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离职的人对于在职期间的财务人员离职保密协议过错如何处理

离职了,公司要我补交在职期间的个人所得税,这合理吗_百度知道
离职了,公司要我补交在职期间的个人所得税,这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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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不用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个人和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从第三十二条开始往下都是说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没有及时纳税的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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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前给公司造成损失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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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前给公司造成损失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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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离职之前向采购申请订购了一批袋子,但当时她并没有说袋子的尺寸要求怎样写才是规范的,我就按照我之前订
我离职之前向采购申请订购了一批袋子,但当时她并没有说袋子的尺寸要求怎样写才是规范的,我就按照我之前订购的来写了,因为之前的也没错。结果我离职回家了,到发工资的时候我问我的工资的事情,才说我订错袋子不发了。我想说的是订购的袋子给她看过,她也知道大概尺寸,开口在哪边的,为什么不告诉我这个袋子的尺寸需要按照她说的写才对,而仍然下单呢?袋子打样回来有没有问过后来跟进这项工作的同事是否是对的,可以下订单做货了吗?为什么等我离职回家之后,直接把订错袋子的扣款算在我账上,要我一个人承担呢?难道作为一个尽职尽责的采购她的工作做到位了吗?她就没责任吗?我联系了老板说要他帮我看看这个事情怎么处理,老板说还在外地,还要过几天才能回去,我也不知道我的扣款他是否是知道的还是采购的自作主张,因为是小工厂,不是很正规,财务方面她也做的。关于工作上谁的责任,应该如何分担,要是都扣我的肯定是不公平的,现在我回老家了,是否可以委托人代为处理呢?烦请帮忙给出详细的解决方案,谢谢!
建议你先跟老板沟通 ,看能否改变之前的扣款。协商不成的,到当地劳动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我现在不在当地,可以委托处理吗?
可以委托律师处理,但如果涉及金额过小的话,又要负担律师费,这是你要考虑的问题。
公司存在法定过错,可依法委托律师提起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加班工资、 和其他损失等。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免费法律咨询,多年执业经验律师为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员工入职管理、在职管理、离职管理操作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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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硕南:员工入职管理、在职管理、离职管理操作实务
(课程编号:)
员工入职管理、在职管理、离职管理操作实务
◆课程背景随着《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及解释四、各地仲裁法院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颁布实施,加上金融危机的影响一直阴云不散,很多用人单位对劳动用工管理、社会保险管理、规章制度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及劳动争议处理显得无所适从,甚至束手无策。究竟新时期的劳动关系管理及劳动争议处理有什么新规定、新特点、新变化?存在哪些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如何预防、规避或应对劳动关系管理及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风险?这是每个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管理者都需要学习和掌握的一门学问或技术。本课程主讲老师强调规章制度、合同协议、人事管理文书在劳动关系管理及劳动争议处理中的重要作用,通过解读相关法律政策和剖析劳动争议典型案例的方式,为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管理者传授预防、规避或应对劳动关系管理及劳动争议处理法律风险的方法和技巧,以增强员工纪律性,调动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减少用工争议、风险和成本。◆课程大纲(本课程几乎每个问题都结合法律政策及典型案例进行深度解读和评析)一、招聘管理、入职管理、劳动合同订立操作实务与风险管控1、用人单位的招聘广告中含有限制性别、年龄、户籍、地域、婚姻、生育、疾病等内容,是否构成就业歧视?实施就业歧视有何法律风险?2、用人单位要求入职员工进行身体键康检查、乙肝项目检查及拒绝录用传染病病原携带者、患有某些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等)的劳动者,是否属于就业歧视?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否办理用工手续?应办理哪些手续?如何办理相关手续?4、没有建立录用登记、职工名册有何法律风险?入职登记表和职工名册的设计要求及必备内容(相关表册设计和填写的好坏,会直接影响今后劳动争议的多少和胜败)。5、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没有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情况有何法律风险?如何预防与控制?6、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有何法律风险?如何预防与控制?7、用人单位用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有何法律风险?如果劳动者借故拖延或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如何应对?8、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如何计算?