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物业管理咋样

中国军队里也有物业管理专业户,可为啥他们会被叫做“扫地连”呢?中国军队里也有物业管理专业户,可为啥他们会被叫做“扫地连”呢?军事雷达百家号中国军队里也有物业管理专业户,可为啥他们会被叫做“扫地连”呢?警调连,全称为“警卫调整连”,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语》的说明,警卫调整连的主要任务是包括如下几条:1、 “负责本级首长在营区驻地和本级机关营区的安全警卫和保卫工作。”这条就是站岗放哨坐镇传达室的意思。(中国军队里也有物业管理专业户,可为啥他们会被叫做“扫地连”呢?)2、 “负责本级机关及部分机关直属分队人员、车辆外出时的军容风纪检查纠察,配合和协助后装部门的军事交通运输管理职能处(科)室,对外出的军车运行秩序与技术安全情况进行检查纠察;负责临时性交通指挥调整勤务”。(中国军队里也有物业管理专业户,可为啥他们会被叫做“扫地连”呢?)3、 负责机关营区和本级首长在营区驻地的各种公差勤务保障工作等。成百上千的人工作生活在一起,总有这样那样的琐事,搬个桌椅啦、养花种草浇点水啦、取个快递分点报纸打点杂啦,这活总得有人干吧,这就是公差勤务保障工作的意思。(中国军队里也有物业管理专业户,可为啥他们会被叫做“扫地连”呢?)总而言之:看大门、扫院子、搬东西、检查和驱赶一下闲杂人等,这类碎催跑腿儿的活儿,都需要他们的出现。所谓的“警调连”我们可以通俗地理解为:类似于小区物业保安与清洁工、搬家公司、交通协管员和城管兼综合执法等方面的工作。所以“警调连”在军中往往被戏称为“扫地连”、“站岗连”。各位朋友们注意了,有什么好的想法和建议,可以在下方留言哦,小编可是非常欢迎的呢,好的建议和想法小编也会及时改正的,喜欢小编的朋友们可以点击左上方进行关注哦!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军事雷达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赢得战争的方法就是打败敌人。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免费发布咨询,坐等律师在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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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部队的物业公司,由于部队房屋收回,无限期的合同工被辞退,怎么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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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警部队自有住房物业管理的问题及对策探析
  摘要:近年来,随着武警部队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部队人员的住房条件有了很大程度的改善,自有住房数量规模不断扩大,官兵希望改变传统营房管理模式、提高生活质量的愿望也越来越迫切。2009年,总后勤部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军队人员自有住房物业管理的意见》,经过几年的有益探索与实践,武警部队自有住房物业管理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也总结了许多有价值的经验。中国论文网 http://www.xzbu.com/1/view-3556670.htm  关键词:武警部队 物业管理 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2)O9-0074-02  本文主要围绕武警部队自有住房物业管理现状,针对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研究,并给出一些对策建议,对于完善武警部队的物业管理以及提升物业管理水平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武警部队自有住房物业管理的概念特点  武警部队自有住房主要是指部队人员已购买的现有住房、集资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等。部队人员自有住房物业管理,就是由专业机构,依照法律、合同或契约,以优质服务为宗旨,以有偿服务为手段,以综合效益为目的,运用现代化管理科学及先进的修缮技术,对已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并已社会化了的各类非军事住用建筑和附属设施及场地所实施的各种管理活动。从广义上应包括住房的保养、维修,小区配套设施、环保绿化的维护、管理以及道路、消防、卫生、治安保卫等社区治理及其公益性经营服务等等。  武警部队作为一个执行革命任务的武装集团,肩负着维护社会稳定的神圣职责,各级官兵随时准备着离开营房开赴前线执行任务,这就要求部队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既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又要针对军队高度集中统一、住房自成体系、人员流动频繁、收人较低、负担较重、职业风险性高的特点,注重把握部队住宅小区的特色,只有这样才能更有好的服务官兵,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二、武警部队自有住房物业管理的现状分析  在部队各部门的整体推动下,武警部队自有住房物业管理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和进步,取得了一些成效,但相对与地方的住宅小区,武警部队的物业管理还是比较滞后的,整体保障水平还比较低下,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和影响着武警部队住房制度改革向深层次发展。笔者通过向部分业主了解,武警部队自有住房物业管理的现实状况并不是很乐观,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物业管理观念滞后,业主思想难以转变。“物业管理”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演化而产生的新生事物,它是与当前“住房分配货币化”相适应的一种经营性、有偿服务性的社会化住房管理模式,可以说已众所周知且被人们所接受。然而,由于武警部队的特殊性,住宅小区的业主多以军人为主,大多有过甚至刚刚告别多年福利住房的经历,普遍缺乏物业知识且维权意识薄弱,参与物业管理的主动性不强,甚至存在抵触心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当共同利益受损时,更希望军队营房管理部门或其他业主能够出面,自己“搭便车”的思想较为严重。二是对参与物业管理缺乏明确的目标,对自己的努力也不抱有信心。三是一部分业主并不能将物业服务看作是使自己房产保值、增值的消费行为,花钱买服务的意识不强。四是有些业主认为“凡是对物业管理有利的做法,都是业主在吃亏”,不愿与物业管理公司打交道,甚至站到物业服务公司的对立面。  (二)法规体系有待完善,物业监管力度不大。当前,我军现行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只是对军队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组织实施、监督监管、资金使用等问题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仍然缺乏可操作的配套措施,无法可依的情况仍然存在。在物业监管上,缺乏必要的机构和措施。具体体现在:一是物业服务公司在管理事务上对业主不公开、不透明。一些措施,业主只是被动执行,很容易产生抵触心理。二是服务及收费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和自主性,缺乏服务及收费标准,业主只能接受。三是在业主委员会的设置上,一些小区虽然成立了业委会,但大多组织构成松散,制度不够健全,履行职责尚存在困难,更谈不上发挥维权、监督和协调等作用。  (三)管理经费标准偏低,业主费用收缴困难。