是连接在A、B之间吗?如果仅从空间概念上看,A、B之间是二条虚线内的范围,但从电学的导电过程来看,也就是从功能概念来看,凡是接A、B的导线,都属于设在A、B之间,尽管这根导线不在二条虚线范围内,也就是说即使这根导线绕了地球一圈,只要其两端,一端接在A上,另一端接在B上,就是连接在A、B之间,或者说这根导线设在A、B之间。
再来看力学问题,如图2在地面上放两根压缩弹簧,弹簧上固定一块木板,人可坐在木板上,这种带弹簧的凳子(沙发)有减震作用,压缩弹簧设在木板与地面之间,地面有一个上托的力作用在弹簧上,地面托住了弹簧。再看如图3,先在地面上做一个支架(红线),在支架上吊两根拉伸弹簧,然后固定一块木板,人可坐在木板上,这个吊凳同样具有减震作用。从表面看,现在木板与地面之间没有任何部件,但从力的传递过程看,拉簧的力先传到支架,再从支架传到地面,实质上同样是地面托住了弹簧,只是通过了支架的传递而已
那么从力学的角度就可以说,拉簧与支架设在木板与地面之间,而拉簧与支架组成了“弹性阻力装置”;这与压簧设置在木板与地面之间的作用和效果是完全相同的。现在把地面当成静电极,木板当成动电极,还要对此作什么解释吗?有一点力学知识并接触过弹簧的人,都知道拉簧与压簧只是形式上的不同,实质是相同的,原理是相同的,最终使用效果也是相同的。至于具体是用拉簧还是压簧,只是看实际使用场合那种更方便设置而已,便于设置拉簧的地方,就采用拉簧,便于设置压簧的场合,就采用压簧,两者没有本质区别,都遵循胡克定律。一个专家既然是用小学生的眼光来看电学与力学问题,死抓住“之间”不放,硬说“弹性阻力装置”不在动电极与静电极之间,这不是强词夺理是什么?再看后一句“所述弹性阻力装置的阻力与动电极和静电极之间的距离成反比”。这句话无论是从语法上还是从所述的功能上看都是正确的,对中等文化的人都能理解其所表达的含义,就是弹性阻力装置所产生的阻力随动、静电极之间距离的减小而增大。但就是这么一句很平常而又正确无误的话,却被这位专家说成不对了,而且是存在“严重错误”,这简直是滑天下之大稽。专家先把“成反比”说成是“成反比例”,还旁征博引从《辞海》中找来了反比例公式又找出胡克定律说“弹簧的伸长距离与其所受的外力成正比,但绝不能由此得出‘弹簧的压缩距离与其产生的弹力成反比’的结论” (《辞海》记载的胡克定律原文是:应变力与变形量成正比)。言下之意就是不能得出“弹性阻力装置的阻力与动、静电极之间的距离成反比”的结论。但实际上“动、静电极之间的距离”与“弹簧的压缩距离”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物理概念,动、静电极之间的距离=其原始距离-弹簧的变形量。专家在此偷梁换柱,把它们混为一谈,让你稍不注意就会掉进他为你设的陷井,可谓无中生有,用心险恶。(诡辩)紧接着专家根据反比例公式推算(暂不去管他推算是否正确)出了这么个结论:“弹性阻力装置的阻力与动电极和静电极之间的距离成反比的描述是错误的,或者说是一般的弹簧装置无法提供的技术特性”。人家的专利明明已经变成了产品,实践都已证明弹簧装置完全能提供这种技术特性,这位专家还在叫嚣“无法提供”,这不是在睁着眼睛说瞎话、颠倒黑白么?但这位专家万万没有想到的是,由于他的无知,把“反比”与“反比例”混为一谈,结果将反比例公式用错了地方,本想故弄玄虚欺骗我等小民,却落了个搬起石头砸自己脚的下场。根据《现代汉语词典》页,对“反比”与“反比例”的解释如下:[反比](1)两个事物或一事物的两个方面,一方发生变化,其另一方随之起相反的变化,如老年人随着年龄的增长,体力反而逐渐衰弱,就是反比。[反比例] 两个量(a和b),如果其中的一个量(a)扩大到若干倍,另一个量(b)反而缩小到原来的若干分之一,或一个量(a)缩小到原来的若干分之一,另一量(b)反而扩大到若干倍,这两个量的变化关系叫做反比例,记作a=1/b或a∝b。