是否包括加班工资、津贴补贴?双倍工资的支付是否受1年仲裁时效的限制?9、什么时候为签订劳动合同的最佳时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在尚未用工期间解除劳动合同有何法律风险?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10、用工满一年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有何法律风险?超过一年之后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继续支付双倍工资?11、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有何区别?能否把劳动关系转化为劳务关系?劳动关系用工与劳务关系用工,哪种风险更小、成本更低?12、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及与原用人单位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的劳动者有何法律风险?如何预防与控制?13、如何技巧地约定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和薪资结构,以利于用人单位灵活调整员工岗位、地点、工资及控制加班成本?14、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以多长时间较为合适?如何技巧地约定试用期、录用条件、保密与竞业限制、培训、福利待遇等约定条款?15、劳动合同违法约定试用期有何法律风险?超过法定试用期的赔偿金如何计算?该赔偿金的支付是否受1年仲裁时效的限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试用期有何特殊规定?16、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是什么?可否约定奖金、津贴、补贴不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总额已包含加班工资”的约定是否有效?17、劳动合同及规章制度中关于“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况、员工的能力和表现,合理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和工资待遇”的约定或规定是否有效?18、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利弊分析,应签而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何法律风险?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等于难以解雇?19、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与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利弊分析,解除或终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20、劳务派遣用工和业务外包利弊分析,业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本质区别有哪些?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和业务外包协议需要注意哪些细节问题?21、哪些岗位可以使用劳务派遣工?辅助性、临时性、替代性如何理解与操作?22、如何理解劳务派遣中的同工同酬?如何规避同工同酬风险?23、用人单位与在校学生的用工关系、实习见习单位与实习见习人员的用工关系、用人单位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的用工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24、用人单位使用在校学生、实习见习人员和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有何好处?有何风险?二、在职管理、调岗调薪、违规违纪处理操作实务与风险管控2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能否规定对员工罚款的内容?如果不能规定对员工罚款的内容,如何有效管理和处理违规违纪的员工?26、没有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及没有向劳动者公示的规章制度是否有效?如何履行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如何有效公示企业的规章制度?27、何谓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何谓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何谓严重失职?何谓重大损害?“严重”和“重大”由谁说了算?规章制度没有明确“严重”和“重大”情形有何法律风险?如何预防与控制?28、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是否一定要备案?向什么部门备案?没有备案的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已备案的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是否一定有效?29、如何有效运用劳动合同及规章制度对员工加强管理,特别是对问题员工、高层员工及关键岗位员工的管理?30、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可否享受产假及产假待遇?女职工未婚怀孕或生育的,是否属于违反计划生育?能否享受流产假或生育假?31、年休假如何计算和起算?如何计算新进职工及离职员工的年休假天数?职工可否在不同单位之间重复享受年休假待遇?用人单位如何确认新进职工已在原单位享受年休假待遇?32、用人单位如何合理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不同意用人单位的年休假安排怎么办?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法给予职工年休假工资报酬有何法律后果?33、实行计件工资制和提成工资制中的劳动定额如何确定?计件人员和销售人员因没有完成劳动定额而被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否支付其加班费?34、销售人员和计件人员因没有完成劳动定额而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支付其工资可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35、什么是医疗期?如何确定和计算员工患病及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哪些医院的病假证明可以作为员工休病假的依据?