武警部队现行的营房管理经费标准已执行多年,随着人们生活水平和精神追求层次的不断提高,偏低的营房管理经费严重制约了军队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质量水平的提高,物业管理公司入不敷出,惨淡经营的现象比较普遍。在物业费的收缴上,受固有观念的影响,一部分人不大愿意支付住宅的日常费用。一些业主对房屋维修基金的概念和用途都不太清楚,甚至把房屋维修基金等同于物业管理费用当中的一部分,认为交纳物业管理费中已经包括房屋维修基金,不愿意交纳这部分“多余”的资金。  (四)物业管理专业化程度不高,缺乏专业型人才。物业管理这一新生事物需要适量的专业人才,物业管理人才对物管企业来说至关重要,管理人员素质的高低,不仅影响到物业管理的服务质量水平,而且关系到企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但目前,我国物业管理的从业人员多数来自下岗、转岗职工,知识结构不健全、层次不高,物业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有限,物业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偏低。同时,由于物业服务企业经济基础薄弱,造成企业的服务水平低下、服务质量不到位、服务意识不强,企业的专业化程度不高。因此,武警部队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专业性人才就更是“供不应求”。  三、武警部队自有住房物业管理的对策建议  为了使军队物业管理能尽快适应国家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城市住房物业管理发展的需要,笔者认为,必须加快武警部队物业管理的推行步伐,当前急需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完善竞争机制,加强招标管理。军队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公司招投标制度,是确保优秀企业在竞争中脱颖而出、降低小区物业管理成本的前提保证。为加强组织领导,保证效果,军队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招标应采取以营房管理部门为主体,业主参与的原则,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招标活动中间人加以指导。营房管理部门要明确招标方向、规范程序,做好招投标活动的引导工作。管理方要组织好实地考察工作,既做好对人围公司的团队精神和管理能力进行实地考察的同时,又要组织投标现场考察小区情况,认真解答投标单位咨询的各类问题,避免以后物业公司以签订合同时不知情为借口违约。签订合同时,要确保合同的可操作性,将双方的承诺和一些事项的界定具体化。总之,要通过多种渠道进一步完善竞争机制,营造良好的互动、监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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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一般由单位组织协调。单位统一购买的,应当报总后勤部批准;个人需要支取住房补贴购买的,由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批准。 第三章 建设用地 第十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采取向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划拨和军队内部合理挖潜解决。 第十一条 申请划拨土地建设的,用地单位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上报建设用地计划,经总后勤部审核后,列入下一年度军队建设项目用地计划。 第十二条 使用军用土地的,建设用地应当位于售房区或者独立的空闲营区。对适用于与军内外单位合作建房的军用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使用军用土地,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总后勤部审批。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所需资金,主要通过收取住房预售款、申请住房补贴和贷用住房公积金筹集,不得占用单位经费。 第十四条 全军每年用于经济适用住房贷款的总额度,由总后勤部确定。需要贷用住房公积金的,在总后勤部下达的指标内,由军区级单位军官住房发展中心或者建设单位,按照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到指定的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第十五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应当实行分账管理,专户储存,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依法接受军队财务、审计部门和贷款银行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计划管理 第十六条 军区级单位应当根据本系统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前期工作情况,编制年度建设计划,经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审核后,于每年1月底前报总后勤部。 第十七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原则上应当与年度预算安排的住房补贴额相适应。通过军用土地折价冲抵住房补贴或者暂不使用住房补贴建设的项目,可以优先安排计划。 第十八条 年度计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地点、方式,用地性质、数量。使用地方土地建设的,应当附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划拨土地的意向书; (二)房屋总建筑面积,总投资和年度投资,开工、竣工日期; (三)出售房屋面积、住房套数及价格,军用土地折价及使用住房补贴额等资金平衡分析; (四)所在城市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 (五)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和位置图。 第十九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由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会同财务部编制审核,经总后勤部同意,上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后,由总后勤部下达军区级单位执行。 第六章 住房建设 第二十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设施配套,严格执行国家和军队建设标准、规划设计规范和技术规范,积极推广和运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努力降低造价,提高质量,减少能耗。 第二十一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规划设计、施工图设计,应当进行多方案比较,广泛征求购房者意见,组织有关专业人员会审,优选设计方案。 第二十二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施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房屋竣工后,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验收。 第二十三条 军队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以两居室、三居室和四居室为主要户型,其面积参照各职级军队人员的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设计。 第二十四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内装修,原则上实行粗装修。