从中可以看出,“反比例”是“反比”的一个“特例”。专家自己无知,还偏加上“众所周知”。也许专家以为自己是高级知识分子,其他人均是傻瓜。但你今天恰恰就栽在这里了,无知到了颠倒黑白,还自以为是专家。我说你无知不冤枉吧?服不服?不服气的话上来冒个泡,与我辩论一番。不过我劝你上来冒泡之前,先做两件事:1、起诉《辞海》编委会,为何只收进“反比例”这个词,而没有收进“反比”这个词。结果让你这位专家把“反比”与“反比例”混为一谈,颜面尽失、无地自容。堂堂一位正部级的研究员,专家中的专家,却被一位小民说成无知,这口气能咽下去吗?2、动用你的“权威”,叫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修改《现代汉语词典》,把“反比”解释过渡为“反比例”。你教他们偷换一下概念不就成了,这可也是你玩得游刃有余的“才能”啊。否则,你上来冒泡,还能说什么呢?只能用哑口无言来形容了。从上述分析可见,专家赖以立足的两块基石已被搬掉,专家提出的两条专利无效理由根本不能成立,第二条理由更是闹了个惊天大笑话,贻笑大方。希望更多的人特别是专利代理人来讨论该案、分析该案,把它弄个水落石出。 接下来专家用大量篇幅论证不侵权问题,既然专家代理的是无效请求案件,为何又绞尽脑计、千方百计去证明不侵权呢?我不管专家出于何种目的,依然就事论事分析他的论文。 在论文的“2.审查员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这一章第1节中,专家认为在“一通”中申请人既然删除了原从属权利要求4,就应当对独立权利要求1作适应性修改,应将“弹性阻力装置”这一上位概念修改为其下位概念“拉簧”。这里专家把“弹性阻力装置”的下位概念理解为“拉簧”与“压簧”是错误的,因为“弹性阻力装置”的下位概念是钢丝弹簧+部件,以及所有弹性材料的制成品+部件,还有具备弹性阻力功能的其它“弹簧”+部件。例如汽车行李箱盖上的气压撑杆,俗称气压“弹簧”,完全符合“弹性阻力装置”的技术特征,汽车上用的是压缩型的,当然也可以做成拉伸型的,同样能代替该专利中的压簧与拉簧。从下面的表上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弹性阻力装置”的上、下位概念。 现在把表中的“压簧”去掉后,用“拉簧”去代替上位概念的“弾性阻力装置”明显是行不通的。那么审查员没有提出对权利要求1作修改是正确的,审查员何错之有?在这一章的第2节中,专家是用错误的观点去证明审查员有错误,那么究竟谁有错误? 在“3.对人民法院在审理该专利侵权纠纷中所持观点的讨论”这一章中,专家说“……但由于授权文本中所存在的缺陷和错误,阴差阳错地致使该产品恰好落入了涉案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内”。做贼心虚了吧?专家也不得不承认侵权成立,即落入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我不知道专家为什么要给这一章戴上这么个帽子,可能想承上启下来个过渡,但却犯了逻辑性错误,将在后面论述。)其实专家在这一章中要讲的主题是,是否适用“禁止反悔原则”?专家认为是适用的,因为在实质审查时,申请人放弃了记录有“压簧”方案的第4条从属权利要求,所以现在人家生产“压簧”方案的产品,就不构成侵权。如果说人家侵权,就违反了“禁止反悔原则”。专家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里的关键是“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申请人又将原来已放弃的第4条从属权利要求拿出来作为侵权的依据,是违反了“禁止反悔原则”。