超过法定医疗期后,员工还需要继续治疗的,用人单位应该如何处理?36、某员工月工资、福利构成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800元、岗位(职务)工资1000元、工龄津贴300元、全勤奖100元、绩效奖金基数1000元(实得奖金=1000元×绩效系数)、通讯补贴300元、交通补贴300元、生活补贴300元。(1)该员工享受法定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企业应该如何计发其工资、福利?(2)该员工如请休病假,在医疗期内如何计发工资?超过医疗期的又如何计发工资?(3)双方对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没有任何约定时,该员工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是多少?(4)可以约定哪几个项目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或者可以约定哪几个项目不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能否约定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为当地最低工资,而不论工资数额多少、工资结构如何?(6)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与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一致的,如何确认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以哪个工资数额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37、企业会计与HR的困惑――员工请事假如何计发或扣发工资?实践中(1)有些企业用当月工资收入除以当月计薪天数得出当月的日工资,再根据员工当月计薪天数×日工资,得出员工该月应得工资;(2)也有些企业用当月工资收入除以21.75天得出日工资,再根据员工当月计薪天数×日工资,得出员工该月应得工资;(3)还有些企业根据第(2)种方法得出日工资,再根据员工当月实际请假天数×日工资,得出员工该月应扣发的工资,然后用当月正常工资收入减去应扣发的工资,即为当月应得工资。但用第2、3种方法计算会出现多给工资或少给工资的情况(请企业会计和HR好好算一算),遇到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哪种方法才是合法、合理或正确的?38、虽然依法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劳动者实际上并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而是天天正常上班、加班,这种情况企业应否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如劳动者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其加班工资请求能否得到劳动仲裁委和法院的支持?39、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其法定休假日加班,用人单位应否支付其加班工资?如何计发其加班工资?40、安排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上班,用人单位应否支付其加班工资?如何计发其加班工资?41、 劳动者法定节假日加班,其当日实际应得工资是其日工资的300%还是400%?42、员工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用人单位能否要求员工赔偿?如何认定员工是否存在过错和过错大小?能否通过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约定或规定赔偿数额或赔偿比例?能否从员工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用?43、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疑似职业病诊断观察期间、患病医疗期内、女职工三期等情形而续延,致使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者能否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拒绝签订有何法律风险?如何预防与控制?44、如何理解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和工资奖金分配自主权?企业能否运用用工自主权和工资奖金分配自主权单方对员工调岗、调薪、调工作地点?45、企业对员工调岗、调薪、调工作地点最冠冕堂皇的理由是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那么该如何理解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确因生产经营管理需要对员工调岗、调薪、调工作地点,该如何操作才能避免或减少法律风险?46、企业出现经营困难或组织架构调整时,能否单方对员工调岗、调薪、调工作地点?如何避免和应对因此而发生的争议?47、员工不服从调岗、调薪、调工作地点的安排,能否以员工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根据企业相关规章制度对员工作出警告、记过、旷工或辞退等处理?48、对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如何合法合理调岗、调薪、调工作地点或辞退?49、可否对“三期”女工、工伤职工、患病职工进行调岗、调薪、调工作地点?50、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劳动者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51、如何确认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能否约定或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和标准?因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而依法调整其工作岗位时,能否根据薪随岗变的原则同时调整员工的薪酬?5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能否对其调岗?调岗的同时能否根据薪随岗变的原则同时调整员工的薪酬?三、离职管理、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操作实务与风险管控53、绩效考核制度中关于“末位淘汰”、“考核不合格视为不能胜任工作”的规定是否合法有效?在人力资源管理中如何正确运用绩效考核和末位淘汰,以避免相关法律风险?54、企业能否以职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能否以女职工严重违规违纪为由解除“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55、何谓自动离职?企业关于“旷工3天,按自动离职处理”的规定是否有效?事业单位关于“旷工3天,按自动离职处理”的规定是否有效?56、如何处理自动离职的员工?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属于什么性质?