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妈妈有特病,最近注院了医保卡怎么注销在医院压着,这个月的特病药怎么办这个月的药,是要坐废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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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病可以办特病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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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特慢性病怎么弄?——请教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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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同时有甲亢和二型糖尿病。同时发现,已经有半年了。甲亢发现时算是中等,现在已经控制,但是仍然在吃药。二型糖尿病发现时较轻,没有并发症,一直吃诺和龙,也打过一个月的来得时。不知道这样是否可以申请特慢性病医保啊?虽然现在花费不多,可是假如以后用上胰岛素,费用还是高的啊。不知道怎么个弄法,听说好像很难弄啊。
特地发帖请教桑版。谢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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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慢听偶啰嗦.........
先对照下 自己患的病是不是 在特慢病医保范围内:
特殊慢性病、特殊疾病的病种和范围
1、恶性肿瘤
2、慢性肾功能衰竭
3、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
4、系统性红斑狼疮
5、再生障碍性贫血
特殊慢性病:
1、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
3、帕金森氏病(振颤麻痹)
5、支气管扩张(含支气管哮喘)
7、慢性心力衰竭
8、脑血管意外(包括脑出血、脑梗塞、脑萎缩)
10、肝硬化
11、前列腺增生
12、慢性肾小球肾炎
13、需要临床治疗的结核病
14、慢性活动性肝炎
15、原发或继发性高血压
16、类风湿关节炎
17、甲状腺机能亢进(减退)
注:参保人所持就诊证为“各种心脏病”的,对应“慢性心力衰竭”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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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一个文件.............
昆政办(0k.jpg (182.22 KB, 下载次数: 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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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学习一个《办法》
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特殊疾病”管理暂行办法
& && &为了做好我市城镇职工“特殊慢性病”、“特殊疾病”的申报、审批和门诊医疗费结算管理工作,减轻患“特殊慢性病”、“特殊疾病”参保人的门诊经济负担,根据《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 && &一、“特殊慢性病”、“特殊疾病”的病种和范围
“特殊慢性病”的病种和范围为:
& && &1、糖尿病(药物依赖);
& && &2、严重心脑血管疾病(各类心脏病并发的慢性心功能不全,脑出血、脑血栓、脑梗塞、脑萎缩及后遗症后期);
& && &3、高血压(B、C组);
& && &4、需临床治疗的结核病;
& && &5、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
& && &6、类风湿关节炎;
& && &7、甲状腺机能亢进、减退;
& && &8、老年性前列腺增生(Ⅱ°、Ⅲ°);
& && &9、慢性肾炎;
& && &10、精神病、癫痫、震颤麻痹;
& && &11、支气管哮喘。
“特殊疾病”病种和范围为:
& && &1、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治疗);
& && &2、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
& && &3、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
& && &4、系统性红斑狼疮;
& && &5、再生障碍性贫血;
& && &6、其它病情特殊需长期治疗且费用较高的疾病(具体病种由市医保经办机构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全市统一执行)。
& && &二、患“特殊慢性病”、“特殊疾病”的参保人,须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医疗专家委员会审核确认(主治医师以上医生签字),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并发给“特殊慢性病”、“特殊疾病”就诊证。
& && &三、“特殊慢性病”、“特殊疾病”初次审批时应提供既往二年内有关的病历、检查报告单(原件及复印件)、医院病情证明等相关资料(见附件),并附审批表、身份证、社会保障卡、附1张半寸免冠像片。
& && &四、“特殊慢性病”、“特殊疾病”每次审批有效期为一年,次年需将上年的治疗情况和诊断结论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复核认定,对本病已治愈或病情稳定不需要继续服药或治疗者,停止“特殊慢性病”、“特殊疾病”的门诊医疗待遇。
& && &五、“特殊慢性病”、“特殊疾病”实行定点医疗。凡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的“特殊慢性病”、“特殊疾病”参保人,可选择1-2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门诊就医的医疗机构。