二次装修一般由建设单位统一组织。经建设单位批准,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他人使用的,也可以由住户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自行装修。 第七章 住房出售 第二十五条 利用军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一般不得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属于城市规划要求建设的商业网点用房可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征地建设的,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房屋数量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30%。 有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房屋计划的建设项目,可以通过招标委托地方房地产公司承建和出售。 第二十六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对象: (一)依据有关规定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 (二)配偶在当地有城镇户口或者为军人,本人接近服役最高年限或者公寓房保障不了的在职军官、文职干部和高级士官; (三)配偶在当地有城镇户口或者为军人,本人工龄满15年的军队正式职工; (四)居住在公寓区,经核实确无其他住房的非在职人员。 第二十七条 向军队单位、个人出售的住房,一律实行综合成本价。综合成本价由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审定,报总后勤部备案。征地建设的,按照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和管理费(不超过总投资额的3%)、贷款利息、税金等七项因素确定;利用军用土地建设的,比照所在城市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售价确定,可以不计5%的开发利润。 第二十八条 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的房屋,原则上实行市场价,其价格比照当地、当年同类型房屋售价确定。出售给居住在公寓区地方人员的住房,经军区级单位批准,可以按照综合成本价计价。 第二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均按建筑面积计价,建筑面积的计算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向军队人员出售的住房,计价面积包括:户内面积、阳台和分摊的楼梯间面积;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的房屋,计价面积依据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条 利用军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其售价与实际造价的差额,以及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房屋的收益,应当用于抵扣军队购房人员已记入帐户的住房补贴,剩余部分按现有住房出售收入有关规定办理。住房补贴的抵扣,由建设单位或者购房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统一核算,经军区级单位房改办公室会同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审核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军队单位利用军用土地与地方合作建房所分得的住房,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出售。售房收入抵扣购房人员住房补贴后剩余部分,按现有住房出售收入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军队人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购房顺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的人员,应当及时退出现住用的军产住房。 第三十三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必须使用套印国家财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章的军队统一的收费票据。 第三十四条 购买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的,付清购房款后拥有全部产权。产权手续的办理,按照建设部、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售房单位集中到地方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所购住房需要上市交易的,实行准人制度,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所含土地收益,及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其余收入归个人所有。 第八章 住房管理 第三十五条 军队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后,其管理、维修应当与现行营房管理体制脱钩,实行物业管理。有条件的以招标方式选择物业公司实施管理。 第三十六条 出售后的住房,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由住房产权人负责。住房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是指户门以内的部位和设备,包括水、电、气户表以内的管线和自用阳台。 第三十七条 修养护,由住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所需费用从公共维修基金中支付。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按照国家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划分。 第三十八条 公共维修基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其比例为经济适用住房综合成本价的2%,由个人交缴。 第三十九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人员,单位应当及时将购房情况记入个人住房档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军区联勤部、军兵种和武警部队后勤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总后勤部1995年颁发的《军队集资建房管理暂行规定》和1997年发布的《军队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即行废止部队分房有房产证吗推荐回答:部队的房子也叫军产房,是有房产证的,不过不能上市交易。"军产房" 顾名思义是军队产权性质的房子.一般指由部队提供用地,开发商出资建造的房子:1.在正常情况下,同一片区的军产房价格相对较同一片 区的商品房低.2.购房手续,过户手续相对简单,仅需缴纳较少过户费.3.由于军产房不属于商品,故无需缴纳任何税费,自然 也无发票可开具,一般情况下只有合同及收据,而且不能上市交易,只能部队内部转让.4.除了产权的性质不同以外,其余和商品房无太大出入.开发商和部队合作的房子(使用权)可以买卖吗?推荐回答:而且这样的房子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但是这样的房子是不会有房产证的,可以买如果是纯居住是没有问题的,是不能够办房产证的,被单位发现的话会被收回房子,如果私自卖给单位以外的人员。