是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还是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确认?57、如何追究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期未满、服务期未满,但劳动者已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还属于违约违法而需要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58、劳动者能否以用人单位没有缴纳或者没有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59、劳动者能否以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60、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而无需提前30天或3天(试用期)通知用人单位?6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无法证明劳动者的离职原因,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如何处理?62、过错性辞退,即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需注意哪些事项?如何收集、保存员工严重失职、违规违纪的证据?63、无过错辞退,即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需注意哪些事项?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履行该条规定的相关程序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64、经济性裁员,即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减员工需注意哪些事项?如何认定企业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裁员没有履行该条规定的相关程序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65、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用人单位只同意按原条件待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的,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合同并不给劳动者经济补偿?66、劳动者依照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请求用人单位支付25%经济补偿金或50%额外经济补偿金的,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67、企业单方调岗、调薪、调工作地点,员工往往可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索赔经济补偿,如何规避风险及应对争议?68、劳动者以其他理由提出辞职,后又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迫使其辞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能否得到劳动仲裁委和法院的支持?69、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如何计算?哪些情形工资封顶?哪些情形工龄封顶?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何时起计算?70、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事先通知工会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需要支付员工双倍经济补偿?71、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劳动者被迫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如何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哪些情形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72、违法解除或终止参加工会活动及履行工会职责的职工的劳动合同有何法律风险?经济性裁员,能否裁减工会主席、工会委员?73、违法解除或终止“三期”女职工、患病职工、工伤职工、职业病职工的劳动合同有何法律风险?如何预防与控制?74、已经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能否终止第二次到期的劳动合同而不签订第三次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终止而企业强行终止有何法律风险?如何预防与控制?75、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后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以其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已包含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进行抗辩的,能否得到劳动仲裁委和法院的支持?76、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多长时间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有权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77、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是否有权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是否有权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当事人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需付出什么代价?78、员工离职应办理哪些手续?办理离职手续应注意哪些事项?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有何法律风险?如何设计和签订离职协议,以避免或减少离职后出现的法律风险?
培训师介绍
我国知名劳动法和社保法专家
劳资问题研究专家
人力资源管理专家
劳动法律培训专家
劳动用工管理资深顾问
资深咨询师和培训师(广东10大咨询师,中国500强讲师)
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设计专家
劳资谈判及劳动争议处理实战专家
个人背景:
中山大学行政管理和法律专业双学历
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会员