& && &六、“特殊慢性病”、“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在非选定的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需要变更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就医的,须经批准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 && &七、“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实行年度定额管理。“特殊慢性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先由个人帐户支付,当年个人帐户用完后由统筹基金支付,一年内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2000元,超过部分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按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的有关规定结算。
& && &八、“特殊慢性病”、“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每季结算一次,在结算时按实际就诊医院的等级确定自付比例和起付标准。个人应负担部分由个人自付,统筹基金负担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结算。
& && &九、患“特殊慢性病”、“特殊疾病”的参保人须持“特殊慢性病”、“特殊疾病”就诊证就医,对“特殊慢性病”、“特殊疾病”患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接诊医师应详细书写病历;复式处方应尽可能使用通用名称,可括号加注商品名称;检查、治疗项目及用药应与“特殊慢性病”、“特殊疾病”的诊断相符,药物剂量及治疗次数符合病情实际需要。对于自费类、乙类药品及特殊检查应向患者说明。各定点医疗机构对“特殊慢性病”、“特殊疾病”患者的复式处方中每一药品项目后须注明具体价格,以便结算和核销。
相关资料:
& && &1、恶性肿瘤必须有病理组织、细胞学诊断报告或骨髓诊断报告,若无以上诊断报告的必须具有三级甲等医院影像学诊断资料。
& && &2、肾功能衰竭必须有实验室诊断及透析治疗的病历记录。
& && &3、活体器官移植必须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详细病情证明。
& && &4、精神病、癫痫、震颤麻痹必须有住院病史及专科诊断。
& && &5、心脑血管疾病必须有一次住院病史或实验室确诊资料。
& && &6、系统性红斑狼疮必须有一次住院病史或实验室确诊资料。
& && &7、类风湿关节炎需有确诊资料或有一次住院病史。
& && &8、糖尿病必须有确诊资料及长期使用降糖药物或胰岛素治疗的病历记录。
& && &9、甲状腺机能亢进或减退必须有确诊资料并有使用治疗药物病史记录。
& && &10、肝硬化必须有一次住院病史及实验、诊断和B超诊断报告。慢性活动性肝炎必须有病毒性肝炎的病史及B超诊断报告、实验室诊断报告(表面抗原阳性及转氨酶GPT在正常值高限的三倍以上)。
& && &11、再生障碍性贫血必须有确诊的骨髓诊断报告。
& && &12、前列腺增生(Ⅱ°、Ⅲ°)必须有B超及专科医师诊断报告。
& && &13、慢性肾炎必须有实验诊断报告。
& && &14、结核病必须有影像学诊断或相应的病原学阳性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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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文件...........
昆明市医保中心着力加强“两特病”管理并组织今年“两特病”复审换证工作日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两特病”复审换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便利“两特病”参保人,确保今年的“两特病”复审换证工作顺利开展,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昆明市医疗保险中心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特殊慢性病”、“特殊疾病”复审换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昆医保通〔2009〕29号),在以下几方面进行了规范,并从今年7月1日开始“两特病”复审换证工作。
一是增加了“特殊慢性病”病情复查定点医疗机构数量。在保留去年“两特病”定点复审换证医院的基础上,新增了昆明市第三人民医院、云南省第三人民医院、昆医附二院、解放军478医院四家医院开展复查工作,以合理分配医疗资源,有效分流复查参保人,减少排队等待时间。
二是对部分的“特殊慢性病”病种的复查实行了归口管理,对所持就诊证含有结核病、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三个病种中任一病种的参保患者,统一到专科医院进行病情复查。其中,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及经开区、高新区、滇池度假区的参保人员,统一到昆明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病情复查。其余县(市)、区可根据条件由属地医保中心统一安排复查或与市第三人民医院联系复查。
三是“特殊慢性病”患者原则上实行与定点医院对口管理。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参保人,高效、快捷、有条不紊地开展“两特病”病情复查和复审换证,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实行定点复查医院与各县(市)、区挂钩。其中,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及经开区、高新区、滇池度假区的“特殊慢性病”参保人分别到所属医保中心对应的定点复查医院进行复查(参见表1)。其余县(市)、区“特殊慢性病”参保人按原确定的定点医院进行复查。
昆明市“特殊慢性病”病情复查定点医疗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对应表
定点医疗机构名称
医保经办机构
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
昆明市青年路486号
官渡区、西山区医疗保险中心
成都军区昆明总医院
昆明市大观路212号
4774856、4774450
西山区、滇池度假区医疗保险中心
昆明维康保健医院
昆明市穿金路134号
8053261、8053262
盘龙区医疗保险中心
云南省医疗保险协会体检中心
昆明市穿金路134号
五华区医疗保险中心
云南省第三人民医院
昆明市北京路292号
盘龙区医疗保险中心
昆医附二院
昆明市麻园1号
6、5351214
五华区、高新区医疗保险中心
解放军478医院
昆明市官上双桥路299号
4770873、70872
官渡区、经开区医疗保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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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电话 应当能问清细节...