我给你的意见是不要买这样的房子,没有什么别的手续的,二方面是这样的房子一旦发生纠纷是得不到保障的。你如果是买这样的房子就是只能和卖方签订合同。一般部队内部的房子只允许军队内部人之间买卖,一方面是不会增值,所以还是会冒一定的风险的,因为部队的地是军产部队经济适用房政策是怎样的推荐回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精神和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军队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军队单位组织建设,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划拨土地、地方人民政府减免有关费用等优惠政策,建成后主要出售给军队人员的住房。第三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统筹规划,按需建设,注重质量,规范运作的要求组织实施。第四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是军队基本建设的组成部分。组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国家、军队的有关标准规定。第二章 建设方式第五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适应社会化保障的要求,采取集中统建、单位自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有条件的可以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第六条 驻军比较集中的城市,尽可能由军兵种、军区(以下简称军区级单位)或者省军区组织统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贷款、统一建设、统一出售、统一管理。第七条 师(含)以上机关、院校、医院、科研单位等,缺房较多,且有经费和建房用地,建成后能够实行物业管理的,经批准,也可以组织建设。第八条 向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由军区级单位统一规划建设。第九条 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一般由单位组织协调。单位统一购买的,应当报总后勤部批准;个人需要支取住房补贴购买的,由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批准。第三章 建设用地第十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采取向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划拨和军队内部合理挖潜解决。第十一条 申请划拨土地建设的,用地单位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上报建设用地计划,经总后勤部审核后,列入下一年度军队建设项目用地计划。第十二条 使用军用土地的,建设用地应当位于售房区或者独立的空闲营区。对适用于与军内外单位合作建房的军用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使用军用土地,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总后勤部审批。第四章 资金管理第十三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所需资金,主要通过收取住房预售款、申请住房补贴和贷用住房公积金筹集,不得占用单位经费。第十四条 全军每年用于经济适用住房贷款的总额度,由总后勤部确定。需要贷用住房公积金的,在总后勤部下达的指标内,由军区级单位军官住房发展中心或者建设单位,按照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到指定的银行办理贷款手续。第十五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应当实行分账管理,专户储存,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依法接受军队财务、审计部门和贷款银行的监督检查。第五章 计划管理第十六条 军区级单位应当根据本系统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前期工作情况,编制年度建设计划,经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审核后,于每年1月底前报总后勤部。第十七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原则上应当与年度预算安排的住房补贴额相适应。通过军用土地折价冲抵住房补贴或者暂不使用住房补贴建设的项目,可以优先安排计划。第十八条 年度计划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地点、方式,用地性质、数量。使用地方土地建设的,应当附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划拨土地的意向书;(二)房屋总建筑面积,总投资和年度投资,开工、竣工日期;(三)出售房屋面积、住房套数及价格,军用土地折价及使用住房补贴额等资金平衡分析;(四)所在城市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五)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和位置图。第十九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由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会同财务部编制审核,经总后勤部同意,上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后,由总后勤部下达军区级单位执行。第六章 住房建设第二十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设施配套,严格执行国家和军队建设标准、规划设计规范和技术规范,积极推广和运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努力降低造价,提高质量,减少能耗。第二十一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规划设计、施工图设计,应当进行多方案比较,广泛征求购房者意见,组织有关专业人员会审,优选设计方案。第二十二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施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房屋竣工后,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验收。第二十三条 军队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以两居室、三居室和四居室为主要户型,其面积参照各职级军队人员的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设计。第二十四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内装修,原则上实行粗装修。二次装修一般由建设单位统一组织。经建设单位批准,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他人使用的,也可以由住户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自行装修。第七章 住房出售第二十五条 利用军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一般不得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属于城市规划要求建设的商业网点用房可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征地建设的,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房屋数量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30%。