深圳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会员
广州培训师联合会副会长
深圳梁硕南劳动咨询事务所/深圳梁硕南企业管理顾问中心主任兼首席咨询师
劳维集团和中国劳动人事网创办人兼总裁
中国劳动法律服务平台CEO
中国劳动法律培训网创办人兼首席劳动法讲师
中国劳动人事律师网、深圳律师网和珠三角企业法律服务平台首席劳动法顾问。
梁硕南老师是我国劳动法的早期研究者,从我国《劳动法》尚未出台的1988年开始,就从事劳动法律、劳动关系和劳动争议处理研究,劳动保障法律知识渊博,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用工管理实践经验丰富。
2001年12月,他辞去企业法律顾问和人力资源高职,出任广东国扬律师事务所劳动争议法律服务部负责人,专门从事劳动法律咨询和劳动争议案件代理工作,接受劳动法律咨询数以万计,代理劳动争议案件数以千计。
2004年12月,他创办了全国首家以个人名字命名的劳动法律咨询机构――深圳梁硕南劳动咨询事务所(2008年9月变更为深圳梁硕南企业管理顾问中心),并创办了全国首家专门为企业提供劳动法律服务的专业网站――深圳企业劳动维权网,主要为企业提供劳动用工咨询、企业维权、管理培训和顾问服务。
2005年12月,他牵头创办了中国劳动人事网和劳动法律服务专业团队――劳维集团,在全国近30个经济发达城市建立了集团办事处,是200多名专家、律师团队的领军人物。
2006年至2010年,他牵头成功主办了第一届至第四届全国劳动法论坛,参加论坛的劳动法专家、律师等累计近300人。
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他创办了全国首家专门提供劳动法律培训的专业网站――中国劳动法律培训网。他设计的劳动法、工会法、社保法和劳动用工管理、劳动争议处理课程,全面而完善,专业而实用。他授课超过600场次,学员超过60000人次。
2014年,他联合众多律师事务所和资深律师,创建了中国劳动法律服务平台和珠三角企业法律服务平台,并担任劳动法律服务平台CEO和企业法律服务平台首席劳动法顾问。
他创造了劳资谈判的惊人奇迹,数百人的罢工事件持续了半个月,相关部门和不少劳动法律师束手无策,他一参与,半天时间即完满解决。
作为劳动法律培训专家、资深咨询师和培训师,他以正道度人,反对邪门歪道,传递正能量。他将为师之道总结为五个字:正、德、严、专、实。
正――教人正道,传递正能量
德――遵守师德,操守高尚
严――严格要求,树立威望
专――业务精专,知识渊博
实――实在实用,能解决问题
他将劳资关系的合作理念和处理措施总结为十二个字:诚信合作、和谐共赢、先礼后兵。“先礼后兵”,对用人单位的管理而言,是对极个别严重违纪、屡教不改,不严惩不足以维秩序、正法纪的员工,在礼数已尽之后,不得已而采取的强硬措施――轻则降职降薪,重则辞退解雇;对劳动者的维权而言,当个别用人单位或管理人员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严重到了令劳动者忍无可忍,经过协商、调解也无法解决时,不得已而采取的维权措施――通过劳动监察、仲裁和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代表著作:
《劳动合同甲方乙方―用人单位权益维护VS劳动者职场维权》
《论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等数十部(篇)
主编《劳动人事法律指南》杂志。服务过的客户有:中国石油、美的集团、南方航空、南车集团、正大康地集团、福群集团、大民集团、天健集团、伟创力集团、鸿邦电子、威灵电机、万兴软件、百安居、新飞通光电(中国)、南丰电机等知名企业和企业集团都曾是梁硕南老师服务过的单位。
他曾受邀到深圳、珠海、中山、江门、东莞、佛山、广州、武汉、长沙、株州、南京、徐州等全国各地讲授劳动法、工会法、社保法和劳动用工管理、劳动争议处理课程。
他曾在《法制日报》、《新法制报》、《中国劳动保障报》等多家报刊上为读者解答劳动法律问题和参与相关疑难问题的研讨,接受过英国金融时报、南方都市报、t望东方周刊、法制日报、新法制报等知名媒体就劳动法律问题进行的专访。
入职管理、在职管理、离职管理、
020- (联系时请报上课程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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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公司又追究我在岗期间的错误,可是交接时财务均已检查通过并签字了啊
本人于09年12月份离开某公司,在离职前均办理好各项财务交接,接任财务和领导均检查签字,批准离职。现在公司说我09年5月份有比财务算错,要追究我的责任。请问律师我是否要负责
福建 - 福州
3条律师回答
您好!【1】在办理相关的离职相关手续后,公司才提出上述行为,若产生了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担;【2】按照法律规定和双方的约定,在办理完相关交接手续后视为劳动合同双方对在合同期间的劳动法律关系项下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交接完毕;【3】除上述行为是你故意或者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况下,你才要承担责任。
首先要看你交接的程度如何。如果交接时已就账务情况进行交接(对账),应认为对任职期间的账务无异议;其次要看你对该错误是否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如果没有该情形,按劳动法有关规定,可不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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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必须向你们支付工资,如果不予支付你可以到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如对回答满意,请按采纳!
如果公司已经交纳就按合同处理。
你好,关于培训费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
你好,关于培训费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关于派遣你到另一家公司工伤,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你可以主张加班费的。
应当给予赔偿
公司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公司没有权利扣发12月工资。
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单位有义务办理否则应承担责任
具体要看一下,你与公司有没有特别约定。如果没有,你可以主张工资报酬。
社保五险是从当月工资中代扣扣缴,一般是每月15日前完成缴纳。如果你在4月20日离职前会一直正常工作,则单位自应支付工资,相应地单位也不应提前停止缴纳社保费。可能是单位已提前知道你即将离职一事,缴费部门误以为你已不再工作。不管怎样,目前单位的做法是不适当的,你可以据实提出缴费要求。希望我的答复能对你有所帮助。
你可以拒绝承担违约金,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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