但现在法院是根据第1条独立权利要求来判定侵权,这根本扯不上“禁止反悔原则”。再说申请人放弃第4条从属权利要求,不能等同于放弃了“压簧”这个技术方案,因为在第1条独立权利要求中已包含了“压簧”方案。从独立权利要求与从属权利要求的关系上看,放弃从属权利要求,只是放弃了一些附加的技术特征,不影响独立权利要求本身的保护范围。而专家却认为“如果认为该方案虽然从权利要求4中被删除,但仍然存在于权利要求1中,这显然是十分荒谬的,逻辑上讲不通的”。我要问专家,难道你不知道独立权利要求与从属权利要求之间的关系吗?仅从先后上看,也是先有独立权利要求,后有从属权利要求,即使将从属权利要求全部删除,独立权利要求也依然能成立。这那里有荒谬?那点逻辑上讲不通?恰恰是你自己荒谬,把独立权利要求与从属权利要求并列起来,所以你从不提及“从属”两字。这是混淆概念,诡辩!在这章的最后,专家是这么说的“人民法院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的认定以及判定被告的产品构成相同侵权的结论值得商榷”。我说专家啊,你怎么这么愚蠢呢?你在这章的开头说了什么忘记了吗?“……阴差阳错地致使产品恰好落入了涉案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内”,你自已都承认已构成侵权,结果最后又说“值得商榷”,这不前后矛盾么?这也说明你的写作水平也是低劣的。在学校写作文时老师就教我们要做到,句子通顺、前后呼应,你却前后牛头不对马嘴。所以我在前面的括号中说你犯了逻辑性错误,现在帮你理一下。“…… 但由于授权文本中所存在的缺陷和错误,阴差阳错地致使该产品恰好落入了涉案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内”。把这句中的“缺陷和错误”称为问题,“落入……保护范围”称为侵权。那么1.文本有问题 导致 侵权2.文本问题是申请人与审查员的问题,不是法院的问题。3.如要证明不侵权,应该是讲如何让文本没问题,或者用没问题的文本去证明……但你却在用有“问题”的文本去讲法院的问题,你的逻辑性那里去了?犯逻辑性错误对我们小民来说是经常性的,不足为怪的,真象德国哲学家黑格尔感叹的那样:“中国是一切例外的例外,逻辑到了中国就行不通了”。可见国人犯逻辑性错误真的是地球人都知道的。但作为专家,特别是从事最应该讲究逻辑性的专利审查工作的顶级专家,是不应该犯逻辑性错误的,而你既然在犯这种超低级的错误,这说明了什么?如果在专利审查中犯逻辑性错误,其危害你比我更清楚。我估计你在学校里没有学好数学里的几何课,几何是考验学生逻辑分析能力的一门课,最讲究前因后果,如果学好了几何这门课,一般是不会犯逻辑性错误的。由于在这章中犯了逻辑性错误,与上一章之间虽做到了承上,但你做不到启下。 在“4.被告诉讼代理人的失误”这章中,专家说“很显然,被告方的代理人在解读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时,并没有发现其中存在的严重矛盾和错误”。什么“严重矛盾和错误”呢?就是那句“弹性阻力装置的阻力与动电极和静电极之间的距离成反比”。还振振有词“仅此一点,根据全面覆盖的原则,被告的产品就不应当构成专利侵权”。这让我笑的直不起腰,惊天大笑话在此又升级,我已不知用什么词来形容了。自己闹出了笑话还自以为是,去指责代理人有失误,这叫厚颜无耻。实事求是地说我阅论文无数,虽也有个别低劣论文被我打上“狗屁”两字的,但闹出笑话的论文还是第一次遇到,真让我长见识了。如果让我最终来评判这篇论文,那么送两个字“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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