昆明市医保中心咨询电话:&&
医保卡挂失电话:
有个网站应当去看看:
昆明医保信息网
看了半天,还是最后这个最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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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打了个电话给我妈,她说曲靖那边是这样弄的:甲亢不属于特殊慢性病范围,糖尿病的话需要两年以上病史,还有医院出具的并发症资料,然后单位出具一个证明(办这个东东必须经过单位这一关,但是不会给单位造成什么影响,如果你担心单位不愿为你出钱什么的,那这个担心完全没必要,但是如果你担心单位知道你的病之后会对你不利,那估计就办不了了)……:)
以上是曲靖的情况,我妈说可能昆明市的要简单一点,如果你要办市里的特殊慢性病,她建议你直接打电话问市医保中心,人家会跟你说得很详细的,祝好运!:)
[ 本帖最后由 没有鞋的阿萌 于
09:02 AM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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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冰 的是 市医保啊?市医保的手续比省医保的要麻烦些。偶的是省医保,市医保办理的有些具体细节偶也不太清楚,在各大医院里都有 医保办,到哪里去打听比较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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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8 sanghai 的帖子
看了下,冰冰记住桑版说的那个市医保中心电话就行了嘛,打个电话过去一问,什么都清楚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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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桑版和阿蒙!!!
嘿嘿,昨天晚上我还梦见桑版给我回答问题了呢。今天早上就梦想成真了。:lol
十分非常的感谢桑版和阿蒙的热心。
我要好好的打个电话咨询下。谢谢~~~
Powered by慢病药一次只能开半月量?原来是这个原因
图片来自网络
慢病药一次只能开半月量
医院新制度引发患者质疑
近日,不断有听众向“问北京”反映,原来宣武医院最多可以开一个月的药,但从7月开始,最多只能开半个月的药了,许多慢性病患病老人奔波开药,觉得很不方便。
开药量减半
来自北京新闻广播
王先生说:
王先生:就一直开药是一个月的,星期六我又去开药去了,大夫跟我说只能开半个月的了。我问了问其他患者,说是七月份改的。这等于这个月我就得跑两回,你要是说惠民,这可没惠民,给老百姓倒添麻烦了。
除了奔波之苦,于女士说,这也增加了患者的经济负担。
于女士:比如说我挂了知名专家,我原来一个月花60,我现在一个月开两次的话就得花120,就从挂号费来说我这就很不合理,更甭说我都是七十多岁,还有比我岁数还大的,来回来去折腾就很麻烦。
图片来自网络
为何调整开药量?记者联系了宣武医院的门诊办公室,工作人员说,是医院内部政策调整了。
宣武医院:制度改了,这是院务会上定的。肯定不方便,已经特别多特别多来反映这事,我们也把这些不方便跟院领导反映了。
记者也询问了其他三甲医院,人民医院门诊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说,在开药量上,医生有一定的裁量权,但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人民医院:医保的规定就是急三慢七,急性病是三天,慢性病是七天,行动不便十四天。
记者:原来不是说慢病能开一个月的药吗?
人民医院:一个月的药那得大夫给做评估,医保的规定就是像我刚才说的那样。
图片来自网络
记者致电北京市人力社保热线12333和卫生计生热线12320了解到,目前北京市的医院执行的医保政策是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审核问题解释(一)》,其中规定,患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等十种慢性病,而且病情稳定需要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可放宽到不超过一个月量。
而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因为医院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所以目前北京各家医院执行的开药量上限不尽相同,但无论出于哪种考虑,方便患者都应该是重要的考量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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