有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房屋计划的建设项目,可以通过招标委托地方房地产公司承建和出售。第二十六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对象:(一)依据有关规定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二)配偶在当地有城镇户口或者为军人,本人接近服役最高年限或者公寓房保障不了的在职军官、文职干部和高级士官;(三)配偶在当地有城镇户口或者为军人,本人工龄满15年的军队正式职工;(四)居住在公寓区,经核实确无其他住房的非在职人员。第二十七条 向军队单位、个人出售的住房,一律实行综合成本价。综合成本价由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审定,报总后勤部备案。征地建设的,按照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和管理费(不超过总投资额的3%)、贷款利息、税金等七项因素确定;利用军用土地建设的,比照所在城市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售价确定,可以不计5%的开发利润。第二十八条 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的房屋,原则上实行市场价,其价格比照当地、当年同类型房屋售价确定。出售给居住在公寓区地方人员的住房,经军区级单位批准,可以按照综合成本价计价。第二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均按建筑面积计价,建筑面积的计算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向军队人员出售的住房,计价面积包括:户内面积、阳台和分摊的楼梯间面积;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的房屋,计价面积依据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第三十条 利用军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其售价与实际造价的差额,以及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房屋的收益,应当用于抵扣军队购房人员已记入帐户的住房补贴,剩余部分按现有住房出售收入有关规定办理。住房补贴的抵扣,由建设单位或者购房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统一核算,经军区级单位房改办公室会同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审核后实施。第三十一条 军队单位利用军用土地与地方合作建房所分得的住房,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出售。售房收入抵扣购房人员住房补贴后剩余部分,按现有住房出售收入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二条 军队人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购房顺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的人员,应当及时退出现住用的军产住房。第三十三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必须使用套印国家财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章的军队统一的收费票据。第三十四条 购买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的,付清购房款后拥有全部产权。产权手续的办理,按照建设部、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售房单位集中到地方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所购住房需要上市交易的,实行准人制度,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所含土地收益,及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其余收入归个人所有。第八章 住房管理第三十五条 军队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后,其管理、维修应当与现行营房管理体制脱钩,实行物业管理。有条件的以招标方式选择物业公司实施管理。第三十六条 出售后的住房,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由住房产权人负责。住房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是指户门以内的部位和设备,包括水、电、气户表以内的管线和自用阳台。第三十七条 修养护,由住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所需费用从公共维修基金中支付。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按照国家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划分。第三十八条 公共维修基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其比例为经济适用住房综合成本价的2%,由个人交缴。第三十九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人员,单位应当及时将购房情况记入个人住房档案。第九章 附 则第四十条 军区联勤部、军兵种和武警部队后勤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总后勤部1995年颁发的《军队集资建房管理暂行规定》和1997年发布的《军队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即行废止。推荐回答:部队分房子是怎么政策?推荐回答:夫妻同为军人的的确有这个规定,一般是总后营房部门制定的,但是这是对高级别干部的,必须副师以上干部才有这个分房的权利,享受军区建的福利房。团以下干部都是由各部队自己筹集资金自行建房,然后给部队内部的干部分福利,这个就很灵活了,各个部队政策也会不同,如果双军人买到两套住房是有可能的,都是花钱买的军产房,自己都要掏一部分钱的。一般部队都是副营以上就可以享受福利房了。展开全部下一篇:老房子改造装修六大步骤全攻略老房子改造装修步骤:不要把所有的旧家具换掉如果大家购买的旧房子是刚使用过几年的,那么在进行旧房装修的时候,业主们浴缸是浴室中的主要器皿,也是人们洗澡沐浴的产品,但是在城市的家里却很少看到浴缸,主要是因为现在的房价比较昂贵,购买到的房子室内空间比较小,卫导读:随着房价上涨严重,不少年轻人都会选择,购买小户型房子。导读:随着房价的不断上涨,不少家庭都会选择,购买小户型房子。所以客厅沙发床成为了大家装修过程中的必选家具,可以以备不时之需。导读:在任何城市里房价可谓是寸土寸金,在现今房价偏高的地方购买一套房子,很多家庭都没有多余的空间来装修一个独立书房,也可能感觉过于奢侈,可是买房对很多人来说都是人生大事,无论是想要购买什么样的房子,都要投入不少的人力物力,以防止在购买房屋的过程中出现一些纰漏,等到日后发现的时候追新家欧式装修有几个误区必须禁忌呢? 购买了新房子进行欧式装修的业主,还是先去了解一下装修的禁忌知识吧。购买一套房子对于大多数的家庭来说都是一笔不小的开支,所以大家在买房前是要了解一些关于建筑的专业知识的,以防大家在购买房屋的发生一些不太愉快的导读:由于人口越来越多,房价也涨的越来越快,特别是在大城市里面想要购买一套房子是需要很努力的打拼才能够拥有。导读:如今,随着我们国家经济的发展,购买一套房子已经不是任何问题,而由于人们生活品质的提高,如何对自己的房子进行装修却变得尤为的重要,尤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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